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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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市司法局行政服务科 服务电话:0633-8816325

附件3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是指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执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受理申请日期”,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

三、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相应栏目内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四、“备注”栏用于记载换发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予换发执业证的通知书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

五、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一、外地律师转北京律师(异地变更)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应当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和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供协会审查。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二、北京派驻西安分所律师撤回派驻(分所派驻撤回总部) 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分所撤回派驻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县司 法局提交撤回派驻律师申请书,并交回律师执业证书。 这种情况具体你得问当地司法局或者总部行政部门需要的材料。 三、本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本地变更) 律师申请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先在原律师事务所开具三清证明:原执业机构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A4纸)。 (二)随后到北京律协开具有无投诉证明: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审查执业经历证明(A4纸),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首府大厦2楼大厅办理,大约一周取件。 (三)再到区县司法局办理无转所限制情况证明:原执业机构所在地

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A4纸),同区转所不用开具 (四)新所打印申请人基本情况(A4纸):新律师事务所办理,网上填写,打印生成。 (五)新所出具接收证明:拟调入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A4纸)。 (六)劳动合同:新所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七)填写申请表:以上材料完备后,填写申请表提交新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司法局受理后等待领取新证,大约一个月内可以领取到新律师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事项:本地变更 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单编号: 北京市司法局 填表日期年月日注:此为封皮,内容为上述所需材料按顺序排列装订即可。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计划管理制度(含流程、表格)

计划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按计划推进落实,做到责权明晰、奖罚分明,激励职员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有限公司。 三、计划管理小组架构及职责 1、组织架构设置 2、职责 (1)组长 ①全面负责工作计划的审批、管理及重大事项的协调; ②负责组织计划工作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推进计划、审批奖惩办法; ③完善小组工作流程,对小组工作进行监督; ④对计划变更进行审批。 (2)副组长 ①组织编写各项计划文件,分解工作任务; ②跟踪各部门计划完成情况,编写月度计划执行报告; ③汇总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协调或上报。 (3)计划管理专员

①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监督工作; ②在每个节点日核实责任部门计划内容的完成情况; ③每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 ④编制完善计划变更审批手续。 四、计划文件的编制 1、计划文件由计划管理小组根据公司要求进行编写。 2、各部门负责复核确认。 3、审批后的计划即生效。计划一旦确定,无重大事件(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更改。 4、项目进度计划编制须使用Project及Excel软件。编写内容包括:项目细分目标、各节点起止时间、各目标对应相关责任部门等。 流程图 五、计划节点的确认 1、由各部门负责人从计划文件中列出属于本部门重要的节点。 2、由计划管理小组从汇总的部门重要节点中分类梳理,根据其重要性将所有节点分为关键类(A类)、重要类(B类)、一般类(C类)。 六、计划的变更程序 计划一经制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计划的,须履行以下变更程序: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律师许可、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的许可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本市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一)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二)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三)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且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七条位于北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本市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审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

北京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试行)(2010年9月28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律师行业管理,规范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工作,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员。 第四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进行审查考核。 第五条本会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的审查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和面试考核的方式。 第六条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申请考核时应当提交《重

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执业申请书; (三)拟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申请人原执业律师身份的文件; (六)原执业经历和中止执业原因说明及对说明真实性的承诺; (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七条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应当向本会提交《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书; (三)拟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执业经历; (六)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

律师异地变更执业机构需要的材料及流程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市司法局 2011-10-14 律公处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是指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 律师调入: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和财务的交接手续。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可提供复印件) ;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应当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和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司法分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联系电话:67086207) 注:参考《人事档案办理指南》 (四)经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联系电话:67086113) 注:申请调取律师执业档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调档申请(注明律师执业档案现所属地,需加盖接受律师事务所公章); 2、法律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 3、律师执业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经重庆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审查的司考档案。(重庆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联系电话:67086199)注:申请调取司法考试资格档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调档申请(注明司法考试档案现所属地,需加盖接受律师事务所公章); 2、法律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供重庆市律师协会审查。 律师申请从外省调入重庆事务所执业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执业律师调档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司法局律公处开具调档函,调转律师执业档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调档函,并说明理由。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完成后,重庆市司法局在西部律师网上进行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调转律师执业档案期限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 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调出: 律师申请调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办理调出手续。 律师办理调出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重庆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并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向市司法局交回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和财务结清明及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律师调出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同意律师调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外省(市)调档函之日起十日内寄送申请调出律师的执业档案。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附件1:《律师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附件2:《重庆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司法局 2018年8月31日发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理。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75项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方案计划办法及其经过流程

