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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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4年12月30日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统筹城乡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

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明确承担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申请受理办理情况上网公布,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

第九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有专门规定的,按照专门规定办

理。

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必需费用确定、公布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核查信息,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并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姓名、保障金额等情况,在其申请地和居住地的村、社区定期公示。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智力残疾或者精神障碍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第十八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十九条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为受灾人

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受灾人员开展心理抚慰,做好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住房。

第二十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本人及家庭支付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给予优惠或者减免。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教育阶段教育救助制度。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根据教育资助政策给予教育救助。

第二十六条教育救助类别、标准,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确定的资助类别、标准分类公布。

第二十七条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捐款、设立奖学金、成立教育助学基金会等形式,开展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二十九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条对住房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给予房源、楼层等方面的优先选择,并完善其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第三十一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加强就业救助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之间的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创业就业。

第三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布招聘信

息、开展招聘活动、搭建求职平台、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等针对性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三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按照应救尽救原则,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十七条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困难类型和范围、救助标准等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临时救助可以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提供转介服

务等方式实施救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三十九条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原则,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一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各类慈善组织应当公开救助申请的条件、程序。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

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绩效评估、准入、退出机制。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十一章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

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全省建立统一的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

信息平台,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享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社

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辖区内已获得社会救助对

象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或者抽查核对。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并及时报告变化情况。

救助对象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并且明显超过有关社会救助标准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载入核对系统,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建立监测通报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

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二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强行索要社会

救助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要求,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及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一)保障重点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9月10日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

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探索保险服务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江苏省2015年上半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城乡规划的实施考试试题

江苏省2015年上半年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城乡规划 的实施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我国的土地价格不包含。 A:土地所有权价格 B:土地使用权价格 C:土地租赁权价格 D:土地抵押权价格 E:时间因素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 A: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权 B: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C: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乡镇建设用地所有权 D: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国有农用地所有权 E:35%~50% 3、依据我国城市分类,特大城市是指。 A:直辖市 B:省会城市 C:计划单列市 D:人口100万以上城市 E:土地 4、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某住宅用地H的价格,其容积率为3.1.经调查某一比较实例G的单位地价为2500元/平方米,容积率为3.5.据统计分析,该城市此类土地,以容积率等于3为基准,容积率每增加0.1,宗地地价就提高5个百分点.该住宅用地H的地价为元/平方米。 A:2000 B:2100 C:2625 D:2976 E:时间因素 5、应用剩余法评估宗地价格,首先需要调查确认的是__。 A.该宗土地规划许可的用途 B.该宗土地规划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C.该宗土地开发周期 D.该宗土地开发完成后房地产可能的售价 6、某企业出资150万元购建一厂房,预计可使用20年,净残值为102元,该企业决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则月折旧率为.【2006年考试真题】A:0.83% B:10%

C:4.67% D:0.39% E:土地 7、下列不属于土地社会经济条件调查的是__。 A.国民生产总值调查 B.人口、劳动力调查 C.地形、地质调查 D.基础设施、能源调查 8、在土地统计分析中,反映土地动态变化的速度分析指标有发展速度、增长速度、平均发展速度、平均增长速度等,其中,平均增长速度是。 A:各期环比发展速度的连乘积的多次方根 B:平均发展速度减l(或平均发展速度减100%) C:根据增长量与基期水平之比计算 D:根据两个不同时间上的发展水平的对比而得到 E:35%~50% 9、成果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没有__。 A.各项成果检查量、合格率及与标准的比较 B.对成果应用的批评建议 C.对成果的综合分析、评价并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D.存在的主要问题类型、性质、数量及相应处理意见 10、某块工业用地,土地取得费为200元/平方米,相关税费为50元/平方米,土地开发费是300元/平方米,利息为21.24元/平方米,利润率为10%,则土地投资利润是__。 A.55元/平方米 B.57元/平方米 C.30元/平方米 D.25元/平方米 11、若开发费以当地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算,则开发费的计息期按照确定。 A:整个开发费为基数,计息期为开发周期的一半 B:以整个开发费为基数,计息期为整个开发周期 C:以开发费一半为基数,计息期为开发周期的一半 D:以开发费一半为基数,计息期为整个开发周期 E:时间因素 12、下列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B.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C.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登汜造册 13、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主要作用不包括__。 A.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B.是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前提和依据 C.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的科学依据

2020年四川省《专业知识与实务》测试卷(第961套)

