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产品管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产品管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他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第八条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本规定实施召回:?(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 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借发布召回信息诋毁汽车制造商的信誉。??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 机制。 第七条[召回程序]缺陷产品的召回应当包括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与确认、召回过程管理及召回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 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一)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 (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 (三)接到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 (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 2002年10月25日12:51 产经网-中国国门时报 (上接第二版) 附件1 汽车制造商提交备案材料清单 1.车辆识别信息 1.1VIN编码规则 1.2每台车辆的VIN编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生产日期及详细配置信息1.3整批次车辆配置信息,包括: 1.3.1发动机类型(汽油或柴油机,汽缸数和排气量等)及型号 1.3.2变速器类型(手动或主动变速器)及型号 1.3.3车辆驱动形式(前/后轮,四轮) 1.3.4制动系统 1.3.5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牵引力控制系统 1.3.6巡航控制系统 1.3.7气囊和安全带 1.3.8车轮尺寸、轮胎品牌与型号

1.3.9车身形式(双门、四门、旅行车、货车、厢式车) 1.3.10整车质量 1.3.11车辆尺寸 1.3.12其他信息 1.4对于进口或引进车型(含组装和改装车),还应提供该车型在原产地的原型车名称和在世界其他国家销售的车型名称及投放市场时间。提供与该车型同平台生产的其他车辆的名称。 2.车辆技术资料 2.1车辆规格与技术参数 2.1.1发动机型号与技术参数 2.1.2变速器型号与技术参数 2.1.3其他系统规格与技术参数 2.1.4整车车辆型号、技术参数 2.2技术服务信息通报 2.3维修手册 2.4配件目录 2.5其他技术文档 3.经销和售后服务渠道

3.1各地经销商及维修站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和负责人。 3.2维修站的营业时间和月平均维修能力。 3.3每台车辆所销往地区及经销商名称。 4.车主信息 车主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电子邮件,车辆的VIN码,车辆购买时间。附件2 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制造商名称) 决定将本报告中说明的车辆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缺陷。 1.制造商信息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 网址召回联系人姓名(签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2.召回车辆信息: 2.1车辆识别信息 厂牌 车型 年款 型号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 目的与编制依据 1.1为及时召回有缺陷的批量产品,减少公司和客户因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市场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国家质检总局,2008)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CX/ZB-25)》(××××公司,2008) 《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CX/ZB-26)》(××××公司,2008)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CX/KF-17)》(××××公司,2008) 2 主题内容 本制度界定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定义和管理程序,明确了有关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3.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缺陷产品的报告、调查、召回、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管理。 4. 职责 4.1 质量保证部(以下简称“质保部”)为公司缺陷产品召回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对特定批次、型号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编制召回计划书,监督缺陷产品召回过程,必要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召回报告。 4.2 客服部负责接收并及时报告客户对缺陷产品的信息反馈与投诉,协助销售部门执行召回计划书,办理退货、换货。 4.3缺陷产品生产部门负责所召回的缺陷产品的鉴定与修复,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仓库、分析技术、研发等部门配合。 4.4 本制度由质保部组织编制和修订,客服、生产、仓库、分析技术等部门参与。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质保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存档。 5. 定义 5.1 缺陷产品 ①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

性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②由于上述原因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 5.2 召回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使用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5.产品召回程序 5.1 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与确认 5.1.1 分析技术部在对已售出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测和稳定性检测时,如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有可能造成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对复测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5.1.2 客服部收到客户对产品的质量以及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缺陷的投诉或信息反馈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通知客户暂停使用,通知仓库对尚未发出的同一批号的产品暂停发货。 5.1.3 生产、中试等部门发现已交库的产品为缺陷产品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妥善保存缺陷产品的生产记录备查。 5.1.4 质保部在收到缺陷产品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并告知客服部通知客户暂停使用。缺陷产品调查的基本内容为: ①缺陷产品的原料检测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②缺陷产品的生产装置及其测量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稳定状态; ③缺陷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否正确,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是否准确可靠; ④缺陷产品的包装器材和包装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产品特性; ⑤缺陷产品的标签、标识以及随产品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正确。 5.1.5 质保部应充分收集调查所需资料,广泛听取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题讨论会,并及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的调查报告。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的所有部门均应配合质保部的缺陷产品调查,并参与调查报告的审核。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它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它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她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能够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经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

