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中国法

当代中国法可以归入大陆法系

法律渊源为成文法,不承认判例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司法解释,对法律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以统一裁判尺度

国际合同法渊源

国际条约:1980《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惯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中国合同法:现行《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

大陆法系:民法典或商法典

英美法系:判例为主,也有成文法

(特点:合同制度的国际趋同性)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内涵:

“诚实”

“信用”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主观上要以善意为前提,包括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当事人交易的每个环节: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关系终止。DISAN

合同的形式(教材P.93-94)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现形式,包括: 1.书面形式,2. 口头形式,和3.其他形式

1、合同形式之一:口头形式

优点:简便、迅速

缺点:出现纠纷,难以举证,不易查清是非。

2、合同形式之二:书面形式

优点和缺点:与口头合同相反

特殊的书面形式: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电传、传真、QQ聊天记录、微信,等等)

3、合同形式之三:其他形式

通过其行为推定合同成立。

要约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

三个必备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十分确定。

(3)要约人须有当其要约被接受时而受约束的意思。(订约意愿明确)

要约人不愿受约束的情况,比如要约中包含:

-“All quotations are 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所作报价,须经我方确认后方能生效)”-“subject to prior sale(有权先售)”

-“以我货未先售出为准”

-“仅供参考”

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不同:撤回是要约生效以前收回;撤销是要约生效以后收回

(1)要约撤回规则:一项要约,只要撤回通知能在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受约人即可

(2)要约撤销规则:受约人进行承诺以前,要约可以撤销(撤销通知须在作出承诺前送达受约人)。

要约撤销例外:

A.载明了承诺的期限(要约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

B.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要约的失效(P.106)

因受约人拒绝。

A、直接明确的表明;

B、还盘或反要约

因要约人的撤销

要约有效期届满,受约人未承诺

逾期的承诺YI

原则:逾期的“承诺”不能认为是承诺,是新要约。

例外(鼓励交易原则):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法:只要要约人毫不延迟地口头或书面告知受约人该承诺有效,逾期承诺仍具效力。

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法:如果承诺通常情况下能及时到达,由于邮递延误等原因造成逾期,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发出相反意思的通知,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效力分四种情况:

1、合同的生效

2、合同的无效

3、合同的效力待定

4、合同的可撤销

合同的生效

(一)概念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不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已经成立的合同,一般应具备如下要件生效: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合同的无效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因而对当事人无约束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不同于合同未成立。

(二)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可撤销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

(撤销权归受损害一方,撤销权行使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三种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合同内容等发生错误的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致使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反公平原则。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终止履行。

对于因此造成的财产后果,应当用以下三种办法处理:

第一,返还财产

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给对方;

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比如,已经灭失,应折价补偿。(使财产关系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

第二,赔偿损失

过错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来承担相适应的份额。

第三,追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的效力待定

(一)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以因权利人的承认而发生效力。)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是例外。

代理

(1)概念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涉及的当事人:

“代理人”是代人实施行为的人;

“被代理人”是代理人为其代为实施行为的人;又称“本人”

“第三人”则是指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又称“相对人”。

(2)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商事活动中的代理多为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比如,监护人。

指定代理:按法院等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4)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分以下情形:

a、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b、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c、代理权终止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是否生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无权代理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行为人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4)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人有代理权(有授予代理权的表象)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国际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1、CISG简介

1980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CITRAL)制订。

主要贸易大国包括中国大都参加CISG,目前缔约国84个,日本2008年加入,英国没有加入。

2、CISG的适用

依据CISG的规定:

(1)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CISG缔约国,合同直接适用CISG。

(2)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CISG(全部或部分规定)的适用或变更某些条款的内容。(体现了该公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3、CISG未规定事项

合同的有效性

所有权转移

产品责任(产品缺陷造成的伤亡、损失属产品责任法范畴)原因:这些问题,各国法律差别很大,难以统一

各国立法:渊源之三

1、普通法系国家:除判例外,还有成文法。

英国: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

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买卖篇”。

2、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或商法典

3、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承诺(略):见第二章的相关内容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 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 -50000+3000)-(61000 -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合伙企业》 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

