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法律推理 —— 以刑部“致他人自尽”案的裁判为中心

清代的法律推理 —— 以刑部“致他人自尽”案的裁判为中心
清代的法律推理 —— 以刑部“致他人自尽”案的裁判为中心

清代的法律推理——以刑部“致他人自尽”案的裁判为中

近年来出于对法律功能和社会运作实的追问,法律推理益受到重视。但法律推理在古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何完成,迄今尚未引起内学者的关注。如果对在于司法实践中的维和论证过程没有更明晰的了,就难以深入理解制定法在法裁判中如何发挥作,也无法准确地判断其作用的度。而对中国古代律推理过程的揭明,不仅助于解决上述问题也可能对中国古代模式的探讨和评价所裨益。

与律推理的考察相关对中国古代制定法在司法裁决中起的作用,前辈学者已有不少成果以清代为例。中国学对司法中的法律推理有所涉及。对于司法实践制定法的运作过程,以、美学者为代表的海外研究取了突出成就。相关研都有力地证明,在中国帝制司法实践中,制定法及成案有相当大的作用,特别是命盗重案中。美国学者甚至认为,依法判案这一点而言,国的司法官吏们与其它任何国一样,甚至有过之而无不。但是,通过研判牍,完备地列述法律渊诸形式、并承认其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之后,仍有值得进一深入探究的巨大空间。由于任何律条款都需要通过话语的新解读才能适用于问题案件,而是一个自动完成的过程,此更为细致的”动态”,必须深至法律推理的过程。一问题和材料

本文所拟探讨的中问题是:在清代司法实践中,如从卷轶浩繁的制定法通过推理的过程对定的规则加以发现、解释和用,使裁判正当化。

本文所称”律推理”就是指在法律争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这一过程。本文以中央刑对”致他人自尽”案件的理为中心。以中央刑部例,一方面是基于材料的相充分,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其作重大案件的最高专业审级的特殊地位,能反映当时法律推理最高的专业水平。选择”致人自尽”案件的裁决为中心,是由刑法无完全对应罪名,可避免被现代法学语和思维方式所误导同时也由于已有相关研较丰富,可作为进步研究的起点

在清代,导致他自尽的行为人一般都会受到事处罚。律文和条中对这类案件处理的定相当丰富、细致,有许多条款及这一问题。在这制定法中,”威逼致死”门的律文规是最基本的依据,集中规定罚则;而较特殊的起因、当人身份等背景下致他人自尽事件则在该门条例及其它各律例中更具体地规定

这些规较细致、明确地规了导致他人自尽案件中责任人刑事责任,但显然存在着诸多遗漏重叠和矛盾之处。这从薛允《读例存疑》对相关条例的尖锐评中可见一斑。清代制定在极尽细致、周详的同时这种具体化程度极高、缺乏弹的法律也愈加充满漏洞。在这一定法背景下,兼以当时定司法审判机制的共同作用,法推理的过程在许多方面也显出与现代模式不同的特色。一面,正如既有研究所明指出的,当时制定具有明确的权威性。《刑汇览》等史料也显示,刑部一层次审理的任何案件,在判中都引据明确的制定法规定。这正是制定法的要求在案件与制定法规则之间对应关系晰的情况下,制定法通常将被格适用。但另一方面也存在为数不少的疑难案,或完全没有明确相对应的

制定规则,或与制定法规定稍有出入,或与数项定法规则相牵连,抑或格遵循制定法将导致明显不理的结果。在这些情况,裁判者如何选择、定和适用制定法、论证其裁判的理性,就成为揭示当时法律推理术和特色的关注重点。

以疑难案件处理为中心,这是因为简单的文义解释,形式逻辑的比和演绎推理,际上是人类思维的一,在古代的刑部官员们不例外。在大量的一案件中,清代中国的司法官们运用的就是这类推理术。因此,单(指制定法适用意义的”简单”)案件解决,并不能真正反思维的特色。只有在”需”推理的状况下,才能现主体思维过程的特色这就如同过于简单的试题并不检测出考生的真正水平一样,因需要具有一定难度的”附加题”。在西方学中,如卡多佐所确承认的,中存在这样批案件,”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当中的许多都实是既可以这样决定也可以那样定的。我这样说,意思是指同可以找到言之成理的或当有说服力的理由来支持这结论或另一种结论。在这里,始起作用的就是对判决的平衡,对类比、逻辑、效用公道等考虑因素的检验和分类整理而这就是我一直在努力描述。”尽管清代中的官员们并不承认这种不确性,但仍然会同意这样一批需要通过对各种法律源的反复探究才能决的案件;也正是在类疑难案件的职业思考中,刑部官员们现、适用制定法的技术特色才能充分体现。

从清代刑部对致他人自案的处理中可以发现,裁判者主要过情法之间的比较和联结对因果关系的特殊处理,以体制内必要的灵活裁和”造法”等一系列富特色的推理技术,完成对疑难件相关制定法的确认和

适用

二、情法联结因果关系的处理

美国学者布迪和里斯已经意识到,清代刑部某一制定法条款排除在案件用之外,不是因为该条款能包括被指控的行为而是由于该条款规定的罚不适当;在比附中,刑部官员不仅顾及制定法罪名与犯罪行的类似,而且也注意犯罪的严重性度方面的二者吻合。这一过程,需要借助一系列的推理技术。

如果制定法存在明显缺陷如畸轻畸重、完全空白等,但又乏在形式要件上相符的其它条文,实现情罪相符的目标,刑部官员将在案件情节、职业直觉判所形成的目标裁决和制定条文三者之间细致地寻找联结点,出裁判合理性的论证。

案件情节是可以大文章的领域。当致他人自尽一类涉及人命的重大件发生后,在地方各级幕手中,案情早已经过致周密的剪裁。根据时幕学著作《刑幕要略、《幕学举要》、《官资治录》和《审看式》,幕友们在上报案情必须”晓得剪裁”;须先定所拟适用的制定法规则,然后决剪裁的,对情节、供、人证、物证、书证,甚至伤、尸体的经验结果,都可大刀斧地删削。这样既天衣缝,铸成铁案,又左右逢源,回旋有,非但犯人无从翻异,是同为办案老手的上级友也难识破。”办威逼人致死,须声明’无起衅别故,亦非有心逼迫死’”;”办妇女被人调,并闻秽语自尽之案,须声明委无起衅别故,亦无手足勾引有心窘迫情事’。”这种对”情”的裁和讳饰,可能并非全盘捏造或改真情,而是通过话语的表使描述与所欲适用的制定法文或解释之间有更多的联点。

在样的背景下,当案件经过层层转到达中央刑部时,刑部官们由于不参与事实审,因此常只能在地方幕友们精心剪裁后事实框架下进行法律审。通常情下,”移情就案”使”案情”与制定法之间的吻合性紧而牢固,使法律推理现出在形式逻辑上圆满的状态如果不是案情确系疑难,或是地幕友水平太低,刑部官员们往往也从置喙。正如时人所言:”部办理各省案件,全凭解部招核议。臣风闻各直省州县办案,凡犯人原供,其中有情节可者,必经刑名幕友删改妥协,始行册送部。是以解部供招多有不实不。部中凭册定拟,窃枉杀无辜,在所难究(?)。”这移情就案的情况在刑部处理的案件也可见端倪。道光年间直隶一,赵某酒后失言,向刘声称欲给予钱财、与刘氏孙女睡,但当即赔礼。事隔三日后,刘服毒自尽。本省欲根据条例”凡妇因人亵语戏谑、羞忿自尽之案,如并无他故,辄以戏言觌相狎者,即照但经调戏、本羞忿自尽例拟绞监候”,对赵拟以绞候。但与刑部就条例中”被之本妇”的认定及”奸之心”是否例文用的前提条件产生了分歧。本省调:被狎之本妇是刘氏而非其孙女故与例文中”觌面相狎”相符,不追究其是否确有图奸之;而刑部则一方面凭藉其优势位对案情报告中的事实分不断挑剔,另一方面回”被狎本妇”的,强”并无他故”的微言大,并推论”图奸之心”适用上述条例的必要性。从解学的角度比较二者之争本省对本狎本妇的认定显然更说服力。但迫于刑的威势和”是否另有起别情”的诱导式追问,方当局不得不妥协,终于在死者之孙的供词中到救命稻草:”……并因伊祖母刘氏见伊祖追寻赵拐子见,追悔当时不应因赵拐子服礼放其走回,益加气忿。…从前伊祖因伊祖母自总由被

