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电备案

旧机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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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指南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简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37、5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进口旧机电备案是工作程序中的第一步,自2003年5月1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备案,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办理备案手续,签发相关证书,具体规定见相关文件(见附件1)。

二、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办理手续的说明

申请程序具体分为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四个环节。申请人在取得相关备案证书前,不要将货物拆卸、包装和发运,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的范围和办理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2)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申请备案,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统一由省局受理,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省局受理;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省局受理。办理工作分两级,分别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办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局办理的:

1、列入《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3)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省局受理、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

2、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省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旧机电产品的,省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二)、省局办理的:

总局备案目录以外的旧机电产品,由省局受理并办理备案;

(三)、下列情形无需备案:

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四)、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见附件4)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须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必须提供的材料为1-3项: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在网上填写)。特别提醒贸易方式中入境维修复出口是指国外制造的机电产品到国内维修后再出口的情况,对于中国制造的产品退回原单位维修的贸易方式请选择出口退货。

2、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外文的需要提供翻译件,请扫描至网上,要求图文清晰。

3、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以下项目: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在网上填写。)

(二)、必要时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2、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

3、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旧工程机械使用时间(小时)数;

4、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5、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

6、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五、申请工作流程及办证时间

1、申请: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上述要求在网上提交备案材料。

2、准予备案的条件

A、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总局第53号令)

《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2003年40号公告

B、备案申请资料是真实、一致的;

C、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不在《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内;

D、申请备案的旧机电产品未发现不符合我国关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E、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年限、能耗等)。

3、受理与审核:受理申请后承诺办结时间不超过20天(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审批的除外)。

4、备案结论:备案结论分为不予备案决定和准予备案决定两种。不予备案决定有关文书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备案决定有关文书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

5、取证:网上提示可领证时请到江苏检验检疫局一楼大厅领证。

6、证书有效期和变更、延期的办理

《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的有效期原则上均为半年。如需延期应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办理变更、延期应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六、装运前检验的办理事宜

1、申请人取得准予备案决定文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的,该批申请的旧机电产品需要执行装运前检验,请立即联系证书指定的总局许可的境外装运前机构(见附件6)执行装运前检验。

2、检验结束取得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报告》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后方可发运货物。

七、江苏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旧机电备案申请的咨询方式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科室负责旧机电备案申请的咨询工作,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科室咨询备案申请事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见江苏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咨询点人员及电话表(见附件7)。

附件1:相关文件.RAR 点击下载

附件2: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doc 点击下载

附件3: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doc 点击下载

附件4:不予备案目录及使用范围.doc 点击下载

附件5: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doc 点击下载

附件6:进口旧机电产品境外检验机构.doc 点击下载

附件7:江苏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咨询点人员及电话表.doc 点击下载

进口旧机电详细进口操作流程

一:旧机电备案 客户提供所需要资料---我司审核资料-----我司根据客户提供资料做相关资料-----填写备案申请书------递资料到当地商检局(机电科)-----批证OK 1.申请旧机电产品备案书需准备资料 一)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需要时提供) 三)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明文件(复印件);(需要时提供) 四)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需要时提供) 五)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进口价格、销售价格及用途等)。 2.办理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时间 办理旧设备进口备案时间:正常约7~15个工作日 3.办理旧机电产品备案书流程

