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的案例分析

意外保险的案例分析
意外保险的案例分析

意外保险的案例分析

没有谁会希望意外事故发生,但无论是此前震惊世界的马航客机失联事件,还是发生的韩国”岁月号“沉船事件,又或是不久前的天津爆炸事件和”电梯吃人“事件…这一切,无时不在提醒着我们”意外风险无处不在“,然而这句话的”道理大家都懂“,能真正做到规避意外带来的财产损失的风险,很多人都没有重视。

意外保险的案例分析

10月8日上午7时50分,广州南沙区金洲发生惊人的一幕。家住板头六街的2岁女童小熊从自家5楼窗台坠下,落在楼宇间电线上,随后又摔在楼下车上后滑到地上。幸好经医院检查,女童暂无大碍。据了解,清晨女童母亲外出,家中无人看护,才险些酿成惨祸。试想这个意外若真发生了生命惨剧……意外概率无法计算,但你能为自己做到的保护,不能只是顺其自然。

既然话题变得严肃起来,那小编就继续放送以下案例吧~

故事1:

客户李某于2012年2月通过电话渠道先后购买招商信诺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和增值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两份保单均因未缴保费中止。

2013年9月,李某右眼意外受伤,经鉴定达四级伤残。

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核实保险事故,并按照合同的给付规定,在扣除宽限期应缴保险费后,赔付残疾保险金共计82余万元。

插播科普:保单中止也能赔?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该案例中,客户李某的保单虽然因未缴保费中止,但因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障期内,仍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为了保障咱的保单利益,记得要及时续交保费哦!

故事2:

客户吴某于2011年7月在银行为其父亲购买招商信诺悠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基本保额3万元,年缴保费19余万元。

2014年1月,被保险人吴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意外死亡。

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在扣除借款及利息17余万元后赔付身故保险金共计43余万元,同时给付红利及利息。

插播贴士:咱在购买保险时,风险保障一定要设置全面,意外、医疗、重疾、身故保障缺一不可,本案例中的客户购买的产品为分红型年金保险,在年金领取前的身故保障仅限于

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的105%,保障十分有限。如果客户购买了高额的意外风险保障,将会获得远远超过本案的高额赔偿,能带给家人更多的慰藉。

没有谁会希望意外事故发生,但无论是此前震惊世界的马航客机失联事件,还是发生的韩国“岁月号”沉船事件,又或是不久前的天津爆炸事件和“电梯吃人”事件……这一切,无时不在提醒着我们“意外风险无处不在”,然而这句话的“道理大家都懂”,能真正做到规避意外带来的财产损失的风险,很多人都没有重视。

不要冷漠忽视发生在身边人的意外事故,也不要忽略意外案例背后的警示,因为这些“错过”可能会让你在遇到意外后陷入措手不及的无奈困窘中。所有小编认为,趁早机智地为自己投意外险,不为自己之后的人生挖坑。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_10则

