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责任主体和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四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通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 (人员职责)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预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 (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 (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 (内审开展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者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 (内审评估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一节原则

第十条 (机构总体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 (人员总体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组成)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预。

第十三条 (委员会职责) 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议和决策重大药品安全性事件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应当建立相关事项的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应当建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

第三节药物警戒部门

第十四条 (总体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的

药物警戒部门,并合理设计部门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职责要求)药物警戒部门应当承担药物警戒工作的主要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的工作职责:

(一) 负责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

(二)负责制定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并按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活动;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计算机系统;

(四) 负责进行风险管理,并制定、更新、提交、执行和评估风险管理计划;

(五)负责监测药品安全性,并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上报、评价和调查;

(六)负责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

(七)负责选择、执行和评估风险最小化措施;

(八)负责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九)负责与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

(十)负责催促相关部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十二)负责对受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受托方进行管理;

(十三)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十四)其他应当由药物警戒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四节受托方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要求)存在委托开展全部或者部份药物警戒工作的情况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

规定双方责任、工作内容及相关事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约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委托方职责)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承担以下

的主要职责:

(一)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资质审核,对其工作条件、技术水平、药物警戒管理情况进行书面评估或者现场考察,确保其具备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二) 应当对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

2022/3/27评价或者审计,确保其持续具备相应能力和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受托方职责)受托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 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的与受托工作有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应当履行与委托方依法约定的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当接受委托方的资质审核、监督、评价或者审计等活动,并持续提升药物警戒工作能力。

第五节人员与职责

第十九条 (关键人员类型)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药物警戒关键人员,关键人员为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条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要求、资质和职责)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应当被授予足够的权限,确保其可以独立执行药物警戒工作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不受其他人员干扰。药物警戒总负责人不得由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者生产管理负责人兼任。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

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管理药物警戒体系、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等所需的充分的知识和技能。

(二) 主要职责:

1.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2.负责药品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确保风险管理活动被有效执行,以维持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并确保上述文件的提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4.负责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性信息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

并作为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人,落实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5.负责其他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的资质和职责)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是药物警戒部门具体工作及事务的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 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

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组织开展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2.负责组织和落实风险管理活动,监督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药品安全性监测、风险信号管理、风险最小化措施、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活动的开展,并组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审核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药物警戒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5.负责药物警戒部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6.负责药物警戒部门其他相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职人员的要求、资质和职责) 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质、经过培训且能胜任的专职人员从事药物警戒工作。专职人员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和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 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部门专职人员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者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具备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所需技能。

(二) 主要职责

负责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兼职人员要求) 药物警戒相关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培训的兼职人员参预药物警戒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职责分工要求) 应当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一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第六节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培训体系,制定培训管理制度并依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员培训要求) 药物警戒工作相关的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与其职责和工作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确保其持续具有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培训内容要求)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物警戒专业知识及技能、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部门及岗位职责等。

第二十八条 (培训过程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培训结果应当以评价或者考核的形式进行评估。

第一节原则

第二十九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的文件管理制度,合理制定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各类文件,并记录药物警戒相关的每项活动。

第二节文件管理

第三十条 (基本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管理的工作制度,确保文件管理的合规性。

第三十一条 (文件构成) 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包括药物警戒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部门及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操作规程、档案、其他计划和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文件内容要求) 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工作情况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文件管理流程要求) 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制度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件规范性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版本号和变更历史;文件描述应当准确、清晰、易懂,不得摸棱两可。

第三十五条 (文件更新要求) 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定期审核和修订,以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文件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版本,废止或者失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浮现。

第三节记录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本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的工作制度,规范记录的建立、填写、修改、保存、销毁等过程。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规范记录药物警戒相关的每项活动,确保记录及时、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三十八条 (保存年限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类型记录的保存年限,至少应当保证药品退市前其相关记录的完整性;若为电子记录则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九条 (电子记录要求) 如使用计算机系统、影像技术或者其他可靠方式记录电子数据的,应当确保电子记录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并在必要时采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授权更改等控制手段保证电子记录的安全性。

第四节药物警戒主文件

第四十条 (基本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主文件,用以描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工作概况,并记录其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提交条件)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以下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

2022/3/27

(一) 上市许可申请人进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作为新药申请材料的一部份;

(二) 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作为再注册申请材料的一部份;

(三)受监管部门要求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

第四十二条 (主文件内容)药物警戒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详细联系方式、关键简历信息、主要职责权限等;

(二) 上市许可申请人或者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组织架构:应当描述与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有关的组织架构及关系;

(三) 药品安全性数据来源: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信息采集的主要单位、方式和流程;

(四) 计算机系统及数据库:应当描述用于监测药品安全性信息、开展信号管理活动及其他风险管理活动的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库的地点、功能及运营责任;