1.填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2.购销合同.(盖章) 3.买卖双方及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4.如果买方和申请单位为同一人,只需要提供一份营业执照.(执照上都加盖上申请单位的公章). 5.填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如机器的铭牌上没有显示生产日期,产地等资料, 6.需要厂家提供机器情况说明及声明.关工落款处盖上申请单位公章. 二:旧机电进口装运前预检 一、装运前预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启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的初步评价。 二、装运前预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按照现行的入境验证规定验证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二)核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 (三)按照中国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 3.检验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等。 上海海田威盟供应链为您详细介绍二手旧机电的操作流程,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详情咨询请电联 电话: (四)按照中国有关卫生、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7号令); 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3号局长令)。 备案范围 凡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均需备案,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受理及备案机构 广东检验检疫局。 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备案费用。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凡涉及国内证件类的资料,请携带原件方便核对,并请按下列序号从上往下顺序排放):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委托书(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应核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签章); 3.《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4.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5.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6.《旧机电产品进口来源自我声明》(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7.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需核盖公章): ●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 彩色照片; ●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 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 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近期照片(含铭牌及机身); ●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涉及进口发动机组的中文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和机组使用 时间记录或声明材料。 ●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 部门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 ●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8.具体表格下载后,请参照网上公示的“进口旧机电备案所需提交纸 质资料及填写要求”填写。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填写说明讲课稿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填写说明 为提高工作效率,指导进口单位准确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现就填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是指货物进口的交易方式,主要反映以各种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进口构成情况。 1、一般贸易 指按一般正常方式成交的进口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取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不再复运出口而留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原暂时进口货物(如展览品),贷款援助的进口货物等,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指我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上述物资的接受一般是通过我国政府、组织(包括地方政府、组织)或红十字会等机构实现的。 3、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的物资 指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华人自愿捐赠的物资、设备,以及外国人在非经贸往来中的赠送品。 4、寄售、代销贸易 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代销人,由代销人按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

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协议规定的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贸易形式。寄售人与代销人是委托关系,代销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 5、租赁贸易 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的租赁进口货物。 6、免税外汇商品 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我国出国人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驻华外交人员的进口免税外汇商品。 7、其它 二、外汇来源 外汇来源指标主要反映进口机电产品的用汇构成。 1、“银行购汇”,指持相应的购汇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2、“不支付外汇”,包括以无偿援助、捐赠、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其他免费提供进口的货物。 3、“国内贷款外汇”,指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外汇。不含由国内金融机构转贷的国外贷款。 4、“国外贷款外汇”,指外国政府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外汇。包括由国内金融机构转贷的国外贷款。具体分为“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包括原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其他国外贷款”。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办事指南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37、5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旧机电产品进口前,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备案申请。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地的分工遵循使用地备案的原则。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申请人在取得相关备案文件前,不要将货物拆卸、包装和从启运港发运,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业务流程图

三、备案范围 凡列入《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均需申请备案,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无需备案的: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等及其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二)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国内结转四种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无须办理备案手续,由企业向机电处提交核准申请,凭签发的核准书办理口岸报检通关手续。 ★注意: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先查看HS编码是否属不予备案范围(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内的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进口的产品)。 四、备案结论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获得备案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在境外实施装运前检验。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与“备案书”上指定的境外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可在公告栏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境外检验机构通讯录》查询)联系装运前检验工作。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以下简称“免装证书”):获得免装证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无需进行装运前检验。 (三)备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逾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延续须在备案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五、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业务所需资料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证单填写要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证单填写要求 一、申请书按样板填写,红色部分为填写要求。 二、申请资料摆放次序: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3.申请人营业执照; 4.收货人营业执照; 5.发货人营业执照; 6.合同/协议/海关备案清单/征免税证明; 7.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 注意:请不要改变申请书及清单格式。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填写要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申请资料摆放次序 1、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 2、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3、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4、合同或协议; 5、安全、卫生、环保的自我评价报告; 6、工商营业执照 提示:1、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以上资料。 2、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的产品才需要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 工作联系单》,具体产品目录可查阅商务部网站。

3、需要到商务部办理许可证的产品,需提供一式两份《进口旧机电 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4、请不要改动表格。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填写要求: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申请号:(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 联系人姓名:(填经办人姓名)电话:(要求同左)传真:(要求同左)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 发货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 备案产品名称、型号:(要求同左,如“立式加工中心、AHGGS型”等(详见清单))备案产品数量:(要求同左)备案产品金额:USD(填写美元金额) 备案产品产地、所在地:(填写产地/启运地)备案产品制造日期:(填写该产品生产日期)入境口岸:(填写入境口岸,如深圳皇岗,最多可填写三个口岸) 备案产品的用途:□企业自用□市场销售□其他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5号)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5号)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2)。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业计划电子工业管理工业品购销承包合同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6.07.08 【实施日期】1986.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1986年7月8日国家经委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做好技术引进和机电设备进口的管理工作,加强宏观控制,防止盲目进口,充分发挥国内的生产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号文件的精神,特制订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受国家委托,负责拟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统一组织、协调招标工作的重大问题,发布有关信息;对各城市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的业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国家经委批准成立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按国家有关招

