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

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武政规〔200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政策,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市场优先,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一)继续落实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以下情况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1.政府储备地块,按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计算。

2.委托交易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20%计算;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50%计算。

(二)不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原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协议方式现状补办出让。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按市场价的20%计算;其他用地,按市场价的50%计算。

规范划拨土地现状补办出让管理,禁止通过现状补办出让方式规避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应当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出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将原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住宅类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商服类用地增加容积率且超过原批准容积率1倍以上的,应当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予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不

予储备的,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加强对经营性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的管理。对扩大用地范围、改变土地用途、提高使用强度等主要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1.经营性项目扩大用地范围的,在明确地块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扩大用地。对于扩大用地面积偏小、形状不规则等情形,确实不能独立成宗的,经依法批准,可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政府土地收益。公开出让底价的确定及政府土地收益的计算,区别储备、交易、危房改造等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本意见相关规定。对于没有纳入储备、危房改造、储备试点等计划范围,属于社会拆迁的扩大用地,其土地供应参照危房改造项目办理程序办理,并按照不低于市场价20%的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2.改变原批准用途进行开发建设的,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予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不予储备的,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国土房产部门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3.经营性项目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如果出让合同明确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补缴政府土地收益。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土地的,市国土房产部门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的,其补缴额为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的差额。原协议出让地块,按照增加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定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的计价土地面积,补缴标准不得低于计价土地基准地价的50%;原公开出让地块,补缴的楼面地价标准不得低于原公开出让的楼面地价。

二、优化供地政策,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有效满足工业企业用地需要。建立健全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和用地预申请制度,有计划地做好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为企业快速落户创造条件。科学确定地块投资强度、产业类型和具体土地类别,并将此作为地块公开出让条件。灵活确定用地面积,既可以先确定地块面积后,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通过竞拍土地单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再根据项目需要合理确定地块具体面积。鼓励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出让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使用强度的,不再增收政府土地收益。

实行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管理,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

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在编制供地文件和签订出让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格控制厂区用地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工业企业配套绿化率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37号)的规定执行。(二)大力支持商业服务业发展。鼓励商服类企业通过现状补办出让有偿使用原自有划拨土地,促进企业融资发展。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商业类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商服类出让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使用强度且不超过原批准强度1倍的,可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政府土地收益。

(三)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等文件规定,对列入改造计划的A、B类村的改造项目,实行还建用地和开发用地捆绑,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于产业用地,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对于申请办理产业用地出让手续、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经股东大会同意,产业用地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按公开成交价的20%计算;经营性用地,按公开成交价的40%计算。产业用地出让之前,应当制订原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和生活保障方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快实施老城区成片改造。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充分利用储备试点、危房改造等手段,加快实施老城区成片改造。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试点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机构完成土地整理工作,地块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按公开成交价款的20%计算政府土地收益。有关土地收益分配办法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教育局等4部门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办发〔2008〕22号)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危房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拆迁成本测算、拆迁安置等工作,地块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于预期收益很低的项目,可以拆迁成本作为公开出让的起始价。公开出让所获得的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房改

造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32号)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分类管理,规范建设用地供应行为

(一)关于储备土地置换项目。储备土地置换项目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土地交换方式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项目。储备土地置换应当遵循用途相当、价值对等原则;置换方案由土地储备机构拟订,经市国土房产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置换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置换土地价格依据土地市场行情,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由土地储备机构、市国土房产部门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初步确定后,连同置换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竣工验收增加建筑面积项目。竣工验收增加建筑面积项目是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房产面积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建筑面积,需要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的项目。此类项目一律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征收违约金,并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补缴政府土地收益。

(三)关于闲置土地项目。闲置土地项目是指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武政〔2006〕53号)规定,认定为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项目。此类项目经批准开工建设的,应当先按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需要补办土地出让、建筑增容、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当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其补缴额为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的差额,且不得低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项关于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第一条第(三)项关于补缴政府土地收益规定的标准。

