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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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策划书

一、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二、活动目的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庭审活动让大家了解法庭审理案件的整个流程和细节,对我们进行模拟审判训练,在具备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培养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

三、活动安排

1)本次模拟法庭案例定位为刑事案件

2)观看一次刑事案件法庭审理。

3)给同学们讲解法庭审理的流程及各个工作人员的职责。

4)通过自愿报名的角色,为同学们安排好每个人的职位,然后分别进行培训。

5)进行一次刑事案件法庭模拟。

6)由老师对模拟过程中的各个角色进行点评。

7)重换演员,重新进行模拟活动,让同学们都能参与进来。

四、活动人员:

演员角色根据刑事审判的一般情况诉讼参与人初步确定为:

审判长:一名

审判员:两名

书记员:一名

公诉人:两名

辩护人:两名

被告:若干

证人:若干

法警:若干

其他诉讼参与人:若干

五、活动流程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二)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

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

3、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一)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审判长:(敲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A、B、C到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法庭现在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审判长:被告人A,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人:无

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

被告人:

审判长:你是否有前科(受到过刑事处分或处罚)

被告人: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

审判长: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被告人:2月5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案由被羁押

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

审判长: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是

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

被告人:3天

审判长:被告人B,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人:赵六

审判长: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告人:

审判长:你是否有前科(受到过刑事处分或处罚)

被告人: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

审判长: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被告人:2月5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案由被羁押

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

审判长: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是

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

被告人:3天

审判长:被告人C,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人:无

审判长: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被告人:

审判长:你是否有前科(受到过刑事处分或处罚)

被告人:无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无

审判长: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被告人:2月5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案由被羁押

被告人:涉嫌运输毒品

审判长: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是

审判长:收到多长时间了

被告人:3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A贩卖毒品罪、被告人B贩卖毒品罪、被告人C运输毒品罪一案。

本庭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M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N、S组成合议庭,书记员J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K、L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A的委托,北京市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G出庭为被告人A辩护,受被告人B的委托,北京市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F出庭为被告人B辩护,受被告人C的委托,北京市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P出庭为被告人C辩护。

审判长:被告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你们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们听懂了吗?

被告人:_

审判长:被告人A,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B,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C,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______

审判长:你们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出了你们委托的律师为你们辩护之外,你们还可以自已为自己辩护。你们挺清楚了吗?

被告人:_

审判长:另外你们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们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A,你是否听清楚?

被告人:听清楚了_____

审判长:被告人B,你是否听清楚?

被告人:听清楚了_____

审判长:被告人C,你是否听清楚?

被告人:听清楚了______

审判长:法庭调查开始,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A,你对起诉书的内容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B,你对起诉书的内容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C,你对起诉书的内容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____________

审判长: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留被告人A在庭

将被告人B、C带出法庭。

法警

审判长:被告人你坐下回答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A,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吗?被告人:有意见

审判长: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作简要的陈述。

被告人: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没贩卖毒品。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______

被告人: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A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B的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C的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

(审判长可以问被告问题。)

审判长:将被告人A带出法庭。提被告B到庭。

法警

审判长:被告人B,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

审判长: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作简要的陈述。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B的辩护人发问。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A的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C的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将被告人B带出法庭。提被告C到庭。

法警

审判长:被告人C,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

审判长: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作简要的陈述。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C的辩护人发问。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A的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B的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提A、B到庭。

法警

站起来

审判长:现在由进行举证质证。首先请公诉方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面提请审判长传证人X 。

审判长:传证人X 到庭。

审判长:证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证人:__________

审判长: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证人:_____________

审判长:请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交予书记员。

法警

审判长: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对证人发问。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意见吗?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在听为等候,庭审终结后阅读证言并签字。

法警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面提请审判长传证人李晓松。

审判长:传证人X2 到庭。

审判长:证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证人: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请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交予书记员。

法警

审判长: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对证人发问。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意见吗?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在听为等候,庭审终结后阅读证言并签字。

法警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A,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A,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吗?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B,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A,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吗?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B,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鉴定书(宣读)

辩护人:_______

辩护人:___________

审判长:交予法庭。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面提请审判长传证人X3 。

审判长:传证人X3 到庭。

审判长:证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请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交予书记员。

法警

审判长: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对证人发问。

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意见吗?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有发问的吗?

辩护人: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在听为等候,庭审终结后阅读证言并签字。

法警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A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B,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A,你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的吗?

审判长:被告人B,你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的吗?

审判长:被告人C,你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的吗?

审判长:被告人A的辩护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的吗?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有无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B的辩护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的吗?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有无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C的辩护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的吗?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有无意见?

审判长:双方是否申请通知新的正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审判长:被告人有上述申请吗?

