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阅读材料:母亲出卖亲生儿子被判刑

被告人黄某于2001年7月在江西省石城县生下一男孩。2001年12月,黄某背着丈夫将儿子带至福建省连城县寻找买主。经他人介绍,于同年12月16日将罗浩辉卖给连城县曾某,获赃款1万元。黄某回到江西后,黄某的丈夫向公案机关报案。黄某归案后,称自己出卖亲生儿子的动机,主要是因家里太穷,为了孩子以后能过上好日子,就把他卖了。石城县法院认为,父母有责任抚养自己的子女,被告人黄雅秀对其儿子有法定扶养义务,但她却将自己的儿子当作商品出卖,拒绝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把儿子托付给一个素不相识的外地买主,使其生命和健康完全处于未知状态,故黄某的行为性质属于遗弃,且属情节恶劣,因而构成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石城县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判处黄雅秀有期徒刑二年。

在日常用语中,责任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指份内应做的事情,源自道德、法律、习惯、政策、章程、纪律等规范所设定的义务,比如父母抚养子女的责任就是法律设定的义务;二是指没有做好应做的事情而受到的处罚。阅读材料中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就是对遗弃行为的处罚。法律责任是众多社会责任的一种,与之并行的还有道义上责任、政治责任、纪律责任等。关于法律责任的概念,从法理学角度进行的研究不是很多,从法学词典或法理学教科书上看,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认识也不一致。由孙国华教授主编的《中华法学辞典·法理学卷》中说,法律责任是一般社会责任的特殊表现之一,专指实施违法行为者必须承担的责任。①沈宗灵先生主编的《法理学》中说,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基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伴随的某种不利的行为的法律后果。②我们以为,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违约、侵权及不当行为等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指法律对行为的评价结果,可以是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可能引起法律责任,也可能没有法律责任产生。

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一般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责任。这表现在多数法律规范都有与之相适用的责任条款。这一点即使是法律史的早期也是这样。张文显教授说:“立法是紧紧围绕着法律责任的依据、范围、承担者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制裁)等问题展开的。至于司法,更是以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和执行为其全部职能。”③具体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官等根据法律衡量事实的结果,是由法官裁定的。法官裁定法律责任应依法进行,但这里的法是指法律渊源意义上的法,并不完全等于立法机关所创立之法。如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违约责任,其裁判依据就是公平原则和合同的约定。第二,具体的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一经国家机关或仲裁机关最终确立,即产生法律效力,由国家机关保障实施。当然,国家强制力也不是随意使用的,对有些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能主动地履行,国家强制力不一定参与。第三,法律责任是一种带有惩罚、补偿性质的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都带有惩罚性,而民事责任多带有补偿性。阅读材料里的责任就是惩罚性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基础

确定法律责任是不是任意的行为,它必须有归责的基础。归责基础即确定法律责任的条件和理由。确定法律责任大都与行为有关,但在某些法律责任领域,也存在行为以外的理由。总的来说,法律责任主要源自违法、侵权、违约和某些不当行为。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在理论上被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违法行为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犯罪),而狭义的违法行为仅指一般违法行为,不包括犯罪。我们这里所讲的违法行为是指广义违法行为。阅读材料反映的就是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

①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②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2页。

③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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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法律责任的确立都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从理论上讲,违法行为有五个构成要素:(1)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法律为人的行为设置了规范,这种规范的内容以权利、义务、职权等行为模式表现出来。要求人们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守禁止性的规定,对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其范围内进行,而不能滥用权利和职权。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违法行为就是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滥用权利(职权)或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2)违法必须表现为一定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违法不能是单纯的思想,而应表现为一定形式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其社会危害结果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这是确认违法的客观要件。 (3)违法的客体是被违法者所侵犯的且受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权利的设定其实质是用法律保护某种关系。之所以对权利要进行保护就是因为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违法的客体与违法的对象不同,违法的对象是违法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多表现为权利客体,如盗窃行为。违法者侵犯的客体不是财物,财物只是违法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其侵犯的客体是法律对主体所有权的保护关系。甲打伤乙,违法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对象是乙的身体,但违法的客体是法律对乙人身健康权的保护关系。