2020年四川省《专业知识与实务》测试卷 考试须知: 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 考号:___________ 一、单选题(共30题) 1.说明:1.此表以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为例。2.表中“640”为北京市公布农民工最低工资。3.2006年度北京市月社平工资为3008,表中“1805”为月社平的60%;“9024”为月社平的300%。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一般来讲,行业性质越危险,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越高 B.农民工可享受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的政策 C.农民工无论本市还是外埠各险种缴费的比例相同 D.养老保险是各类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最大的险种 2.我国实施国家信息化以( )为导向。 A.信息技术应用 B.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 C.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 D.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3.以下关于养老保险DC计划的描述正确的有( )。①计算方法比较简单灵活②雇员养老金领取水平取决于个人账户中积累的数额③领取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一次性领取,也可以年

金方式领取④缺乏互助互济,难以体现社会公平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4.在下列投资方案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中,属于投资方案盈利能力动态评价指标的是( )。 A.内部收益率和投资收益率 B.净现值率和利息备付率 C.净现值率和内部收益率 D.净现值和总投资利润率 5.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近几年的发展在社会保障中作用日渐凸显,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也获得较大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以下关于该试点的内容包括( )。①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②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③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④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A.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③④ 6.二、收支情况1.收入状况:邓先生年收入8万元;邓太太年收入5万元。2.支出状况:每月基本生活开支合计为4490元。三、资产情况邓先生夫妇在五年前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住房,购买时每平方米8000元,当时向银行申请了一笔八成二十年期贷款。买这套新房时付首期款和装修基本上花光了前些年的全部积蓄。这几年积蓄的约20万元又全部留给了女儿用作将来大学期间的费用。邓先生觉得现在女儿的大学教育基本上安排妥当了,自己的全部积蓄都留给女儿用作大学的教育开支,除了一套房子外已经没有钱了,而且这套房产两口子还打算离世后作为遗产送给女儿。四、保险状况1.邓佳:邓先生夫妇几年前用全部积蓄为女

(供参考)分散五保“和三无对象四个一”协议

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 关爱照料服务协议书 (供各镇参考) 乡镇(街道)民政办:(以下简称甲方)党员或村(居)干部:(以下简称乙方)亲属或邻居:(以下简称丙方)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丁方)为做好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工作,保障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江苏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乡镇(街道)民政办(以下简称甲方)、党员或村(居)干部(以下简称乙方)、供养对象的邻居或亲属(以下简称丙方)与分散供养特困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丁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供养对象的情况 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审核,(丁方姓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已批准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本人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形式。 丁方基本情况为: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健康状况:;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要求 1、督促关爱照料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印制关爱照料服务

记录卡,记载服务的时间、内容、标准和程序等,发放给供养对象家中留存备查。 2、按照《江苏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县级统筹除外)。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设在当地金融机构的个人帐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3、指导乙方和丙方落实服务协议各项内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并定期对乙方和丙方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为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对象购买养老或护理服务,为丙方提供免费护理员培训。 5、对患病的分散供养对象及时送医院治疗,指定专人看护照料,并承担其医疗费用。 6、通过公开表扬、慰问、召开座谈会和适当给予补贴等方式关心承担照料服务的邻居或亲属。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要求 1、每周至少1次查看分散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和身体状况,上门的时候填写关爱照料服务记录卡。 2、承担照料服务落实的监督责任,每半月要对丁方接受的照料服务进行一次监督。 3、督促基层村居卫生服务机构为丁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安排免费体检一次,每月巡诊一次。发现丁方身体状况异常的,视情况逐级汇报处理。 4、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宫蒲光《光明日报》(2015年07月20日11版)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的行政法规,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群众生活的重要体现。《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对推动建立综合性的现代社会救助模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深刻认识社会工作纳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社会工作起源于社会救助领域,同社会救助是两项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制度安排。《办法》将社会工作纳入其中,无论是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还是对发展社会工作,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了法律指引。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单纯依靠政府提供物质和资金的方式已无法有效满足救助对象日益增长的物质和心理需求。《办法》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立法宗旨,对现行各类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整合,确立了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必将有力推动社会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型,为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 为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工作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把帮助特殊困难群体,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确立为核心使命。在许多国家,大批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积极为救助对象提供专业服务,解决资源不足、救助依赖、贫困代际传递、社会功能失调等问题。《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形成以救助对象为重点的规范化制度安排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社会工作纳入其他相关法律提供了立法示范。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除社会救助外,还广泛涉及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等领域。《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从社会救助领域向其他领域延伸、完善社会工作法律制度、提供了立法示范。 为社会工作团结凝聚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了制度保证。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构成,是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做好群众服务工作的新生力量,是党和政府连接社会的重要纽带。《办法》明确了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求,有助于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开展专业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特殊困难人群过上有尊严、有保障、有盼头的生活,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亿万群众对我国社会制度的自信心和凝聚力。 准确把握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有效路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今年5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路径与机制。 建立健全需求发现机制。有效评估救助需求、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是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重要任务。国际经验表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最适合参与救助需求发现与识别,可有效弥补行政力量的不足。当前的重点,是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对象家庭调查、需求分析和救助政策成效评估等具体事务剥离出来,交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承担,使贫困对象的社会救助需求得到更准确、全面、科学的判定。 建立健全服务承接机制。除经济困境外,救助对象面临的心理压力巨大、支持网络薄弱、