(四)关于清查补办项目。清查补办项目是指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清查补办范围、且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已实际使用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项目。此类项目用地在明确地块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起始价依据政府供地批准文件下发时点的市场价,集体决策确定;市国土房产部门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2004年8月31日之前市人民政府已批准供地,但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已批未供项目,参照清查补办项目政策办理。

(五)关于停建工程项目。停建工程项目是指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经审批但尚未建成,已动工建设面积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2002年2月以前停止建设,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停建工程处置范围的建设工程。此类项目

需要补办土地出让、建筑增容、改变土地用途、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当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其补缴额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武政〔2004〕39号)规定的标准测算。

四、明确部门职责,提高土地供应服务效能

市国土房产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能。市规划部门要协助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用地手续,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审批项目建筑方案。市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政府土地收益征收管理。

市国土房产部门、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市场交易或者不按规定供应土地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土地供应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供应事项中接受贿赂、营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要按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按本意见规定执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意见精神,依法完善本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以前制定的有关供地管理规定凡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土地出让金标准详解

土地出让金标准详解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 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 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 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

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力度,保证停车费及时、全额收取,不漏收、不错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停车场。 三、职责:本部门员工按本工作岗位职责执行。 四、停车场入场登记管理 1、车辆入场时,由当班登记员对进入的每辆车辆分类进行车牌号台账登记,车辆类型分为小型车辆、大型车辆、特殊免费车辆(此类车辆包括当地政府车辆、本公司车辆等,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免收车辆,以当时实际情况为准),按分类要求登记员必须建立三本台账进行分类登记,免收车辆必须在台账上注明免收原因。 2、登记员在登记入场车辆车牌号时,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无误,字迹要工整,账面要清楚,便于交班时核对收费情况。 五、停车场收费管理 1、停车场收费标准:小型车辆临停10元/辆,过夜20元/辆;大型车辆临停15元/辆,过夜25元/辆。 2、车辆入场时,由当班收费员对进入的每辆车辆分类进行现金收费,收费时点清收费金额,注意辨别假钞,按客户要求撕去停车发票,做到合理避税。

3、按现金管理要求,收费员手上只留取200元(15张10元、10张5元)找补零钱,找补零钱在上班时统一领取。收费员手上收费金额达到100元(除去本留在手上的找补零钱),将收费款交由停车场主管统一保管,并签字确认交款人、交款金额,最后交班时由停车场主管、当班收费员共同清点当日收费款总额,再与登记员的当天台账进行核对,如发现款与账核对不一致的情况,分责任进行处罚,停车场主管负责已签收的收费款,当班收费员负责未交的收费款及本来手上的预留金200元,分析是哪边出现问题,就由哪边负责赔差额,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停车场主管有责任督促当班收费员及时交款,当班收费员有义务做到及时交款,签字确认,起到相互监管的作用。 5、各环节在收取现金时,做到认真清点金额、辨别假钞,收款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为准,如从中发现金额不符、有假钞的情况,由交款人负全部责任,照金额进行赔偿,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六、停车场票据管理 1、按需向公司财务领取停车发票,做到合理避税原因,及时将用完的票根交回财务。 2、在领用发票和交回票根时,必须完善签字核对手续,做到有据可查。 七、停车场节假日管理 1、按经营性质决定本停车场遇节假日属于工作更为繁忙时

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员工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根据公司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出差本着业务需要、厉行节约、反对旅费,费用包干、超标自负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出差审批程序 1、一般员工出差需由部门负责人、总裁(或总经理)签字,部门负责人(或 经理级)以上人员出差须由总裁(或总经理)审批。 2、公司副总级干部出差以及各级职员到国外出差均由董事长,执行总裁或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出差申请单填写一式两份,按以上规定提请核准后,一份送人事部考勤岗位备案,一份由出差人员凭此单到财务部预借差旅费。 第六条差旅费预借由出差人填写借款单,财务部根据出差时间、业务需要和出差标准等核准借款数额,经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核批后,报总裁(或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费用标准 第七条员工出差按级别实行住宿费用、膳食费、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 节余归已,超支自负的办法。标准如下: 第八条职员到集团分、子公司或下设的服务中心出差,对方提供食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若对方只提供住宿,按每天60元给予伙食补贴, 办公室应对出差人员出差所在地进行不定时回访,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出差交通工具及补贴标准 根据路途长短及出差人员级别按以下标准选择相应的交通工具: 1、公司总经理/ 总裁原则上可以搭乘火车(软)硬座以上、动车、高铁二等座以上。 2、部门负责人、经理级、主管、一般员工可以搭乘火车硬座/ 硬卧、动车、高

