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必背)

国际经济法(必背)
国际经济法(必背)

《国际经济法》(期末必背)

*1、试述国际投资法律秩序的变革

自由化、权益保护、争端解决

(1)投资自由化与外资准入管理

放宽外资准入的同时,维护本国的安全和利益,促进本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投资保护与东道国权益保护

新一代投资条约应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的同时,也给东道国的管理措施预留相应的空间

(3)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

投资者保护和东道国权益保护间合理的平衡;欧盟:投资法庭

*2、试述中国在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中的地位于作用

参加维护、改革、倡导促进

(1)中国现行国际秩序的参加者与维护者

对于有利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国际秩序与规则,我国坚定地予以维护。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同时也是受益者。

(2)中国是旧的不合理秩序的改革者

对于国际经济秩序中某些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中国力促其改革。“二战”后形成的国际经济秩序有发达国家所主导,其中有些制度和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需要对其改革。改革和完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不意味着另起炉灶,而是推动它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3)中国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国际规则的秩序倡导者和促进者

中国一方面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另一方面也顺应时势,发展区域合作与安排。中国作为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在某些方面发挥着自己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4、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和含义、构成要件以及根本违约情形下受损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1)含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去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构成要件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3)救济措施

解除合同:受损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合同提供的货物或支付的加快;若双方都需归还,必须同时归还。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额应与因违反合同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的可能损失;受损方应采取何况措施减轻损失;若为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应予扣除实际履行: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5、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的担保义务

(1)品质担保义务

I概念: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以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视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

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

包装。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

不符合同的责任

II责任期间:卖方对货物不符负有责任的期限,一般以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为界限,即卖方对风险转移以前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负有责任,这包括货物不符在风险转移前已存在但是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出来的情况。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III货物检验问题:卖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2)权利担保义务

I概念:权利担保义务指卖方应保证其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权利。

II除外情况:

a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b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c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d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III法律适用

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6、《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主要规则(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制度)

*7、简述国际货物运输领域中,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基础。

(2)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各方相互间以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基础。包括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或之时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表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如实说明;信守保证: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法律上模式,被保险人承诺作为或不作为某行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损失补偿原则: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后,保险人必须按照合同对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及时赔偿。

(4)近因原则: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8、简述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内涵

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或其他基础交易是相互脱离的和独立的,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石。

(1)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开证行不能利用买方根据买卖合同对卖方所拥有的抗辩对抗受益人,受益人也不能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开证行接受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2)信用证独立原则也适合于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不能以其对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请求或抗辩来限制或阻止银行付款。(3)信用证独立原则也适用于受益人:受益人只能依据信用证条款享有信用证项下的权利。

*9、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成员向另一成员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它对本国国民提供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予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

(3)透明度原则:各成员以本国语言公布并有效实施的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取得、实施与防止滥用的法律法规、司法终审裁决以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决定,并有义务向TRIPS协定理事会通报这类法律法规

(4)平衡保护原则: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和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等。

*10、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基本类型

(1)普通许可协议:签订技术转让许可证协议后,许可方自己仍有权使用这项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也有权再与其他人装订同样主题的许可证协议,把同样的技术给其他人使用。

(2)排他性许可协议: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和许可方都可使用该许可项下的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但许可方不得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3)独占许可协议: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对转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

(4)从属许可协议:也称分许可,指被许可方将其得到的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的交易方式。

(5)交叉许可协议:技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双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提供给对方使用,其实质是双方或更多方各自以自己的技术,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交换技术的使用权。

*11、试述特许协议及其法律性质

(1)特许协议概念:是指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2)特许协议法律性质

I特许协议应属于国内法契约。特许协议都是根据东道国的立法(如石油法、矿业法等)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具体内容,并经东道国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而成立的。协议的一方虽为东道国政府,他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但凡不是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均不属国际协议或条约,不受国际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

