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

员积极性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北发[1995]19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4.11

【实施日期】1995.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若干规定

(北发[1995]19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速实现北海“科技兴市”的战略计划,促使北海经济继续高速度超常规发展,现参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6号),结合北海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从事业余技术兼职或第二职业,所得收入纳税后全部归己;经单位同意,科技人员也可利用

工作时间从事兼职活动,收入分成办法由所在单位与个人商定,但兼职人员的分成比例不得低于该项纯收入的30%。

第二条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收入,全部归己;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收入,分配由单位决定。但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人员的分成不得少于该项目总纯收入的50%,其中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总纯收入的25%。

第三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到我市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承包和技术开发,其报酬由双方商定。在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的技术开发项目投产三年后,企业应从中一次性提取这三年税后利润年平均值的3%-5%奖励有关科技人员。

第四条从事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研究的科技人员以及从事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在不影响任务完成的情况下,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项目的研究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技术津贴。项目完成后,可从项目节余经费中提取50%作为项目研究人员的奖金,不计入单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四章资金的偿还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政合作,共同促进北海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银政合作协议》,加大对北海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为了规范和加强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的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单位及借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纳入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并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调查认可的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为建设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所承贷的贷款资金。 所称的项目是指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依据国家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政办[2011]71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8 【实施日期】2011.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北海市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16号)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今年4月对我市职业教育攻坚进行经费审计,6月份进行正式评估验收。为做好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市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 成立市职业教育攻坚迎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职业教育攻坚迎评工作。迎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廖德全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 副组长:冯学清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国合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接待办主任 李沛新市教育局局长 叶宗沛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成员:郑廷仁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梁思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朱会东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 黄海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立志市规划局局长 王洪市住建局局长 卢永佳市农业局局长 康新春市审计局局长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4 【实施日期】2006.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北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统一政策标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包括系数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三条实施范围: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技师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高级技师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 第五条夫妇双方按各自1998年12月31日所任职级或职称分别计算补贴。职务与职称标准不一致时,以档次较高的职务或职称为准。 第二章系数补贴 第六条发放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计发系数补贴: (一)未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也未得到单位住房资助(资金、土地、建材等)的职工(含配偶双方、离退休人员);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txt33学会宽容,意味着成长,秀木出木可吸纳更多的日月风华,舒展茁壮而更具成熟的力量。耐力,是一种不显山石露水的执着;是一种不惧风不畏雨的坚忍;是一种不图名不图利的忠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9〕6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投融资平台企业的日常财务监督,支持、引导企业正确运用各项理财自主权,确保会计信息真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财政局派驻投融资平台企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任免、招聘、培训、考核;协助贯彻执行有关财务政策和规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财务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三)遵纪守法,热爱财会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各种行为作斗争,能够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与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政、税收、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取得会计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5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审计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形式。委任是指市财政局从本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选任。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三章职责、权限和责任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txt如果中了一千万,我就去买30套房子租给别人,每天都去收一次房租。哇咔咔~~充实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可能是唐僧;带翅膀的也不一定是天使,有时候是鸟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的通知 北政办〔2009〕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单位: 《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大型会议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单次承接集体就餐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各类大型会议的宾馆、酒店等餐饮业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集体用餐接待单位)。第三条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分为全程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两种方式。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大型会议级别、规模等具体情况,确定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的方式。 第四条大型会议的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当对大型会议卫生安全负责,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大型会议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接待单位应于会议举办前20日内将会议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会议举办地卫生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辖区范围报市卫生监督所,合浦县管辖范围报合浦县卫生监督所。报送材料包括: (一)大型会议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大型会议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六条卫生监督部门接到会议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报告后,根据接待单位提供的会议相关信息及资料,及时对接待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工作: (一)根据大型会议具体内容,确定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的方式,并成立大型会议卫生监督工作小组,明确具体任务和要求; (二)对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三)做好卫生监督相关人员、物资和车辆等工作安排。 第七条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 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6]13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1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9日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搬迁管理,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整部门职能 明确市辖区政府在征地搬迁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真正把征地搬迁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实现权责统一。将市国土资源局原承担房屋用地权属认定职能和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补偿资料审核职能统一下放到市辖区政府负责。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签订完善各种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补偿资料,经市辖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备案。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实行评估补偿机制 (一)项目用地范围内需搬迁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结合本规定第四点确定补偿。对可迁移设备,评估确定其搬迁费用;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按残值补偿);对合法经营的企业,评估确定其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时点的确定以及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等。 (二)经济果林(含零星果树)的补偿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提供的合理种植密度等技术指标,按评估确定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5]3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4 【实施日期】2015.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政发〔20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现将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林山青市长 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 主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土地审批委员会、规划委员会、环境保护