(4)违法在主观上一般应有故意或过失。但是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中,作为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如果行为者没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就不能构成犯罪。在民法中,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但民法与刑法不同,它不实行严格的归责原则。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无过错也得承担责任。在行政法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不必再探究其主观因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违法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对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为无责任能力,14-18周岁为限制责任能力,18周岁以上为完全责任能力。对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作出了规定,未满10周岁为无行为能力,10-18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16-18周岁具备法定条件的和18周岁以上的为完全行为能力。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以违法主体的精神状况来区分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2.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所约定,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行为不同于违法,它有如下特点:第一,违约是以违反合同的约定为前提的。合同是约束双方当事人的,如果约定的作为没有去做,或者约定的不作为做了就是违约。第二,合同作为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或契约,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就会产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具有相对性,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能构成违约。第四,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对违约行为虽然有法律规定,但违约以后如何承担责任,合同双方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当事人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承担责任,也可以做出不违法的安排。第五,违约责任是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属性。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侵权行为有如下特征:第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侵权行为的对象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利。第三,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第四,侵权行为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

三、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指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发生后,应当由合法的主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它意味着在确认和追究法律责任时,要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事,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决不允许任何人另立标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2.责任相当原则。责任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又称为公平原则,责任相称原则,是指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罪当其罪”。责任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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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是指凡实施了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中尤其是不能追究与违法行为人虽有血缘关系而无违法行为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在古代社会,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往往是实行株连制、连坐制,这是为现代法治所不容的。当然,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转移承担问题,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的替代责任。但责任的转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随意地扩大责任主体。

4.责任平等原则。责任平等原则是指在确认追究法律责任时,不能因责任主体的种族、民族、性别、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应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责任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在归责中的体现,它要求法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坚持法律责任的统一性,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

四、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即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和理由,是指当某种应当归责的状态出现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确定法律责任从实质上讲,就是保护某种利益,但利益并不完全相同,当上述归责基础所保护的利益在特定情况下与更高的利益冲突时,立法者为了保护更高的利益,就确定了免责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加以反击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正当防卫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时的防卫就成了减轻责任的条件。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或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一般不负法律责任。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时的紧急避险成为减轻法律责任的条件。

3.无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指承担法律责任所必备的身体和精神条件,即能够辩认自己的行为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能够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一个人达到一定年龄、其精神和身体也达到一定状态被认为可以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时,该人便被认为有责任能力;相反,一个未达到一定年龄或理智不健全或处于药物作用下无法辩认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便被认为无责任能力。有无责任能力由法律加以规定。无责任能力是不负法律责任的理由,责任能力较低是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

4.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可抵抗的强制或强力。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的因素,如地震、灾害性的天气,也可能是社会因素,如战争、严重疾病等等。不可抗力在民事责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常常成为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

此外还有责任赦免、时效届满等免责条件。

五、法律责任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下面我们主要介绍一下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几种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形式责任是由于刑事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受刑事处罚的不利结果,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才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常用的法律术语,是刑事立法与司法中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整个刑事诉讼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民事责任。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违法、违约行为而依照民事法规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有许多种类,如侵权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等。

(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一词的含义很多,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行政责任是行政职责或义务;(2)行政责任是指行政应负的政法责任,如行政机关对议会、选民的责任;(3)行政责任是因违反行政法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我们这里说的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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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违宪责任。指由于违宪行为引起的不利后果。违宪一般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的活动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现象。因为在法律渊源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凡是与宪法规定相违背的法律、法规、活动都是无效的,都要承担违宪法律责任。从狭义上看,承担违宪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因此,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兼具有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双重责任。