II至于特许协议是公法性质还是私法合同性质,在学说、实践上还有很大分歧。如法国认为是行政契约,英美普通法国家认为是政府合同,是普通契约。

*12、简述BOT的概念及特征

(1)BOT的概念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BOT的特征

I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基础设施一般建设周期长,耗资大。一些国家政府不愿增添债务负担,就用BOT,促进政府与私营企业合作,代替政府筹资建设的原有方式。

II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通过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

III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13、理解掌握和运用项目投融资所涉及的合同结构

(1)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层次一: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

层次二: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Ⅰ.完工担保协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协议。

II.投资协议:贷款人要求主办人和项目公司签订的协议。

Ⅲ.购买协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协议。

(2)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包括贷款协议、远期购买协议、担保协议)

层次一:贷款协议。

层次二: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通常采用“提货或付款协议”方式,又称“绝对付款协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协议卖出产品,用所得的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层次三: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承担的必须付款的义务,而由项目公司将提货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为该协议提供的担保,一并转让给贷款人

(3)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包括贷款协议、远期购买协议、项目产品转售协议、担保协议)

层次一:贷款人与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贷款。

层次二:金融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金融公司把从贷款人那里借到款项支付给项目公司,作为日后购买项目公司产品的预付款。

层次三: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产品,金融公司则按提货或付款协议将产品转售给第三人,以所得的货款偿还贷款。

层次四:主办人就项目公司依远期购买协议交付产品的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就购买人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项目公司再将此项担保权益转让给金融公司。最后,金融公司将上述提货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提供的担保全部转让给贷款人。

*14、试析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

(1)公平公正原则的解释

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上,不同投资仲裁庭对该待遇标准的解释不一。倾向于在东道国主权与投资者私权之间维系某种平衡的仲裁庭乐于对该待遇条款进行有节制的解释,而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私权的仲裁庭则更乐意对该条款进行宽泛的解释。

对该待遇条款是从严还是从宽解释,其法律后果有很大不同。从严解释可以抬高投资者向东道国索赔的门槛,达到限制投资者依据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向东道国索赔的目的;从宽解释则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仲裁庭对东道国政府行为的审查,降低了投资者索赔的门槛,使公平公正待遇成为投资条约中投资者最容易获得索赔的条款,易于导致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的失衡。(2)现行观点主张

国际投资法学界及投资仲裁实践提出下述观点和主张:将公平公正待遇解释成国际习惯法所要求的最低待遇标准,为该标准的适用设立一个较高的门槛;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不能被视为无所不包的能够抵消投资条约中其他条款效力的条款;该待遇标准不能被视为超出或高于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的要求;应当为该标准确立一些界定其内容的要素;应确保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独立性,违反投资条约中的其他条款或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的行为,并不能被认为构成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违反。

(3)国际解释

这些观点和观点已经在NAFTA缔约国关于其投资章节第11章的解释和新一代的美式投资条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反映。

最新缔结的《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投资章节采用了与传统欧式协议和美式投资条约不同的立法方法,试图从内涵的更精准化角度解决日后公平公正待遇解释上的混乱,直接规定,如果缔约国采取一项或一系列措施属于明确列举的五种情形或缔约双方随后约定的其他措施或系列措施的情形,则构成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违反。

(4)我国解释

中国签订的投资协定中也有规定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但对该条款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有加限定词,有的没有。鉴于上述

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上对该待遇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分歧,我国今后在缔结条约时应明确该待遇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借鉴《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对公平公正待遇明确加以列举和界定,以既有益于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也为维护我国为投资东道国的权益留有余地。

(5)意义

虽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各国对公平公正岛屿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存在不少分歧,但是将该待遇标准订入投资条约仍然具有一定意义:它作为一个基本的标准可以确定条约的基调,也可以作为解释条约的辅助因素,或填补条约及有关国内立法的漏洞,也就是说,由于该标准的模糊性,使其可以灵活解释,达到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目的。

