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 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 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

(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

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法律术语不同

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重点)

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

(6)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7)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8)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9)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德国和日本)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

对撤销要约的有关规定,两大法系存在较大的差别。

英美法系: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销售合同公约》:原则上可撤销,但是,有两种情况要约人则不得撤销要约。即:

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其不可撤销,并已按要约作出了某些行为时。(案例题)

4.要约消灭的原因

要约的失效主要有下列情形:

(1)要约因过期而失效。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该期限终了时,要约自行失效;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也归于失效。

(2)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实质性条件而失效。

(4)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5.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需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特定的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承诺不得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

(3)承诺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4)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6.逾期承诺的效力

按照各国法律和《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逾期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只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

不过《销售合同公约》在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个灵活处理的方法,即:

逾期的承诺如果得到要约人认可并及时通知承诺人,则该项承诺仍然有效;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实在传递正常就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承诺仍然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将相反意见通知受要约人。

7.对要约内容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

《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有效成立。不过,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所提出的条件以及承诺中所附加或变更的条件为准。

*所谓实质性条件即是指: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质量、数量和履行时间、地点以及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端的方法,等等。(案例)

8.承诺生效时间

英美法系:

投递主义——凡以信件、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拍法,承诺即告生效。

大陆法系:

到达主义——凡承诺的函电只要送达要约人的支配范围就即告生效,而不管要约人是否已知悉其承诺的内容。

9.对价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对价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的同时须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或者说,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的结果。这种相互给付的关系就是对价。

有效对价的必备条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价值。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11.违约的概念及形式划分

违约,是指合同依法或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情况下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2.违约有哪些救济方法(了解)

所谓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他方侵害时,法律上给于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故亦称实际标的履行。

(2)损害赔偿

(3)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依约或者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

(4)支付违约金——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13.情势变迁或合同落空的概念

情势变迁(大陆法)或合同落空(英美法):合同成立后,并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仍然坚持履行原来的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或者变更责任。

14!合同消灭的方式非常重要,必考

英美法系中合同消灭的方式

1合同因方方面依法终止而消灭

2合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以新合同代替原合同、变更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合同自身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合同、弃权)

3合同因依约履行而消灭

4合同因当事人违约而消灭

5合同被依法消灭(擅自修改书面合同、合并、破产、合同落空、无效合同)

《中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1债务已经依约履行

2合同被有效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务人免除债务

6合并(债权债务同属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4.提存的概念及效力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来源:百度百科)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效力:

(1)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提存标的物的风险和费用转移至债权人

(3)债权人随时可领取提存物

15!必考诉讼时效期间2年,4年:中国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时效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算,其他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时效依照《中或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对于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以及延付或拒付租金等,诉讼时效为一年。

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时效的中止:是指暂停计算时效的期限。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由于发声课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情,阻碍了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允许在时效期限届满前的若干期限内(通常为六个月),暂停计

算时效的期限,待到阻碍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情事清除时,时效期限再继续计算。

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时效的期限。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了法定终止时效期限计算的事情,已经计算的时效期限消灭,待到法定终止时效期限计算的情事终结时,时效期限再重新开始计算。法定终止的情事:1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包括债务利息)2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行使债权请求权,在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限从法院判决生效时起重新开始计算3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认其债务,在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限从下一次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三章买卖法(重点)

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2)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他们订立的买卖合同。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货物买卖

2.卖方的交货时间和地点

卖方交货的时间:

(1)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日期,或从合同的条款中可以确定出交货日期,卖方就应该在该日期交货。所谓可以确定的日期,通常是指根据当事人间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所选用的惯例或情况表明可以确定的日期。

(2)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卖方有权决定在此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但是,若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时,卖方则必须遵守。

(3)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所谓合理时间,则是一个事实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卖方交货的地点: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做出了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卖方则应根据下述三种不同情况履行其交货义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即认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并且标的物的风险也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2)在销售合同没有涉及卖方应负责运输事宜的场合下,

如果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卖方应于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存放的具体地点交付给买方处置;如果标的物是待制造或待生产等未特定化的货物,卖方应于在订约时双方当事人知道的这类货物所制造或生产的地点交付给买方处置。

(3)在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约时卖方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3.!考点货物特定化的方式

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

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和地址,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