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 二、哈威诉富赛案 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问: 1、被告的回电是否构成一项有效要约?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 3、原被告之间有无成立合同? 答:1、被告的回电不构成一项有效要约。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被告富赛并没有明确的依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要约。 3、原被告之间没有成立合同。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 一方发出要约,一是另一方作出承诺。原告发出了要约,但被告并没有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 三、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

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问t 沁卩匚I淑劣卑彳端. 韌汕丨 心一4章实体法5章程序法) 第?章国际商法概述 导读:明确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相邻部门法关系的基础,深入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施点学握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初步拿握学习国际商法的比较分析研究方法。 国际商法作为?门独立的法卸学科,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 第?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国际商法的概念 槪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 此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A调整国际商出交易(上市交易)。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买贞或交易沾动(涉及有形货物交易也涉及无形的技术,资金和服务交易,如投资,租赁等) B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只有这些商事组织参与跨越国界的商事交易或进行国际投资时,才能成为国际商事组织 C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实体法:规范主体平等,规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程序法:规则是对实体法实行过程中不正确程序进行规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二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 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理由由以下几点分析: A国际商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国际商申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是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核心是以营利为目的。基于此,其强调方法也有别与其他法律部门,主要以自治(即尊重双方意愿,个人自愿自发)手段进行调整,显而易见与国际经济法以强调干预手段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 B国际商法规范的性质属于私法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卸,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强制性权利义务不平等(如纳税人更多的是义务交税) 私法:自由意志主体平等(判断标准:既有义务又有权利) 私法和公法:私法是主体平等,衡虽的依据为双方是否既有权力又有义务(是则平等);公法: 税法主体是国家、政府、纳税人,衡虽的依据是有权利和义务中的其中-个。 私法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法是利用国家强制性权力 C国际商法事实上已经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国际商法的渊源 含义: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农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国际商事条约如:关贸总协定TPP (二)国际商事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含义:通常做法) 理解:国际商事惯例:指具有?定的普通性的通常做法,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实体法) 国际商事惯例与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 (三)国内法 国家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构成的国际商法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

1.克兰逊诉国际商业机器公司(马里兰一审法院,1964年) 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起诉,要求阿尔比恩 C.克兰逊偿付房地产中心购买电动打字机的欠款,理由是中心既不是法律上的公司,也不是事实上的公司,所以克兰逊作为中心业务的合伙人应该就该中心的债务负责。I.B.M.同时提出负有声明的动议,要求法院作出即决判决。克兰逊在时限内提出了附有声明的答复,反对即决判决。克兰逊提出,中心是实际存在的公司,所以他不应该就该中心的债务负个人责任。按照双方同意的事实陈述,1961年4月,有人让克兰逊在一家将要成立的新商业公司投资。为此,他见了几位相关人士和一位律师,并同意购买股票,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董事。此后,律师告诉克兰逊,已依照马里兰州法律设立了公司。克兰逊随即付了资金,并收到证明公司股票所有权的证书,而且看到了公司印章和会议记录薄。新企业的经营方式与公司的经营方式一样,有银行账户,由审计员负责管理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也有公司签订租约的营业与办公场所。克兰逊被选为公司总裁,他所做的所有交易,包括与I.B.M.的交易,都是以公司管理人员的名义赊账。由于律师的疏忽,1961年5月1日就签字、认可的公司章程隔了很长时间后才注册登记。但是克兰逊并不知道此事。5月17日和11月8日之间,中心向IBM购买了八台打字机,付了一部分货款,还欠了4333.40美元。本案是就此欠款提出的起诉。 思考: (1)设立中有瑕疵的公司是否有效成立? (2)公司设立中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3)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不是一回事? 法院判决:不允许I.B.M否认该中心作为公司存在,所以,克兰逊并不就计算机的应付款负责。 理由: 第一,中心为事实公司。(1)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公司;(2)根据现有法律为设立公司做了诚实信用的努力;(3)确实使用或运用了公司权利。 第二,禁反言(estoppel)。如果否认公司存在的人曾经将此组织说成是家公司或是让人以为该组织是家公司或在与该组织做交易时承认该组织是家公司,则允许此人否认公司的存在是不公平的。 公司董事会会议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a 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b 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于2006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增加2名独立董事的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c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国际商法案例 含答案