辱气忿所致,是以未将追悔由备细供明”;各方均为然,甚至肇事者赵某亦有此供(知其何由得知此情)。刑部于满意,同意比照”调奸妇女未成业经和息之后,其夫与父母、亲及本妇复追悔自尽,死一命例”,杖一百、流三千里。显然,本案”追悔”的情节是在部和地方意见相持不下时被追的事实。正是这一事实,使双方达妥协。

这种事后追事实的情况并不多见。对高高在上的刑部官员,通常的情况是在既有的事实框内寻找灵感。事实与规则的联结点时仅仅是个别的表面结点,可以由于对”情罪相符”、”情罪平允”的追,通过重新定性或延展性描述手段被创造出来。

嘉庆年间一案,贼犯柴某因与窝之同伙产生嫌隙,即随口称与其妻李氏有奸致李氏一家四人自尽此前曾有因秽言辱骂致夫妻自之案,曾奉旨将案犯李敦由威逼二命充军加绞监候。本省援引案,认为此案情节更,咨问是否加入绞决。刑部认:”其起衅之由较李潮敦可恶,酿命之情,亦较彼案更惨。拟绞决,诚不为过。”但”加罪固无一定之衡,而生死乃为罪名关键本犯例应死者,由监候加立决,尚非悬绝。若此例由军罪加至绞候,又加至立决多立一加重之案,即多开一加重门,于刑名似有关系。”换之,本已由军流入绞候若再加至绞决,似不利于今后对重的限制。为实现加入绞决目的,刑部官员们经”再四商榷”,指出”查该犯忿恨夫、糟蹋其妻,既因与其夫戏谑,即挟嫌捏奸诬蔑。该所称’讯非有心诬蔑’语,本系强词开脱”,所以”与其照覆潮敦成案加至立决,莫改照’捏奸挟仇诬蔑,致被诬人忿激自尽’本例,因惨毙四命,从重改为绞决。如于新例不再有加重之嫌,而名足昭平允,

似维持律例之一道。”承办官员一面希望维持制定法的稳定性,另方面又凭借直觉认为应加重处罚因此,选择了对犯罪情重新定性的方式,将其定为”捏奸挟仇诬蔑”。条本系”诬告”门条例,文为:”凡捏造奸、赃款,写揭字帖及编造谣,挟仇诬蔑,以被诬之人忿激自尽者,诬告致死例,拟绞候。其乡曲愚民因争角、随口斥辱,并无字迹并未编造歌谣者,各依应得罪名科。”原审声明是肇事”随口糟蹋”,”非有心诬蔑”,更谈不上”字迹”、”歌谣”而刑部官员将原审之定性斥为”强词开脱”,更将条例中的书明文置之不顾,目的是创其拟定”绞立决”之判制定法基础。

又如道光年间案:夫殴打奸妇,后因欲续遭拒,殴伤奸妇,致其尽。刑部指出:”不允续奸,系因被该殴打气忿,亦非悔过拒绝。该将其殴伤、致令自尽,与因威逼人致死者迥不相同。仅照凡人威逼致死非致又非重伤例拟杖六十徒一年,转轻于和奸之案奸妇愧自尽之例。而边氏之自尽究由该犯殴打所,又较并未杀伤、仅止羞自尽者情节稍重,自应比例酌加问。该抚将该犯照因奸威人致死例量减拟流,将和奸之案援引良妇因奸威逼之条殊未允协,应即更正。齐根改照和奸之案奸妇因奸败露羞愧自尽者,奸夫杖一百、三年例上酌加一等,一百、流二千里。”此案中可能适的律例有:因奸威逼致死斩监候;普通殴打致令自尽杖十、徒一年;和奸败露妇羞愧自尽奸夫杖一百徒三年。而本案情节系和奸而刑部认为”因奸威”仅针对良妇而言,故不仅不直接适用,甚至不比照援引。在可能适用的两条例文,普通殴打一条更为贴,但刑部将与此案并无直接系的和奸情节纳入考虑虽然死者并非

因”愧”自尽,但仍强调殴打致使自较羞愧自尽的情节更重,故在比照基础上还量加一等

在某些型的案件中,这种情法之牵强联系的做法甚至成通例。如刑部曾明确指出:”查讹诈钱文不遂、言恐吓欲控,以致被诈之人而自尽之案,无论其已未告到官,历来办理俱照诬告人因致死例问拟绞监候。盖人命至,死者气忿自戕,由被诬所致。若以欲控未控之言强解脱,则沉冤何以伸雪?”为实预期的判罚目的,凭借个别表象关联”用言恐吓欲控”将案勉强地纳入规则之网。余例尚,毋庸赘举。

除案件事实的外在形态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推理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方面。在刑部处理他人自尽的案件中,个很普遍的现象是,任人行为和受害人亡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并非经过严确认。

必然果关系的被轻视,在卑幼导致尊自尽的案件中极为明显既有对此已有所论述兹举二例。其一:许氏所菜少,被姑叱骂;许氏翁抱怨妻贪嘴,致其气忿自。刑部判”将李许氏比照子贫不能养赡致父母缢’例满流”。先不论其所引用法条的理性,在这一事件因果关系中,致许氏之姑死亡直接原因是其翁、即死者夫的抱怨;许氏的过充其量只是其诱因。但裁者却在许氏的行为与其姑自尽者之间建立了其认为足以自圆其说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例之二同样典型:氏与人通奸,其姑贺氏得知后令其家管教,杨氏之兄反称贺氏诬蔑、欲告官,致贺氏气愤自尽。判者也明知”是王贺氏并非为媳犯奸轻生”,但仍然应对其以严刑。按照制定法,女与人通奸致使并未纵容父母一经见闻、杀奸不遂,羞自尽,妇女拟绞立决;

裁判者照援引后予以量减一等,判杖百、流三千里,但仍依例实发驻防兵丁为奴;奸夫也受到牵,虽然其罪在法定刑上也得量减一等。该案中,作为间接原因通奸行为受到严厉惩罚,而接原因的制造者、杨氏兄却未受到追究。

上述这种现象往被作为家族伦常理念在司法上反映。然而,在轻视必然因关系这一点上,不仅尊卑关系之如此,普通人之间也不例外即这并非出于对尊长的特殊保护,是普遍存在的推理方式。这就值得起特别重视。

如”威逼人致”中的”威逼”这一前提往被普遍忽略,而更调其致人死亡(主要是尽)的后果。这恐怕不应理解为法律解释过程中不严格遵循字面解释规则。兹有数例:

道光年间屠某因周氏因将盐送给邻人,疑私盐,向周氏之夫讹诈;夫畏事被讹,掌责周氏,致气忿自尽。本案中,氏之死的直接原因被其夫殴打,而制定对讹诈致第三者自尽也无明文规定,本省按端讹诈致死例量减为流刑部则认为:”查例载:’刁徒无端肇衅,平讹诈,欺压乡愚,致被诈之人而自尽者,拟绞监候;如事出有,不得滥引’等语。是刁徒诈酿命之案本有专,即情节稍有不同而究其酿命之由,实由讹诈所致并非’事出有因’,即应按定拟,不得援比附之文率行量减致令例案歧出。”但例文字面意义似乎并不能合理地推导出”即节稍有不同”也应按该法定量刑罚。例文的表述中,要件不仅包是否”事出有因”(即有它合理的理由),而且也特指”被诈之人因而自尽”,而并非所有接因此自尽者。但刑部官员完全撇了后一要件,将重心坐在是否”

事出有因”上,适用法进行了扩张解释,漠视因果间必然的联系,将因关系从自尽者被其丈夫掌责这一直原因推衍到间接原因,并在这一远与自尽的后果之间建了直接的联系,判肇事的某绞监候。刑并非没有注意到这一特殊况,但其认为:”即或周氏之死半由伊夫殴责该犯,情尚原,亦只可俟秋审时衡情办理定案”;这也就是说,由于肇事者在审时还有减死为生的会,因此刑部甚至没有直接给予宽减处理。二,妾与人通奸,致夫被父责骂尽。刑部起初认为,妾的通奸行为父的斥骂同为自尽的原因,而妇与人通奸致并未纵容之夫杀奸不遂尽,应将妾处绞监候。但本列举充分证据,认为丈夫”其欲置奸夫奸妇于法,并无欲之念,亦无羞忿欲死之心。非其父叶潮举将其斥骂,事隔日,即羞忿之气亦息,自不转念轻生”,因此主减死为流,得到刑部肯。妾的通奸行为显并非直接原因,但也能减一等处罚。