*15、简述国际货币制度及其主要内容

(1)概念:国际货币制度是各政府对货币在国际范围内发挥货币职能所确立的原则,采取的一套规定、做法和制度。

(2)主要内容

a各国货币比价的确定,包括汇率确定的原则、波动的界限、调整的幅度等;

b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外汇管理;

c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以及储备资产的供应方式;

d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包括国际收支逆差国和顺差国所承担的国际责任;

e国际金融事务的协调、措施和有关的管理工作,包括有关国际支付的协定、惯例、组织等,维持有秩序的汇兑制度。

(3)意义:国际货币制度的确定既有某些习惯做法逐渐发展为各国共同遵守的程式而形成制度的方式,也有各国签订国际条约共同创建一种体制并随时间的推移不断给予修正与发展的形势。

*16、试述国际商业贷款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

(1)概念:陈述与保证条获是借款人对与贷款有关的事实,包括法律、财务、商务等状况作出说明,并且对说明的真实性或者对自己承诺的其他义务作出保证。

在实务中,这一条款在设计时并不一定严格区分什么是陈述、什么是保证,而是分门别类地阐明相关事项,有时甚至包括约定事项。如规定“借款人陈述与保证如下: ....或者“借款人陈述、保证或约定如下: ...概括而言,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法律保证与商业保证。另外在陈述与保证项下通常还涉及持续保证条款。

(2)具体内容

i法律保证主要包括: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如说明借款人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经济实体且资信良好;借款人的授权和权限,如已经取得必要授权许可以及在外汇管制方面的批文;借款人债务的合法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ii商业保证,是借款人对自身财务与商务状况的陈述与保证。主要包括:借款人对近期财务记录的真实性的说明:对是否涉诉、举债的说明:为第三人提供担保以及为其自身资产设定担保的情况说明:信息备忘录基本正确,没有误导和重大遗漏:合同或其他债务没有发生重大违约等。

iii持续保证条款,指的是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不仅要在签订的时候是准确无误的,并且保证在整个贷款协议存续期间都要保持正确无误,否则将构成违约。

(3)作用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a它是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因为它列明了发放贷款的合同基础,即借款人所负债务的合法性、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符合放款要求等。b 陈述与保证的内容通常是实际调查的结果,可以在放款前发现借款人存在的问题,从而保护贷款银行的权益。c当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失实时,借款人将处于违约状态,贷款银行可以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17、简述独立保证、让与担保

(1)独立保证:独立保证即保证合同独立于贷款协议而单独存在,是否承担责任完全取决于保保同自身的规定。受益人的付教请求只要符合保证的规定,不管基研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不管债务人是否实际违约,担保人均应承担无条件的立即修付义务。目前,在国际融资实践中,独立保证的存在形式主要有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存在形式:a见索即付保函:指由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指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

知,以及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付款承诺。b备用信用证:是应借款人的要求,由担保人(即开证银行)出具给贷款人(受益人)的、保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c安慰信或称安慰函:一般是由母公司 (金融机构) 或者一国政府向贷款银团表示,对于贷款银团发放给发信人子公司或者个公共实体的贷款,表示支持并愿意敦促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

(2)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将一定财产作为担保让与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应返还标的物的担保方法。

担保标的:从理论上说,任何财产均可作为让与担保的标的。但是,在国际银团贷款实践中,常见的让与担保的标的是收人的让与,即借款人将其依特定法律关系对于第三人所能收取的金钱转让给贷款人作为借款担保,也就是所谓的应收账款的让与。

条件:收入让与担保有效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让与合同依其准据法有效;二是借款人要通知第三债务人或取得其同意。收人让与生效后,第三债务人即有义务依照合同规定,在每支付日期,或借款人不履行,或贷款人要求时,将其应支付给借款人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贷款人。

*18、试析国际项目融资的特征及其基本法律问题和合同结构安排

(1)特征

国际项目融资是投资者对一个大型工程项目贷款或投资,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再用项目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来偿还融资者的投资或贷款,或用该项目经营收入,来偿还该项目的投资。其特点有:投资风险大、投资期限长、收益的长期性、高回报率、一定程度上稳定性等。

