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B一个比较复杂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案例

№.12-14B 一个比较复杂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案例

许杰嵇大海

引言:本案例取材于一个真实的破产案件(但涉及的单位名称均为化名),其复杂性在于:(1)与同一财产对应的优先受偿权,有单一的,也有双重即重叠的;(2)与财产对应的优先受偿债权的一部分已在破产前支付,企业破产时优先受偿的,只限于与结欠款项对应的财产处置净收入。

一、案例,鹏举律师事务所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西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洪公司)管理人。事务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程序,于2×12年1月11日开始,对破产企业的债务接受债权人申报并审查确认,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债权进行了调查和清收。对破产企业的实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在清查盘点和评估确认的基础上进行了拍卖。本案例分析的是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定。涉及分配的数据信息如下:破产企业西洪公司财产可分为西厂区、东厂区和设备等三大块,按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规定,尽可能将三大块捆绑作为一项整体资产拍卖,整体资产拍卖无法实现时,可“切块”拍卖。最后采用后一套方案,将不动产“切割”为东、西两厂区,以总厂区中心路中心线为界,土地使用权东、西厂区各半;机械设备也作为一项财产拍卖。相关情况如下:

(一)西厂区不动产及处置情况

1.西厂区不动产。厂房、土地使用权、其他不动产评估总价为989.01万元,其中:(1)厂房评估价784.81万元;(2)室外地坪评估价14.94万元;(3)土地使用权评估价68.22万元;(4)其他不动产评估价121.04万元。

2.西厂区不动产产权情况:(1)2×10年9月2日西厂区主体工程(厂房)竣工交付使用,2×10年12月3日,西洪公司持房地产产权证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取得抵押贷款850万元,以西厂区房产和西洪公司全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已依法登记(其中土地180万元,房产670万元),至西洪公司破产案件受理日(以下简称破产日),申报确认该行的债权额为87

3.23万元且可优先受偿。(2)西厂区厂房为海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山公司)承建,总价款813.90万元,经过诉讼,法院判决西洪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57.40万元,并判决海山公司对该债权的对应资产厂房价值具有优先受偿权;破产债权申报时,管理人确认海山公司总债权额437.79万元,其中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57.40万元,质保金40.70万元,迟延履行金39.69万元。

3.西厂区另有室外地坪一处,由文成建筑施工队建造,自工程完工至申报债权并要求优先受偿不到6个月,管理人确认其债权12.04万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西厂区其他不动产不存在涉及优先受偿问题。

4.西厂区上述不动产作为一项资产拍卖,成交价为800万元,价款已到账。

(二)东厂区不动产及处置情况

东厂区不动产评估价值合计796.16万元,其中:

1.东厂区主厂房由国洪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洪公司)承建,因西洪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停工,破产时全部厂房屋面及墙体已完成,门窗及粉刷未施工,经评估确认未完工程造价692万元;破产前已支付112万元,破产时申报确认国洪公司债权580万元,且确认其有优先受偿权。

2.东厂区其他不动产评估价值104.16万元,其中:(1)土地使用权68.22万元,已抵押给农商行,该行有优先受偿权;(2)其他建筑物35.94万元,不涉及抵押担保。

3.东厂房所有不动产,作为一项破产财产拍卖,成交价为700万元,价款已到账。

(三)设备等实物资产价值评估及处置情况

1.设备等:两条生产线及附属设备,办公、生活设施等评估价值为199.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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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破产财产作为一项资产拍卖,成交价为80万元,价款也已到账。

另破产过程中追索应收款取得现金10万元,但开支清收费用2万元。

(四)破产费用支出情况

破产费用分为财产变现直接税费和其他破产费用两类,变现直接税费15万元,相应的按所在地政府规定可先征后返还的税金已作为预期收入计入破产财产,不计入破产费用,应净支付的费用由拍卖项目直接承担,开支情况见各表;其他破产费用30万元,按照费用与收入相配比的原则,由西厂区处置承担15万元,东厂区处置承担13万元,设备处置承担2万元。

