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最新的山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关于发布最新的山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关于发布最新的山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

鲁建发[2011]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S5O500—2008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 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O.2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O.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O.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O.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1.0.6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项目的金额。

特殊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监督等项目。

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O.12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O.13规费:根据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O.14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O.15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O.1 7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19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规则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0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1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2.0.22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能满足计价的需要。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计价规范》、本规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有关规定;

2.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3.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

6.其他相关资料。

3.1.6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

1.工程概况: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

5.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服务内容:

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单价: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7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照本规则第4.2.10条、4.2.11条、4.2.12条规定的方法办理。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本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要求,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描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3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后排列。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顺序码与8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并应从X 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3.3.2 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所列内容,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项目之后。

3.3.4对难以确定、影响造价较大的特殊措施项目,其费用可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内,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特殊措施项目的范围内容、暂估金额及计价方式。

3.3.5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3.4其他项目清单

3.4.1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3.4.2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范围、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l0%~l5%估列。

3.4.3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清单中,应包括由招标人提出的需要定为暂估价的和拟自行供应的材料明细及单价。

材料暂估单价与编制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相比,其差值幅度不得超过±5%,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单价,可由招标人根据市场状况合理估列。

2.专业工程暂估价应由招标人列入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与计价表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包括规费、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费用,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基础。

3.特殊项目暂估价清单中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各特殊项目内容范围、暂估金额计列。

3.4.4计日工清单中,招标人应估列出完成合同约定以外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种类、名称、规格及其数量。

3.4.5总承包服务费清单中,招标人应以“项”列出拟由投标人对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和其他事项履行总承包服务的工程名称、内容范围、暂估价及计价要求。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2.工程排污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明确计价要求。

3.5.3 出现本规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依法按照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列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4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

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特殊措施项目符合第3.3.4条要求的,其费用应列入其他项目费中。

4.1.5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应按下列要求,且应符合第4.2.6条、第4.3.6条、第4.8.4条的规定。

1.暂列金额按招标人的估算金额计列。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不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特殊项目暂估价按招标人在清单中列出的暂估金额计列,计入其他项目费合计中。

3.计日工应按招标人提出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其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1.6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或调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推行建筑市场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其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约定的变化幅度以内时,不作调整;超过约定的变化幅度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4.1.9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文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编制或审核的工作时限、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事项。

4.1.10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并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4.2招标控制价

4.2.1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

1.《计价规范》、本规则;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常规的施工方案;

7.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8.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依据中设有上、下限值的,宜取上限值。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要求包括的工程内容,按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风险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2.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单价的,编制人应按其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单价由编制人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入综合单价,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4.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计价要求,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价。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应按其规定计价。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其综合单价按本规则第4.2.4条的规定进行组价;按施工方案计价的,按照常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

4.2.6其他项目费应根据清单计价要求,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和材料、特殊项目的暂估价按本规则第4.1.5条的相关规定计列。

2.计算计日工清单中所提供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综合单价时,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材料单价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列,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计列。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4.2.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

4.2.8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时限公布,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4.2.10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应在

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意见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若在上述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4.2.11 招标人如未按第4.2.10条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l0日前,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仅对所申请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误差范围在±

3%(含)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

4.2.12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复核时间延长的,应由招标人确定调整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并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查管理机构重新备查。

4.3投标报价

4.3.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企业的经营和技术管理水平、市场风险等状况以及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价。

1.《计价规范》、本规则;

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企业定额;

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人工工日单价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日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价的,按其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

4.3.5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措施项目并填报措施费。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价为

“零”的措施费,应有充分的说明和依据。

4.3.6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要求填报:

1.暂列金额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特殊项目暂估价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投标人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

4.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根据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4.3.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现行规定计算。

4.3.8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各部分的合计金额应与其中的各分项之和一致。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投标人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让利均应体现在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4.3.9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一般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索赔的范围、原则、程序、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7.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8.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10.发包人另行单独分包的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人承担的服务内容、范围及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4.4.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4.4.5 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将合同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款项支付,应满足施工现场的需要并应符合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

4.5.2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4.5.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认为非己方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己方的经济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F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对索赔程序、范围、原则、时限、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等的相关约定。

4.6.2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索赔事项未作明确约定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承包人有配合发包人调查和核实的义务。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28天内,未确认发包人责任前,发包人应指定专人收集、落实、确认与索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作出回应,表明是否予以受理并附具体意见。

