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和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他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他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 但是,他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他的学说中有一部分是这样的。因为他并不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和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他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他人专断意志和控制的独立。他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和“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他不仅把国家看做是一个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和政治制度中。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和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和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和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他的法律观。法律绝不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和原则只应被看作是“实在道德”的规则,亦即奥斯丁认为的一个由“舆论建立或设定的规则”的规范系统。

18-----奥斯丁认为,立法科学则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定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为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于其上的原则。

19-----俄国法律哲学家雷昂·彼得拉日茨基更为详尽地阐述了法律中的心理学因素。他认为,法律现象是由独特的心理过程构成的,而只有通过运用内省的方法才能观察到这种过程。“

20----虽然罗马法古典时期的法学课本中充满了关于自然法(jus naturale)、自然理由(naturalis ratio)和自然理性(natura rerurn)的论述,但这些书中所阐释的“自然法”通常都不是西塞罗所讨论的那种普遍且永恒的法律,它所反映的毋宁是一种由人们提出的解决某个案件的方法,而这种方法同罗马社会期望人们的行为方式相一致或同某一特定的事实情形所固有的正义相一致。

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他的《法学阶梯》中宣称,“凡依靠法律和习惯统治的国家,都部分地运用了他们自己的法律,部分地运用了为整个人类共有的法律。任何民族为自己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是该国所特有的法律;它被称为市民法(jus civile),因为它是这个国家特定的法律。而自然理性在整个人类中确立的东西,则是为全人类平等遵守的;它被称之为万民法(jus gentium),因为它是万国适用的法律”。

21---柏拉图在《政治家篇》的对话录中,阐述了他不慎看中法律的理由。

22---亚里士多德认为,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为可取……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征。

23----基督教认为,人类的历史不是循环的,不是相同的东西永恒的周而复始的。

24----自然法依靠某些一般性规则指引人的活动。这些一般性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就是行善避恶。

25---斯多葛学派创立了一种一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其终极理想就是建立一个所有的人都在神圣的理性知道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

27----而洛克则与霍布斯不同,他指出,人们在建立政权时任然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阶段的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洛克时常把这种东西都归入财产这一概念中)的自然权利。洛克指出:“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和其他人)的永恒规则”。让渡给政治国家的只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28----新教对《圣经》教义作了重新解释,例如,它把“所有的灵魂在上帝面前都具有平等的价值”的教义中心解释为每个人都有权直接同上帝交流,而毋需通过教士的中介。

29----孟德斯鸠的声誉主要是以他的权力分立政治理论为基础的。他指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30-----对卢梭而言,政治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的其他的人相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自己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每个人都必须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毫无保留地把他全部自然权利让度给整个团体。

31-----卢梭与孟德斯鸠不同,他并未主张一种三权分立、独立、平等的政治制度。在他所提倡的政治方案中,立法权高于其他两权,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属于象议会那样的代表机构。先验唯心主义是一种哲学态度,这种哲学态度认为由人之心智形成的观念和概念具有自主存在的性质,并且否认这些观念和概念只是人们对不断变化的经验世界的反映。自由这一概念乃是康德的道德和法律哲学的核心。

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的哲学中,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发生了从主观唯理论到客观唯理论的转向。32----黑格尔认为,各个国家在进行外交事务中的主权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国家之间的纠纷如果不能通过共同协议来解决,就只能通过战争来解决,而与此同时黑格尔又认为战争是一种保护国家内部健康和活力所必需的和有益的制度。

33----英国思想家埃蒙—伯克在著作的《法国大革命的反思》一书中,法国大革命的激进行为,并强调了传统的发展价值。

34----英国约翰-穆勒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

35-----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对从实在法制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予以阐释。根据奥斯丁的理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

36----在美国,约翰·奇普曼·格雷、韦斯利·N·霍菲尔德和艾伯特·考克雷克也都对分析法理学做出了贡

献。

37----自由法运动于20世纪初产生于德国。该运动的支持者倡导一种比利益法学惹尼的理论更加激进的法理学方法。这场运动的先驱者是厄恩斯特·富克斯和赫尔曼·坎托罗维茨。自由法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因素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衡平去发现法律。

38-----当我们把卡多佐的观点同美国另一位著名法官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的观点进行比较时,我们就会发现他们两个人对司法审判过程中某些主要方面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作为一个伦理怀疑论者,它主要把法律看成是代表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利益群体的意识、并以强调为后盾的法律集合体。虽然霍姆斯承认,在最初制定法律规则时,道德规则是有影响的,但他却倾向于把道德看成是日益变化的社会权力集团的旨趣和价值偏好。再者,他认为,“如果能够把所有具有道德含义的字词从法律中全部消除”,那么对于解释现行的实在法来讲,就很可能是有助益的。它的基本哲学是,生活实质上就是达尔文所谓的生存竞争。

39----康德把法律定义为“那些能使一个人的专断意志按照一般的自由律与他人的专断意志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40----根据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乃是那些“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能确定某些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所谓规范,凯尔森意指“某事应当是或应当发生,尤其是指人们应当以一定的方式行事”。

1、论拉德布朗赫学说中法律理论的三部分。(183-185)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拉德布鲁赫对法律与正义的基本上持一种相对主义的观点。他的思想取向主要是: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一般性规则的总和。

【正义】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正义。

正义是模糊和不确定的概念。它要求:平等的人应当得到平等的待遇,而不同的人则应当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加以不同的对待。这个一般性原则使两个未得到解决的问题:第一,衡量平等和不平等的标准问题。第二:平等的人和不平等的人所应当受到的特殊的待遇问题。

【权宜[合目的性]:个人主义、超个人主义、超人格主义】

为了把握法律的实质性内容和具体内容,正义的观念还须用权宜的观念加以补充。至于法律调整的权宜问题,是无法用某种方法明确地、一般地做出回答的。这种答案一定会具有政治和社会信念或政党观念的色彩。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可能会把发展个人的人格视为是法律的最高目标(个人主义);另一个人或另一个群体则可能把达到民族的强大和昌盛视为是法律的最高目标(超个人主义)。第三个人或群体还可能视促进文明和文化事业为法律的最有价值的目标(超人格主义)。虽然拉德布鲁赫倾向于超人格主义的观点,但是他仍认为,在上述三种论点之间做出的任何选择,都是无法根据科学论证的方式得到证明的。在他看来,进行这种选择实乃是一个个人倾向的问题。

【法的确定性[法的安定性]】

决不能把法律制度当做各种相互冲突的政治和社会观点的玩物。为了安全和秩序的目的,就必须设法对什么是正确的和什么是错误的问题做出权威性的确定。因此,正义和权宜观念还必须用第三种观念,即法律确定性观念来补充。这汇总观念要求由国家来颁布和维持一个实在且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