第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十则案例 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承保条件) 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对于一桩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作出判决。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案情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某(男)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疗。在此之前,郭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保单中载明郭某之子为受益人。5月25日,郭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突然死亡。被保险人之子即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郭某死亡属于被他人气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 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吕某,男,40岁。2000年5月,其所在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2000年11月4日,吕某独自一人进山打猎(允许的区域并有持枪证),不慎从树上掉了下来,摔伤腿部。吕某欲爬到公路上等待获救,途中因天气寒冷感染了肺炎,两天两夜后,在公路附近被发现,已死于肺炎。 4. “意外”是对谁而言的 案情简介:某公司采购员刘某于2000年10月15日在某旅馆住宿,室内有“请勿吸烟”的标志,但刘某仍在床上抽烟。疲劳至极的刘某很快入睡,手中的烟头掉落在棉絮上引起火灾。刘某的皮肤被大面积烧伤,花去医药费8000余元。事后刘某持3个月前购买的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单和其他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围绕此案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5.两份保险合同应怎样结案? 2005年1月1日,某A在其所在单位参加团体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五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合同约定自杀免责期为两年)。2007年12月30日某A与新婚中的丈夫某D去庐山旅游,两人分别购买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三个月,保额2万。某A指定受益人为丈夫某D。在旅游途中,某A不幸死亡。倘若本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答案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问题思考1.如何认定意外伤害?请分别说出伤害、意外与意外伤害得含义以及它们构成得条件。 意外伤害保险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得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死亡保险都就是承保被保险人死亡得险种,但二者存在区别:意外伤害险就是负责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得死亡或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得死亡;死亡保险负责得就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得死亡,不承保意外伤害所致得残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得就是意外伤害,只有正确理解意外伤害得含义才能了解掌握意外伤害保险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就是由意外与伤害构成得,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它们得含义。首先,谈伤害。伤害就是指被保险人得身体受到侵害得客观事实,它由致害物、致害对象与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指得伤害。致害物,就是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得物体或物质,而且就是在被保险人身体之外得。例如,烧伤得致害物就是大火,坠地死亡得致害物就是地面,砸伤得致害物就是石块等。致害对象,就是被保险人得身体某个部位,就是生理上得伤害。如果致害对象不就是被保险人得身体,而就是被保险人得人身权利或与人身相联系得其她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均不属于伤害。致害事实,就是致害物以一定方式破坏性地接触被保险人身体得客观事实。致害方式如碰撞、焚烧、淹溺、电击、爆炸、烫伤、急性中毒等。接着,谈意外。意外就是就被保险人得主观状态而言得,它就是指事先未预见,即伤害得发生未为被保险人事先所预见,或者违背意愿,即伤害得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得主观意愿。事先未预见,包括两种情况:一就是事先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到得伤害。如被保险人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因飞机在飞行途中坠毁而死亡,这就是被保险人外出之前不能预见到得伤害。二就是事先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得伤害。如被保险人知道农药有毒,但因疏忽把药放错地方,误将它当作止咳药服用后死亡。 违背意愿,也包括两种情况:一就是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如大楼失火,大火封住门口与走道,被保险人不得不爬出窗口跳下,坠地重伤。二就是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技术上也可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得规定,不能躲避。如每个公民都有协助公安干警维护治安得责任,瞧到歹徒行凶作恶,被保险人冲上前去与之搏斗而受伤。 分别谈了伤害与意外各自得含义以后,我们就可以把意外伤害定义为:就是指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得情况下,突然发生得外来致害物明显地、激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得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构成得条件,可以概括为外来、偶然与剧烈三个: 其一,外来,即必须就是外来得或外界原因造成得。如中风跌倒死亡,不就是;天热中暑,不就是;走路跌倒受伤,就是;运动脱臼、挫伤及举重引起得腰痛,也就是。 其二,偶然(非本意),即必须就是事故得发生及其导致得结果都就是偶然得,事先不能预见或很难预见得。如车辆拥挤,车正在启动,乘客不听劝说强行下车,坠地重伤,不就是;乘客在行驶得车辆中被人挤出车外受伤,就是;不谙水性得人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得情况下在深水处学游泳淹死,不就是;水性很好得人在河中游泳时被水草缠住不能脱身淹死,就是。 其三,剧烈(突发),即必须就是突然发生得或剧烈变化得。如长途行军,脚底磨损,不就是;长年搬运重物造成腰痛,不就是;天空坠物引起伤亡,就是;铅中毒、矽肺,不就是;煤气中毒,就是。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俱全才能构成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团意险”的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索赔案 (一)案情介绍 有四起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案。这些索赔案中的被保险人都是由他们所在的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保险期限为1年,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不一。 第一起,精神病发作受伤死亡案。 1998年7月20日,A市家具厂为包括田由由在内的全体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该年9月,原来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的田由由出现迫害幻想、行为异常等精神病症状,后来病情日益严重,在由其家属监护期间离家出走,因为在外用石头砸伤过路行人而被公安机关强制送精神病医院治疗。10月5日,田由由的病情又一次发作。他在医院内四处乱跑,为躲避医务人员的拦阻,竟不顾一切地朝大门已紧锁的出口直冲过去,结果头部猛地撞在门墙上,造成头外伤颅内血肿,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家属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以被保险人田由由的行为违法及死亡是由于他自杀造成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除外不保的死亡为由予以拒绝。 第二起,意外伤残后又因病死亡案。 2000年5月4日,B市机器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6月28日,该厂职工石磊磊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卡车撞伤,锁骨、左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作了由卡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受害人石磊磊3万元的裁定并结案。鉴于石磊磊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保险公司欲待他治疗结束后再视其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不料,未等治疗结束,石磊磊于9月16日因心肌梗塞死于医院。保险公司拒绝了石磊磊妻子要求给付5万元死亡保险金的申请,只同意按伤残程度给付2万元。 第三起,手术中意外死亡案。 199.9年6月9日,C市水泥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11月14日,该厂职工洪淼淼因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之复苏后,洪淼淼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最终于11月23日死亡。经C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的鉴定,结论是患者突然出现的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是手术中难以预料的情况,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洪淼淼的妻子持医院的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洪淼淼并未遭受意外伤害,应属于疾病死亡为由拒绝给付。 第四起,两次意外伤害最终死亡案。 2001年1月3日,D市纺织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12月8日,该厂职工金鑫鑫在厂内干活时被铲车撞伤,造成左腿膝关节以上骨折,急送职工医院治疗。治疗仅过一个月,职工医院突然发生大火,因救火不及时,腿伤未愈、无法逃走脱身的金鑫鑫竟被大火烧死。被保险人金鑫鑫的家属与保险公司在究竟是按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浅析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浅析 案例:2008年8月6日,江某向代理人于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卡》2份。于某向江某介绍该卡是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自助保险卡,卡片附有账号密码,可以通过网上、电话或短信三种方式激活,并向江某详细说明了该保险产品的条款,并告知江某投保的注意事项和方法。该保险产品保险责任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残疾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中死亡残疾保险金额为2万元,医疗费用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当天晚上,江某就上网激活了保单。填写投保单时,在被问及“您是否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江某选择了“是”,并在“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条款和责任免除、投保须知、投保声明书全部内容”项下签名同意该声明。 2009年3月8日,江某因意外事故住院,支付住院费用3568.9元(合理医疗费用)。其后,江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江某认为,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江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每份保险合同在扣除100元人民币后,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900元,两份合计给付3800元。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江某应先向社保部门索赔,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另外,江某购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并不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实质上是两倍保险金额的一份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并不认可江某所主张的计算方式。江某认为向谁先索赔是自己的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给付保险金3800元。双方无法就赔付事宜达成一致,江某于2009年12月5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析:从上述近八百字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中的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即本案中的被保险人江某进行了如实告知并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 2016年03月16日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财产险) 一、市公共巨灾保险台风理赔案 涉及险种:市公共巨灾保险 风险类别:台风 赔付金额:7667万元 案件摘要: 2015年7月、9月,受超强台风“灿鸿”、“杜鹃”影响,市普降暴雨,大量居民房屋被淹,市公共巨灾保险共接到约13.36万户受灾村(居)民报案。灾害发生后,由人保财险牵头,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财险、财险组成的共保体加强部协调,积极与政府部门联动,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查勘定损,放弃国庆长假,两次台风仅用约18天就完成现场查勘工作,并通过赔款公示、支付到户确保依法合规,维护广大居民权益,共计支付赔款7667万元。同时,通过两次巨灾理赔,完善了巨灾保险政府基层组织与保险公司协同机制,积累了高效开展巨灾保险理赔服务经验。 案件特点:本案是国公共巨灾保险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推广意义。 二、港8.12爆炸仓储商品车理赔案 涉及险种:财产综合险 风险类别:火灾爆炸 赔付金额:17.3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8月12日,滨海新区的某国际物流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受到党、国家、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财产保险股份的被保险人在爆炸事故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保险立即启动巨灾理赔应急预案,调遣精兵强将赶赴恶劣事故现场分别进行理赔部署、赔案处理,并克服各种各样的理赔技术困难,率先向被保险人支付巨额保险赔款人民币17.3亿元。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社会影响大、受关注度高以及赔付金额大的典型特点。