第二节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国家强制力在法律中的主要体现,是国家对非法行为和法律运作过程中一些障碍的反应;目的在于防止违法和其他非法行为,消除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反映了国家对违法行为的特别评价。从社会特征上看,法律制裁是国家对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惩罚或对被侵害权利的恢复。从法律的特征上看,法律制裁是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不能得到正常实现的情况下,法的实施的形式,即通过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而实现。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存在着直接逻辑关系。

法律责任是实施法律制裁的前提,没有法律责任就不能实施制裁。正是由于二者存在着如此紧密的关系,所以许多部门法学中,很少见到有关对法律责任的专题研究,大多直接叙述法律制裁。但从理论上看,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许多区别:(1)法律责任承担者是违法、侵权或违约的行为人,而法律制裁的主体是国家机关。(2)并非所有的法律责任都要实施法律制裁。因为有些法律责任的主体可以主动、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就不一定以制裁方式促成法律责任的实现。可以说,法律制裁在一定程度上是促成责任人消极被动地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另外,法律责任可能会因出现免责条件而不必要实施法律制裁。(3)法律责任主要是依据实体法确认的,而法律制裁则主要是依据程序法实施的。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与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对应,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等。

1.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者根据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刑事制裁其实就是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形式归为六类,主要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违纪和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所属人员实施的惩诫性措施,主要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3.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认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和补救措施,其实质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上述民事责任方式,在都具有财产内容,旨在以弥补损失等办法,来恢复受害人被侵害的权利。

4.违宪制裁。这方面在我国还是比较少见,尤其是对国家机关的违宪问题,尚需要更多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了宪法司法化的案例(见第十三章齐玉苓诉陈晓琪侵犯教育权案),但是应用宪法进行判决和追究宪法责任的案例还是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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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章节测试

甲国某航运公司的甲国籍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发生核泄漏,污染了乙国港口。甲乙两国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依上述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虽该行为非甲国所为,但甲国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B.甲国有义务保证该航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 C.甲国应承担全部的赔付 D.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的同时,在船运公司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国家不法行为可以引起国际责任,国家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不法行为?() A.甲国损坏了其邻国丙国的边界标志 B.甲国侵犯了在甲国居住的乙国侨民的利益 C.丁国的国家元首来甲国访问,甲国未鸣放礼炮欢迎 D.甲国在其国内建立种族隔离区,采取种族隔离行动 根据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应当负绝对责任,失败发射不包括在其中 B.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发射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也适用该责任公约 C.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 D.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包括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发射的实体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与乙国发射的遥感卫星相撞,造成遥感卫星坠落,遥感卫星的碎片又在丙国境内与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相撞并使其坠落。同时坠落的卫星碎片又造成了丙国地面人员及财产的损害。甲、乙、丙三国均为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责任公约》)及其他相关公约的参加国。依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对于两个卫星之间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F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推定过失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两国应承担绝对责任 D.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人员及财产的损害应承担过失责任 国际法中,当一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会出现下列哪种后果?() A.是否承担责任国际法上没有定论 B.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可以被免除国家责任 C.由于不属于国家行政当局的行为,因而应免除国家责任 D.该国家应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应对下列哪些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A.国家的政府的行为 B.政府授权的个人的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后果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后果。 一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广告行政处罚类型1 停止发布广告。① 责令公开更正。② 通报批评。③ 没收非法所得。④ 罚款。⑤ 停业整顿。⑥ 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⑦

.广告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2 在我国《广告法》中,广告管理机关对于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的具体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发布虚假广告。对于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责令广① 告主停止发布,并且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 响,同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 15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上倍51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者,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已经给用户和 消费者造成损害或利益损失的,责令补偿损害、赔偿损失。 发布违禁广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②

