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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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 text of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social assi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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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

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

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

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篇一: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XX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工作,推进我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断完善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建立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各类专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配套,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综合救助

水平,为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社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社会救助范围和原则 (一)救助范围 基本救助对象为社区特困生活群体。 (二)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发动社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2、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

业,帮助低保家庭尽早摆脱贫困。 3、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开展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政策救助。 四、社会救助项目 (一)专项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按照有关城镇居民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城镇特困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做到申报,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改善低保人员生活状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医疗救助。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为特困低保户免费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缓解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 3、就学救助。广泛开展“爱心助学工程”捐资助学活动,对低保对象、孤儿、残疾人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实施教育救助,为当年考入高校无钱入学的特困优秀高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9月10日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

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探索保险服务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关于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正式版_1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关于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 研报告正式版

关于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 社会困难群体就生活在我们身边,是社会的一员。在这部分群体中,有曾经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牺牲和贡献而致伤致残的人员;有由于受国家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影响而下岗失业的人员;有由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被拆迁造成失地、失业的人员;还有就是因病因残致贫的困难群体,他们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和帮助。如果这些困难群体的困难不能很好地解决,必定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社会

困难群体救助是一项关系到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关系到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和发展的大事,是影响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稳定的民心事业。各级政府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救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采取有力措施,帮助社会困难群体解决问题,把民心工程办好、办实。 二、规范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救助,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的主要手段,而完善制度建设,是困难群体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保证。目前,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已进入稳定发展阶段,针对困难群体不同的需求,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宫蒲光《光明日报》(2015年07月20日11版)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的行政法规,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群众生活的重要体现。《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对推动建立综合性的现代社会救助模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深刻认识社会工作纳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社会工作起源于社会救助领域,同社会救助是两项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制度安排。《办法》将社会工作纳入其中,无论是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还是对发展社会工作,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了法律指引。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单纯依靠政府提供物质和资金的方式已无法有效满足救助对象日益增长的物质和心理需求。《办法》围绕“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立法宗旨,对现行各类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整合,确立了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必将有力推动社会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型,为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障。 为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工作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把帮助特殊困难群体,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确立为核心使命。在许多国家,大批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积极为救助对象提供专业服务,解决资源不足、救助依赖、贫困代际传递、社会功能失调等问题。《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形成以救助对象为重点的规范化制度安排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社会工作纳入其他相关法律提供了立法示范。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除社会救助外,还广泛涉及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等领域。《办法》的出台,为社会工作从社会救助领域向其他领域延伸、完善社会工作法律制度、提供了立法示范。 为社会工作团结凝聚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了制度保证。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构成,是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做好群众服务工作的新生力量,是党和政府连接社会的重要纽带。《办法》明确了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求,有助于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开展专业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特殊困难人群过上有尊严、有保障、有盼头的生活,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亿万群众对我国社会制度的自信心和凝聚力。 准确把握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有效路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今年5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路径与机制。 建立健全需求发现机制。有效评估救助需求、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是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重要任务。国际经验表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最适合参与救助需求发现与识别,可有效弥补行政力量的不足。当前的重点,是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对象家庭调查、需求分析和救助政策成效评估等具体事务剥离出来,交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承担,使贫困对象的社会救助需求得到更准确、全面、科学的判定。 建立健全服务承接机制。除经济困境外,救助对象面临的心理压力巨大、支持网络薄弱、

调研报告: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在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县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等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各类社会困难群体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但基层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分别为540元、300元,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明显。2016年,全县累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11277.4万元。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576人,其中集中供养1946人,分散供养6630人,年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7944元和4000元,集中供养率23%。同时基本实现了对孤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应救尽救。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及就业救助等其他救助工作有序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基层民政工作者原则性不强,把关不严。部分救助对

