论经济行为中的刑法介入_邬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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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行为中的刑法介入

邬 琼*

内容提要 在珠三角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公安机关通过刑事手段介入经济行为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刑法到底在怎样的情况下才可以介入经济行为,是司法工作者应该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 珠三角 经济行为 刑法介入

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在我国的整体经济格局中一直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区域经济竞争的加剧和发展模式的变革,各种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在变化多端的经济现象中,也出现了一些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失范行为。由于各种具体经济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多样性,其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时常难以区分,在 民意的呼声 之下,刑法介入经济行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种法律权威的滥用和司法权的不当扩张,为珠三角经济发展带来的将不是保护而是戕害。

一、刑法介入经济行为的现状

按照罪刑法定的原理,犯罪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且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能予以刑事介入。现行刑法对 违反国家规定 的法律含义及范围有着较为严格的界定,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刑事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但从现实情况看,一方面是受刑罚惩罚的经济犯罪不多,但涉嫌犯罪的行为却大量存在;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利用刑事手段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把经济纠纷当

*邬琼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作经济犯罪立案,案件有进无出,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效率,更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同时,也有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办案质量不高,甚至因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导致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追回钱物就放人,把刑事介入当成了追讨经济损失的工具。

二、刑法介入经济行为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导致刑法随意介入经济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我国刑法立法技术的缺陷

与西方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设置了相对严厉的处罚,其中不少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但严厉的制裁并没有让铤而走险的人望而却步,这正反映出我国刑事立法技术的不严密。刑法中多数涉及经济犯罪的罪状设计都要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大大缩小了构成犯罪的范围。为考证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仅大大增加了侦查机关的取证难度,更为行政机关以刑法为手段非法干预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提供了方便。

2 经济犯罪的刑罚规范与作为犯罪构成的前提法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刑法中很多经济犯罪的法条都规定要有违反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方可构成犯罪,而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产业转型的过程中,部分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变动比较频繁,有部分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又比较滞后或欠缺,反而刑事立法比较超前,这就直接导致适用法律的困难。再加上我国刑法立法中不少经济犯罪的罪状表述采用空白罪状,而很多罪状在经济法规中又找不到相应的具体的描述,也是容易产生随意执法的重要原因。

3 部分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欠缺导致执法的随意性

当某种个人利益通过简单的手段能够轻易获得时,那么,行为人肯定不会首先想到国家利益、市场秩序等并不与个人有密切联系的东西。由于某种需要,在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十分有限的自由裁量权来放纵犯罪或强加罪名,这也为刑法不当介入经济行为打开了一扇窗口。

三、刑法介入经济行为的应然前提

刑法到底在怎样的条件下才可以介入对经济行为的调整呢?作为经济犯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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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条件的前提法,即经济、行政法律规定并不是任意的, 刑法 第96条强调的法律制定主体,必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范围仅限于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规章等,不包括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亦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刑法之所以要如此强调 违反法律规定 的范围,就是为了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行为,模糊民事纠纷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事例就是:在1997年 刑法 修订时,有关期货类犯罪是否需要规定曾引发热烈讨论。1996年10月 刑法 进行修改征求意见时,个别学者建议在当时的 刑法 中补充设立期货犯罪罪名,但最后,立法者并没有采纳该建议,因为当时全国性的期货交易法律并没有颁布,对于期货领域中的违法行为,本身没有相应的经济法规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最后颁布的修订后的 刑法 中,仍然只有几种证券犯罪,没有期货犯罪的规定。而关于证券犯罪,当时 证券法 也没有通过, 刑法 为何就宣布其为犯罪并列举了一些具体的证券犯罪类型呢?因为在 刑法 修订时,国务院已经颁布了 惩治证券欺诈暂行办法 ,把类似现在所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作出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其违法性质已经有了明确界定,此时 刑法 的介入就有了基础。