(五)药物警戒体系:应当提供药物警戒体系的描述及体系质量控制的情况;

(六) 药物警戒流程:应当提供药物警戒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并描述相关记录的保存方式;

(七)药品安全性监测方法;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监测的方法和流程;

(八)附录:应当提供的支持性材料。

第四十三条 (主文件更新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必要时对药物警戒主文件进行更新,确保其内容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当前药物警戒相关活动开展情况保持一致。

第五节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

第四十五条 (工作制度列举)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二)药物警戒体系管理;

(三)药物警戒委托工作管理;

(四)培训管理;

(五)文件管理;

(六)记录管理;

(七)计算机系统管理;

(八)信号管理;

(九)风险管理;

(十)安全性信息沟通;

(十一)其他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 (操作规程列举)药物警戒相关的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二)计算机系统验证与测试;

(三)数据库管理;

(四)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

(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

(六)境外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

(七)药品安全性监测;

(七)文献检索;

(八)数据处理;

(九)风险信号管理;

(十)风险管理计划;

(十一)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十二)说明书修订;

(十三)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十四)处理医学咨询和投诉;

(十五)其他操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配备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的办公区域和办公设施,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要求的办公

设备,及适当的计算机系统和电子存储空间,以满足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关键的设施设备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持续满足使用要求。

第一节原则

第四十九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满足药物警戒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系统,用于药物警戒相关数据的管理和支持药物警戒活动的开展,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节计算机系统总体要求

第五十条 (基本要求) 上市许可持申请人或者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相关的终端,并确保其安全性;

(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

(三)有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等配套的第三方系统软件;

(四)有能够满足本规范中要求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应用软件;

(五)有满足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所需的标准数据库;

(六)有其他与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相适应的的软件或者功能。

第五十一条 (安全性要求) 计算机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及保密功能,确保相关数据不损坏、不丢失、不泄露。

第五十二条 (功能拓展要求)计算机系统应当具备一定的升级和扩展能力,以满足药物警戒工作的发展需要,并支持相关监管部门的新要求。

第三节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

第五十三条 (系统管理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计算机系统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以规范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过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管理要求:

(一)应当根据计算机系统类型、用途、风险性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级管理,并明确计算机系统的分级标准;

(二)应当明确不同计算机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规范记录上述过程;

(三) 应当明确不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的级别选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审计追踪、授权更改、电子签名等控制手段,确保计算机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性;

(四) 若由供应商提供计算机系统或者计算机系统相关服务,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其职责与义务,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数据管理要求) 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数据除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第三节记录管理中的相关要求外,应当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应当永久保存;

(二) 应当通过定期备份、存档等方式确保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计算机系统相关数据的录入、新增、修改、删除、导入导出、转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权限范围、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安全和可追溯。

第一节原则

第五十五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物警戒体系及其相关活动的基础上,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在药品全生命周期内进行药品风险管理,并以风险管理计划的形式描述所持药品的风险管理情况。

第二节风险管理总体要求

第五十六条 (责任主体)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但可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预协作。

第五十七条 (基本原则)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风险管理的工作制度,遵循风险监测、风险识别与分析、风险预防与控制、风险效益评估的风险管理周期,开展循环往复的风险管理活动,以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第五十八条 (风险管理活动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

2022/3/27根据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按照风险管理周期的基本要求,开展如下的主要风险管理活动:

(一) 药品安全性监测:连续监测药品安全性情况,为风险信号的识别与分析提供数据基础;

(二)风险信号管理:以药品安全性信息为基础,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发现药品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新风险或者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三) 风险最小化措施:根据风险信号的管理情况或者其他必要情况,选择和执行风险最小化措施,预防和控制药品风险;

(四)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综合上述活动的开展或者计划开展情况,结合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定期评估药品的风险效益;

(五) 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当上述风险管理活动不足以管理药品风险时,可采取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其他风险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监测、识别、分析、控制药品安全风险。

第三节风险管理计划

第五十九条 (基本要求) 风险管理计划是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描述药品当前安全性情况及其将如何进行药品风险管理的书面文件,应当在规定情况下提交,并在药品生命周期内进行必要的更新。

第六十条 (提交条件)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以下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风险管理计划或者其更新版本:

(一) 上市许可申请人进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作为新药申请材料的一部份;

(二) 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作为再注册申请材料的一部份;

(三)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已上市药品进行重大改变的新申请时,包括新剂型、新给药途径、重大工艺变更、儿童适应症重大改变、其他与适应症有关的重大改变等,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份;

(四)当已上市药品浮现影响药品风险效益平衡的情况,由监管部门要求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五)药品上市后,上市许可持有人认为浮现影响药品风险效益平衡的情况