法警

审判长:辩护人有上述申请吗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A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B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C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A的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B的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C的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你们还有有新的辩护意见吗?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新的意见发表吗?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你们三名被告人站起来。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人A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B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C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当庭出示的证据在休庭后交给法庭。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 30 分钟继续开庭。现将被告人带出法庭。(敲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评议。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退出法庭)

书记员:现在散庭。

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各就各位。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敲锤)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A\B\C到庭。

审判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A贩卖毒品罪,B非法持有毒品罪,C运输毒品罪。被告人A辩称毒品为供自己吸食,被告人B、C均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3日,被告人A指使B乘汽车将毒品运至北京,应允一千元报酬;李乘飞机至北京后与其接应。于2月5日上午A与B联系交易毒品。当天下午,二人到北京市某某区中山门龙潭路海珠宾馆订房,后由C开车至中山门四十五中附近将王毅接至海珠宾馆进行交易毒品时被抓,当场从C携带的旅游鞋内查获海洛因297.97g。后从B 身上及家中搜到海洛因32.79g。另外2009年9月、11月,被告人A分两次在北京市某某区龙潭路海珠宾馆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B贩卖毒品海洛因160克。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并有东丽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京公技鉴字【2010】第1232、1237号检验报告证明,以及X1\X2\X3等证人证言相印证。

审判长: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犯贩输毒品,触犯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A\B\C,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对其犯罪事实拒不认罪,被告人B\C对其犯罪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B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C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判决书在五日内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M

审判员:N

审判员:S

书记员:J

年月日(敲锤)

审判长:

被告你们听清了吗?

下面宣布闭庭。将被告人A、B、C带出法庭。(敲锤)

大国情怀与国际法研究的学术心态

大国情结与国际法研究的学术心态 ――从中国对国际司法的消极心态切入 姜世波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摘要]近年来国际司法机构出现了“扩散”的趋势,但中国至今仍然臵身于这些司法机构之外,其根本原因是大国情结使然。大国情结还使我国三十年来的国际法学研究表现为只注重短期的实用主义而忽视基础理论研究,导致缺乏主体性意识,丧失平和的心态和科学态度,不能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等弊端,这些都是需要反思和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驱除的。 [关键词]大国情结国际法院国际法 一、国际司法的繁荣与中国的冷漠 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今,随着众多弱小民族国家的政治独立,国际政治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冷战结束后多极格局的形成,使国际间的对抗日趋缓和,诸多国际共同问题解决的日益迫切,使全球和地区间合作不断加强,国际法的发展取得前所未有的飞跃,国际法的调整范围日益扩大,不仅国际法在数量上的发展令人瞩目,①而且,国际法治的质量也有质的变化,其中一个显著的标志是:国际司法机构的数量迅速增长,从只有一个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法院,发展到10余个国际司法机构。这些机构既有全球性的,如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等,又有诸多地区性的,如欧洲人权法院、欧洲初审法院、欧洲法院、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院、比荷卢经济联盟法院;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法庭、马格里布联盟法院;美洲法院、美洲人权法院、安第斯法院;非洲人权法院东非和南非共同市场法院、非洲公司法统一组织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等;还有为解决特定问题而成立的临时法院,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等。西方学者用“proliferation”(扩散、激增)一词来加以形容。[1](p143,p160)这里且不说地区性法院(庭)因各成员间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因依赖性和地缘性趋近而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和有效性,就全球性公约而言,国际参与性也越来越普遍。以下仅就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作一简单考察。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虽然以自愿为基础,但接受其强制管辖的国家到2004年7月已经达到65个,加上另外13个曾一度接受强制管辖后又撤回的国家的中,有8个在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是一直接受作为被告的,这样事实上接受强制管辖的国家接近联合国成员国总数(191个)的37%,[2](p43.)比例虽然并不算高,但加上其他形式的管辖权,已经相当可观。②法院从1947年5月到2008年2月,已受理案件137起,其中近半数是在冷战结束后提起的。在国际法院2006-2007年度报告中,法院感叹“2006-2007 司法年度是繁忙的一年,有5个案件在同时接受审理,2007-2008司法年度也将是非常充实的。”③而且法院“采取若干重大步骤,以提高效率,使自己能够应对稳定增加的工作量。”④有学者将中国对国际法院的态度分为五个阶段,其中把1978年至今分为两个阶段:从1978年到1989年中国开 ①据联合国的统计,截止到2005年1月,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保存的国际条约的数量达到158,000个,2,200卷;多边法律文件截止到2006年1月1日超过517件,内容涵盖人权、裁军、商品贸易、难民、环境和海洋法等诸多领域。而且,这些条约的数量一直在稳步增长。(参见联合国国际法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7112536398.html,/English/overview.asp,2008-2-28) ②如赋予国际法院对争端以管辖权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就近400多个,仅双方条约就涉及约60个国家,多边公约涉及的国家就更多了。(参见前注p.42.) ③《国际法院报告(2006-2007)》(中文本),第21段。 ④同上,第22段。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础是2002年6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因此该法院仅对规约生效后 目录 简介创立背景要项管辖权内的罪行重要影响 简介 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联合国1998年7月17日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 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在《罗马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后才可成立。截至2006年11月1日止,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并有104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其中非洲国家29个,美洲国家23个,欧洲国家37个,但在亚洲48个国家中,仅有阿富汗、柬埔寨、约旦、东帝汶、韩国、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蒙古、塞浦路斯9个国家批准了《规约》,却有30个与美国签署了旨在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此外,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中,有40个国家已经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律,有31个国家已经完成了立法草案。但在亚洲国家中却没有一个国家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只有极少数国家完成了实施公约的相关法律草案。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备活动。但中国、美国、以色列、日本等重要国家出于政治原因至今反对或拒不签署/批准《罗马规约》。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批准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18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能有两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国际刑事法院首批18名法官2003年3月在荷兰海牙宣誓就职。 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此法院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检察官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的同意,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罪犯进行起诉。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犯罪案件。 自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有三个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中非共和国)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一个非缔约国(科特迪瓦)自愿就其境内有关情势接受法院的管辖,联合国安理会也于2005年3月就苏丹达尔富尔情势通过第1593号决议首次向法院提交案件。此外,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除正对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苏丹达尔富尔情势进行调查外,还密切跟踪包括中非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在内的8个情势。 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牙,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 创立背景 二次大战国际社会已经设置了很多国际和地区性保护人权的机制,但仍有百千万的人沦为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受害人。非常可耻的是仅有少数的加害者最后受到国家法庭的审判,绝大多数的加害者至今逃脱受惩罚的后果。有些人在犯下罪行时,甚至于非常清楚的了解,只有很小的机率会被绳之以法。「国际刑事法院」将有几项目的:吓止预备要触犯或进行国际法所认定的严重罪行;促使负有基本责任起诉犯案者的各国检查官履行其职责;使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真相与公义,由此作为抚平创伤的第一步;协助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补偿;当掌控国家机器的群体没有能力或不愿意促使侵犯人权的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时,代表国际公义的机制必须介入。 要项 国际刑事法院乃常设机构,在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大会批准后,设于荷兰海牙,并在适当情况下于其他地方开庭。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及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并根据本规约之规定,在缔约国及特别协定的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法院的组成由四个部门组成:院长会议;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查官办公室;书记官处。 法官 法官由缔约国提名,不必是本国人,但必须是缔约国之公民。提名后在缔约国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方式选举法官,以得到出席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十八名票数最高者当选为法官。法官一共有十八名,不得有二名法官为同一国的国民。第一次选出的法官由抽签决定,三分之一任期三年,三分之一任期六年,其余的任期九年。任期三年的法官,可连选连任一次,任期九年。院长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长由法官互选并以绝对多数选出。法官分配在审判分庭至少六名和预审分庭至少六名,上诉分庭四名及院长。上诉分庭由全体法官组成,审判分庭由该庭的三名法官组成,预审分庭由该庭的三名法官组成或由一名法官单独履行。上诉分庭的法官仅可在上诉庭任职,审判分庭的法官可被临时指派至预审分庭,预审分庭的法官可被临时指派至审判分庭,但不得参与预审分庭所审理之案件。预审分庭和审判分庭