2、论举例说明历史法学派的得失---219

【历史法学派之得失】【历史法学派的合理性;举例:希腊、罗马、英国】

历史法学派在丰富法律知识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因为它指出,一个民族的精神在创建一个伟大的法律制度时会发挥它的作用。例如,人们很难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罗马人拥有创造一个理性和一致性为特征的法律制度能力,而另一个同样具有天赋的民族——希腊人——却相当缺乏这种能力。英国人对具体

情势的要求所具有的那种实际判断和直觉意识,对建立唯一能与罗马法并驾齐驱的法律体系作出了贡献。

【历史法学派的谬误;举例:无法解释罗马法的复兴、法律移植】

历史法学派并不能够充分地解释为什么罗马法在古代社会衰落了几个世纪后又在一个崭新的、不同的文明中得以复兴。历史法学派也同样不能解释为什么德国和瑞士的法律制度能够被移植到土耳其和日本这样的国家并能够在那些国家中起到令人满意的作用。历史法学派之所以会有上述缺陷,乃是因为它未能充分地认识到法律中的理性因素,亦即使一个国家利用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成为可能的因素,如果这个制度制定得很好,而且能够服务于采纳它的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一个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将具有这种性质,即它能使法律制度超越民族性的局限,而且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它能使该法律制度在精神价值和实践价值方面具有普遍的意义。

3、论托马斯-阿奎那把法律分为4类:自然法、永恒法、人法、神法各自有何含义?31—33

托马斯·阿奎那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永恒法:指导宇宙中一切活动和运动的神之理性及智慧

自然法: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自然法仅仅是神的理性命令的不完全和不完善反映,但他至少能使人们知道永恒法的某些原则

人法:一种以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负责治理社会的人制订和颁布的,一种不正义的,非理性的,而且是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歪曲。

【永恒法】

永恒法(lex aeterna)乃是“上帝的统治计划”,它是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理性和智慧。所有隶属于神辖范围的天地万物,都受永恒法的支配和调整。只有上帝才知道作为整体的永恒法。事实上,除了“死后升入天堂亲眼看见上帝本体的人以外”,没有人能够知道它。

【自然法】

虽然凡人无力知道永恒法的整体,但却可以凭靠上帝赋予他们的理性能力认识其中的部分内容。圣?托马斯把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这种参与称之为自然法(lex naturalis)。自然法仅仅是神的理性命令的不完全的和不完善的反映,但它至少能使人们知道永恒法的某些原则。

【神法】

托马斯?阿奎那在其哲学中用上帝发布关于人应当如何生活的命令,来补充那种作为相当一般的和抽象的原则体系的自然法。这种职能由神法加以实施,而这种法律则是上帝通过《圣经》而启示给人类的,并记载于新旧约全书之中。

【人法】[理性观念被纳入定义]

人法(lex humana)为“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负责治理社会的人制定和颁布的。”这样,像亚里士多德一样,阿奎那把理性观念纳入了他的法律定义之中。为了使政府的命令具有法

4、论述历史时代的自然法学说区别于古代自然法学说、中世纪自然法学说的特征(40)

[从神义论到人义论]

它完成并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实际上,托马斯早就通过把法律界分为反映神意的法律和可以为人之理性辨识的自然法而为此发展趋向奠定了基础。

[繁简不同]

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坚决趋向于把自然法的范围局限在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而古典自然法学家则倾向于认为可以直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来的集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这一新时代的法律法律思想家认为,理性的力量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所有国家和所有时代,而且在对人类社会进行

理性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建构起一个完整且令人满意的法律体系。

[对人性的理解不同]

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其所经历的缓慢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将其侧重点从那种以人的社会性为客观基础的理想法转向强调这样的一种论说,而其间起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后中世纪的自然法的这种观点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因为这种观点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和诉求。

[从目的论到因果论:古今之别]

古典自然法哲学完成了从人性的目的论知识进路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知识进路的转换。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把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建立在人的图景上,按照此一图景,人们努力奋斗使自身完善,而且作为一种理性的和社会的存在,人自身就具有充分发展的潜力,除非有病态和“非自然”等障碍的干扰,否则这种发展将会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起来。因此,“本性”(nature)或多或少被认为是人的最大潜力。在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以及其他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的努力下,则形成了另一种关于人的观念,这个观念乃是以对人的特性的考察和决定或影响的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的。因此,现代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兴起,也对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史产生了影响。

5、简述神学家奥斯丁对神学与政府的理解

观点:①:就其根源来说,法律,政府,财产及国家都是罪恶的产物

②:教会作为上帝永恒法的保护者,可以随意干预含有恶性的制度,教会对国家拥有绝对权威,国家只有作为维护人间和平的工具时才是正当的。

③:世俗法律必须满足永恒法的需求

6、简述经院主义法学家认为的自然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31-32

【自然法第一原则:行善避恶;对善恶的认识论】

自然法依靠某些一般性规则指引人的活动.一般性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就是行善避恶。但何者应当被视为善和何者必须被视作恶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圣托马斯确信,上帝赋予我们的理性启示能使我们辨明道义上的善良之举和邪恶之举,因为理性能使我们洞见永恒法的一些原则。

【自然法的内容:人的自然倾向必须被认为是善的】【自然法基本规则不变,次级规则可变】

按照他的理论,人们自然倾向于善的事情.第一,人具有法律必须予以承认的自我保护的自然本能;第二,人具有异性相吸、生儿育女的倾向;第三,人具有了解上帝的真相的自然欲望,亦即一种驱使人避免无知的倾向;第四,人希望过社会生活,因此人具有避免伤害一起生活的人的自然倾向。自然法的基本规则是永远不变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改变次位的规则.

【按美德行事,按理性行事之自然倾向】

托马斯的观点:自然法是由人之物理的心和心理的特征组成的,还包括一些指引人趋向于善的理性命令。他指出:“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美德行事的自然倾向,所有善举都是由自然法规定的,因为每个人的理性都会自然地命令他做出善举”。因此,有反理性的、反社会的和犯罪的行为都是对人之正常本性的病态偏离,正像自我保护这种内在本能可能会在某种情况下和在一些人身上被结束自己生命的冲动所驱使而泯灭。

7、简述霍布斯认为自然法的具体规定有哪些?50-51

【引导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激情;自然法】

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和平的激情。这些感情主要有:第一,对死亡的强烈恐惧;第二,想得到便利生活的必需品的欲望;第三,想通过组织起来而得到这些物品的希望。由于上述情感在自然状态中无法得到满足,所以理性就为人们提出了一些简单的和平条款,霍布斯将它们称之为“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按:理性与激情的古典关系被颠倒)

