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的通知

浙档发〔2015〕18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和省“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省直单位档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根据《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浙江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规范(试行)》等规范要求,现就开展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省县直机关以上档案室、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室全部建成数字档案室。积极推进其他单位的数字档案室建设。

二、测评范围

全省县直以上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系统(行业)已与省档案局联合制定系统(行业)数字档案室测评标准的,按其系统(行业)标准执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等级要求

分为数字档案室、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和示范数字档案室三个等级。

1.“数字档案室”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总体规划,明确分管领导和档案部门、电子文件形成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本单位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

(2)落实经费,配备必要的档案信息化软硬件设施设备,保证档案信息化工作正常开展;

(3)室藏各类档案全部建立电子目录;

(4)对室藏档案数字化进行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按计划开展;

(5)档案室配备并使用档案管理软件,能实现档案收集、管理、存储、利用等基本功能;

(6)档案室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且无严重安全隐患。

2.“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在达到“数字档案室”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必备条件:

(1)室藏永久、长期(或30年)保存的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不低于60%;

(2)档案室提供数字档案电子目录和相关全文的查阅。

3.“示范数字档案室”在达到“数字档案室”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必备条件:

(1)室藏永久、长期(或30年)保存的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不低于80%;

(2)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并由档案室统一管理;

(3)数字档案开发利用实现网络化服务,支持用户在权限许可范围内在线查看,能为本单位部门和个人提供电子目录和相关全文的查阅。

四、测评标准

“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和“示范数字档案室”须依据《浙江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标准》(见附件1)进行打分,采用百分制,测评结果80分(含)至90分命名为“规范化数字档案室”,90分(含)以上命名为“示范数字档案室”。

五、测评方法

数字档案室测评采取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数字档案室等级测评申请,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档案室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并对已通过测评的数字档案室进行定期抽查。

1.数字档案室

县直以上单位“数字档案室”由同级档案局负责测评、公布,并报省档案局备案。

2.规范化数字档案室

省直单位“规范化数字档案室”由省档案局负责测评、公布。市、县(市、区)直属单位“规范化数字档案室”由同级档案局负责测评、推荐,市档案局负责审核、公布,并报省档案局备案。

3.示范数字档案室

省直单位“示范数字档案室”由省档案局负责测评、公布。市、县(市、区)直属单位“示范数字档案室”由市档案局负责测评、推荐,省档案局负责审核并统一公布。

各市档案局应根据总体目标,每年做好年度数字档案室测评计划。11月底前将申报“示范数字档案室”的《浙江省数字档案室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评分表、相关汇报材料及《年度“示范数字档案室”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档案局登记管理处(联系电话:*************)。

附件:

1.浙江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标准

2.浙江省数字档案室申报表

3.年度“示范数字档案室”汇总表

浙江省档案局

2015年5月14日

附件1

浙江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标准

项目

测评标准

标准分

评分细则

得分

一、组织制度保

障(20)

1.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总体规划,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

5

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总体规划,列入年度工作计划(2分)

明确分管领导;明确电子文件形成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工作职责;各部门积极配合,解决数字档案室建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3分)

2.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各种门类、载体电子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3

制定档案数据安全保密制度、电子文件归档制度、档案数据上网发布审查制度、档案数据移交管理制度等,并确保制度落实执行(2分)

单位实现各种门类、载体电子档案集中统一管理(1分)

3.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档案管理人员。

3

近2年档案人员参加过计算机专业培训或档案部门组织的档案信息化相关培训(3分)

4.配备必要的数字档案室需要的硬件设备。

4

配备档案管理应用服务器、档案数据保管和备份设备(2分)

配备满足数字档案室系统必备的专用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等终端设备和刻录机、移动存储介质等辅助设备(2分)

5.配备数字档案室需要的软件系统。

5

软件实现档案的收集、管理、存储、利用等基本功能(3分)

软件实现本单位档案管理各项工作网络化(1分)

软件与单位OA系统有效对接,实现文档一体化(1分)

二、数字档案资源建设(45)

(一)目录数据库建设

6.建立室藏各类档案目录数据库,实现计算机检索。

14

100%的室藏档案建立电子目录,包括文书、业务、照片、声像、实物等(10分)

档案实体与电子目录一一对应,目录数据完整准确规范(3分)

对于暂未移交至档案室的业务档案,实现电子目录集中统一管理(1分)

(二)档案数字化工作

7.制定档案数字化规划和方案

2

对本单位档案数字化进行规划,并制定科学的档案数字化方案(2分)

8.室藏永久、长期(或30年)保存的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

10

室藏纸质档案1000卷以下,数字化完成90%得满分,数字化完成90%以下按本项满分之比例得分;室藏纸质档案1000卷以上,数字化完成80%得满分,数字化完成80%以下按本项满分之比例得分(10分)