铁二等座。 3、各级职员出差原则上不准带车,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审批; 4、各级职员出差须搭乘飞机的,事先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擅自乘坐 飞机的,按机票面额的30%报销或按相同路程火车硬座票面额报销。 5、夜间乘坐火车在6 小时以上(晚8 点至凌晨6 点)的可以购买卧铺,或 按硬卧票价30%予以补贴。白天乘坐火车硬座在8 小时以上可以购买卧铺,或按硬座票价的30%给予补贴。 6、员工出差当天返回的,给予每天60元的膳食补贴, 没有住宿补助;实际出差天 数超过一天,食宿标准按实际住宿天数给予补助,往返途中每天给予60 元的膳食补贴。 7、员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出差当天往返机场、火车站、等的 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 下级陪上级出差,其住宿费可以参照上级标准执行。第十一条职员外出参加会议需交会议费的,严格按会议通知标准执行。会议费包括住宿费的,不再享受住宿包干费用。 第十二条职员到国外出差实行预算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职员出差由公司派车的,不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标准参照第七条。 第四章费用报销程序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不按时间报销的,将按公司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报销程序: 1、出差人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并持出差申请单到财务部费 用岗位进行审核,参加会议的应附会议通知。 2、财务部费用岗位严格按制度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根据车票、出差时间与回 返时间确定报销人员出差天数;根据住宿发票确定住宿天数、住宿包干费用总额; 根据差旅费标准审核费用是否超支和票据是否合法。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进行核减。经审核无误后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字确认,并登记台帐。 3、出差人员持财务部费用岗位审核确认后的差旅费报销单,经出差审批人签准 (一般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签准)后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据实报销。 1、乘坐交通工具必须根据其乘坐标准出具购票证明单(发票),无故绕道的,绕道部分不予报销,确需临时绕道的,应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搭乘公司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2、出差期间发生的传真、邮寄等费用按电信局、邮局收据为准。经办人在票面上应注明事由。 3、因公携带的行李托运费、物件寄存费应有正式的运费收据。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 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武政规〔200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政策,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市场优先,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一)继续落实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以下情况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1.政府储备地块,按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计算。 2.委托交易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20%计算;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50%计算。 (二)不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原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协议方式现状补办出让。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按市场价的20%计算;其他用地,按市场价的50%计算。 规范划拨土地现状补办出让管理,禁止通过现状补办出让方式规避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应当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出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将原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住宅类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商服类用地增加容积率且超过原批准容积率1倍以上的,应当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予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不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xin)

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物业管理费用正常收缴,维护公司利益,提高服务品质,规范停车场停车费用收缴程序,使其更加科学化、制度化,防范各类风险依据其职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联投半岛物业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员,所有停车场员工需按此流程进行要求. 1.3内容 本制度内容包括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员工作细则,月租卡办理,收费监管,突发事件管理,负责。 第二章停车场收费标准 2.1根据武汉沌口经济开发区政府停车管理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2。1。1、收费标准: a、临时停车 半小时内不收费,半小时以上到4小时内2元,超出4小时按每小时4元计算,最高24小时收费10元封顶; b、月卡收费 每月固定收费,办理月卡和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证,地上66元/月,地下400元/月; c、年卡收费 每年固定收费,办理年卡和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证,720元/年(此收费是年收费基础上0。85折计算。 2.2促销政策根据本项目整体经营以及销售活动需要,经项目评审后报物业总经办审核后执行。 2.3根据联投半岛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项目员工以及租户员工停车管理办法报物业总经办审核后执行。2.4根据联投半岛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租户停车办法报物业总经办审核后执行。 2.5项目垃圾车有收费员登记进出时间、车牌,免收停车费。 2.6军车、警车非执行任务进入停车场,只减免1小时停车费,同时收费员应通知车场班长到场确认后方可免费,并在收费员记录本上填写车牌号、停放时间签字确认。 2.7军车、警车、救护车及抢救车辆等特种车进入停车场执行任务,收费员通知车场班长到场确认后方可免费,并在收费员记录本上填写进入事由、车牌号、停放时间签字确认。 2。8救护车、抢救车辆等特种车非执行任务进入停车场,正常收费。 2.9本项目员工个人车辆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免费卡;公司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至停车场时,可通过工作证给予免费停放。