又如,曹盗窃张某之物,被张某砍伤曹某之兄报官,致张某畏罪自。本省认为曹某之兄据实报,并无诈赖等不良企,而”罪坐所由”将曹某比照窃盗逃、事主失财窘迫自尽杖一百、徒三年,直接责任人曹某兄则”照不能禁弟为窃例笞”。这一处理意见由律例馆复核肯。

类似的例尚多,不必逐一列举。从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中可看出,事实之间因果关的简单联结、对必然因果系的忽视,并非仅仅在于卑幼侵犯尊长的案件中,而是为普遍的一般情况。

当然,这现象的存在并不是说刑部完全没逻辑思维的起码常,完全不能辨认因果关系之间的同性质。在上述案件中通常,他们对间接造成害的肇事者比照直接责任给予量减一等刑罚的区别待。而且,刑部官

员们意识到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差别,甚至做出非常明的区别。如郭某受托查贼,怀疑旧匪杨某所为;杨某被逼诬服,妄平民何某为同伙,致何某被并捉获。押解途中,杨某与何某双自尽。本省办理大伤脑筋:”何酉儿系属良,若将郭惟良照’诬窃(应为’’)为盗吓诈逼认因而致死例拟绞,而何酉儿系杨三儿妄,郭惟良仅止押令起赃与自行诬窃逼毙者有。如仅按逼毙旧匪杨三儿一命拟,又置何酉儿一命于不论。关出入,咨部示覆”刑部在明确两位死者自尽的同原因后,指出:”设三儿未死,自应科杨三儿以诬窃致良民之条,即不得坐郭惟良以致死何酉儿之罪”因此,既然诬扳良民者也已尽,就不再追究其罪;而郭某也科诬陷旧匪之流刑此案最后的责任人之以不是上述案件中间接诱因创造者郭某,恐怕是由于本案中主观过错程度,诬陷平民的杨某显大于郭某,因此官员们不其烦地厘清其间的因果关,其归责过程也显得清晰富有逻辑

因此,因果关的不同性质是刑部官员们所明确知的。其之所以乐于将那些刑法念中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不承担责任的间接肇者牵扯进来,是因为在们的判断体系中,必有人为他人的自尽负责。在两项或多的原因之间,他们认为构间接原因的肇事者具有严重的过错责任,因而由其承担责任,尽管在刑上可以予以量减一等。而其认为间接原因的责任人主观恶不大、需要区别对时,刑部官员们也完全可以加明确区分并大大减轻其责任这种不清晰界定事必然因果关系的归责方,使案件能够以其乐见的合理结果解决。因此,这对因果关系的处理方式,是其价值判断过程的直性和模糊性--即一种用主义精神--

相适应,是一种有效为之务的推理技术

将疑难的案件事实与相关定法规则比较过程中刑部官员们一方面要参酌所追求的大目标,即情罪相符的要求,另方面也必须兼顾事实与则的类似性。除了移情就的个别案件外,事实的涵所具有的巨大弹性成为刑部官们得以施展的空间。在上述案例启发和中村茂夫相关论断的引导下,我们不难认识到,代刑部官员们关注的”情罪相”中的”情”,即犯的案情、情节,并非制定法则要件范围内的各项对事实,而是在时间、间上基于裁判的需要以不断推衍的相关事实,当时正统和主流的价值观在评判案时所关注的更为广泛的。与代法相比,对”情”的广义理是在当时法律推理过程中的重特色。在对待因果关系即事实之间的连接性相关性上,他们同样采取同样的态。间接甚至及其遥的诱因也能被纳入视野,成为处罚对象。

现中,如果没有特定的目的,件的相关细节就将无穷无,无法组织。种法律目的、因果关系确认和在一定环节斩断缘事实和因果关系,是法学必须考的重要。清代的刑部官员也不例外。由上可,他们是在非常广阔的视中考察案件过程中的情节和因果关,而完全不局限于要件性的事实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方式使其在制定法的适用程中具有更强的主观能动,能够灵活地运用规则达到其有制裁过错责任人的的。

三、体制内的灵活裁量”造法”

在律推理的过程中,刑官员们在制定法适用上还有较明确灵活裁量权,甚至设规则的权力。当然,些灵活裁量权也是被严格制在法定框架内的。灵活裁量的段包括加、减一等量刑、引概括性禁律和直的情

理裁量,而创规则的方式有参照成案和对现法的演绎等。

如果案件确无完全对应的款,在比照援引制定法后,若刑的结果畸轻畸重,最后的判罚以在条文规定的单一基础上加、减一等这是制度所正式承认的。代条例明确规定:”其律无可引用、援引别条比附者刑部会同三法司公同议罪名,于疏内声明’律无正条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断,或比照某律例加一等、减一等科断’,细奏明,恭候谕旨遵行。”加、减一等的情往往与其它方式结合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极为普遍,无例示。

加减一等后仍不能实现”情法平”、又实在没有恰当的条款资引用时,刑部官员们的最后手段一是,抛开法律推的烦琐过程,直接比援引笼统抽象的”概括性禁”。这一概念系美国学者提出,根据《刑案汇览》中的案件作了例和初步。概括性禁律括不应得为律、违制律、徒扰害例和光棍例等。这些条款的归要件相当笼统,使人联想当代1980年刑法典中曾过的”流氓罪”;根据些罪名,可对案犯处以笞、杖、流直至绞候、斩决等各种刑罚,加上司具有的加、减一等的裁量权使概括性禁律适用后可以涵盖所有刑罚种类,诚可谓”欲之罪,其无辞乎”这些概括性禁律,可以灵活而适当实现案情与刑罚之间的平衡,致他人自尽的案件中,有不少适用的案例。

例,胡某与同主雇工陈某口,致被雇主一并驱。陈某因无处生计而自。裁判者认为胡某”实属衅酿命”,但其间又无威可言,故照不应为、杖八。再如,安某窃讹诈贺某未遂,诬窃告。贺某被捕役逼令钱和解,无法筹措自尽。因其自尽系捕逼迫所致,故对安某讹诈、诬告,本应

按仅诬窃盗拟杖。但刑部认为,”核其情节,与棍徒相去一间。若照诬窃拟杖,未免情浮于法。应将进财改依棍徒量减拟徒。”又如,林某诬告人夺之罪,因萧某不肯作伪,逼迫其自尽;萧死后,林某又将其尸体移于他人处图谋陷害。本省按”棍徒扰害”拟发极边充军;刑部为,这一系列行为如按数俱发从重论的原则处,诬告罪可处满流威逼人致死仅得杖,移尸已不过杖责,其重者也仅流刑,本省因情节凶恶、援引重法,是适当。

这样的例证比比皆是。在这案件中,概括性禁律与事实之间的系并非最关键的,因为其概括性词使几乎可以囊括所有的案件。部之所以援引这些条款,主要是于其量刑的幅度极灵活,便于实现其追求的量刑结果

在个别案件,刑部官员们甚至以根据特殊的情节原则,对制定法作出局的变通。如弟妇殴逼夫兄自尽按制定法规定和成案的惯例,本拟流收赎。本省要加重实发驻防为奴。刑部说贴中认常规推理过程和结果的正确性,同时认为:”惟查供招内,已死王泳兴为人懦弱,犯妇)段氏素性悍泼,伊夫王春登次管教不听。以悍泼之弟妇逼懦弱之夫兄,较之寻常殴逼死者为重。此等妇女监禁年即予赎释回家,既恐长其悍不驯之气,亦无以安氏与死者之心。且据该省出语声明段氏’素行悍泼,殴逼夫之胞自尽,实属泼恶犯尊’等语。权加重,断词森严,似难驳改。职再四商酌,应请仍照该省原拟办理允。”对”悍泼”这一情节及其可能果的过分强调,是判决将收赎改为实发的本依据,而对当事的实际处罚得以大为加。

又如杨某平空讹,邀同李某共同将被害人殴打致。按照平空讹诈致酿人命情节,杨某应拟绞;李某由于在殴打中为下重者,已拟绞罪。基于”命不能两抵”的观念,故将杨某减拟杖、流而所谓”一命不能抵”,根本不是制定法的确规定,而是官员们所认同的朴素则。当然,这类明目张胆依据情直接进行的裁量是极个别的情,而绝非通例。

