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郑州市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郑州市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郑州市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

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未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盗水的;

(二)非火警、消防演习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或者无表防险装置盗水的;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管网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通盗水的;

(四)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绕越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注册水表盗水的;

(五)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的封印盗水的;

(六)损坏或采用技术手段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七)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八)采用其它非法方法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的认定

盗用水量按照单位时间用水量乘以实际盗水时间计算。

(一)有单位时间用水量标准的,所盗用水量按其最大单位用水量和最小单位用水量的平均值确定;无单位时间用水量标准的,按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设施上接管的最大流量确定;

(二)有单位产品耗水量标准的,按单位产品耗水量标准为依据计算盗水量;

盗水期限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三、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金额的认定,按照盗水量乘以实施盗水行为时政府定价进行计算。

四、盗水行为的责任追究

盗水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水数额达到较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条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水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其他帮助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职工除依照本条第二款处罚外,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骗取水费差价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盗水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按规定补交水费,每日加收应交水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情节较轻的,依照《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五、盗窃、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

六、盗水行为中有关计量技术的检定,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水表计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

七、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监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予配合。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城市供水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7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欢迎广大市民对盗窃城市公共供水和盗窃、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备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67695110 67680000

九、本《通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通告施行前凡有第一条和第五条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自行整改、补交水费,有关部门将依法从宽处理;通告施行前拒不主动交待问题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司法局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7311667552.html,/fg/detail296868.html

无塔供水设备标准

无塔供水设备标准——这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国家规定满足六层楼28M服务水头,另一个是建设部规定标准三层楼16m服务水头。一般是按国家规定的28m最不利点服务水头进行平差计算,《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中的第四章“给水水质和水压”有规定。 如果是进行管网平差计算的话,最好使用国家标准28m(0.28MPa),实在满足不了再用建设部规定的14m(0.14MPa) 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中第3节给水系统第3.0.9条有关规定,当按直接供水的建筑层数确定给水管网水压时,其用户接管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4m。 市政给水管网压力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一般设计城市建筑层数按六层考虑,供水压力按 0.28MPa设计。 同时还要视城市的规模而定,一般是保证城市的大部分地区有0.3Mpa(30米水柱)左右的压力,这个压力基本能满足7层楼的直接市政用水需要。但是因为市政供水管网的压力不是以最远、最高端为控制点来设计的(为了顾及最不利点会浪费许多电费),所以在局部地区可能压力会低至0.2Mpa,甚至更低。而比较靠近水厂的地方,又肯定会高于0.3Mpa 无塔供水设备的执行标准 无塔供水设备标准《微机控制变频给水设备》JG/T3009-9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液体泵带频率转换器的泵设备保证和兼容性试验》EN1248319992)、工程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无塔供水设备性能特点 1、无塔供水设备直接和市政管网相接,不用建水池。 2、无塔供水设备体积小,占地少,安装方便。 3、水源罐,泵组全为不锈钢,水无二次污染。 4、无塔供水设备水压稳定,不会造成相邻用户管网压力波动。 5、全自动运行,可无人值守。

03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09月23日计价格[1998]1810号)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计价格【1998】1810号文印发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无塔供水合同

水塔水泵排管安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无塔供水设备的购买及安装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保障各方的权益、明确各方应尽义务签订本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乙方提供 甲方负责提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器制作工艺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如设备工艺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不合格的产品 二、运输方式、交货、验货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乙方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____天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承担货物至甲方工地(包括卸货)的所有责任风险,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货到现场甲方按照购货清单进行验货。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签字。 三、质量保证及责任的承担 1、设备到现场后,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需在3日内完成。安装质量达不到合同标 准由乙方继续调试或更换设备(达到标准为止),并承担违约责任,赔付甲方损失。 2、现场人身安全及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3、工程未交工前,现场看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4、甲方提供现场水电及服务,乙方提前提供设备基础图纸(图纸以双方签字为准) 5、如若乙方延迟交货,乙方需承担甲方一切损失。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处罚制度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制度 一、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了供水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违反制度和标准的按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及维修不及时的有关条款,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输配水管网干线、支线边缘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发现危及水质安全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栓供水的;(四)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均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建设计划或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供水工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2