4.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主要内容

责任范围: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则构成交货与合同不符。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与下述内容相反的规定时,卖方在交货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也将认为其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

(1)货物应适应于同一规格之货物的通常使用目的或用途。

(2)假如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合同标的物的使用目的或特殊用途,则卖方交付的货物就必须适用于买方购货的特殊用途或特殊目的。

(3)货物的质量应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样或说明相符。

(4)所交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常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果无此种通常方式,则应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责任期限: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只要卖方交付的货物在该货物风险转移于买方的时候符合合同的要求,卖方就算是履行了他对货物品质担保的义务。如果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货物发生变质或损坏情况致使与合同要求不符时,卖方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卖方仍应负责,即:

(1)如果卖方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质作出了特别担保。此时,对卖方来说,尽管货物风险转移于买方,但对特别担保期间内的品质仍应承担责任。

(2)如果是由于货物本身存在的隐藏的、潜在的缺陷所致货物受损,只要买方能证明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前,那么卖方仍应对其所交货物的品质负责。

免责范围: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对其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责任。即:

(1)如果在订约时,买方已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了检验,卖方对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形不负责认。

(2)如果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一旦货物过了规定的检验期,即使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卖方也可以不承担责任,除非合同中另有相反规定。

(3)如果买方未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情形后,按约定的时间内,或未有约定期限而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

或任何情况下买方未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通知卖方,卖方也可免除对货物品质实行担保的责任,除非特别担保期限超过了2年。

5.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主要内容

所谓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者都不会就合同标的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主要有两个。

(1)卖方应对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欠缺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2)卖方应保证所交货物无侵权行为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6.!买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原则上买方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地点:如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检验延展至新目的地的条件——

①货物需要在中途改运或买方需再发运。②在改运或在发运以前,买方没有合理机会检验。

③卖方在订约时已知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7.买方接受货物的情形(无,不用背)

*区别:接收是物理行为;接受是法律意义上的转移

(1)买方明确表示接受

(2)买方对货物作出了任何与卖方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3)买方收到货物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之后来通知卖方接收此项货物

8.买卖双方的保全义务(理解)

所谓保全货物,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致使货物的受领或退回不能即时进行时,最适宜防止货物毁坏或遗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保证货物安全,尽量减少货物损失的义务之行为。

卖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时,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全货物。同时,卖方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因保全货物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时为止。

卖方负有保全货物义务的情况通常有如下两种:

(1)当买方按合同规定应在卖方营业所在地受领货物,但买方未在约定的日期首领货物时,由于卖方尚拥有合同标的物,故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

(2)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运并取得可转让的装运单据后,卖方依约请买方付款赎单,但买方不按约付款赎单时,由于此时卖方拥有装运单据仍能控制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权,故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

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在下列情况下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

(1)若买方以收取货物,发现货物有严重瑕疵并打算行使退货权时,买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2)若货物已运抵目的地并置于买方处置的状态下,但买方尚未实际控制货物时,如果买方要行使退货权,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并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9.!!!根本违反合同的概念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10.公约关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②违约一方对预期利润的赔偿责任仅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为限,对于那些订约时不可能预料的损失,违约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③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减轻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否则,违约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原本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11.解除合同时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

(1)实际补进时索赔额计算法。如果买方已宣告撤销合同,而在宣告撤销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已以合理方式购买了替代物,则买方可以索赔的金额是:

合同价格与替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因买方违约而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额

(2)如果买方在撤销合同后,没有实际补进替代物,而此项标的物又有时价时,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因不同情况而处理。

第一,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前,买方可索赔的金额是:

合同价与买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标的物的时价之间的差额+因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其他

方面的损害赔偿额。

第二,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后于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有严重瑕疵而依法解除合同时,买方可索赔的金额是:买方接受货物时标的物的时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因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害赔

偿额。

*时价是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通常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3)其他情况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法:

因一方违约对受损害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受损害方依据合同可预期获得的利润。

*可预期获得的利润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12.中止履行的适用条件及解除条件

适用条件:一方当事人由于其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显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解除条件:只有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者,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13.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

货物涉及运输其风险转移的时间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并且当事人没有通过采用贸易术语或其他方式规定风险划分原则时,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则是:

(1)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卖方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自卖方按照销售合同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2)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卖方须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在货物于该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3)在任何情况下,货物在未划归于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于买方。