3.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包括索赔依据、索赔费用计算表等全部相关资料。

4.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指定专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进行审查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

5.发包人审核索赔费用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与索赔有关的进一步详细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款的程序进行,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

6.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4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人在其可控范围内应采取控制措施,采取措施用并入索赔额计算。在承包人能力范围内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6.5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批准决定的同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6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费用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时,可参照第4.6.3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4.6.7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8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同,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应按实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其超过+10%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价。

4.因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予以补偿。

4.7.3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的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原措施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

2.原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4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5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问,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6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7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竣工结算

4.8.1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

4.8.2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时间等条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3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计价规范》、本规则;

2.经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3.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和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5.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其他相关依据。

4.8.4竣工结算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其他项目费用的计算: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第4.1.6条规定确定,其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特殊项目费用应按合同中列出的相应费用内容范围和计价方式,根据工程实际,双方确定结算费额。

(3)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另行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应按第4.1.6条规定确定。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有效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招标文件中未列出、工程实际发生的、在其他的费用组成中未包括且应纳入工程结算价款的费用,应按有关依据双方确认后计入特殊项目费用中。

(7)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如有余额则归发包人,不计入工程结算价款中;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工程结算价款中。

4.规费、税金按照本规则第4.1.7条规定计算。

4.8.5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对,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7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后,应由发、承包双方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签字确认工程价款。如一方因有异议而未签字的,双方应按本规则第4.9.3条的规定处理。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就同一工程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接受已经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过、发包人又对该竣工结算文件再次审核的委托。

4.8.8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9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技术经济文件。

4.8.10 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1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 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 (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讲解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讲解 背景提示: 2008年7月9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并将在2008年12月1日施行。08规范在03规范做了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清单计价从2003年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 上期我们从总体上谈了GB50500-2008的主要变化(详见《数字造价》2008年第六期热点话题栏目),为了便于造价朋友深入地了解08规范,能更快地应用08规范进行计价工作,本期我们将详细介绍08规范在计价方面的变化,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招标控制价。 一、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08规范: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03规范: 3.1.3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主要区别: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需要提供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08规范: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03规范: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主要区别: 1、强调招标人需要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利用业主身份把这部分责任转嫁给投标人; 2、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 08规范: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03规范: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主要区别: 1、在原有四统一的基础上增加项目特征,变为现在的五个要件; 2、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 08规范: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016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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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nHongliang 仅供个人学习 第一册通用工程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各类市政工程(有关专业册注明不适用本章定额的除外)。 二、干土、湿土、淤泥的划分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不超过液限的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含水率超过液限的为淤泥。 挖湿土时,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8,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采用井点降水的土方应按干土计算。 三、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底宽7m以内、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按沟槽计算;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且底面积在150m2以内按基坑计算;厚度在30cm以内就地挖、填土按平整场地计算;超过上述范围的土、石方按一般土方和一般石方计算。 四、人工夯实土堤、机械夯实土堤执行本章人工填土夯实平地、机械填土夯实平地工程。 五、挖土机在垫板上作业,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费用另行计算。 六、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小于30cm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七、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子目外,在支撑下挖土按实挖体积,人工挖土子目乘以系数 1.43、机械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2。先开挖后支撑的不属于支撑下挖土。 八、挖密实的钢碴按挖四类土,人工子目乘以系数2.5,机械子目乘以系数1.5。 九、人工挖土中遇碎、砾石含量在31%?50%的密实黏土或黄土时按四类土乘以系数1.43,碎、砾石含量超过50%时另行处理。 十、三、四类土的土方二次翻挖按降低一级类别套用相应定额。淤泥翻挖执行相应挖淤泥子目。 十一、石方爆破按炮眼法松动爆破和无地下渗水和积水考虑,定额内未包括防水和覆盖材料费,发生时可按实际计算。抛掷和定向爆破另行处理。打眼爆破若有石料粒径解小要求,増加的费用另计。定额中己包括爆破后的改炮、改锤等工序。 十二、反铲挖掘机挖坑、槽土方按反铲挖掘机挖土定额子目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2,其他不变。反铲挖掘机挖坑、槽石碴按反铲挖掘机挖石碴定额子目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 1.2,其他不变。液压破碎锤破碎坑、槽岩石按液压破碎锤破碎岩石定额子目材料、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2,其他不变。 十三、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机械挖土方中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和修整沟槽底坡度),机械挖土按实挖土方量的95%计算,人工挖土按实挖土方量的5%执行底层土质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5。 十四、大型支撑基坑开挖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粧、钢板粧等围护的跨度大于8m的深基坑开挖。 十五、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由于场地狭小只能单面施工时,机械按下表调整。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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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