产品模拟召回报告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产品模拟召回报告 产品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 生产批号: ZL016901 召回日期: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模拟召回报告 1、目的:当销售的产品存在危害性或潜在危害时,能够迅速有效的做出反应,将危害程度和范围消除或降低。 2、依据:《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3、职责:召回小组全面负责、各部门协助。 3.1总经理负责召回产品命令的下达及召回工作的协调。 3.2质量授权人负责召回工作的实施、跟踪与协调。 3.3生产部负责召回产品的生产记录提供及查找生产技术原因,提供技术咨询。 3.4客服部、销售部负责销售记录的提供及同客户方进行沟通、协调以及召回产品的运输过程。 3.5质量部负责召回产品的质量记录提供及对库存产品、召回产品的控制、取样、检测工作,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3.6仓库负责货物的收发存核对工作及问题产品的登记、隔离、存放、保管。 4、模拟召回内容: 4.1模拟召回的准备 2015年10月16日,公司决定进行一次模拟召回测试,以验证产品召回管理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整改审核不符合项。 假定已经发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微生物不合格),会给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决定召回。 4.2模拟召回的实施 4.2.1启动召回

1、10月16日上午9:00:化验室针对2015年 5月19日生产的洁面乳(批号:ZL016901 规格:100g )产品,进行留样产品检查时,微生物结果不合格;经重新取样复检,仍然显示微生物结果不合格。 2、9点10分,质量部将问题汇报给质量负责人xxx,告知问题的严重性,建议启动产品召回。 3、9点30分,召回小组执行组长迅速召开召回紧急会议:总经理/质量受权人xxx、生产负责人xxx、质量/技术部负责人xxx、仓务/销售负责人xxx讨论评估后,决定实施产品召回。 4.2.2信息汇总分析与召回产品情况的确认 10点20分,经xx查出库记录、发货记录,产品情况确认如下: 产品批号:ZL016901 规格:100g 生产数量:1000支 库存数量:565支 销售数量:435支 销售方向:长沙 质量问题:部分产品微生物不合格。 4.2.3 召回实施 1、10点50分,总经理签发《产品召回指令》。 2、11点00分,经召回小组组长授权由质量部制定药品召回计划。11点30电话告知xxxxx有限公司,提出对xxx洁面乳产品实施召回,请求协助同时做好电话记录,并传真《产品召回通知单》。 2、11点50分xxxxxxxxxx有限公司反馈:xxxxxxxxx洁面乳产品共4件加尾数35支共435支,还未进行销售,存放在库。产品信息与公司各项记录相符。 3、了解到此情况后,17点00分电话告知客户我们进行的是召回模拟测试,此批产品没有任何问题,由此带来的麻烦请求谅解。客户表示这是公司管理规范的体现,可以理解。 4、11点00分仓库xxx将该批的库存产品移至隔离区,挂上隔离标识牌。 5、11点10分质量部对同期其它批次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结果都合格。 6、后续处理:对于分析结果(产品存在或潜在危害)处理 1)销售部联系将本批次销售的产品全部召回,并确认召回数量;填写《产品召回记录表》。 2)召回小组对召回产品和库存产品进行评估,处理。 3)销售部和顾客沟通进行索赔、补偿事宜。 5、结果评价: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摘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以汽车产品为例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中通过对近期“召回门”事件的反思,比较我国与国外特别是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劣,运用经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从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现状、构想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对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构成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是缺陷产品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以产品存在缺陷未制度构建的基础。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缺陷产品是指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认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就是缺陷汽车产品。所谓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补偿。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安全食品。 3、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由厂质管科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单位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5、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单位有关食品

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6、生产车间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7、对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8、生产车间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内容。 9、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当配合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10、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1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12、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食品召回制度计划和召回公告及记录文本等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目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范围: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3)召回信息的评估, 根据内、外部的信息来源,由质检科对信息进行评估,根据其危害消费者健康程度决定召回级别以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计划、召回公告(通知)。 3、产品的召回: (1)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3)销售部人员按召回计划要求,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填写产品召回记录, (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发生。 4、质检科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 五、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表5 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名称