四、刑法介入经济行为的刑事政策反思与设计

刑事司法者尤其应当在观念上摈弃刑法介入经济行为的 优先性 思想,严格依法审查经济犯罪实体认定中的前提法依据及范围,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要严格把握不同种类的经济犯罪的处理手段,区分不同种类经济犯罪行为的调控尺度。比如某些犯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像虚假出资、逃避商检、逃汇、违法发放贷款等犯罪,这些行为违反的都是有关公司管理、对外贸易、金融管制、商品专营专卖等法律规范,涉及的都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比较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直接的威胁和损害,可以用高额的行政罚款伴随着巨额的民事赔偿替代罚金刑,显然能够有效抑制市场主体的违法冲动。再者,禁止进入某一行业、吊销从事某种行业的执照或许可证、剥夺执业资格等,剥夺其违法能力,对于银行、证券、保险业而言,这种行政处罚所具有的威慑力和防止再犯的效果并不亚于对其动用刑罚所获得的效果,并且还具有高效、灵活、成本较低的优势,同时,亦可以避免少数违法者与司法者进行利益输送,避免耗费巨大司法

资源。相反,对于那些直接以占有财产或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而且应当坚决予以刑事介入,在刑罚的设置上应当相对从严、从重。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等犯罪,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善良管理、诚实守信的义务的违背,更显示出行为人对市场规则的蔑视。这种经济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市场经济的整体秩序,而且还对不特定的多数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和威胁。

在当前的经济危机中,不少地方司法机关也调整了相应的司法政策以保护市场的正常交易,防止司法的任意性。比如浙江省司法机关充分运用严格区分企业集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处理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庭技术,慎重办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集资刑事案件,不轻易动用刑事手段。诸如此类的做法是比较稳妥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制定的政策超越了法律的授权,比如在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 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 ,显然这种沟通是违反了司法中立与独立原则的。我们不能让司法随意介入正常的经济行为,更不可随意打破司法中立的基本原则。

2009年1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 十条意见 。虽然很多评论认为这是在放企业高管一条生路,其实这是暴露出一直以来我们立法与执法的不足。比如 意见 要求对涉嫌一般犯罪的企业高管或者技术骨干,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如果刑事诉讼可以正常进行,犯罪嫌疑人没有出现妨碍侦查或者逃跑的嫌疑,有什么必要采取羁押措施呢?然而,以限制人身自由来保证刑事案件的侦破似乎已经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破案的必经程序,事实上,此次省检 意见 的出台,只是让司法回归正常,让我们看到并革除以往立法与执法中的弊端罢了。

五、结语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而刑法则是这个调节器上的最后一道阀门,法律手段的运用应该是保护而不是干扰经济的正常运行,更不能将插手经济纠纷作为解决问题的武器。当前,珠三角地区正处于一个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对经济犯罪的 有效打击 对经济行为的 有力保护 并举,为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才是刑事司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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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游伟: 刑法调整经济行为应当保持适度 ,载 检察日报 2008年11月10日第3

版。

[2]游伟: 刑法调整经济行为的前提法根据 ,载 人民法院报 2008年10月22日第

6版。

博弈论与经济行为

博弈论与经济行为 博弈论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的核心。萨缪尔森在他的经典教科书中曾引用过的短谚是:“你可以使鹦鹉成为训练有素的经济学家,所有它必须要学的只是两个词,供给和需求”——现在它们或许可换成“博弈”和“均衡”。 天才数学家冯诺伊曼(1904-1957)是“传奇中的传奇”。他是一个卓尔不群的数学天才,他几乎独立完成了这篇1200页的论文,进行史无前例的论述了“博弈论是一切经济学理论的正确基础”,为博弈论以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按照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的看法,博弈论和社会选择理论是20世纪社会科学最主要的成就。 到目前为止,我们对经济活动的考察没有考虑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其实,一个人的行为总是受到他人行为的影响。人们在追逐自己利益时,难免要与他人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于是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如何克服和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才能实现一种既能让每个人都实现自己的利益,又能让每个人都不妨碍和伤害他人利益的互利互惠的和谐局面,显而易见,这些问题的解决并非易事,于是就出现了博弈论。它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有力工具。博弈论以人的理性为基本假定,强调策略性——一种普遍的行为现象。这种现象的广阔背景是市场中的竞争与合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博弈论在经济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揭示经济行为的相互影响和制约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大部分经济活动都可以用博弈论加以解释,甚至连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这样的重大问题,都可看成博弈现象来研究。 下边列举两个故事,来简单说明一下。 1. 智猪博弈的故事猪圈里有一大一小两头猪,猪圈一边装有踏板,踩一下,远离踏板的食槽端就会落下食物。若一猪去踩踏板,另一猪就会等在槽边抢先吃到