(五)普通债权申报情况

经债权人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清理和确认,破产企业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为223.05万元。

二、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财产分配方案影响的分析

1.按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本案破产财产分配的顺次共分六个层次,即:第一层次,破产费用;第二层次,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第三层次,抵押债权;第四至六层次,普通债权人第一、二、三顺序债权。上一层次偿付后有剩余财产,才能用于下一层次的分配。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必须按照这一原则处理。

2.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抵押债权的清偿,适用“孰低原则”,即抵押财产处置净所得与抵押债权比较,按低的金额清偿,剩余财产或者不足优先受偿的债权,分别转入无抵押财产或普通债权。

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文件规定:(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对承包工程价值具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2)该优先受偿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算;(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支付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另外,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亦应适用以上“孰低原则”。

综合以上规范,本案中财产处置所得,除应首先扣除破产费用外,进行分配时还应注意如下事项:(1)西厂区不动产拍卖净所得,具有两个层次的优先受偿权,即海山公司首先就厂房拍卖净所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剩余部分再由农商行行使优先受偿权;(2)东厂区,农商行和国洪公司分别就相关土地使用权和厂房拍卖净所得行使优先受偿权;(3)海山公司、国洪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按其优先受偿债权占对应房产工程价款的比例计算,其余部分的不得由其优先受偿。

三、表格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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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海山公司应优先受偿金额=西厂区不动产拍卖净所得×对应房产评估价占评估总价比例×优先受偿债权占对应房产工程价款比例=780×79.35%×43.91%;②农商行确认债权总额873.23万元,其中土地抵押债权=873.23×(180÷850)=184.92(万元),因此厂房抵押债权=873.23-184.92,厂房拍卖净所得农商行应优先受偿金额=780×79.35%×(1-43.91%),或=780×79.35%-271.77;③西厂区拍卖净所得涉及土地优先受偿金额=780×6.90%;④与土地对应的抵押债权184.92万元,东西厂区各半;⑤文成施工队按评估价值比例可优先受偿金额=780×1.51%。

注:①国洪公司应优先受偿金额=683×86.92%×83.81%;②农商行(土地抵押)应优先受偿金额=683×8.57%;③农商行东厂区土地优先受偿债权=18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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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①原确认的第三顺序债权=原确认的普通债权-第一、二顺序债权=223.05-(33.35+35.11);②未得优先受偿的债权=表三465.68+表四116.38;③受偿率=235.93÷736.65×100%。

(二)对上述分配表格的分析

1.全部破产财产变现收入=800+700+80+10=1590(万元)。

2.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全部变现收入-(变现直接税费+其他破产费用)=1590-[(5+4+4+2)+(15+13+2)]=1545(万元)。

3.实际分配财产=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财产+普通债权人分得的财产=(68

4.53+556.08)+(33.35+3

5.11+235.93)=1545(万元)。

以上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与债权人实际分得的破产财产合计相等,说明各表所列分配数据整体上无误。

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文字表述

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文字表述与表格的关系,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1.以表代文式。采用以表代文分配方案的,除实施分配破产财产的方法(如现金分配、实物分配)、时间、地点应以文字叙述说明外,其他部分可用表格及其附注替代文字,但“表一”、“表二”……前应加:“××(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象本文中多重分配层次、多种分配比例情况复杂的破产案件,采用以表代文方式,比纯用文字表述相对省事。

2.以文代表式。采用这种方式的分配方案,应以文字阐述以上表格中的全部内容,并同时说明破产财产分配方法、时间等,不另制表。对于分配方案不复杂的破产企业,可直接采用以文代表式分配方案。

3.文表相辅式。该种方式下,仍应编制一套分配表格和附注,也还需要写出文字说明。不过,表格已明显列示的内容,文字表述时可以从简。

作者单位:许杰,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嵇大海,江苏淮安鹏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洪泽县涧小路7号第6信箱(嵇大海);邮编:223100

联系电话:189******** 133******** 电子信箱:hongzehu0001@https://www.360docs.net/doc/4e11576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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