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与同工同酬

临时工与同工同酬
临时工与同工同酬

中国临时工的出路在哪里

-----如何落实同工同酬制

摘要:临时工在我国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用工方式,该工种以其廉价的劳动力,灵活的用工形式,被许多企事业单位所青睐。然而临时工待遇低下、同工而不能同酬的现状却极大地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完善相关法律,落实同工同酬制度,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迫在眉睫。笔者结合我国临时工生存现状,运用辩证的方法,分析了《劳动法》等法律在实际实施中存在的漏洞,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当下临时工“同工不同酬”现状的思路。

关键词:临时工劳动法同工同酬

临时工是区别于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在我国临时工的工处境十分尴尬,同工不同酬现象非常普遍。临时工无法享有与正式工相同的薪酬、培训、保险、休假等待遇,还随时面临被解聘的风险。解决临时工问题,实现同工同酬制度,能够极大地减少社会矛盾、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

1 临时工起源

“临时工”作为一种非正式雇用的劳工,其最初存在的目的是为处理短期出现的额外工作。其产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1954年5月,劳动部公布了一份《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办法》,首次在国家文件中引进了“临时工”的概念。在1995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的概念。虽然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以“编外人员”存在的新“临时工”却越来越多,社会负面效用也在不断放大。这样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由于其廉价的劳动力,灵活的用工形式,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各个行业之中。

在我国,临时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建筑、餐饮、娱乐等行业的临时聘用人员。这些人往往是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临时

聘来提供劳动的,以农民工为构成主体。他们在企业中的工作时间很短,少则一两天多不过数月。因此,用人单位往往认为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太麻烦,将其界定为临时工,不签合同、不缴社保、不缴公积金,只是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支付一定的报酬。

2)医疗、教育、行政单位的合同制用工,即编制外人员。该类临时工大多数并非临时工作人员,而是与编制内人员做着相同或更多的工作,却拿着微薄的收入,有的虽然有劳务合同却形同虚设。

3)以“劳务派遣人员”形式存在的“长期固定临时工”,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该类人员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协议。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

2 我国临时工的现状

近几年,临时工行业的发展可谓“一片繁荣”。不仅是企业,而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单位也对临时工情有独钟,在某些行业的新招岗位中,临时工已成为其普遍采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一些单位使用临时工,是为了完成正式人员不愿做、不会做、不屑做、不想做的事情;而另一些单位用临时工,就纯粹为了方便转嫁责任,一旦出了事情就推说是临时工干的。

2.1临时工数量统计

据新华网(2014-11-20)统计:2011年我国劳务派遣工约为3700万人,一年后的2012年,全国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就达到了6000万人,可见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已成井喷式增长。而劳务派遣用工仅仅是临时工群体的一部分,我国究竟有多少临时工?迄今,尚没有公开资料显示详细的统计数据。

图1 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统计

根据人社部2014年1月26日发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并明确“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就是限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所以今后劳务派遣工用工量的增长会有一定的减缓。

2.2 临时工的生存状态

在很多企业,临时工与正式工虽然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却差别较大!大多数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一般都在30%以上,其总收入甚至有数倍以上的差别!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临时工与正式工也有差别,正式工的社会保险可能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临时工的社会保险一般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很多临时工甚至没有任何保险!临时工没有年休假、病假、探亲假等,不论工作表现如何,都不能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总之,在很多企业中临时工都是“受剥削者”,他们的生存状态急需改善。