时,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六) 当风险最小化措施的评估结论、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评估结论表明有必要修改风险管理计划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第六十一条 (风险管理计划内容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以下的结构和内容要求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一)药品概述:应当描述药品基本信息和风险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二)药品安全性描述: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情况,包括已确定风险、潜在风险及缺失信息;

(三) 药物警戒计划: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描述,详细描述如何进一步描述和监测风险的药物警戒行动的计划。药物警戒行动分为常规药物警戒行动和额外药物警戒行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所有药品进行常规药物警戒行动,包括药品安全性监测、风险信号管理、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活动;当常规药物警戒行动不足以满足药品安全性监测时,应当采取额外药物警戒行动,针对特定药品的特定风险制定针对性行动,例如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四) 上市后有效性研究:应当描述已上市药品有效性研究的相关计划,用于分析评估药品的风险效益情况;

(五) 风险最小化措施: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描述和药物警戒计划,详细描述预防或者控制风险的最佳措施及其选择依据,并在必要时描述风险最小化措施的评估情况;

(六) 风险管理计划概述:应当精准概述风险管理计划的所有要素,作为向公众公开的部份。

(七) 附录:应当包括风险管理计划的支持性材料,以及拟开展的药物警戒计划、风险最小化措施计划、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案等。

第六十二条 (针对性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药品类型 (例如创新药或者仿制药)、不同的提交目的 (例如首次提交或者更新)、不同的药品风险 (例如总体风险或者特定风险) 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在结构和内容上区分层次和重点。

第六十三条 (流程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操作规程规范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更新、提交等过程,并记录上述过程的所有信息。

第一节原则

第六十四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对已上市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采集、上报和评价,对相关病例进行随访和记录,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药品群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

第六十五条 (安全性监测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全生命周期内多途径采集药品安全性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为风险信号的管理提供数据来源。

第二节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

第六十六条 (报告的采集)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多途径采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并建立操作规程以规范其采集频率和具体要求。采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医疗机构渠道;

(二)经营企业渠道;

(三)销售渠道

(四)咨询或者投诉电话;

(五)科学文献;

(六)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化平台;

(七)其他途径。

第六十七条 (报告的记录及传递)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记录和传递流程,明确记录内容、记录要求、传递过程、时限要求等内容,确保记录及传递过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八条 (报告的确认)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采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核实,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六十九条 (报告的上报及评价)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上报和评价,符合相关的规范性、准确性及时限性要求。

第七十条 (病例随访)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缺失关键性信息的病例进行随访,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应当对有重要意义的病例进行随访,例如新的或者严重的病例。

第七十一条 (死亡病例、群体事件调查)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全面分析评估,并按要求撰写和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节药品安全性监测

第七十二条 (监测渠道)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所持药品的安全性进行常规监测,并建立操作规程规范监测频率和具体要求。监测渠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家反馈数据库;

(二)科学文献;

(三)临床试验;

(四)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额外药物警戒行动;

(五)国内外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及通报;

(六)媒体及社交网络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渠道。

第七十三条 (安全性信息管理)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数据库或者采取其他可靠方式储存和管理药品安全性信息,并对其进行规整和分析。

第一节原则

第七十四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安全性监测的基础上,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及早发现药品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新风险或者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第七十五条 (总体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风险信号管理的操作规程,明确风险信号识别、确认和评估的流程及标准,并跟踪记录风险信号管理的全过程,不遗漏风险信号及相关信息。

2022/3/27

第二节风险信号识别

第七十六条 (基本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以来自所有适当来源的安全性信息为基础,选择适当的方法识别值得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风险信号。

第七十七条 (信号识别依据) 值得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风险信号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药品说明书中未提及的新不良反应,特殊是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

(二)药品说明书中已提及的不良反应,但频次、严重程度等明显增加;

(三) 新的药品-药品、药品-器械、药品-食物或者药品-营养品之间的相互作用;

(四)新的特殊人群用药或者已知特殊人群用药的新变化;

(五)药品使用方面的新风险,或者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六)药品其他方面的新问题。

第三节风险信号确认

第七十八条 (基本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识别风险信号的支持性信息深入分析,进一步明确是否存在新的因果关系,或者已知因果关系的新变化,从而确认风险信号是否已发展为新的药品风险。

第七十九条 (信号确认依据)风险信号的确认过程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一)风险信号的临床相关性;

(二)风险信号的知情程度;

(三)支持性信息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四节风险信号评估

第八十条 (基本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确认的风险信号进一步评估,考虑其优先度和重要性,形成建议后续处置措施和时间安排的评估结论。