(2)基本法律问题

i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展开

一是投资者如何收回投资,并获得利润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

二是项目发展商为完成项目并使其转入商业运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

ii补偿问题

贷款银行对项目融资后,如果项目不能完工或者项目不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最终导致不能还款,或者担保不能兑现时,在法律上涉及到的问题就是如何进行补偿。

iii项目融资的追索权问题

项目融资的追索权是指项目的投资人因未如约获得项目运作的经济效益而对项目经营方提出的赔偿的权利。

(3)合同结构安排(同13)

国际项目融资的结构(发起人、项目公司、项目经营人、产品购买人、项目投资人、担保人等)

a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贷款协议与担保协议

b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贷款协议、远期购买协议、担保协议

c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贷款协议、远期购买协议、项目产品转售协议、担保协议

*19、试述不同的跨国所得的跨国征税协调原则

(1)跨过营业利润的征税协调

常设机构原则: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所得的利润除外。是各国在双重征税协定中普遍适用的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各种跨国营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一般规则。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或作业场所、矿产、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确认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运用引力原则与实际联系原则。确定常设机构应所得的额运用独立企业原则与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2)跨国个人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a关于跨国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一般规则:固定基地原则: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应由其居住国一方课税,但是,如果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作为来源地的缔约国另一方有权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哪部分所得征税。

b关于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一般原则:在个人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协调方面,各国税收协定的实践比较一致。一般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的非独立劳务收入,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c对于有关特定人员的跨国劳务所得的征税规定:有关这些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可参见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中的规定

(3)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税收分享的协调原则:即规定对跨国姑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国征税,也可以在收入来源地国一方征税(但经合组织范本对跨国特许权使用费主张应由居住国独占征税)。

(4)跨国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和其他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a跨国不动产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一般均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

b跨国财产收益征税权冲突的协调: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利益,可由不动产所在的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c其他跨国所得的征税权冲突的协调:未明确规定;经合组织范本:仅由跨国所得受益人的居住国独占课税;联合国范本: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双方的课税利益。

*20、案例分析复习习范围:

涉及国际贸易法包括《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则、国际贸易术语、提单、信用证涉及国际项目投融资(BOT)法律问题包括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贷款条件、担保等法律问题

一、《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则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的标准是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在不同的缔约国

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首先要有要约,即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该建议包括拟将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法),并且表明建议人在建议得到同意时,愿意接受建议的约束。要求从送达对方开始生效。在有效期内,要约人要受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若在要约有效期内对要约内容表示接受(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的条款便成为合同的条款。

承诺的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但是承诺生效必须满足相关的法律条件。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用规定的传递方式表示其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以要约的条款作为合同的条款。承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亦同时成立。

3、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义务

I卖方的义务

《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1)提交货物与移交单据的义务

1)交货地点:《公约》第31条规定:“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2)交货时间:《公约》第33条规定:“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

何时候交货;或者

(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3)单据的交付:《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2)担保义务

卖方除了承担交货和移交单据的义务外,还应承担担保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公约》第35条规定:“(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一些销售合同在规定对所出售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的同时,常常列入免责条款,免除卖方在品质担保方面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免责条款的存在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同时也出现了某一方滥用权利违背诚信,以隐蔽方式把这类条款强加给对方之类的问题,是交易显失公平而对弱势方造成损害。因此,许多国家制定强行法,限制免责条款的效力。那么,这些国内法中限制免责条款的强制性规定是否适用于《公约》所调整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35条第2款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减轻或免除卖方的担保义务。但应该注意的是,《公约》不调整有关合同效力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免除担保和义务条款的效力问题发生争议,除另有规定外,应由冲突规范指引,依据有关国内法处理。

2)权利担保义务。《公约》第41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42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II买方的义务

《公约》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4、根本违约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给予了定义。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第26条)

5、损害赔偿

I损害赔偿权的行使

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他在合同和《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均可按照《公约》规定要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损害赔偿以发