象等、靠、要思想严重,对社会救助的公正性、有效性、及时性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规范化管理还存在差距。动态管理难,在实际工作中,“能进不能出”的矛盾比较突出,大部分享受低保的城乡居民存在只想进不想出的思想,收入核定难,有些收入和财产特别是隐形收入难以掌握,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救助对象的准确界定,存在人情保、轮流保、平均保等非正常现象。 三是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配置不足。虽然建立或明确了县、乡镇救助机构,但大都属于兼职,基层社会事务的不断延伸和扩展,使基层民政日益繁重的业务量与现行机构、人员、办公条件不对称的矛盾比较突出,不能适应现阶段民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据化、信息化的要求。缺乏县、乡镇、村三级联动,规范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管理机制,使各类救助信息难以准确收集和反馈,同时社会救助资源的分散难以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不同需求的救助,无法真正实现“应帮尽帮、应救则救”的工作目标。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工作舆论氛围。社会救助工作是民生的最后保障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 第一章一总一则 第一条一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二特困人员供养二受灾人员救助二医疗救助二教育救助二住房救助二就业救助二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一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保民生二托底线二救急难二可持续的方针,遵循社会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二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公开二公平二公正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二卫生健康二教育二住房城乡建设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二价格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28

第五条一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二民政部门牵头二有关部门配合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 第六条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二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特困供养人员二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第八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之间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一县(市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二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 第十条一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 3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对于保障基本民生、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

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市政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机制,市政府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

社会救助工作知识问答

社会救助基本知识 1、什么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答: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贫困人群实施生活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即子女读书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社会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助模式,是对贫困人群的一种综合性社会托底救助保障制度。 2、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贫困人口进行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3、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是低保对象的法定权利。 4、哪些情况下,户口不在当地的困难群众也可在当地申请低保救助?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户籍不在当地,也可在当地申请低保:⑴结婚后,在配偶所在居(村)委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的;⑵在外读书、户口已迁出的子女;⑶未报户口的子女。 5、哪些特殊情况,不予低保救助? 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低保:⑴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及镇(乡)、街道、居委会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⑵家庭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

均值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六倍的;⑶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⑷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⑸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以2人计算),一般不予低保。 6、低保家庭收入如何核算? 答:低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各类收入的总和。包括:⑴工资、劳务报酬(包括各种奖金),各类补贴、津贴,离(退)休费,遗属补助、精减下放职工补助,失业救济金、村养老金等工资福利性收入;⑵种植、养殖、农副业加工、买卖等生产经营性收入;⑶稿酬及版权、专利权转让等知识产权收入;⑷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财产性收入;⑸继承、赠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转移性收入; ⑹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⑺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的赡(扶、抚)养费,支出部分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村)民,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村民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7、哪些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答: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⑴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待遇;⑵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⑶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⑷独生子女费、丧葬费、抚恤金;⑸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⑹上级

我国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DUFE 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研究 学号: 专业: 姓名: 教师评阅意见: 论文成绩□95 □90 □85 □80 □75 □70 □65 □60 □60以下

摘要 社会救助是最古老的社会保障形式,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低于法定最低收入标准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援助,以维持其基本生存需要,维护其基本生存权利的社会保障形式。在现代社会,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一起构成社会保障的完整体系,并在其中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作用,构成了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社会救助作为一种制度产生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社会救助从不成熟、不完善发展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从社会救助基本涵义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历程,最后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工作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制度