第八十一条 (信号评估依据)风险信号的评估过程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一)药品风险对患者的影响,包括严重性、可逆性、可预防性以及临床相

关性;

(二)中断药品使用所产生的结果,以及其他治疗方案的可获得性;

(三)支持性信息的可靠性和一致性,例如,生物可信度、报告比例的均衡性、是否存在集中报告现象等;

(四)临床背景,例如关联性是否表明可能包括其他反应在内的临床综合症;

(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包括药品在普通群体和特殊群体中的利用范围,药品的利用模式等;

(六)已知不良反应频率或者严重性增加的程度;

(七) 疑似不良反应的新颖性,例如药品上市后不久即浮现未知的疑似不良反应;

(八)替代性药品的研发或者上市进度;

(九)社会关注度和影响范围。

第八十二条 (信号评估结果)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信号评估结论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更新药物警戒行动、执行风险最小化措施等,并在必要时更新风险管理计划。

第一节原则

第八十三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信号的管理情况及其他必要情况,选择和采取最佳的风险最小化措施预防或者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并在必要时对风险最小化措施进行评估。

第二节风险最小化措施的选择

第八十四条 (选择依据)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风险的类型、严重性、发生频率、对患者健康的影响程度、可预防性等因素合理选择风险最小化措施;风险最小化措施分为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和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

第八十五条 (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优先考虑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学设计药品说明书、标签及包装,及时更新已知不良反应、注意事

项、禁忌等安全性信息;

(二) 制定并发放专门针对患者的教育材料,向其传达用药过程中需了解和注意的信息;

(三)制定并发放针对医护人员的教育材料,指导其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

(四)通过设计药品包装规格限制患者每疗程用药,避免滥用;

(五)设立药品流通和使用中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界定。

第八十五条 (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当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不足以应对时,上市许可申请人或者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选取适当的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例如设立教育项目、进一步控制药品流通、限制药品获取、预防妊娠等。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的选取应当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

(一)应当权衡实施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新增风险和患者获益;

(二)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应当针对最重要的可预防风险;

(三) 当单一措施不足以控制药品风险时,应当采取一系列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的组合,并合理设计实施路线。

第三节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有效性评估

第八十六条 (基本要求)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特殊是额外风险最小化措施。

第八十七条 (评估标准)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评估指标和判断标准,对风险最小化措施的实施过程、目标实现等方面进行有效性评估。

第八十八条 (有效性评估结果)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针对风险最小化措施有效性评估的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改进风险最小化措施或者其实施路线、更新风险管理计划、启动信号再评估等,确保药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一节原则

第八十九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以定期评估药品风险效益。

第二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总体要求

第九十条 (基本要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进行上市后评估的主要工具,应当在综合考虑当前药品安全性情况、新的风险和获益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基础上,对药品的风险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九十一条 (撰写和提交要求) 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的要求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九十二条 (分析范围) 为达到评估风险效益的目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分析和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监测所获信息,分析药品安全性情况;

(二)应当对风险信号的管理过程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是否产生新的信号,是否存在潜在的新风险或者已知风险的新变化;

(三)应当辩证地总结可能对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产生影响的,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等相关的新信息;

(四) 应当概述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或者执行情况,包括计划时间表和药物警戒计划的情况;

(五) 应当总结在报告期内已制定或者已执行的风险最小化措施,以及计划执行的风险最小化措施;

(六) 应当基于以往的积累信息及报告期内获得的新信息,对药品的风险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十三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全生命周期中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第九十四条 (沟通目的)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目的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及时提供新的药品安全性信息或者已知信息的新变化;

(二)改变用药态度、决定或者行为;

(三)催促和促进合理用药;

(四)促进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开展;

(五)促进风险最小化措施的执行;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的情况。

第九十五条 (沟通原则)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沟通目的和沟通对象,采用不同的沟通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沟通内容,确保安全性信息的有效沟通。

第九十六条(术语)本规范涉及的相关概念及定义如下:

(一)药物警戒:发现、评价、认识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其他任何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

(二) 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浮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药品产生的有害和非预期的反应,包括药品在上市许可范围内使用产生的不良反应,药品在上市许可范围外使用引起的药物过量、超说明书用药、误用、滥用、用药错误,以及职业暴露引起的反应。

(三) 药品不良事件:药物治疗过程中浮现的不良临床事件,不一定与药品有因果关系。

(四) 质量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要求及实际情况预先设立体系结构并计划互相协调一致的流程。

(五) 质量依从:按照已建立的体系和流程要求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确保实际行动与要求保持一致。