2.3 临时工存在的弊端

临时工的大量存在,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弊端。一方面,临时工工作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企业解雇;很多临时工没有社会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看病费用需要自理;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等,都极大地损害了临时工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的谐稳定。另一方面,临时工容易成为相关方面推脱责任的挡箭牌:暴力执法、强制拆迁、违章事故等,不管这些事件是否是真是临时工所为或是受人指派,临时工往往都成了最后的责任人。这些推卸责任的做法看似平息了事态,却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3 落实同工同酬制,保障临时工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大量使用临时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临时工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正式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临时工本来是作为补充性的用工形式,却被滥用为低成本、歧视性、主流化的用工形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同工不同酬!实现同工同酬原则体现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从立法层面看似乎已经解决了临时工与所谓的正式工之间的同工同酬问题,而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目前中国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受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如何落实同工同酬制,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仍需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3.1 明确同工同酬的界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这一规定在实际实施起来显得过于空洞、苍白。如在某些高校,大量招收临时工从事后勤清洁的工种,表面上看来做后勤清洁的都是清一色的临时工,他们可谓“同工”;而所拿的报酬也都一样,可谓“同酬”,但其报酬较正式工来说却相去甚远。如此的“同工同酬”不仅没有保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反而成了他们的恶梦。因此,要落实同工同酬制度,首先必须对同工同酬做出明确的界定。

1)为了增强“同工”界定的可操作性和规范化程度,国家应该结合实际制定界定岗位相同、同类、相近的标准。判断是否“同工”,既要考虑其工作内容和性质,还应当考虑其工作质量。“同工”不仅应当是同一职系、职组或职门的岗位,而且还应当要求其职级或职等相同或相当。对于在本单位内部界定“同工”,可根据具体情形以职级或职等为准;不能只以岗位名称为依据,还应当以岗位职责内容为依据,若岗位名称不同而岗位职责内容相同、类似或相近的,应当认定为岗位相同、同类或相近。

2)同酬,就其文义解释,是指相同的劳动报酬。但对于临时工与正式工不平等的现实而言,这种文义解释显然不到位。因为现实中临时工不仅在劳动报酬上,而且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方面也低于正式工。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除了工资还有很多福利,如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种补贴等,仅规定“同酬”,实际上并没有彻底解决临时工作为劳动者的平等待遇问题。因此,同酬不仅应该是“同工资”,还应该规定包括“同待遇、同福利”等。

3.2 增加临时工用工成本

临时工之所以被广泛使用,其根本原因就是临时工用工成本低,造成了一些原本不需要使用临时工的用工单位也千方百计的“创造”一些临时性岗位,以达到他们节省用工成本的目的。虽然上一节中笔者就明确同工同酬提出了一些方法,但实际岗位较多,各岗位的性质也千差万别,难以对每一个岗位都进行分类界定。于是,现实中就有一些用工单位对这一类没法界定“同工”的岗位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所以,要杜绝用工单位乐于使用临时工的现象就只有提高临时工的用工成本,比如硬性规定临时工的劳动报酬(含工资、福利等)不得低于本单位正式工的平均水平,这样就能避免一些临时岗位设立了几十年还是临时性的现象。当然这种硬性规定不能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如果该用工单位具有相同工作性质的正式工,就完全可以以正式工的收入标准来支付临时工的劳动报酬。

3.3 统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三六九等”制约了同工同酬的落实。合同差异,是决定同工同酬难以实现的原因之一。如果劳动合同本身就被法律分成不同的等级,又何谈同工同酬!以“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为例,既然在同一单位存在两个不同合同的工种,对于劳动者来说,就很难在体制内部消除身份差异所带来的歧视。只有把劳动合同统一化、把劳动者都平等化,杜绝“临时工”作为一种身份存在,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同工同酬的落实。

3.4 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惩治力度

临时工大量存在,同工同酬难以落实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还在于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的惩治力度太轻。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一违约责任在笔者看来仅仅是象征意义是的“欠债还钱,加一倍利息”而已,用人单位原本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就低,有的甚至不到正式工的一半,即使按法律规定的“支付其差额部分”并加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根本微不足道。而另一方面,如果临时工真要要拿起法律武器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那么他们在该单位也基本上可以卷铺盖走人了。因为《劳动法》仅规定“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可将临时工辞退。因此,就造成了用

人单位敢违法,而劳动者不敢维权的现实。所以,要落实同工同酬制度,还需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的惩治力度,如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没收全部营业所得、国企事业单位一把手免职等。

3.4 增强法律意识

落实同工同酬制,离不开临时工自身法律意识的加强。很多临时工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自认为低人一等,甘心接受区别待遇,对合法权益视而不见。其实,正式工是劳动者,临时工也是劳动者,在《劳动法》的范畴内,他们之间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而无高低贵贱之别。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的规定,损害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临时工就应当拿起法律武器,大胆依法维权。