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面向全国,组织需要进口和国产机电设备的招标业务,独立行使招标职权。 第四条招标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范围 第六条凡需进口第五条第1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须将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报送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公室)。凡需要进口第五条第2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在向国家计委报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进口设备明细表报送招标中心。 上述两项需进口的机电设备,经过咨询具备招标条件时,由招标中心安排到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经过招标不能中标的,招标公司签注意见,加盖“进口专用章”,作为各部门、各地区及银行、外贸和海关等有关单位办理进口手续的依据。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机电设备,仍按现行办法由审查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凡需进口第五条第3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将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连同招标委托书直接送交招标中心,由招标中心安排到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经过招标不能中标的,招标公司签注意见,并出具加盖“进口专用章”的证明文件,作为各部门、各地区及银行、外贸和海关等有关单位办理进口手续和免征进口调节税的依据。 列于第五条第4项需要进口机电设备的招标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列于第五条第5项由各部门、各地区审批的需要进口机电设备和国产设备,设备需方可自由委托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 第七条招标程序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一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1. 工作目的 为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的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的有效实施。 2. 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3. 负责部门 3.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管理。 总局检验监管司机电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检验监管处或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2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总局备案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3总局备案目录以外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并办理备案;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属于《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直属局初步判定为免于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4 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旧机电产品的,由直属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5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项下企业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出口后入境返修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保质期内,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由直属局受理并办理备案,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书》。 3.6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地的分工遵循使用地备案的原则。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 4. 工作程序 4.1 申请 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备案许可,应当提交备案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 (3)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 (4)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 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证单填写要求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证单填写要求 ? 一、????????????? 申请书按样板填写,红色部分为填写要求。 二、????????????? 申请资料摆放次序: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3.申请人营业执照; 4.收货人营业执照; 5.发货人营业执照; 6.合同/协议/海关备案清单/征免税证明; 7.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 注意:请不要改变申请书及清单格式。 ?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填写要求 ?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申请资料摆放次序 ? 1、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 2、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3、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4、合同或协议; 5、安全、卫生、环保的自我评价报告; 6、工商营业执照 提示:1、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以上资料。 2、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的产品才需要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 工作联系单》,具体产品目录可查阅商务部网站。

3、需要到商务部办理许可证的产品,需提供一式两份《进口旧机电 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4、请不要改动表格。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填写要求:?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审批表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申请号:(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 ? 联系人姓名:(填经办人姓名)电话:(要求同左)传真:(要求同左)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 ? 发货人名称及地址:(要求同左,填注册名称和地址) ? 备案产品名称、型号:(要求同左,如“立式加工中心、AHGGS型”等(详见清单))? 备案产品数量:(要求同左)备案产品金额: USD(填写美元金额)? 备案产品产地、所在地:(填写产地/启运地)备案产品制造日期:(填写该产品生产日期)入境口岸:(填写入境口岸,如深圳皇岗,最多可填写三个口岸) ?

旧机电备案

江苏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指南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简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37、5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进口旧机电备案是工作程序中的第一步,自2003年5月1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备案,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办理备案手续,签发相关证书,具体规定见相关文件(见附件1)。 二、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办理手续的说明 申请程序具体分为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四个环节。申请人在取得相关备案证书前,不要将货物拆卸、包装和发运,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的范围和办理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2)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申请备案,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统一由省局受理,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省局受理;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省局受理。办理工作分两级,分别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办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局办理的: 1、列入《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3)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省局受理、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 2、备案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省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3、同一批备案中既有总局备案又有直属局备案旧机电产品的,省局受理、初审后报总局办理备案。 (二)、省局办理的: 总局备案目录以外的旧机电产品,由省局受理并办理备案; (三)、下列情形无需备案: 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 (一)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序号HS编号商品名称 173110010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273110090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373211100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 473218100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 576130090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 684021110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784021190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884021200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984021900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1084022000过热水锅炉 1184031010家用型热水锅炉 1284031090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1384041010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1484041020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1584042000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1684161000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1784162011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 1884162019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1984162090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2084163000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2184171000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2284178010炼焦炉 2384178020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2484178090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 2585209000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2685219090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2790181100心电图记录仪 2890181210B型超声波诊断仪 2990181291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3090181299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 3190181300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3290181400闪烁摄影装置 3390181930病员监护仪 3490181990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