(六) 质量控制和保证:监测和评估体系结构和流程在设立时的合理性,以及流程在执行时的有效性。

(七)质量改进:在必要时纠正和改进体系结构和流程。

(八) 药品风险:用药后浮现的任何关乎患者健康或者公众健康的问题,涵盖药品质量、安全性或者有效性的任何风险。

(九)药品风险管理:在药品全生命周期采取一系列管理药品风险的措施,是风险监测、风险识别与分析、风险预防与控制、风险沟通以及风险措施评价的

药物警戒体系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体系管理规程 4 .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 药物警戒体系,药物警戒体系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要素,并应与持有人的类型、规模、持有品种的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4.1.2 药物警戒活动,药物警戒活动是指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4.1.3 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公司的药物警戒工作。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4.1.4 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4.1.5 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主动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深入开展。 4.1.6 应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1.7 应当以防控风险为目的,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 (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 (五)建立有效、畅通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 (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 (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九)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4.1.8 应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应当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 (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 (三)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 (四)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 (五)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1.9 应于取得首个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的 30 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注册的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完成更新。 4.2 内部审核 4.2.1 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下简称“内审”),审核各项制度、规程及其执行情况,评估药物警戒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当药物警戒体系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内审。内审工作可由持有人指定人员独立、系统、全面地进行,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 4.2.2 内审应制订审核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内审的目标、范围、方法、标准、审核人员、审核记录和报告要求等。方案的制定应当考虑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关键岗位以及既往审核结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警戒体系 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条(机构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人员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委员会组成)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委员会职责)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议和决策重大药品安全性事件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应当建立相关事项的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应当建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 第三节药物警戒部门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的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药物使用安全性,制定本规 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药物警戒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药物警戒部门、 药学部门、医院管理部门和相关临床科室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药物警戒的工作目标是减少药物使用中的不良事件发生,确保药物使用安 全。 第四条药物警戒应当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药物警戒的最新技术要 求进行。 第五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建立健全警戒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向 相关人员提供预警信息和警示意见。 第六条药学部门应确保药物的质量控制,提供关于药物的合理用药、不良反应管理 等方面的专业指导。 第七条医院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物警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药物警戒 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警戒信息收集与分析 第八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建立警戒信息收集和管理系统,确保有关药物使用的信息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九条警戒信息的收集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临床医疗记录、药物不良反应报告、文献 研究和药监部门的监测数据等。 第十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收集到的警戒信息进行分类和评估,包括药物的有害反应、药物相互作用、滥用/误用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定期发布警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信、警示标签和警 示通报等形式。 第三章药物警戒评估与反馈 第十二条药物警戒部门应根据警戒信息的评估结果,制订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建议。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根据药物警戒部门提供的警戒信息,加强对药物的质量控制, 确保药物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医院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药物警戒反馈机制,及时向相关临床科室和工作 人员提供警戒信息和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药物警戒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警戒信息的评估和反馈工作,加强自身专业 知识和技能的提升。 第四章药物警戒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药物警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的规范 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检查,对违规行为和管理不到位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第十八条药物警戒部门、药学部门和医院管理部门应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对整 改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药物警戒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和技术难点,应加强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警戒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及时制定并报监管部 门批准。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责任主体和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四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通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 (人员职责)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预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 (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 (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 (内审开展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者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 (内审评估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一节原则 第十条 (机构总体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 (人员总体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组成)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预。 第十三条 (委员会职责) 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议和决策重大药品安全性事件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应当建立相关事项的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应当建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 第三节药物警戒部门 第十四条 (总体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的

药物警戒规范管理制度

药物警戒规范管理制度 介绍 药物警戒规范管理制度是为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药物在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并保障患者和公众的利益和健康安全。 内容 药物警戒规范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药物研发阶段的规范管理 在药物研发阶段,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研发计划,并对研发过程进行全面监管。研发人员应遵循伦理原则,进行严格的实验设计与验证,并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结果。

2. 药物生产阶段的规范管理 药物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生产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流程,并配备合格的员工进行操作。同时,药物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质量审核,确保生产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3. 药物销售与流通阶段的规范管理 药物销售与流通环节需要制定明确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物正常流通并保持质量不变。药品经销商需获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并严格控制药品的存储、运输和销售过程。同时,药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药品的溯源管理,确保药物的来源安全可追溯。 4. 药物使用阶段的规范管理 在药物使用阶段,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要依法合规开展药物治疗工作。医务人员应遵守临床实践准则和药物使用指南,合理使用药物,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同时,患者应按照医嘱正确使用药物,并积极反馈任何药物不良反应。