中国政府应对《罗马规约》持什么态度和立场

中国政府应对《罗马规约》持什么样的态度和立场 1993年和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分别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审判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和在卢旺达境内发生的种族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1998年,联合国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各国外交大会上又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2002年,据此规约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 一、中国政府对《罗马规约》的立场 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希望藉此有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本着这一立场和愿望,中国政府积极参加了1998《罗马规约》的谈判进程。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罗马外交大会所达成的规约文本的若干条款未能满足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合理意愿,与会的中国代表团不得不在规约表决时投反对票,这也是中国未能签署罗马规约的原因。这些合理意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中国代表团不能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罗马规约》规定的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做出规定。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2.中国代表团对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具有严重保留。首先,中国代表团认为,法制健全的国家有能力惩处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在惩治这类犯罪方面比国际刑事法院占有明显的优势;其次,目前规约有关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的定义,超出了习惯国际法,甚至超出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鉴于此,中国一直主张,国家应有权选择接受法院对这一罪行的管辖。目前《罗马规约》的有关规定虽对选择接受管辖做出了临时安排,但却从原则上否定这一接受管辖的方式,将会使许多国家对法院望而却步。 3.中国代表团对《罗马规约》中有关安理会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侵略罪是一种国家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 ■刘晓农徐易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对惩治和威慑严重的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国际 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必然涉及主权国家国内法院的刑事管辖权,归根到底与国家的主权问题密切相关,因而,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一直是国际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中国应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 性质特点,完善相应的国内立法。 [关键词]刑事管辖权;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4-0153-04 刘晓农(1971—),男,南昌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江西南昌330031)徐易(1991—),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北京102206) 本文系江西省社科“十一五”规划项目“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8FX12)的研究成果。 2011年6月27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宣布以涉嫌“反人类罪”对当时的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等三人发出国际通缉令,这是继2009年3月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指控其犯下种族大屠杀罪)以来,国际刑事法院第二次针对国家元首签发逮捕令。正如苏丹政府一样,利比亚政府也以该国并非《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的缔约国为由,对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予以拒绝。针对上述两案,不同政治立场的人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理解不一。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特定国际犯罪案件的权能和效力依据,是对性质最为严重(the Most Serious)、严重违反人道主义准则和严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核心罪行”(Core Crimes)具有的管辖权。其直接法律依据是2002年生效的《规约》。无论是较之各个国家国内法院的刑事管辖权,还是较之国际法院或者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的刑事管辖权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性质与特征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是《规约》法律体系之下的独特产物,其性质也是国际刑事法院创建过程中最为敏感的问题。《规约》中许多条款都从不同角度涉及该法院管辖权,如第5、11、12、13、14、15、25、26条等。从总体来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既反映出国际法上有关管辖的法律原则、规则或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出新的法律规则。可以说,《规约》赋予法院的管辖权具有自动性、补充性、普遍性的特点。 (一)自动性 根据国际条约法,主权国家或地区只要成为《规约》的缔约国,就意味着接受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而无需另行声明或再行签署协议。对此,《规约》第12条明确规定:“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第五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可见,其管辖权具有自动性 。 153