1.目的: 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消费者客户投诉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客户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的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2. 范围: 各生产厂生产的所有产品。 3. 定义: 产品召回是指公司因产品质量缺陷主动从销售网环节转移或召回产品的行为。农户、经营者、农业监督部门等部门或人员发现我司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通过投诉,通达等方式通知我司,主动召回产品,并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4. 引用标准: 4.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5.职责 5.1市场部:负责信息的接收、汇集、分析,产品召回的决策,产品出口发货的调查,产品召回的执行,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答复等与客户及相关单位有关的全部工作。 5.2品管部:负责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不合格产品库存数量的调查、隔离;产品的评估、 调查及隔离、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5.3物流部:与预召回产品相关产品现库存数量的调查,并加设单独存放标识区分清楚,安排库位存放预召回的产品。 6.产品召回管理: 6.1产品召回工作小组: 6.1.1组长:总经理 6.1.2副组长:品管部部长,市场部总监物流部部长 6.1.3召回工作小组职责: 组长:负责召回程序的启动,组织相关部门对召回产品进行鉴定,并作出处理意见。 副组长:负责召回活动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组长汇报召回进程。 6.2产品召回程序 6.2.1.产品的召回条件 1)产品出现严重的内质问题。 2)产品出现药害,药效等无法使用; 3)产品外包装出现批量性的A类异常,无法使用的。 4)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召回的产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 经营者/车主: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决定对本通知中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隐患。 1、召回车辆信息 1.1车辆的识别信息

1.2车型的照片 (欧蓝德) 2、缺陷描述 2.1缺陷产生原因 发动机控制继电器和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完全相同的继电器,但是功能不同),由于供应商制造不良(焊接不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继电器的焊接部异常发热并脱焊,造成电路断路故障,发动机控制继电器故障时,发动机熄火同时仪表盘警告灯亮。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故障时,警告灯亮,并且系统进入安全保护模式,安全上存在风险。 2.2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说明可能产生的危险及其严重程度,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办法。 发动机控制继电器故障时,发动机熄火同时仪表盘警告灯亮。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故障时,警告灯亮,并且系统进入安全保护模式。 2.3缺陷发生前及发生时,车辆出现的预警和警示信息(如异响、报警灯等) 发动机控制继电器故障时,发动机熄火同时仪表盘警告灯亮。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故障时,警告灯亮,并且系统进入安全保护模式。

2.4可能引致危险的操作及其他情况 无 2.5召回前,为避免缺陷引致危险而建议车主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无 3、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 3.1为消除缺陷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更换发动机控制继电器和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 3.2召回措施的实施计划 ◇对外发布:2017年9月28日 ◇召回期间:2017年11月6日~2018年11月5日 3.3消除缺陷所需的工作量和时间 0.3H/台:更换发动机控制继电器和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 3.4其他信息 无 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 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 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 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 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 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

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

(产品管理)缺陷产品召回条例

(产品管理)缺陷产品召回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于某壹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于具有同壹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加工、制作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商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于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是控制和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壹负

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于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品召回关联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质检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机制。 第七条[举报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各级质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各级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 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壹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壹)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 (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 (三)接到所于地的省级之上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 (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于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 (五)生产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可能存于缺陷的。 生产者应当及时向所于地的省级之上质检部门方案缺陷调查结果;确认存于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方案缺陷的形式、产生原因、影响范围等,立即主动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缺陷。 第九条[省级行政部门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壹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产品缺陷调查,且将调查结果方案国务院质检部门: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房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销售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安全隐患药品主要包括:研发缺陷或生产不当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且该药品尚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假药或劣药。但确认前药品生产企业已实施药品召回的,应适用本制度。 4.职责:质管部、采购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房接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召回通知后,应当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生产企业制定的召回计划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召回记录。 5.2药房因客户投诉等市场流通药品质量信息或药品养护质量信息收集中,发现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3药房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5.4药房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销售明细单、投诉记录、养护记录等。 5.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某药品过程中,要求经营药房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的,药房将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5.6经市药监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召回效果进行审查、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药房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发生重大情况将及时报告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7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5.7.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5.7.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5.7.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不合格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单位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 (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 (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 (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 (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 (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 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 (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四)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不合格产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 实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产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产品召回后,应当对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H1]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176号总局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总局令176号) 第176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5年11月27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境内生产和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

第七条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质检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八条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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