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办标[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于二○○三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好《计价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计价规范》的意义,加强实施的组织领导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计价规范》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业主控制投资、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同志,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要加强对实施《计价规范》的组织领导,把实施《计价规范》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当前应加强《计价规范》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使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尽快全面掌握《计价规范》,熟练应用《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二、切实做好《计价规范》的配套工作 1.制定发布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计价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新的计价方法。但是,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密切相关的工程消耗量社会平均水平和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还十分薄弱。为了解决从预算定额计价到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过渡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在实施《计价规范》的同时,按照我部有关计价依据编制的统一性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尽快制定与《计价规范》相适应并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考。应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网建设,做好对市场供求、设备材料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等的采集和测算,并分析其发展趋势,通过适时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生产要素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数等,引导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增强价格信息服务的社会效果。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建立反映本企业水平的造价指标和价格信息数据库工作的指导,增强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 2.完善与《计价规范》相适应的评标细则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计价规范》在商务标评审和询标中的作用,并配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和规章,完善与《计价规范》相

最新山东省建筑工程资料(完整版)资料

山东省建筑工程资料 第一章工程管理资料 工程概况表 工程开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停工报告 工程复工报告 施工进度计划分析 项目大事记 施工日志 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第二章工程技术资料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技术交底记录 图纸会审记录 设计交底记录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第三章工程测量记录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地基验槽记录 楼层放线记录 沉降观测记录 单位工程垂直度观测记录 第四章工程施工记录 隐蔽工程记录表 预检工程记录表 施工通用记录表 中间检查交接记录表 地基处理记录 地基钎探记录 桩基施工记录 混凝土施工记录 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 砂浆配合比申请单 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 混凝土开盘鉴定 预应力张拉记录 预应力筋张拉记录 有粘接应力结构灌浆记录 建筑烟(风)道检查记录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调试记录 第五章工程试验记录 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防水工程试验检查记录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调试报告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电气器具通电安全检查记录 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 综合布线测试记录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光纤损耗测试记录 视频系统末端测试记录 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 管道通水记录 管道吹(冲0洗()脱脂试验记录 室内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 伸缩器安装记录表 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 风管漏风检测记录 各房间室内风量测量记录 管网风量平衡记录 电梯主要功能检查记录表 第六章施工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检验质量检查记录表(通用) 分部分项工程 共划分为: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二、主体结构;三、建筑装饰装修;四、建筑屋面; 五、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六、建筑电气;七、智能建筑;八、通风与空调;九、电梯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鲁建发[2011]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 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结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结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 3、 4、计价规范包括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附录包括六部分(A~F) 5、①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6、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7、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编码,三四位专业工程顺序编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编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 8、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原则: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9、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1、措施项目清单:一,不可竞争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二,可竞争项目: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费 12、其他项目清单:(1)招标人部分: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其中预留金是指招标人认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2)投标人部分: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项目工作费等。其中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是指招标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3、规费项目清单:(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4、税金项目清单:(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 15、工程量清单格式:(1)封面。(2)填表须知。(3)总说明。(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5)措施项目清单。(6)其他项目清单。(7)零星工作项目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A.B.C)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A.B.C)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拟题(A) 一、填空题(20分) 1.根据规范,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由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构成,同时考虑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 2. 根据规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3.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进行编制。 二、单选题(20分,每题2分) 1.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包服务费应属于_________。 A.措施项目清单 B.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C.其他项目清单 D.招标人清单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_________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A.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B.规范附录中规定 C.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D.企业定额 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_________。 A.固定总价合同 B.可调总价合同 C.成本加酬金合同 D.单价合同 4.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称为_________。 A.暂列金额 B.市场价 C.暂估价 D.政府指导价 5.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对于风险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_________。 A.明确范围 B. 采用无限风险 C.明确发包方的范围 D.明确承包方的范围 6.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砖砌体工程量时,_________的体积要扣除。 A.木砖 B.混凝土构造柱 C.砌体内加固钢筋 D.嵌入墙内的梁头 7. 夜间施工增加费属于_________。 A.直接工程费 B.措施费 C.规费 D.企业管理费 8. 建筑安装工程税是指_________。 A.营业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教育费附加项的综合税 9.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列选项中_________是不可调整清单。 A.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B.措施项目清单 C.其他项目清单 D.规费项目清单 10.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编制招标控制价。在开标之前,招标控制价应_________。 A.保密 B.由招标人决定是公开或保密 C.公开 D.有投资人决定是公开或保密 三、多选题(40分,每题4分。错选、多选均无分) 1. 投标报价应根据_________等进行编制。 A.企业定额 B.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C.招标文件 D.施工合同 E.市场价格信息 2.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_________依据之一。 A.编制招标控制价 B.编制设计概算 C.编制投标报价 D.办理竣工结算 E.调整合同价款 3. 规费项目清单包括的内容有_________。 A.环境保护费 B.工程排污费 C.住房公积金 D.社会保障费 E.建筑工程一切险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一章新规范发布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1.1 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08规范充分考虑了在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中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如按照招标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 08规范中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03规范相比,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1.2 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 在贯彻执行03规范中,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规范修订时采纳了很多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 1.3 08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 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大量的与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这也是总结了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特别是大规模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后,新规范中增加的内容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将有效的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同时,规范中新设置的内容或规定,是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长效机制的要求,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方计价行为的准则,将对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活动产生长远的影响。 1.4 规范修订工作是积极和稳妥的 03规范的修订工作长达二年多的时间,修订时充分发挥了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广泛征求了造价管理机构、咨询企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反复进行论证,数易其稿。尽管新规范中还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可以说,新规范巩固了03规范实施的成果,反映了当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水平和现状,同时对今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作用,是一部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的计价规范。 第二章08新版清单计价规范简述 2.1 与08年新计价规范颁布有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 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多条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7年中国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对工程结算进行了规范。 3、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4、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2.2 08年新规范与03年规范的重要变化