(4)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的风险转移时间

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方,在船舶尚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卖方寻找到了合适的买方并签订了合同,这种交易就成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中国外贸业务中通常称之为“路货交易”。

对于路货交易的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一般来讲,可按下述三种办法确定。

(1)原则上讲,路货交易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2)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3)如果卖方在订立路货交易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害,而他对买方隐瞒这一事实,那么,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其他情况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1)如果买方有义务到卖方的营业地接收货物,则:

①风险自买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接收货物时起转移到买方。

②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已将货物按要求划归合同项下,但买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去接收货物,则

风险从买方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转移于买方承担。

(2)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时,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起,该货物风险移转给买方承担。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主要掌握海上)

1.提单的作用(无,不用背)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订有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三项:

(1)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2)管货义务

(3)货交收货人的义务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中国海商法》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分为两类:

(1)对于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交接到交货)。

(2)对于传统的件杂货或散货,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船时起到卸下船时止

(钩到钩)。

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中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货物件数计算,每件666.67SDRs;

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SDRs,以高者为准。

第五章票据法

1.票据的概念及种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之上,约定自己或他人为付款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条件于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要式证券(2)票据是文义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

3.票据行为(无,不用背)

概念: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作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

种类: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特征: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

成立的要件:

(1)必须有票据债务人合法的票据行为

(2)票据债权人必须合法取得和形式票据权利

4.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是指票据让与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签章并转让票据的行为。

背书(转让)效力:(来源:百度百科)

(1)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2)担保责任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3)权利证明的效力

5.汇票的拒付情形

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白表示拒绝,也包括付款人逃避、死亡、宣告破产等情形。

第六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无,不用背)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系: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英美法系:明示指定、默示授权、客观必须的代理、追认代理

中国法:委托产生、法定产生、指定产生

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不享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有效的无权代理,即由于某种正当理由,使善意的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

4.大陆法的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所谓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给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5.英美法的显明代理、隐名代理及未披露的代理(无,不用背)

显明代理(已披露被代理人),是指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隐名代理(部分披露被代理人),是指代理人在订约时只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没有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

未披露被代理人,是指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被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又未表明被代理人的身份。

1.!!!公司的类型(选择题)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1.仲裁的概念(无,不用背)

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3.仲裁协议的作用、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独立性

作用:

(1)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依据

(3)强制执行的依据

失效:

(1)各方当事人同意撤销或终止仲裁协议

(2)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且积极应诉

(3)一方当事人迟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指定仲裁员的责任

(4)仲裁协议中所选择的仲裁员死亡或不能执行职务,或者所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复存在

独立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失效,均不构成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无效。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1)

(本科)试卷( A 卷) 2005-2006 学年第二学期 开课单位: 04商务英语本科班,考试形式:开卷,允许带相关资料 入 场 1.国际商法主要规范是关于公法领域方面的规定。 2.美国法官的断案思维运用是从一般法律规定到个案的思维。 3.中国合同法包括人身关系方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4.合同成立并不会导致合同必然生效。 5.要约即使没有送达他人要约也生效。 6.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承诺可以撤销。 7.在我国,通过EDI签订的合同因为其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无效。 8.在我国,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的一种形式。 9.在四组国际贸易术语中,CIF中的卖方义务比FOB中卖方义务要大。 10 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银行承担对受益人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在票据法律关系中,银行并不当然承担对受款人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11.国际贸易中,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要求,即使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银行也必须根据信用证要求付款。 12 在一次国际运输中,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船舶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货物的内在品质不符合规定,收货人有权拒绝收取货物而要求船方赔偿。 13 甲在商场买回一热水器,乙在甲家冲凉时由于热水器本身质量问题而导致煤气泄漏,乙因此死亡。乙的家人要求商场赔偿,商场以乙与商