【自然法的内容】

霍布斯认为,在任何能够找到和平的地方寻求和平,乃是最为重要的和最为基本的自然法则:每个人都必

须放弃其根据本性为所欲的权利;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和履行他的契约;所有的人都应当在不危及其人身的情形下尽可能地互相帮助和提供方便;任何人都不得羞辱、辱骂或眄视他人;在发生争端时不须有一个公平的仲裁者;而最为重要的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各项法则被霍布斯宣称为永恒不变的法律。

8、简述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含义96-97

梅因得出了一个经常被人征引的结论,即“迄今为止的社会进步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身

9、简述普芬道夫的法律学说46

【两种人性:自我保存和社会学】【自然法反映人的双重特性】

塞缪尔·普芬道夫是德国的法律教授,他建立了一个比格劳秀斯更为详尽的自然法体系。普芬道夫赞同托马斯·霍布斯的观点,即人是受自爱和自私之本性强烈驱使的,且在人的本性中还有一定的恶意和攻击性。同时,他也像格劳秀斯一样认为,人性中还具有一种追求与他人交往、在社会中过和平的社会生活的强烈倾向。根据普芬道夫的观点,上述两种倾向同时存在于人的灵魂之中,而且也都因此根植于人的本性之中。自然法就是有关于这种人之存在的双重特性的一种反映。自然法承认自然把自爱赐予了人类,但自爱会受到人的社会冲动的制约。与人性的这两个方面相适应,也存在着两种基本的自然法原则。第一种原则告诉人们要竭尽全力保护生命和肢体,保全自身及其财产。第二种原则要求人们不可扰乱人类社会,或者套用他的话讲,人不可做任何给社会增添纷扰的事情。普芬道夫把自然法的这两种原则结合起来并整合进一个单一的基本律令之中,他阐释说:“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地维护自己以使人类社会不受纷扰”。

【法律诉讼上之平等源于第二个原则】

普芬道夫从自然法的第二种原则中推论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要求,即“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施加压力,从而使他人能在其诉讼中适当地控诉侵犯其平等权利的行为。”自然法的这项规则阐明了一个为普芬道夫常常强调的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关键指出在于,每个人都应当遵循他为别人建立的法律。维持和培养社会生活能力的义务,对所有的人都具有平等的约束力,而且任何人也都不能违反自然法的命令。

【两个基本契约】

为了使社会得以存续和确保自然法和国家法的实施,必须缔结两个基本契约。

为了放弃自然自由状态并为了保护其相互之间的安全而进入一种永久的共同体而达成的契约。根

)。在制定了这个法规之后,人们还需要缔结第二个契约,而这是公民和政府之间所缔结的契约

志受制于统治者的权力。

【主权与自然法】

主权性权力受自然法原则的限制。普芬道夫认为,对于主权者而言,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而不只是一种道德指南。但是,统治者遵守自然法的是一种不完全的义务,并不存在可以受理人民对国王提起的诉讼的法院。只有上帝才是“自然法的复仇者”,公民没有权利反抗违法自然法的君主。只有在君主成了国家的真正敌人并使国家面临实际危险的非常情形下,个人或人民才拥有权利为保卫自己和国家的安全而反抗君主。

10、简述霍布斯认为引导人们走出自然状态的激情有哪些?50

【引导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激情;自然法】

霍布斯指出,人们也具有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和平。这些感情主要有:第一,对死亡的强烈恐惧;第二,想得到便利生活的必需品的欲望;第三,想通过组织起来而得到这些物品的希望。在自然状态中无法得到满足,理性就为人们提出了一些简单的和平条款,霍布斯将它们称之为“自然法则”.(按:理性与激情的古典关系被颠倒)

11、简述历史法学和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对立表现在哪些方面?93-94

【历史法学派与自然法学说在思想上的对立】

显而易见,历史法学派的理论与古典自然法哲学家的理论是尖锐对立的。

[理性VS民族精神]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认为,建立在人之理性,人们就能发现法律规则,并能制定成法典。历史法学派则厌恶制定法,强调理性不及的、植根于遥远过去传统之中的、几乎是神秘的“民族精神”观念。

[普适性VS个殊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无处不在且无时不同的,而历史法学派却认为法律制度具有显著的民族特性;

[革命VS反革命]

古典自然法学——基本上作为一种革命的理论——面向未来,而历史法学——作为一种反对革命的理论——则面向过去。拿破仑的失败和维也纳会议的召开使欧洲出现了一个政治上的反动时期,帝国王朝的“神圣同盟”就是其间的表现,而历史法学派实际上就是这种反动在法学上的表现。

12、简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得失?220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得失】

【得:技术解释,有助于法律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实证主义把法律定义为主权者的命令,揭示了现代民族国家的法律所具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特征。实证主义的分析观使我们意识到:从技术教条的角度出发对法律概念进行仔细的解释,会大大有助于法律制度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失一:对法律自主性和自足性的误判】

但在另一方面,分析实证主义把法律同心理、伦理、经济和社会等基础切割开来的趋势,则使我们对法律制度所能达到的自主性和自足性的程度产生了一种误识。法律在一个孤立封闭的容器中不可能得到健康发展,而且我们也不能把法律同其周围的并对它无害的非法律生活隔离开来。

【失二:夸大了法律的强制性特征,法律其实乃是道德和命令的整合】

分析实证主义,尤其是在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中,极大地夸大了法律作为一种外在强制体系的特点。这种观点对德国公法教师赫尔曼·赫勒的意见未能给与充分的认识,赫勒指出,“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的基础和维护政府权力,任何政府都不能只依靠他所拥有的强制工具。政府必须始终追求合法化,即它必须设法把公民结合在尊重政府对权力的要求的价值和意志的共同体中;它还必须通过对理想的信奉来努力证明它对权力要求的正当性,并且努力使国民以承认规范性义务的方式在内心中认可这种要求。”当法律社会学家N·S·蒂玛谢夫把法律看作是“道德和命令的协调”时,他所指的是乃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任何切实可行的法律体系中,为了确保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为模式,有组织的权力必须与群体信念相结合。过分强调法律中的权力因素而轻视其中的道德和社会成份,则是极为错误的。

名词解释:

1、格老秀斯43

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荷兰--格老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国际法之父。“《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

一、国家学说

格老秀斯的国家学说是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基础的。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成立国家、社会契约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神的意志为前提(统治契约说);一种则以自然法为基础(社会契约说)。他们有下列区别第一是指导思想不同,前者以神的意志为前提,后者则以自然法为基础。

第二参与契约的当事人不同,前者人民和君主订立契约。后者是在人民之间订立契约,后才产生统治者。第三是人民对破坏契约的惩罚手段不同。前者主张驱逐暴君,后者分两种主张一是人民有权起来革命。第四所设想的政体不同,前者主张实行君主政体。后者分为三种一主张实行专制政体,如霍布斯。一种主张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一种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如卢梭。

