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11月18日修正)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11月18日修正)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11月18日修正)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000年11月18日修正)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

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认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统一筹集、适度积累、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

第九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组成。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帐户金后的剩余部分;

(二)社会统筹基金增值部分;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由以下部门组成:

(一)本条例实施后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本条例实施前已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条例实施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由其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收缴,其中属于应由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的企业代为收缴。

第十七条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由于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期间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八条企业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在清算财产时,应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支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企业必领在依法设立之日起180日内向当地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其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或者终结手续:

(一)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的;

(二)企业与职工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三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每年定期发给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权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查询。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其余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

第二十三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个人帐户的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后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行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的继承:

(一)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前死亡的,按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继承。

第二十六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资金,不改变个人帐户,不间断计息,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或调入本条例实施范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仍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及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按本条例规定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从补缴时开始计息,并计算缴费年限。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

称参保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本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工作满15年,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补足15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没有补足15年的,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的部分,合并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根据各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前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人员和本条例实施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禁止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款除预留2个月的周转金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养老保险基金及其运营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基金的运营增值部分并入基金。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及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金专户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四)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四十条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仍不参加的,追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额1-3倍罚款,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冒领、贪污、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处以该款项5-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当事人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查实并通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纠正。

第四十四条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凡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厦门市实行省授权的地区统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有关法规和规章。

本条例所称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包含厦门市。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条会议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为该条第二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和第十八条中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均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者由其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收缴,其中属于应由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企业代收代缴”。

四、将第十九条中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修改为“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在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二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从第十九条后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将原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仍不参加的,追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额的1-3倍罚款,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将第八条和原第四十、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均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

2.《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练习题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试题 一、判断题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正确) 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日常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政检查次数。(正确) 3.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错误,正确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4.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正确) 5.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有多个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多项行政执法职权的,可以整合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组建综合的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职权。(正确)

6.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错误,正确表述为: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7.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从事行政执法。(错误,正确表述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8.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起()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型、执法内容、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其中行政征收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全文公开。 A、五 B、六 C、七 D、八

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用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________ ,系受害人 ________ 之________ (写明与受害人的关系)。 现乙方受受害人供养的全体亲属委托(特别授权)处理_______ 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居民身

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单位职工__________ ,因工作原因于_______ 年_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在厂区内(或其他起点) 供养亲属情况: 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___________ 于___ 年___ ___月_ ______ 日 生, 父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妻子: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子女: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为妥善处理 死亡的善后事宜 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____________ 元; 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供养亲属补助金_______________ 元;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_____________ 元; 四、其他费用。在上述款项基础上,甲方自愿另行补偿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 元;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五、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盖印) 委托代理人: 乙方: 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__ 日 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山东、湖南、安徽、江西等省规定,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八、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单位在组织生产时,必须严格管理,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劳动部、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和条例。 第三条公司就安全管理具体问题下发的通知、规定等文件是本条例的支持性文件,一并执行。在操作实施中有关具体的技术性标准,一律遵照国家、行业的标准。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凡条例中未包括的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实施中有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报告公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或责成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委员,生产副经理,工会主席分别任副主任委员,公司有关部室领导任委员,公司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基层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任小组组长,组员若干名组成。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1.积极宣传和组织落实国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 2.组织研究解决本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审查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公司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每月一次。 5.组织研究事故原因分析、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7.指导、推动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支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安全管理,适应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公司设置安全系统。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负责领导安全系统的工作。所有基层单位的专职安全人员由系统派出。具体执行安全系统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伤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标准及依据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事项: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十级伤残所享受的待遇有: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新工伤保险条例为准,应为7个月)。 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