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衔接--以海盗罪为研究样本

刑法研究专题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作者简介:黄立(1962-),男,汉族,湖南长沙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① 依照1998年6月罗马世界外交官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我国目前没有签署《罗马规约》。② 主要包括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成立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等。 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衔接 ———以海盗罪为研究样本 On Connecti on About Chi n a Penal Law And I nternati onal Penal Law 黄 立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6) 内容提要:国内法与国际法如何有效衔接,一直是我国法律中没有得以很好解决的问题。国际法对海盗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而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海盗罪的直接规定。我国应当在全面了解国际法对海盗罪的认识过程、国际刑法对海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刑法现有的相关罪名加以梳理、整合,增设海盗罪。 关键词:国际刑法 海盗罪 构成要件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对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及 适用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立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条约实施模式并存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也处于模糊不清的状况。因此,一直以来就有不少学者呼吁重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接轨,探讨如何在国内法律中遵循、反映、体现、甚至直接加入中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当2008年年底中国政府派出海军编队远赴亚丁湾执行护航任务时,上述问题再一次成为法学界热议的话题。本文试图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积极响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呼吁。 一、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衔接的一般情况一般认为,国际刑法是国家间以条约、惯例等形式制定或认可的,关于国际犯罪和刑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 国际刑事合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了国际刑事法院 ① 和联合国特设的国际刑事法庭② 通过审理具体案件适用国际刑法外,在一般情况下,国际刑法的适用需要通过各国国内刑事司法对国际犯罪的刑事制裁来实现。由于国际公约中关于国际犯罪的规定往往只有罪名认定而无具体刑罚措施,如果不能将国际刑法的刑事规范在国内法律中加以刑事化,国内刑法就难以实现对国际犯罪的刑事制裁。也就是说,只有与国内刑事立法相衔接,国际刑法的条文才可能成为现实。从另一方面说,按照“条约应当被遵守”的原则,各国的刑事立法也必须主动与国际公 约中的刑事法规范相衔接,才能既承担本国签署(批准) 国际公约时所承诺的义务,也便于对各种国际犯罪的及时惩治。 总的来说,我国的国际条约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其一,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律,即在加入条约或签定协议后制定专项法律,将条约、协议的原则和内容在国内法中加以直接规定;或者不直接提及条约、协定的规定,而在国内相关立法中体现条约的原则精神以实施国际条约。如我国在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领事关系公约》以后,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将两个公约的内容纳入了我国国内法律体系。 其二,在国内法律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即不具体规定国际条约的内容,而在立法中确立处理条约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模式中,一般明确规定国内条约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种模式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已经有相当多的立法采用了这种国际条约适用模式,如民航法、行政诉讼法、海关法、著作权

《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下的侵略罪

《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下的侵略罪 摘要:始建于2002年海牙国际刑事法院(ICC)对于侵略罪并没有实质的管辖权,而在2010年达成的“坎帕拉修正案”于2017年12月获得多数国家的赞成予以通过,侵略罪正式的纳入到《罗马规约》的文本中,从此给予《罗马规约》文本去 研究侵略罪的相关问题便是尤为重要,本文主要是从《罗马规约》文本入手探讨 规约中有关侵略罪的相关规定,包括侵略罪正式纳入《罗马规约》的历程;规约 的第八条之二关于侵略罪的定义和侵略行为的表现形式;第十五条之二、之三关 于侵略罪的管辖权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二关于侵略罪的犯罪主体进行 界定,具体解析《罗马规约》对侵略罪的相关规定以及侵略罪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以此新事件为契机进而重新对ICC管辖四类严重罪行进行回顾和探讨。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侵略罪;《罗马规约》 海牙国际刑事法庭(ICC)是基于有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立,犯有种族灭 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进行起诉、审判的法庭。必须说 明的是,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时,《罗马规约》虽然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类严重 罪行,但是实际上对侵略罪并没有管辖权,而是留待缔约国以修正案的方式对此问题作出新 的约定。而在2010年达成的“坎帕拉修正案”于2017年12月获得多数国家的赞成予以通过, 侵略罪正式的纳入到《罗马规约》的文本中,那么基于《罗马规约》文本去研究侵略罪的概念、国际刑事法院对其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而不在仅仅从理想的层面来建构侵略罪的相关 问题,下面就从《罗马规约》文本入手来探讨侵略罪相关的规约规定及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侵略罪纳入《罗马规约》历程 以上所述,成立于2002年的ICC仅对三项国家罪行享有管辖权,对于侵略罪方面,其 实在《罗马规约》在拟定之时就把侵略罪纳入其中,但是鉴于当时各个国家的分歧意见很大,考虑到通过规约的难度很大,因此最终通过的《罗马规约》并没有正式写入该规约中。2010 年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规约的缔约国再次把侵略罪是否纳入到规约当中以及对侵略罪的定 义和构成要件进行了讨论,并最终达成了一个“坎帕拉修正案”,并且该修正案规定,获得30 个国家批准之后便可以启动侵略罪纳入《罗马规约》的程序,该修正案截止到2017年10月 已有34个国家批准,最终为侵略罪纳入《罗马规约》做好了充分的准备,2017年12月在美 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坎帕拉修正案”得到多数国家的同意从 而获得通过,侵略罪被正式的写入了《罗马规约》,具体体现在规约的第八条、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之二、之三。 二、《罗马规约》第八条之二 《罗马规约》第八条之二共有两项。其一是定义侵略罪的概念,按照规约的界定,侵略罪是有效控制或命令的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计划,准备、或进行的侵略行径,侵略: 根据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必须构成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根据上述的侵略罪定义, 侵略罪具有如下特点,首先,侵略罪的实施主体是个人,毋庸置疑的是,国际刑事法院进行 起诉和审判的罪犯均是个人,而不包括国家,与其他三类严重罪行不同的是,侵略罪犯罪主 体中的个人是特殊的“人”,侵略罪是“领导人犯罪”,侵略罪的犯罪行为人只能是“能够有效控 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1]”;其次,通过概念的分析,侵略罪的构成包括 该罪的预备犯,把犯罪的构成提前,从而更好的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在实践当中,如何认定一国领导人正在预备实施侵略存在着难度,按照规约的规定,启动国际刑事法院调 查的机制有三种:缔约国启动、检察官启动以及安理会提交情势,其中任何一种机制的启动 都可能存在着对情势误判的可能性,那么当价值存在着冲突,如何进行取舍,又是一个值得 关注的问题;最后,该侵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这是管辖四类严重罪行的同一要件, 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实质条件,这也是国际刑事法院对缔约国国家主权尊重的必然 要求,同样也是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管辖犯罪谦抑性的要求,但是实践中如何认 定达到对《联合国宪章》明显违反的程度,即什么是“明显违反”?也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论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一)