9.室藏永久、长期(或30年)保存的其他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

2

完成照片类、音视频类档案数字化(2分)

10.档案数字化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数字化技术规范的要求

2

运用检测工具随机抽检图像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2分)

11.履行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职能

2

制定档案数字化安全管理制度,数字化实施操作过程符合相关要求(2分)

(三)档案数据库建设

12.建立档案全文数据库

5

将档案数字副本纳入全文数据库集中统一管理(5分)

13.建立多媒体数据库

2

建立照片、音频视频等档案数据库(2分)

14.建立专题数据库

1

根据本单位业务工作内容和利用要求,建成可供查阅的专题数据库(1分)

(四)电子文件归档

15.明确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加强对电子文件归档的日常监管

2

按要求制定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1分)

档案部门履行监管职责(1分)

16.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及时归档,并由数字档案室负责统一管理

2

电子公文、数码照片、行政审批电子文件等及时归档,纳入数字档案室系统统一管理(2分)17.归档电子文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

电子文件数据结构和格式符合标准(1分)

三、数字档案数据管理(10)

18.建立数字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备份制度

3

建立数字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做好数据维护和备份管理(3分)

19.数字档案数据维护与安全管理

3

做好数字档案数据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定期对载体及其软硬件环境进行检测,建立日志台帐;根据需要,做好相应的数据迁移、转换工作(3分)

20.严格做好涉密数字档案的管理

4

制定涉密档案数据管理制度(1分)

严格区分密与非密,定人定岗进行涉密数字档案管理(2分)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1分)

四、数字档案开发利用(15)

21.实现档案室数字档案利用服务

5

在档案室提供目录和相关全文查阅服务(4分)

实现数字档案的全文检索(1分)

22.实现本单位数字档案网络化利用服务

3

按权限为本单位部门和个人提供网络化档案目录和相关全文查阅服务(3分)

23.开展数字档案查阅利用效果登记及统计

开展查阅利用情况自动统计(3分)

开展利用效果登记(2分)

24.利用数字档案开展信息加工,进行数字档案信息发布

2

编制实用的电子档案编研成果;有关室藏档案、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的信息与成果通过网络发布,并且更新及时(2分)

五、数字档案移交备份(10)

25.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5

按照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相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档案登记备份中心进行档案登记备份(5分)

26.按规定做好档案数字副本移交

4

按照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求,在移交传统载体档案的同时,移交相应的档案数字副本(4分)

27.按规定做好电子档案移交

1

按照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求按时移交电子档案且质量符合档案馆接收要求(1分)

附件2

浙江省数字档案室申报表

申报

单位

申报等级

基本情况:

以下申报“示范数字档案室”需填写:

1.室藏档案目录建库情况:

室藏档案总量卷件

电子目录总量条

2.室藏档案数字化情况

保管期限30年以上档案数量卷件

保管期限30年以上档案已完成数字化数量卷件

3.电子文件归档与移交接收情况:

上一年度电子文件按时归档并由档案室统一管理(是 /否)上一年度电子文件归档数量件 GB

4.数字档案资源查阅利用情况:

提供在线电子目录查阅(是 /否)

提供在线相关全文查阅(是 /否)

上一年度数字档案资源查阅利用人次件次

县(市、区)档案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档案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档案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年度“示范数字档案室”汇总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示范单位名称

所属市、县

(市、区)

测评得分

备注

——结束——

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

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 发布时间:2015-02-26 信息来源:业务处点击率: 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 国家档案局 2014年 说明 本指南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南起草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孙钢朱煜李忱丁德胜毛海帆傅培超张会琴张红吴惠敏。目录 1 概念与基本特征 (1) 1.1 概念 (1) 1.2 基本特征 (1) 2 建设原则与内容 (2) 2.1 建设原则 (2) 2.2 建设内容 (2) 3 基础设施建设 (3) 3.1 网络基础设施 (3) 3.2 系统硬件 (3) 3.3 基础软件 (3) 3.4 安全保障系统 (4) 3.5 终端及辅助设备 (4) 4 应用系统建设 (4) 4.1 档案门类管理 (4) 4.2 接收采集 (5) 4.3 分类编目 (5) 4.4 检索利用 (6) 4.5 鉴定统计 (6)

