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8.24

•【字号】闽工信联法规〔2021〕92号

•【施行日期】2021.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矿产资源

正文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

闽工信联法规〔2021〕92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通与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登记和公布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原料〔2014〕40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4日

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工信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精神,推进我省机制砂行业结构调整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行业绿色生产和智能制造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已建成投产、以中碎(细碎)石为原料的机制砂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技术改造和创新,推进机制砂生产加工的标准化建设,引导机制砂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全省建筑业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规划与规模

(一)机制砂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总体规划要求,以及省和当地行业发展计划方案要求。企业应当具备项目建设备案、统一信用代码证、项目土地审批或使用权证(协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安全标准化证书(或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相关证照或审批文件;机制砂企业配套矿山的,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配套矿山资源的新建、改建机制砂项目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吨

/年;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为原料来源的机制砂项目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万吨/年。

三、工艺和装备

(三)机制砂企业设计应达到《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51186)要求,生产运行应达到《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要求。利用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企业设计须达到《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要求。

(四)新建项目不得使用限制和淘汰的工艺设备,鼓励采用干法生产工艺。现有项目必须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五)生产设备的配置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机制砂生产工艺要求,优先选用大型设备,减少设备台数,降低总装机功率。物料输送应采用带式输送机。

(六)生产工艺及设备采用先进高效破碎、制砂、筛分和物料连续输送设备,鼓励应用先进可靠、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工艺及设备,先进的PLC(可编程控制器)系统生产控制、数字化管理及智能化生产技术。

四、质量管理与控制

(七)机制砂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出厂产品质量。机制砂质量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等有关标准要求。高性能混凝土用机制砂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568)标准要求。再生机制砂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等有关标准要求。

(八)机制砂企业应建立试验室,具备机制砂质量检测检验条件,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及专(兼)职试验人员。按照《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附录A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并达到《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

(T/CAATB003)中Ⅲ级及以上试验室要求。建立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体系和质量档案制度。

(九)机制砂应进行出厂检测,可以依据供需双方协商要求增加相应出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出厂应随货签发出厂检验报告单。机制砂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和组批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按分类、规格、类别及日产量分别编号和取样。

(十)砂产品分级分仓储存,各类产品应按类别、规格分别运输、堆放和销售,防止人为碾压、混料及污染。

五、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

(十一)鼓励机制砂企业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3331)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十二)机制砂企业的万吨产品能耗(不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以石灰石等软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煤;水耗达到相关要求。

(十三)机制砂企业应融入当地循环经济产业链,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制造水平,鼓励机制砂企业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开发生产满足相关需求的机制砂。生产再生骨料企业参照工信部、住建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执行,并应有合法可靠的资源供给。

(十四)机制砂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并尽量综合利用。

(十五)机制砂企业应充分利用矿产、交通、物流等资源条件,建立优质机制砂供应体系,推动我省机制砂资源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有效衔接。

六、生态环境保护

(十六)机制砂项目的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实施应当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相关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文件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十七)机制砂企业湿法生产线应配置水处理循环系统,循环用水。生产厂区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十八)机制砂企业生产线应配有收尘系统,粉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制砂工厂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破碎和筛分等工序、原料堆场、成品库(仓)等区域实现厂房全封闭,不得露天作业。

2.机制砂工厂原料、产品应当封闭堆放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转运站等扬尘点设置除尘、抑尘、收尘装置,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厂区所在地区的环保要求。

3.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

(十九)机制砂生产线须配置隔声、消声、减振、隔振等降噪措施,工厂噪音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二十)机制砂生产产生的未综合利用的固废应按有关规范集中处置;产生的废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二十一)机制砂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二十二)企业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生产与管理。

(二十三)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

(二十四)企业应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如实记录原料开采与采购、机制砂生产与质量检验、存储与销售等各环节,鼓励建立开采、生产、安全、监控、销售、运输等信息化管理系统,保证经营活动全程可追溯。

(二十五)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十六)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2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等标准规范要求。

(二十七)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二十八)机制砂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八、规范管理

(二十九)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制砂行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的,可自愿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公告情况表》(见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机制砂行业企业提交的材料,并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实。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材料汇总后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地方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查,对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鼓励预拌砼(砂浆)企业、预制部品部件企业和施工企业选用公告内企业的机制砂产品。

(三十二)实行动态管理。

已公告企业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公告情况表》,自觉接受监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并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公告:

1.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的;