4 结语

临时工的大量出现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落实同工同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笔者针对如何解决临时工问题,从法律层面上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观点,有不妥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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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现制定保护制度如下: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施工队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

劳务派遣工是否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工是否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工可以同工同酬 新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目前,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所谓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 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 工进行派遣。 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 工不同酬、社保缴费基数差别大,劳务派遣已经“变味”,损害了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 这一现象引发社会关注,而二元用工体制下“按身份分配”的现象也被炮轰了多年,却至 今未见改变。 针对这一不合理现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 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 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21年达到约3700万人,占到 国内职工总数的13.1%。其中,国企和政府机构中雇有大量劳务派遣人员。越是公众眼中 的“好单位”,越是要讲编制的“铁饭碗”,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待遇差别越大。 至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否拯救了“临时工”,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的修订 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跟大众习惯称的临时工不完全一样,劳务派遣工跟用工单位没有劳 动关系,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工同酬既是前提也是必须。公众对同工同酬满 怀期待的同时,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究竟能否确保同工同酬的实现,很多人心里都没 有底。 新《劳动合同法》中对同工同酬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有难度。“同工”这一概念,这可是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在一个单位,同工者才有可比性,但一般劳务派遣工大多只提供一些临时性岗位,缺乏可比性。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实现同工 同酬必将任重而道远。 虽然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派遣工可以同工同酬,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同的情况。 同工同酬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临时工劳动合同新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559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Daily Life, When Two Or More Parties Deal With Something, They Conclude The Contract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ce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y Need T o Abide By Its Provisions, And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Contract Are Legally Protected And Restrict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临时工劳动合同新通用范本

临时工劳动合同新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合同文件可用于生活中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一旦签订完成需各自遵守其中的条文,参与合同的多方都受到合法的保护与限制。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二、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元。 (三)其它;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6月1日通过。条例内容主要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到城市务工或者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相应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教育、卫生、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农业、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农民工可以依法参加工会。工会依法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第二章就业与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不得擅自向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

劳务派遣与学校签订的同工同酬合同

实习生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满足甲方用工需求,为乙方的实习生提供实习机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操作方法: 根据甲方用工条件,乙方负责协调,组织实习生,男女比例 _: _ ,合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负责按要求挑选合适人员,输送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到职实际人数计算。 二、甲方企业用工条件与要求: 1、招聘要求:学历,初中以上文化,年龄满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身份证?无传染疾病,需体检,会 听、会说普通话,能吃苦耐劳,勤奋好学,能按期服务于甲方。 2、岗位及费用: 本次所招募员工为现场作业人员,按劳动法计算薪资。 3、薪资待遇:乙方实习生工资劳动法计算,并包吃住,底薪 ________ 元,加班周一到周五 _______ 元,周 六日____ 元,月收入不低于____ 元。甲方为乙方补助车资______ 元一人,入职七天支付 _____ 元,满—天再支付______ 元。入职实习生工作未满7天离职不予结算工资;合同期结束所有实习生工资在 —个工作日内结清。 4、薪资结算:实习生按甲方要求,遵守相关规定,按以下方式支付: 甲方以转账的形式汇入乙方指定对公账户,乙方账户: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职责: 1、确保以上用工条件与要求真实有效,并提供无毒,无害,安全的工作环境? 2、负责乙方实习生在工作期间的管理,包括食宿安排,确保工作安全(不服从管理与安排的除外)及人 身安全。甲方为乙方学生在实习期间购买意外保险,费用由乙方学生承当,而保额不低于10万元。 3、甲方确保乙方实习生到职后有事可做,确保实习生正常出勤。 4、请假或旷工按实际甲方规定及当月实际工时计算工资。 5、甲方在管理实习生的过程中,对实习生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及时告知乙方的管理人员,并监督其给予处理 好。 6、实习生的劳资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协商,确保实习生的利益。 7、甲方与乙方协商保证每一百名学生一名老师驻厂管理学生,确保驻厂老师在厂期间食宿免费。 8、甲方为乙方驻厂老师每月发放工资____ ___ __ 元。