4.6 系统管理 (7) 4.7 技术文档管理 (7) 4.8 测评鉴定 (7) 5 数字档案资源建设 (8) 5.1 基本要求 (8) 5.2 数字档案资源命名规则 (8) 5.3 文书类电子档案质量要求 (9) 5.4 声像类电子档案质量要求 (9) 5.5 科技和专业类电子档案质量要求 (10) 5.6 纸质档案数字副本质量要求 (11) 5.7 数字档案资源的备份 (11) 6 保障体系建设 (12) 6.1 经费保障 (12) 6.2 制度保障 (12) 6.3 人才保障 (13) 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下同)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随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深入,传统机关档案工作面临着机关办公自动化应用、数字档案馆建设以及用户多样化需求的严峻挑战,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中亟需强化的重要节点。 数字档案室是信息化条件下档案室的“升级版”,是管理机关档案信息、联结机关办公自动化与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关键一环。建设符合国家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要求的数字档案室,有利于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水平,维护机关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提升机关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促进国家核心信息资源建设,实现信息资源总量增加、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为数字档案馆的最终实现奠定基础,以推动全国档案信息化工作全面、健康、均衡发展。 1 概念与基本特征 1.1 概念 本指南所称的数字档案室,是指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副本等数字档案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存储、管理,并通过不同类型网络提供共享利用和有限公共档案信息服务的档案信息集成管理平台。 1.2 基本特征 与传统档案室相比较,数字档案室具有独有的特点和功能: 1)档案资源“数字”化。数字档案室以统一的数字形式存储各种信息,包括文本、图像、声音、视频等,压缩了存储空间,改进了组织形式。信息记录形式的“数字”化,是数字档案

浙江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规范(试行)

浙江省档案局文件 浙档发〔2009〕5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数字档案室 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馆),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机关数字档案室的规范化建设,我们起草了《浙江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档案局 2009年9月28日 浙江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加快机关档案信息化进程,推动我省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档案信息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档案室是指机关在履行职能工作中综合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技术,积累、归档、管理和利用各类档案信息,以实现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工作体系。 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应以档案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为基础,以硬盘、磁带、光盘等数字化设备为载体,以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和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一体化为重点,以机关各类档案信息资源(包括业务电子数据)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为目标。 第三条各机关应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化建设,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机关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积极为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创造条件。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硬件设施建设、软件系统建设和网络系统建设。 各机关应本着满足现阶段需要并适当超前的原则,充分

估算所需档案存储数据容量、数据操作强度和网络访问量,在选用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建立网络架构时,适当为今后设备扩充、系统升级和网络扩建留有一定余地。 第五条硬件设施建设 (一)服务器。用于满足数字化档案管理的海量存储、海量查询和按需扩展的弹性部署需求,具有高可靠性、高性能、高吞吐能力、大内存容量等特点,为各用户端的访问提供各种共享服务的计算机。 (二)终端机。用户用于访问服务器或进行档案数字化处理的终端设备,一般为个人计算机。 (三)扫描仪。用于纸质、照片档案的数字化。各单位应根据室藏档案数量、纸张幅面和质量等情况,合理配置不同规格的扫描仪。对于工程、产品设计单位,一般应配备大型扫描仪;需要批量扫描的单位,一般应配备具备自动进纸功能的扫描仪,以提高扫描工作效率;扫描纸张质量较差或珍贵的档案,一般应采用平板扫描仪,以保护档案原件。 (四)光盘、磁带等备份设备。用于纸质、数码照片、多媒体档案数字化的备份。 (五)UPS(不间断)电源。用于终端机和服务器等数字设备的断电保护,使数字设备在断电之后仍能正常运行,提升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六)打印机。用于各类档案目录和图文的输出。 第六条软件系统建设 (一)操作系统。选择运行稳定、安全可靠、与硬件选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的通知 档办[201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已经编制完成,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现予以发布。请各级档案部门参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 国家档案局 二○一○年六月 说明 本指南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南起草单位:国家档案局技术部、福建省档案局、山东省档案局、青岛市档案局。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王良城、蔡学美、潘积仁、黄建峰、王宪东、郭玉东、冯剑波。 本指南主要审查人:李和平、姜之茂、方昀、韩李敏、黄玉明、何伍爱、赵国俊。 目录 1总体要求 (1) 1.1概述 (1) 1.2 建设原则与要求 (1) 1.3建设目标 (2) 1.4建设内容 (3) 1.5建设步骤 (4) 2.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6) 2.1收集功能要求 (7) 2.2管理功能要求 (8) 2.3 保存功能要求 (9) 2.3.1长久保存策略 (9) 2.3.2 存储架构选择 (9) 2.4利用功能要求 (10) 3.应用系统开发和服务平台构建 (11) 3.1运用系统开发 (11) 3.2服务平台建设 (12) 3.3软硬件设备配置 (14) 3.3.1系统软件选择 (14) 3.3.2硬件设备配置 (15) 4.数字档案资源建设 (16) 4.1电子文件接收 (17) 4.2档案数字化 (18) 4.3资源整理 (19) 4.4 建立数字档案资源库 (20)