无塔供水施工工艺

一、原理、组成、工作过程及应用 1、原理:全自动无塔供水是气压供水; 2、组成:全自动无塔供水由无塔供水器(压力罐)、压力开关、压力表、水泵、管网及配套阀门组成,分为管道及电路两部分 3、工作过程:无塔供水器(压力罐)内有均匀常压空气,安装压力开关、压力表及管网后成为密封容器。水泵启动,罐内水位上升,罐内空气被压缩,产生气压。气压达到设定压力(如0.28mpa时),水泵停止工作。因气压作用,罐内水可高速流出。罐内水位下降后,气压降低,达到设定压力(如0.14mpa时),水泵又自动启动,周而复始,自动循环,其实质就是一套小型家用自来水系统。 4、特点及应用: 4.1 作为一套家用自来水,可使广大农民朋友,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方便、卫生。 4.2 无塔供水器水压大,流速高,可满足太阳能、热水器、洗衣机、厕所便池的水压要求,替代传统水箱、水囤、水坛子。 4.3 城市自来水水压不足时,可做二次增压用。 4.4 可用作消防、农业灌溉、集中供水用。 二、压力、压力表、压力开关及电路 1、压力:本产品所称压力为气压,单位Mpa(兆帕)。0.1Mpa即1公斤的力,可以使水上升10米距离。 2、压力表:显示压力指数的仪表,接口螺纹有M14和ZG1/4两种。 3、压力开关:无塔供水器之所以能够自动循环工作,主要依靠压力开关检测罐内气压并控制水泵工作。根据其工作压力可分为三种: BSK1型:0.11Mpa---0.19Mpa BSK2型:0.14Mpa---0.28Mpa BSK3型:0.21Mpa---0.35Mpa 4、电路、电源为单相220V 、10A电流。电源首先连接压力开关,然后连接水泵。安装时请详细阅读说明书,注意接地保护(如图二所示)。 三、管道技术:无塔供水由压力罐、水泵、止回阀、三通、截止阀、水管组成。 1、水泵:潜水泵、自吸泵都可以和无塔供水器配套使用。一般情况下,品牌潜水泵选用单相750W、1寸口径,品牌自吸泵选用单相1000W、1寸口径即可;非品牌潜水泵、自吸泵须选用1.1KW以上,1寸口径。 2、止回阀:(如图三显示) 2、1止回阀1起到防止水倒流作用 2、2止回阀2起到补气作用。止回阀1失灵时,罐内水会向水泵倒流,形成负压,能够将罐体吸扁;而止回阀2起到补气作用,防止产生负压。 3、进水口及出水口处安装截止阀,便于检修和维护。 四、安装 1、安装前应检查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有无损坏。 2、安装前请详细阅读本手册、产品说明书、水泵说明书及自动控制器使用说明书。安装人员应具备电气安装资质、水暖安装资质。 3、按安装示意图、电路原理图,连接进出水管路及电源线。 4、检查各部件安装是否有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家用无塔供水器生产设备

家用无塔供水器生产设备 家用无塔供水器生产设备安装的过程: 1、将设备控制柜水平安放在水泥基础上,并用膨胀螺丝固定好。 2、找好进水口、出水口。 3、将自来水管引入到设备进水口,设备进水口法兰前端请顺序阀门,过滤器。 4、将用户出水管引入到设备出水口,设备出水口法兰前端请阀门,扰性街头。 5、将三相四线电引入到控制柜电源接线端,电源线大小根据设备总功率来定。 6、将每台水泵线经穿线管引入到控制柜底下电接线接线处。 7、进水压力检测三芯线,引入到控制柜底下信号端,检测进水压力。 8、出水压力检测三芯线,引入到控制柜底下信号端,检测出水压力。 9、缺水保护检测三芯线,引入到控制柜底下信号端,缺水保护。 家用无塔供水器生产设备特点: 1、占地少安装方便:整套设备只有一组供水控制柜和水泵机组,安装非常简单方便。 2、高效节能,运行成本低∶可充分利用市政管网供水压力,差多小,补多少,不产生负压,与传统水池(水箱)式变频供水设备相比可节能30%~70%。 3、定时换新功能:控制系统定时对水池(水箱)中的水自动进行换新,以保持水池(水箱)中的水的新鲜程度。 4、保护功能齐全:具有完美的过载、短路、过压、欠压、缺相、过流、短路、水源缺水等自动保护功能。在异常情况下能进行信号报警、自检、故障判断等。 5、运行可靠:停电可维持市政管网水压供水。当用水高峰或自来水停水时,由水池(水箱)供水,大大提高用户用水的可靠性,完全符合自来水供水规范。 6、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对泵组均能可靠的实现软启动,使电网和管网免冲击,并且轮流运转,大大延长了水泵及电机的使用寿命。设备寿命比传统水池(水箱)变频供水设备大大提高。 7、自动错峰供水功能:当用水高峰时段来临,控制系统根据市网传感器信号,自动切换为变频供水模式,用水高峰过后自动切回无负压供水设备模式,从根本上解决了高峰时段供水压力及流量不稳的供水难题。 8、双模式供水:具有水池(水箱)式变频供水设备和无负压管网叠压变频供水设备两种模式供水,可根据自来水进水压力及流量自动切换,此种运行方式不但避免了市政管网负压的产生,并且保证了供水的连续性,这个功能是通用型无负压供水设备无法做到的。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环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0月23日川价发〔2006〕215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附件:1.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 行) 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