论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一) 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存在着三种理论学说,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在一定场合下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上述二种学说,混淆了国家责任与国际刑事责任的区别,也无法阐明对国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不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也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这种观点否定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与现有的国际法习惯规则相悖。 笔者认为,根据现有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法实践,国际法学界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均不能完整地阐明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以及国家在国际犯罪中的主体地位。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根据国际法习惯规则,当然也能够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承担国家责任,从而成为国家责任的主体。但是,国家作为无意识的抽象实体,其本身不能承受刑罚处罚,因此,国家无法成为、也不可能成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国际犯罪的个人。 一、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渊源及其评价 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奥本海国际法》和巴西奥尼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这是西方学者主张国家刑事责任的代表作。 (一)劳特派特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 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主张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认为,国家的责任是不限于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的。如果国家及其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作了违法国际法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由于其严重性、残忍性及其对人类生命的蔑视而被列入文明国家的法律公认的犯罪行为一类,国家以及代表国家作行为的人就担负刑事责任。例如,如果一国政府命令将居住于其领土内的外国人全部杀尽,这个国家以及负责命令和执行这种暴行的个人所担负的责任,就将是刑事性质的责任。该学说还认为,对于违反战争法的行为负责的个人所犯的战争罪应受惩罚的规则,已经普遍地被承认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而这就是承认国家刑事责任的另一个例子。因为,战争罪犯的犯罪行为通常并不是为了实现私人的利益和欲望,而是代表国家并作为国家机关而作的。 根据劳特派特的理论,国家以及代表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个人都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然而,这一理论试图阐述的国家刑事责任,实际上仍然还是一般的国际责任,即国家责任。因为:其一,“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并不是国际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而是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国际刑事责任的形式应当表现为刑罚处罚。当然,劳特派特不可能完整地阐述国家责任及其形式,因为,早在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之前,他所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已经出版。其二,劳特派特在阐述中,虽然认为国家的责任是“不限于”恢复原状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的,并设定了二种特定的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情况:一是国家以及代表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个人实施了被列入文明国家的法律公认的犯罪行为;二是实施了违反战争法的行为。但是,他并没有接着阐明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制裁方式。既然是“不限于”,那么,“超出”国家责任形式的国际刑事责任形式又是什么呢?劳特派特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因此,其所谓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并没有突破一般国际责任的范围。 (二)巴西奥尼的国家刑事责任理论 美国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出版的《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比较详细地阐述了国家的刑事责任。他在其自己拟定的《国际刑法典草案》中论述了国家的犯罪行为及其国家的刑事责任。 其一,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表现为:(1)代表、支持或以国家名义的权威人士实施任何犯罪,不管这类行为按其国内法是否合法,国家应为此负刑事责任。(2)由个人或团体以

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

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 卢班加案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近十年来做出的首例关于被告是否有罪的判决,因此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 刚果(金)是处于非洲腹地的一个非洲大国,战争最初由这一地区的胡图族和图西族之间的冲突开始(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也是在这两个族群之间展开),后来逐渐地将所有的邻国都卷入。 卢班加一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案件发生在刚果(金)东部与乌干达交界的伊图里(Ituri)地区,检察官指控卢班加犯下两项招募儿童兵的罪行。 庭审过程中揭露出很多令人发指的事实,比如卢班加的部队被指控招募女性儿童兵并对其进行性侵害,以及鼓励男孩儿童兵侵害这些女性儿童兵。 卢班加是成立于2000年9月的“刚果爱国者联盟” (Union des patriotes congolais (Union of Congolese Patriots), UPC)的创始人和首领,也曾在2002年9月担任这一组织的军事分支“刚果爱国解放组织”(Forces patriotiques pour la libération du Congo, FPLC)的总指挥官,任职至少到2003年底。 在2002年,UPC/FPLC控制了布尼亚(Bunia,伊图里地区的首府)和伊图里的部分城镇。而卢班加就成为了这个地区的“神”。 在刚果(金)当局以及国际社会的协力之下,卢班加之后在刚果(金)被捕并且于2006年3月被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当月,预审分庭便根据《罗马规约》第60条,组织了“初步