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人1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5 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不正当竞争的广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③ 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5l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④ 者改正,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1 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或发⑤ 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点,有很多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说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本人作为最低层法律工作者结合自己实践、体会,查找、参考了大量资料,在此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作比较全面深入的阐析、归纳,不妥之处欢迎指教。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变化着的。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危险作业和契约关系的增多,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弱者和诚信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又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 因过错责任产生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如故意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刑罚的规定差别很大,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为基础,而预见能力和范围,一般根据三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造成损害时的业务的性质;二是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三是行为人的个人才能。如一位老猎手打兔子,不远处有人,兔子未打中,却将人打伤,因其是位老猎手,具有多年打猎经验,枪法一直很好,据此分析其开枪时的心态为相信自己不会伤到人,主观过错应 为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如果是一位新猎手,自知枪法不是很准却开枪,放任致人受伤的可能,其主观过错应为故意,是间接故意。 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2009年新增章节,2010年略有调整 09年单选1题多选1题,合计2.5分. 09年单选1题多选1题,合计2分. 本章主要考点 重点内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消除和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两个范本特点。 难点内容:抵免法的计算;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 1、定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和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它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2)区别:两者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税收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国际税收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的各种协议和各种规范。

3、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涉外税收本质上是国家税收的延伸,是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 1、税收管辖权的定义: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2、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属人原则: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3、三类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1)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按照属地原则确立。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2)居民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3)公民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实现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 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张骐 一、两则实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 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如此一来,这个给社会可能造成了严重潜在危害并以此暴富的“血霸王”,只消在监狱里蹲上几个月,就可以用他作恶所得的巨额不义之财享受清福了,甚至还可以重操旧业继续作恶。我国目前血液制品质量堪忧的状况固然有许多原因,但是,对违法分子不能依法惩罚,法律没有威慑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实不仅是对非法采血、卖血的行为存在这个问题,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上,也同样存在着

国际法习题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1)简述国际法的学科定义。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 (4)试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5)论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top↑ 第 二 章 国 际 法 基 本 原 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2)试述国际强行法及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3)试述《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4)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及意义。 top↑ 第 三 章 国 际 法 主 体(1)试述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区别及其原因。 (2)试述单一国与联邦的主要区别及其原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认和继承方面有哪些实践。 top↑ 第 四 章 国

法 上 的 居 民(1)简述国籍的取得方式和丧失方式。 (2)简述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的产生和解决。 (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原则。 (4)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5)简述有关引渡的原则和规则。 top↑ 第 五 章 国 际 法 律 责 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有何特点? (2)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不法行为有哪些构成因素? (3)国际法律责任有哪些免除因素? (4)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 top↑ 第 六 章 领 土 法(1)国家的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 (2)比较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 (3)试述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4)什么是边境制度。 (5)《南极条约》主要确立了哪些法律制度。 top↑

七 章 国 际 海 洋 法(1)国家领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比较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3)如何理解公海上的管辖制度。 (4)为什么要修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一部分。 top↑ 第 八 章 国 际 航 空 法(1)简析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 (2)简析领空及其法律地位。 (3)华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4)简析1963年《东京公约》在航空管辖权方面的贡献。 top↑ 第 九 章 外 层 空 间 法(1)试述外层空间法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 (3)试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4)试述空间碎片的法律问题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其他情形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补充: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损害责任除丧失意识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者精神药品等;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杨立明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一文中对此做出了如下汇总: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行政责任 (l)责令改正 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民事责任 对因非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

第四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契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三)违法行为及产生法律责任的其他原因 1.违法行为:违法是指违反现行法的规定从而侵犯了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2.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除了违法行为以外,主要还有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违法行为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其次是法律规定,主要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或叫严格责任,即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四)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 1.法律责任的目的 法律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保障法律上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收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使得受损的权利得到恢复或补救,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2.法律责任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救济功能 (3)预防功能 (五)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与权力的关系 (1)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 (2)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 (2)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使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4)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律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六)法律责任的分类 1.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刑事责任有如下特点:①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责任。②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③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最新资料推荐------------------------------------------------------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行为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 例如: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1)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是刑罚,在中国,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2)行政责任: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因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 1 / 12