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评办法

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数字档案馆的科学建设、安全运维和绩效管理,推动全国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数字档案馆系统的测试,其他类型档案馆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成立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测试专家队伍,负责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国家档案局技术部负责。 第四条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依据是《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指标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测试指标表》),测试采用百分制。测试结果达到80分以上认定为“通过国家级数字档案馆测试”,达到90分以上认定为“全国示范数字档案馆”。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测试: (一)尚未完成建立涵盖全部馆藏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的; (二)馆藏纸质档案在50万卷以下但数字化率低于70%的,馆藏纸质档案在50-100万卷但数字化率低于60%的,馆藏纸质档案在100-150万卷但数字化率低于50%的,馆藏纸质档案在150万卷以上但数字化率低于40%的; (三)尚未进行电子档案接收工作的;

(四)数字档案馆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六条各单位可对照《测试指标表》对数字档案馆进行自测试,自测试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根据自愿申报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数字档案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写《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测试申请表》),向国家档案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测试。地市级及以下国家综合档案馆数字档案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写《测试申请表》后,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测试。地市级及以下国家综合档案馆数字档案馆自测试90分以上的,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填写《测试申请表》,向国家档案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测试。 第七条测试工作程序: (一)申请测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写《测试申请表》,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档案局提出测试申请。 (二)现场测试。测试专家现场使用辅助测试工具,对照《测试指标表》,对数字档案馆系统进行测试打分。 (三)测试审批。现场测试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将可认定为“通过国家级数字档案馆测试”“全国示范数字档案馆”的测试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审批。 第八条国家档案局将适时通报全国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工作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建档 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22 •【字号】鄂建办头〔2021〕145号 •【施行日期】2021.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建档案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头〔2021〕1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和省档案局通知精神,加强城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城建档案安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安全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建档案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对本地及所属市县(区)城建档案安全业务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担负起城建档案安全主体责任和工作责任,

认真开展隐患排查,确保将城建档案安全工作纳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城建档案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安全责任。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安全责任、风险防控和保障等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种城建档案安全风险。 二、提高城建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城建档案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和预案。积极开展城建档案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定期研究影响城建档案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发现风险、管控风险、化解风险,确保城建档案安全受到威胁时得到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 三、切实保障城建档案实体安全 (一)严格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改造或新建、扩建城建档案库房,提高城建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设备改善城建档案保管条件。城建档案库房要配备齐全防火、防盗、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设施设备,安装监控和门禁设施,并保障各种设施设备完好及正常运行,避免出现设施设备配备不全等问题,影响城建档案安全。 (二)重视城建档案库房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在城建档案数字化、移交和接收等过程中认真执行交接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确保流转过程中的城建档案安全。 四、重点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安全 (一)按照《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基本要求》《湖北省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湖北省城镇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等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可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设备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数据载体安全等方面制定完善的信息安全策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城建档案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司法鉴 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 •【公布日期】2022.10.27 •【字号】浙司〔2022〕100号 •【施行日期】202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 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司〔2022〕100号各市司法局、各市档案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省司法厅和省档案局对《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 2022年10月27日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数字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

及《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浙江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总和,包括在行政事务管理活动中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档案主要包括文书档案、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特种载体档案等。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司法鉴定机构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起设立单位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机构档案业务工作。 档案工作人员原则上为本机构员工,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定期参加档案业务培训。 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岗位或离职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档案工作人员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机构各类档案和有关资料,指导、督促、检查司法鉴定人员做好各类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完成司法鉴定机构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接受机构指派开始承办司法鉴定案件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的通知 实施档案数字化建设是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途径,是减少对原始档案的频繁利用和人为损害,确保传统载体档案安全的有效保障,也是实现为群众便捷服务的重要手段途径。为加快推进我县档案数字化工作建设,提高各立档单位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确保档案利用与安全,根据国家档案局全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要求,现就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档案数字化内容。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把档案数字化工作作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档案信息化的基础工作,建立完整、规范、安全的电子档案全文数据库,尽快将档案室室藏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纸质、照片、录音录像等传统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并整合包括电子文件在内的各类数据。首先对本单位利用率高或者人民群众利用需要大的档案先进行数字化处理,然后再对其它档案分阶段、分层次进行数字化。必要时,可以聘请外包公司进行档案数字化。 二、确保档案管理安全。要严格清点、全程监控、轻拿轻放,严禁把档案带出工作场所,确保数字化过程中档案一件不丢、一件不坏、一件不乱。按照涉密档案不外包,外包档案不涉密的原则,提前做好涉密档案的划控挑选,由专人