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泉州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以及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水行政执法,委托方将本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托方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跨县(市、区)和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以及委托方交办的案件。 (三)负责实施水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参与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配合打击“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协助开展河道采砂和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五)配合依法征收市本级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六)配合依法开展水利专项和重点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水利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七)负责公安水利联动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协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职权范围内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八)负责对县(市、区)水政监察队伍进行工作指导,承办委托方和上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委托责任 1.委托方应当监督、指导受托方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处罚制度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制度 一、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了供水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违反制度和标准的按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及维修不及时的有关条款,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输配水管网干线、支线边缘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发现危及水质安全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栓供水的;(四)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均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建设计划或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供水工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期报送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工资花名册和增减人员名册。目前工伤保险费已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地区应继续做好征收工作,并认真总结推广,在三年内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列入统筹地区财政预算。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检修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备、动力、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检修和大中修。 第三条检修前必须根据作业的特点,切实分析整个检修过程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出可靠的预防措施,编制安全作业计划。各项检修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安全施工领导小组或指定安全负责人,并实行行政第一把手负责制,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和有关规程、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主要生产设备(部控、公司控)、锅炉、易燃易爆和有毒设备设施的大中修;重大工业厂房和大的民用建筑物的大修;年终检修等,负责检修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一周将检修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和现场安全负责人等)报

公司安环部审查备案,并应制定“一图三表”即施工组织网络图,作业程序表、风险事故预测表、安全对策表。 第五条施工前,要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规程,明确任务分工,提出质量标准,颁布安全禁令,交待安全措施,组成联保对子。班组长要根据当天的检修作业任务,作好每日的班前安全讲话,措施要落实到人,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施工现场要设安全检查人员,并佩戴标志。重大施工中,每天应召开各专项现场安全负责人会议,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堵塞一切漏洞。 第七条、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同时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酒后上班和在检修现场打闹玩笑。不懂的作业不操作,不归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动用、有指定人员的作业他人不得擅自动手,各种安全警示牌不得随意变动或摘下。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八条必须对施工场地进行安全确认。施工前,高处(如房顶、平台、天车、走台)的堆积物必须清除干净;要文明施工,一切物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XXXX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XXX X 闽建【2011】2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0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布、公平,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治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治理中心应当设置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治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治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治理中心应立案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十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手续,逾期不整改的,由治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第37条规定,按下列处罚裁量基准分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内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罚款: 1、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2、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阻碍社会稳固的; 3、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4、单位在治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碍公务行为的; 5、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治理中心书面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治理中心能够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对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治理中心应事先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2019年工伤鉴定标准与赔偿标准

福建2019年工伤鉴定标准与赔偿标准 福建工伤认定范围包括什么?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福建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什么?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能够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 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能够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福建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 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 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 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 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具有防范和化解 意外风险的功能和作用。工伤保险制度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竞合也一并呈现 出来。下文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 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 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 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模拟试题b

2013年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交通法律知识练习题B 一、判断题 1、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等用品可放在背(挂)挎包内。(×) 2、两名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 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可佩戴有色眼镜。(√) 4、《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在《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 5、《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个档次的处罚确定为一个确定的幅度,这实际上是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8、2008年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这一文件的性质属于地方性法规。(×)9、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10、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11、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及时受理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1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需要重新提出申请。(×)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由申请人承担。(×)14、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1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15、在春运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16、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17、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总则中有关规定,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费用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18、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等线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与原建设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19、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计收运杂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第三人造成工伤员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1)