刑法复习整理

刑法复习整理 1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1)文理解释(字面解释、文法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在得到社会认可的情况下,如果超越字面含义的限制,能得出更符合立法目的或更适应社会需要的结论,这不仅是英美法系的惯常性做法,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不同程度上为司法实践所采用,得到刑法理论界的认可。 (2)历史解释(沿革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包括:关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说明,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讨论、通过法律草案的记录和其他有关文献等。 (3)目的论解释(论理解释) ◆目的论的解释,是指为达到法律规定的目的(主观解释)或实现法律规范所维护的价值(客观解释),在解释法律时将法律规定中所用的词语扩大或缩小其日常含义的解释方法。 ①扩大解释 ◆以法律规定的目的或所维护的价值为依据,超越法条用语的日常含义或语法逻辑的限制来阐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②缩小解释(严格解释、限制解释) ◆是指在如果按照法律条文所用词语的日常含义来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刑法条文的适用会失之宽泛的情况下,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小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伪造货币罪:总面额2000元以上,币量200张以上 ③当然解释(勿论解释) ◆是指对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根据法律所用词语在逻辑上当然应有的含义来阐明法律规定的真实内容,或根据众所周知的道理来推论刑法规范也应适用于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如201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④类推解释 ◆是指根据类比原理将刑法适用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但与刑法条文规定的事实相类似的行为的情况。 ⑤反对解释 ◆是指根据适用刑法规范的正面结果来推论与其相应的反面结果也能成立的解释方法。 刑法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⑥补正解释 ◆是指根据法律其他条文的规定来补全某一刑法规范应有内容的情况。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①我国刑法的表述: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论刑法上的危危害行为 第一章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况 甲女和乙男是夫妻,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特意给他买一双旱冰鞋,期盼丈夫在运动时摔伤。之后,某一天乙男在穿旱冰鞋运动时不慎摔成重伤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理论说明此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中甲女送乙男一双旱冰鞋属于一种社会的正常交往行为,而无论其送鞋时的主观状态是什么样的。对于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刑法中禁止的危害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的,现实危险性,而且必须是社会生活所不允许的行为,甲女送丈夫旱冰鞋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禁止的危险行为,因此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第二,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乙的重伤是自己在滑旱冰时不小心而导致的,重伤的结果应当由乙自己来承担即乙自我担责。 1 2016厚大讲义《刘凤科讲刑法之真题卷》第14页。

第三,尽管甲女在送乙旱冰鞋时期盼甲在滑旱冰时摔伤,具有伤害甲的犯意,但是甲女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人不能因为思想而治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本案中甲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既不构成故意犯罪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章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述 之核心部分。这是因为“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2。但是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科学地界定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对于深入研究刑法行为理论以及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修订版,第155页。

浅论刑法中的归因与归责

浅论刑法中的归因与归责 摘要: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实行行为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形式上违反刑法规范),实质上具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危害结果是指在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涵射下的法益侵害结果,在此前提下,从归因至归责的角度阐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归因问题是事实问题,归责问题是价值判断问题,由将行为归因与结果的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考察能否将行为归属于结果,从一种纯客观的判断出发到以刑法评价意义上的规范判断。 关键词:条件关系,因果关系,归因,归责 正文: 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才出现。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而近年来由于对客观归责理论引进,引发了学界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新的思考角度与方式,但是其是否符合我国理论国情有待考证。综上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本文力图对各理论进行梳理,反思,吸取各理论之精华,从归因至归责的角度阐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由将行为归因与结果的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考察能否将行为归属于结果,从一种纯客观的判断出发到以刑法评价意义上的规范判断,从而以更合理和更科学的方式认识和认定因果关系,进而更好发现和解决疑难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进一步是否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行为。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在各类不同的学科中,因果关系一词被广泛采用,一般而言,其指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的选择。而由于各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该说认为并不是一切人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作为原因,人的正当行为和有益于社会行为,不能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来研究。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研究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一学说进一步指出,危害行为包括违反一般道德和纪律的行为,这些行为与法律无关,但是只要与危害结果有关也属于刑法上的有因果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该学说主张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对象是客观上违反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认为此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刑事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

