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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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作者:牛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

摘要合议庭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最主要形式,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合议制度的优势在于发挥集体的作用,集思广益,最终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也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致产生了许多问题,我们需要深思其成因及改革的方法,使合议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在审判中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

作者简介:牛敏,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49-02

合议制是民主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它满足了社会公众及诉讼当事人对司法认识及裁判的一般需求,亦有利于避免审判组织运行中出现的司法擅断的弊端。实行合议制度是各法治国家司法文明的体现之一。但是,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特殊背景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我国的合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一、刑事合议制度的概述

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的法庭组织形式有独任庭和合议庭。《辞海》对合议的解释是: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多人共同商量讨论”是与一人独自决断完全相悖的决策模式。从现代意义上理解,合议就是集体决策。我国的合议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一项集体审判的制度。所谓合议制度,是指3名以上的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依法集体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制度。

合议制度的优势在于发挥集体的作用,集思广益,最终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也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并在合议庭评审笔录上记载。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因而导致诸多的问题。

二、刑事合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形合实独,合而不议

表面上合议庭全体成员要共同参与、集体决策,而实际上是承办人一人独揽大权,很多时候决定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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