劳务派遣自查报告总结(精选多篇)

劳务派遣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第一篇: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一、自查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2014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14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 关于新旧法的衔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文出自好范文.网)即现有2014年12月28日前订立的劳务协议调整满足“同工同酬”要求的,可不考虑岗位“三性”而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2014年12月28日后订立的劳务协议,自2014年7月1日起则不得违反新劳动合同法任何条款。 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用工行为,避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无谓的经济损失,特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 二、自查情况

新临时工劳动合同

新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曰。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

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J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天以30 书面形式通知: 1. 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 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 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

天的; 3.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社会秩序的; 4.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 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 6. 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 7. 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 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 3. 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 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秩序和 损失的; 方的;能力的;

给农民工的一封信

给农民工的一封信 亲爱的朋友: 您好!为了解你们的学习需求,使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更好的为你们提供服务,我们特组 织这次调查。恳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填写这份问卷。您提供的信息将作为电大教育改革的重要依据,并为您保密。对您的理解、支持与合作,我们不胜感谢。 此致 敬礼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009年4月30日 农民工学习需求调查问卷 NO: 一、个人基本情况 请在您选中的项目编码上打“√”: 1.您的性别: ① 男 ② 女 2.您的年龄: ① 18岁以下 ② 18—20岁 ③ 21—25岁 ④ 26—30岁 ⑤ 31—35岁 ⑥ 35岁以上 3.您的户籍: ① 农业户口 ② 非农业户口 4.您现有的文化程度: ① 小学 ② 初中 ③ 高中(职高) ④ 大专 5.您现在的政治面貌: ① 团员 ② 党员 ③ 民主党派 ④ 群众

6.您的婚姻状况: ①未婚②已婚无子女③已婚有子女④其它7.您现有家庭成员: ① 1个②2个③ 3个④ 4个⑤ 5个及以上8.您现在工作区域 ①沿海发达地区②中部地区③西部地区 9.您现在工作地域 ①直辖市②省会城市③地级市④县城 ⑤乡镇⑥村 10.您现在工作单位 ①党政机关②军队③事业单位④国有企业 ⑤集体企业⑥民营企业⑦个体企业⑧三资企业 ⑨社区⑩其它(请填写) 11.您现在税后月收入: ①500元以下②500-1000元③1001-1500元 ④1501-2000元⑤2001-2500元⑥ 2501-3000元 ⑦3000元以上 二、学习需求 请在您选中的项目编码上打“√”: 1.您是否愿意继续学习: ①是②否 2.您若愿意继续学习,最希望: ①提升学历②参加短期培训 3.您若希望提升学历,最适合您的: ⑴学历层次 ①中专(职高)②大专(高职)③本科④研究生 ⑵学习科类 ○1哲学○2经济学○3法学○4教育学○5文学○6历史○7理学○8工学○9农学○10医学○11军事学○12管理学 ⑶学习方式

浅谈我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我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劳务派遣,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成立的,具有经营资质的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从而拥有劳动力使用权并承担雇主责任,将签约人员外派至使用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关工作,并向被外派的单位收取相关费用的赢利性经营行为。 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上世纪初的美国,随后流传到欧洲,在欧洲大陆国家得到了发展。日本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发展劳务派遣,并逐渐在市场中占据重要位置。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也已经有了劳务派遣的雏形。90年代初用工单位只局限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新闻机构等单位。随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劳务派遣又被用来解决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派遣对象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为主。而现阶段劳务派遣已过渡到满足劳动力市场一般需求,派遣机构的地位和业务都已社会化,服务对象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雇主和本地、外地劳动者。目前,就业压力在我国是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劳务派遣这种灵活的用工形式进入我国的社会生活后,从一开始就显示出勃勃生机,并一步步发展壮大,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来分析,我国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未来都会有很大的市场存在空间。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对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进行了明确,再次确定了“同工同酬”的劳动报酬分配原则,随后又印发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法》、《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劳务派遣业务的开展进行了指导和规范。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想把之前无序发展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扶上法律的轨道,那么,这次修改则向劳务派遣发出了强烈的规范和限制的信号,劳务派遣的冬天已经来临。劳务派遣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发展非常迅速,已经引起政府、社会和广大劳动者的关注。当今,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不断健全,制度日趋完善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为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业务工作,近期我们组织了一次调研,现就我劳务派遣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如何开展派遣业务工作,作一简要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我公司劳务派遣基本情况 (一)劳务派遣员工分布情况。我人力资源公司从2002年底起开始启动这项劳务派遣业务。截止2013年9月底,我公司现共与38家单位建立劳务派遣业务合作关系,派遣员工2333人,分别在当地移动、电信、银行、邮政、石油石化、汽车运输,以及宾馆(饭店)、保险公司等单位工作。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占32.7%、信息传输和计算机服务软件业占18.8%、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16.7%、金融业占16.4%、住宿餐饮业占10%、其他占5.4%。 (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情况。据初步统计,根据不同行业使用劳务派遣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编号:FS-DY-20508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生产(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费:

第四条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日工作制,每日小时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 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定为每日元。加班工资:法定节日为元,公休假和平日为元:夜间工作的,每晚(班)发给乙方夜餐费元;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乙方劳动贡献定为每月 元至元。如乙方从事的工作便于实行劳动定额考核经甲乙双方商定,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结算,具体办法双方约定为: 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发给乙方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用。

劳动者同工同酬法理分析

劳动者同工同酬法理分析 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立法均对同工同酬权进行了确认,但“其概念内涵、法律地位和适用问题在立法和学理上都鲜有明确的阐释;虽然颇具价值导引性,但疏于实质规范性,这与同工同酬原则应有的地位与功能极不相称”。[3]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条文说明》)第46条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这是我国立法中唯一涉及同工同酬释义的内容,但其对于何为“同工”何为“同酬”却无进一步的解释。另外,在学界也未形成同工同酬涵义的权威性通识,学者们多通过将“同工同酬”分解为“同工”、“同酬”两个要素并进行分别界定的方式实现对整体内涵的研究。何为“同工”?“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否‘同工’,往往成为司法审查的重点。因为‘同工’与否必须基于个案的特殊情况才能得以确认,对此并无普遍性的标准可以参照。”②在我国,根据《条文说明》第4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同工”理解为相同的工作、等量的劳动,相同的工作业绩。放眼域外,欧盟《男女同工同酬指令》②第1条对“同工”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认为“同工”至少包括同工同酬或类似工作同酬,即使申请者的工作及其比较者的义务没有同时履行。根据欧洲法院的观点,评价工作是否平等,在本质上完全是指质量的平等,它与服务的性质有关,男女劳动者是否同时工作并不重要。“同工”的判断不仅基于劳动者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及性质之相同或相似,同时也应当考虑劳动者所从事工作之等值性。何为“同酬”?国际劳工组织在《同工同酬公约》中对“报酬”进行了解释,包括因工人就业而由雇主直接或间接以现金或实物向其支付的常规的、基本或最低的工资或薪金,以及任何附加报酬。对此,欧盟1957年颁布的《罗马法条约》(TreatyofRome,1957)第119条对报酬进行了类似的界定:一般的基本或最低工资(wage)或薪资(salary),以及其他任何酬劳,不论其为金钱或实物,凡劳工因劳动关系而直接或间接得自雇主者均属之。因此,除受雇人定期从雇主处取得的工资或薪资(包括周薪或月薪)是该条所称的报酬外,雇主基于劳动关系,对于受雇人所为的其他金钱或实物的支付,如加班费、家庭补助金、特别奖金、医疗服务、各类保险以及执行职务所需的车辆等,也被视为本条所称的报酬。例如,在Garlandv.BritishRail案中,欧洲法院认定英国铁路公司对男性退休雇员家属所提供的票价折扣优惠,属于第119条规定的薪资报酬的范围,因此该公司女性退休雇员的家属也应当享受同样的折扣优惠。②“同工”与“同酬”之逻辑关系如何?冯彦君教授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同工”与“同酬”之间是因果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即同工同酬的逻辑内涵应当是“同工而同酬”或“因为同工所以同酬”。② 通过以上对“同工同酬”构成要素及其之间逻辑关系的分析,并参照相关国外立法,不难发现,虽然“同工”与“同酬”抑或是“同工同酬”的具体内涵表述存在差异性或模糊性,但其中蕴含的根本性特征却是一致的,即排除歧视。具体来讲,同工同酬并不要求劳动与报酬的绝对一致性,尤其在报酬内涵与形式的多样性情况下,这一点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同工同酬的实现,本质上是排除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过程中歧视性因素的存在。由此,对于同工同酬的内涵我们并不需要纠结于概念性的界定,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具体案例之考量前提下的歧视性因素的排除。 同工同酬权之法理分析 (一)同工同酬与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宪法所确立的适用于社会分配领域的根本性原则,指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必要扣除后,按照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由此可见,同工同酬与按劳分配密切相关。同工同酬作为劳动关系领域内的分配原则与按劳分配之间的关系如何,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社会的分配领域内,‘按劳分配’已成为一项法定的原则。‘同工同酬’,作为‘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它是‘按劳分配’原则在同‘工’条件下的具体化”。[4]有学者则认为“同工同酬与按劳分配实为密切联系的两项原则,二者是并立关系而非包含(含括)关系”。