生违约行为为前提,而不管该行为的当事人是否有过失。

守约一方享有的请求损害赔偿权利不因其采取了其他补救方法而丧失。为了维护守约方的利益,《公约》对违约行为规定了多种补救方法。比如,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交付替代物或对货物进行修理、补救、减少价金等救济措施;在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实际履行,给买方一段合理额外时间让其履行义务,要求支付利息等。并且,当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根据《公约》规定,不管守约方采取了上述哪种救济措施,都不丧失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守约方可以在采取其他救济方法的同时,采取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

II损害赔偿的范围

《公约》的损害赔偿制度有如下特点:(1)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利润损失。(2)违约一方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相等。这一规定是要使受害一方的经济状况与合同假如得以履行时他本应得到的经济状况相同。(3)违约一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以预料的为限。(4)受损害一方承担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由于受损害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

III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当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受损害一方进行替代交易情况下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2)当合同被宣告无效,受损害一方未进行替代交易情况下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公约》第76条规定:“(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二、国际贸易术语

1、见上表:注意风险转移

2、三类保险的注意点

三、提单

1、以提单为代表的运输单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着突出作用。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主张占有权和支配权。提单一旦签发,对货物的处置必须经过提单持有人的同意;同时,提单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2、提单的物权凭证这一法律特征与CIF术语结合得尤其紧密。因为在CIF合同中,卖方一旦按照合同规定在转运港将货物装船,并将全套合格单据交给买方,就完成了其交货义务,无需以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为前提。这种做法被称为“象征性交货”。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与合同相符,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或灭失,买方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因为在CIF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四、信用证

1、卖方在交付货物后即可得到货款,买方在得到单据后才像银行偿付,有一定期限的信贷

2、保兑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的银行。独立于信用证,承担首先付款的责任。

3、电报索付条款:议付行可当天去电要求付款行偿付,再航寄跟单汇票。

4、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均为不可撤销

5、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交付时,买方九承担了开立信用证的义务,如不开立,即为违约,卖方可以不履行交货义务,还可以请求买方赔偿损失

6、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卖方装运日期前开出信用证,否则卖方就有权以买方违约为理由,拒绝交货,赔偿损失,或要求买方相应延长装运期限

7、卖方不得越过银行要求买方付款,除非付款银行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8、开证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承担赔偿责任

9、议付行承兑或支付汇票后,享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但是保兑行没有追索权,且与受益人构成连带付款关系。

10、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相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11、严格相符原则,关于不符点买方可以书面声明并列明;银行可以主动征询,但无义务

12、审单期限:五个工作日;可以自行决定与卖方联系撤销不符点,但不影响五个工作日计算

13、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尔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不理会。

1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存在欺诈行为,银行可不顾单证相符而拒绝付款

15、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例外:如果议付行、指定行、保兑行或开证行已经对受益人进行了议付或付款,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也无权请求司法机关终止支付,而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16、信用证欺诈的认定:(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征申请人或致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五、涉及国际项目投融资(BOT)法律问题

六、项目融资

七、银团贷款

八、贷款条件

九、担保

1、《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

(1)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没有要求MIGA在作出向投保人赔偿的决定之前须征得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使得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求偿关系,转变为国际组织与成员国的求偿关系,从而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与费用,并由此增大了东道国的风险,但这正是设立MIGA的初衷。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虽增加了风险和负担,却改善了本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引外资。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条件

(1)主观要件—当事人资格: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应为缔约国或其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当事人另一方必须时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主观要件—当事人的同意。

