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21]14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

意见(苏安监[2021]14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苏安监〔2021〕14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

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

格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

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由

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

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

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

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

1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

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

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足300人的企业,

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三)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

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本意见所称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危险性较高岗位直接从事化学反

应操作的作业人员: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

氧化等危险性较高反应工艺,且直接进行高温高压、放热、深冷、裂解、聚合、有机

合成、易燃易爆危化品分离、自动控制等岗位操作。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

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危化品生产企业,应

按本通知要求配备相关从业人员。现有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调整

配备相关从业人员,并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有关从业人员调配。调整期间,要

做好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影

响企业安全生产。危化品使用企业涉及本通知所列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其基本

从业条件也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涉及本通

知所列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对本意见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按本

通知的规定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未进行专门评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视为不合格。

(三)各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对危化品生产企业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时,应

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基本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考核发证或复审。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促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专

业技能和安全素质。要严格市场准入,在企业设立安全审查、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发放中,严格标准,认真把关。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将本通知送达到危化品生产企业、相关的危化品使用企业

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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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条件意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印发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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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正文: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仅适用于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3.1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 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1.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场所、设施证明文件。 3.2应提供的检查资料: a)安全评价委托书; b)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c)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d)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e)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承诺书;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21]14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 意见(苏安监[2021]14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苏安监〔2021〕14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 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 格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 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由 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 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 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 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 件

1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 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 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足300人的企业, 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三)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 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本意见所称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危险性较高岗位直接从事化学反 应操作的作业人员: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苏安监〔2008〕14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 (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三)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 2、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本意见所称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危险性较高岗位直接从事化学反应操作的作业人员: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

关于印发江苏化工危险化学品-无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 1 无锡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序号检查要求检查依据 一、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 应领取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是否取得 安全使用许可证; 相关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 2 是否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危险化学品简易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安全评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 安监〔2015〕12号)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超出审查意见书 批准范围;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号);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档案是否齐全。《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安监〔2015〕12号)。 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规定辨识、评估,档案是否齐全,是否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号)。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 登记,是否有化学品登记证; 是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与化学品 相符的安全标签,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7 是否每3年由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一次 安全评价; 是否按评价报告提出的方案进行整改; 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是否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8 是否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标准化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每年至少进行1次 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 监〔2011〕202号)。 9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 到工业化生产; 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的 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41号);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 监〔2012〕152号)。 10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按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2.25 •【字号】苏安监〔2018〕32号 •【施行日期】2018.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 知 苏安监〔2018〕32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应向安全条件评价单位、设计单位详实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工艺技术来源、工艺技术流程和说明、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等资料,组织技术力量全过程参与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分析,审核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安全条件评价和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工艺技术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作为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并作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的附件资料。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变更的,在变更前应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变更方案、履行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应依据《实施细则》,向审查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精准编制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出针对性的安全对策与建议,并对评价报告的结论、安全对策与建议负责。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化工生产是技术密集型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化品生产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职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社会、农村直接进入企业,文化水平较低,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中,有6起是由于违章作业或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特别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隐患之一。 针对我省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现状,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乡镇(个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8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对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业条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 〃能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两次 以上发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记录; 〃具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负责人: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和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或者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和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条件

豫安监管危化〔2009〕162号 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河南省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条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有关要求,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关于规范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条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条件的意见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规范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基本条件的意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多存在高温、高压和连续性生产的作业条件,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用工制度的变化,不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大量使用未经专业教育、未经业务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专业素质差、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训练,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从近年来我省化工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看,80%是由于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从业人员素质低,危险岗位操作人员无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0 •【字号】苏政办发[2009]49号 •【施行日期】2009.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监局2009年4月) 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由于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本质安全水平较差,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

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2.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2号)等要求,把好市场准入关。化工建设项目的核准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要将安全审查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安全审查。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省安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18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大全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18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大全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安全生产法》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金属冶

生产安全培训学历要求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培训学历要求 1、安全员ABC证考试条件是什么? 安全员ABC证报名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等级条件。 1、基本条件:参加培训者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正常参加学习及考试。 2、等级条件: 安全员A证:法人代表报考,技术负责人报考 安全员B证:项目经理报考 安全员C证:一般安全员报考 (1)生产安全培训学历要求扩展资料: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且在2002年底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两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安全员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请问东莞对安全管理人员有学历要求么?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细则_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 (三)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 (四)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要求?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化工生产是技术密集型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化品生产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职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社会、农村直接进入企业,文化水平较低,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中,有6起是由于违章作业或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特别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隐患之一。 针对我省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现状,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乡镇(个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8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对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业条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 ·能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记录; ·具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负责人: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和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或者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

危化品生产企业换发证要求及提供清单

危化品生产企业换发证要求及提供清单 苏安监〔2008〕37 号 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起,我省首批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的门槛不能降低、实施最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为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换证条件要求 需要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首次领证后三年来最新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关于申报品种。危化品的判定,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化品,不需要领取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与销售为目的,购买危化品进行分装(包含充装)或者者加入非危化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化品使用或者经营行为,纳入危化品使用许可或者经营许可范畴。 2、关于一企多名。同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发证机关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称核发一张许可证。同一个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危化品生产场所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所有生产场所的有关材料,发证机关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所生产的危化品品种。 企业工商注册地址与生产场所不一致的,发证机关根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与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实际生产场所,分别在许可证上予以注明。 3、关于安全培训。企业要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应提供由县(市、区)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培训的承诺、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 第一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

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经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办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11】20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进一步促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 附件: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办法。doc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 级企业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本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的评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依据《关于印发〈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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