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题,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我镇社会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实施,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更好实现“阳光低保”。 二、重点任务 (一)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漏保”问题和推行“阳光低保”为重点,以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为主要手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以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重点,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 三、具体内容 (一)集中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 1.全面复核低保对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对本镇低保对象进行集中复核,切实做到“应退尽退”。对现有低保对象全面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填写《县城乡低保对象复

核认定情况登记表》。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或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家庭,要进行重点核查。在开展低保对象复核的工作中,要一并对镇困难群众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防止“漏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2.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在复核低保对象的过程中,要对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低保审批程序,尤其要把握好关键环节,严禁不经过调查核实将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在申请环节,做到全部由镇民政所受理;在审核环节,镇村两级必须100%入户调查,并全面组织实施公开透明的城乡低保听证;在审批环节,县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备案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将全部入户调查。 3.全面实行阳光公示。严格执行低保“两榜公示加长期公示”的规定,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坚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两榜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审批为低保对象,审批结果确定后,做到所有低保对象都向社会长期公示,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或把“人情保、关系保”对象隐瞒不予公示的行为。县民政局会加强对“公示栏”的检查核对,看是否与发放台账一致,如发现公示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查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广元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90号)精神,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广府办发〔2011〕26号)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二、调整优化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元调查队发布的CPI中食品价格指数按月测算和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各县、区按市政府批准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人均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广元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广元市CPI中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 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人均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广元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广元市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当月同比涨幅。 四、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放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规范启动单位层级 以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如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按省政府要求执行。 — 2 —

民政局十二五工作总结

民政局十二五工作总结 | 民政工作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基本保障问题,为您编辑整理民政局十X五工作总结,欢迎 阅读。 民政局十X五工作总结(一) 一、执行十X五规划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 大力支持下,全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 府出台的各项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政策,全面落实科学 发展观,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民政事业得到 不断发展,有力促进了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十X五期间,城乡低 保保障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连续5年提高保障标准,分别由20XX年的每人每月340元、210元提高到2015年的490元、370元,城乡低保对象分别由20XX年初的3102人、22081人调整为2015年提标后的1037人、17958人,累计发放保障金2.1亿元。每年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共建成各类养老床位

数4456张,每千名老人床位数为30.05张。其中,居家养老床位数为1198张,养老机构床位数为3258张。养老机构中,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26个,床位数2741张;民办养老机构10家,床位数517张。今年以来,社会力量举办和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250张,占养老机构床 位总数的7.67%;护理型床位150张,占养老机构床位总 数的60%。十X五期间,福利彩票销售额总计3.47亿元,资助公益事业项目20个。 (二)社会治理创新协调推进。建立孤儿养育费自然 增长机制并按时足额发放孤儿生活补助费,截止2015年 9月,全区共有孤儿125名,均为社会散居孤儿。顺利完成全区10个城市社区第五届社区居委会、249个农村社 区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合南陈集镇乔庄村第 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承办了全市换届选举现场会,创 新性地采取设立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站等方式,受到了市 局的充分肯定。共有45个社区获市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称号,全区村、居民依法自治率为100%,6个乡 镇被命名为江苏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乡镇、29个社区(村)被命名为江苏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村)、14个 社区被命名为淮安市和谐示范社区。注册登记社会组织360家,每万人拥有注册登记社会组织4.5个,较好完成十X五社会组织数量发展指标。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第一章一总一则 第一条一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二特困人员供养二受灾人员救助二医疗救助二教育救助二住房救助二就业救助二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保民生二托底线二救急难二可持续的方针,遵循社会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二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公开二公平二公正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二卫生健康二教育二住房城乡建设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二价格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28