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刘肃素 (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2011211086) 摘要:博弈论是研究策略博弈的数学理论,亦称对策论。它的作用在于发现普遍有效的博弈原则。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充满了博弈,这就需要了解博弈的思想,用科学理论来指导行为。博弈论应用于经济学,已经和正在引起现代经济学一系列的发展和突破。博弈论在经济学中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发现,博弈论方法越来越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主流方法。随着博弈论在现代经济学中的运用和研究的深化以及经济复杂性现象的不断涌现,博弈论的经济学研究呈现出合作化、对称化和连续化的发展新趋势。 关键词:博弈论经济学对策论应用 Abstract:game theory is the mathematical theory of research strategy game, which is also called game theory. It is found that the average effective principles of game. In the modern economic society is full of game, this game, you need to understand in a scientific theory to guide behavior. Game theory is applied to economics, has been and is causing a series of modern economics development and breakthrough. Major progress was made in the game theory in economics, found that the game theory method is becoming the mainstream in the economics research method. With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考点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 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交通肇事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 司法实务: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 特征: 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经济法法律行为制度基础讲义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2.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主体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①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当然不能成立。 ②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为原则上亦不能生效。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不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这也是衡量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如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却是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相背的。 (3)是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该行为不仅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A.小张给自己制订了复习《经济法》的计划 B.小李向同学表示要参加《经济法》考试 C.小王报名参加了某网校《经济法》的课程学习 D.小赵请老师解答一道《经济法》的考题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本题中,选项A的情况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所以这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果,不是“法律行为”;选项B和选项D不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为。 (1)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二)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二)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 6、危险驾驶罪 《修九》八、《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1)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将该罪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主体范围有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刑责的要件是,对发生的危险驾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总的来说该直接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对机动车安全运行负有监督、管理的人。 (4)公路客运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依法打击酒后驾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次刑法修改对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超载、超速等行为作出规范,将有效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 7、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修九》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该条修改,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货币罪的死刑。其余与旧条文同。 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修九》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旧对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部分,增加了罚金刑。修订后的条文对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其余没有变化。 9、伪造货币罪 《修九》十一、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1)新条文取消了罚金的具体幅度,代之以并处罚金的表述。 (2)取消了该罪的死刑。 10、集资诈骗罪 《修九》十二、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取消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 11、强制猥亵男性入刑 《修九》十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我国刑法典中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由于犯罪对象的限制很难适用,导致男性同性性侵行为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修改填补了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空白。新旧对比:1强制猥亵罪侵害的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即包含了男人。2增加一种处罚情形,即“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即便不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但是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2、绑架罪 《修九》十四、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新旧对比: (1)取消了绑架过程因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死刑;对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只能适用第一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理论整理

刑法总则部分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一部分:刑法概说 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如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包括裸聊)解释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如将刑法第111条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词典的含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或报告”)。 (3)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例如,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那么经营伪劣香烟当然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就属当然解释。 (4)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置于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 (5)同类解释:是指当刑法列举了相关事项的同时又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词语之后的概括性词语,应当根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即运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法来共同表述概念的,概括的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应与列举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处在同一个层级上。之所以既用列举又用概括的方法来表述,就是要使概括的表述方法与列举的表述方法具有可比性,即用列举来为概括提供参照。 罪行法定原则 【相关法条】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知识要点】 (一)思想基础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沿革渊源:三权分立、自然法思想、心理强制说。 3.现代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主义(预测可能性)。 (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法律教\育网与创造欲望,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可以促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维护****。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河南科技大学 阶段论文 题目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姓名__胡世豪__ 院系__法学院__ 专业__法学__ 指导教师__张胜全__ 2011年6月10日

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ANALYSE THE CAUSALITY OF CRIMIANL LAW

摘要: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实践中由于各种相关事实因素之间相互纠结缠绕,任何理论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亦都有难以自圆其说之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条件说随会导致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范围不当扩大,但在我国的犯罪成立体系下,可以通过实行行为、危害结果、主观罪过有无的判断来合理限缩刑事责任的范围. 关键词:我国的学说;评价;支持条件说的理由 Abstract: Causality of criminal law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criminal law. but in practice ,any doctrine is both reasonable and defective Condition-theory expands the scop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ut in our criminal law system ,we can limit the range of criminal liability by dangerous act , dangerous result and subjective aspects of crime. Key words:Domestic schools; Evaluation ;Advocacy of condition theory