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陈维副市长 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固定资产投资、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划局、统计局、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联系和协调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北海调查队等有关工作。 谢向阳副市长 负责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卫生和计生、旅游、政府网络和网络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防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北政办[2013]202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 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3〕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0月22日 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一)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工业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社会生活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城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24 【实施日期】2004.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为推进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更加有效地为市领导决策、管理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及网络 第四条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协调,具体指导。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自治区驻市单位为全市政务信息网络单位,都要明确指定信息工作机构。 第五条网络建设是政务信息工作重要的基础建设,必须进一步完善、健全多层次的网络体系,分级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和协调,提高网络的整体功能和运转效率。 第六条信息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责:制订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完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1年08月12日 17时36分 36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外经外贸 “服务外包”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北政发[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66号)精神,抓住机遇,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提升我市承接服务外包能力和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服务外包发展的重大意义 服务外包产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是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新趋势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新增长点。 “十一五”以来,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据统计,2010年,我市服务贸易收入1091万美元,主要涉及运输、旅游、金融和保险服务、专利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及其他服务等六大领域。其中,经自治区工信委认定的软件企业5家,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总收入3710万元,从业人员890人,其中技术出口26.9万美元;从事服务外包企业

主要分布在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北海工业园,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已成为自治区规划的服务外包产业园区。但是整体而言,目前我市服务外包产业仍处于基础起步阶段,存在服务外包起步晚、企业规模较小、接包能力弱、外包业务领域窄、外包服务人才缺乏等问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主动加强与国际经济接轨、提升产业能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优化外贸结构、提升外资层次的重要途径,是加快发展生产型服务业的重要举措,对调整与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切实抓住新一轮国际服务业加速转移的机遇,积极利用国家鼓励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以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为主,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增值服务能力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聚集具有国际视野和拓展国际市场能力的服务外包高端人才,将服务外包作为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进行培育,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协同发展,努力实现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取得重大突破。 (二)发展目标。 把服务外包作为“十二五”期间我市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点之一,到2015年实现北海市服务外包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从事服务外包企业数量达到25家,行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通过积极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不断提升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能力,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桂港服务产业合作对接、与国际服务外包接轨的重要承接地。努力把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北海工业园区打造成为自治区级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三)明确发展服务外包重点领域。 重点发展以软件研发、软件技术服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等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包;加快发展以运营服务、内部管理、数据库服务等为主的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努力向高端服务外包业拓展,发展工业和工程设计、动漫和网游设计研发等为主的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 (四)培育重点服务外包企业。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优化企业结构;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鼓励企业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软件产品著作权注册登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带动作用的服务外包龙头企业。 (五)加快推进园区载体建设。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海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海办事处关于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5 【实施日期】200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海办事处关于支持我市 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海办事处《关于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

[2005]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市“三农”和县区经济的发展,现就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长期以来,我市的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以及带动农民致富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支持我市县区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农村金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支持、帮助我市农村信用社发展,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的重要举措,事关农民致富、农村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市直各部门,县区、乡镇政府要从战略高度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3]2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7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 (北政发〔20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 日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和建设用地(农民自留就业用地除外)的征收补偿计算均适用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3倍进行补偿;征收农民自留就业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2.0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北海市征地统一年

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辖范围土地的,年产值按照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见附表)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和平均补偿标准只作为我市和自治区级平衡的对象,不作为具体实施的标准。 三、对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补偿标准执行。 五、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严格按照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 2013年1月17日附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4]3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3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3日北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市财政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08 【实施日期】2004.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7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服务优质的亲民政府,团结务实、严谨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行政标准、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努力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7〕48号)【2022-12-28失效】

北海市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北海市标准化资助奖。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资助奖适用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登记,完成符合标准化资助奖条件的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第三条标准化资助奖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在市本级财政市长质量奖专项资金中安排。市财政部门、质监部门和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质监部门提报的年度奖励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质监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预算申报及编制资金规划;负责草拟奖励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以及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等。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设立、拨付、使用实施专项审计和行政监督检查。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奖励资金。 第五条奖励范围 (一)主导、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 (二)主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 (三)主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 (四)主持、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 (五)主持团体标准制定的; (六)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技术标准奖励的; (七)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北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WORD3页)

北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北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海市人民政府公文,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包括:北政发、北政报、北政函、北政干等公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包括:北政办、北政办报、北政办函等公文。其他常规性公文包括:北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及北政阅、参阅文件等公文。 公文格式 第三条公文眉首,一般是指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的统称,包括公文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眉首部分一般占公文首页的2/5,请示件约占1/2(式样一、七)。 第四条公文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之上,用3号仿宋体,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001),不加“第”。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在横线之上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XXX”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第五条公文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保密期限,则秘密等级与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第六条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凡需当天或24小时内办结的公文定为特急件,需3天内办结的公文定为急件。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则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第七条公文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标题文字应力求扼要简短,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要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注意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第八条公文抬头,即公文的主要发往机关名称,又称主送机关。公文发往机关名称的排列,如果联合行文,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回行时仍需顶格。因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栏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没有抬头的公文,主送机关注在分送栏中,位于抄送机关之上(式样二)。 第九条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第十条公文落款,指正文末尾加盖的发文机关印章或负责人签名章和成文日期(中文数字)。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纪要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如负责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过20天的,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 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11.12 【实施日期】2001.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 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规范和完善前期工作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查(批)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开工报告四个阶段的材料的编制、评估和审查,以及各阶段材料的上报和审批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内容与管理程序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是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一县三区计划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投向及行业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备案;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编制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审定下达;凡需争取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筛选上报。 第五条凡需报自治区或国家审批的项目、申请国债或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均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并按前期工作阶段将其材料报市计划委员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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