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0.08

•【字号】苏安监[2011]190号

•【施行日期】2011.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11〕19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

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和应急能力,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 /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不同情况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以上风险种类和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每一种类的风险,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及应急处置要点,并明确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报告和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等内容。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发生事故后告知可能受影响周边单位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

第十四条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一)矿山、建筑施工、冶金、电力、船舶等行业;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储存及使用单位;

(三)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以外的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其聘请的评审专家可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本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不得少于三名。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或论证)时,可以邀请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或依托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入专家库。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的评审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

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评审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评审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签名);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参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应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种。

对于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评审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指导、督促、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备案管理。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并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一)中央企业驻苏总部;

(二)省属及控股企业;

(三)跨省辖市生产经营单位;

(四)煤矿企业;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省级相关部门备案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后,三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会议纪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以上文本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做到规范统一。

第二十六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再提交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适时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法,应急预

案培训情况应当有记录档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应当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重要岗位,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的三日前公示告知。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存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11]

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苏安办〔2011〕25号 各市安委会、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实施监管监察(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3个等级: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定期排查与整治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于每月2日前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8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8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0.08 •【字号】苏安监[2011]190号 •【施行日期】2011.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11〕19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苏安监〔2011〕19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和应急能力,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不同情况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以上风险种类和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每一种类的风险,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和应急能力,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论证)、公布、备案、演练、实施、评估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 第五条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下同)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含)以上(企业分类和规模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下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少于3人,采取会议形式,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应急预案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等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形成论证结论。 第七条应急预案根据评审和论证意见修订完善后,由本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对于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非常重要。2018年,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是有关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应急预案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单位、企业和机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的职责主体为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由企业或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专业企业或组织进行编制。 2.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事项: a. 负责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制订应急预案编辑审核及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应急预案的及时更新、修订。 b. 负责统一监督检查和评估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预案信息。

三、应急预案编制与审核 1.编制人员应根据所处生产领域和相应风险等级,制定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编制应包括预警、应急调度、事故处理和善后处置等各个环节,同时也要考虑到扩大事故影响的风险等级。 3.编制完成后,应急预案需经过专业审核,审核结果作为企业取得应急预案批准的重要基础。 四、应急预案执行与更新 1.应急演练的目的是检查应急预案体系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保证应急操作流程得以有效掌控和执行。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修订预案。 2.应急预案需要与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保持一致并定期更新。一旦发生重大审核和处理事端,预案也需要及时地进行修订和更新。 综上所述,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强化应急管理标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监督、更新、审核与执行控制的基础性法案。只要做到落实该办法,就能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境内各类生产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类生产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矿山、建筑工地等。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采取并行、层层负责、合理分工的方式,确保应急预案的及时性、有效性 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的要求。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五条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是贯彻落实生产安全第一 责任人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的重要举措。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应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 的原则,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科学编制,完善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机制,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安全风险情况,科学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的组成和编制要求、危险源辨识及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法规定的应急等级进行分类和编制,确保应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将编制完成的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报告。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专职兼职的应急管理人员,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预案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适应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培训的重点内容。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生产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预案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预案检查 1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单选) A.应急 B.应急救援 C.应急处置 D.应急准备 正确答案:D 2(多选)疏散方式包括()。(多选) A.步行疏散 B.车辆疏散 C.混合疏散 D.发传单疏散 正确答案:ABC 3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应急处置卡。()(单选)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4步行疏散的安置点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居民区()米。(单选) A.100

B.200 C.350 D.500 正确答案:D 5预案编制工作组中应邀请相关救援队伍以及周边相关企业、单位或社区代表参加。()(单选)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论处。(单选) A.主犯 B.从犯 C.教唆犯 D.共犯 正确答案:D 7(多选)以下选项中属于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的是()。(多选) A.桌面推演 B.应急资源调查 C.预案评估

D.资料收集 正确答案:ABD 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单选) A.意外 B.故意 C.过失 D.不可抗力 正确答案:B 9应急预案的作用可概括为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指导应急救援。()(单选)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10应急预案应当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的特点。()(单选)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5.08 •【字号】苏安监[2007]70号 •【施行日期】2007.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冶金行业 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安监〔2007〕7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二○○七年五月八日江苏省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省冶金行业发展迅速,行业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水平已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有力地促进了江苏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冶金行业产业面广,设备门类多,生产工艺复杂,生产过程中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众多,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近年来,冶金行业管理弱化、监管手段不到位,企业新开工和新投产项目增多,设施设备在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过程中安全管理滞后,部分企业项目外包后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

生,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26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强化监管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促进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促进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逐步降低事故总量,实现全省冶金行业安全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机制体制建设,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工作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稳步推进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行业安全技术支撑体系。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的。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任何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可能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的特定事件或情况。 第二条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执行和完善针对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负责预案的有效性审查和维护。使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市管理机构,企业,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街道,居民组等。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和管理系统,实施网上可视化管理,加强与政府信息系统的对接,达到单位内部预案的查询、预案内容的维护和预案的实施等目的。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形成准确、详尽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潜在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产出的可能后果、应采取的措施及抗灾救灾的大致实施程序和安全措施。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防范和减少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伤亡损失,组织安全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以确保安全预案充分有效地实施。 第六条使用单位实施预案时,须建立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和应急指挥小组,制定应急指挥措施、组织应急响应行动,保证科学有效、连贯有序地开展应急决策、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经常性组织形式,组织实施预案审查、整改和评估,并对应急响应部门和应急处置行动进行总结和报告,加强应急指挥能力建设,提升应急预案的综合水平。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建立适当的安全管理机制,并组织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增强其根据安全预案的应对能力。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要求,要即时公布和报告灾害情况,健全网络信息反馈和互动服务,始终处于唤醒状态,做到有处方就有药,以做到及时应对,夺取生命财产安全必要的保障。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和应急能力,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如何宣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我们一般企业的宣传教育手段无非以下几种(针对应急制度和预案): 1、讲座,把人喊到一堆,一起讲 2、分级培训。把资料下发,喊各部门和班组自己学,然后交个报告上来 3、出个展板。 4、开展次演练(你这个是管理办法还真不能演练,我针对应急预案宣传) 5、开展竞赛。(部门多、人多就可以干) 6、最终对各部门班组展开考核和评比 大概这样,希望能帮到你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包括什么内容? 应急预案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 2、事故灾害 3、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大部分企业的应急预案都属于事故灾害 应急预案严重等级也分为四级 1、Ⅰ级知(特别重大)、 2、Ⅰ级(重大)、 3、Ⅰ级(较大) 4、Ⅰ级(一般)。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道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专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3、最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哪一年实施 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布,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7.20 •【字号】苏安办[2006]56号 •【施行日期】2006.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安办〔2006〕56号2006年7月20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江苏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环境不安全状态和人的

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4个等级: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重伤6-9人,或者急性中毒19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者重伤10-29人,或者急性中毒20-49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重伤30-49人,或者急性中毒50-99人以下,经济损失在500-1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5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监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管职责 第五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实行及时排查,迅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格监控、确保安全。 第七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管原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二)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监管; (三)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监督。 第八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管职责划分: (一)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1、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44号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中国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有哪些 安全生产的百法律很多,主要有以下:《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资源度法》、《问煤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答病防治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内》、《建筑法》、《工会法》、《民法》、《刑法容》等法律。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6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二)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____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____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____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____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____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____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 证)、 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 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和应急能力,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 / T9002 -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不同情况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以上风险种类和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 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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