到庭”(initial appearance)程序,确认了卢班加的身份并且查明其已经知晓自己被起诉的罪名和自己在法庭的权利。围绕卢班加所产生的诉讼程序在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展开。 预审分庭最后确认有实质的理由相信,从2002年至2003年12月,UPC/FPLC 的指挥官在伊图里的几个地方强行招募儿童入伍,这些儿童中有一些当时还不满15岁。其他一些15岁以下的孩子“自愿”加入或由他们的父母交给UPC/FPLC。在被招募以后,这些儿童参加了FPLC的训练营并在那里接受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当他们的军事训练结束后,儿童们一般会得到军队制服,枪支和弹药。FPLC指挥官然后让他们在前线进行战斗,他们中的一些在战斗中失去了自己的生命。 未满15岁的儿童也被用来作为保镖,由FPLC指挥官使用。预审分庭还认为,有实质的理由相信,通过他作为UPC首领和FPLC总指挥官的地位,卢班加对UPC/FPLC的政策和做法有事实上的控制,这其中就包括登记和征召年龄15岁以下的儿童,并且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 基于此,预审分庭最后确定,有实质的理由相信卢班加犯下了检察官所指控的国际罪行,从而在2007年将案件移交给了审判分庭进行审判。 审判分庭从2007年接手案件到开庭前,一共组织了54次“情况会商”(status conference),以商讨包括证据开示等各种事宜。 2009年1月,审判分庭第一次开庭,检察官和被告双方的律师以及被害人代表均作了开庭陈述。到庭审结束之时,控方传唤了36名证人,包括3名专家证人,提交了368项证据;辨方传唤了24名证人,提交了992项证据。同时审判分庭传唤了4名专家证人。一共有129名被害人参加了诉讼程序,3名被害人出庭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被害人还提交了13项证据。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作者:福斯托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作者:福斯托·波卡尔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庭长 在席卷前南斯拉夫的冲突中,发生了普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况。1992年10月6日,针对有关这一情况的大量报道,安全理事会通过了第780(1992)号决议,要求秘书长设立一个公正的专家委员会,就这些报道提出结论。 1992年期间通过的许多安全理事会决议都已确认了个人必须对其违反国际法的罪行负责这一原则。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有1992年7月13日的第764(1992)号决议和1992年8月13日的第771(1992)号决议。 专家委员会1993年2月9日的第一份中期报告得出结论:设立一个特设国际法庭来审判发生在前南斯拉夫的暴行行为人“将符合其工作方向”。秘书长的一份报告也传达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联合主席对设立这样一个国际法庭,来处理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支持。 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指定的报告员及法国和意大利的法学家委员会,随后转交了有关即将设立的特设法庭的几份规约草案建议。秘书长在这些草案的基础上,于1993年2月22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确定前南斯拉夫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后,安全理事会决定设立一个国际法庭,作为一种有效的措施,以遏止犯罪活动,将责任人绳之以法,促进恢复和维护和平。安全理事会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决议根据第七章一致通过了秘书长的报告和所附的《国际法庭规约》(《规约》)。 《规约》起草者明确表示,要避免使之成为自成一体的刑事法典。相反,他们将一系列定义非常广泛的罪行的管辖权赋予了法庭,而这些罪行的具体内容则要到国际习惯法中去找。法庭虽然承认具有约束力的条约法也可为其管辖权提供依据,但在实践中却总是认为所涉条约规定也具有习惯法性质。采用这一办法后,《规约》第2、3、4和5条以非常笼统的方式列出了法庭管辖权范围内的罪名。 第2条授权法庭审判在国际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人。第3条赋予了对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和习惯的其他行为的管辖权,其中包括违反关于国际冲突的海牙法律的行为,除公约列为“严重违反”行为之外的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以及违反适用于国内冲突的某些规则的行为。 《规约》第4条源自1948年《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了独特的主观要件,即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 第5条赋予了法庭对危害人类罪的管辖权,规定危害人类罪的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构成对平民大规模或有系统攻击的一部分,却犯下该条规定的一起或多起罪行。《规约》赋予的管辖权仅限于那些在国际和国内武装冲突中犯下的危害人类罪,这与习惯国际法有所不同。(武装冲突的存在是法庭行使管辖权的一个先决条件。)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已通过其判例,细致地阐述了其《规约》规定的犯罪要素,如“严重违反”的概念,危害人类罪的客观和主观因素,灭绝种族罪定义范围内的受保护群体,特定罪行的定义,其中包括对酷刑、消灭、奴役和递解出境的定义。