三、农险严重旱灾4亿元理赔案 涉及险种:种植险 风险类别:旱灾 赔付金额:4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6-8月份,因受持续高温缺雨天气的影响,省部分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干旱情况,且局部区域旱情严重。旱情形势的严峻引起了当地各级政府的关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在省11个地市共承保1188万亩(玉米)大田作物。经查勘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中华财险承担本次旱灾的损失赔偿责任4亿元。本案中,中华财险依托新技术手段来协助查勘定损工作,科学定损,使损失确定更加便捷,准确。 案件特点:本案是保险服务三农,落实惠农政策的典型案例。 四、农牧民住房尼泊尔地震受损重赔案 涉及险种:政策性农房保险 风险类别:地震 赔付金额:2.43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4月25日、5月12日,尼泊尔境分别发生8.1级地震、7.5级余震,波及我国地区,造成地区农牧民住房大围倒塌,损坏严重。地震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立即大灾应急预案,成立大灾救援应急小组,调度各方面理赔资源,累计投入1363人次,历时48天,及时完成受灾的192个乡镇、1600多个行政村农房的查勘、定损工作,共赔付4.03万户农牧民住房赔款2.43亿元,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保险赔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赢得农户、政府、社会的好评。 案件特点:本案是政府购买服务,保险助力救灾,群众得实惠,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地震巨灾保险的有益实践。 五、重特大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案 涉及险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风险类别:车辆坠落