二、法律分类

法律划分为自然法和意定法两大类,意定法又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种。国内法是由自然法产生。

三、自然法的定义

自然法是政治的理性准则,他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符合理性法则要求是正当的行为。其次正当的理性是由上帝规定的,理性的准则是检验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试金石。

四、自然法的内容和特点

根本原则一是各有其所有,而是各偿其所负。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

五、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包括自然法。国际法定义:正如每个国家的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善和国家之间的善。在他们之间,法律是依据契约而发展的,法律并不是为某一国家的利益要发展的,而是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这种法叫做国际法。广义上的国内法(国内范围之外的成文法)就是国际法,法律的效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

六、法律和权力的关系

权力是法律派生的,法律要求包括权力,任何一种超过一个人自身的权利就是自由;任何一种超过他人的权利就是权威。

七、主权在君

通过契约组成政府拥护一个人为君主后,就得永远服从这个君主。人民是君主的奴隶,任命和土地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可任意处理,自由转让。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显著特点一个人主义倾向,二理性主义思潮。

2、利维坦51

《利维坦》是英国作家霍布斯的著作,全书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于运动状态中。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干,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

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

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领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已经在霍布斯的笔下黯然失色。

3、卢梭

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人类不平等—贫困和奴役是随着私有制产生的。法国社会大变革产生的理论先声。《社会契约论》是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革命理论的集中概括。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

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90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

一、法律与自由和平等

不平等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私有制的产生,富人的社会为保障富人的安全和对穷人的奴役,用法律将私有制和不平等肯定下来,亦即将富人和穷人的状态确认下来,从而使不平等合法化。

第二阶段,国家机关和官吏产生,人类不平等进一步加深,除财产上不平等外,还出现了政治上的不平等。第三阶段,是不平等的顶点,国家权力腐败,出现了专制暴政与奴隶的对立。除君主以外,一切人都是平等了,卢梭特别注意用法律来帮助和实现自由和平等。社会自由就是法律设定的自由。在符合人们的社会契约所组成的社会中,第一,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第二,自由是使法律符合公意的前提。第三,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没有平等既无所谓自由。

二、法律与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学说形成过程,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是集大成者。

第一,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是政治共同体与他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国家是由社会契约产生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就是社会契约的关系。

第二,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是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保障每个接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第三,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都把自己全部的奉献出来,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亦即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第四,根据契约产生,体现共同意志的国家和共同体,人们能够得到的东西比在自然状态下多得多。

第五,实在法起源于契约。一个以法律为治的国家,都可说是共和国。

三、人民主权

主权是不可转让,也是不可分割的,以上都指人民主权。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第三,主权是不可代表的。第四,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民主共和制是人民主权原则所要求的里最理想的政体。卢梭反对各种分权学说,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的,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行政权是根据以主权者名义所确定的法律或者说根据立法权来创设的,行政官和执政者应当服从主权者和立法权。

四、立法与法律分类

国家依靠立法权生存。卢梭明确提出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其次,公意是不能转让和被代表的,立法权也应当由人民掌握。立法必须坚持的原则:第一,立法必须以牟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第二,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的条件。第三,既要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他把实在法分为四种,政治法、民法、刑法、习惯法。

4、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法律实证主义之两种:分析实证主义,社会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在分析法理学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本书将这种法理学称为分析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出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它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关系”。通过运用这种方法,分析实证主义使法律科学变成了对法律制度进行剖析的学科。

社会实证主义所从事的工作是对各种影响实在法之制度的社会力量进行研究和描述。它所关注的并不是分析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分析导致制定这些法律规则的各种社会因素。它和分析实证主义一样,完全以经验的态度看待法律,不赞同研究和寻求法律制度的终极价值。

5、阿奎那30

第三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

在神权政治中论的前提下,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二、法律的定义

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为等级的。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法渊源于拘束一词。君主意志就是法律。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性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三、法律分类

(一)永恒法。即神的理性的体现。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二)自然法。理性动物是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三)人法。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它有四个特点

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

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

即《圣经》是主宰人们的法律。神法的理由: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

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

6马基雅维利

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意大利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君主论》《战争的艺术》《佛罗伦萨史》

一、建立统一的意大利国家

渴望共和制,同时认为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君主国是最理想的。

二、政治法律手段和军事措施

人民需要法律,应依照法律生活。马基雅弗利将宗教与政治法律分开,而且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应分开。人性側重于恶。法律是统治手段和工具的结论.效法狐狸和狮子。

三、立法者的重要性

一个成功的国家,必须有一个人单独建立。由他制定法律和创立政府,它不仅置身于法律之外,而且由于道德来源于法律,也就不受道德的约束。衡量统治者的标准只有一个:政治手段是否成功。建立任何一种秩序,唯一的方法是建立君主专制的政府。

四、法律和军队

法律和军队是奠定国家的基础。保护私有财产,适应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一个公民应把国家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置于其他所有义务和考虑之上。

7、社会实证主义法学152

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的泛称。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

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西方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

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所有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8、拉德布鲁赫公式186

【二战后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即使内容不正义不合目的性,仍应坚持法的安定性优位;不过存在极端情况下的例外】

他认为,为了使法律名符其实,法律就必须满足某些绝对的要求。法律要求对个人自由予以某种承认,而且国家完全否认个人权利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拉德布鲁赫还放弃了他先前的另一个观点,即在正义和法律确定性之间发生某种不可调和的冲突时,实在法必须优先。他认为,法律实证主义使德国无力抗御纳粹政权的暴行,因而有必要承认完全不正义的法律必须让位于正义。他把其关于实在法与正义的关系的公式修正如下:“除非实在法规则违反正义的程度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致这种规则实际上变成了‘非法的法律’并因此必须服从正义,否则,就是当实在法规则是不正义的并与公共福利相矛盾的时候,也应当给予实在法规则以优先考虑,因为它是经过正当颁布的而且是受国家权力支持的。”经由这个公式,拉德布鲁赫在晚年使自己转向了一种较为温和形式的自然法理论。