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条、目的 1、为了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2、通过对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变更是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变更共分为三类: 1、一般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下的; 2、较大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至10万元(含)以下的; 3、重大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1、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提出的变更; 2、由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3、由设计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4、由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第四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按

本变更管理办法中图一及图二进行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六条变更单由项目部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七条变更的控制 1、变更控制原则: 1.1 符合国家规范: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1.2 保证使用功能: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1.3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 1.4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2、变更内容: 2.1 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 2.2 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 2.3 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背承诺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 2.4 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 2.5 由于某种需要公司提出的对原设计的更改内容;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 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计划管理流程图模板

计划管理流程图

计划管理流程图

计划管理行为准则 1.协调供需、综合平衡 2.一手保障供货, 一手控制库存 3.具有强烈的责任心 4.前瞻性是计划人员的重要特征 5.快速响应需求变化, 灵活处理计划变更 6.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杜绝越权签批计划; 所有签批的计划必须符合计划管理办法, 并经过审批; 7. 经常到基层单位、库房、等相关部门走动, 了解基层相关信息, 了解基层对计划的需求。

计划管理办法 1.1.1 总则 1.1.1.1 计划管理的作用、目的、意义 计划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工作。切实加强计划管理, 将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纳入计划当中, 统筹谋划, 超前管理, 有利于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有利于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 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1.1.1.2 计划管理的内容 按计划期限划分: 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 按计划内容划分: 日常计划、补充( 专项) 计划。 1.1.2 计划管理流程 1.1. 2.1 计划管理按照”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的原则, 分矿、科队、班组三级进行管理。经营科是全矿计划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室是专业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部室、区队( 车间) 、班组是计划执行单位。

1.1. 2.2 为保证全矿计划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区队、车间和专业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计划管理人员。 1.1. 2.3 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必须认真进行综合平衡, 坚持”积极平衡, 留有余地”的原则。 1.1. 2.4 补充( 专项) 计划是矿生产经营计划的组成部分, 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计划一经下达, 各部门、各区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保证计划的全面完成。 1.1.3 计划的编制、下达 1.1.3.1 年度计划是本年度各项工作的的行动纲领, 是季度计划、月度计划的主要依据。 年度计划的制定采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综合平衡”的方法进行编制, 即: 由矿长总负责, 分管领导分工负责, 按照”管什么业务, 测什么指标, 制定什么措施”的原则, 各部门负责编制各自的指标计划, 经营科负责汇编。 1.1.3.2 年度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 1) 三年战略规划; ( 2) 矿年度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方针、目标; ( 3) 矿井生产能力和市场预测资料; ( 4) 前期预计完成数字; ( 5) 经审定过的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 6) 编制计划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各部室、各区队提供。各单位必须按照职能部门的要求, 按期、及时提供真实资料。

计划管理流程图

计划管理流程图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计划管理流程图 1.协调供需、综合平衡 2.一手保障供货,一手控制库存 3.具有强烈的责任心 4.前瞻性是计划人员的重要特征 5.快速响应需求变化,灵活处理计划变更 6.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杜绝越权签批计划;所有签批的计划必须符合计划管理办法,并经过审批; 7. 经常到基层单位、库房、等相关部门走动,了解基层相关信息,了解基层对计划的需求。 计划管理办法 1.1.1 总则 1.1.1.1 计划管理的作用、目的、意义 计划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工作。切实加强计划管理,将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纳入计划当中,统筹谋划,超前管理,有利于

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1.1.1.2 计划管理的内容 按计划期限划分: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 按计划内容划分:日常计划、补充(专项)计划。 1.1.2 计划管理流程 1.1. 2.1 计划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分矿、科队、班组三级进行管理。经营科是全矿计划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各职能部室是专业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室、区队(车间)、班组是计划执行单位。 1.1. 2.2 为保证全矿计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区队、车间和专业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计划管理人员。 1.1. 2.3 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必须认真进行综合平衡,坚持“积极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 1.1. 2.4 补充(专项)计划是矿生产经营计划的组成部分,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计划一经下达,各部门、各区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计划的全面完成。 1.1.3 计划的编制、下达

医师变更申请表--新(2017)

医师变更执业申请审核表 医师姓名: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年月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事项时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5.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或者公共卫生。 6.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7.“相片”一律用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8.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填写表2、申请变更、多机构备案应填写表3。 9.填写栏目内聘用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职业分类填写。 1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只填写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11.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的名称、考核培训时间及结果栏目由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后申请首次注册者、或者是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医师、或者是申请重新注册的医师填写;考核或培训机构的证明另纸附上。 12.“执业范围”内容填写要求: (1)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表中由申请人填写的“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所属注册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拟聘用的科目”和“聘用的科目”栏内。 (2)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限制或需特别限制医师执业范围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 13.申请变更执业类别的,须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附上,并将原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交回原注册主管部门方可另行注册。 14.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2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本地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