浅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

浅析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其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关乎国际义务与国家主权的均衡协调;《规约》对于管辖权补充性原则进行了多层次的规定;针对检察官重复启动调查、起诉程序以及修改、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较严重的指控的权力,应当实施限制次数和间隔时间的制约措施。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 1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背景与意义 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追究个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该法院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及其相关文件为国际法渊源,被誉为“国际法领域自联合国成立以来最具有创新意义和最令人振奋的发展”。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管辖权所不同的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确立了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即将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管辖权作为特定情形下对国家司法管辖权的补充,避免形成凌驾于国家主权的国际司法特权。该原则涉及规约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是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主权之间发展合乎国际法基本规范关系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中最复杂、最敏感的问题”。该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将直接关系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声誉和效能,决定着法院在追究和惩治“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正义性和正当性,成为规约序言中所宣示的“决心保证永远尊重并执行国际正义”精神之试金石。 国际刑事法院诞生至今不足5年,不仅内部机构(包括院长会议;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的工作机制有待调适,而且其与世界各国(包括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其他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关系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因此必然需要经历一个痛苦而漫长的磨合期。管辖权是体现国家主权的必要范畴,而司法管辖(特别是刑事司法)是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在范围上是不同的,但是两者之问的关系是密切的;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是以它的主权为依据的。”但是,“在实践上管辖权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既关系到国内法,同时也关系到国际法。”因此,研究、探讨乃至实践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时,应当始终秉承国际义务与国家主权均衡理念,努力达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彼此互补、善意共存、精诚协作、正义至上的境界。

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_高铭暄

法律科学 1999年 第6期(总第100期)  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 高铭暄 王秀梅 [摘 要] 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既有别于国际刑事管辖冲突,亦有别于区域 刑事管辖冲突。在解决我国区际刑事管辖法律冲突时,可以以犯罪地原则为主,只要 行为或结果在一地区内的,该地区即具有管辖权;辅之以居所地身份原则,即当犯罪 地原则在适用中出现障碍时,可以考虑适用行为人居所地的身份来确认刑事管辖权的 行使。在具体适用中,应体现国家主权、各法系平等、互惠、参照国际条例或惯例、维 护人权和便利诉讼等原则。 [关键词] 区际刑事管辖 法律冲突 犯罪地原则 居所地身份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内地刑法)与特别行政区刑法之间的适用问题已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尤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这个问题愈发突显。由于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的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1,因此,当某种犯罪跨越于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之间时,便引发了地区间的刑事管辖冲突。这种冲突既有别于国际刑事管辖冲突,又不同于区域刑事管辖冲突,而是发生在主权国家内部的区际刑事管辖冲突。那么,如何界定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以及如何确定这种冲突解决的原则成为亟待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一、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 (一)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界说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主权原则派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通过国内刑事立法确立其刑事管辖权,以解决一国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适用于什么人犯罪的问题。这个概念形式上似乎只适用于一种社会制度、一个法系的国家,对于一种社会制度、多个法系,或者多种社会制度、多个法系的国家是否适用呢?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即为一种社会制度、多个法系的国家;而我国则是两种社会制度、三个法系o 1 《香港基本法》第2条;《澳门基本法》第2条。 o两种制度,是指内地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是资本主义制度;三大法系,是指内地具有的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保留和继续适用英美法律体系;即将建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则属于大陆法系。

大国情结与国际法研究的学术心态_从中国对国际司法的消极心态切入

2009年第2期 山东社会科学 No.2  总第162期 S HANDONG S OCI A L S CI E NCES General No.162 大国情结与国际法研究的学术心态 ———从中国对国际司法的消极心态切入① 姜世波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 264209) [摘要] 近年来国际司法机构出现了“扩散”的趋势,但中国至今仍然置身于这些司法 机构之外,其根本原因是大国情结使然。大国情结还使我国三十年来的国际法学研究表现为 只注重短期的实用主义而忽视基础理论研究,导致缺乏主体性意识,丧失平和的心态和科学 态度,不能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等弊端,这些都是需要反思和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驱除的。 [关键词] 大国情结;国际法院;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9]02—0033—04 一、国际司法的繁荣与中国的冷漠 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今,随着众多弱小民族国家的政治独立,国际政治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冷战结束后多极格局的形成,使国际间的对抗日趋缓和,诸多国际共同问题解决的日益迫切,使全球和地区间合作不断加强,国际法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国际法的调整范围日益扩大,不仅国际法在数量上的发展令人瞩目①,而且也有质上的变化,其中一个显著的标志是:国际司法机构的数量迅速增长,从只有一个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法院,发展到10余个国际司法机构。这些机构既有全球性的,如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等,又有诸多地区性的,如欧洲人权法院、欧洲初审法院、欧洲法院、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院、比荷卢经济联盟法院;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法庭、马格里布联盟法院;美洲法院、美洲人权法院、安第斯法院;非洲人权法院、东非和南非共同市场法院、非洲公司法统一组织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等;还有为解决特定问题而成立的临时法院,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等。这里且不说地区性法院(庭)因各成员间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因依赖性和地缘性趋近而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和有效性,就全球性公约而言,国际参与性也越来越普遍。以下仅就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作一简单考察。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虽然以自愿为基础,但接受其强制管辖的国家到2004年7月已经达到65个,法院从1947年5月到2008年2月,已受理案件137起,其中近半数是在冷战结束后提起的。在国际法院2006-2007年度报告中,法院感叹“2006-2007司法年度是繁忙的一年,有5个案件在同时接受审理,2007-2008司法年度也将是非常充实的。”②而且法院“采取若干重大步骤,以提高效率,使自己能够应对稳定增加的工作量。”③有学者将中国对国际法院的态度分为五个阶段,其中把1978年至今分为两个阶段:从1978年到1989年中国开始重视国际法院的作用并且积极参与国际法院的活动,但从总体上说仍对国际法院的诉讼管 ①收稿日期:2008-08-20 作者简介:姜世波,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 ①据联合国的统计,截止到2005年1月,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保存的国际条约的数量达到158,000个,2,200卷;多边法律文件截止到 2006年1月1日超过517件,内容涵盖人权、裁军、商品贸易、难民、环境和海洋法等诸多领域。而且,这些条约的数量一直在稳步增长。(参见联合国国际法网站:htt p://https://www.360docs.net/doc/7112536398.html,/English/overvie w.as p,2008-2-28) ②《国际法院报告(2006-2007)》(中文本),第21段。 ③同上,第22段。 33