附件一: 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结合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

核城市供水经营者提供的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城市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注重其合理性、平稳性和完整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成本。 2、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3、相关性原则。凡与城市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城市供水成本。 第四条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有权部门的批文和批件、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劳动人员数量按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定额编制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物耗指标、产销差率、管网漏失率、企业定员及工资水平等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公允的水平,共同费用分摊方法和分摊比例应合理。 第二章城市供水成本构成项目及审核标准

无塔供水设备如何选型

无塔供水设备如何选型 目前供水设备可以分为三大类:全自动无塔供水设备、变频恒压供水设备、无负压供水设备。其中无塔供水、无塔供水器、压力罐都可以统称为无塔供水设备。 无塔供水设备全套有增压罐、潜水泵、自动控制系统、配套阀门、压力表组成。该设备的特点是安装工期短,操作简便,只要接通电源、水源,设备就可全自动供水,无需专人操作。该设备采用了气压式供水,使用密封罐体,使局部增压,达到供水的目的,利用电解点压力表调节压力,当压力达到制定的上线时,供水设备自动停止工作,当压力达到制定下限时,供水设备自动开始供水,整个过程无需人来操作,设备自动完成。该设备最大的优点是省电耐用,在停电状态下仍可持续供水。 变频恒压供水设备主要由水泵机组、测压稳压罐、压力传感器、变频控制柜等组成,能始终维持压力表压力等于用户设定值。可用于一般生活或生产供水。该设备系运用当今最先进的微电脑控制技术,将变频调速器与电机水泵组合而成的机电一体化高科技节能供水装置。变频恒压供水设备可广泛应用于工业、企业、生活小区生产、生活用水。也可用于热水供应、恒压喷淋等系统用水。各种场所的冷却水和循环水。农业灌溉、园林喷淋、水景和音乐喷泉系统。宾馆、大型建筑的供水和消防系统。 无负压供水设备是我厂(开封市九天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创新研制开发的无负压管网增压设备。该设备全封闭设计,可直接与自来水管网连接,通过自动补气装置和流量调节器保护自来水管网部形成负压,保证了自来水管网稳压(无负压)、安全、卫生的向用户供水,避免了修建混凝土蓄水池或设水箱的麻烦。该设备充分利用了自来水管网的原有压力,在原有压力的基础上实现压力叠加,实现差多少,补多少,使二次加压设备的选型减小,节省投资,同时在使用过程中也可大大节能,是目前最先进最新型的二次供水方式。 以上就是三大供水系统的概述、组成以及特点适用范围。其中全自动无塔供水设备是比较节水省电的一种设备,变频恒压供水设备可以保证供水的恒压,水流不断,但是相对比较费电。无负压供水设备专门针对自来水管网压力不足设计的,既保证了高楼供水正常且不会产生负压影响其他楼层的供水。总而言之,各有各的优缺点,针对客户不同的情况我们技术人员会设计适合其使用的供水设备的。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4-28 10:58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厦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统筹规划、计划用水并对城市供水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环保、水、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第六条城市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爱护供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节约用水。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条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是城市供水专用水库,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北溪引水工程、汀溪水库、湖边水库是厦门市城市供水主要供水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供水水源调度,确保城市供水需要。 第十条坂头水库、上里水库、汀溪水库、湖边水库的保护区和其它拟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由环保部门会同供水、水利、卫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无塔供水器原理及应用

万嘉不锈钢制品厂最近有很多朋友来信问说无塔供水器这个产品怎么样,好不好用,今天万嘉就来和大家说说这个无塔供水器的原理和它所应用到的方面。 1、原理:全自动无塔供水是气压供水。 2、组成:全自动无塔供水由无塔供水器(压力罐)、压力开关、压力表、水泵、管网及配套阀门组成,分为管道及电路两部分。 3、工作过程:无塔供水器(压力罐)内有均匀常压空气,安装压力开关、压力表及管网后成为密封容器。水泵启动,罐内水位上升,罐内空气被压缩,产生气压。气压达到设定压力(如0.28mpa时),水泵停止工作。因气压作用,罐内水可高速流出。罐内水位下降后,气压降低,达到设定压力(如0.14mpa时)水泵又自动启动,周而复始,自动循环,其实就是一套小型家用自来水系统。 4、特点及应用 4.1作为一套家用自来水,可使广大农民朋友,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方