附件3 本地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本人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为北京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原所)_________(专职/兼职)律师,拟变更到北京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新所)执业,截止承诺日: 1.本人已与北京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原所)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本人不存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3.本人未有正在市、区律师协会审查的投诉案件。 4.本人已与北京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新所)正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合同文本附后)。 5.本人执业经历如下: (1) (2) (3) 现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2.上述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3.本人已知晓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基本要求。 4.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5.本人申请在变更执业机构期间,妥善保管、依法依规持有北京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原所)执业证书; 6.本人承诺在领取北京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新所)律师执业证书时,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区司法局上缴北京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原所)执业证书(原件遗失的,持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的载明持证人姓名、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的遗失声明),换领新证。 7.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全部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 序号申请材料名称 材料类 型(原 件/复 印件) 是否 需要 电子 材料 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 要求 备注 1 律师执业登记表(经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盖章) 原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本人签名 2 蓝底2寸照片(近期免冠正 面、着律师袍) 原件否2张35mm×45mm 必要申请人自备无 3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原件否1份A4纸必要律师事务所出具单位签章 4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 格证书正、副本 复印件 (原件备 查) 否1份A4纸 非必要(仅限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C证换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人员提供) 司法部颁发 5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 案调入证明 原件否1份A4纸 非必要(仅限律师资 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 案未调入广西司法厅 存档者提供)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 法厅出具 司法行政部门 签章 6 身份证 复印件 (原件备 查) 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 7 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 复印件 (原件备 查) 否1份A4纸 非必要(仅限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C证申请 人提供) 申请人自备 1

8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 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 形的证明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司 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 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及同 意转所的证明 原件否1份A4纸必要设区市司法局出具单位签章 9 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 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 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 手续的同意转所的证明(分 所律师还需提交总所同意其 转所的证明) 原件否1份A4纸必要律师事务所出具单位签章 10 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 收的聘用合同书(拟在分所 执业的律师还需提交总所同 意接收的证明) 原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本人签名 11 跨省、跨市转所需提交人事 档案转入广西区内县以上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的证 明;其他市内转所的需提交 人事档案存放于某人才交流 原件否1份A4纸必要 广西区内各级人才 交流服务中心 单位签章 2

关于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补充协议

关于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补充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原律师事务所): 丙方(现律师事务所): 丁方(承办律师): 鉴于: 1、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17)字第号,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为:,承办律师为丁方。 2、截至目前,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为:承办律师已经提供下列服 务;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 币元,乙方已经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 3、丁方拟将律师执业机构由乙方变更至丙方。 现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乙方将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余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现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签订本合同,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订之前,甲、乙双方之间互不存在违约责任,互不存在拖欠款项。 二、各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将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余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乙方退出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履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直接约束甲方和丙方,由甲方和丙方继续履行,由丙方指派律师继续为甲方提供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由甲

方依据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丙方支付律师费(其中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继续有效)。 三、自丁方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正式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至丙方后,由丙方继续指派丁方为乙方提供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四、丙方、丁方不得因丁方执业机构的变更影响原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履行与服务质量。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一份,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签署时间:年月日 乙方(盖章): 签署时间:年月日 丙方(盖章): 签署时间:年月日 丁方(盖章): 签署时间:年月日 s:simpleContent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专职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专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填写要求: (1)必须如实、详细填写所有栏目,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文字表述(即必须填写“无”),不能空格; (2)登记表可以下载打印或复印后填写(尽可能打印); (3)粘贴好一寸彩色蓝底近照; (4)在联系电话中分别填写事务所电话和个人手机号码; (5)个人简历从高中毕业后开始至今,时间精确到月,不可断档,一个月也不能少; (6)奖惩栏目如实填写,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无”明确表述; (7)个人执业申请书要求提出较为详细的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兼职律师除外)等作出承诺和声明,签署姓名和日期; (8)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应对受聘对象进行任职前审查,包括对受聘人的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执业经历、学历、刑事犯罪以及道德品行等方面信息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全面提出鉴定意见,文字不少于150字,主任签名并签上日期。律师事务所不尽职审查或者故意帮助受聘人隐瞒情况、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9)登记表中的填表日期、个人申请日期和主任签字日期应有先后顺序或同一天,且须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近期;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注意: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超过一年或者被公告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的培训并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超过三个月不满一年,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注销执业证书后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的培训并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3、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浙江省司法厅制作的合同范本,该范本供各律师事务所参考,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动和调整,但关键条目不得减少。)原件(一式两份);执业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还需提交总所核准分所聘用律师的意见;