ABSTRACT Social assistance is the oldest form of social security, also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It through legislation by 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 caused by various reasons at less than the statutory minimum wage standard members of society to give material assistanc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ir basic survival needs, maintain the basic form of social security of the right to life.In the modern society, social assistance and social insurance, social welfare, entitled groups together constitute a complete system of social security, and in the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lowest life to ensure, constitutes the social security at the end of a "safety net".Then the spontaneous behavior evolved into a certain mandatory, organized philanthropy.Social assistance, as a kind of system,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has experienced a complex development process.Never mature social relief to the legalization, institution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imperfect development has experienced a long process.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assistance basic meaning,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China's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finally analyzes the current social relief work in our country there are some common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our country social relief work next several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Social assistance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reform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大体分三个层次:一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灾民生活救助等;二是专项救助,除了基本生活保障以外,在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方面的困难,可以获得相应专项救助;三是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现行社会救助体系尚存在不足,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有4点:1.社会救助在具体执行中有一定的随意性,甚至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现象;社会救助面较窄,难以覆盖更多需要救助的对象;2.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财政投入,社会筹资渠道少、数量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3.基层救助组织薄弱,人员不足,管理方式和手段相对滞后,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救助质量;4.社会对救助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单位、部门及部分群众认为,救助是政府的事,缺乏主动参与意识。 虽然社会救助主体是政府,但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发动方方面面群众加入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来,共同承担起社会救助责任,无疑是推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此,作为区人大代表、社区工作者,建议以居委会为单位,具体安排实施社区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可从3个方面着手:1、建立“爱心帮扶”基金,发动社区内群众出资捐助,将那些不够条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但生活状态濒临低保边缘的人群,纳入救助范围,予以资助。 2、建立与社区属地企业以及学校联络挂钩,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到社会救助的公益事业中来,增加残疾人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动员在校青年学生参加社会服务。3、建立以青年志愿者和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帮扶队伍,为社区空巢老人提供“一帮一”照料服务,同时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全文) 2015-06-03 00:05:00来源:枣庄市政务网作者: 我要评论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生活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枣庄市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生活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救助, 是指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对本市特困人员、孤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受灾人员等,以及其他生活贫困人员和家庭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行为和活动,适用本办法。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救助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市居民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件,均有平等获得救助的权利。社会救助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进行,不因信仰、性别、社会身份等采取差别式或优先的待遇。 第五条社会救助的启动基于需要救助者、其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共同生活亲属的申请。但需要救助者处于急迫状况时,虽未申请救助,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救助。 第六条救助工作和行为要考虑被救助者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个人或家庭实际情况,实行分层次分类别救助。 第七条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社会救助知识要点

课程知识要点 第一章社会救助的理论基础 1、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广义贫困与狭义贫困的含义 2、人类早期社会救助思想的主要内容(慈善恩赐思想含古希腊幸福观、古罗马正 义观、欧洲中世纪公正观和基督教博爱观的基本思想) 3、福利经济学的两个重要命题 4、贝弗里奇的社会救助思想 第二章社会救助概述 1、社会救助的基本内涵、特征(尤其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和保障水平的最低性) 和内容 2、社会救助产生的思想(社会救助思想,即人们普遍认为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应 付社会成员所面临各种经济风险的责任)、经济(生产力水平和完善的收入分 配制度)和社会条件(贫困问题危及社会稳定和安全) 3、社会救助制度的萌芽(历史前身是英国《济贫法》)及产生的标志(美国1935 《社会保障法》) 4、20世纪70年代以后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及基本特征 5、我国传统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弊端(改革的原因) 第三章生活救助 1、生活救助制度的内涵(实质是衣食救助,保障温饱生活水平,解决生存危机问 题)与特征 2、我国生活救助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3、我国农村五保供养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含“三无”人员的界定) 第四章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特征 2、医疗救助的主要方式 3、我国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对象范围、常规方式、规范程序 第五章住房救助 1、住房救助的内涵、特征和实施方式 2、我国廉租房和公租房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教育救助 1、教育救助的基本内涵、特征与功能 2、教育救助的实施方式 第七章灾害救助 1、灾害救助的内涵、特征(尤其临时性非经常性,主要实施方式是实物非现金, 这与其他救助制度的重大区别)和功能 2、灾害救助的类型及救灾过程 第八章失业救助 1、失业救助和失业保险的内涵 2、失业救助与失业保险的异同 第九章司法救助 1、司法救助的客观原因(即意义) 2、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内涵 3、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异同