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差率费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流程,依照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XXX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公司职工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费、旅途补贴、住宿费等。 三、范围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发生的合法、有效的车票、机票、船票费用及各种补贴费用。 (二)因出差发生到车站、码头、机场的市内交通费属于差旅费开支范围,凭票据实报销:其他的市内交通费均不属于出差费用的报销范畴,应纳入各个部门公务交通费定额管理。 四、原则 (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实行分项计算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二)通讯费补助与《通讯管理规定》中的移动话费合并使用,当月话费小于合并标准时,据实报销,当月话费超出合并标准时,按标准报销。 五、差旅费标准

(一)住宿费、伙食费补助、通讯费、市内交通费标准,按不同地区确定。全国一线城市的住宿费每人每天800元,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50,每人每天通讯费10元,市内交通费人每天100元;二线的住宿费每人每天500元,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00,每人每天通讯费10元,市内交通费人每天80元;三线城市及以下的住宿费每人每天500元,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00,每人每天通讯费10元,市内交通费人每天50元. (二)员工赴外地出差期间,伙食补助包括在途和住宿,每人每天按包干标准补助,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天数扣减一天计算,住宿补助根据实际天数计算。 (三)住宿凭住宿发票案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节约归己;如无发票,报销标准则按照标准的50%包干个人。 (三)部门经理以下岗位的员工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座、二等记二等以上船舱。确因工作需要坐飞机、软卧、二等及二等以上船舱的,需要事前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呈总经理批准。 (四)夜间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和长途客船6小时以上,或白天连续乘坐火车、长途汽车、长途客船十小时以上,可购买相对应级别的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则按票价的50%给予长途补助;乘软卧、卧铺、飞机的均不予补助。 (五)常驻外的机构及公司批准的常驻外学习的员工,其住勤费用补贴参照公司员工工作餐标准执行;经批准跨地区行动按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一)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 (一)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按份共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九条出租人将已出租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前的60天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章】住宅房屋转让 第十条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停车场收费员管理制度

停车场收费员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富华里停车场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停车场收费员的行为,特拟定一下制度: 一、管理归属 停车场收费员属于商业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必须遵守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制度、规定及财务部相关制度规定。 二、行为规范 1、当班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岗位形象、言行举止、仪容仪表,着装干净整洁,礼貌待 人,努力奉行服务第一的宗旨。 2、每名员工在岗上必须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装,佩戴工牌,新入职尚未发放工装的, 必须着同款式衣服,着正装或商务款式鞋,不可穿拖鞋、凉鞋等。携带好备用金投包及岗位记录本准时上岗工作。收费员必须熟悉停车场收费系统各项操作,准确、快捷的做好停车场收费工作。 3、停车场收费员实行早中晚三个班次运营机制,具体班次时间以财务部领导通知为 准,上下班打卡时间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时间。三班次轮转基本保证公平,但因个别工作需要及月份天数等因素造成个别情况的,收费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表轮转班次。 4、停车场收费员工作时间(暂定): 早班:8:00-20:30 中班:10:00-10:30 晚班:20:00-8:30(次日) 停车场收费员月休四天(公休日),遇法定节假日当天排班在班人员按照法定加班计算,具体计算方式遵照公司相关加班及薪酬制度执行。 公司有权在不增加工时的前提下,调整工作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增加工时的,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时予以调整薪酬, 如请假或调整班次,需至少提前两天提出书面申请,由领班、主管、财务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请假或调班。 5、停车场收费员在交接班时,必须按照财务部相关规定,由安保人员带领,走指定路

