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第三条【根本目标】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根据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第四条【体系要求】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五条【社会共治】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工作。鼓励持有人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

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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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六条【药物警戒体系】药物警戒体系要素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并与持有人类型、规模、品种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第七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应当制定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质量保证系统】持有人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质量保证要素:

(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和资源;

(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

(五)建立有效、畅通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

(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

(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九)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第九条【质量控制指标】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指标应当可测量、可考核,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2—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

(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

(三)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

(四)药物警戒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

(五)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培训与考核;

(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变更及时性。

第二节内部审核

第十条【质量内审】持有人应当定期或者在药物警戒体系出现重大变化时开展内部审核(以下简称“内审”),审查各项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持有人开展内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独立的原则。

第十一条【审核方案】开展内审前应当制订审核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内审的目标、范围、方法、标准、审核人员、审核记录和报告要求等。方案的制定应当考虑药物警戒工作的关键活动、关键岗位以及既往审核结果等。

第十二条【记录和报告】内审过程应当有记录,记录审核的基本情况、内容和结果。内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经药物警戒负责人签署批准。

第十三条【质量改进】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持有人相关部门应当调查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内审人员应对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跟踪,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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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第三节委托管理

第十四条【合规性要求】持有人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双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签订委托合同,保证药物警戒工作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且持续合规。

第十五条【受托方要求】持有人应当考察、遴选具备相应药物警戒条件和能力的受托方。受托方应当具备保障工作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具有可承担药物警戒委托事项的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设备资源等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工作能力,且应配合持有人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延伸检查。

第十六条【管理受托方】持有人应当确保受托方充分了解其药物警戒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定期对受托方进行审计,确保药物警戒工作持续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委托责任】持有人为药物警戒责任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

集团内各持有人之间以及总部和各持有人之间可相互承担药物警戒工作,但双方应当书面文件约定相应职责与工作机制,相应法律责任由各持有人承担。

第三章机构人员与资源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机构】持有人应当合理设置药物警戒组织机构,明确药物警戒组织机构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4—

调机制,保障药物警戒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药品安全委员会】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安全性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事项。药品安全委员会一般由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药物警戒部门】持有人应当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处置与报告;

(二)识别和评估药品风险,提出风险管理建议,配合开展风险控制、风险信息沟通;

(三)撰写并按要求提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警戒计划等;

(四)组织或参与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五)组织或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交流、教育和培训;

(六)其他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药物警戒相关部门是指除药物警戒部门以外,其他与持有人履行药物警戒职责相关的部门,包括研发、注册、生产、销售、医学、市场、质量等部门。持有人应当明确各部门药物警戒职责。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持有人职责】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药物警戒工作全面负责,配备足够数量且具有适当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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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承担药物警戒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并予以合理组织、协调,监督药物警戒体系的有效运行及质量目标的实现,确保药物警戒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药物警戒负责人要求】持有人应当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独立履行药物警戒职责。药物警戒负责人是具备一定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医学工程或者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管理药物警戒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

第二十四条【药物警戒负责人职责】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的合规性;

(二)监督开展药品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确保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三)负责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沟通及时有效;

(四)确保持有人内部以及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沟通渠道顺畅;

(五)负责重要药物警戒文件的审核和签发。

第二十五条【专职人员】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医学工程或相关专业—6—

知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培训,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六条【培训制度】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培训制度,根据岗位需求与人员能力制定适宜的药物警戒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培训并评估培训效果。

第二十七条【培训范围与内容】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人员均应当接受培训并通过考核。培训内容包括药物警戒基础知识和法规、岗位知识和技能,其中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应当与其药物警戒职责和要求相适应。

第三节设备与资源

第二十八条【资源】持有人应当配备满足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的设备与资源,包括基础办公区域和设施、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纸质和电子资料存储空间和设备、文献资源、医学词典、信息化工具或系统、接受医学咨询和投诉的电话等。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系统】持有人使用信息化系统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明确信息化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规范记录上述过程;