[3]立足于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同工同酬意味着“工”与“酬”的一致性,即同工同酬作为按劳分配原则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具体展开,是按劳分配这一“本质”的“形式”表现。因此,按劳分配作为适用于一切以劳动为内容的社会关系领域的分配原则,必然要求劳动报酬分配领域同样遵循其核心要求,同工同酬即是这一要求的扩展和具体化。另外,还有学者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同工同酬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解析,认为“同工同酬应该首先是政治经济学中的提法。同工同酬理论可以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按劳分配理论’中找到其政治经济学的依据”。[5]综上所述,无论是法律层面的分析,还是劳动价值论层面的考察,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作为退休人员以自身劳动与用人单位给付之报酬进行交换的过程与传统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摘要:我国拖欠农民工工工资现在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2008年10月17日,在工会十五大会议上,2亿多民工在城市中面临的工资保障、工伤救治、子女上学、医疗保障、住房五大难,成为代表们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次调查研究使用封闭式调查问卷、个人访谈、查阅资料等方式致力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的调查,分析社会各界对此解决此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保障;合法权益 第1章农民工及其现状 1.1农民工的含义 在出席中国工会十五大的近1800名代表中,有47名代表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农民工。这是中国工会自改革开放以来首次选出农民工代表参加工会全国代表大会。说明中国高层更加高度关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是中国大陆特有的词汇,指身为中国大陆特有的农业户口身份的工人。社会学家、三农问题评论家艾君认为,在我国实施多年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下,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作为城市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却被边缘化,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和城市其他阶层一样的公平公正的待遇和权利。 1.2 农民工是我国逐步发展的特殊群体 在城乡分割体制没有完全打破的情况下,农民工是我国逐步实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特殊群体。他们生活工作在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一座城市的崛起背后是无数农民工辛勤忙碌的背影。当前,农民工已经成为保持经济稳定发展、增加农民工收入、振兴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镇,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实现全面监视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现实要求。(见图

劳动法新规:劳务派遣新规和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新规:劳务派遣新规和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同工同酬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新政亮点 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提高,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临时工劳动合同新详细版_1

文件编号:GD/FS-9659 (合同范本系列) 临时工劳动合同新详细版 The Legal Relationship Established By Parties To Resolve Disputes Ultimately Realizes Common Interests. The Document Has Legal Effect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Consultation.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临时工劳动合同新详细版 提示语:本合同文件适合使用于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解决或预防纠纷而确立的法律关系,最终实现共同的利益,文书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二、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意见指出,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农业劳动力转移道路,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逐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