结论 药物警戒规范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各个环节的相关方应加强协作,严格遵守规范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从而更好地保障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附件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 药物警戒活动是指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第三条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四条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第五条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鼓励持有人和申办者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深入开展。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六条药物警戒体系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要素,并应与持有人的类型、规模、持有品种的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第七条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持有人应当以防控风险为目的,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 (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 (五)建立有效、畅通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 (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 (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九)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第九条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应当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第三条【根本目标】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根据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第四条【体系要求】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五条【社会共治】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工作。鼓励持有人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 深入开展。 —1—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六条【药物警戒体系】药物警戒体系要素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并与持有人类型、规模、品种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第七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应当制定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质量保证系统】持有人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质量保证要素: (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和资源; (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 (五)建立有效、畅通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 (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 (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九)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第九条【质量控制指标】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指标应当可测量、可考核,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2—

药物警戒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管理规程 一、引言 药物警戒管理规程旨在确保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对于使用药物时的 安全合规,减少药物错误使用和不良事件的发生。本规程适用于所有 医疗机构的药物处方、配药、给药等环节,以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二、药物警戒体系 1.药物信息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物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所有药物的名称、 规格、生产厂家、批号、采购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2.药物警戒人员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物警戒人员,负责监督药物的采购、储存、配药、给药等环节,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操作中的错误。 3.药物警戒培训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药物警戒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对于药物使用 的认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药物的分类、规格、储存条件、剂量计 算等,以及常见的药物不良反应和应急处理措施。 4.药物警戒设备

医疗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药物警戒设备,如药物柜、温度计、药物包 装机等,以确保药物在整个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药物警戒流程 1.药物采购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药物采购,确保购进的药物质量 合格、真实有效,并保存相关购进凭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2.药物拆包验收 拆包验收时,应核对药物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物完整无损;同时进行质量检查,如颜色、气味等,确保药物 符合规定的标准。 3.药物分装配药 在药物分装配药过程中,应先核对医嘱、患者信息和药物信息的一 致性,再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分装和配药操作,确保药物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 4.药物给药 在给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按照患者的具体情况和医嘱要求,正确 选择给药途径和剂量,并严格遵守给药操作规程,确保给药的准确性 和安全性。 四、药物警戒措施 1.药物标识

黑龙江省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进一步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以《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为蓝本,结合我省注射剂、生化药品、血液制品等高风险品种持有人多的特点及药物警戒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内持有人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 第三条持有人应当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及本细则具体要求建立并持续完善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四条持有人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药品的安全性特性。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及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发生情况。 (三)销售量大或替代药品有限的药品。 (四)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 (五)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针对儿童、孕产妇等特殊群体使用的药品。 (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药品。 第五条药物警戒体系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要素,并应与持有人的类型、规模、持有品种的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高风险品种持有人药物警戒负责人的资质、专职人员配备标准应高于其他持有人。 第六条持有人应当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活动应有相关记录。持有人应建立质量目标的评估记录,每年进行评估更新或持有人内部管理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质量控制指标具体、可测量,并涵盖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持有人应记录并保存质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和评估情况。 第八条持有人应当于取得首个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的3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持有人信息和产品信息注册。注册的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如产品新增批件或更新、质量标准、说明书等变更,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 第九条持有人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内部审核应制定相关制度,规定内审的频率、在体系发生变更时开展内审的要求、内审参与人员资质要求、培训要求等。高风险品种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戒备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拟订依照)为规范药物戒备工作展开,保证药品风险效益均衡,保障民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行条例》等法律法例,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是药物戒备 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该严格恪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严禁任何虚假、 欺诈行为。 第三条(整体目标)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成立健全的药物戒备系统,展开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交流,以实现以下药物戒备的整体目标: (一)恪守国家有关药物戒备的法律法例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响/ 事件; (三)促使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实时向看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民 众传达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民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戒备系统第四条(整体目标)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成立健全的药物戒备系统,建立系统目标和要求,经过展开质量计划、质量允从、质量控制和 保证、质量改良等药物戒备系统管理活动,将系统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串到药物戒备的所有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保证明现既定的药物戒备系统目标,有关岗位的人员应该共同参加药物戒备系统的成立和维 护,肩负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系统构成)药物戒备系统应该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状况相适应,应该包含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备设备、计算机 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戒备工作展开应该与药物戒备系统目标和要求、有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展开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按期及在药物戒备系统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要变化时,组织展开内审,评估药物戒备系统和药物戒备有关活动能否切合有关法律法例和本规范的要求、能否适应药物戒备工作的展开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剖析评估,依照结论拟订并达成相应的改良举措,不停提高药物戒备管理水平,保证药物戒备系统连续有效运转。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条(机构整体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成立与药物戒备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楚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人员整体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指定切合要求的药物戒备总负责人和药物戒备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戒备工作,应该装备切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展开药物戒备工作,并连续进行培训,保证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药物戒备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委员会构成)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成立药物戒备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负责,多个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 第十三条(委员会职责)药物戒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讲和决议重要药品安 全性事件及其余药物戒备重要事项,应该成立有关事项的办理体制并依照执行, 应该成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有关事项的办理过程。 第三节药物戒备部门第十四条(整体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建立独立的