(二)明确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的级别选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审计追踪、授权更改、电子签名等控制手段,确保信息化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性。

(三)信息化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及保密功能,确保电子数据不损坏、不丢失、不泄露,应当进行适当的验证或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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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以证明其满足预定用途。

第三十条【管理维护】持有人应当对设备与资源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持续满足使用要求。

第四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第一节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

第三十一条【收集途径】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主动、全面地收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包括来源于自发报告、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及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学术文献和持有人相关网站等涉及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持有人可采用日常拜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并确保有效、畅通。

第三十三条【经营企业】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经营企业收集信息,保证药品经营企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途径畅通。

第三十四条【电话途径】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说明书、标签、门户网站等公布的联系电话或邮箱收集患者和其他个人报告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持有人应当确保电话畅通。

第三十五条【学术文献】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学术文献进行检索,检索频率根据品种安全性特征等确定,检索的时间范围应当具有连续性。持有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检索策略,确保检索结果全面、准确。

第三十六条【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和项目】持有人发起或资助的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或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应当确保—8—

所有合作方知晓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畅通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第三十七条【境外信息】持有人应当收集境内上市药品在境外使用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因不良反应原因在境外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应当在获知信息的24小时内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三十八条【加强监测】持有人应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其他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品种加强监测。对于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安全性特点,在上市早期通过在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中进行标识等警戒活动,强化提示医疗机构、经营企业和患者等报告不良反应。

第二节报告的评价与处置

第三十九条【报告收集】持有人在首次获知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应尽可能全面收集患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收集过程与内容均应有记录,原始记录应真实、准确、客观。

第四十条【传递】原始记录传递过程中,应当保持记录的真实、完整、可溯源,不得删减、遗漏。为确保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及时性,持有人应当对报告时限进行要求。持有人应当对接收的所有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编号,编号应当有连续性,并可追溯到原始记录。

第四十一条【核实与随访】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当信息存疑时,应当尽量核实。

持有人应当对严重不良反应、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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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进行随访。随访应当在不延误首次报告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如随访信息无法在首次报告时限内获得,可先提交首次报告,再提交跟踪报告。

第四十二条【预期性评价】持有人应当对不良反应的预期性进行评价。当不良反应的性质、特征、严重性或结果与持有人药品说明书中的描述不符时,应当认为是非预期不良反应。

第四十三条【严重性评价】持有人应当对不良反应的严重性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价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一)导致死亡;

(二)危及生命(指发生反应的当时,患者存在死亡风险,并不是指反应进一步恶化才可能出现死亡);

(三)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四)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功能丧失;

(五)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

(六)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第四十四条【关联性评价】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关联性分级评价标准,对怀疑药品与患者发生的反应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如果初始报告人进行了关联性评价,若无确凿医学证据,持有人原则上不应降级评价。对于自发报告,如果报告者未提供关联性评价意见,应当默认药品与反应之间存在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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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提交

第四十五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提交的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至少包含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和不良反应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报告范围】持有人应当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怀疑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有害反应,其中包括可能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者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

第四十七条【报告填写】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符合相关填写要求。

第四十八条【报告时限】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交。严重不良反应尽快报告,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15天,其他不良反应不得迟于30天报告。跟踪报告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时限提交。

报告时限的起始日期为持有人首次获知该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且符合最低报告要求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文献报告范围】文献报道的药品不良反应,可疑药品确定为本持有人产品的,且符合最低报告要求的,应当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如果不能确定是否为本持有人产品的,应当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行讨论,可不作为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第五十条【境外报告范围】境内批准上市的药品在境外使用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应当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提交,非严重不良反应无需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提交,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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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汇总。

第五十一条【上市后研究报告范围】对于来自上市后研究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中的不良反应,应当进行医学评估,对可能存在关联性的严重不良反应,应按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提交,其他报告应在研究报告中进行汇总分析。