局,引导农民工在东中西不同区域、大中小不同城市和小城镇以及城乡之间合理分布。 ——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适应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着力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成本分担等制度。 ——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0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四)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同工同酬问题研究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同工同酬问题研究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律中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劳动法律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正式员工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而目前的劳务派遣活动中,存在许多同工不同酬的情况,既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也阻碍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继续发展。因此,必须釆取妥善措施解决相关问题,以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标签: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举证责任 1 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的概念及意义 1.1 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的概念 同工同酬是有关劳动者工资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每个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即劳动者在工作时,只要提供相同的工作量,并且取得同等的劳动成绩,就有获取相同报酬的权利。同工同酬问题,其内涵十分丰富,有男女同工同酬问题,在编人员与非在编人员同工同酬问题,正式工与合同工同工同酬问题等,此处仅指用工单位正职员工与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问题,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时,付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同时做出了同等的工作成绩,就有得到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包括各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薪金和待遇。同工同酬权即是劳动者获取报酬的基本权利,也是体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劳动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从立法上确认了被派遣劳动者所享有的同工同酬权利。 1.2 同工同酬在劳务派遣中的意义 劳务派遣工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工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劳务派遣工一般运用于替代性、辅助性、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但目前存在的状况是,不少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甚至在许多岗位上劳务派遣工已完全取代正式员工。这主要还是因为被派遣劳动者相对于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工资待遇不高,用工单位往往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更愿意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在许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中,被派遣者与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待遇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严重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大量存在也给现有的劳动合同制度造成了不小的干扰和冲击。这种状况若不加以控制,就会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勞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展开深入探讨,研究同工同酬权的保障方

浅谈企业如何在劳务派遣中落实同工同酬

浅谈企业如何在劳务派遣中落实同工同酬 韩校红天津海事局后勤管理中心 【摘 要】【摘 要】在现代社会中,经济的高速度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常态,而社会分工却变化不大,基于不同的社会身份而产生的同工不同酬现象已经越来越突出,成为一个危害社会稳定、影响法律公平的毒瘤,不利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倡导平等法制、稳定发展经济的要求。 【期刊名称】中国经贸 【年(卷),期】2016(000)007 【总页数】2 【关键词】【关键词】企业;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一、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内涵及《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 “同工同酬”指的是用人单位在结算报酬的时候,根据员工从事的工作来决定报酬,从事相同工作并且付出了等量的劳动的员工理应得到相同的报酬。换言之,用人单位要对企业的同一类型工作岗位、付出相似的劳动量的劳动人员,按照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进行相同报酬的支付。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同工同酬进行了规定,我国的宪法中的第四十八条对同工同酬进行了规定,我国所有劳动者都具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单位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制度进行劳动薪酬分配。 二、企业实行同工同酬的制度障碍 1.传统的以职位为基础的薪酬制度 就目前而言,仍有不少的中国企业依然把按照职位来决定薪酬的制度作为发放薪酬的标准,这样的薪酬制度最主要的特色是突出了内部的公平性,给予更高岗位的人以更高的福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能够体现出不同岗位之间的差异,具有较高的公信度,管理层也能够较好的掌握衡量方法,针对不同层级的人员进行不同的薪酬分配,能够减少薪酬控制成本,实现企业内部的公平性的统一。但在企业的发展中,忽视了个人能力在工作中产生的作用,容易引起个别员工的不平衡,尤其不适用于知识密集型的企业以及扁平化的管理组织结构。这种薪酬制度下的所谓同工同酬往往是员工报酬的平均主义,这就失去了报酬的外部公平性,并且不利于员工积极性的调动,妨碍企业内部工资激励制度的进一步开展,从侧面降低了企业利润,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企业内部岗位混乱、职责不清

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本

临时工劳动合同 甲方:东莞市佳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用工合同。 一、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自2013年01月日起至2013年01月30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三、工作报酬 1、正常班(含休息日):6元/每小时、晚上加班:9元/每小时 2、按双方商定的计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费用。 3、合同终止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厂证、工作服、等等全部归还后方可结算工资,若有遗失或不归还将照价赔偿,在工资中扣除。 四、工作纪律。 . 1.乙方服从甲方的生产按排,完成生产任务,保证产品质量。 2.特殊情况不能上班时需事先请假。 3.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携带公司任何物品出岗。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 3.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二天或合同期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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