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word版本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2.比较: 共性: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 区别:主体——A非国家工作人员与B国家工作人员;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 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 二.贪污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此罪定 B略 2.比较: 共性:客体——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 区别:客体——A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B一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 主体——A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A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B是他人或者单位 (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A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可 能是为他人牟利 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VS行贿罪 1.名词解释: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B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比较: 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一般主体

经济法行为浅析

摘要 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的经济法行为,是连接主体和责任的桥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应当获得更多的理论关注和学术研究投入,以形成经济法行为范畴和理论,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完善和逻辑自洽。然而,学界对其关注不够,研究不深,没有获得像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那样应有的重视和研究投入,在经济法教材和经济法权威期刊鲜有专门论述,所以应该加大对经济法行为的研究力度,用来弥补以上经济法行为研究的不足。本文首先探讨了经济法文本内的经济法行为,然后论述了经济法行为的主体特质以及其品性,最后研究了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评价。 关键词:经济法行为,主体特质,品性,法律评价

目录 前言 (3) 一、经济法文本内的经济法行为 (3) 二、经济法行为主体的特质 (4) (一)经济法行为主体的独立性 (4) (二)经济法行为主体的开放性 (6) 三、经济法行为的品性 (7) (一)行为的公共性 (7) (二)行为的程序性 (7) (三)行为的民主性 (8) 四、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评价 (8) (一)经济法行为的评价标准 (8) (二)经济法行为的问责制 (9) 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经济法行为浅析 前言 “经济法行为”作为经济法领域内法律行为的最上位的统领性概念,是指在经济法规范内,基于经济管理主题公共意志表达或市场主体有限意思自治所进行的具有经济法效果的行为。既不像行政法行为那样国家意志居于绝对主导地位,亦不像民法一样实现意思自治,经济法行为实质上是国家公意与市场主体私意动态博弈和协调的过程。文章并非试图对所有的经济法行为进行分析,而是选取经济法行为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经济管理行为,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来对这类典型和代表性的经济法行为进行一个初步的探索,通过对经济法行为内在气质进行规范法学上的分析和评价,企图抛砖引玉,意在强调在经济法行为的研究中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对行为理论范畴化和概念化的前置性选择。 一、经济法文本内的经济法行为 从经济法行为研究的思维方向上看,类型式概念正好与经济法开放性、回应性的理论品性相契合。类型化方法将经济法行为类型化多个种类,这些类型化的概念内涵不如抽象性概念那样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偏向描述型解释非精确性;类型式概念多元化下的聚合,要素处于流动、更迭中,并非径渭分明。借助于这样的思维,可以弥补经济法行为及相关概念内涵不清晰、逻辑不严密的缺陷。同质性少而异质性多的多元化角色性行为使经济法行为尚不能向民法那样抽象出一个统一被广泛适应的行为模式而,需要借助“类型”的思考和运用来补助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对经济法行为的不足,对具体行为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概括,为经济