第五十二条【未上报报告的处理要求】未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提交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应当记录不提交的原因,并保存原始记录,不得随意删除。

第五十三条【报告独立性】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涉报告者的报告行为。

第五章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一节信号检测

第五十四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应对各种途径收集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开展信号检测,及时发现新的药品安全风险。

第五十五条【信号检测方法】持有人根据自身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科学、有效的信号检测方法。信号检测方法可以是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审阅、病例系列评价、病例报告汇总分析等人工检测方法,也可以是数据挖掘等计算机辅助检测方法。

第五十六条【信号检测频率】信号检测频率应当根据药品上市时间、药品特点、风险特征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对于新上市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及其他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关注的品种等,应当增加信号检测频率。

第五十七条【重点关注的信号】持有人在开展信号检测时,—12—

应重点关注以下信号:

(一)药品说明书中未提及的不良反应,特别是严重的不良反应;

(二)药品说明书中已提及的不良反应,但发生频率、严重程度等明显增加的;

(三)疑似新的药品与药品、药品与器械、药品与食品间相互作用导致的不良反应;

(四)疑似新的特殊人群用药或已知特殊人群用药的变化;

(五)药品不良反应呈现聚集性特征,不能排除与药品质量存在相关性。

第五十八条【信号优先评价考虑因素】持有人应当对信号进行优先级判定。对于其中可能会影响产品的获益-风险平衡,或者对公众健康产生影响的风险信号予以优先评价。信号优先级判定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不良反应的严重性、转归、可逆性及可预防性;

(二)患者暴露情况及不良反应的预期发生频率;

(三)高风险人群及不同用药模式人群中的患者暴露情况;

(四)中断治疗对患者的影响,以及其他治疗方案的可及性;

(五)预期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适用于其他同类药品的信号。

第五十九条【信号评价】持有人应当综合汇总相关信息,对检测出的信号开展评价,综合判断信号是否已构成新的药品安全风险。

相关信息包括: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临床研究数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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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报道、有关不良反应或疾病的流行病学信息、非临床研究信息、医药数据库信息、国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等。必要时,持有人可通过开展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方式获取更多信息。

第六十条【聚集性信号】持有人获知或者发现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呈现聚集性特点的,应当立即开展调。不能排除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持有人应当立即组织开展风险原因调查。对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相关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节风险评估

第六十一条【风险评估内容】持有人应当及时对新的药品安全风险开展评估,分析影响因素,描述风险特征,判定风险类型,评估是否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风险评估应当考虑药品的获益。

第六十二条【影响因素】持有人应当分析可能引起药品安全风险、增加风险发生频率或严重程度等的原因或影响因素,如患者的生理特征、基础疾病、并用药品,或药物的溶媒、储存条件、使用方式等,为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更新提供科学依据。

中药、民族药持有人应根据中医药、民族医药相关理论,分析处方特点(如炮制方式、毒性成分、配伍禁忌等)、临床使用(如功能主治、剂量与疗程等)、患者机体等影响因素。

第六十三条【风险特征描述】对药品风险特征的描述可包括药品与不良事件组合描述、风险发生机制、频率、严重程度、可预防性、可控性、对患者或者公众健康的影响范围,以及风险证据的强度和局限性等。

第六十四条【风险类型】风险类型分为已识别风险和潜在—14—

风险。对于可能会影响产品的获益-风险平衡,或者对公众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应当作为重要风险予以优先评估。持有人还应对可能构成重要风险的缺失信息进行评估。

第六十五条【类型与措施】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风险评估记录或报告】风险评估应有记录或报告,其内容一般包括风险概述、原因、结果、风险管理建议等。

第六十七条【可能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的处理与报告】在药品风险识别和评估的任何阶段,持有人认为风险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应当立即采取暂停销售和使用、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同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第三节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第六十八条【范围】药品上市后开展的以识别、定性或者定量描述药品安全风险,研究药品的安全性特征,以及评估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的研究均属于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第六十九条【类型】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一般是非干预性研究,也可以是干预性研究,一般不涉及非临床研究。干预性研究应当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