(3)客体要件—争端的性质:“限于直接因投资产生的法律争议。”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的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解答 第三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3.1复习笔记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方面,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对合同的成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1.有关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1)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①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 在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除民法典外,还制定有单独的商法典。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商法,商法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针对商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②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货物买卖法。典型的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 (2)中国的立法模式 ①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民法通则》对货物买卖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合同法》的规定较为详细。 ②当涉及国际货物买卖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外,还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③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我国当事人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适用的法律。对于公约的未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海牙公约 两个海牙公约的核准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统一化和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这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 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 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③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有些条文含义不清。 因此,参加这两个公约的国家为数不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①公约的宗旨和结构 a.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b.公约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第一、第四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第三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 ②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以下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 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问: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简单说吧,国际法的事情,归外交部管,国际经济法的事情,归经贸部管,表达的清楚么?比如说参加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做生意的事情,在咱们这里就是国际经济法课讲的,由经贸部管的.其它问题都是国际公法的事情,由外交部管,如两个国家的关系,关于两国边境的事情等. 一、分批交货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日,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与pg&公司签订了一单货物销售合同,由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向pg&公司出口500套电脑配件,共计10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2004年5月1日,发运第一批货物,2004年12 月1日,发运第二批货物. p&g公司预付款40万美圆,余款在p&g公司提取每批货后的10 日内,各电汇30万美圆给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又与福莱特斯商业广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将这2批货物卖给了福莱特斯商业广场. 合同订立后,p&g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2004年6月12日,p&g公司收到货物.但是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p&g公司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并 且要求p&g公司赔偿未能给福莱特斯商业广场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么,如 果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该当如何? 3、最终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都不履行了,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5、p&g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 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5、p&g公司不负该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p&g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并且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国际经济法概论1-答案_百度文库

全国 2013年 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小题,每小题 1分,共 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规范是 C A .有约必守原则 B .全球合作原则 C .经济主权原则 D .公平互利原则 2.关于普遍优惠制,下列说法错误 .. 的是 B A .体现了公平互利原则 B .具有互惠的特征 C .是否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主动权掌握在给惠国手中 D .要求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而不是歧视性地给予少数几个发展中国家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接受 B A .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B .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C .不可以撤回,但可以撤销 D .不可以撤回,也不可以撤销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下列关于逾期接受的说法,错误 .. 的是 B

A .逾期接受原则上有效 B .如发价人毫不延迟地通知被发价人其接受逾期接受,则该接受有效 C .如发价人接受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到达发价人之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D .如因传递原因导致接受逾期,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向被发价人表示拒绝,否则该接受有效 5.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 ,买方责任最小的术语是 A A . DDP B . EXW C . FOB D . CIF 6.下列关于汇付的说法,错误 .. 的是 D A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 B .汇付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C .汇付一般包括汇款人、汇出行、汇人行和收款人四方主体 D .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7.下列关于托收的说法,正确的是 C A .托收属于银行信用 B .实践中一般使用光票托收 C .调整托收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D .承兑交单比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要小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作业(2)

姓名:陆倩芸班级:法学n091 学号:200945629116 第三章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放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时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2,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不予以登记。 二,判断题 1,备用信用证是指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债务,则由开证行给予补偿。(√) 2,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通知行和信用证受益人。 解析: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信用证受益人。 3,GA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 4,GATS由序言、6个部分的8项条款和29个附件组成。(×) 解析:GATS由序言、6个部分的29项条款和8个附件组成。 三,单选题 1.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额保险的条件是货物发生了:(B) A.实际全损B.部分损失 C.共同海损D.推定全损 2.下列选项中,属于共同海损损失的有(B) A.某远洋货轮的船上载有牛羊,但由于饲料被吃光,为补充饲料绕航停靠港口引起的费用增加

B.在船舶由于遭受海上风暴导致燃料不足的紧急情况下,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物料和材料而造成的损失 C.某远洋货轮运输途中因遭遇雷击导致失火,经过船员用灭火器全力扑救将火扑灭,后经查发现有一批布料被烧毁,该被烧毁的布料的损失 D.由于发生共同海损事故,使航程延长而发生的船期损失 3,凭跟单汇票或只凭单据支付货款的信用证称为(A)。 A、跟单信用证 B、光票信用证 C、即期信用证 D、远期信用证 64,下列选项中哪种信用证和一般信用证不同,其并非一种支付方式,而是一种银行担保?(A) A、备用信用证 B、保兑信用证 C、不可撤销信用证 D、不可转让信用证 四,多选题 1.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后发现的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卖方应当承担责任?ABD A.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 B.货物不符合同是因货物的包装不当所致 C.货物不符合同是因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 D.货物不符合同是因卖方违反了货物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特定质量的保证 2,在信用证交易中,下列哪些情况属于银行免责?(CD) A、提单在银行业务往来传递中丢失 B、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全套提单的情况下,对仅提供正本提单的受益人承兑并付款 C、对受益人付款后,开证申请人有证据表明受益人提供的提单表面符合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全) 按字母排序