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程序规则

程序规则 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 2017年11月 北京海牙 “Any international justice without Chinese participation will not be a true global effort.” 1

第一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竞赛目的 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Chinese Moot,下称“中文赛”)旨在通过虚拟案件模拟国际刑事法院(下称“法院”)的审判活动: 1.鼓励国际法、刑法和其他学科的学生以及业界更好地了解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法院的职能和规则; 2.促进高校与法院以及其他国际法庭、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 3.在中文语境中传播国际刑法以及国际司法机构的价值,并以此助推国际法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 4.推动国际刑法和国际法法理的发展; 5.提高学生的书状撰写能力和庭审抗辩技巧。 第二条比赛组织 (一)中文赛由中国国际刑法青年学者联盟(下称“主办方”)与中国人民大学共同组织。国际刑事法院对中文赛的举办提供协助。 (二)中文赛分为正赛、半决赛与决赛三个阶段,其中正赛与半决赛在北京举行,决赛在海牙举行。 第三条规则适用 (一)中文赛的全部比赛阶段均受到本《程序规则》的规制。所有参赛队伍应遵守《程序规则》。 (二)所有参加中文赛的参赛队伍被推定知晓《程序规则》的内容。 (三)组委会应该谨慎、严格的按照《程序规则》开展工作,做出各项决定与安排。 (四)如果赛队于组委会的决定与安排有异议,且该决定与安排有可能对赛队构成显失公平,组委会可以召集由奇数名资深的法官组成的临时仲裁庭考虑赛队的复议请求。赛队的复议请求必须在组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且列明复议理由与诉求。组委会将该复议请求连同组委会的决定一同交由临时仲裁庭进行裁定。临时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定为最终决定,各方均应予以尊重并遵守。

中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_上_

朱文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自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成立以来,批准和加入该国际法院的国家已达104个之多。我国由于一些具体问题的考虑,至今还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尽管不是缔约国,中国应对《罗马规约》中的规定,其中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以及国家与法院问题等,都要进行细致研究。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涉及国家主权。加入还是不加入,或是什么时候加入?主要应从如何对维护国家主权更为有利方面来考虑。《罗马规约》在国际法上比较特殊。它里面关于法院管辖权及其他方面的规定,就是对非缔约国也会产生影响。对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应该有一个权衡,应该在弄清法院管辖条件,起诉启动机制以及程序特点的基础上,对我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作出一个客观的结论。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中国;加强国内立法中图分类号:DF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7)10-0141-06 中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上) 作者简介:朱文奇(1953—),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刑法研究所负责人、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于1995~2002年在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工作,先后担任法庭法官的助理法律顾问、检察长办公室法律顾问及上诉检察官。 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生效以来近5年的时间里,已有104个国家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中国在对《罗马规约》1998年8月表决时投了反对票。现在,尽管世界半数以上的国家都成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我国仍然还未加入该刑事法院,在法律上属于 《规约》的非缔约国或第三国。中国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中国原则上一直支持成立一个独立、公正、高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罗马规约》的最初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进行讨论的那一刻起,中国就一直积极参与为成立国际刑事法院而召开的所有筹备会议,并就所有案文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中国对《罗马规约》最终文本的通过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作出了相当的贡献。 批准和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国家已达104个。也就是说,世界上已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已经加入了《罗马规约》。尽管中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但《罗马规约》中的不少规定,例如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规定以及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与司法协助问题等,都会对第三国产生影响,因而值得予以细致的研究。 我国如何应对国际刑事法院?是否应参加国际刑事法院? 这个问题说到底,就是如何在建立一个强有力、独立和高效的司法机构、以便能够起诉和惩治国际严重罪行和如何能保证尊重本国主权之间取得平衡。如果更简单点,就是我 国是进去的好,还是不进去为好?具体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际刑事法院组织的性质是刑事管辖机构,它涉及到国家主权。 如果决定不进去,为的是维护国家的主权,不需要承担义务,因而你管不了我。但不同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章程规定。具体到国际刑事法院这一组织,是不是如果我不进来,你就一定管不到我了呢? 第二,如果我不进去,你仍然管得到我,而且我作为第三方仍然还得承担。 事实上的义务,那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就得权衡一下:进去后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对我维护国家主权是否有帮助作用呢? 第三,加入国际组织的结果,是享受该组织规定的权利,当然也要承担该组织规定的义务。那么,国际刑事法院组织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我们需要作哪些准备呢? 回答以上这三个问题,就需要首先对我国在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有一个了解,另外还需要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起诉启动机制以及该法院所设机制的特点等。只有在对这些问题搞清楚后,才能对我国是否应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得出一个客观的结论。 一、中国反对《罗马规约》的原因 中国至今还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对于这其中的理由,我国外交部的副部长、也是当年参加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外交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王光亚大使在1998年7月就新华社记者提问时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法律园地湖北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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