第五条一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二民政部门牵头二有关部门配合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 第六条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二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特困供养人员二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第八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之间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一县(市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二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 第十条一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 3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对于保障基本民生、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

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市政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机制,市政府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篇一: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XX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工作,推进我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断完善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建立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各类专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配套,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综合救助

水平,为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社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社会救助范围和原则 (一)救助范围 基本救助对象为社区特困生活群体。 (二)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发动社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2、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

业,帮助低保家庭尽早摆脱贫困。 3、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开展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政策救助。 四、社会救助项目 (一)专项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按照有关城镇居民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城镇特困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做到申报,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改善低保人员生活状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医疗救助。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为特困低保户免费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缓解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 3、就学救助。广泛开展“爱心助学工程”捐资助学活动,对低保对象、孤儿、残疾人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实施教育救助,为当年考入高校无钱入学的特困优秀高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引例 当你毕业的时候 学校发给你毕业证、授予你学位是什么行为 李斌不服扬州市劳动局认定不属工伤案 某日下午1时,扬州机床厂司机李斌上班后直接到车库,将车库门从里面用铁丝反扣。下午4时许,厂长凌月洪路过发现车库门未锁,里面反扣,便拧开铁丝,发现李斌躺在副驾驶位置上睡觉,鞋子放在车外,汽车空调开着,便拔掉汽车钥匙、关掉空调。下午5时许,凌月洪再次来到车库见李斌还在睡觉,情况异常,便叫来该厂行政科长贾承太,由驾驶员屠玉彪开车将原告李斌送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扬州市劳动局99年12月14作出的扬政劳(1999)194号关于李斌同志中毒不能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其睡觉中毒,李斌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关于李斌同志中毒不能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要式行为 2羁束行为 3行政确认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认定(肯定性或否定性认定) 4行为的效力及于从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对今后具有预决的作用。 实践中体现为行政确认行为往往是作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主要形式与分类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 确定:如确定房屋产权 认可:毕业证 证明:结婚、离婚、身份 登记 行政鉴定等:交通事故责任、工伤、科技成果、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认证与验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划定:特定区域的划定,如基本农田 勘定:对特定区域的范围和环境特征的认定 二、行政确认的内容与基本分类 (一)行政确认的内容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doc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4年12月30日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统筹城乡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

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明确承担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申请受理办理情况上网公布,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 第九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有专门规定的,按照专门规定办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全文) 2015-06-03 00:05:00来源:枣庄市政务网作者: 我要评论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生活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生活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救助, 是指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本市特困人员、孤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受灾人员等,以及其他生活贫困人员和家庭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行为和活动,适用本办法。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救助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市居民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件,均有平等获得救助的权利。社会救助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进行,不因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等采取差别式或优先的待遇。 第五条社会救助的启动基于需要救助者、其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共同生活亲属的申请。但需要救助者处于急迫状况时,虽未申请救助,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救助。 第六条救助工作和行为要考虑被救助者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个人或家庭实际情况,实行分层次分类别救助。 第七条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

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省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 编号:JSLRIC-2009-001 招标人: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说明 - 1 - 一、招标项目概况及投标人资格要求 - 1 - 二、投标 - 1 - 三、开标、评标 - 4 - 四、定标 - 6 - 第二部分技术要求 - 7 - 一、项目概述 - 7 - 二、项目目标和任务 - 7 - 三、项目建设原则 - 9 - 四、数据库总体要求 - 11 -

五、管理系统总体要求 - 12 - 六、提交成果 - 13 - 七、项目计划 - 14 - 第三部分附件 - 14 - 第一部分招标说明 一、招标项目概况及投标人资格要求 1.1 招标项目概况 (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述的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省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征招。 (2)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人为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4)投标人是指符合招标人资格要求、能够承担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省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项目建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具有省、部级以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3)投标人须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4)投标人须开发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并通过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的测评; (5)投标人须具有从事土地管理数据库建设的工作基础、实力和业绩,以及提供数据库建设和系统维护服务的能力; (6)投标人须具备2007年以来承担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的业绩。 (7)不接受联合投标,投标人需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能力。 二、投标 2.1 投标文件 2.1.1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材料组成。 2.1.2 投标书内容 投标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函(附件一); (2)开标一览表(附件二); (3)投标报价明细表(附件三); (4)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与执行情况(附件四);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4年12月30日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统筹城乡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明确承担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申请受理办理情况上网公布,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 第九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有专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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