场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加以抗辩。依照我国法律,商场的抗辩成立,乙的损失商场不应赔偿。 14.甲从乙处购买家具,用远期汇票进行支付。乙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在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于是丙直接向甲进行追索。甲以乙交付的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以及甲并非丙的直接前手而拒绝。甲之拒绝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15.甲乙共同办一家企业,甲打算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乙说:“我只想我们作为出资人对今后成立的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不能成立公司,我将成立独资企业。” 乙说:“独资企业也要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综合利弊,还是考虑合伙企业吧。”乙关于企业性质的法律分析是正确的。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5分,共25分)。 1.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合同的成立并不都要有承诺这个过程 B.要约的内容不必确定 C.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D.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合同中做出承诺的当事人 2.某甲去商场购买电视机,商场将次品当成正品卖给甲。甲用支票支付,商场经过背书转让给乙。电视机在使用过程中爆炸伤了丙。 A.如果乙被付款人拒付,乙无权向甲追索 B.丙的伤害只能请求甲赔偿,因为丙和商场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 C.该买卖合同从订立起便无法律效力 D. 乙被付款人拒付,可以向商场追索 3.美国甲公司于2005年5月向中国乙公司发出要约称有优质大麦500万吨出卖,按FOB方式美国港口交付,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双方约定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A. 如果甲公司卖给乙公司的是飞机,则合同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B.如果乙公司发出电文称接受甲公司250万吨货物则合同成立 C. 在本合同中,甲公司有义务为货物投保 D. 如果甲公司卖给乙公司的是船舶,则合同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A.普通商业广告 B. 商品目录 C. 商品价目表 D. 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2.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A. 8月5日 B. 8月9日 C. 8月10日 D. 8月11日 3.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 A. 生产厂家的利益 B.零售商的利益 C.买方的亲友的利益 D.消费者的利益 4.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是其成员国的是() A.《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 B.《海牙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D.《维斯比规则》 5.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不得附加条件 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 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 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6.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 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 A.航次租船合同 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提单运输合同 7.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的内容有() A.合同的订立 B.买卖双方的义务 C.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D.合同的有效性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适用于下列哪个合同() A.消费者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合同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D.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10.下列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A. 英国 B.法国 C. 美国 D. 新加坡 三、判断正误(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不能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 2.营业地在英国的公司和营业地在中国的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联合国销 售合同公约。() 3.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广告是邀约邀请。() 4.《国际货物买卖法》与《国际产品责任法》性质相同。() 5.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公法概念:rules and norms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is calle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渊源概念:Legal source Definition : sources in legal sense refer to something (such as a constitution, treaty, statute, or custom )that provide authority for legislation and for judicial decisions.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系: 发起人Promoters are people who bring a corporation into being, the one who sign on the initial constitution of the corporation 权利义务成立过程中的责任: The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of Promoters: ? Liability to the other Promoters: the promoters assume joint liability each other to the total cost and debt in

incorporating process. ? Liability to the Corporation: Fiduciary duty to the corporation: the duties of full disclosure, good faith and absolute honesty to the corporation ?Liability to the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erger merger by amalgamation(吸收合并) (when a corporation has another corporation amalgamated with it, it is merger by amalgamation, and the amalgamated corporation shall be dissolved) merger by new establishment(新设合并) (when two or more corporations merge to establish a new corporation, it is merger for new establishment, and all parties being merged shall be dissolved) ? when corporations merge, the claims and debts债权债务 of all the parties to the merger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corporation that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merger or by the newly established corporation. 股权equity债权debt区别:股票债券的区别 ???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得有( )。 A。新西兰 B.比利时C.荷兰D、瑞士 3、英国得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 4、大陆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 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与理论上不被认为就是法律得渊源得国家就是()。 A.英国 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就是由( )提出来得。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得主要渊源就是( ) 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 8、英国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得法律渊源就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得结构特点之一就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普通法与平衡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三、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得含义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涉外得民事关系。(x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就是公法得性质。(x )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部分. ()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得普遍约束力,但就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x)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得编制方法。(x ) 6、英国法就是判例法,任何法院得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x)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得不就是法律条文得本身,而就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得法律规则才就是适用得法律。()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9、判例在中国也就是重要得法律渊源。(x ) 10、“国际商法”中得“国际”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 11、英美有独立得民法与商法。(x ) 12、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得作用,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13、英美法中,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得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x ) 14、英国得任何法院得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x ) 15、美国得联邦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x ) 五、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得主要区别 2、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得主要区别。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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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国际商法