我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考试试题

我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本大题41小题.每题1.0分,共41.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自然灾害救助属于我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类别中的( )。 A 专项救助 B 特殊救助 C 临时救助 D 暂时救助 E 基本生活救助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2题 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是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 )提出书面申请。 A 街道办事处 B 社区居委会 C 镇人民政府 D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E 区(县)民政局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第3题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有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其中的租金核减是指( )。 A 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降低租金 B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住房降低租金

C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住房免收租金 D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 E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住房给予租金减免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4题 我国城市低保实行的是各级( )负责制。 A 民政部门 B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C 人民政府 D 财政部门 E 工会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第5题 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是由申请人向( )提出书面申请。 A 村民委员会 B 乡镇人民政府 C 乡镇民政部门 D 县级人民政府 E 县级民政部门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6题 城市医疗救助的审批机构是( )。 A 街道办事处

第九章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第九章社会救助社会工作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功能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定义与特点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概述社会救助对象的主要需求 社会救助的工作原则 社会救助的概念与内容 社 会受灾人员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救临时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助就业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社教育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会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住房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工医疗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作特困人员供养中的服务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中的服务内容 社会为本的综合性救助方法 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危机干预 评估 第一节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概述 知识点一、社会救助的概念与内容(重点) ①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补充型救助制度):城市(1993年、上海)、农村(2007年、全国) ②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 ③受灾人员救助:一个月;一个月到半年;半年到三年 ④医疗救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城乡困难家庭医疗费用补助 ⑤教育救助: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的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员的教育救助。 ⑥住房救助:配组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 ⑦就业救助: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处于失业状态 ⑧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救助金、发放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3种方式;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救助范畴。

知识点二、社会救助的工作原则 救急难、托底线、可持续 知识点三、社会救助的主要需求 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 (马斯洛需求层次论) 知识点四、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定义与特点 主要特点 救助对象的多样性、救助类型的复杂性;工作过程的持续性;工作依据的政策性 知识点五、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功能 协助服务对象申请适合的救助项目、协助服务对象提升反贫困的能力、促进服务对象的社会融合与社会支持、疏导和解决服务对象的心理困扰。 第二节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一、最低生活保障中的服务内容 服务对象识别、帮助申请救助、提供心理支持、调节家庭关系、开展能力建设、促进社会融入 知识点二、特困人员供养中的服务内容 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知识点三、医疗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协助申请救助、改善救治环境、协调医疗资源、强化社会支持 知识点四、住房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协助申请住房救助、宣传讲解政策 知识点五、教育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提供教育机会、提供教育补助、心理能力建设 知识点六、就业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转变就业观念、自我认知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连接就业资源 知识点七、临时救助中的服务内容 危机干预、外展服务、机构救助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doc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4年12月30日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统筹城乡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

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明确承担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申请受理办理情况上网公布,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 第九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有专门规定的,按照专门规定办

社会救助工作计划

社会救助工作计划_工作计划 社会救助工作计划_工作计划 社会救助工作计划 社会救助工作计划,现在在社会的最底层还有这许许多多的贫困的人们需要政府的救助,管理资料下载网下载网为您带来一篇社会救助工作计划,全文如下:、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民政部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在4月份集中开展《办法》学习宣传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此次活动有序推进,成立县民政局学习宣传《办法》活动领导小组。 二、活动内容 学习宣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全面开展学习宣传《办法》活动,认真领会《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实质。 三、活动安排 (一)准备策划阶段(3月24日3月31日)。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县民政局成立学习宣传《办法》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学习宣传《办法》活动实施方案,下发至各乡(镇、区)和局属各单位。印制社会救助宣传单和宣传光碟,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各乡(镇、区)根据实际制定本级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4月27日)。