第七十条【发起】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风险情况主动开展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或者按照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要求开展上市后安全性研究。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及其活动不得以产品推广为目的。

第七十一条【目的】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目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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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一)量化并分析潜在的或已识别的风险及其影响因素(例如描述发生率、严重程度、风险因素等);

(二)评估药品在安全信息有限或缺失人群中使用的安全性(例如孕妇、特定年龄段、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人群);

(三)评估长期用药的安全性;

(四)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五)提供药品不存在某风险的证据;

(六)评估药物使用模式(例如超适应症使用、超剂量使用、合并用药或用药错误);

(七)评估可能与药品使用有关的其他安全性问题。

第七十二条【受试者保护】持有人应当遵守伦理和受试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确保受试者的权益。

第七十三条【研究方法】持有人应当根据研究目的、药品风险特征、临床使用情况等选择适宜的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法。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可基于原始数据开展,也可基于二手数据开展。

第七十四条【研究方案】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应当制定书面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案应当由具有适当学科背景和经验的人员制定,并经药物警戒负责人批准。

研究方案中应当规定研究开展期间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评估和报告程序,并在研究报告中进行总结。

研究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修订或更新研究方案。研究开始后,对研究方案的任何实质性修订(如研究终点和研究人群变更)应—16—

当以可追溯和可审查的方式记录在方案中,包括变更原因、内容及日期。

第七十五条【向监管机构报告】对于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研究方案应明确进度报告的提交频率和时间。

持有人开展的所有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进度报告均应纳入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进度报告旨在记录研究进展的相关信息,例如:进入研究的患者数量、暴露患者数量、出现结局的患者数量、研究遇到的问题和与预期计划的偏差。

第七十六条【影响获益-风险平衡新信息的处置】持有人应当监测研究期间的安全性信息,发现任何可能影响药品获益-风险平衡的新信息,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采取适宜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十七条【研究结果处置】研究中发现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问题时,持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暂停销售和使用、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第四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七十八条【原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以持有人在报告期内开展的工作为基础进行撰写,对收集到的安全性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回顾、汇总和分析,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提交频率】创新药及改良型新药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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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类别的药品,一般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5年报告一次。药品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

第八十条【数据起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数据汇总时间以首次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也可以国际诞生日(IBD)为起点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数据覆盖期应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八十一条【递交要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由药物警戒负责人批准同意后,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提交。

第八十二条【审批意见处理】药品监管部门针对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提出的审核意见,持有人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应。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针对特定安全性问题的分析评估要求的,除按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单独提交外,还应在下一次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分析评价。

第八十三条【获益风险报告】持有人可以提交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代替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以下所说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均包括获益-风险评估报告),其撰写格式和递交要求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相关指导原则,其他要求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八十四条【评估原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中对于风险的评估应当基于药品的所有用途,包括产品说明书使用。开展获益-风险评估时,对于有效性的评估应当包括临床试验的数据,以及批准适应症在实际使用中获得的数据。获益-风险的综合评估应该以批准适应症为基础,结合药品实际使用中的风险开展。—18—

第八十五条【豁免】除药品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以下药品或按药品管理的产品不需要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原料药、体外诊断试剂、中药材、中药饮片。

第六章药品安全风险控制

第一节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六条【措施选择】对于已识别的安全风险,持有人应当综合考虑药品风险特征、药品的可替代性、社会经济因素等,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

常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修订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改变药品包装规格,改变药品管理状态等。特殊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开展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沟通和教育、药品使用环节的限制、患者登记等。需要紧急控制的,可采取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措施。当评估认为药品风险大于获益的,持有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七条【报告和通知】持有人采取药品使用环节的限制,以及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并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聚集性事件处理】持有人发现或获知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置,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有重要进展应当跟踪报告,采取暂停销售、使用或召回产品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当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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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九条【措施评估】持有人应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将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节风险沟通