1. 下列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只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2.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是() A、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B、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C、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 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技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利润分配原则 4.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拟在北京投资400万美元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of nations resolved issu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d among state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s that govern conduct between people and corporations from different states. 3.Diplomacy: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4.Mediation: Mediation involve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le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5.Inquiry: a process used to determine a disputed fact or facts. 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corporation owned by members that does not issue negotiable share certificates and is subject to minimal public disclosure laws. 7.Silent partnership: A secret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one of whom carries on a business in his name alone without reveal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other who has 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8.Business trust:A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which the owners of a property(the beneficiaries) transfer legal title to that property to a trustee who then manages it for them. 9.joint stock company: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hose ownership interests are represented by transferable shares. The shareholders have un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10.Patent: A statutory privileg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inventors, and to others deriving their rights from the inventor, for a fixed period of years, to exclude other persons from manufacturing, using, or selling a patented product or from utilizing a patented method or process. 11.Copyright:A copyright is title to certain pecuniary rights and, in most countries, certain moral rights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12.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entitles owners to a guaranteed divided, a priority at the time of liquidation, or some other preference over ordinary shareholders. 13.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second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at appears in GATT.Once foreign trade good goods were imported into one contracting state from another,the foreign goods had to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domestic goods. 14.A Himalaya Clause: The clause that extends liability limits of the conventions to carri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even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It entitles them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gue or the Hague-Visby Rules. 15.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specific persons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by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to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particular goods for a price. 16.Acceptance: A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hat is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17.A bill of lading: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n ocean carrier to a shipper with whom the carrier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1.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ists the sources: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e carriers’ dutie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 Making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ning, equipping, and supplying the ship (c) Making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国际商法试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指的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和以此为传统或受其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其他国家的法的总称。 A.英美法系 B.大陆法系 C.民商法系 D.法典法系 3.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4.甲、乙、丙、丁四位投资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5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丁至少应出资()。 A.150万元 B.650万元 C.550万元 D.200万元 5.依照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 A.普通股与优先股 B.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C.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 D.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6.公司清算人制作的财产目录和资产负债表,需要提交()。 A 股东大会 B 注册登记管理部门 C 法院 D 债权人会议 7.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C.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8.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 同的成立时间为()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9.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10.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国际商法复习期末 试卷

一、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的简称,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3、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4、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5、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6、无权代理: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为的代理行为。 7、个人独资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自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8、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9、公司: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1、合同: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12、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的拘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13、要约:具有足够的确定型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14、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15、承诺:接受要约人意思的表示。受要约人按照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接受要约中包含合同条件意思的表达。 16、预期违约:如果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到来之前毁弃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赔偿,不必等到合同履约期已到,前者事实上违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十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十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国际商法考点期末考试

商法考点 Chapter 1 1. International law is not really law since there is no worldwide legislature to enact it. F 2. Comity is not law because countries do not regard it as something they are required to respect. T 3. International law exists when there is a consensu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 4. To establish the existence of a customary rule of international law, one must show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observed the rule for a long period of time. F 5. 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e based on legal rules that are common to both (or all) the state parties to a dispute. T 6.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generally regard states as having an obligation to bring their municipal law into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norms. T 7. A self-executing treaty is one that contains a provision that says the treaty will apply in the parties’ municipal cou rts once the parties have adopted domestic enabling legislation. F 8. 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is usually made in a bilateral agreement. F 9. When a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State X shifts and becomes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State Y, the treaties made by State X continue to apply to that territory. F 10. An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s a permanent organization set up by two or more states to carry on activities of common interest. T 11. State A disintegrates into States B and State C. The public property of State A located in State D becomes the property of D. F 12.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is the absolute and unqualified right of a state to exercise its functions within a territory. F 13. The phrase “United Nations System” refers to th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nac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F 14.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must approve all of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that the European Union enters into. T 15. Traditionally, an individual’s right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re only protected by his state of nationality. T 16. The Roman law was first codified in the Corpus Juris Civilis around the year 534 A.D. F 17. The name “common law” (as it is used in England) is derived from the theory that the king’s courts repre sented the common custom of the realm, as opposed to the local customary law practiced in the county and manorial courts. F 18. The Shari’a is primarily a moral and ethical code. F 19. Equitable remedies are available only when legal remedies are unavailable or inadequate.T 20. The German Civil Code of 1896 is noted for being precise and technical. T Chapter 3 Diplomacy is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T Negotiation is the process of reaching an agreement by discussion. T Mediation i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al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T Inquiries are a popular way to resolve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with many thousands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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