行为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或因为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填补性。 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三种责任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不二罚。 取最严厉的处罚。 三种责任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违宪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类表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其他 责令限期 改正 通报罚款 1、违反税务管 理行为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 √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 或其他会计资料 ③不按规定将会计处理方 法、软件、制度等报送备查 ④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 号报告税务机关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 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逾期不改正,税务部门提请工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税务 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 损毁、买卖、伪造证件的 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设置保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会计资料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5000元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 未收税款 处50%-3倍罚款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 违法行为类表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其他 责令限期 改正 通报罚款 2、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 纳税资料的 √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3、拒绝税务检查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 拒绝或阻挠税务检查 √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4、偷税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伪造、 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以少缴或不缴税款 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①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 10% 单位罚金,责任人偷税罪论处 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 金 ②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 30% 单位罚金,责任人偷税罪论处判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多次逃税 以累计金额计。5年内因逃避税受 过行政处罚或被税务机关处罚二次 二次以上行为构成犯罪 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或不 不缴税 并处50%-5倍罚 款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 假计税依据 √ 并处5万元以下 罚款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引言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畴。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2)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题库-章节题库-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B.从刑事法律角度上看,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 C.违法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不违法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D.过错责任既要承担行为上的责任,也要承担思想上的责任 【答案】A 【解析】A项,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B项,法律中的法律义务并不等同法律责任,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但违反法律义务并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刑法中也是如此;C项,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当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不违法也可能产生法律责任;D 项,过错责任只要承担行为上的责任,不用承担思想上的责任。 2.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A.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B.追究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只能是狭义上的法律 C.有些情况下,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D.设定法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 【答案】C 【解析】C项,一般而言,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但在某些情况下,

法律责任的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A项,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B项,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D项,设定法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义务得以生效,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 3.下列有关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表述,正确的是()。 A.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惩罚性责任 B.刑事责任可以是一种连带责任 C.拘留是一种刑事制裁 D.开除公职是一种行政制裁 【答案】D 【解析】法律责任就是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责任而不是惩罚性责任。在我国拘留主要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事责任不能连带承担。 4.“反对责任擅断和反对有害追溯”,体现的法律归责原则是()。 A.因果联系原则 B.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C.责任法定原则 D.责任自负原则

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

[案例研习]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案情简介】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及其法西斯同伙领导纳粹德国,对人类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1942年1月18日,9个被希特勒占领的国家在英国流亡的政府,在伦敦发表《圣·詹姆斯宣言》,表示要惩处战犯,这后来得到美国、英国和苏联的赞同。1943年10月25日,“联合国家战犯委员会”成立,同年它发表了惩处战犯的莫斯科宣言;为了执行这一宣言,美、英、法、苏在伦敦签订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宪章》),决定在德国纽伦堡组织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审判。该《宪章》规定,本法庭是为了公正迅速审判及处罚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争罪犯而设立的。法庭由苏、美、英、法四国各委任法官和助理法官各一人组成。 【判决】 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法庭作出如下判决: (一)判处戈林等12人绞刑,赫斯等3人无期徒刑,史拉赫等2人有期徒刑20年,内拉 特有期徒刑15年,杜尼兹有期徒刑10年; (二)判决沙赫特、巴本、弗立兹3人无罪,立即释放; (三)判定纳粹党的领导机构、党卫军、国家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为犯罪组织。 苏联籍法官对于宣判沙赫特等3人无罪,对于判处赫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对于不宣布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评析】 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在国际上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也不负刑事责任。纽伦堡审判表明,战争犯罪是以国家名义或作为国家机关的行为作出的,有关国家和个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国家行为与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不是相互对立的,所以国家责任与从事国务活动的个人责任也不可能截然分开。国家的职能必须通过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动来实现,其中个人的行为不是以私人身份而是以国家名义或以国家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绥中金利港务有限公司隐匿收入1600万元,漏缴税费87.2万元。目前已被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268.8万元。 案例二:辽阳双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涉税案,辽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做出补缴税款210.56万元,加收滞纳金62.07万元、罚款206.79万元的税务处 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锦州军供宾馆利用假收据偷税案,共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56万元。 案例四:本溪富佳粮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偷税案,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款89.59万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44.51万元的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凌海市宏大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利用购买、开具假发票偷税案,逃避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共计4.52万元。锦州市地税稽查局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除追缴上述税款外,并对该公司给予所偷逃税款三倍罚款,违法开具发票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六:辽阳灯塔市柳河子镇前堡福利采选矿烧结厂水泉分厂偷税案,辽阳灯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查补税款53万元,罚款53万元,依法按日加收滞纳 金,并将其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阜新“6·24”特大制售假发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端掉5个制造、储存假发票窝点,收缴各类假发票55万余份,发票可开具金额高达556亿 元,税额85.6亿元。 案例八:锦州彭立英等人倒买倒卖发票案,查获各类假发票1909本,可开具金额达52.9亿,共涉及6个省32个地区,另有其他各类假证件、假车牌500余件。