浅析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

浅析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 [摘要]在刑法理论界,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主要有作为说、不作为说、独立行为说和择一行为说。文章通过对持有行为方式在逻辑学角度和刑法规范学角度来论证持有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作为的择一说,同时更通过持有行为与作为和不作为相较在法律方面所具有的特征,进一步分析持有行为作为一种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另一种行为方式的科学性。 [关键词]刑法;持有;行为方式 一、理论依据 在刑法界,持有的行为方式的四种说法众说纷纭,笔者倾向于独立行为说。根据相关文献,我们可以从逻辑学和规范学中找到相应的理论依据。 (一)从逻辑学角度分析 储槐植教授在《三论第三犯罪形式“持有”》中从“逻辑学角度、实践需要、实际价值、消除误解和形态辨析五个方面论述了持有作为第三种犯罪行为形式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1]同时,杜宇博士的类型化思维为该学说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支撑。在研究形式逻辑时,当然要格外注意它们之间的联系和规律。“在同一律中,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个对象的思想必须是确定的,一个思想反映什么对象就反映什么对象。同一律要求,如果一个词语表达某个概念,它就必须表达这个概念。要求语言有确定的意义。利用语词歧义的诡辩、偷换概念、转移论题等,都是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错误。”[2]同时,根据同一律的基本规律,我们可以推出同一性质的内容在同一场合下的“作为”与“不作为”两种矛盾的态度之间不能存在两不可。然而不同内容或不同场合是可以存在“两不可”的情形。这并没有与排中律的内容相反。我们不难得出,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行为方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所以作为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形式,其存在是有逻辑学依据的。[3] (二)从刑法规范学角度分析 德国刑法学家宾丁①在实定法构造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了刑法的“规范说”。他认为,“规范是关于行为的禁止或命令,之所以这样说,因为它对行为能力者,是举动的规矩,是其自由的栏栅。”目前,关于对刑法规范的违反,主要包括三类即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以及授权性规范。也有学者认为只有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两种。沈宗灵教授认为,“命令性规范是应该或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其法律后果一般是肯定式,有时则是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后果并存;禁止性规范则是禁止人们这样行为的模式,其法律后果是否定式的。” 但是随着现代刑法学科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国际对人权理念的加深,对刑法规范也不仅仅是停留在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两种之上。就如我国《刑法》总

博弈论与行为经济学论文

深圳大学考试答题纸 (以论文、报告等形式考核专用) 二○一四~二○一五学年度第二学期 课程编号8001510001 课程名称博弈论与行为经济学主讲教师评分 学号姓名专业年级 题目:高考志愿博弈 转眼又一年高考了,然而各地高考和报志愿的顺序并不相同,2014年以前北京为先报志愿再高考,其他大部分地区都为先出成绩再报志愿,还有个别地区为高考完后估分报志愿。然而高考过后总有一部分人过高估算自己的成绩而没有被大学录取,当然也有不少的考生原本可以上更好的大学,却因他们的保守估算而失去更好的机会,所以大学开学后,总有一些学生放弃入学资格未报到,或者入学后对学校各方面的不满意,学习兴趣大减,沉迷游戏或半路辍学重新高考。 而发生这些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应该怎样改进高考报志愿的方式呢,这是我接下来要讨论的话题。 填报志愿的时候大部分人都认同考得好不如报得好,实质上考生填志愿时都在进行一场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 在先报志愿再高考的方式中 由图中可知考生报考志愿时,不考虑大家集中式填报某一学校的情况下,填超出自己水平的院校只有在自己超水平发挥时才能被录取,报适合自己自己水平的志愿时,超水平发挥和正常发挥都可以被录取,填报低于自己水平的志愿时,无论怎样发挥都可被录取。填报超出自己水平的志愿虽然有可能被高于自己水平的院校录取,但落榜的风险很大,很可能得不偿失,填报低于自己水平的院校时,虽然肯定能考上大学,但过于保守,失去了很多更好的机会,所以填报适合自己水平的志愿更合适,虽然失去了拼搏更好的院校的机会,但保障了适合自己水平的院校。所以最终因志愿目标过高未被录取和填报低于自己水平志愿被录取的考生都是博弈中的失败者。 而先报志愿再高考的方式劣于先出成绩再填志愿的方式,因先填报志愿再高考比先出成绩再填志愿多了更多的不确定性,考生无法预知高考时的发挥水平,增大了考生目标过高落榜和因保守不能上更好的院校的机率。假设高校根据考生的成绩而确定其能被录取的机率为X,先出成绩再填志愿的方式中,考生能被录取的机率就是X,而在先填志愿再高考的方式中,首先高校根据考生的成 第1页共3页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刘凤科刑法考点总结2017

刑法考点总结 (详细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①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②内容: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 ③刑法的解释 A.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B.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 C.解释的方法: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凡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②国外犯: A.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我国刑法都有属人管辖权); B.保护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双重犯罪原则) C.普遍管辖(适用普遍管辖时,定罪量刑的根据仍然是我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 (2)时间效力: 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适用的唯一可能是处罚更轻(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①亲告罪: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立法者将诉权赋予被害人的犯罪 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2.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①记述的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②积极的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③客观的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④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浅议刑法中行为概念