进口旧机电产品精编

进口旧机电产品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应核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3)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 (复印件,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4)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5)《旧机电产品进口来源自我声明》(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6)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需核盖公章): l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l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l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

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l 涉及进口发动机组的中文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和机组使用时间记录或声明材料。 l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l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温馨提示: 如属于需要做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旧设备,建议在国外做中检,以节省费;这样,在国外做好中检后,就可以直接把货发到清关公司认为比较顺手的码头或港口清关,而不需要到香港,以节省香港中转产生的物流费用;

旧设备进口资料及流程

中国的旧设备进口制度非常独特,无论从哪个国家进口设备都需要同样的手续。 手续概要 按以下程序依次进行 第一阶段:向出入境商检局所在网站(进口旧机电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录入进 口旧设备机电产品信息,对于是否需要做装船前的检查,商检局网站会即时做出判 断。 第二阶段:在日本或者设备所在地进行装货前检查。 第三阶段:捆包、发货。 第四阶段:旧设备到达中国港口,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阶段:设备使用地的当地商检局现场查验后,设备搬入、安装。 第六阶段:设备正常运行后当地商检局最后验收检验。 有关机构 1)海关(进口港口、保税输送时包括当地海关) 2)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提交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担当检查货物的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般流程 一般业务流程及准备资料如下所示。 项 目 负责人 准备事项 一.关于货物 1.数量关系 ①尺寸 ②重量 ③制造年月日及其证明资料 ④产品的使用期限 2.价格 ①新产品购入价格 二.备案申请时其他必备资料 ①买方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上盖章) ②卖方的登记簿抄本(可用复件) ①进口旧机电备案申请书(制定书写格 式)application.pdf 链接 ②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指定书写格式) list.pdf 链接 ③进口旧机电产品说明(指定书写格式) detail.pdf 链接 *根据地域差异, 有些商检局不需要③这 份资料。 ④产品说明书 所需天数
旧设备备案资 料制作准备
卖方、 买 方
这个部分往 往花费时间 比较多。若在 紧急的情况 下缩短这部 分的时间即 是关键所在。
旧设备备案资 料制作
卖方、买 方、本公司 (接受资 料制作请 求的情况 下)
1

特别四种旧机电产品检验规定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文件 检办机[2010]91号 关于对四类特殊贸易形式进口旧机电产品 实施核查制度的通知 各分支局、办事处、局检务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605号)精神,为进一步简化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服务重点项目,提高四类特殊贸易类旧机电产品通关速度,现决定自2010年3月10日起,对四类特殊贸易形式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核查制度。辽宁局机电处结合辽宁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我局特殊贸易类旧机电产品核查管理规定(见附件),请认真执行。 如有情况,请与辽宁局联系:联系人:李贵波、杨帆。电话:82583628、82583629。 附件:特殊贸易类旧机电产品核查管理规定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特殊贸易类旧机电产品核查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简化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服务重点项目,促进国外产能转移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四类特殊贸易类旧机电产品通关速度,确保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核查工作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地区四类特殊贸易形式进口旧机电产品(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国内结转)入境核查工作的具体执行过程。 1.本规定所指出境维修复进口旧机电产品系指出口维修后返回的旧机电产品; 2. 本规定所指暂时出口复进口旧机电产品系指在海关办理暂时出口手续后返回的旧机电产品; 3. 本规定所指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指质保期内、收货人为原制造商的出口退货旧机电产品; 4. 本规定所指国内结转旧机电产品指该货物已经在国内使用,监管期满后需要重新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旧机电产品。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 上述四类特殊贸易形式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入境核查,应向辽宁局机电处提交以下资料: 1、《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核查申请书》(见附件1); -2-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2017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