3.不能保持本《规范》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前告知有关企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已公告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更名、合并或并入非规范机制砂企业、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等)的,应及时提交《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公告情况表》并在“企业基本情况”栏中做出说明;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进行公告变更。

九、附则

(三十三)本规范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十四)本规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三十五)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公告情况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8.24 •【字号】闽工信联法规〔2021〕92号 •【施行日期】2021.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矿产资源 正文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 闽工信联法规〔2021〕92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通与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登记和公布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原料〔2014〕40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4日

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工信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精神,推进我省机制砂行业结构调整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行业绿色生产和智能制造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已建成投产、以中碎(细碎)石为原料的机制砂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技术改造和创新,推进机制砂生产加工的标准化建设,引导机制砂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全省建筑业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规划与规模 (一)机制砂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总体规划要求,以及省和当地行业发展计划方案要求。企业应当具备项目建设备案、统一信用代码证、项目土地审批或使用权证(协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安全标准化证书(或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相关证照或审批文件;机制砂企业配套矿山的,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配套矿山资源的新建、改建机制砂项目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吨

福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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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全称:福建闽建工程建设书店电话:(0591)87836125 帐号:351008090 传真:(0591)87810713 开户行:交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建设厅大院内) 标准号标准名称单 价 数 量 金额 DBJ13-01-96 建筑设计统一技术措施11.60 DBJ13-02-96 建筑给排水设计统一技术措施14.50 DBJ13-15-2008 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应用技术规程12.00 DBJ13-18-97 东山县基本风压值 5.00 DBJ13-19-98 建设工程勘察安全规程10.00 DBJ13-20-1999 现浇钢筋砼楼(屋面)板及砌筑墙体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10.00 DBJ13-21-1999 增强石膏空心轻质隔墙板施工技术操作规程10.00 DBJ13-22-200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技术规程25.00 DBJ/T13-23-2015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安装工程技术规程20.00. DBJ13-24-99 建筑幕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0.00 DBJ13-25-2008 城市隧道工程质量验收标准20.00 DBJ13-26-1999 房屋建筑外墙和屋面防水技术规程10.00 DBJ/T13-27-2015 福建省建筑内外墙涂料涂饰工程施工与验收规程15.00 DBJ/T13-28-2016 福建省基础工程钻芯法检测技术规程25.00 DBJ/T13-29-2016 福建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20.00 DBJ13-30-1999 铝塑复合管道(PAP)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10.00 DBJ/T13-31-2017 福建省墙面瓷质面砖点贴技术应用规程18.00 DBJ13-32-2000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标准20.00 DBJ13-34-2000 落地双排外竹脚手架技术规程10.00 DBJ13-35-2005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范20.00 DBJ13-36-2000 JCTA(单组份)陶瓷砖粘合剂应用技术规程10.00 DBJ13-37-2001 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隔墙设计与施工规范10.00 DBJ/T13-38-2016 福建省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应用技术规程35.00 DBJ13-39-2001 建筑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30.00 DBJ13-40-2001 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13.00 DBJ13-41-2002 建筑外墙腻子10.00 DBJ/T13-42-2012 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18.00 DBJ13-43-2002 住宅空调器设置标准10.00 DBJ13-44-2002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程20.00 DBJ13-45-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10.00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2.13 •【字号】闽经信原料〔2018〕52号 •【施行日期】2018.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 正文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经信原料〔2018〕52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局)、建设局(建委),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促进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加强预拌砂浆发展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经信委、住建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13日

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绿色发展,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及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专业生产企业(厂)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其他功能性(含聚合物)干混砂浆的发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预拌砂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预拌砂浆纳入绿色建材管理,采取措施,加快发展。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预拌砂浆的协调服务、产业政策宣传、推广、统计分析、指导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预拌砂浆使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交通、规划、国土、质监、城管、金融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的相关职责,共同做好预拌砂浆的生产、推广、使用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机制砂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机制砂应用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10.27 •【字号】厅头〔2021〕1806号 •【施行日期】2022.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机制砂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为加强机制砂应用管理,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机制砂应用技术规范》(DB42/T 1761-2021,以下简称《规范》,具体内容见附件),自2022年1月30日起实施。为有效贯彻落实《规范》,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机制砂应用管理 机制砂品质对混凝土、砂浆拌合物的状态和力学性能具有重要影响。近年来,由于天然砂供应紧缺,机制砂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机制砂质量参差不齐、进场验收不规范、配合比设计不科学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为此,预拌混凝土、砂浆等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规范》要