1、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3、不可撤消信用证: 4、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5、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 7、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8、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 9、不质疑条款:是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0.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得到、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C 1、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3、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通常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常设仲裁机构:是依照国际条约或某一国内法组成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程序规则以及组织机构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D 1、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2、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3、电子单证:简称EDI,翻译未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4、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5、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款的一部分。 6、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7、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8、多边谈判是指:全体工作组成员,就申请方遵守与执行WTO规则的问题,与申请方谈判。 78、知识产权:狭义理解的知识产权只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也称著作权)两部分,而不包括专有技术。广义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对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三、案例选择题(共5 道试题,共40 分。) 1. 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CFR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出口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价格条件为CFR青岛;A公司应于1999年8月前装船,并在装船后2天内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A公司在7月底装船完毕。装船后第4天,船舶正准备启航,船舱内另外装运的易燃物品突然起火,并失去控制。为保护其他船舶和码头的安全,该船被消防当局凿沉。A公司即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以及凿沉事件通知了B公司。 A公司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作为卖主的A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公司仍应根据合同支付货款。 由于B公司是在装船后第4天才收到装船通知的,B公司认为A公司未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为此,B公司遂以A公司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认为,其已尽通知义务,而且即使按时通知也无法改变船舶失火和凿沉的事实,因此,风险应根据货物按越过船舷转移到买方的惯例由买方承担。 问: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项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A. A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 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1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1千吨,分10次运完。买方在收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 A. 买方A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3. 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与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 1). 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 A. 成立 2). 假设澳大利亚A&AT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B. 不受理 4. A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维护生命健康(认为含色素过高)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钦料征收附加税,事实上A国境内销售的易拉罐装钦料主要是B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但A国对境内销售的国产易拉罐装钦料并不征税。 B国认为其根据关贸总协定所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A国则认为其采取的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A国及B国皆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问: 1). A国采取的做法是否属于关贸总协定所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B. 属于 2). A国的行为是否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原则。 A. 国民待遇原则 B. 最惠国待遇原则 5. 2005年6月,中国A电子公司与美国B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参考答案一最新版本

.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注:本卷中出现的《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又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两者为同一公约的两个称呼 题目1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选择一项: A. 最惠国原则 B. 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C.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D. 公平互利原则 反馈 正确答案是:最惠国原则 题目2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个?() 选择一项: A.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 B.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C. 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D. 股票承销协议 反馈 正确答案是: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题目3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 选择一项: A. 股票和债券的买卖 B. 船舶的买卖 C. 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D. 电力的买卖 反馈 正确答案是:飞机零部件的买卖 题目4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 选择一项: A. 货物数量 B. 交货日期 C. 货物的原产地证 D. 货物质量 反馈 正确答案是:货物的原产地证 题目5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时,()不受此项行为影响。 选择一项: A.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条款 B. 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 C. 关于货物运输的条款 D. 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 反馈 正确答案是: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p219—p220):是指技术提供方将其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贸易,详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按照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授予、出售或者购买的一种贸易活动,其包括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两个方面。 4、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5、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是指为了减少在国际商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所设定的,不予相对方商议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条款。包括以下三种:【1】先决条件【2】

陈述与保证【3】非法行为 6专利进出口(p220):所谓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7、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p220):又称为技术贸易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体现在五个方面: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进一步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互利。(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 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 5、我国某公司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公司设在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网上作业1答案