保险四原则案例及分析

1、损失补偿原则 2000年3月7日,李某与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主险为某保险公司《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安心、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年保费为2700余元。2001年、2002年原告均按时办理了续保手续,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至2003年3月7日。2003年2月12日,李某因上呼吸道感染住院,花去医疗费1800余元,原告以现金支付979元,社会医疗统筹支付824元。出院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3月19日,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在理赔款中减去了“医保”支付的824元,其理由是该笔费用不是原告实际支付的。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否还应承担保险金责任?也就是说,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另一种观点主张: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也不能免责。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确定的,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专家视点: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由如下: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被保险人参加的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而享受的医保是国家强制性保险,而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 2、理赔的近因原则 案例: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案例一、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参考答案: 保险人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案例二、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据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少?(不考虑免赔率) 参考答案: 其赔款计算如下: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保险学案例分析

第三章保险合同 1. 201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 2010年5月1日零时起至 2011年4月30日24时止。 2010年4月30日下午3时许,该公司员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本案例需要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而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因此,尽管合同双方在4月29日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但双方约定合同自5月1日零时开始发生效力。因此,王某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外,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 2010年4月8日,A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 2010年4月9日零时起至 2011年4月8日24时止。 2010年5月25日,该公司将该车转让给B公司,并及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险批改手续。6月29日,司机陈

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发生修理费4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车辆过户后,B公司承继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第49条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不是因为车辆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也需要告诉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有关法律规定,从而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 3.王某因与妻子不和而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妻子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为自己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父母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家里发生煤气中毒事件,王某和父母同时死亡。现王某妻儿与王某弟弟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 《保险法》第42条规定: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在本案例中,推定王某父母先于王某死亡。 《保险法》第42条还规定,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