负责录入,确保外聘人员不接触国家秘密,不泄露档案信息。各类设备要进行物理隔离,实行无网运行,同时,封闭所有数字化设备的下载端口。 三、注重档案数字化质量。档案数字化过程中,要通过全程质量控制、全面质量检查,确保扫描后的数字档案内容完整、画面清晰,与原件一一对应,具有法律效力,坚决杜绝漏扫、错扫、扫描模糊、扫描不全等现象。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档案数字化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定期研究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由专人负责,分步实施,狠抓落实,争取逐年完成本乡镇、本单位传统档案的全部数字化加工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加大经费、人员、场地、设备、技术、数据管理等各方面的投入。配备专供档案数字化所需的电脑、扫描仪、光盘刻录仪、数据存储设备、数据备份设备、档案专业管理软件等必要设备,为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提供所需软硬件设备。 六、强化监督检查。为确保全县档案数字化工作尽快完成,县档案局要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档案数字化及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积极,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要给予通报。各乡镇、各部门要在12月初将本乡镇、本部门档案数字化进展情 —2—

国家数字档案室测评标准

国家数字档案室测评标准 一、数字档案室建设标准 1.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合法合规。 2.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符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3.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注重实用性,满足单位档案管理需求,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二、数字档案室建设要求 1.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明确建设目标,包括建设范围、建设周期、建设效果等。 2.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进行充分的需求分析,了解单位档案管理现状和需求,确保建设方案的针对性。 3.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三、数字档案室建设规范 1.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建设质量和规范性。 2.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确保建设方案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3.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注重细节管理,确保各项建设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性。

四、数字档案室建设目标 1.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以实现全面数字化为目标,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2.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满足单位档案管理需求,实现档案信息的共享和利用。 3.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注重创新和发展,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五、数字档案室建设方案 1. 数字档案室建设方案应包括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两个部分。总体方案应明确建设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具体阐述各项工作的实施细节和时间计划。 2. 数字档案室建设方案应注重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3. 数字档案室建设方案应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需求,为未来的升级和扩展预留空间。 六、数字档案室建设保障措施 1.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3. 数字档案室建设应有充足的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公布2006年全省教育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通过省级认定单位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公布2006年全省教育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通过省级认定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档案局 •【公布日期】2007.04.05 •【字号】浙教办〔2007〕45号 •【施行日期】2007.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公布2006年全省教育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通过省级认定单位的通知 浙教办〔2007〕4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档案局: 根据省教育厅、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全省重点中学、示范性职业中学、普通中专学校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的通知》(浙教办〔1998〕323号),在各单位申报、自查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档案局联合组织或委托各市组织认定,批准宁波知恩中学等14所学校通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一级认定;杭州市保?m塔实验学校等16所学校通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二级认定;磐安县第二中学通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三级认定(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布。 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注重调动广大学校的积极性,不断推进学校档案规范化建设,提高档案工作服务教育教学的水平和能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

法》第四条规定,建议各通过省级认定的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2006年全省教育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通过省级认定单位名单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附件 2006年度全省教育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通过省级认定单位名单省一级(14所) 宁波知恩中学 宁波市鄞州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桐乡第一中学 桐乡综合中等专业学校(桐乡市卫生学校) 平湖职业中学 嘉善高级中学 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 海盐元济高级中学 绍兴市稽山中学 上虞市东关中学 衢州市实验学校 温岭市新河中学 温岭市之江高级中学 舟山中学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档案局 •【公布日期】2010.07.09 •【字号】浙教办秘〔2010〕118号 •【施行日期】2010.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 浙教办秘〔2010〕11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档案局: 为切实提高教育档案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教育档案资源有效整合,不断提升档案工作服务教育事业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厅字〔2009〕39号)、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9〕140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教育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文件精神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和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教育系统档案的载体形态和管理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档案电子化已成为必然趋势。同时,依赖计算机设

备形成、传输和管理的电子化档案,具有易修改性、不稳定性和易损害等特点,电子档案的凭证性和安全性受到严重威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站在全局和历史的高度,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及厅字〔2009〕39号和浙委办〔2009〕140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重大意义,在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安全保密、有效利用的原则基础上,规范电子文件管理和归档工作,积极开展重要存量档案数字化,加快单位数字档案室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脱机、在线等登记备份方式,全面推进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省60%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成数字档案室;教育部门形成的学籍管理等重要电子业务数据、电子公文和档案数字化成果实现登记备份全覆盖。 二、夯实基础,全面实施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一)做好本单位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保障本单位档案(电子文件)安全和有效的第一道防线和第一责任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档案工作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安全保密、有效利用的基本原则,实现对本单位的电子文件从形成、办理、传输、保存、利用到销毁等全过程管理,并将在学籍管理等专门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形成的业务电子数据纳入电子文件管理范围。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整理归档,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完整、长期可用。对已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实时或定期备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二)加快重要档案数字化进程。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档案利用数字化、网络化和信息共享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坚持安全保密、价值优先、实用优先、开放优先等原则,将属于永久、长期或定期30年保管期限的文书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永久和长期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按《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和《浙江省档案馆纸质档案数字化成果接收暂行办