除这些自由裁量外,部官员们还可通过自主观的努力创造一些规。其中较常用、也较受瞩目的运用成案。成案是此对类似疑难案件的处理办法,是刑部官员集团自行创设的先。这些成例往往在法无明文的况下作为解决疑难案件的参照象。刑部明确指出:”总之部办理刑名,均依律例定罪,用新颁律例,则仍以最后之为准。至律例所未备,则详查近成案,仿照办理。若无案,始比律定拟。”在对疑难案件的处理中,官对成案的检索是极为普遍的。《驳新编》、《刑案汇览》、刑部比照加减成案》《成案备较》、《案所见集》、《粤东成案编》及各种系列的《续编》就是适应这一需要的产。

因此,尽管当时在制度千方百计严格限制成案效力,如《大清律例》中明确规禁止援引成案,但成在实践中依然具有相当大的力因为成案后,可以直援引其中的制定法依据。这一维过程是无法禁止的在说明理由时,往往援引案以加强论证的说服力。如道光年案,刑部认为本省山西的理意见不仅合乎事理,”亦嘉庆元年福建省吴琳成案符,似应照覆”。有的情况,为了说明律例含义和准适用,各方也常以成案据互相辩难,如嘉庆九年刑部与隶之间就诬告人致其子自尽一案产的争议,主要就是在乾隆五十年、嘉庆五年和六年三件相成案的基础上

展开。在个别案件中,案甚至成为司法官僚集团有限地对抗皇权、打查边球有效武器。道光六年贵州一,小何田氏训责其子,致姑痛孙气忿自尽;”查小何田氏因子污衣服,将其责打,系属以理训;且尔时老何田氏并未在家。殆何田氏回家查知嚷骂,该氏并未回,进房躲避,实无违教令之处;而老何氏负气自缢,更出该氏意料外”。因此,刑部查出情节相的嘉庆十一年同省田宗保案。在某案中,刑部将其照子孙过失杀父母、父母之例,声明情节,拟减流。这一成案成为判决基本依据之一,刑部据将小何田氏的罪名减为流刑。但细致地考察后可以发现成案中所依据的子孙过失杀父母请减为流刑的条例在嘉庆十一已经更改,只能由绞减为绞候。因此,此案的理中,刑部官员们为实现其法目的,不惜直取成案某种程度上规避了经更改的条例明文官僚与皇权、成文范与灵活裁量之间的微妙系,由此也可见一斑。

成案在条件成熟的情况可能形成司法惯例。如”检查历年办过成案,凡诬良拷打认、致令自尽,并无图干之者,俱照诬良为窃、吓诈逼认因而死例问拟”;”查假吓诈之案,例禁綦。若有关人命,向不其赃数多寡、已未入手,俱按例以绞抵,历有成案循,从无因其赃未入手,稍为宽”;”历查办理吓诈毙命各成,俱系比照蠹役诈赃毙命例科断,以绞监候”;等等。

除过成案创设实体性规则外,刑部官们还可以通过对已有制定的逻辑演绎,归纳出其中所用的原则、方式,然将此原则或方式移到其它性质案件的处理中。种方式同样具有很强的”法官造法”的意义。这种推理方式是唐宋”余条准此”规定的,一步将本属于立法的准性规则确认

权交由司法机行使。《大清律例中有”总类·比引律条”的规,其中按语明确指出:”律正条,则比引科断。今举数条开列于后,可例推。”可见这种推理方式当得到立法性的承认。

通常情下,这种推导是依据某一条现有定法规则。如高某与人奸,致其兄自尽。省比照过失杀兄长处理。推理过程是:”原纂定例载明:子孙犯奸致祖父母、母忧忿戕生,照过杀例治罪’。嗣于嘉庆五修例时将’照过失杀治罪’改’拟绞立决’字样。子孙过失父母,例应绞决。是改’绞决’字样,仍系照过失杀理。比例参观,互为引证,子孙犯、父祖自尽,尚得照过失杀治,而弟犯奸淫致兄自尽,亦应照过失杀减等问拟”。刑部同意这一意见,为,”今伊兄高顺忧忿戕生,实非高振子意料所,与逼迫尊长情事迥别,犹子孙犯奸致祖父母、父母忧忿戕、将子孙依过失杀祖父母、父母例拟绞决。比例参观,尚允协,应请照覆。”简而言之,其间的推理过程就是”子孙犯奸致祖父母、父母尽按过失杀处理”这一则中的处理原则(不是具体结果)纳为:犯奸致人自尽可按过失杀理;同时,由于弟之于兄的关系之子孙之于祖父母、父母有一定的类似性,所以弟奸致兄自尽,也按过失办理。

又如蒋某诬人为贼捕役滥捉,致良民被诬自。蒋某依例拟绞监候,法有明文但其父知情而不阻,应处何罪?本省为,条例规定:窃盗中同居父兄知情分赃者,本犯二等。本案中蒋某之父知故纵,性质类似,也可用”减二等”的方式处理;但未得赃,应再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该见得到律例馆首肯。

有的况下归纳原则的依据可是多条规则。例如,同治年安徽一案,略

卖幼女致其自尽而制定法仅规定略卖人绞监候;因而杀人者斩监。本省比照后一规则判处斩监候。刑部则指出:”参观因奸致本妇及事主自尽之案,例不与杀一体同科。即强夺良家妻及其父母、亲属自尽例,亦系分别未奸污问拟斩绞监候举此隅反,则因拐致酿人,自未便照因拐杀人定拟,即可推”,因此仍科以监候。刑通过对奸盗和夺人妻女人自尽的两条规则中处理原则的纳,提出致人自尽不能与直接人的罪责等同。

还有的情下,对制定法内在逻辑的演结论本身已成为成案,此以成案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本质依然是在现有制定法基础上行的逻辑推展。嘉庆二十二年盛京迫胞弟自尽一案中,刑部指出:”该犯始而捏情诬告,继复通吓诈,逼迫胞弟自尽,情殊可恶诚如钧批(指刑部堂官的批示)仅照凡人威逼致死拟杖,未免太轻。职等伏思:诬告应死者,若尊长犯卑,亦得照律减等,则诬告致死卑,似亦可比律论减。查十七年四川省题杨玉等吓诈钱文致杨大全自缢身死一案,因死系麻卑幼,照凡人诬致死律减一等拟流核之诬告缌麻卑幼减一等之律相吻合。李文系已死李烟期亲尊,应即改照凡人诬告致死绞罪减三等,拟杖九十、徒年半。如此参酌办理比引既有依附,而罪亦不致畸轻。”显然,由于常推理所得的结果量刑畸,刑部官员根据已有的量刑判断,辟蹊径,从诬告的角度展推衍,认为诬告卑按律应照凡人之罪次减等,因诬告卑幼致其自尽,也可援照这减等原则,并援引成案说明这一法的正当性。这样,既有所据,而更主要的是终的结果更能令官员称心满意。

由此可见,这种当时被为比附形式之一的推理技术,事实起到了扩张既有规适用范围的作用,有体制内造法的意义。

四、结论和余论

以致人自的案件为例,对清代刑部法推理技术和特色的上述描述中可以看出,清代的刑官员们千方百计寻找制定条文支撑点的现象,绝不意味着法官们对制定法存在终极意的信仰,即西方意义的法治精。在司法理念上古代的司法官员是以一种完全不同的对制定法态度运用条文,这使完成法律理的过程的思维路经也呈现出独的色彩。在疑难案件的解决程中,他们有效地利用了相关规则边缘性情节、因果关系和制所允许的灵活裁及规则创设,实现了件与制定法条文之间的有效联结尽管这些联结在逻上有时显得有点简单生。

这一过程是通过以职业直为基础的情感判断与(包括条文和案)检索及论证的补共同完成的。司法官员首先需要凭借职业直觉判作出大致的定罪、量刑的位,以确认”情罪相符”的大致标。总体上而言,传统经典思维具有经验综合型整意向性的特色,直觉体悟是其重要式。表现司法这一具体领域,中国代法学缺乏更具抽象、概括性的体系,使中国古代审官员们的思维路径无法经过理论抽的缓冲过渡,而是直接从案件事实向具体的法律规则,往浩瀚的条汪洋中去寻找直接对应的解答这一判断过程需要运用们从事职业司法的经验来完成这使职业直觉不同于感情直或一般的理性直觉而同时,二者也并完全游离。作为直觉判断立足点,具有意识形和价值判断性质的情理是推理过程的基本价值取向。职业经验和情理判共同作用,才能形成大的目标定位。