线,交接班时填写好工作日志,上班次交代清楚于下班次的未尽事宜,更换停车收费系统当班人员权限,清点好本班次钱款,将投包袋投入保险箱中。 6、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排班安排,按时准点上下班,如迟到2次/月(10分钟以内)以内,警告处理;迟到2次/月(10分钟以内)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迟到1次/月(10分钟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半年累计迟到7次者,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如早退(未经任何领导允许情况下),1次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员工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发现1次/年度,警告处理,2次/年度,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7、停车场收费员岗上必须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专注于工作,如发现岗上打瞌睡甚至睡觉者、岗上玩手机、ipad等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者,发现2次/年度以内的,严重警告;发现2次/年度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收费员在岗时,不准抽烟、吃零食,吃口香糖,饮酒(亦不可酒后上岗),岗上闲聊等,如发现2次/年度,予以严重警告处理,如发现累计2次/年度以上者,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岗用餐的,在请示领班或主管后,可在收费处内用餐,但需要注重礼仪,不得影响正常收费工作和收费员形象。 如收费员被顾客投诉(并查明收费员确有工作错误或失职),2次/年度以内,单次严重警告;2次/年度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8、停车场收费员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内被考核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无法达到岗位技能操作的,公司如有其它同质岗位,优先提供调岗机会,如无同质岗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试用期内,有离职意向的,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有离职意向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均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离职方可生效。员工不可肆意提前离职离岗,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未发放全部工资(即劳动所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追偿其经济损失部分,并视为员工同意在其未发放工资内扣除。 9、停车场收费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使用礼貌用语,如工作有失误之处,应及时致歉。 10、停车场收费员必须爱护收费处内各类设备设置,按照操作流程操作设备,妥善保管各类可移动设备,爱护收费处内环境,保持干净卫生,整洁清新,收费员卫生责任区为岗亭内所有卫生及周边五米范围内所有卫生,如遇无法处理的特殊垃圾,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保洁部处理,否则将对收费员予以处罚。 11、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不得随意更改收费标准,多收或少

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

兰州西热东输经营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经营公司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款出差。 第六条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

时间的,应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凭相关票据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市县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对于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市县,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落实到位,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在本地区得到贯彻执行。 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 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明确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更有效地监督停车场收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项目停车场收费岗。 3、职责: 4、方法和控制过程:

4.1发票领用 4.1.1 收费员负责到公司统计处按编号领取、交纳停车场发票、费用,并对数量进行登 记、核销,在收费员的《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上登记; 4.1.2停车场发票要有连续编号,收银员每日领取发票按回缴费用数量签领,节假日由 收银员负责领取一定数量发票备用,收费岗位存放的发票不超过10本;严禁转交接班人员之外的人; 4.2现金要求 4.2.1停车场收费岗人民币存底金额300元整,作为收费备用金及应对突发事件; 4. 2.2停车场收银员须连同发票存根上缴到收银费处,由收费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存根, 并填写《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当事人签名认可; 4.2.3收银员值班期内原则上不得带个人私款,如有带款须在值班前上缴领班代保管; 4.3临时停车收费