浅议刑法中的行为概念 2011年08月-23日来源:网络作者:博弈论文编辑字符数:13866 字号:T | T 摘要:刑法中的行为概念是刑法的基础性概念,贯穿于刑法与犯罪的始终,随着社会的进步,犯罪名目的日益繁多,刑事立法也逐步的发展,行为的外延不断地扩大,有些学者认为行为已经不能作为最基础概念存在于刑法中了,也有的学者提出了替代性的概念来取代行为概念。那么行为概念应如何认定,又如何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形势,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关键词:行为理论犯罪名目基础性概念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在旧有社会环境下创设的行为概念已不能适应当今的刑法学发展,诸如持有、事态等等都包括到犯罪中来,刑法学上对不作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持有等特殊犯罪方式的行为性的解释,就成为一个重大课题。但是,值得肯定的是,行为仍然是作为一个基础性概念存在于刑法之中,他的地位不容忽视,也不可能被替代,只是在如何适应刑法学以及犯罪的问题上,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与发展,在最简单意义,即行为概念问题上对行为进行更有利的解释与说明,也是一条不错的途径。一、行为是一种法律规定,也是一种理论学说在最初的犯罪认定中,人们关注的重点不是行为,而是思想,把犯罪理解为人心中的“恶”。黑格尔的门徒将行为概念从其哲学理论中引入到刑法中来,行为概念一经在刑法中确立,就成为刑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畴,并以行为为中心建立起犯罪论体系,即“一元的犯罪论体系”。随着

人们对犯罪研究的逐渐深入,对行为的理解也随之发展,由此展开了行为理论。在刑法学说史中,先后出现过以下几种具有影响的行为理论: (一)自然行为论自然行为论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斯特、贝林格创立,受自然科学、机械唯物论的影响,是一种以自然科学方法研究行为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行为是一种物理的过程,是人外部的身体动静,把行为视作一个从意志支配到外在变动的因果历程,因此又叫因果行为论,是19世纪占据刑法学主流的思想。例如,斯特认为,“所谓行为是对外界的有意的举动,更确切的说,是有意的举动使外界变更,即(作为结果)使变更惹起或者不妨碍变更”(二)目的行为论目的行为论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泽尔创立的,受当时物本逻辑论哲学观影响而创立,它从存在论角度,认为目的性是行为的特性,人首先预定一个目的,然后选择实现目的的手段,最后有计划的实现其行为。目的行为关于行为的见解可以归结为以下这句话行为是目的的实现。目的行为论强调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的支配性,从结果无价值转向行为无价值。目的行为论摈弃了因果行为论将行为视为一种单纯的身体举止的观点,在目的行为的意义上理解行为,强调了行为的可控制性。(三)社会行为论社会行为论是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密特创立的,这种理论受当时康德所主的二元论的哲学思想影响而形成的。他认为行为是人的具有社会意义的态度(身体动静),是一种从社会意义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被称为规主义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强调从社会意义上评价行为的重要性,在行为概念中引入了社会评价的因素,认为行为是人的意识可以支配的(人可控制的)具有社会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 名词解释 1、洗钱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欺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罪状 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5、引证罪状 引用同一法律上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 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7、伪证罪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8、招摇撞骗罪 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简答 1、公共安全定义不同观点(张明楷ppt)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公共”指不特定或多数人。多数人的安全必然是公共安全, 这样来说少数人的安全应该排除在外。张明楷认为,如果“少数”是“不特定”的,有随时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那么也体现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二、“安全”包括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传统刑 法理论将重大财产损失也作为公共安全的内容。在例外的情况下(124条),“安全”的内容也包含了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 2、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一、从客观方面来说,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秘密 手段、方法,将被害人财物据为己有;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处分自己的财产。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 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

刘凤科刑法知识点01(DOC)

2016刘凤科每日一点之001-013 罪刑法定原则-危害行为 001.罪刑法定原则: 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4.制约对象: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 5.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与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与公约不能创设刑罚法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适当。一则明确性要求,即刑法、法的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等都要求明确性;二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则禁止绝对不定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002.刑法的解释: 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司法解释;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法解释的目标:应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3.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4.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仅适用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判断,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有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5.刑法解释的理由: (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 (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6.刑法解释的方法: (1)解释方法被允许,不意味着相应的解释结论被允许,即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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