校园意外伤害案例

一天放学后,某小学两名学生小乔和小王在学校操场一起玩耍。小王把小乔当作靶子,取出自制的小弓箭放上小木棍玩射击游戏,玩得特别开心。可是,就在小王对小乔射第三箭时,悲剧发生了!尖尖的小木棍飞快地往前飞去,一下击中了小乔的右眼,小乔捂着眼睛疼得在地上打滚,鲜血不停地从眼睛里流出来,小王吓得目瞪口呆,赶紧去学校找老师。老师们赶来后,立刻把小乔送到了医院,医生竭尽全力进行抢救治疗。可是因为伤势严重,虽然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小乔的那只眼睛始终没有治好,几乎看不见任何东西,造成了终生残疾。 同学们,读了这个真实的故事,你的心里是不是沉甸甸的?只是因为同学之间的玩耍嬉戏,只是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竟然使小乔的眼睛一辈子都无法看见光明,竟然造成了终生残疾,这真是太悲惨了!其实,我们应该知道,正是因为同学们拥有对危险的模糊认知能力、较差的防范意识、柔弱的体质和脆弱的心理素质,才导致了这一类意外伤害的发生。因此,为了使自己和同学们能够健康地、安全地快乐地学习、活动与生活,在校园内活动时,我们必须增强安全意识,时刻注意安全,了解一些在校内活动时怎样预防意外伤害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叫校内活动时的意外伤害 小学校内活动致意外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校活动时,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不可抵抗的力量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二、校内活动致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 小学生在校内活动致意外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比如体育课进行器械运动时的摔伤;第二类是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 学生在校园内受伤的事故。

2005年10月31日19点多钟,某市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正在进行晚自习,老师在讲台上批改作业。19时50分左右,9岁的女生杨杨隔着过道撑着两边的课桌跳跃时,不慎摔倒在地,顿时大哭起来。医务室的医生发现杨杨的两颗牙齿被部分摔断。“虽在医院进行了牙齿修补手术,但这次意外对孩子未来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我们十分担心。”杨杨的妈妈说。 同学们,这是一起偶然发生的普遍事故,可能在你的周围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故。杨杨在课间休息时,自己隔着过道撑着两边的课桌跳跃时,不慎摔倒在地,造成了两颗牙齿部分摔断的事故。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故呢?我们来分析一下,主要是杨杨没意识到隔着过道撑着两边的课桌跳跃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不知道自我保护,又因为疏忽大意,不慎摔倒。另外,周围的同学没有进行及时劝阻和提醒,也没有站在一旁进行保护,所以造成了意外伤害。所以,在开展每一活动之前,我们都要想一想是否安全,是否可行,要不后果不堪设想。

保险案例分析

1、 200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 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 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时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案情:1918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 从时间上看,致损的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要注意的是船只在中了鱼雷之后始终未脱离险情,触礁也很有可能是由于险情未解除而致。被保险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属于一般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5、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6、被保险人成明,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成明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无效死亡,经查成明有结合病史,体内留有结核杆菌。 本案被保险人成明死亡主要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是其体内存在的结核杆菌,而摔伤仅是其死亡的间接的、偶然的原因或远因。因此,保险人对本案被保险人可不负保险责任。 7、比例责任分摊方式:计算公式: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解:甲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40/(40+60+100)=16万元;乙=80×60/(40+60+100)=24万元;丙=80×100/(40+60+100)=40万元。 8、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举例: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解:∵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承担40万元的赔偿责任,乙承担60万元,丙承担80万元。∴甲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40/(40+60+80)=17.7万元;乙=80×60/(40+60+80)=26.7万元;丙=80×80/(40+60+80)=35.6万元。 9、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解:假定三家公司的出单顺序为甲、乙、丙。则甲公司先赔偿20万元;乙公司再赔偿超过甲公司承保金额以外的损失60万元;丙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10、2000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30年,保费42000元,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2002年王某卧病住院,立下了遗嘱,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万元的受益权。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保险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

意外保险的案例分析

意外保险的案例分析 没有谁会希望意外事故发生,但无论是此前震惊世界的马航客机失联事件,还是发生的韩国”岁月号“沉船事件,又或是不久前的天津爆炸事件和”电梯吃人“事件…这一切,无时不在提醒着我们”意外风险无处不在“,然而这句话的”道理大家都懂“,能真正做到规避意外带来的财产损失的风险,很多人都没有重视。 意外保险的案例分析 10月8日上午7时50分,广州南沙区金洲发生惊人的一幕。家住板头六街的2岁女童小熊从自家5楼窗台坠下,落在楼宇间电线上,随后又摔在楼下车上后滑到地上。幸好经医院检查,女童暂无大碍。据了解,清晨女童母亲外出,家中无人看护,才险些酿成惨祸。试想这个意外若真发生了生命惨剧……意外概率无法计算,但你能为自己做到的保护,不能只是顺其自然。 既然话题变得严肃起来,那小编就继续放送以下案例吧~