目前,涉案人员被判刑或处罚金。 案例九:抚顺新宾满族自治县嘉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230组,票面金额1123万元,税额191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1组,票面金额1087万元,税额185万元。犯罪嫌疑人已批捕或取保候审。 篇二:违反税法的案例(765字) 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在对某新型墙砖厂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该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于去年2月份将企业整体承包给钱某经营。双方签订合同后,发包人杨某未按规定保存以前年度的“内账”,而承包人钱某则在经营中设置“外账”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松阳县国税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杨某和钱某分别作出了罚款和补税罚款的 处理决定。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陈婉玲 ? 2012-07-09 21:45:14 来源:中国经济法治网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定性原则/定量原则 内容提要: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可以不断整合、创新的资源,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依赖于法律责任资源的还原和再分配。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是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基础,上承责任主体,下启责任承担形式,是经济法责任体系诸环节的连接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定性原则和定量原则,以定性原则解决政府或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以定量原则确认其责任程度。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已得到昭显与认同,但经济法理论所存在的理念模糊、体系混乱、责任缺失却成为制约经济法独立发展的瓶颈,如何构建科学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法部门和学科的发展与生命力。本文认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构建必须通过对法律责任资源的理性梳理、还原和再分配,获得体现经济法精神的法律责任主体结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形式[1] ,以经济法独特的法权结构,即权利(权力)与义务配置不对称性特点出发,构建经济法责任主体以政府和经营者为中心的二元化结构[2] 。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形式的连接点,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判断准则。传统的以主观状态为主导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不能适应社会利益救济对法律的诉求,只有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把经济法责任主体与其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连接起来,形成具有经济法特色的新型归责原则,才能使得经济法矫正市场失灵功能落到实处。 一、经济法责任“定性定量归责原则”的基本思路

定性、定量作为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对推动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价值。定性分析法是运用文字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主要凭借分析者直觉、经验、知识和被分析对象的信息资料,对被分析者的性质、特点等作出判断的一种研究方法;定量分析法则是运用数学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依据统计数字,建立数学模型计算出被分析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的一种研究方法。一般而言,法学研究者更多地采用定性分析法来解决法律难题,但定量分析法却更为科学、直观。要提高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强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在经济法责任归责理论中的运用,尤其是定量分析。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运行的法律,其与经济学学科的相邻性使之采用定量分析法有着天然优势。当然,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强调定量分析的重要地位,并不是要否定定性分析。定性是定量的依据,定量是定性的具体化,定量分析的现实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必须以正确的定性分析为前提,离开了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就会误入歧途。同样,如果缺乏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具体而言,在对一个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追究量化责任之前,必须对该行为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只有在认定该行为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下,才能以定量方法完整、准确、具体地落实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行为后果。 定性、定量分析可以准确地解决经济法主体的责、权、利协调分配问题。作为一种新型的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为核心,以利益平衡为目标追求。就像是一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中轴的“天平”,其两侧分别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维护者)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人,即一边是经济能力上的弱势主体,另一边是市场天然的强势主体。(注释1:从总体上看,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在市场体制外,经济法主体架构分别表现为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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