数字档案室建设方案

数字档案室建设方案 数字档案室建设方案【1】 根据绍兴市档案局《绍兴市直部门、单位20**年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计划》,我办拟于20**年12月前完成数字档案室建设及申报和认定工作。为此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市委六届八次会议、全省和全市档案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坚持科学发展,积极适应“四个变化”,实现“四个转移”为重点,以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和档案队伍建设,以人防发展和绍兴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目标,促进绍兴人防事业的发展。 二、目的要求 按照绍兴市档案局关于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办的数字档案室建设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既要确保数字档案室建成后的质量达到优秀等级,又要确保我办数字档案室建设在xx年12月建成,为我办档案室省三级达标打好基础。 三、方法步骤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年3月—20**年4月上旬): 1、成立数字档案室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李幼兴 副组长:李根法傅仕法

成员:何铁峰、金近、任明、王韵芳、刘笑、张莘昕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即综合协调组、设备保障组、网络建设组、档案扫描组。傅仕法同志为综合协调组组长,任明同志为设备保障组组长,何铁峰同志为网络建设组组长,金近同志为档案扫描组组长。 2、明确分工: (1)综合协调组的主要任务: ①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 ②建立数字档案室相关规章制度 ③负责各组之间的协调;负责与市档案局的联系 ④负责数字档案室的申报和认定事宜 (2)设备保障组的主要任务:根据数字档案室建设的需要配置设备设施。 (3)网络建设组的主要任务: ①协助综合档案室完成网络原文版档案管理软件的安装开通; ②协助综合档案室完成档案室计算机与本办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连接; ③启用OA系统发文管理模块中本办电子文件的流转; 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本办互联网上公布相关文件。 (4)档案扫描组的主要任务:协助综合档案室完成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建设。 (二)实施阶段(20**年4月-20**年11月):

省数字档案室等级评估办法

江苏省数字档案室等级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步伐,推进机关档案管理基本现代化进程,标准《数字档案馆建设规程》中关于数字档案室建设细则以及其它相关规范标准,机关单位数字档案室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根据江苏省地方结合本省各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数字档案室建设。 第三条数字档案室等级评估以江苏省地方标准《数字档案室建设规程》及其附录F《数字档案室评估细则》为依据。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二章等级与分值 第四条数字档案室评估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以AA级、AAA级、AAAA 级和AAAAA 级表示。第五条数字档案室等级评估内容分为6 大类49 项,基本分为100 分,另有5 分为加分项,分别适用于AAAA 级和AAAAA 级的评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AAAAA 级数字档案室评估得分为案资源建设三个大类得分必须分别达到95分以上(含95 分),其基础业务、基础设施、数字档32分、15分、18 分。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AAAA 级数字档案室评估得分为资源建设三个大类得分必须分别达到85分以上(含85 分),其基础业务、基础设施、数字档案30分、12分、15 分。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AAA 级数字档案室评估得分为75 分以上(含75 分),其基础业务、基础设施、数字档案资 源建设三个大类得分必须分别达到AA 级数字档案室评估得分为源建设三个大类得分必须分别达到28 分、10 分、12 分。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65 分以上(含65 分),其基础业务、基础设施、数字档案资25 分、8 分、10 分。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省档案局全面负责全省数字档案室等级评估工作,对数字档案室评估结果进行终审。第七条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对省级机关单位和全省AAAAA 级数字档案室的评估;各省辖市档案局负责组织本行政管辖区范围市级机关单位和AAAA 级数字档案室的评估;各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本行政管辖区范围机关单位AAA 级以下(含AAA 级)数字档案室的评估。省档案局对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组织开展的评估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各市档案局对所辖范围县(市、区)档案局组织开展的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第八条数字档案室评估工作由省档案局科技处负责实施。 第四章自评与申报 第九条在自检和评估的基础上,省级机关单位可直接向省档案局申报;市、县(市、区)各机关单位向 本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职责分工组织评估或逐级报送。各级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报送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评估申报表中填写初 审意见。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数字档案室评估采取逐级晋升原则,在通过当前级别评估一年以上的,方能申报高一等级数字档案室的评估。 首次申报的数字档案室,可以根据实际具备的条件,直接申报并提出相应等级评估。近三年发生火灾、失泄密等重大档案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不得申请评估。 第十条申请评估的数字档案室应当根据《数字档案室评估细则》(《数字档案室建设规程》附录F)先行自评,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评估。籟丛妈羥为贍债蛏练淨槠 挞。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自评报告、评估申报表、评估打分表以及相关印证性材料。 第五章评估组织与评估 第十一条建立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估专家库。具体人选由省档案局科技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评估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馆员以上或相应等级职称资格,并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高 专业水平、专业工作经验和影响力的档案业务、电子计算机技术以及其它专业的专家。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十二条对各机关单位提出的评估申请凡符合评估要求的,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职责分工组成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库成员不少于 2 人,