进一与制定法的对照检验,使职业直判断与简单感情直觉之间区别更为凸显。司法官员通过法律检索发现相关条文及成,进行情节剪裁,然后在基于经验情理的职业直觉判断和法条的性论证之间小心翼翼地寻找平点。前述的各种推理技术都成他们的有效选择项。这是对直觉进理性主义反思的过程。整体动平衡和取象比类的典思维在情比较的综合平衡、成案的逐项比照都得到有效的运用。但是,在疑案件中,这些论证技术在情法对应因果确定及灵活裁量等各个环中的种种非精确性和非逻辑,使推理过程呈现出鲜明的对制法的实用主义姿态。正的感情直觉、情理判断再次示出其重要地位。因此,这法律推理的过程,融合意识形态式的情感觉、司法经验判断形式上的合法性论证,为一种混合式实用主义法律推理模式,是中国传统思维实用理性精神在司法领域体现。

在这一模式中,司法官员们确引用、详细说明制定条文,或在制定法框架内进行一程度的灵活裁量,论证其罚的合理性。它重视规则的意,强调法律推理中当程度的形式主义以及法律用中体系的完整和谐性,同时承认司法官员们的实际裁权,强调司法作为控制和纷解决的手段对正统意识形态的撑作用及其所产生的会效果。就其兼顾情相符的社会正义性事实与规则的类似性而言,混合的实用主义法律推模式与后的实用主法律观有一定的类似性;由于法学未经过形主义的洗礼,在论的表现形式上显得相当幼稚和糙,工具性的特征也为显著。

基于对清代法律推理特色这一认识,可以对代中国司法审判中命盗重案和事听讼的特色作一全面的解,并对日美学者的相关作一回应。

法理分析

大家都知道,法理这门课艰涩难懂,理论性很强一般很多看到法理都觉得很头疼,呵呵,而且在辅导班中也没有老师可以把法理讲的好的,大家都不怎么满意,这是因为讲法理的老师不能对我们考试有很强的指导性,他只是在辅导班的过程中让我们理解而已! 法理在综合课卷中的主观题是这样分配的:简答一道,8分!;分析一道,10分;论述一道,15分(以法理为住!)综合课的客观题分值是81分,主观题的分值相对于基础课来说,少了点!但是,综合课的主观题的难度却比基础课大很多,尤其是分析题,其难度很大!个人觉得比论述题的难度都大,看看04年真题的答案就清楚了,知识的综合性非常强!下面就说说!法理这三种题型的各自特点和答题方法与思路!这里提一句,大家一定要重视考试大纲的作用啊,不要觉得就那么点东西没用! 第一,简答题。这部分比较容易,基本上就是记忆性质的东西,个人觉得,有分都不可以丢!由于法硕分值中没有0.5分的概念,所以,基本上答案是以4点为主,但是不排除3点(例如:概念+3点特点。去年的就是这样类型的!),出5点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大家注重4点的,但是也要有其他的准备!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答法理简答题的时候,如果题干中有中心词,并且此词有概念的话,一定要把概念答出来,同时,在答完基本答案后,简要说明!否则,判卷老师可能会扣印象分(1~2分,报北京的考生尤其要注意!),这是因为法理学科的理论性强,你只答基本点,老师会认为你只是记下来了,没有理解!答其他科的简答题的时候也要注意这点! 第二,分析题。这种题型个人认为是非常难的,其难度甚至超过了论述,大家看看大纲上给的04真题的答案,跨章节,知识点需要你自己梳理!05年的分析题相对与04的算简单的!这个就要考大家给予充分的重视,分析题部分要求大家对法律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有比较深的理解!没有理解的话,在纯记忆的角度很难取得一个理想的分数!所以希望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在可能出分析题的部分,多理解!另外,大家一定要注意的问题是:今年的模拟题上分析题给的答案,哪个个人认为离标准答案的距离还是有的,所以,大家以哪个答案为蓝本,多扩展下思维,以期作出更好的答案,不要让哪个答案局限住!还有就是,答分析题一定要结合所给的资料,这部分占3分,看样题答案!大家可别吃这个亏!第三,论述题。这部分,分值大,而且需要理解,理论性很强!不过还好,指南上,可以出论述题的部分很明显,只要你不怕辛苦,准备就可以了,就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另外,近两年出题很有意思,论述基本上就以下三种类型: 1)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论述某个问题。这部分体现比较明显的是跨章节性,这就需要大家在复习的时候有所针对,对待有可能出论述题的地方,复习的时候,自己注意整理!有针对性的东西! 2)结合宪法,法制史论述某个问题。这部分,也不是太难,要知道能出论述的地方就那么多,你把那些知识点罗列出来,然后以法理为基础,找“结合点”和“例外”。一般就是这两种情况! 3)从某一,或几个角度论述。这种论述题,个人认为在今后的论述中会有,但是几率相对于上两个要小的多了!第四,重点章节。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八章,第一二章,第十三章!好了,下面说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简答题 1.简述法力的特征(考过,不过再考的可能性很大,可以出分析和论述)2.简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3.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4.简述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可以出分析,和论述,第2点,以大纲上的答案为准!)5.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02年考过)6.简述法律体系的特征(分析中无,大纲也无)7.简述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8.简述执法的特征9.简述守法的构成要素10.简述法律解释的特点(大纲无要求,但是分析中有明显体现)11.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分析和指南论述角度不同,大纲有要求,另外可以出分析)12.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分析上两点,大纲有要求)13.简述法律制定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原则不会作为简答来考,出分析和论述的可能性更大)14.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15.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分析无,大纲有)16.简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分析无,大纲和指南有)17.简述法律规范作用和法律社会作用的区别18.

法律逻辑 第八章演绎推理

第八章演绎推理 在将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得出裁判结论的活动中,法官最基本的思维模式,迄今为止仍然是演绎逻辑。特别是成文法国家,司法人员在法律推理活动中体现出来的最基本的思维方式,更突出地表现为一种演绎推理形式(三段论)。在演绎推理中,最常见的就是直言三段论——直言推理。 判例主义的推理在实质步骤上仍然是三段论式的,正是从先例中获得的规则构成了当前案件推理的大前提。这实际是演绎推理的开始,只不过在逻辑起点上,判例主义认为法律规则存在于经验中而不是在法条中而已。但是没有哪个法律体系在没有逻辑的根基下还能够是可操作的。但是,判例主义中的演绎推理过程总比制定法适用中的演绎推理多一道工序,即时刻接受先例与当下案件的比对的检验,也就是说即使在演绎推理时,法官既要保证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还要考虑推理结果与先例的类似性。这或许是对法官造法的潜在制约。 三段论就是借助于两个性质命题中的共同词项(概念)的联结作用而得出结论的演绎推理。两个命题是前提,一个判断是结论,前提中有一个共同的概念,每个判断都有各自的主项和谓项,表达这些概念的都叫词项,每个词项重复出现一次,实际上只有三个词项。 P、S、M的区分 包含在大前提中并作结论的谓项的词项,叫做大项,用P表示;包含在小项中并作结论的主项的词项,叫做小项,用S表示;不出现于结论中而为大前提和小前提所共有的词项,叫做中项,用M来表示。对于一个文字叙述的直言三段论来说,区分的方法是从结论开始。结论的主项是小项,结论的谓项是大项,前提中两个相同的项是中项。 直言三段论的公理(图示) 凡是一类事物具有某种属性,该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也必然具有这种属性 凡是一类事物不具有某种属性,该类事物的每一个对象也必然不具有某种属性。 公理是不证自明的道理,这种自明的道理,是人们经过长期反复实践所公认的真理。直言三段论所以能从前提必然推出结论,都是以直言三段论的公理为依据的。 二、三段论的规则 1 .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必须是相同的概念 三段论最基本的特点就是通过中项的媒介作用把大项和小项联结起来,从而确定大、小项之间的关系。因此,它就只能有三个不同的词项,这种错误主要发生在中项上,如果出现四个不同的词项,就没有中项。这样,大小项由于没有媒介项而无法确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因而得不出必然的结论,犯了四词项(四概念)的错误 四概念的错误 第一种情况,中项是很明显的两个概念,推不出任何结论。在两个概念的区别极为明显的情况下,是不容易发生错误的。例如,我们不容易把判决和侦察,鉴定和通缉这些概念混淆起来。但是,在比较抽象的领域,在问题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就容易发生。第二种情况:这种错误多半发生在大小前提中的中项在语词上相似而代表的概念不同的场合。第三种情况,中项表面上是一个词项,但在两个前提中没有以同一含义使用,表面上是一个词项,而实际上是两个词项 2 .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 在司法工作中,中项不周延的错误还是容易发生的。比如当我们看到甲事物具有某种特征,乙事物也具有某种特征,于是就认为乙事物是甲事物。或者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常常把自己办案的局部经验误认为是普遍规律,并以此为据,做出侦察与审判的个别结论,这样的结论就不一定完全可靠。 3 .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三段论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蕴含关系,结论是由前提必然推出来的。如果一个词项在前提中不周延,即它所断定的是它的部分外延,而在结论中周延了,即它所断定的变为全部外延,由于部分并不蕴含全部,因此,这样的结论就不具有必然性,为了保证结论具有必然性,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也应不周延。这条规则只是要求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不得变为周延,并不要求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也必须周延,可以缩小,不能扩大。在司法工作中,词项不当周延的错误是容易发生的,特别是大项不当周延的错误容易发生。 4 .两个否定前提得不出必然性结论 用两个否定命题作前提,无论它们是全称否定命题或是特称否定命题,其结论都不是必然可得的。这样的三段论,不仅推理形式不具有有效性,而且也不具有合理性。 5 .若前提中有一否定命题则结论必为否定命题;若结论为否定命题,则前提中有一个为否定命题 6. 两个特称前提不能得出必然性结论 7. 若前提中只有一个特称命题则结论必特称 四、三段论的应用形式——省略式 三段论的省略式,就是表达中省去了某个命题(大前提、小前提或结论)而不完整的三段论。 判决书中,为了避免错误,一般都不用省略式。判决书都是一个完整的三段论,这个三段论是:先出现小前提,然后出现大前提,引用法律条文,最后出现结论,做出判决。