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承担质量主体责任。

进口二手设备的办理流程

进口二手设备的办理流程 1、为你的设备进行编码归类.然后确认你的设备的监管条件,因为有的设备是国家禁止进口的旧设备. 2、确认后去省一级商检局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类似我们的情况可能需要去外资委办理“旧机电产品证书”。 3、准备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网上进行申报。 4、申报时需注意:旧设备规格型号后必须填写生产年份;在“企业情况说明栏”里、填写企业申请报告,如篇幅过长,则必须写明以下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尤其是进口该设备的用途,该设备的生产制造日期、使用年限、观在状况等,如生产制造日期较早。必须做出特殊解释说明。 5、市机电办根据进口申报的机电产品商品编码,对照《自动进口许可目录》,进行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或在网上进行转报、由国家机电办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6、在网上显示“已批”后、企业方可携带已盖章的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原件以及上述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到市机电办或国家机电办领取证件。 具体材料: 1、申请资料包括: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4)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按标准格式填写,一式两份,要求以电脑打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描述(按网上标准格式填写) 6)其它材料(8年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原则上均需提供产品彩色图片/照片;制造年限久的设备如在发运前已经维修整理,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记录与证明;进口的二手大型成套设备需提供设备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等资料。) 7)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合同或协议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7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 (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 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7日

进口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应核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3)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应核盖公 章); (4)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5)《旧机电产品进口来源自我声明》(申请人应核盖公章)。 (6)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需核盖公章): l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 l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 l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 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l 涉及进口发动机组的中文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和机组使用时间记录或声明材料。 l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l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温馨提示: 如属于需要做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旧设备,建议在国外做中检,以节省费;这样,在国外做好中检后,就可以直接把货发到清关公司认为比较顺手的码头或港口清关,而不需要到香港,以节省香港中转产生的物流费用;

二手设备进口操作流程旧机电进口操作注意事项旧机电备案流程

二手设备进口操作流程/旧机电进口操作注意事项/旧机电备案流程 随着我国成为全球制造加工中心的确立。国内对二手机械的需求量大幅增加。尤其是以江,浙,上海,广东,福建,京津等沿海地区最为明显,深圳二手机械,机床进口量已在广东以至于全国的排名都在第一位。 二手机械设备进口清关代理多年,二手机械旧机电的进口许可证,旧机电备案的审批比较烦琐。需要提供多种资料和文件,审批的时间也长。有朋友在进口二手机械前应该多了解相关的程序和流程。应该在发货前提前办理到相关的手续和文件,这样才不会在进口的时候因为无证进口而导致无法进口。 1、为你的旧设备进行HS编码归类.然后确认你的设备的监管条件,因为有的旧机电设备是国家禁止进口的. 2、确认后去省商检局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3、准备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网上进行申报。 4、申报时需注意:旧设备规格型号后必须填写生产年份;在“企业情况说明栏”里、填写企业申请报告,如内容过多,则必须写明以下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尤其是进口该设备的用途,该设备的生产制造日期、使用年限、观在状况等,如生产制造日期较早。必须做出特殊解释说明。 5、市机电办根据进口申报的机电产品商品编码,对照《自动进口许可目录》,进行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或在网上进行转报、由国家机电办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6、在网上显示“已批”后、请企业携带已盖章的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原件以及上述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到市机电办或国家机电办领取证件。 总之旧设备进口比较麻烦,建议各为朋友应找一家有实力和经验的报关行,专业代理。 二手机械备案的具体材料如下: 1、申请资料包括: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4)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按标准格式填写,一式两份,要求以电脑打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描述(按网上标准格式填写) 6)其它材料(8年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原则上均需提供产品彩色图片/照片;制造年限久的设备如在发运前已经维修整理,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记录与证明;进口的二手大型成套设备需提供设备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等资料。) 7)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设备需另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进口设备审核清单(由外资管理部门出具); 3、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9)印刷行业需另提供: 1、印刷行业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2、新闻出版署意见反馈函。(办理程序:由进口用户持申请表、申请报告及上述书面材料到国家机电办开具征求意见函,送交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待意见反馈后,国家机电办根据反馈意见开始办理。在用户取证时,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