1. 汇票的提示是指( B )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 A. 指定银行 B. 持票人 C. 出票人 D. 受益人 满分:3 分 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汇票的出票人是( B ) A. 买方 B. 卖方 C. 买方所在地银行 D. 卖方所在地银行 满分:3 分 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 的风险从( D )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A. 卖方交货时 B. 买方收取货物时 C. 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D. 合同成立时 满分:3 分 4. ( D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 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B.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C. 可持续发展原则 D. 最惠国原则 满分:3 分 5. 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个?(A) A. 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B.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C.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 D. 股票承销协议 满分:3 分 6. 风险转移指的是:( B ) A. 风险本身的转移 B. 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C. 风险本身及风险承担的转移 D. 风险不再发生 满分:3 分 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 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B ) A. 货物质量 B. 货物的原产地证 C. 交货日期 D. 货物数量 满分:3 分 8.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定,C组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何?( C ) A. CIF比CFR大 B. CFR比CIF大 C. CIF与CFR相同 D. 没有规定 满分:3 分 9.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合同被一方当事人宣告无效时,( C )不受此项行为影响。 A. 关于货物运输的条款 B. 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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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一)自然人 ①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应具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②有些国家对本国自然人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限制。 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属人法确定。 ④对于特殊权利能力,视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所在地法或契约准据法确定。 ⑤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少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交易安全,对属人法的适用给予一定的限制,而以行为地法作为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⑥任何自然人,如果不具有某国国籍,就是该国的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依据内国的

法律及有关的条约来决定的。 ⑦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的情况,通过国内立法或者缔结的条约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者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 (二)法人(legal person) ①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都有权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的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 ④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⑤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 1.成立说2.住所地说(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3.控制说4.复合标准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4条: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的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解答(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圣才出品】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3.1 复习笔记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方面,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对合同的成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1.有关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1)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①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 在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除民法典外,还制定有单独的商法典。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商法,商法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针对商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②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货物买卖法。典型的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2)中国的立法模式 ①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民法通则》对货物买卖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合同法》的规定较为详细。 ②当涉及国际货物买卖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外,还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③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我国当事人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适用的法律。对于公约的

未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海牙公约 两个海牙公约的核准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统一化和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这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 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 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③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有些条文含义不清。 因此,参加这两个公约的国家为数不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①公约的宗旨和结构 a.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b.公约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第一、第四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第三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 ②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以下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 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 ③公约规范的货物范围 公约没有从正面对货物给予定义,而是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国际经济法重要概念

重要概念: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就是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 3、国际货物贸易: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5、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为价格术语,是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6、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也即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 7、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交付货物的单证。 8、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9、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10、技术: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项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 11、技术贸易:指技术的所有者或持有者通过某种特定的形式,将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技术以及相关的权利有偿让与技术需求者的过程。 12、国际补偿贸易:指一方(设备出口方)向另一方(设备进口方)提供先进的机器设备或技术,另一方以一定期限内使用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方式。13、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定。 14、国际特许经营: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特许经营权,即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合同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并给予对方人员培训、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15、限制性商业条款:指在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由技术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施加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对被许可方的商业行为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 15、国际投资: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即一个国家将本国资本(包括货币、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有价证券等)投入到其它国家和地区。 16、国际BOT:指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外国私人投资者,该投资者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通过向用户收取使用费等来回收投资成本、清偿债务并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17、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流动,为了预防和补偿由于资本输入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本国投资者遭受损失而开办的一种政府保险。 18、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指在东道国遭受损害的外国投资者应首先尽可能地利用东道国的一切可能采取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手段,当东道国救济措施没有效果或遭到拒绝时,才能请求母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 19、卡尔沃条款:是一种契约行为,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合同中约定的,外国投资者同意放弃寻求其国籍国给予外交保护的权力,并只在东道国寻求补救的条款。 20、国际银团贷款:由一家或多家银行牵头,联合多家分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组成银行集团,各自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中长期贷款。 21、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22、国际证券: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的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23、见索即付保证:指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开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担保函,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无须先向债务人追索,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24、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25、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本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这一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26、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指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这一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27、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28、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29、国际逃税: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30、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自税法或税收规定的欠缺或含混之处,采取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轻或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行为。31、跨国联属企业:指分处在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群,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的企业。32、转移定价: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从事内部交易时采取的价格。33、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34、资本弱化:指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在国外联属企业中的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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