2020年(流程管理)计划管理流程图

(流程管理)计划管理流程 图

计划管理流程图

计划管理行为准则 1.协调供需、综合平衡 2.一手保障供货,一手控制库存 3.具有强烈的责任心 4.前瞻性是计划人员的重要特征 5.快速响应需求变化,灵活处理计划变更 6.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杜绝越权签批计划;所有签批的

计划必须符合计划管理办法,并经过审批; 7. 经常到基层单位、库房、等相关部门走动,了解基层相关信息,了解基层对计划的需求。 计划管理办法 1.1.1 总则 1.1.1.1 计划管理的作用、目的、意义 计划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工作。切实加强计划管理,将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纳入计划当中,统筹谋划,超前管理,有利于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1.1.1.2 计划管理的内容 按计划期限划分: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 按计划内容划分:日常计划、补充(专项)计划。 1.1.2 计划管理流程 计划管理流程图Array 1.1. 2.1 计划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分矿、科队、班组三级进行管理。经营科是全矿计划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各职能部室是专业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室、区队(车间)、班组是计划执行单位。 1.1. 2.2 为保证全矿计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区队、车间和专业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计划管理人员。 1.1. 2.3 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必须认真进行综合平衡,坚持“积极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 1.1. 2.4 补充(专项)计划是矿生产经营计划的组成部分,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计划一经下达,各部门、各区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计划的全面完成。 1.1.3 计划的编制、下达

计划管理流程图

计划管理流程图 1.协调供需、综合平衡 2.一手保障供货,一手控制库存 3.具有强烈的责任心 4.前瞻性是计划人员的重要特征 5.快速响应需求变化,灵活处理计划变更 6.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杜绝越权签批计划;所有签批的计划必须符合计划管理办法,并经过审批; 7. 经常到基层单位、库房、等相关部门走动,了解基层相关信息,了解基层对计划的需求。 计划管理办法 1.1.1 总则 1.1.1.1 计划管理的作用、目的、意义 计划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工作。切实加强计划管理,将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纳入计划当中,统筹谋划,超前管理,有利于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从而达到提高经

济效益的目的。 1.1.1.2 计划管理的内容 按计划期限划分: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 按计划内容划分:日常计划、补充(专项)计划。 1.1.2 计划管理流程 1.1. 2.1 计划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分矿、科队、班组三级进行管理。经营科是全矿计划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各职能部室是专业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室、区队(车间)、班组是计划执行单位。 1.1. 2.2 为保证全矿计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区队、车间和专业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计划管理人员。 1.1. 2.3 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必须认真进行综合平衡,坚持“积极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 1.1. 2.4 补充(专项)计划是矿生产经营计划的组成部分,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计划一经下达,各部门、各区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计划的全面完成。 1.1.3 计划的编制、下达 1.1.3.1 年度计划是本年度各项工作的的行动纲领,是季度计划、月度

IT项目变更管理规程说明方案含sopv备注版

精心整理信息技术管理-IT项目管理- IT项目变更管理流程 5.5确定分级决策人 5.6组织重大变更审批......................... 错误!未指定书签。 5.7变更文档入基线........................... 错误!未指定书签。 6.附录........................................................ 错误!未指定书签。 6.1相关模板................................. 错误!未指定书签。 6.2相关联系部门............................. 错误!未指定书签。

1流程描述 本流程自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开始,规范了项目从变更申请提出到变更决策文档入基线的整个过程,关键活动包括变更申请、变更评估、变更评审、变更申请入基线。 本流程目标是通过规范项目变更过程,使项目变更合理有序开展,降低项目变更对本项目及相关项目的不利影响。 本流程适用于全公司所有IT项目的变更活动(备注:公司战略项目可根据公司PMO要求进行删减)。

5操作步骤和标准 5.1项目变更申请 5.1.1已确定的项目计划、目标、范围、成本、人员、需求、设计等内容发生变更或预估需发生变更时,项目干系人均可作为变更申请人向项目经理提出变更申请; 5.1.2变更申请的提出由变更申请人主导进行。变更申请人通过邮件或其他形式向项目组提交《变更申请书》(见附件一),在申请书中需阐述清楚项目基本信息,并对变更内容及原因进 5.2 5.3 3 《变更申请书》中给出变更成本效益分析及变更影响分析,具体效益及影响分析由项目经理结合各方意见及项目组实际情况进行; 5.3.3变更分析完后,项目经理需组织人员针对分析内容确认并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批,输出《变更申请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7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7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 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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