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

刑法理论 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 冯建军 内容提要 刑法适用的推理机制实际上是法官应用法律解决具体刑事案件时的心理确信(价值评价)过程,这个过程法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刑法适用的逻辑规律、刑法解释机制、刑事司 法程序,以及社会的其他因素等。一般而言,除了简单案件外,法官总是受诸于灵感的启发,先有结论, 之后再以三段论求证,最后得出确信的结果。这个过程有时是曲折复杂的。但根本的模式是:结论 求证 确信。 关键词 刑法适用 刑法解释机制 司法程序 法律推理机制 对刑法的适用,判例法国家的判例研究中也许是汗牛充栋了,当然其中也不乏讨论法官适用法律的法律推理问题,探讨如何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判断和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判断(事实之 是 )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 应当 ),但是其研究总体上是不够的,正如美国刑法学家道格拉斯 N 胡萨克曾经感慨道: 是 与 应当是 之间的这种差别如何跨越呢?令人失望的是,这些极端重要的问题很少为正统刑法学家所阐释,更不必说对它们加以解决了。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强调法典化,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自然又较前者更为逊色。国外的情形大体如此,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资料更为匮乏,即令谈及,通常的做法也不过是套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样的推理模式,或者再夹杂以刑法的若干解释予以证成。难道我国刑法法律适用推理真有这么简单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在我看来,刑法适用的法律推理是一种机制,是法律推理机制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 一、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概说 如何理解刑法适用的法律推理是一种机制?首先,从 机制 的含义出发。机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由此可见,机制的指称核心在于 过程 。机制强调在这一过程中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实际上,正因如此将机制借用于法律推理是再自然不过了, 比如大陆法系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根据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合乎逻辑地演绎出法律效果的演绎论证方式, 这是一个演绎推理逻辑过程,涉及到规范和事实因素。而英美法系采取的是以归纳逻辑推理进行法律推理,这个过程牵涉到先例和当前案例的因素。法官通过比较先例和眼前的案件,抽象出一个适用的规则来解决当前的案例,也就是制造出了一个法律。无论是演绎推理还是归纳推理,两种法系的法律推理都是一种推理机制,表现为过程,并且相关因素在相互作用。我国法律的法律推理机制,则类似于大陆法系模式。其次,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 [美]道格拉斯 N 胡萨克著: 刑法哲学 ,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 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582页。

民事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民法体系的不完备性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广泛性,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常会遇到权利冲突问题。面对复杂的具体案件,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审判案件,而是要设法去补上漏洞和空缺,解决纷争。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分析、说明和阐释。通过对法律概念和法律文本语言的解释,可以使其涵义更确切,使抽象、概括的成文法条具体化,并消弥法律条文或法律文本彼此间龃龉和抵触,对审判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起到规范、制约作用,对成文法的局限性之克服有很好的预防作用。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法律适用意味着在具体个案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有了法律解释才能克服法律本身的机械性和僵化性,才能在共性的法律和个性案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才能在变革的社会与稳定的法律之间建立起协调和谐的关系。没有对法律的理解、分析和说明,就不可能适用法律,法律便没有任何价值。 法律推理是指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以解决问题的过程。它是将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桥梁,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安全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既包括根据现行、明确、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有关争议、违法的解决;也包括在一定框架内对解决有关争议、违法的法律根据的寻找和确定。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成为行为的正当性根据。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法官应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出发,努力弄清楚法律规范的意旨,发现隐藏在成文法中的法律真意,甚至越过本法律而从更上位的法律以及从现有法律体系中得出适用于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得出法律判决的结论。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二者所要完成的任务和针对对象不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说明,而法律推理则是在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前者针对的是法律规定,通过研究法律文本,阐发其意旨,它以理解为前提,受法律文本的限制;后者则不仅针对法律规定,还包括案件事实,通过演绎、归纳和辩证推理等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结论。联系在于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分割的。在进行法律解释时,离不开推理方法的运用,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通常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然后运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特别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涵义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律解释更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很强的操作性,可以有效地解决由于法律规定不详细、或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等造成司法操作中的困惑,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法官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审判案件,能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使法律的适用与法律的功能发挥相吻合,保证裁判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法理学离线作业 (2)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法理学》课程作业 姓名:学号: 年级:学习中心:————————————————————————————— 第一编法学导论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2.法学体系 3.法理学 4.法 二、简答题 1. 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2. 法的社会规范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3. 法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二编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名词解释 1. 法系 2.法律移植 3.大陆法系

4. 英美法系 第三编法的本体 一、名词解释 1. 权利规则 2. 法律概念 3. 法律原则 4. 成文法 5. 社会法 6.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7. 法律部门 8. 公法 9. 法律体系 10.法律渊源 11.法的溯及力 12.权利能力 13.权利 14.法律关系 15.法律事实 16.违法行为 17.法律行为 18.积极行为

19.要式行为 20.过错责任 21.法律责任 22.法律程序 23.正当程序 二、简答题 1. 简述法的特征。 2 .法律规范有哪些局限性? 3. 法律原则有哪些特征? 4. 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5. 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6. 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 7. 如何区别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 8. 如何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是现代法律调整的核心? 9.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0. 试比较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异同。 11. 简述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 12.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法律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条件与情况? 13. 简述法律责任的特点。 14. 试述法律责任于法律制裁的关系。 15. 正当程序对于法治的普遍意义有哪些? 16. 为什么说法律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