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

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 发布时间:xx-02-26 信息来源:业务处点击率: 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 国家档案局 xx年 说明 本指南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南起草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孙钢朱煜李忱丁德胜毛海帆傅培超张会琴张红吴惠敏。目录 1 概念与基本特征 (1) 1.1 概念 (1) 1.2 基本特征 (1) 2 建设原则与内容 (2) 2.1 建设原则 (2) 2.2 建设内容 (2) 3 基础设施建设 (3) 3.1 网络基础设施 (3) 3.2 系统硬件 (3) 3.3 基础软件 (3) 3.4 安全保障系统 (4) 3.5 终端及辅助设备 (4) 4 应用系统建设 (4) 4.1 档案门类管理 (4) 4.2 接收采集 (5) 4.3 分类编目 (5) 4.4 检索利用 (6) 4.5 鉴定统计 (6)

4.6 系统管理 (7) 4.7 技术文档管理 (7) 4.8 测评鉴定 (7) 5 数字档案资源建设 (8) 5.1 基本要求 (8) 5.2 数字档案资源命名规则 (8) 5.3 文书类电子档案质量要求 (9) 5.4 声像类电子档案质量要求 (9) 5.5 科技和专业类电子档案质量要求 (10) 5.6 纸质档案数字副本质量要求 (11) 5.7 数字档案资源的备份 (11) 6 保障体系建设 (12) 6.1 经费保障 (12) 6.2 制度保障 (12) 6.3 人才保障 (13) 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下同)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随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深入,传统机关档案工作面临着机关办公自动化应用、数字档案馆建设以及用户多样化需求的严峻挑战,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中亟需强化的重要节点。 数字档案室是信息化条件下档案室的“升级版”,是管理机关档案信息、联结机关办公自动化与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关键一环。建设符合国家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要求的数字档案室,有利于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水平,维护机关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提升机关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促进国家核心信息资源建设,实现信息资源总量增加、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为数字档案馆的最终实现奠定基础,以推动全国档案信息化工作全面、健康、均衡发展。 1 概念与基本特征 1.1 概念 本指南所称的数字档案室,是指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副本等数字档案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存储、管理,并通过不同类型网络提供共享利用和有限公共档案信息服务的档案信息集成管理平台。 1.2 基本特征 与传统档案室相比较,数字档案室具有独有的特点和功能: 1)档案资源“数字”化。数字档案室以统一的数字形式存储各种信息,包括文本、图像、声音、视频等,压缩了存储空间,改进了组织形式。信息记录形式的“数字”化,是数字档案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档案局 •【公布日期】2015.05.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的通知 浙档发〔2015〕18号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和省“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省直单位档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根据《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浙江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规范(试行)》等规范要求,现就开展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省县直机关以上档案室、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室全部建成数字档案室。积极推进其他单位的数字档案室建设。 二、测评范围 全省县直以上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系统(行业)已与省档案局联合制定系统(行业)数字档案室测评标准的,按其系统(行业)标准执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等级要求 分为数字档案室、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和示范数字档案室三个等级。 1.“数字档案室”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总体规划,明确分管领导和档案部门、电子文件形成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本单位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 (2)落实经费,配备必要的档案信息化软硬件设施设备,保证档案信息化工

作正常开展; (3)室藏各类档案全部建立电子目录; (4)对室藏档案数字化进行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按计划开展; (5)档案室配备并使用档案管理软件,能实现档案收集、管理、存储、利用等基本功能; (6)档案室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且无严重安全隐患。 2.“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在达到“数字档案室”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必备条件: (1)室藏永久、长期(或30年)保存的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不低于60%; (2)档案室提供数字档案电子目录和相关全文的查阅。 3.“示范数字档案室”在达到“数字档案室”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必备条件: (1)室藏永久、长期(或30年)保存的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不低于80%; (2)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并由档案室统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档案局 •【公布日期】2009.08.26 •【字号】浙交[2009]200号 •【施行日期】2009.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的通知 (浙交〔2009〕200号) 各市交通局(委)、档案局,义乌市交通局、档案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厅质监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档案目标管理认定工作,结合我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实际,制订了《浙江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现随文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省交通系统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二、认定原则 (一)认定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愿申报,实事求是,公正认定的原则。 (二)等级认定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进行。对个别具有越级申报条件的单位,经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档案局批准,方可越级申报。