《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交底培训资料

《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宣贯资料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〇一七年一月

目录 《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编制概况 (1) 第一册通用工程 (14) 第二册道路工程 (39) 第三册桥涵工程 (59) 第四册隧道工程 (79) 第五册给水工程 (97) 第六册排水工程 (119) 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141) 第八册水处理工程 (179) 第九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193) 第十册路灯工程 (205) 市政工程主要材料损耗率表 (221) 2016年定额与2002年定额机械幅度差对比表 (223)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市政专业)编制概况 (224)

《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编制概况 一、修编背景和过程 (一)修编背景 《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2年版)自实施以来,为山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提供了最基本依据。但是由于定额使用时间已久,定额中的许多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已被淘汰,施工机械的大量使用,使得定额人机消耗量与实际情况相差悬殊。同时,国家于2013年修编了市政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5年又修编了全国统一市政定额。因此,对02版山东省市政工程定额进行修编势在必行。 (二)修编过程 本次定额修编主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方案制定阶段(2014.3~5) 按照山东省定额站的工作部署,我们科室总结了2002年市政定额实施以来的经验与存在的不足,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修编2002定额的目的、原则、依据、修编内容、表现形式及编制工作的组织安排等做了认真详细的研究,提出了《修编工作方案》。2014年5月在济南组织25位专家,召开了《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一次修编工作会议。会议审定了修编工作方案,确定编制组成员分工,布置修编工作任务。 2.定额项目划分阶段(2014.5~9) 第一次会议后,市政定额编制组各成员在《修编工作方案》的总体安排下,以《全国统一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征求意见稿)和2002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为基础,结合2002定额实施以来的经验和不足,拟定了定额各册的项目设置内容。 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在济南召开了《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项目设置审查工作会议。重点审查项目设置和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对不合理之处进行修改。随后将项目设置内容整理成册,在全省广泛征求意见,收到各市定额站反馈的意见近300多条,通过整理汇总,针对部分意见对项目进行了调整。 2014年9月22日在济南召开了定额项目专家审查会,邀请22位专家对项目设置稿进行审查,专家们肯定了项目设置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3.定额消耗量确定阶段(2014.10~11) 2014年10月13日至11月1日,在济南集中开展了定额消耗量编制工作,共组织专家26位。期间各位专家在国家统一市政定额和山东省02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国家统一定额进行了删减和调整,完成了定额子目人材机消耗量的初步编制工作。 4.定额消耗量审查、定额水平测算阶段(2015.10~2016.1) 2015年10月23日至11月13日,再次组织15位专家,对上次完成的定额消耗量进行调整修改,并进行定额水平测算工作。通过选取典型工程,分别对新旧定额子目和定额直接费进行测算,对其中差别较大的认真研究,并相应修正。 2015年11月26日,将修改完成的定额初稿发往全省征求意见,经整理汇总后,收到反馈意见411条。 2016年1月份在济南再次组织14位专家,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对可采纳意见进行调整完善。 5.审查审定阶段(2016.1) 2016年1月30日,在济南召开了编制初稿专家审查会。会上各册主编人员向在座的专家介绍定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9本计算规范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9本计算规范宣贯学习测试卷 一、填空题。 1、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9本计算规范中的9本计算规范包括的相关专业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9本计算规范实施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3、2013版规范的规费中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新增了(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将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 4、关于土壤及岩石分类,取消了原08规范中(表A.2.4土质鉴别表),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重新定义。 5、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市场物价波动的调整,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 6、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承担。 7、暂列金额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 10%~15%)为参考。