自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2008年版笔记

0.1.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中,属于成熟时期的是A.中世纪的法律思想B.近代的法律思想C.19世纪的法学流派D.20世纪的法律思想【C】 0.2.在亚里士多德对正义所作的分类中,适用于契约、损害赔偿和司法审判等私法领域的是A.普遍正义B.特殊正义C.分配的正义D.平均的正义【D】 0.3.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介绍到古罗马的是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西塞罗D.苏格拉底【C】 0.4.认为“自然法渊源于上帝的意志和人的社会本性”的思想家是A.柏拉图B.西塞罗C.亚里士多德D.奥古斯丁【B】 0.5.提出“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一著名论断的思想家是A.马基雅维里B.阿奎那C.奥古斯丁D.布丹【A】 0.6.被称为西方主权论鼻祖的思想家是A.洛克B.霍布斯C.布丹D.孟德斯鸠【C】0.7.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不应包括道德的因素,后人称之为A.恶法亦法B.良法之治C.唯法而治D.上善之法【A】 0.8.历史分析的倡导者是A.萨维尼B.艾希霍恩C.梅因D.胡果【D】 0.9.亚里士多德主张实行A.贵族政体B.君主政体C.共和政体D.民主政体【C】0.10.阿奎那哲学思想的来源有基督教神学和A.柏拉图哲学B.苏格拉底哲学C.亚里士多德哲学D.马西利哲学【C】 0.11.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奥古斯丁B.阿奎那C.索尔兹伯里D.马西利【A】 1.1.法律制度史的最终渊源是A.古罗马文明B.古希腊文明C.古印度文明D.古埃及文明【A】 1.2.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是A.雅典法B.罗马法C.普通法D.印度法【B】

1.3.罗马法学家集团产生于A.罗马奴隶制时期B.罗马共和国前期C.罗马帝国时期D.罗马共和国后期【C】 9.12.传统上认为,过失侵权中的过失的标准是一个“理智之人”的标准,这个标准最终决定于A.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是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B.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的义务C.被告行为的合法性D.被告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D】 9.13.被波斯纳称为“过失的经济含义”的是A.科斯定律B.汉德公式C.帕累托最佳D.庇古主义分析【B】 9.14.波斯纳认为,公害的标准是A.合法性B.合理性C.危害性D.效益性【B】 9.15.波斯纳认为,普通法对于污染最重要的救济手段是A.污染防治法B.污染救济条例C.公害赔偿法D.公害的侵权行为法【D】 9.16.将其经济分析的方法渗透到隐私权领域的思想家是A.科斯B.波斯纳C.卡拉布雷西D.贝克【B】 9.17.犯罪成本中,为刑法经济学解释的核心所在的是A.准备犯罪工具的金钱支出B.犯罪时间的机会成本C.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D.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总体成本【C】 0.1.按照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区分为哪几个时期?A.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B.中世纪的法律思想C.近代的法律思想D.19世纪的法学流派E.20世纪的法律思想【ABCDE】 0.2.19世纪的法学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A.康德B.边沁C.洛克D.布丹E.卢梭【AB】0.3.20世纪的法学思想主要有A.社会法学B.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C.新自然法学D.分

生物化学-考试知识点_6核苷酸代谢

核 苷 酸 一级要求 单选题 1 用 A 嘧啶环的N1 嘌呤环的N1和N7 E 肌酸 在嘌呤核苷酸的合成中,第4位及5位的碳原子和第7位氮原子主要来源于: 15 N 标记谷氨酰胺的酰胺氮喂养鸽子后, 在鸽子体内下列主要哪种化合物中含 15 N ? B GSH C D 嘌呤环的N3和N9 D E 2 A 天冬氨酸 C 谷氨酰胺 E 甘氨酸 B 谷氨酸 D 丙氨酸 3 下列对嘌呤核苷酸合成的描述哪种是正确的? A 利用氨基酸、一碳单位和CO 2合成嘌呤环,再与5'-磷酸核糖结合而成 B 利用天冬氨酸、一碳单位、CO 2 和5'-磷酸核糖为原料直接合成 C 嘌呤核苷酸是在5-磷酸核糖-1-焦磷酸(PRPP)提供磷酸核糖分子的 基础上与氨基酸、CO 2及一碳单位作用逐步形成 D 在氨基甲酰磷酸的基础上逐步合成 E 嘌呤核苷酸是先合成黄嘌呤核苷酸(XMP),再转变为AMP 、GMP 4 AMP 分子中第六位碳原子上的氨基来源于: C A 谷氨酰胺的酰胺基 B 谷氨酸 C E 天冬酰胺的酰胺基 天冬氨酸 D 甘氨酸 E 5 6 人体嘌呤核苷酸分解代谢的特征性终产物是: A C E NH3 B D CO 2 黄嘌呤 尿酸 次黄嘌呤 E 下列对嘧啶核苷酸从头合成途径的描述哪种是正确的? A 先合成嘧啶环,再与PRPP 中 的磷酸核糖相连 B 在PRPP 的基础上,与氨基酸及 CO 2作用逐步合成 C UMP 的合成需要有一碳单位的参加 D 主要是在线粒体内合成 E 需要有氨基甲酰磷酸合成酶I 参加 A D 7 嘧啶环中的第一位N 原子来源于: A 游离的氨 B 谷氨酸 C 谷氨酰胺的酰胺基 E 天冬酰胺的酰胺基 D 天冬氨酸 8 dTMP 的嘧啶环中第五位碳原子上的甲基来源于: A S-腺苷蛋氨酸 C N5-CH3FH4 B N5N10-CH2-FH4 D N10-CHOFH4 E N5N10=CH-FH4 B C 9 下列哪种氨基酸为嘌呤和嘧啶核苷酸生物合成的共同原料? A 谷氨酸 D 丙氨酸 B 甘氨酸 C 天冬氨酸 E 天冬酰胺 10 下列关于嘌呤核苷酸从头合戒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住院感想

住院感想 住院感想 发布: 2011-11-08 14:57 | 作者: 文盲| 来源: 毛泽东旗帜 网| 点击: 76 | 回复: 0 住院感想 住院几次,都没有这次的感受深刻。我是左侧桡骨斜行粉碎性骨折,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中梁山部,从10月17号住院到11月7号出院,一共住院22天,把自己的感受跟大家分享一下。 主要有几点: 第一, 收费乱。 1.右膝部皮肤挫裂伤,手术缝了三针,收费350元,而邻床的病人脸上缝了三十多针,收费也是350元,后来一个小孩额头上缝了三针,花了110多块钱,我问了医院的手术室的医生,我们病房的护士和我的主治医生,竟然无人知道收费标准到底是怎么回事; 2. 住院部的每个楼层有一个公用微波炉(医院叫它“服务”灶)-----最次最便宜的微波炉,方便病人热饭,医院规定每人每