第九十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应当向医务人员、患者、公众传递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药品风险。

第九十一条【沟通原则】持有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沟通目的,采用不同的风险沟通方式和渠道进行沟通,制定有针对性的沟通内容,确保沟通及时、准确、有效。

第九十二条【沟通方式】沟通方式包括致医务人员的函、患者安全用药提示以及发布公告、召开发布会等。

当采取特殊风险控制措施时,可通过发放致医务人员的函、患者安全用药提示等与医务人员或患者沟通。

致医务人员的函可通过正式信函发送至医务人员,或可通过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或行业协会发送,必要时可同时通过医药学专业期刊或报纸、具有互联网医药服务资质的网站等专业媒体发布。致医务人员的函在发放前应与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沟通。

患者安全用药提示可随药品发送至患者,或通过大众媒体进行发布,其内容应当简洁、清晰、通俗易懂。

第九十三条【沟通内容要求】一般情况下,沟通内容应当基于当前获批的信息,不得包含任何广告或产品推广性质的内容。

第九十四条【需要紧急沟通的情况】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紧急开展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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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药物使用安全性,制定本规 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药物警戒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药物警戒部门、 药学部门、医院管理部门和相关临床科室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药物警戒的工作目标是减少药物使用中的不良事件发生,确保药物使用安 全。 第四条药物警戒应当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药物警戒的最新技术要 求进行。 第五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建立健全警戒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向 相关人员提供预警信息和警示意见。 第六条药学部门应确保药物的质量控制,提供关于药物的合理用药、不良反应管理 等方面的专业指导。 第七条医院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物警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药物警戒 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警戒信息收集与分析 第八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建立警戒信息收集和管理系统,确保有关药物使用的信息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九条警戒信息的收集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临床医疗记录、药物不良反应报告、文献 研究和药监部门的监测数据等。 第十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收集到的警戒信息进行分类和评估,包括药物的有害反应、药物相互作用、滥用/误用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定期发布警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信、警示标签和警 示通报等形式。 第三章药物警戒评估与反馈 第十二条药物警戒部门应根据警戒信息的评估结果,制订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建议。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根据药物警戒部门提供的警戒信息,加强对药物的质量控制, 确保药物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医院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药物警戒反馈机制,及时向相关临床科室和工作 人员提供警戒信息和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药物警戒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警戒信息的评估和反馈工作,加强自身专业 知识和技能的提升。 第四章药物警戒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药物警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的规范 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检查,对违规行为和管理不到位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第十八条药物警戒部门、药学部门和医院管理部门应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对整 改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药物警戒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和技术难点,应加强业务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警戒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及时制定并报监管部 门批准。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责任主体和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四条 (总体目标)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通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 (人员职责)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预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 (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 (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 (内审开展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者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 (内审评估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一节原则 第十条 (机构总体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 (人员总体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组成)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预。 第十三条 (委员会职责) 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议和决策重大药品安全性事件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应当建立相关事项的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应当建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 第三节药物警戒部门 第十四条 (总体要求) 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的

药物警戒规范管理制度

药物警戒规范管理制度 介绍 药物警戒规范管理制度是为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药物在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并保障患者和公众的利益和健康安全。 内容 药物警戒规范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药物研发阶段的规范管理 在药物研发阶段,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研发计划,并对研发过程进行全面监管。研发人员应遵循伦理原则,进行严格的实验设计与验证,并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结果。

2. 药物生产阶段的规范管理 药物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生产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流程,并配备合格的员工进行操作。同时,药物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质量审核,确保生产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3. 药物销售与流通阶段的规范管理 药物销售与流通环节需要制定明确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药物正常流通并保持质量不变。药品经销商需获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并严格控制药品的存储、运输和销售过程。同时,药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药品的溯源管理,确保药物的来源安全可追溯。 4. 药物使用阶段的规范管理 在药物使用阶段,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要依法合规开展药物治疗工作。医务人员应遵守临床实践准则和药物使用指南,合理使用药物,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同时,患者应按照医嘱正确使用药物,并积极反馈任何药物不良反应。