旧设备进口流程

旧设备进口流程: 预备案→中检→换证→口岸报检报关→属地商检局下厂验核 《预备案》 一、备案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37、53号令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备案、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旧机电产品进口前,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备案申请。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地的分工遵循使用地备案的原则。已明确使用地的,由使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局受理备案。进口旧机电产品需在货物原使用地进行装运前检验,申请人在取得相关备案文件前,不要将货物拆卸、包装和从启运港发运,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业务流程图

三、备案范围 凡列入《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均需申请备案,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无需备案的:进口旧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旧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零部件等及其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 (二)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国内结转四种特殊贸易类进口旧机电产品无须办理备案手续,由企业向机电处提交核准申请,凭签发的核准书办理口岸报检通关手续。

★注意: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先查看HS编码是否属不予备案范围(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内的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进口的产品)。 四、备案结论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获得备案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在境外实施装运前检验。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与“备案书”上指定的境外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可在公告栏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境外检验机构通讯录》查询)联系装运前检验工作。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以下简称“免装证书”):获得免装证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无需进行装运前检验。 (三)备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逾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延续须在备案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五、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相关业务所需资料 为使您能尽快地办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等相关手续,请您仔细阅读以下事项,相关表格均有固定格式,请不要随意改动。具体表格可在网站上下载。所有申请表格均列明了填写要求并提供了相应的范本,请参照填写:备案申请所需资料:

办理旧机电设备进口的流程

办理旧机电设备进口的流程 客户先提供要进口设备资料与图片—代理公司在国内办理旧设备进口商检备案与检验检疫申请—办旧机电进口许可证—联系香港中检公司做检验—中检检验出合格证—到国内商检局换正本备案与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准备进口报关资料——海关进口审核—出税单交税—商检局现场检验核对—海关查验—提货放行 1、为你的旧设备进行HS编码归类.然后确认你的设备的监管条件,因为有的旧机电设备是国家禁止进口的. 2、确认后去省商检局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3、准备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网上进行申报。 4、申报时需注意:旧设备规格型号后必须填写生产年份;在“企业情况说明栏”里、填写企业申请报告,如内容过多,则必须写明以下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尤其是进口该设备的用途,该设备的生产制造日期、使用年限、观在状况等,如生产制造日期较早。必须做出特殊解释说明。 5、市机电办根据进口申报的机电产品商品编码,对照《自动进口许可目录》,进行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或在网上进行转报、由国家机电办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6、在网上显示“已批”后、请企业携带已盖章的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原件以及上述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到市机电办或国家机电办领取证件。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设备需另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进口设备审核清单(由外资管理部门出具); (3)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旧设备进口需要经过很多烦琐的手续.可以找一家有实力的报关行,让他们全权代理进口,这样对进口商有好处。可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不仅可节约各种费用,而且在进口上都会节省不少时间。 注意: 外商投资进口旧设备在管理上的规定: 1 外商投资总额以内作为投资进口的新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但旧机电必须办理. 2 外商投资总额以内作为投资进口的新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装船前预检验备案,但旧机电必须办理. 3 外商投资进口旧机电的法定检验与产品价值鉴定合并进行. 旧机电产品进口申办的一般程序: 1 确定旧机电产品的商品编码 2 确定旧机电产品的监管条件. 3 确定旧机电产品是否属于强制认证(3C 认证) 4 确定该商品的有关备案商检机关. 旧机电进口所需证件: A 进口法定检验 B 进口机电许可证(旧) C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我国四个驻外商检机构分别在:日本,香港.北美.欧洲<荷兰>) D 进口口岸检疫局办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E 如产品税号涉及到国家强制认证的需提供3C证书 F 如进口国为美,日,韩,欧盟等国家的还需提供IPPC(木质包装熏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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