天3元钱的使用费,我住的骨科病房一共48个床位,就算 每天只有35个病人,一天收费105元,一个月的收费3150元,能买多少微波炉? 3.左侧桡骨斜行粉碎性骨折,手术后加了一个金属接骨板,大概20公分长,宽一公分左右,厚一毫米左右,价格4436.25元。而一个朋友九十年代曾做过一个手术,也加了一个金属接骨板,30公分长,10公分宽,厚度不详,价格13元。它们都是一年半或两年左右,同样要做手术取出这个金属接骨板,不谈这两块接骨板的大小区别,仅仅看价格,二十年左右的时间,价格就翻了341倍。天知道这个金属接骨板的真实价格到底是多少?它背后隐藏了多少腐败和黑暗?但我 想一定会有因为这个金属接骨板暴富的人。 4.医生11月4号通知我,本月7号出院。6号因家中有事没去医院,等我7号早上来医院,看见我的病床上已经有其他病人了,而且我的所有的住院的东西还放在原处,我的住院费是截止到7号的,6号7号的病床费我都交了,那个病人也要交一遍,同一张病床,在同一时间段,收了两个人的使用费,我不明白医院是怎么收费的?我只能说他们是故意的。第二. 管理乱。 1. 医生少,经常整天看不见我的主治医生,因为他要给其他病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优选稿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 点笔记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和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他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他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 但是,他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他的学说中有一部分是这样的。因为他并不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复习归纳笔记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重点(1) https://www.360docs.net/doc/6f7850822.html, 2006-11-13 23:44:37 来源:绿色生命网 第一章绪论 一、生物化学的的概念: 生物化学(biochemistry)是利用化学的原理与方法去探讨生命的一门科学,它是介于化学、生物学及物理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二、生物化学的发展: 1.叙述生物化学阶段:是生物化学发展的萌芽阶段,其主要的工作是分析和研究生物体的组成成分以及生物体的分泌物和排泄物。 2.动态生物化学阶段:是生物化学蓬勃发展的时期。就在这一时期,人们基本上弄清了生物体内各种主要化学物质的代谢途径。 3.分子生物学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研究工作就是探讨各种生物大分子的结构与其功能之间的关系。 三、生物化学研究的主要方面: 1.生物体的物质组成:高等生物体主要由蛋白质、核酸、糖类、脂类以及水、无机盐等组成,此外还含有一些低分子物质。 2.物质代谢:物质代谢的基本过程主要包括三大步骤:消化、吸收→中间代谢→排泄。其中,中间代谢过程是在细胞内进行的,最为复杂的化学变化过程,它包括合成代谢,分解代谢,物质互变,代谢调控,能量代谢几方面的内容。 3.细胞信号转导:细胞内存在多条信号转导途径,而这些途径之间通过一定的方式方式相互交织在一起,从而构成了非常复杂的信号转导网络,调控细胞的代谢、生理活动及生长分化。 4.生物分子的结构与功能:通过对生物大分子结构的理解,揭示结构与功能之间的关系。 5.遗传与繁殖:对生物体遗传与繁殖的分子机制的研究,也是现代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研究的

一个重要内容。 第二章蛋白质的结构与功能 一、氨基酸: 1.结构特点:氨基酸(amino acid)是蛋白质分子的基本组成单位。构成天然蛋白质分子的氨基酸约有20种,除脯氨酸为α-亚氨基酸、甘氨酸不含手性碳原子外,其余氨基酸均为L-α-氨基酸。 2.分类:根据氨基酸的R基团的极性大小可将氨基酸分为四类:① 非极性中性氨基酸(8种); ② 极性中性氨基酸(7种);③ 酸性氨基酸(Glu和Asp);④ 碱性氨基酸(Lys、Arg和His)。 二、肽键与肽链: 肽键(peptide bond)是指由一分子氨基酸的α-羧基与另一分子氨基酸的α-氨基经脱水而形成的共价键(-CO-NH-)。氨基酸分子在参与形成肽键之后,由于脱水而结构不完整,称为氨基酸残基。每条多肽链都有两端:即自由氨基端(N端)与自由羧基端(C端),肽链的方向是N端→C端。 三、肽键平面(肽单位): 肽键具有部分双键的性质,不能自由旋转;组成肽键的四个原子及其相邻的两个α碳原子处在同一个平面上,为刚性平面结构,称为肽键平面。 四、蛋白质的分子结构: 蛋白质的分子结构可人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结构等层次。一级结构为线状结构,二、三、四级结构为空间结构。 1.一级结构:指多肽链中氨基酸的排列顺序,其维系键是肽键。蛋白质的一级结构决定其空间结构。 2.二级结构:指多肽链主链骨架盘绕折叠而形成的构象,借氢键维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⑴α-螺旋:其结构特征为:①主链骨架围绕中心轴盘绕形成右手螺旋;②螺旋每上升一圈是3.6个氨基酸残基,螺距为0.54nm;③ 相邻螺旋圈之间形成许多氢键;④ 侧链基团位于螺旋的外侧。 影响α-螺旋形成的因素主要是:① 存在侧链基团较大的氨基酸残基;② 连续存在带相同电荷的氨基酸残基;③ 存在脯氨酸残基。 ⑵β-折叠:其结构特征为:① 若干条肽链或肽段平行或反平行排列成片;② 所有肽键的C=O和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是(C ) A.《自由主义》 B.《反对自由主义》 C.《论自由》 D.《论言论自由》 2.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A ) A.永恒法 B.自然法 C.神法 D.人法 3.《神学大全》的作者是(A ) A.阿奎那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弗利 D.格雷戈里 4.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D ) A.严格法阶段 B.法律社会化阶段 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D.原始法阶段 5.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A ) A.古希腊 B.罗马本土 C.意大利 D.法国 6.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C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7.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B ) A.斯宾诺莎 B.奥斯丁 C.凯尔森 D.富勒 8.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C ) A.庞德 B.路德 C.康德 D.达维德 9.《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A ) A.孟德斯鸠 B.卢梭 C.罗伯斯比尔 D.马布利 10.《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作者是(C ) A.黑格尔 B.费希特 C.康德 D.边沁 11最早提出"君主势力、贵族势力和民主势力互相牵制与制衡"的思想家是(C )

A.西塞罗 B.塞涅卡 C.波里比阿 D.乌尔比安 1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B ) A.庞德 B.狄骥 C.弗兰克 D.霍姆斯 13.凯尔森对正义的态度是(B ) A.深信不疑 B.深表怀疑 C.从未涉及 D.不置可否 14.提出"法律乃是人类理性的法则或内在的公正(即正义)"的思想家是(C ) A.马基雅弗利 B.马西利 C.阿奎那 D.布丹 15."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A ) A.卢梭 B.伏尔泰 C.狄德罗 D.爱尔维修 16.《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还有(C ) A.潘恩 B.杰弗逊 C.杰伊 D.华盛顿 17.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D ) A.和平状态 B.美好状态 C.灾难状态 D.战争状态 18.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家是(C ) 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霍布斯 19.耶林的法学是(A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0.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C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奥斯丁的法学著作有(AC )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英语四级考试重点语法精选汇总