结论 药物警戒规范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各个环节的相关方应加强协作,严格遵守规范管理制度,确保药物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从而更好地保障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第三条【根本目标】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根据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第四条【体系要求】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五条【社会共治】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工作。鼓励持有人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 深入开展。 —1—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六条【药物警戒体系】药物警戒体系要素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并与持有人类型、规模、品种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第七条【基本要求】持有人应当制定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质量保证系统】持有人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质量保证要素: (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和资源; (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 (五)建立有效、畅通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 (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 (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九)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第九条【质量控制指标】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指标应当可测量、可考核,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2—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警戒体系 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条(机构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人员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委员会组成)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委员会职责)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议和决策重大药品安全性事件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应当建立相关事项的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应当建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 第三节药物警戒部门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的

药物警戒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管理规程 一、引言 药物警戒管理规程旨在确保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对于使用药物时的 安全合规,减少药物错误使用和不良事件的发生。本规程适用于所有 医疗机构的药物处方、配药、给药等环节,以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二、药物警戒体系 1.药物信息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物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所有药物的名称、 规格、生产厂家、批号、采购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2.药物警戒人员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物警戒人员,负责监督药物的采购、储存、配药、给药等环节,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操作中的错误。 3.药物警戒培训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药物警戒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对于药物使用 的认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包括药物的分类、规格、储存条件、剂量计 算等,以及常见的药物不良反应和应急处理措施。 4.药物警戒设备

医疗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药物警戒设备,如药物柜、温度计、药物包 装机等,以确保药物在整个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药物警戒流程 1.药物采购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药物采购,确保购进的药物质量 合格、真实有效,并保存相关购进凭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2.药物拆包验收 拆包验收时,应核对药物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物完整无损;同时进行质量检查,如颜色、气味等,确保药物 符合规定的标准。 3.药物分装配药 在药物分装配药过程中,应先核对医嘱、患者信息和药物信息的一 致性,再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分装和配药操作,确保药物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 4.药物给药 在给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按照患者的具体情况和医嘱要求,正确 选择给药途径和剂量,并严格遵守给药操作规程,确保给药的准确性 和安全性。 四、药物警戒措施 1.药物标识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戒备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拟订依照)为规范药物戒备工作展开,保证药品风险效益均衡,保障民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行条例》等法律法例,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是药物戒备 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该严格恪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严禁任何虚假、 欺诈行为。 第三条(整体目标)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成立健全的药物戒备系统,展开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交流,以实现以下药物戒备的整体目标: (一)恪守国家有关药物戒备的法律法例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响/ 事件; (三)促使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实时向看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民 众传达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民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戒备系统第四条(整体目标)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成立健全的药物戒备系统,建立系统目标和要求,经过展开质量计划、质量允从、质量控制和 保证、质量改良等药物戒备系统管理活动,将系统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串到药物戒备的所有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保证明现既定的药物戒备系统目标,有关岗位的人员应该共同参加药物戒备系统的成立和维 护,肩负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系统构成)药物戒备系统应该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状况相适应,应该包含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备设备、计算机 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戒备工作展开应该与药物戒备系统目标和要求、有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展开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按期及在药物戒备系统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要变化时,组织展开内审,评估药物戒备系统和药物戒备有关活动能否切合有关法律法例和本规范的要求、能否适应药物戒备工作的展开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剖析评估,依照结论拟订并达成相应的改良举措,不停提高药物戒备管理水平,保证药物戒备系统连续有效运转。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原则 第十条(机构整体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成立与药物戒备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楚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人员整体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指定切合要求的药物戒备总负责人和药物戒备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戒备工作,应该装备切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展开药物戒备工作,并连续进行培训,保证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药物戒备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委员会构成)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成立药物戒备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负责,多个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 第十三条(委员会职责)药物戒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讲和决议重要药品安 全性事件及其余药物戒备重要事项,应该成立有关事项的办理体制并依照执行, 应该成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有关事项的办理过程。 第三节药物戒备部门第十四条(整体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建立独立的