故事1: 客户李某于2012年2月通过电话渠道先后购买招商信诺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和增值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两份保单均因未缴保费中止。 2013年9月,李某右眼意外受伤,经鉴定达四级伤残。 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核实保险事故,并按照合同的给付规定,在扣除宽限期应缴保险费后,赔付残疾保险金共计82余万元。 插播科普:保单中止也能赔?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该案例中,客户李某的保单虽然因未缴保费中止,但因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障期内,仍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为了保障咱的保单利益,记得要及时续交保费哦! 故事2: 客户吴某于2011年7月在银行为其父亲购买招商信诺悠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基本保额3万元,年缴保费19余万元。 2014年1月,被保险人吴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意外死亡。 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在扣除借款及利息17余万元后赔付身故保险金共计43余万元,同时给付红利及利息。 插播贴士:咱在购买保险时,风险保障一定要设置全面,意外、医疗、重疾、身故保障缺一不可,本案例中的客户购买的产品为分红型年金保险,在年金领取前的身故保障仅限于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请分析,保险公司能否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案例分析二】:2004年9月初,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为23020元。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数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请分析,受益人是否可以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案例分析三】:寿康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A款) 产品特色:较低的保费投入,获取医疗费用的高额补偿; 无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均可报销合理费用; 报销范围更宽,非“定点医院”医疗费用也可报销; 保险责任延续,人性关怀,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

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同样可以报销; 较社保“起付线”低,可依个人需要选择投保。 产品特征:投保年龄18-59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 最高续保年龄:64周岁 投保份数:每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一份 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定点医院” 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 额300元后,剩余部分按80%报销;被保险人 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 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剩余 部分按60%报销;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为本合同 的保险金额。 例如:王先生今年30周岁,投保该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年缴保费459元,假设王先生因病住院治疗,在定点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15600元,其中,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2000元,合同医疗费用范围外的医疗费用3000元,其他费用如空调费、膳食费等非医疗费用600元。 请计算,按照合同应报销的金额为多少?

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 【篇一: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 赵国是赵强之父。赵国生前是被告上海霞光针织公司的汽车驾驶员。1996年8月5日,被告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赵国投保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障各 一份。投保书受益人均为赵强。1996年10月26日,赵国因车祸死亡,10月31日,赵强之母李英与被告签署了关于赵国同志车祸善 后工作处理协商意见书,其中第四点言明:公司给赵国同志家属费 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墓地费、一次性补助费、 亲属误公费及包括人身保险费的支付。 同年11月11日,被告支付李英人民币5万元。同年12月28日, 被告持保险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李英签署的赔偿金收据领取了全部 保险合计156748.50元。嗣后,李英以赵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 取得该保险赔偿,经与霞光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所争保险金,依 《保险法》规定应归指定的保险受益人所有。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 诉讼请求。 篇二:人身意外保险赔付及案例(501字)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 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 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 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 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 接到受益人的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 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 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 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 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 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 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 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