(三)申报单位在取得相应等级后,须经过一年及以上巩固提高后,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认定。 三、认定等级划分 浙江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简称“省级认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法进行,共分三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省三级、省二级、省一级;等级积分标准为:80-89分为省三级,90-94.9分为省二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省一级。 四、认定程序和方法 (一)各申报单位在当地档案局的指导下,对照《浙江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浙江省交通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一式四份。同时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省级认定申请。 (二)县(市、区)交通系统单位申报省级认定的,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除当地首家申报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档案局组织认定外,其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认定时必须有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档案局专家参加;市交通系统各单位及厅管厅属单位申报省级目标认定和各单位申报省一级认定的,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档案局组织认定。 (三)认定工作程序:申报单位向认定组汇报档案工作情况与自查打分情况;认定组现场检查;认定组评议;向申报单位反馈认定意见。 (四)通过省级认定的单位,其上级交通、档案主管部门可随时进行抽查,对通过省一级认定超过3年的单位要进行复查。抽查、复查发现档案工作水平下降、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将吊销原等级证书。

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终稿)

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数字档案室的科学建设与管理,引领机关档案工作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含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下同)数字档案室建设的评价。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成立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评价专家队伍,负责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负责。 第四条数字档案室建设以《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指标》(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为评价依据,评价采用百分制。评价结果达到80分以上(含加分,下同)为通过数字档案室评价,达到90分以上认定为“全国示范数字档案室”。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 (一)未纳入数字档案室建设试点单位名单的;

(二)尚未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向本地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发生过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信息安全隐患的。 第六条集中式数字档案室的评价对象为承担统一管理工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工作部门,独立式数字档案室的评价对象为机关。 第七条各单位可对照《评价指标》对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根据自愿原则申报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 申报单位为中央和国家机关、承担统一管理工作的档案局的,申报单位填写《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价申请表》),向国家档案局提出评价申请,由国家档案局组织评价。 申报单位为省、市两级机关或承担统一管理工作的其他工作部门的,申报单位填写《评价申请表》后,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国家档案局提出评价申请,由国家档案局组织评价。 第八条评价工作程序: (一)申请评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报部门填写《评价申请表》,按照要求向国家档案局提出评价申请。 (二)现场评价。评价专家组对照《评价指标》,通过现

数字档案管理服务一体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数字档案管理服务一体化管理平台 建设方案

一、项目概述 (6) 1.1.建设背景 (6) 1.2.建设目标 (6) 1.3.建设内容 (7) 二、需求分析 (7) 2.1.建立档案馆与进馆单位的互查协查机制 (7) 2.2.实现全县立档单位档案一体化管理 (8) 2.3.实现基层档案监管网络化、智能化 (8) 三、系统功能 (8) 3.1.档案收集 (9) 3.1.1.目录导入 (9) 3.1.2.全文挂接: (9) 3.1.3.电子文件接收 (9) 3.1.4.格式包导入 (9) 3.1.5.民生档案上传 (10) 3.1.6.开放档案、可共享档案目录和全文数据上传 (10) 3.1.7.档案专题资料上传 (10) 3.1.8.档案编研成果上传 (10) 3.1.9.编目质检数据上传 (10) 3.2.档案整理 (11) 3.2.1.智能分类 (11) 3.2.2.智能著录 (11) 3.2.3.编目组卷 (11) 3.2.4.容缺归档 (11) 3.2.5.档案浏览 (11)

3.2.7.目录打印 (12) 3.2.8.数据导出 (12) 3.2.9.全宗卷管理 (12) 3.2.10.虚拟库房 (12) 3.2.11.添加病档 (12) 3.2.12.数据迁移 (13) 3.3.档案鉴定 (13) 3.4.查档直通车 (13) 3.4.1.内部利用 (13) 3.4.2.进馆档案查询 (14) 3.4.3.机关查档内跑 (15) 3.5.浙政钉对接 (15) 3.6.对接浙里办和常山慢城通 (15) 3.7.业务指导 (16) 3.7.1.通知发布 (16) 3.7.2.监管情况展示 (16) 3.7.3.业务指导 (16) 3.7.4.基础数据填报 (17) 3.7.5.数字档案室建设年度评价 (17) 3.7.6.审批任务提醒 (18) 3.7.7.年报管理 (18) 3.8.档案监管 (18) 3.9.网上课堂 (18) 3.9.1,数据资源库管理 (18) 3.9.2,在线观看视频 (19) 3.9.3.资源下载 (19) 3.9.4.智能帮助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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