药物警戒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管理规程 一、目的 建立药物警戒管理规程,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有效。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药物警戒管理工作。 三、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其他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四、职责 药物警戒部对本文件的实施负责,其他各部门履行本文件规定的责任。 五、内容 1、定义 1.1药物警戒:药物警戒是与发现、评价、理解和预防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可能与药物有关问题的科学研究与活动。药物警戒不仅涉及药物的不良反应,还涉及与药物相关的其他问题,如不合格药品、药物治疗错误、缺乏有效性的报告、对没有充分科学根据而不被认可的适应证的用药、急慢性中毒的病例报告、与药物相关的病死率的评价、药物的滥用与错用、药物与化学药物、其他药物和食品的不良相互作用等。 1.2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1.3药物警戒体系,是指一个组织用来完成与药物警戒有关的法定任务和职责的系统;该系统旨在监测(已获批准)药品的安全性,以及这些药品的风险获益平衡的任何变化;药物警戒体系有自己的结构、流程和结果目标。 2、药物警戒的内容 2.1安全性信息的收集:上市前临床试验、自发报告、文献报告、上市后研究/市场项目、国家反馈报告、境外官方报道。 2.2自发报告的收集:梳理自发报告的来源渠道,重点关注; (1) 销售、市场人员、经销商;

(2) 呼叫中心、公司/产品热线; (3) 产品说明书(联系电话、传真); (4) 公司/产品网站(联系我们); (5) 境外官方网站公开报道。 3、文献检索 3.1对于首次上市或首次进口五年内的新药,文献检索至少每两周进行一次。 3.2其他药品可以根据品种风险情况确定。 3.3检索的时间范围要有连续性,不能间断。 3.4文献检索策略: (1) 确定检索文献数据库; (2) 检索词:“商品名”、“药品主要活性成分”; (3) 检索频率:根据品种风险情况确定; (4) 记录检索结果。 4、主动收集 4.1梳理可能开展临床研究、市场项目的部门。 4.2制定规范流程:研究/项目方案审核、不良事件/不良反应的报告、数据核对。 4.3收集境外不良反应等信息时,如果涉及委托药物警戒的情况,应与委托方签订相应的药物警戒协议。 5、关注监管部门的反馈报告 5.1关注反馈信息和需要递交监管机构的资料。 5.2关注系统中监管部门的不良反应报告。 5.3反馈报告的处理 5.3.1查重,判断是否为重复报告(不同来源的初始报告、跟踪报告)确认是重复报告:做好记录和存档、不能删除。 5.3.2数据规整:企业药品属于怀疑用药/合并用药时的信息:通用名、商品名;复合批准文号、批号、规格、有效期、剂型、给药途径、对药物采取的措施。 6、医学评价 评价不良反应/事件的严重性、预期性、因果关联性。持有人评价可以和初始报告人评价不同,但原则上持有人不降级初始人的关联性评价。 7、法规递交

药物警戒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管理规程 一.目的: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管理。 三.责任者: 1. 药物警戒部:负责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撰写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负责监测药品安全性,疑 似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收集、处置和报告;负责撰写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警戒计划等;负责与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组织或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交流、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内审等; 2. 质量部:收集本公司销售人员及用户反馈的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有关的信息并进行详细记 录,并向药物警戒部报告;配合药物警戒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等; 3. 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信息沟通,确保药物警戒体系 目标的实现; 4. 药物警戒安全委员会:负责商议和决策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 四.内容: 1、定义 1.1 药物警戒体系,是指一个组织用来完成与药物警戒有关的法定任务和职责的系统;通过体系的有 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2.质量管理 2.1 基本要求: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药物警戒管理质量总目标为:预防不良反应带来的危害、保护患者和公众健康、将药品安全性及时传递给患者、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公众,促进药物安全有效使用。其他相关内容可查阅药物警戒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2.2内部审核:持有人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审核各项制度、规程及其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可查阅内审程序管理规程。 2.3 委托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具体内容可查阅药物警戒委托管理制度。 3、药物警戒机构人员与资源 3.1 机构:公司设立设有药物警戒部、药物警戒安全委员会; 3.2 人员与培训:配备专职人员一名,药物警戒部经理一名和药物警戒负责人一名,市场服务专员一名,及其他部门兼职ADR若干;其中专职人员人员应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知识和技能 3.3、药物警戒设施和设备应包括办公空间、办公设施、存储空间(电子/纸质);工具可用信息技术 (IT)系统、MedDRA/WHO ART。 4、监测与报告