大学英语四级语法精要 一、动词(时态,语态,用法,省略,一致性等) (一)时态 1、主动形式 过去现在将来过去将来一般did do will/shall do should/would do 进行was/were doing am/is/are doing will/shall be doing / 完成had done have/has done will/shall have done should/would have done 用于虚拟语气完成进行had been doing have/has been doing / / 2、被动形式 过去现在将来过去将来 一般was/were given am/is/are given Will / shall be given should/would be given 进行was/were being given am/is/are being given / / 完成was/were being given am/is/are being given / / 完成进行/ / / / · CET-4 常考的三种时态:过去完成时;将来完成时;(现在/过去)完成进行时。 ·时间状语从句当中的时态: 一般过去时所有的过去 用一般现在时表示现在和将来 现在完成时现在完成和将来完成 3、现在完成进行时态(have/has been + -ing 分词构成): 动作或状态从过去某时开始,继续到现在,可能继续下去,也可能刚刚结束. · I’ve been writing letters for an hour. I’ve bee n sitting in the garden. 4、过去完成进行时(由had been + ing分词构成): 过去某个时刻以前一直在进行的动作 · We had been waiting for her for two hours by the time she came. 5、将来完成进行时: 将来某个时刻以前一直在进行的动作. · By next summer, he will have been working here for twenty years. 6、将来完成时(由shall/will have + 过去分词构成): 将来某时会业已发生的事. · I shall have finished this one before lunch. They’ll have hit the year’s target by the end of October. (二)语态 1、可以有两种被动结构的类型,例如: · He was said to be jealous of her success. It was said that he was jealous of her success. ·能同时适用于上述两个句型的主动词通常都是表示“估计”,“相信”等意义的动词,常见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与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就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就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她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她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但就是,她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她的学说中有一部分就是这样的。因为她并不就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就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与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她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她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她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与“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她不仅把国家瞧做就是一个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与政治制度中。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就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与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就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就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就是判断就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与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她的法律观。法律绝不就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就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与

生物化学重点笔记(整理版)

教学目标: 1.掌握蛋白质的概念、重要性和分子组成。 2.掌握α-氨基酸的结构通式和20种氨基酸的名称、符号、结构、分类;掌握氨基酸的重要性质;熟悉肽和活性肽的概念。 3.掌握蛋白质的一、二、三、四级结构的特点及其重要化学键。 4.了解蛋白质结构与功能间的关系。 5.熟悉蛋白质的重要性质和分类 导入:100年前,恩格斯指出“蛋白体是生命的存在形式”;今天人们如何认识蛋白质的概念和重要性? 1839年荷兰化学家马尔德(G.J.Mulder)研究了乳和蛋中的清蛋白,并按瑞典化学家Berzelius的提议把提取的物质命名为蛋白质(Protein,源自希腊语,意指“第一重要的”)。德国化学家费希尔(E.Fischer)研究了蛋白质的组成和结构,在1907年奠立蛋白质化学。英国的鲍林(L.Pauling)在1951年推引出蛋白质的螺旋;桑格(F.Sanger)在1953年测出胰岛素的一级结构。佩鲁茨(M.F.Perutz)和肯德鲁(J.C.kendrew) 在1960年测定血红蛋白和肌红蛋白的晶体结构。1965年,我国生化学者首先合成了具有生物活性的蛋白质——胰岛素(insulin)。 蛋白质是由L-α-氨基酸通过肽键缩合而成的,具有较稳定的构象和一定生物功能的生物大分子(biomacromolecule)。蛋白质是生命活动所依赖的物质基础,是生物体中含量最丰富的大分子。 单细胞的大肠杆菌含有3000多种蛋白质,而人体有10万种以上结构和功能各异的蛋白质,人体干重的45%是蛋白质。生命是物质运动的高级形式,是通过蛋白质的多种功能来实现的。新陈代谢的所有的化学反应几乎都是在酶的催化下进行的,已发现的酶绝大多数是蛋白质。生命活动所需要的许多小分子物质和离子,它们的运输由蛋白质来完成。生物的运动、生物体的防御体系离不开蛋白质。蛋白质在遗传信息的控制、细胞膜的通透性,以及高等动物的记忆、识别机构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蛋白质工程和蛋白质组学的兴起和发展,人们对蛋白质的结构与功能的认识越来越深刻。 第一节蛋白质的分子组成 一、蛋白质的元素组成 经元素分析,主要有C(50%~55%)、H(6%~7%)、O(19%~24%)、N(13%~19%)、S(0%~4%)。有些蛋白质还含微量的P、Fe、Cu、Zn、Mn、Co、Mo、I等。 各种蛋白质的含氮量很接近,平均为16%。因此,可以用定氮法来推算样品中蛋白质的大致含量。 每克样品含氮克数×6.25×100=100g样品中蛋白质含量(g%) 二、蛋白质的基本组成单位——氨基酸 蛋白质在酸、碱或蛋白酶的作用下,最终水解为游离氨基酸(amino acid),即蛋白质组成单体或构件分子。存在于自然界中的氨基酸有300余种,但合成蛋白质的氨基酸仅20种(称编码氨基酸),最先发现的是天门冬氨酸(1806年),最后鉴定的是苏氨酸(1938年)。 (一)氨基酸的结构通式 组成蛋白质的20种氨基酸有共同的结构特点: 1.氨基连接在α- C上,属于α-氨基酸(脯氨酸为α-亚氨基酸)。 2.R是側链,除甘氨酸外都含手性C,有D-型和L-型两种立体异构体。天然蛋白质中的氨基酸都是L-型。 注意:构型是指分子中各原子的特定空间排布,其变化要求共价键的断裂和重新形成。旋光性是异构体的光学活性,是使偏振光平面向左或向右旋转的性质,(-)表示左旋,(+)表示右旋。构型与旋光性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二)氨基酸的分类 1.按R基的化学结构分为脂肪族、芳香族、杂环、杂环亚氨基酸四类。 2.按R基的极性和在中性溶液的解离状态分为非极性氨基酸、极性不带电荷、极性带负电荷或带正电荷的四类。 带有非极性R(烃基、甲硫基、吲哚环等,共9种):甘(Gly)、丙(Ala)、缬(Val)、亮(Leu)、异亮(Ile)、苯丙(Phe)、甲硫(Met)、脯(Pro)、色(Trp) 带有不可解离的极性R(羟基、巯基、酰胺基等,共6种):丝(Ser)、苏(Thr)、天胺(Asn)、谷胺(Gln)、酪(Tyr)、半(Cys)带有可解离的极性R基(共5种):天(Asp)、谷(Glu)、赖(Lys)、精(Arg)、组(His),前两个为酸性氨基酸,后三个是碱性氨基酸。 蛋白质分子中的胱氨酸是两个半胱氨酸脱氢后以二硫键结合而成,胶原蛋白中的羟脯氨酸、羟赖氨酸,凝血酶原中的羧基谷氨酸是蛋白质加工修饰而成。 (三)氨基酸的重要理化性质 1.一般物理性质 α-氨基酸为无色晶体,熔点一般在200 oC以上。各种氨基酸在水中的溶解度差别很大(酪氨酸不溶于水)。一般溶解于稀酸或稀碱,