8、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9、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10、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综合单价可调整。 11、在工程计价中,对(合同价款)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12、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 13、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为:(底宽≤7m且底长>3 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方)。 14、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放破系数表、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管沟施工每侧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务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务 一、单项选择题 1、工程造价是指一项工程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A、预期开支 B、实际开支 C、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 D、预期开支和实际开支 2、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原价和 A、专用工具费 B、辅助材料费; C、设备运杂费; D、加工费; 3、工程建设定额中的基础性定额是 A、概算定额 B、预算定额 C、施工定额 D、概算指标 4、某材料原价为148元/吨,供销部门手续费率为1%,运输中不需包装,运输费为32元/吨,运输损耗率为%,采购及保管费率为%,则该材料预算价格为元/吨。 A、186 B、 C、 D、 5、工程建设定额是一种 A、技术定额 B、单纯的经济定额 C、经济技术定额 D、企业定额 6、某二层矩形砖混结构建筑,长为20m,宽为10m(均为轴线尺寸),抹灰厚为2.5cm,内外墙均为标准砖一砖厚,则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 A、207.26m2 B、414.52m2 C、208.02m2 D、416.04m2 7、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按建筑物的( )计算的。 A、消耗量 B、净用量 C、损耗量 D、净用量和损耗量 8、以下应计入砌筑墙体工程量的部分是 A、突出墙面的窗台虎头砖; B、180 mm 以下的腰线的突出部分; C、混凝土圈梁; D、180 mm 以上的挑檐的突出部分