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

文章编号:167126914(2005)04200292(09) 收稿日期:2004211203 作者简介:邱昭继(1978—  ),男,湖南浏阳人,西北政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教师。 3在第三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研讨会期间,於兴中先生建议我写作本文,他后来还提供了本文写作的所有英文资料,在此谨致谢意。 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3 邱昭继 (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 [摘 要] 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是法律方法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可辩驳推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推理模式而 在各个领域发生影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的支持:其一,哲学的“语用学转向”;其二,人工智能研究的深入;其三,单一性法律推理向非单一性法律推理的转向。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可以分为三个维度:推定的可辩驳性;过程的可辩驳性和理论的可辩驳性。可辩驳推理对法律方法、法律论证与民主法治等重大的法律理论问题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可辩驳;可辩驳推理;非单一性推理;法律论证;协商民主 Abstract :Defeasible reasoning is a new subject in legal method.Defeasible reasonings which have influence in many fields as an independent reasoning mode is supported by three theory to happen.First ,’linguistic turn ’of philosophy ;Second ,Deepening studying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hird ,monotonic legal reasoning turn to non -monotonic legal rea 2soning.Defeasible reasoning is widely used in legal reasoning.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levels of legal reasoning ,Defeasi 2ble reasoning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faces :inference -based defeasibility ;process -based defeasibility ;theory -based defeasibility. K eyWords :defeasible ;defeasible reasoning ;non -monotonic reasoning ;legal argumen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中图分类号:DF0-051 文献标识码:A 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是法律方法研究中一个新的课题。国人谈到法律推理时,想到的往往是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而很少有人涉及可辩驳推理。事实上,西方学界早在二十世纪中期就已经开始研究可辩驳推理而且成果斐然。本文试图对可辩驳推理及其在法律中的运用与意义作一番初步的探讨,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国内学者对可辩驳推理的重视。 一、“可辩驳”与“可辩驳推理”(一)“Defeasible ”一词的翻译 “可辩驳”一词译自英文单词“Defeasible ”。国内的法学词典一般把这个词翻译为“可作废的;可取消 的;可解除的;可宣告无效的”① 。哲学词典将其翻译 为“可破例的;可废弃的”②。这些翻译都不妥当。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efeasible ”一词解释是:“指行 为,权利、合同等可以被撤消或归于无效。”如果把“Defeasible ”翻译为“可作废的;可取消的;可解除的;可宣告无效的”,那就意味着权利、合同一定被撤消或归于无效,而不是可以被撤消或归于无效。如抵押财产因为抵押人在衡平法上享有的回赎权而可以被撤消或归于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抵押财产就一定被撤消。把“Defeasible ”翻译为“可破例的”似乎更能表达该词的意义,但“可破例的”说的是一种例外情况,它不表达进一步辩论的含义,所以这样翻译也不确切。於兴中先生在“人工智能、话语理论与可辩驳推理”一文中将“Defeasible ”译为“可辩驳”,笔者认为“可辩 ①②《新哲学词典》将其翻译为:“可破例的,允许有异议的。”见〔英〕安东尼?弗卢主编:《新哲学词典》,黄颂杰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页。《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将其翻译为:“可废弃的”,见〔英〕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Defeasible ”翻译为:“可作废的;可取消 的;可解除的;可宣告无效的。”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6页。《英汉法律词典》将其翻译为:“可使无效的;可取消的;可废除的。”见彭金瑞编:《英汉法律词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法律名词辞典》将其翻译为:“可作无效;可取消的。”见李启鹏编译:《法律名词辞典》,五洲出版社1986年印行。《英汉法律词汇》将其翻译为:“可废除”。见律政司编:《英汉法律词汇》,第三版,香港印务局1998年印。

综合课-法理学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治(二)

综合课-法理学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 律制裁、法治(二)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6,分数:52.00) 1.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______。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B.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 C.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 D.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 权利、义务的区别在许多方面,其中关键点就是权利可以行使也可放弃,义务则必须履行。 2.下列选项中,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是______。 A.婚姻关系 B.所有权关系√ C.债权关系 D.诉讼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物权和人身权关系,所有权是物权之一种。 3.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有______。 A.物权关系√ B.债权关系 C.相邻关系 D.继承关系 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是典型的这种关系,判断是绝对法律关系还是相对法律关系关键看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4.引起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______。 A.行为 B.事件√ C.积极行为 D.消极行为 引起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这是典型的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5.在根据运输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托运方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______。 A.被托运的货物 B.运输方式 C.运输费用 D.运输行为√ 运输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运输行为而非运输物,判断是行为还是物的关键看双方的利益之焦点在何处。 6.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化,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______。 A.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B.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C.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D.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7.下列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______。

辽大法学院历年真题

辽宁大学200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 民法 一、名词 遗赠表见代理社团法人预期违约占有改定 添附不安抗辩权善意取得自助行为隐名合伙 二、简述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物权的表示方法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三、论述 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立法的价值取向 论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及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及法律意义辽宁大学200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 刑法学 一、名词 属地原则身份犯不可抗力继续犯从重处罚 特别累犯强迫职工劳动罪侵占罪非法行医诽谤罪 二、简述 过于自信过失的概念、构成要素及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对象 票据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三、论述 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辽宁大学200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刑法学,民法学 一、名词 连续犯单位犯罪法定刑妨害作证罪滥用职权罪 相对权无限责任遗赠附随义务提存 二、简述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转化为杀人罪的条件 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法人独立性的主要表现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三、论述 共同犯罪的认定 如何理解我国刑罚的目的 从抵押权的物权特性分析其经济作用法理 一、名词 义务法律部门诉讼结构法律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二、简述 法律推理的特征 法对利益的作用 三、论述 法律程序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辽宁大学2004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刑法学,民法学 一、名词 首要分子犯罪预备集资诈骗罪侵占罪玩忽职守罪 间接代理财团法人先契约义务行纪合同过失相抵原则 二、简述 特别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减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的特别要件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三、论述 论刑法中的简接故意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物权变动的原则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指导作用法理 一、名词 法制现代化立法体制法律程序法律现代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二、简述 法律适用中辩证推理的特点 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三、论述 论衡量法律程序公正性的标准 论法的局限性(举例) 辽宁大学2005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刑法学,民法学 一、名词 犯罪复杂客体犯罪故意假想防卫酌定量刑情节伪证罪 除斥期间占有该定集合物法人机关过错推定 二、简述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 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三、论述 运用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原理分析哪些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

清代的法律推理 —— 以刑部“致他人自尽”案的裁判为中心

清代的法律推理——以刑部“致他人自尽”案的裁判为中 心 近年来出于对法律功能和社会运作实的追问,法律推理益受到重视。但法律推理在古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何完成,迄今尚未引起内学者的关注。如果对在于司法实践中的维和论证过程没有更明晰的了,就难以深入理解制定法在法裁判中如何发挥作,也无法准确地判断其作用的度。而对中国古代律推理过程的揭明,不仅助于解决上述问题也可能对中国古代模式的探讨和评价所裨益。 与律推理的考察相关对中国古代制定法在司法裁决中起的作用,前辈学者已有不少成果以清代为例。中国学对司法中的法律推理有所涉及。对于司法实践制定法的运作过程,以、美学者为代表的海外研究取了突出成就。相关研都有力地证明,在中国帝制司法实践中,制定法及成案有相当大的作用,特别是命盗重案中。美国学者甚至认为,依法判案这一点而言,国的司法官吏们与其它任何国一样,甚至有过之而无不。但是,通过研判牍,完备地列述法律渊诸形式、并承认其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之后,仍有值得进一深入探究的巨大空间。由于任何律条款都需要通过话语的新解读才能适用于问题案件,而是一个自动完成的过程,此更为细致的”动态”,必须深至法律推理的过程。一问题和材料 本文所拟探讨的中问题是:在清代司法实践中,如从卷轶浩繁的制定法通过推理的过程对定的规则加以发现、解释和用,使裁判正当化。

本文所称”律推理”就是指在法律争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这一过程。本文以中央刑对”致他人自尽”案件的理为中心。以中央刑部例,一方面是基于材料的相充分,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其作重大案件的最高专业审级的特殊地位,能反映当时法律推理最高的专业水平。选择”致人自尽”案件的裁决为中心,是由刑法无完全对应罪名,可避免被现代法学语和思维方式所误导同时也由于已有相关研较丰富,可作为进步研究的起点 在清代,导致他自尽的行为人一般都会受到事处罚。律文和条中对这类案件处理的定相当丰富、细致,有许多条款及这一问题。在这制定法中,”威逼致死”门的律文规是最基本的依据,集中规定罚则;而较特殊的起因、当人身份等背景下致他人自尽事件则在该门条例及其它各律例中更具体地规定 这些规较细致、明确地规了导致他人自尽案件中责任人刑事责任,但显然存在着诸多遗漏重叠和矛盾之处。这从薛允《读例存疑》对相关条例的尖锐评中可见一斑。清代制定在极尽细致、周详的同时这种具体化程度极高、缺乏弹的法律也愈加充满漏洞。在这一定法背景下,兼以当时定司法审判机制的共同作用,法推理的过程在许多方面也显出与现代模式不同的特色。一面,正如既有研究所明指出的,当时制定具有明确的权威性。《刑汇览》等史料也显示,刑部一层次审理的任何案件,在判中都引据明确的制定法规定。这正是制定法的要求在案件与制定法规则之间对应关系晰的情况下,制定法通常将被格适用。但另一方面也存在为数不少的疑难案,或完全没有明确相对应的

2018法硕考研备考考点:法理学练习题(1)