法学推荐书目

法学·推荐书目(记下来以后慢慢看) 一个大四学生推荐的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阅读书目 法理学: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把这本书读一遍,胜过把张文显的《法理学》读十遍。前者将会带你走一段生动的思索旅程,而后者给你的是一大堆clichés,是一些用貌似深奥和专业的术语下空洞的思想。法理不是背下考试中的十个八个名词解释,而且要培养一种对于正义对于法律价值的思考能力。这种思考可以没有结果,但不可以没有思考。就凭邓正来先生在译序中的一句话,就证明了这是一本不同寻常的书:人类制定了法律,之后又在努力解释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解释得似乎很有道理我把前半本书读了三遍。后半部之前没有读,最近在学英美法,再次去翻后半部,觉得也是很值得看的。 《社会契约论》 卢梭作为一名哲学家已经声名远洋,而因为卢梭的诞生,教育学的历史也随着被划分为两个时代,称“卢梭前时代”和“卢梭后时代”,谈到政治学,卢梭也是一座绕不过去的山峰,他把从霍布斯洛克以来的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颠峰,这本书虽然经过翻译,但是其语言蕴涵的激情和韵味却仍然可以体会得到,很薄的一本书,强烈推荐! 《法理学与比较法》鲍禄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因为今年在准备考对外经贸国际法的研究生,这是指定书目中的一本。最后考试题目中才出了四分,虽然考不上他们家的研究生,还是推荐这本书吧写得真的还算不错。很薄,很精华,看得出是作者自己的思考。 《理想国》柏拉图商务印书馆 把这本书读三遍,还是有收获的,至少可以明白“整个西方的哲学都是柏拉图的注脚”,这句话的含义。《社会学》第十版戴维?波谱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扫大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陈词滥调,带给我们一个贴近生活的社会学,读法律者不可不读社会学。宪法: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运用》张千帆法律出版社 本书我只是稍稍浏览,因为知道有这本书的时候已经是大三的事情,早已没有心情却学习宪法这么不实用的学科,所以这本书最好能在大一的时候看,对比周叶中和许崇德《宪法学》一起读,大家就可以发现前者和后者的差距不是周和许再读多十年书可以缩小的,自由的思想和独立的精神,还有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学术,与仍在意识形态下高唱旋律的学术差别是质的差别,而不是量的差别。宪法的存在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目前市面上见到的宪法学著作除了这本书之外,基本上见不到第二本值得看的,另外一本书就是30年代宪法学前辈钱端升和王世杰先生写的《比较宪法》,两位都是鼎鼎大名的大家,清华大学许章润先生曾在其书中写道,当代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还没有可以超越这本书的,哈哈,钱老是哈佛的高才生,王先生为巴黎大学的博士,世界名校的博士可不像中国的博士一样满街都是哦,绝不会让大家失望! 法制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鸿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大家都说好,没细看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华法学丛书的一种(前段时间看了,觉得真的不错。现在不少中国法律思想史方面的主流观点都是这本书首先提出来的——2007-1-23补充) 《哲学的故事》威尔?杜兰特(推荐英文版) 很多个版本,中国友谊出版社的版本印刷较好。最好能找到英文原版,文采很好,很好懂。可以说是西方哲学入门最好的读本。**网上买得到英文原版80块强烈推荐 《论语新解》钱穆三联书店 该书对于论语的解释比较准确,看得出作者有自己的体会和见解。法学院学生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必读书,孔子的思想乃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源头而且学习历史目的一是在于求得历史之规律,当然历史是否有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 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 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 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第二种是不能准确识别考点来源的科目,例如861比较法总论和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民法部分。对于这样的学科,就必须加深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时灵活地输出。故对于第二种科目,书单的重要性就较弱,因为知识可以来源于所有切题的书中,而所有这些掌握的知识,都可以在答题中帮您拿分。 【三】时间分配: 备考时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我将其分为两点,第一是考研整体规划,第二是不同学科的时间分配。 之前就听说考研的准备周期大致在6-7个月。对于基础好的当然可以短一点,但对于我这种跨考生,应该不能再短。但同时,也不宜太长,周期过长了,不仅会忘记前期复习的知识,也会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王亚军主讲 第一讲、绪言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1、相关概念的诠释: (1)何谓西方? “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 (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 (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感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课感想 10法三李宏灿201030840314 首先很荣幸能够再次选到唐老师的课,我觉得相遇就是缘分吧,虽然很多同学都选了这门课,不过不是有没选的吗,所以能够在同一间课室上课也是一种缘分。 然后是《政府论》这本书,这本书是法律人都应该去读的书籍,我还记得老师说过,现在学生很奇怪,看书的时候不看这本书是否有价值意义,要看它薄不薄,只有薄才会有继续看下去的动力。呵呵,不得不说《政府论》这本书的确是很薄,但是它的内容却很精华。或许大家都是能够纳须弥于芥子,把大道理轻易地概括出来。《政府论》这本书论证了政府存在的理由,还有它的严密的逻辑推理论证方式也很值得我们去学习。 最后是书本的讨论。我觉得这样的讨论是很好的,因为“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所以每个人对一本书的看法也是不同的,老师组织的讨论给予我们讨论的平台,使得我们能够和同学一起讨论自己对书本的理解,能够在相互比较中认识自己的不足,也可以知道别人的看法,有利于同学之间的交流和进步。所以我认为这样的讨论还是非常需要的,我觉得应该一直延续下去,因为现在看书的人越来越少,写书的人越来越多,老师多组织一下我们读书也是一件好事。让我们能够接触更多好书,和更多的人交流读书心得。再次感谢唐老师一个学期为我们付出的心血,感谢您推荐了一本好书给我们,感谢您为我们做的一切一切。希望有幸能够再次听到唐老师的教导。 其实大一以来就有幸听到唐老师的教诲,从中国法制史到罗马法,外国法制史直到现在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都是唐老师的课程。大三以后就没有唐老师的课程了,还是有一点不舍的感觉。虽然唐老师您对待我们比较严厉,我们私下里也曾抱怨过,不过我们清楚您的课程是有意义的,我们也真正的学到了很多,真的很感谢唐老师的教导,谢谢!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76904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 1、古希腊罗马阶段 2、中世纪阶段 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4、帝 国主义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 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着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着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着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 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 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 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

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 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 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 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 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罗马人认为公法是涉及国家政府职权范围的法律,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罗马法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特点:宗教与法律混在一起。 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的最早表现形式是教父学,神学法律思想的完备是经院哲学 奥古斯丁的论上帝之城是神学法律思想的第一部着作被奉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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