9、工程量清单编码的一级编码是表示 A、规范附录顺序码 B、专业工程顺序码 C、分部分项工程顺序码 D、自编码 10、现浇钢筋混凝土有梁板下柱,其高是按计算。 A、柱基下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 B、柱基上表面至柱托下表面; C、柱基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 D、柱基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下表面。 11、一个单位工程是由若干个组成。 A分部工程 B分项工程 C单项工程 D工序工程 12、工程造价具有大额性、个别性和差异性、动态性、层次性 A群众性 B法令性 C兼容性 D多次性 13、建筑产品的价格与所有商品一样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按建标[2003]206号文的规定,它是由、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组成的。 A直接工程费 B直接费 C企业管理费 D劳动保护费 14、工程建设定额中的基础性定额是。 A施工定额 B预算定额 C概算定额 D概算指标 15、时间定额与产量定额。 A相等 B互为倒数 C没有任何关系 D相加之和为1 16、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 A居住面积 B结构面积 C有效面积 D净面积 17、建筑工程砖基础施工所需的预留工作面宽度为㎜。 A150 B200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解完整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讲解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2008讲解 背景提示: 2008年7月9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并将在2008年12月1日施行。08规范在03规范做了补充和完善,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清单计价从2003年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以进一步强化清单计价的执行。 上期我们从总体上谈了GB50500-2008的主要变化(详见《数字造价》2008年第六期热点话题栏目),为了便于造价朋友深入地了解08规范,能更快地应用08规范进行计价工作,本期我们将详细介绍08规范在计价方面的变化,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招标控制价。 一、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08规范: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03规范:3.1.3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主要区别: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需要提供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 ?08规范: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03规范: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主要区别: 1、强调招标人需要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利用业主身份把这部分责任转嫁给投标人; 2、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 ?08规范: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03规范: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主要区别:1、在原有四统一的基础上增加项目特征,变为现在的五个要件;2、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08规范: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03规范: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主要区别: 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03规范要求同一个单位工程其项目编码不得重复,而08规范要求同一个招标工程(或称为一个标段)其项目编码不得重复。 五、补充清单08规范: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 术管理规程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是施工企业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表格、文字、音像材料等技术文件的总称。 它是工程建设及竣工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也是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管理、使用、维护、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主要划分为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和施工质量验收两大部分。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是全省施工文件管理的最低标准,为全省工程技术整理提供一个范例,各地在执行时,不得低于此标准。 第一部分总则、术语、管理职责 一、编制目的及原则: 为了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地基础、主体与功能适用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体现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形成、验收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编制。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施工技术管理。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均应执行本规程。 四、管理的基本要求: 1、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完成,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责任方签字齐全 施工技术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施工技术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形成,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归档过程,宜采用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代替纸质载体。属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技术宜采用缩微品。 4、施工技术的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质量验收、验收统一标准等) 5、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授权证明。 6、建设单位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将施工技术完整、全面、准确地移交给总承包单位。 7、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标准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质量证

山东省市政工程定额解释

山东省市政工程计价依据解释 1、 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中机械挖淤泥使用机械为抓斗挖掘机,若使用反 铲挖掘机如何调整。 答:可参照《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有关项目执行。 2、间接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是否由建设单位扣除并上缴当地统筹部门。 答:市政工程的社会保障费未进行统筹,应由施工企业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 3、排水、人行道工程类别是否按道路工程类别确定。 答:根据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排水工程应按排水工程的类别划分标准确定工程类别;单独施工的人行道按道路三类确定工程类别。 4、道路工程中,挖掘机挖土定额子目是否包含场内运输,运距是多少。 答:挖掘机挖土定额子目是按将土堆放于槽边1.2米以外或装车考虑,如需要运输时,可执行相应的土方运输子目。 5、补充定额2-B4至2-B6是否已包括了养生后的清除。 答:补充定额2-B4至2-B6已包括了养生后的清除。 6、灰土基层上土所用机械与定额不同时,是否可调整。 答;灰土基层上土所用机械与定额不同时,不可调整。 7、临时供电,需用变压设备,如何执行。 答:临时供电所需用的变压设备费用未包含在临时设施费中,应单独计算。 8、校园内的田径场、篮球场工程应执行什么定额。 答:校园内的田径场、篮球场工程应执行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个人存档资料 刘万伦本页已使用福昕阅读器进行编辑。 福昕软件(C)2005-2010,版权所有, 仅供试用。

9、河道护坡工程按什么专业确定工程类别。 答:河道护坡工程按排水专业确定工程类别 10、河道清淤工程按什么专业确定工程类别。 答:河道清淤工程可按排水专业三类确定工程取费。 11、水泥混凝土抗折45#、50#如按抗压是多少。 答:水泥混凝土抗折45#、相当于抗压C30,抗折50#相当于抗压C35。 12、市政消耗量定额中的片石、毛石、块石、料石如何解释。 答:市政消耗量定额中将石类大致分为三类:毛石、片石(块石)及料石 (1)毛石:形状不规则,未经加工,要求中部厚度不小于150mm (2)片石与块石:有初步的形状,少许加工和挑选。 (3)料石:外形规则,有一定的尺寸或根据用方要求加工。 13、在冬季施工中,按设计和现场签证要求掺加泵送剂、抗冬剂、早强剂、钢筋防腐剂,冬季施工增加费中能否包括这些掺加剂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中,未包括施工中所用的各种掺剂,如发生时,可按双方合同约定办理。 14、道路面层单独盖被,工程类别如何确定。 答:道路面层单独盖被,按原道路类别等级降一级(最低类别不降)确定。 15、单独的挡土墙,工程类别如何确定。 答:单独的挡土墙,应按所属工程类别等级降一级(最低类别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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