2018法硕考研备考考点:法理学练习题(1) 法律硕士考研,简答题是重要题型,考察大家法律知识记得是否准确和清晰明白。考研频道小编为了加深大家的记忆,下面和2018考研的同学们分享一些简答题练习题,下面我们来看法理学练习题(1) 一、简述法律意识的分类 1.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2.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3.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 4.职业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 二、简述法律思维方式及特点 法律思维方式: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盯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式 1.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 2.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 3.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 4.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利益性思维方式 5.法律思维方式在审判活动中是一种确定性的思维方式 三、简述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制定法:泛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法中,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律条文。制定法和成文法有很大的区别。判例法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成文法。制定法严格来说是与国家认可的法相区别。 2.习惯法:是指经国家立法或司法机关认可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它属于法律的正式渊源。它应该符合的条件: 1)在事实上业已惯行。 2)对该惯行,某一领域中的人们必须确信。 3)惯行的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 4)读习惯法被确定的领域,应该是制定法没有规定,或虽规定但制定法作出了例外规定的。 3.国际条约:其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属于正式法律渊源。 4.判例法:是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实在法,是法官根据法院判决书中的说明理由部分所做的基本概括。又称案例法。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最主要的正式法律渊源。 5.法律学说:指法学家对法律价值观念、法律原则、概念、规则及法制的功能个领域的系统论述。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学说都属于非正式法律性资料。但大陆法系比英美法系更重视法律学说。 四、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 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清代的法律推理 —— 以刑部“致他人自尽”案的裁判为中心

清代的法律推理—— 以刑部“致他人自尽”案的裁判为中心本文以清代刑部"致他人自尽"类疑难案件的裁判为例,探讨当时最高司法阶层在法律推理过程中的技术和特色,力图揭示中国传统社会制定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相关思维过程。清代的刑部官员通过情法之间的比较和联结、对因果关系的特殊处理,以及体制内必要的灵活裁量和"造法"等推理技术,完成疑难案件处理中制定法的确认和适用。这些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推理技术体现出职业直觉与法律论证相结合的混合式实用主义法律思维风格,代表了当时各司法阶层普遍的推理和思维方式,影响深远。 关键词:;清代;法律推理;法律思维;致他人自尽 近年来,出于对法律功能和社会运作实态的追问,法律推理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法律推理在古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完成,迄今尚未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如果对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思维和论证过程没有更明晰的了解,就难以深入理解制定法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发挥作用,也无法准确地判断其作用的程度。而对中国古代法律推理过程的揭明,不仅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也可能对中国古代法模式的理论探讨和评价有所裨益。 与法律推理的历史考察相关,对中国古代制定法在司法裁决中所起的作用,前辈学者已有不少成果。以清代研究为例。中国学者对司法

中的法律推理有所涉及;。对于司法实践中制定法的运作过程,以日、美学者为代表的海外研究取得了突出成就;。相关研究都有力地证明,在中国帝制时代的司法实践中,制定法及成案具有相当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命盗重案中。美国学者甚至认为,就依法判案这一点而言,中国的司法官吏们与其它任何国家一样,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通过研究判牍,完备地列述法律渊源诸形式、并承认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之后,仍有值得进一步深入探究的巨大空间。由于任何法律条款都需要通过话语的重新解读才能适用于问题案件,而不是一个自动完成的过程,因此更为细致的"动态",必须深入至法律推理的过程中。 一、问题和材料 本文所拟探讨的中心问题是:在清代司法实践中,如何从卷轶浩繁的制定法里通过推理的过程对特定的规则加以发现、解释和运用,使裁判正当化。本文所称"法律推理"就是指在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这一过程;。本文以中央刑部对"致他人自尽"案件的处理为中心。以中央刑部为例,一方面是基于材料的相对充分,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其作为重大案件的最高专业性审级的特殊地位,能够反映当时法律推理的最高的专业水平。选择"致他人自尽"案件的裁决为中心,是由于现代刑法无完全对应罪名;,可避免被现代法学话语和思维方式所误导;同时也由于已有相关研究较丰富,可作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

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 吴富丽 辽宁大学200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法律推理是处于法律思维核心得法律认识论范畴.它所反映和处理得是人与人之间复杂得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过辩论、证明,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得目得.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统一得辨证特点,它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得前提材料合乎逻辑得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结论得思维活动,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所进行得具有实践得制造性得思维活动. 目前我国得非常多法理学者对法律推理咨询题得探讨和研究也在不断增多,能够讲有关法律推理得咨询题是当代法理学研究得热点咨询题.尽管关于法律推理得概念仍然是众讲纷纭,但关于法律推理得形式学者们差不多达成共识.闻名学者休谟认为:“一切推理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得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得关系得推理;另一类是或然得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得推理.”休谟得这两种推理后来被命名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1美国综合法学得代表人物、《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得作者e?博登海默在“法律与科学方法”一章,他将法律推理分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类.两位学者得表述尽管有所不同,但内在含义差不多相同.所谓形式法律推理确实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依照确认得案件事实,直截了当援用相关得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得法律条款得推断结构形式所进行得推理.在以成文法为要紧甚至唯一法律渊源得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得最差不多得、最常用得推理形式.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得、都有一定道理得陈述中选择其一得推理.3实质得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得内容、立法得目得和以立法差不多价值取向为依据得推理.4这两种法律推理得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不,本文拟从二者得联系与区不两个方面来加以详细阐述,已明确二者之间得关系,在实践中更好得应用这两种推理. 一、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得联系 1、追求得最终目得相同 适用法律得过程实际上确实是依照法规范对案件推出结论得推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要运用一般逻辑研究得那些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又要深入探究法律规范得具体内容或最初得立法意图,考虑其他各种复杂得社会因素来解决疑难案件.因此,法律推理得过程实际上是综合运用两种推理方式得过程,二者基本上为法律适用服务得.它们得最终目得基本上要调节和指导人们得行为,解决争议或纠纷,调整法律关系,实现一定得法律秩序. 2、二者得适用步骤相同 适用法律有三个必经得环节:一是弄清案件事实,二是确定适用得法律条文,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推理出对案件得判决结论.其中第一个环节不是纯粹推理得咨询题,而要靠实际调查取证来解决;第二、第三个环节则是在确定前提、进行推论,属逻辑分析和推理得范畴.5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使用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一般都要经历上述三个环节才能得出最终得结论.只只是实质法律推理所运用得法律依据是概括、抽象得法律原则、公理或原理等.

法律推理讲义

首先有必要区分推理与法律推理。 推理 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未知的结论的思维过程。 推理是形式逻辑。是研究人们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其作用是从已知的知识得到未知的知识,特别是可以得到不可能通过感觉经验掌握的未知知识。 而事实上,法律推理有着不同的涵义。 定义1:“推理通常是指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泛称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37页,第339页。 定义2:“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016页 定义3:“法律推理是一个标记导致作出法律决定的一系列思维过程的集合符号。”它涉及情境识别、解释和事实评价,还包括法律(条文)查找、可适用规则的选择和辩论。“这个过程还包括对可能决定的不断评价以及制定活动。由于法律理由的形成和选择被运用于作出最佳决定的辩论过程中,因此,法律推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一个法律推理过程还可以是非常综合性和拟定的。……例如,后者是立法起草过程的情况。” P.沃尔格伦(Wahlgren):Automation of Legal Reasoning: A Study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Computer Law Series 11.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Deventer Boston.p.149. 定义4:“法律推理可以被分析为不是自然或社会过程的一个阶段,但作为过程本身,它是论证(argument或辩论)过程。一般而言,论证(辩论)所描述的是形成理由、得出结论以及将它们应用于一种正在思考的情况的活动或过程。……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公开一种主张,提出预防性的忠告,申述理由、得出结论、适用法律是劝告的中心内容。而法官也从事着论证(辩论)活动。在寻找最好的规则或判决以及在以一种观点表达和保护规则的过程中,法官为自己所采取的立场进行论证(辩论)。” Kent Sinclair,“Legal Reasoning:in Search of an Adequate Theory of Argument”, California Law Review,59, pp.821-58. (1971)。 定义5:“法律推理可视为实践理性的一个分支,后者是人运用自己的理性决定在需要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怎样合理地行为。……应用规则是法律活动的核

浙大远程法理学离线第二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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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程序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程序 答:法律规定的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过程、方式和手续,它是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2.正当程序 答: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二、简答题 1.正当程序对于法治的普遍意义有哪些? (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 (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2.为什么说法律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 (1)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 (2)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 (3)程序法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4)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 (5)可能相对落后或超前。 3.简述一般法律程序的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 (3)程序具有形式性。 三、论述题 1.试述正当程序特征与要素? 答:(一)正当程序的特征 1、角色分化 2、有意识的阻隔 3、直观的公正 4、意见交涉 概而言之,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二)正当程序的要素 1、对立面 2、决定者 3、信息 4、对话 5、结果

第十一章法律渊源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渊源 答: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律渊源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3.法的溯及力 答: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二、简答题 1.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1)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3)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三、论述题 1.根据你的理解,谈谈原始习惯与法有何不同? (1)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2)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3)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 (4)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5)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6)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第十二章法律解释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解释 答:法律解释,指对实定法规范性含义的阐明。 2.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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