第三人造成工伤员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在意外伤害中,受害者经常会既有侵权人的民事赔偿,又有所在单位的工伤赔偿。民事赔偿能够抵扣工伤赔偿吗?受害者即员工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吗? 正方观点 该方的理由总结起来大致有这么几点: 首先,从工伤保险的发展原则和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工伤保险正是从民事的有责任赔偿逐步发展为无责任的雇主赔偿,进而确立了今天被世界公认的工伤保险实行雇主缴费和无责任赔偿原则。而且,工伤保险制度具有保障和赔偿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的待遇中本身就应当包含有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另外,工伤保险也有将投保人(用人单位或雇主)从工伤赔偿的民事官司中解脱出来,以保险责任替代民事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作用;同时,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确定工伤待遇标准也为防止和避免因类似的职业伤害在民事赔偿审判中,因法官的自由裁量导致工伤待遇畸高畸低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员工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这与世界公认的工伤保险原则是一致的。 其次,从工伤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的区别来看。在我国一般商业保险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是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那么在我们今天讨论的第三人造成工伤,员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的回答中,是否可参照商业保险的这一规定呢?有的人认为,工伤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雇主,商业保险中对应的是雇主责任险,与当事人自己投保的人身伤害保险有很大不同。因此,当事人由于交通事故或第三方侵权引起的工伤,如果第三方已经赔偿的部分,当事人不能再得到工伤保险的赔付。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否则对用人单位有不公平。 反方观点 该方认为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为确保工厂施工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应制定规范的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正确穿戴工作服及劳保用品,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进入车间工作。留长发的的女工进入车间工作时需盘起头发并佩戴工作帽。 2、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3、工具、料件摆放平稳有序,不得阻碍安全通道,不得影响施工操作。 4、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使用无齿锯、手电钻、角磨机等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应在正规的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接线口接续,使用前需对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严禁踩踏碾压落地电缆。 5、车间内禁止吸烟。 6、禁止带耳机边听音乐边工作,禁止操作设备时接打电话。 7、禁止在车间内嬉戏打闹。 8、禁止酒后上岗,禁止疲劳和身体不适时上岗。 9、拒绝来自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带班人报告,及时消除,共同参与安全监督管理。 10、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所有设备进行大清扫、大检验。 11、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带头,会同车间主管、各部门主管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做好记录上交总经理,各部门针对各自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做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任何单位或承包商在厂区)生活区)餐厅范围内施工作业之 前,必须签订《东莞裕元制造厂外包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合同书》后再按施工的 程序进行,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和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二、施工之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清理,并做安全防护措施悬挂安全标 示标志,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特殊工种操作者要有正规操作证,持证上岗, 四、施工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若需动用本公司电源,必须申请本公司指定电工人员搭接电源,严禁擅自挪接本公司电源。 五、施工时,不得使用破旧电源线,使用不同的作业工具应配置相应的电源线,同时不得动用生产在线插座(包括应急灯插座),应从主电柜接专用电源或插座使用,否则责令停工整 改。六、操作员带电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及必要保护。 七、施工现场由承包单位)发包单位指定专人监护,工厂安全员) 保卫监督稽查,确保施工安全。 八、施工单位没有签订《东莞裕元制造厂外包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合同书》或者动火审批报告表的,工厂保卫不得准许施工人员入内施工。 九、施工前发包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安全责任合同书)承包商施工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特殊工种操作证)备份裕元制造厂安全课。 十、施工违反相关规定,对承包商按相关规定处罚或停工整改,对发包单位相关主管责任人执行记过或开除处理,同时对相关工厂当月消防安全成绩作扣数处理。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施工组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交通法律知识复习资料 一、判断题 1、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各季节制服可根据情况自行着装。(×) 2、交通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 3、非工作时间,也可着制式服装。(×) 4、执勤所需的文书、表格、皮尺等用品可放在背(挂)挎包内。(×) 5、交通执法人员可以剃光头,但不能蓄胡须。(×) 6、除因工作需要或有眼疾外,交通执法人员不得戴有色眼镜。(√) 7、两名以上交通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8、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适当抽烟、饮酒。(×) 9、交通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执法证。(√) 10、登船检查可根据不同情况,现场核查船舶证书和有关文书。(√) 1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1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戴围巾、耳套。(×) 1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1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15、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可佩戴有色眼镜。(×) 16、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 17、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18、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19、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20、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21、福建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第一次在全省交通系统发布实施的时间是2008年8月1日。(×) 2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为了追求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的需要而设置的(√) 23、“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在“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 24、“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依次统一规定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层次(√) 25、修订后的“福建省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原则上将每一个档次的处罚确定为一个确定的幅度,这实际上是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26、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 27、公路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机构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 28、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 29、根据《公路法》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0、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31、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车辆,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3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33、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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