求,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应强化机制砂管控,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机制砂应用管理,督促各相关单位全面落实《规范》及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把控好工程质量安全。 二、加强《规范》宣贯培训 《规范》专业性、地域性、技术性强,是机制砂应用管理的重要依据。为指导各地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学习、掌握《规范》,省住建厅将适时组织宣讲培训活动,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地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衔接做好培训工作方案和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相关行业协会可广泛组织、指导预拌混凝土、砂浆等生产企业,及时开展《规范》培训活动,确保《规范》规定得到准确理解、有效执行。 三、严格机制砂应用过程控制 (一)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使用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对机制砂供应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生产条件、质量控制、试验检测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建立合格供应商单位名录。机制砂进场时应按规定查验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建立进场验收台帐,质量证明文件不全的机制砂禁止进场。 (二)加强机制砂质量管控。对进场的机制砂,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进场批次对颗粒级配、泥块含量、PQI、粉体含量极差、压碎值等质量控制关键指标进行进场复检,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机制砂严禁使用。使用单位应加强机制砂质量统计分析,发现机制砂质量波动较大时应加大抽样复检频率。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建立相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对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生产企业的机制砂应用情况进行抽查,严防不合格机制砂应用到工程实体。 (三)严格配合比设计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机制砂类别及质量状况,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试配、调整和确定,并严格按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8〕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洋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水利(水务)厅(局)、市场监管部门,各海警分局、海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违法违规开采、运输、销售和使用海砂,导致各类违法违规海砂流入建筑市场,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 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销售、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加强对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 (一)加强海砂开采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海砂开采许可管理,督促海砂开采企业和个人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有序开采海砂。海砂开采企业应健全台账记录,在销售海砂时向运砂船舶(车辆)提供每船(车)次海砂来源证明。对非法占地的砂场、堆场坚决予以取缔。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海砂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督促海砂开采企业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海砂开采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各级海洋部门、海警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非法开采海砂的打击力度,严格查处未经批准开采海砂、超批准范围开采海砂以及违规开采海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跨省(区、市)海域协作联动执法机制,统一检查形式、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案件管辖、案件会审和移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要求,提升执法效力。 (二)加强海砂运输、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砂运输船舶的检查,重点查验船舶证件、适航情况和海砂来源证明;对无法提供海砂来源证明的船舶,可先行查扣,移交相关部门,核查海砂来源,倒查追溯非法开采海砂企业和个人责任。加强对停靠港口码头的运砂船舶的监管,加大对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海砂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相关单位或个人租用内河船舶从事海上海砂运输。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流通领域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三)加强海砂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应当完善质量自控体系,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台账制度,采购建设用砂时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混凝土用海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0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用砂及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检测,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规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含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对于公路水运工程应严格按照行业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工程用砂情况的监管,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用砂质量的抽查抽测,防止不合格海砂用于建设工程。对违规使用海砂以及检测数据造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采取“黑名单”、降低信用等级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负责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各级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三、加强协作配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海警等部门要加强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3.28 •【字号】粤建质函[2013]450号 •【施行日期】2013.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 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3〕4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近期,有媒体报道深圳市一些混凝土搅拌站违规使用海砂生产混凝土,并流入建筑工地,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为严格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管理,防止违规使用海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严格建筑用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海砂氯离子含量大,对钢筋具有较强腐蚀性,使用未经处理及处理后氯离子含量超规定值的海砂(以下简称超标海砂)配制混凝土,可能会导致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将严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和耐久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将防止超标海砂用作建筑用砂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防超标海砂流入建筑工地和用于工程上。建设、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要充分认识将超标海砂用作建筑用砂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强化质量责任,严格内部管理,共同把好防止超标海砂用作建