【案例1】 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 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就与合伙企业的上述性质息息相关。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企业经营权、合伙经营监督权、合伙企业利润分享权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而产生的合伙财产转让权、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转让权、企业名称变动权、合伙企业解散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专属于合伙人自己的,原则上债权人都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案例2】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得不可撤销得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得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得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与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得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得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得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得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得提单只就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就是已装船提单,这就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得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得理由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得行为?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得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何确定被告方得赔偿范围? 答:(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就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得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得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得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就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得情况下签发得提单。(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得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得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 2、中国得甲公司与美国得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得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得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得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题:(1)乙公司就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得观点就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得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得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得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得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得“至迟不超过8月20日”得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得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3、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得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得时间就是5月8日上午。试简要回答:(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得要求就是否合法?(2)若此案透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就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答:(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假要约得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中,B商于5月23日上午作同承诺,A、B间得合同已经成立。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依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就是,本案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作出承诺,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24日上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4、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得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与收到得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

国际商法

1. 下列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只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2.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是() A、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B、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C、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 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技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利润分配原则 4.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拟在北京投资400万美元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篇一: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txt>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一、判断题 1、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公法的范围之内。 2、内国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对对错错 对 错 错错3、国际商法的特征使今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才出现的。 4、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5、德国商法采用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 二、选择题 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 对对 a、国际私法 b、国际公法 c、国际经济法 d、内国公法 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 遍商化 c、受国际商事习惯影响较大 d、有一些特有的法律制度

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 ( a、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是抽象的经营型单位 b、民事主体的普 a、法国 b、英国 c、德国 d、美国 三、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 3、试述在普通法系中,如美国,其判例的拘束力的表现。 4、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国际商法特点的认识。 5、怎样判断国际条约的效力? 6、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怎样的效力? 7、试讨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还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大。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 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请问: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of nations resolved issu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d among state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s that govern conduct between people and corporations from different states. 3.Diplomacy: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4.Mediation: Mediation involve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le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5.Inquiry: a process used to determine a disputed fact or facts. 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corporation owned by members that does not issue negotiable share certificates and is subject to minimal public disclosure laws. 7.Silent partnership: A secret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one of whom carries on a business in his name alone without reveal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other who has 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8.Business trust:A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which the owners of a property(the beneficiaries) transfer legal title to that property to a trustee who then manages it for them. 9.joint stock company: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hose ownership interests are represented by transferable shares. The shareholders have un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10.Patent: A statutory privileg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inventors, and to others deriving their rights from the inventor, for a fixed period of years, to exclude other persons from manufacturing, using, or selling a patented product or from utilizing a patented method or process. 11.Copyright:A copyright is title to certain pecuniary rights and, in most countries, certain moral rights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12.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entitles owners to a guaranteed divided, a priority at the time of liquidation, or some other preference over ordinary shareholders. 13.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second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at appears in GATT.Once foreign trade good goods were imported into one contracting state from another,the foreign goods had to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domestic goods. 14.A Himalaya Clause: The clause that extends liability limits of the conventions to carri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even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It entitles them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gue or the Hague-Visby Rules. 15.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specific persons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by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to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particular goods for a price. 16.Acceptance: A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hat is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17.A bill of lading: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n ocean carrier to a shipper with whom the carrier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1.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ists the sources: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e carriers’ dutie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 Making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ning, equipping, and supplying the ship (c) Making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国际商法案例汇总

合同法 该古董买卖合同就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得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就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就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得合同就是否成立,就是否有效? 2.李某得请求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得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得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得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得古玩鉴赏能力,虽然她不知道酒杯得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她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得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得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得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得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得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得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得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就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得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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