组织召开全县学习宣传《办法》活动动员大会,各乡镇民政所长、敬老院长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局机关全部干部职工均要参加动员大会,邀请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保、公安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合力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办法》专题培训,开展座谈讨论,研讨宣传《办法》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基层给困难群众、受助群体,详细讲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方面政策。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台、报刊杂志、民政QQ工作群、宣传栏等载体,并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办法》,让群众了解《办法》内容,理解、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全面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办法》精神,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重新梳理社会救助有关制度与规定,并加以修订完善,结合民生工程实施,制定新的社会救助配套政策,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程序。 (三)汇报总结阶段(4月28日4月30日)。 各乡(镇、区)要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将学习宣传《办法》 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材料。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各级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并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普及。要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与大爱民政为百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简述

|论坛|国际劳动| 1965年美国出版的《社会工作百科全书》曾述,“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当个人或家庭生计断绝急需救助时,乃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是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富弹性而不受拘束的一种计划”。社会救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救助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起着“保底”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 立法情况 任何一项制度的顺利推行和实施,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国外许多社会救助十分完善的国家,都相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说,立法的完善是社会救助工作的根本保证。 如英国早在1601年颁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济贫法》,对贫困群体和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予以津贴补助。1834年又制定了新的《济贫法》,明确社会救助属于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实行社会救助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并成立了专门管理局。此后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文,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 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始于20世纪初,称为济贫事务和福利事务。政府在1942年制定了关于政府救济的法令,第一次对公共救助的享受条件、救助种类和程度作出了全国统一规定。1962年前联邦德国颁布了新的《联邦社会救助法》,对特殊困难者进行社会救助作了具体规定,此后又进行了几次修改,改善了救助的支付方式,扩大了对残疾者 救助。1975年绝育和计划生育救助也被 列入《联邦社会救助法》。上世纪90年 代初两德合并后继续实行上述法规。 美国独立以后,1935年罗斯福总统 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从 而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较为完整的社会 保障制度,并首次明确了“社会保障” 的概念。后经历届政府的多次修改和补 充,逐步形成了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救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 国称为公共救助或福利补贴。 ■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各国社会救助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 有明确的针对性,只对自我保障有困难 而确需救助的人给予救助。为此,各国 一般通过财力审查和就业审查来确定申 请人领取救助金的资格。 财力审查 即根据国家规定,对申请人及相关 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资产状况进行审查, 不足特定标准时才予以救助。大多数国 家在社会救助标准之外都规定一个免审 额度,即允许申领人持有少量的资产或 收入,视同无资产、无收入,不抵扣社 会救助金。在财力审查的范围方面,大 多数国家只考虑申领人及其配偶的现有 财力。但在有些国家,如奥地利、德国、 瑞士、日本,申领人的父母、祖父母、 成年子女的财力状况也在考虑之列。在 法国,老年救助金(属专项救助)申领人 的法定继承人的财力状况都列入审查范 围。比利时最近也准备审查申领人父母 及成年子女的财力情况。总而言之,各 国政府趋向要求家庭和社会互助在整个 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就业审查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在失 业人口居高不下的压力之下,纷纷引入 或强化就业审查制度,要求社会救助对 象必须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与政府 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并接受适当 的工作安排。未通过就业审查的人,将 被降低社会救助水平或剥夺领取资格。 在美国,2000年起政府要求接受援 助的单亲父母两年内每周工作至少30 小时,核心家庭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 联邦政府还制定了社会救助受益家庭的 就业目标,社会救助受益家庭就业率从 1997年的至少实现25%提高到2002年 的50%以上,核心家庭的标准则由75% 提高到90%。 在英国,政府对以下四类人员实 行严格限制:一是年轻失业人员,英国 政府要求失业6个月的18岁至24岁的 年轻人必须从以下四种方案中做出选 择——在私人部门工作(雇主得到补 助)、在志愿性部门工作、从事环境保 护工作、接受全职教育或培训;二是单 亲父母,英国政府制定了特别行动计 划,通过工作寻求、建议和培训帮助单 亲父母找到工作,必要时可以为那些再 次全职学习的单亲父母提供小孩的照 看;三是长期失业人员,英国政府规 定,雇主雇用一个已失业两年或两年以 上的失业者可从政府获得为期6个月的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简述 ■邓新华 袁伦渠 29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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