筑用砂质量关。 二、严格工程建设使用海砂管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用砂应尽量用河砂、机制砂,如受条件所限需使用海砂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处理,使相关指标尤其是氯离子含量不超过规定上限值。超标海砂不得在建筑工地使用,严禁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海砂的工程部位、构件(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及预制构件)使用海砂。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依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010-2010)等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混凝土结构的氯离子含量上限值,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其作为审查的一项内容。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氯离子含量,应明确建筑用砂进厂验收、检验及所配制混凝土出厂检验责任人,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经处理合格的海砂,建立建筑用砂进厂验收、检验及所配制混凝土出厂检验台账,除进行自检外,按自检总量的30%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用砂和出厂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验,保证所使用建筑用砂和生产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应明确工地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质量验收和取样送检责任人,建立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建筑用砂等的进场验收、取样送检和使用部位的台账,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确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上限值,对进入工地的商品混凝土应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第7.2.2条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数据,对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应迅速向委托检验的单位反馈情况。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管理措施,防止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混凝土和超标海砂用于工程上。 三、迅速开展工地建筑用砂质量大检查。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5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质量大检查,对商品混凝土、工地建筑用砂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海警局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1日 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坚持“开前门”和“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我省砂石产销布局,稳定砂石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按照保障发展需求、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 规范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1.12.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 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制砂石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印发。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5日 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工信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信部原〔2017〕278号)、江西省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我省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工信建材字〔2020〕298号)、江西省发改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发改价调〔2020〕1022号)、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制砂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赣发改产业〔2020〕3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江西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 (一)新建、改建机制砂石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以及当地矿产资源规划。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使用标准。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及长江干流岸线、“五河一湖”“周边一公里”范围内等区域新建和扩建机制砂石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应避开现有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具体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取水口保护要求执行。 (二)机制砂石生产企业的工厂设计须达到《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 51186要求,生产运行应达到《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 2299要求。利用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机制砂石的企业,企业设计须达到《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要求。 (三)企业应当具备项目建设备案、项目土地审批或使用权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或审批文件,规范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机制砂石企业配套矿山的还应取得采矿许可证,履行合法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手续。 二、生产规模、工艺及装备 (四)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总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万吨/年;再生机制砂石总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 (五)机制砂石生产企业应优先采用干法、半干法生产工艺,当不能满足要求

DBJ41_T232-2020混凝土用机制砂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 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符号;3 分类、规格;4 基本规定;5 技术要求;6 试验方法;7 检验规则;8 验收、储存、运输和堆放。

1总则 (1) 2术语、符号 (2) 2.1术语 (2) 2.2符号 (3) 3分类、规格 (4) 3.1机制砂分类 (4) 3.2机制砂规格 (4) 4基本规定 (5) 5技术要求 (6) 5.1原材料 (6) 5.2机制砂 (6) 6试验方法 (11) 6.1 试样 (11) 6.2试验环境和试验用筛 (11) 6.3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 (11) 6.4石粉含量和微粉含量 (11) 6.5泥块含量 (11) 6.6有害物质含量 (12) 6.7坚固性 (12) 6.8压碎指标 (12) 6.9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和空隙率 (12) 6.10碱集料反应 (12) 6.11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 (12) 6.12经时吸水率 (12) 7检验规则 (15) 7.1检验类别、检验项目 (15) 7.2组批规则 (15) 7.3判定规则 (15) 8验收、储存、运输和堆放 (17)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18) 引用标准名录 (19) 条文说明 (20)

1 总则 1.0.1为加强机制砂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合理利用机制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中混凝土用机制砂的质量要求和检验。 1.0.3机制砂的质量要求及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闽建建[2014]7号

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机制砂的通知 闽建建[201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护有限河砂资源,避免过度开采、滥采,影响生态以及江河防洪堤、航运和桥梁使用安全,有必要通过推广应用机制砂解决建设工程用砂量问题,同时为加强机制砂生产和应用过程质量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机制砂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主要任务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要推广应用机制砂或机制砂与河砂合成的混合砂,其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推广应用机制砂或机制砂与河砂合成的混合砂为细骨料拌制的预拌混凝土。 (二)机制砂生产企业数量及规模应以当地建设规模需求为基础,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相适应。到2016年,固定资产年投资在100亿元以上的市县,至少建成投产1个年生产能力50万m3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固定资产年投资在100亿元以下的市县,可根据实际需求与相邻市县共建成投产1个年生产能力50万m3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鼓励“散装水泥-砂石-混凝土(砂浆)”一体化产业链发展模式,走规模经营之路。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好机制砂配套矿山的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工作,矿山资源开采应科学选址,合理布局,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满足机制砂生产环境保护要求。 二、机制砂行业准入条件 (一)机制砂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统筹资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发展适度。 (二)机制砂项目应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证(利用废矿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生产机制砂的项目不需矿山开采许可证,但要提供可满足生产需要的相关废弃物量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生产设备应具备年生产机制砂50万m3以上的能力,对综合利用尾矿、废矿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生产机制砂的项目,其生产能力要求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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