保险学案例分析

七、案例分析题(10×1=10分) 试用一个保险原则分析下面的案例,并阐明自己的观点。 2002年7月10日,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一辆双排座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同年12月21日,该车在马路上行驶时,与某食品公司的一辆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东风车司机郭某承担肇事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加工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保险公司提出,造成加工厂车辆损失的全部责任在郭某,加工厂理应先向郭某及食品公司要求赔偿。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由保险公司行使加工厂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追偿之后保险公司再向加工厂支付保险金。于是,保险公司持加工厂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向食品公司索赔,要求其赔偿加工厂受损的损失11万元,食品公司未予同意,因此保险公司也未向加工厂支付赔款。 答案;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先向加工厂支付赔款后,再于赔偿金额限度内取代加工厂的地位行使其对食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五.案例分析 1、郭某于1996年1月30日向甲保险公司办理了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 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1996年3月18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向乙保险 公司投保了一年期家财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3000元。1996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经查勘确定,郭某家损失共计20000元,其中现金存折7000元,金银首饰3000元,字画3000元,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00元。请问两家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原因是什么? 答案;只赔偿录像机和高级西装的损失7000元,两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甲公司赔偿4375元,乙公司赔偿2625元。因为,财产保险中的家庭财产保险对金银、首饰、货币、有价证券、古玩、字画等财产不保。 2、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乙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后在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甲车辆财产损失18万元和货物损失2万元;乙车辆损失15万元和货物损失5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4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 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 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18×60%×(1-15%)=9.18万元(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乙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18×40%×(1-5%)=6.84万元 五、案例分析题(第一小题6分,第二小题8分,共14分) 1、某企业于1999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 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计算习题以及案例分析: 一、超额赔付率再保险计算题 有一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合同,分入人承担的责任是超过80%赔付率或赔款数字200万元以内的责任。当分出人已得保费分别为200万元、600万元时,请问分出人和分入人的赔款责任分别是多少?再保险人的起赔点是多少? 二、最大诚信原则 1、被保险人刘某,男,56岁。1988年5月由其所在单位投保了(团体)“老年平安保险”一年期3份,计保险金额1500元。1988年10月,刘某因肺心病死亡。据保险公司查证:被保险人1988年1月到9月,一直患肺心病在家吃药疗养。刘某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陈述其身体健康状况。 2、王先生前年给三间老房子投保了财产险,后来把其中两间租给别人居住。去年年底,因为老房子电线线路老化引起火灾,一间房子被烧毁,另一间也损失惨重。他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却以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把房子出租,保险责任已经停止为由拒绝赔偿。 三、人身保险利益案例 1、1982年有个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向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任期保险。鲁滨逊诉说的投保理由是因为他正在计划出版一本由他女儿撰写的书,书名叫《安德罗波夫在台上》。劳合社的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双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这份特约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止,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保险事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承保人将按照合同给付鲁滨逊22000英镑,而这位出版商作为投保人则向承保人缴付4700英镑的保险费。 问题思考: (1)英国出版商马丁.鲁滨逊作为投保人对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劳合社的承保人是按照什么原则来承保这笔业务的?在我国可以吗?

人身险案例分析(参考)

人身险案例分析 某人投保了一份定额给付式的住院费用保险,保单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天数为4天,每日给付额为100元,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三次住院,第一次住院112天,第二次住院75天,第三次住院60天。试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 计算题: (1)被保险人第一次住院112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108天;但因为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所以给付额为90天×100元/天=9000元。 (2)被保险人第二次住院75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71天。所以给付额为71天×100元/天=7100元。 (3)被保险人第三次住院60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56天;因为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前两次已经累计给付161天,所以本次给付额为19天×100元/天=1900元。 1、案例介绍: 1997年3月,江某在丈夫去世后为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保险,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1997年10月1日,温某与张某结婚。1998年6月,温某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接到江某的索赔申请后,经审核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准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10万保险金。张某和江某因该笔保险金的分割问题产生异议,双方争执不下,媳妇将婆婆告上法庭。江某认为,自己为温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投保书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本意是以自己为受益人;张某则称,自己作为温某身故时的法定受益人,有权按照规定得到部分保险金,请分析。 案例分析: 江某认为,自己为温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投保书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本意是以自己为受益人;张某则称,自己作为温某身故时的法定受益人,有权按照规定得到部分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江某在为儿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因此,保险金的法定受益人应是江某,并且张某也无足够证据证明续期保费由其缴纳,故保险经营按照投保时的约定,由江某获得。张某要求分割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江某投保时填写的“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不能作为指定受益人。故保险金应作为温某的遗产,由江某和张某两人按继承法分割。 这是一起因投保书身故受益人栏填写“法定”而引发的较为普遍的纠纷。在投保书中填写“法定”,就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没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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