4.3.1收银员必须遵循收款给票的原则,收费不给发票属贪污行为,并受严厉处理;车 辆驶出小区时,收银员凭停车场电脑收费系统确认的收费金额或车辆出入凭证上记载的时间计算的金额收取停车费。 4.3.2停车场按照政府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收取服务费用,因特殊原因未收车辆停 放服务费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 4.3.3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给予方便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按政府、集团、公司 的相关规定,符合免收停车费条件的车辆,须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中记录并由车辆驾驶人员签名确认。记录表应记载而不限于以下内容:车辆、出入时间、单位等。 4.3.4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时对不愿收取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请车主投入 废票箱或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处按贪污票款严肃处理;4.3.5收费岗要严格按照岗位操作程序进行收费开票,注意使用礼貌用语,收票“请”字 当头,给票“谢”字不离口。 4.4交接管理控制 4.4.1收银员换岗或下班,应通过《车辆临时停放费用、票据交接登记表》将票款移交给 下一班收银员,并记录交接情况; 4.4.2每个收费岗均有相对固定的经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的收银员,人数满足换岗要求。 相对固定的收银员不在岗期间(吃饭或上洗手间)由其他经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的收银员担当职责; 4.4.3收银员返回岗位时必须立刻办理交接,清点票款,对该岗位票款负责。 4.4.4所有涉及交接票款的环节均需做好记录,并定期存档。 5.1固定车位租金(或非固定月租) 5.1.1收费人员按规定标准收费,并开具停车定额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车牌号和缴费所 属期间 5.1.2向公司统计领用停车费定额发票,收费经理或服务中心收费员应在《票据领用/核 销登记表》上登记领用情况。 5.1.3收费人员或专职办卡人员按收费金额派发相应固定收费金额的停车月卡、季卡、 年卡交付款人任何人不得修改收费系统中的收费金额、期限。办理月保的车主需签定《车位服务协议》,并登记清单,同时登记《智能卡发放登记表》,表中应包括而不限于房间号、车牌号、缴费所属期间和收费金额,并请客户签收确认。 6.1.1 丢卡处理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2015麻七自用修订版)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公司人员到公司驻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 第二章差旅费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差旅费的使用要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 第五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差旅费使用必须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七条要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三章差旅费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差旅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公司各部室结合下

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编制本部室差旅费预算,填写《差旅费预算申报单》(见附件1),经部室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汇总至经理办公室。经理办公室汇总差旅费预算数额,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将数据报送财务资产部纳入年度预算编制。 第四章差旅费使用标准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岗位职级分类 第十条差旅费使用标准 (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城际交通、住宿、用餐及市内交通的,则不再报销相应费用。 (三)跟随上级领导一同出差的,如因业务需要,经公

司总经理批准,补贴标准方可上浮至上级领导的标准一并执行。 (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建设费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附加的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六)出差人员住宿应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入住,C级、D级两人同行若为同性的原则上应合并住宿。 (七)未按规定标准支出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其他杂费 (一)其他杂费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外埠城市发生的复印费、打印费、传真费、退票费、存寄费等。 (二)其他杂费的支出按照厉行节俭原则,按票据实际金额报销,全队单次出差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时,应先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差旅费使用申请统一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差旅费的申请、控制和报销 第十三条差旅费的使用采取事前申请和事后费用报销方式。 (一)事前审批:外派人员所属部门应提前提报书面申

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定价。 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南宁市曾经买过一套房改房的李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前,一套售价10万元左右、5年以上房龄的二手房改房过户,各项税费加起来近3000元,而现在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就等于在原来的基础上要多缴一笔钱。如何计算房改房土地出让金是市民最为关心的事情。 解读: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是指房屋所在位置的楼面价,每个网格点为200米×200米,市民可到各分局查询南宁市居住用地网格点的基准地价图。南宁基准地价最低值在沙井一带,为188元/平方米,最高值在南湖一带,为1100元/平方米。上市房屋不在南宁市居住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图覆盖范围内的,按基准地价的最低值188元/平方米计算。 公式: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10%×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年期修正系数 举例:张三有一套住房位于衡阳秀灵路口,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拟准备上市交易,该房屋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为52.4平方米,土地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14.97平方米,剩余使用年限为69年,则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方法如下: 经查阅南宁市居住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图,该位置的网格点楼面基准地价为511元/平方米;容积率为3.5,容积率修正系数0.761;剩余使用年限为69年,年期修正系数0.9983.据此,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元)=511元/平方米×0.761×10%×52.4平方米×0.9983=2034元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及公式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20273 更新时间:2010-12-15 14:33:39 免费法律咨询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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