万嘉不锈钢制品厂便、卫生。 4.2无塔供水压大,流速高、可满足太阳能、热水器、洗衣机、厕所便池的水压要求,替代传统水箱、水囤、水坛子。 4.3城市自来水压不足时,可做二次增压用。 4.4可作消防、农业灌溉、集中供水用。 二、压力、压力表、压力开关及电路 1、压力:本产品所称压力为气压、单位Mpa(兆帕)。0.1Mpa即1公斤的力,可以使水上升10米距离。 2、压力表:显示压力指数的仪表,接口螺纹有M14和ZG1/4两种。 3、压力开关:无塔供水器之所以能够自动循环工作,主要依靠压力开关检测罐内气压并控制水泵工作。 以上就是对无塔供水器的介绍,还有不明白的朋友请咨询新都区万嘉不锈钢制品厂,我们万嘉不锈钢制品厂是西部行业内从事不锈钢水箱、塑料容器、无塔供水设备、水处理设备,不锈钢厨房用具等产品,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为一体的经营生产实体。公司坐落于成都市新都区木兰开发区,生产厂房占地面积80余亩,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自2001年公司生产部成立以来,近20年的发展,旗下有数个分公司,我们本着“诚信为本,携手共赢”的经营理念坚持专业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极具竞争优势的多层次价格和可靠的产品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公司已成为西南地区最大的不锈钢水箱制造企业之一,生产规模和研发实力居同行业前列。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4-6-4 9:56: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县级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五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城市用水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用水包括的范围为: 1、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 2、工业用水:工业生产企业用水。 3、行政事业用水: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用水。 4、经营服务用水:商业、宾馆、招待所、餐饮、物资、粮食、供销、外贸、信息、金融、房地产、书店、洗浴等用水。

5、特殊行业用水:桑拿、冲浪、足浴、室内游泳池、洗车、美容、舞厅等用水。 以上未包括的行业按使用性质划入相应用水类别。 第六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以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一〉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实际发生的购水费用)、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净资产=报告期资产-资产负债 净利润=净资产×净资产利润率 第七条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八条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条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为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

无塔供水器

用途 落地式自动供水塔是家庭、医院、学校、工厂、企事业。自吸井水最理想的供水设备.另可配套小型浴池提供热水,只要打开水龙头,该供水水塔就会自动供水,关闭水龙头该供水塔就会自动停止工作,使用十分方便。 该供水塔不要安装在屋顶高位,只要安装在井下就可,节电又卫生,另可解决高楼太阳能热水器上因上水困难的难题。欢迎使用**自动泵,祝您家庭是是更兴旺。 说明书。 YB系列小型全自动无塔供水装置是给谁网系统中的一种调节装置,也是一同局部升压设备,具有与水塔或高位水箱同等的功能。 该设备适用家庭、工厂、城镇居住小区、宾馆、医院等的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农村自建自来水和水井的加压或提水装置。目前该装置已大批投向市场,获得用户一致好评。 YB系列供水器具有如下优点 1安装。维护简单。可安装于地上、地下任意高度。只需驳接好进出水口、电源线即可正常使用。并且仿真、防雷击、易于防冻。 2全自动运行,免除因打水或停水造成的一切麻烦,并且停电后仍可继续用水。 3清洁卫生,全不锈钢制作,无楼顶水塔的二次污染,并且可定期打开排污阀清理水箱,确保水箱长期有干净的水质。 4水压高,太阳能热水器可正常使用,并可根据客户需要任意调整。 5省电;与高位水箱比较,可节电50%---70%。 6保修一年(意外或认为机械损伤、冻坏除外)终身维修。 本厂可根据用户要求定做各类全自动无塔供水器。流量每小时5--400吨,扬程30--120米可任意选择. 欢迎选用我厂的产品,我厂将以新技术的适应性,高质量的可靠性,完善的售后服务为您提供最佳的供水设备, YB 系列水箱要注意的事项; 1进出水按照箭头方向联接,建议在出水处安装总阀门,管道不得有漏水漏气现象。 2电气部分水泵机组注意防水防冻 3不要随意调节上下限力,一班控制下限在0.8--1MPa。上限在2--2.8MPa. 4请每月至少一次打开箱体下部排污阀,确保用水干净卫生,排污时请务必切断电源 5供水器为全自动运行,正常情况下,不必切开电源,但长时间不用时,请排清箱内积水以及切开电源(指一星期或更长时间) 6 供水器为安全电压控制,电源接220V,不得任意拆装电控部分,否则后果自负。 7不得在箱体上打孔或者以其他形式安装物品 8供水器自装配日起保修一年,但一切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除外。保用期外及其他原因的损坏酌情收取维修成本费,

朝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朝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建设用水。 第四条朝阳市建设局是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朝阳市自来水公司是城市供水的服务性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供水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共同编制城市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开发供水水源,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环保和卫生部门进行环境卫生评价,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建设、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污染水质和有碍水源保护的活动。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禁止任何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严禁使用不合标准的供水设备和材料。 第十二条需新建、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到供水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