最新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及解读

最新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及解读 应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内容: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建立有效、畅通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应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持有人应当于取得首个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的3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注册的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

应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事项。药品安全委员会一般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 应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处置与报告;识别和评估药品风险,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组织或参与开展风险控制、风险沟通等活动;组织撰写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警戒计划等;组织或参与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组织或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交流、教育和培训;其他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 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知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培训,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知识和技能。

(word完整版)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 (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警戒体系 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 (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

2020版中国药典质量标准要求

2020版我国药典质量标准要求 近年来,我国药典一直在不断更新,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医药行业和日 益增长的市场需求。2020年版的我国药典质量标准要求,作为我国医药行业的重要标准之一,更加注重药品质量和安全,为人们的健康提 供了更可靠的保障。 1. 药物安全与有效性 在2020版的我国药典质量标准要求中,对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药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全面的化学、物 理和生物学分析,以确保药物的成分和含量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毒副 作用。这不仅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加强生产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还需要加强对临床试验数据的审核和监管,以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和安 全性。 2. 临床前研究 在我国药典质量标准要求中,还更加重视对药品临床前研究的规范和 要求。药物临床前研究是药品研发的重要环节,对药物的药效和安全 性进行全面论证,为药品的临床研究提供科学依据。2020版的我国药典质量标准要求严格规范了临床前研究的实施,对药物的药代动力学、毒理学和安全性进行了全面论证,以确保药物的安全有效性。 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2020版的我国药典质量标准要求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加强对原辅料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药品生产符合规定标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需要制定严格的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4. 个人观点和理解 对于2020版的我国药典质量标准要求,我认为这是我国医药行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中所做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医药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医药行业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责任。我国药典质量标准的更新和提高,不仅提升了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也为医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可靠的基础。 总结回顾 2020版的我国药典质量标准要求,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前研究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为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在未来的发展中,我相信我国药典质量标准会继续得到更新和完善,为人们的健康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通过本文的撰写,我对2020版我国药典质量标准要求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后续的工作或学习中,我会继续关注相关领域的发展和更新,以便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在2020版我国药典质量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医药行业的发展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在不断追求药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LT

的药物警戒部门,并合理设计部门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职责要求)药物警戒部门应当承担药物警戒工作的主要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 (二)负责制定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并按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活动;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计算机系统; (四)负责进行风险管理,并制定、更新、提交、执行和评估风险管理计划; (五)负责监测药品安全性,并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上报、评价和调查; (六)负责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 (七)负责选择、执行和评估风险最小化措施; (八)负责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九)负责与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 (十)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十二)负责对受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受托方进行管理; (十三)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十四)其他应当由药物警戒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四节受托方管理 第十六条(基本要求)存在委托开展全部或部分药物警戒工作的情况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规定双方责任、工作内容及相关事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约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委托方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承担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资质审核,对其工作条件、技术水平、药物警戒管理情况进行书面评估或现场考察,确保其具备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二)应当对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价或审计,确保其持续具备相应能力和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受托方职责)受托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的与受托工作有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应当履行与委托方依法约定的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当接受委托方的资质审核、监督、评价或审计等活动,并持续提升药物警戒工作能力。 第五节人员与职责 第十九条(关键人员类型)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药物警戒关键人员,关键人员为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条(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要求、资质和职责)药物警戒总负责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应当被授予足够的权限,确保其可以独立执行药物警戒工作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不受其他人员干扰。药物警戒总负责人不得由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生产管理负责人兼任。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 (一)资质要求: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管理药物警戒体系、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等所需的充分的知识和技能。 (二)主要职责: 1.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2.负责药品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确保风险管理活动被有效执行,以维持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并确保上述文件的提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 本标准是为了规范药品生产的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该系统应包括所有有组织和计划好的活动,以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期用途。 本规范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将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错误的风险降至最低,并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预期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物。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守则,恪守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或欺骗性行为。 企业应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并在药品生产、控制和产品发布、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中,系统地执行有关药品注册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质量的所有要求,以确保所生产的药物符合预期的使用和注册要求。企业最高管理人员应确保达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级人员以及供应商和分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企业应配备足够的合格人员、车间、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完整的文件系统,以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应确保药物的设计和研发符合本规范要求,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要求,明确管理职责,购买和使用的原材料、包装材料是否正确,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实施确认和核实,严格按照生产、检验、检查和复核的程序进行,每批产品经质量授权人员批准后可以放行,有适当措施确保药品在储存、运输和后续操作过程中的质量,按照自检程序,定期检查和评价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第十个基本要求是制定生产技术,系统地审查和证明其可以持续稳定地生产出满足要求的产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 (二)生物组织提取; (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 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 (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