药物警戒质量体系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质量体系管理规程 1.目的 建立药物警戒质量管理体系,对药物警戒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药物警戒质量体系。 3.定义术语 无 4.职责 药物警戒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5.内容 药物警戒质量体系包括:药物警戒质量目标、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药物警戒体系文件、药物警戒内审制度、培训管理制度以及能够使相关文件充分发挥作用的机构、人员与资源。 5.1 药物警戒质量目标 药物警戒质量目标:描述公司在开展药物警戒活动中预期达到的目标。 公司药物警戒质量目标包括: 5.1.1 确保药物警戒活动相关人员可以履行其药物警戒职责并有效的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全过程。 5.1.2 确保药物警戒文件体系可以按照国家药物警戒相关法规及持有人实际情况运行。 5.1.2.1 药物警戒文件体系能够满足国家药物警戒法规的要求。文件体系能够对关键药物警戒活动进行规范,保障药物警戒活动在执行过程中,能够按照标准的操作流程执行。 5.1.2.2 药物警戒文件体系及药物警戒主文件随着国家法规及持有人实际情况的变化,可以及时进行更新及维护。 5.1.3 确保药品安全性信息可以被高效利用,保持产品风险获益平衡,预防持有人药品引起的不良反应,进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5.1.3.1 各种来源的药品安全性信息可以被有效、及时、准确、高质的传递至国家药监部门。 5.1.3.2 药品安全性信息可以被及时分析,药品安全性信号可以被及时发现并处理,保障药品的风险获益平衡。 5.1.3.3 药品的安全性风险可以被及时、有效的披露,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5.1.3.4 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及药物警戒活动可以按照国家药监部门的要求及时、有效的展开。 5.1.4 保药物警戒总结性报告可以及时、高质的递交至药监部门。 5.1.5 确保药物警戒相关的文档、药品安全性信息原始资料等药物警戒文档可以被有效备份并被有效查阅。 5.2 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 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是药物警戒质量目标的具体分解,通过质量控制指标的持续完成,实现药物警戒质量目标的达成。公司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以《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规为基本原则,结合SMART原则对质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 SMART原则包括: ➢ Specific:具体的,简洁清楚地说明质量控制指标 ➢Measurable:可量化的,用明确的数据衡量是否完成质量控制指标; ➢ Achievable:可达成的,在付出努力的情况下可以实现;

最新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及解读

最新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及解读 应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内容: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建立有效、畅通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应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持有人应当于取得首个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的3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注册的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

应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事项。药品安全委员会一般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 应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处置与报告;识别和评估药品风险,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组织或参与开展风险控制、风险沟通等活动;组织撰写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警戒计划等;组织或参与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组织或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交流、教育和培训;其他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 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知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培训,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知识和技能。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试题

单选题 1.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基于()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A.药品销量 B.药品安全性特征 C.药品上市时间 D.个例报告数量 2. 对于致死或危及生命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办者在首次获知后()日内尽快报告。 A.两 B.零 C.五 D.七 3. 有证据怀疑不良事件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但是关联性尚未得到充分证实。则该风险是() A.潜在风险 B.已识别风险 C.缺失信息 D.不是风险 4. 以下()主体需要对个例报告进行评价。 A.药品生产企业 B.药品经营企业 C.医生 D.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5. 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年报告一次。 A.2;3 B.1;3 C.2;5 D.1;5 6. 信号检测频率应当根据()合理确定。 A.药品上市时间 B.以上都对 C.药品特点 D.风险特征 7. 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A.四年 B.一年 C.五年 D.三年

8. 药物警戒计划包括()、药物警戒活动,并对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时间周期等进行描述。 A.风险评估结果 B.质量控制措施 C.药品安全性概述 D.风险识别结果 9. 持有人应当以()为目的,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 A.控制质量 B.可及性 C.防控风险 D.药品安全 10.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安全性问题,申办者应当及时将相关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报告()。 A.国家药监局 B.临床试验机构 C.国家药品审评机构 D.数据和安全监查委员会 11.临床试验中申办者快速报告(SUSAR)的时限正确的是() A.7个日历日/15个日历日 B.15个日历日/30个日历日 C.24h/7个日历日 D.24h/48h 12.最常用的常规风险控制措施是() A.说明书 B.教育材料 C.问卷 D.临床研究 13.因药品不良反应原因被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暂停销售、使用或撤市的,持有人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后()内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A.30日 B.12小时 C.24小时 D.15日 14.药物警戒检查要求持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一般为()以内,或自上次检查至本次检查期间形成的资料。 A.1年 B.半年 C.2年 D.3年 15.药品安全性再评价涉及() A.安全信号发现 B.安全信号检验 C.安全信号发现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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