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物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局部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第五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该当按照国家有关生物平安管理法律法规、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等建立美满生物平安管理制度体系,该当对包孕生物原材料、辅料、生产制造过程及检定等整个生物制品生产活动的生物平安进行评估,并采纳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人员 第六条该当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至少包孕相关法律法规、平安防护、技术标准等,并该当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2020《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专业解读

2020《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专业 解读 2020年版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为我国临床试验管理质量提供了最新的准则。为了更好地了解临床立项及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我们需要从GCP机构的角度解读这些规范,并分享各自团队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临床试验的立项涉及诸多方面,申办方、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应该如何协调工作? 无论临床试验进行到哪个阶段,申办方、机构和伦理的要求与目标均应一致。为确保临床试验的开展达到科学性、伦理性,首先要让临床试验科学规范地开展,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其次是要做好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保护。因此,临床试验立项之初,围绕着临床试验的所有事项都需强调科学性和伦理性。 对于临床试验,试验方案是根基,决定了一个临床试验能否取得好的成果。试验方案应具有科学性、伦理性、可行性、合理性。首先,团队要有临床试验规范管理的意识。在整个设计流程中都要贯彻GCP法规的要求:“试验方案制定时应当明

确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可靠的关键环节和数据”。其次,研究者应尽早参与试验方案的设计。研究 者应充分理解GCP,才能制定“科学、伦理、合理、可行”的 试验方案,研究者参与研究方案的设计,更利于研究方案的实施。第三,临床试验方案讨论会亦会邀请伦理委员会与机构人员参与讨论,这样可以让机构和伦理委员会成员尽早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在讨论中,应鼓励机构和伦理委员会成员大胆发言,质疑试验方案中不合理的地方,为今后保证临床试验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第四,临床试验开展前,申办方就要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新版GCP同样要求,申办方建立的 临床试验管理体系需要包括有效的试验方案设计,因此应当从最早立项时就开始质量把控。 在临床试验立项过程中,申办方需要注意选择研究机构和研究者。新版GCP要求申办方负责选择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这对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有着密切关系。高质量、获得申办方认可的临床试验机构将有更多的机会进行临床试验。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研究者需要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和相关法规,主要研究者还需要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三个以上的药物临床试验。新版GCP规定研究者在临床 试验期间有权支配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具有使用临床试验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of Medical Products,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基本简介 世界卫生组织,60年代中开始组织制订药品GMP,中国则从80年代开始推行。1988年颁布了中国的药品GMP,并于199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十几年来,中国推行药品GMP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批制药企业(车间)相继通过了药品GMP认证和达标,促进了医药行业生产和质量水平的提高。 具体内容 编辑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 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 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 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 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执行。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制定药品注册管理规范,依法组织药品注册审评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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