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的几点思考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的几点思考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的几点思考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的几点思考

被称为”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信息化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和保障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解决了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之间法律责任和信用的难题,为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提供了合法性、安全性的保障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目前电子商务出现的一些交易方式并未被现行税制所涵盖,这就给我国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基础上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与传统贸易相比,电子商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惊人。世界电子贸易从2000年开始,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到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已达1.24万亿美元。200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仅为8亿元人民币,到200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到4400亿元,北京、上海、广州分别达到660亿、700亿、230亿元。据今年一月份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数量已达9400万人,四成网民在最近一年通过购物网站购买过商品和服务,由此可见,电子商务以其节省时间、节约费用、方便快捷的优势成为很多网民的固定购物渠道。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电子商务的行列,开始利用网络的优势拓展自己的经营活动。呈现出其特点:

——企业商务活动覆盖区域扩大化。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

——企业商务链条上的中间环节减少。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获取信息,直接和使用者进行交易,从而免去传统贸易中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中间环节。

——交易主体具有可隐匿性。随着贸易全球化和商务链条上中间环节的减少,交易主体日趋分散和多样。虽然,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签名将成为网上通行的”身份证”,通过电子签名,可以实现对交易主体身份的认证,保证交易的不可否认性,但是,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使用,尤其是在B TO C和C TO C模式中的使用在相当一段时期不会很广泛,因为,第一,《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换句话说,电子签名不具备强制性。第二,在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使用人需要付费,这限制了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的使用量,尤其是个人参与者。第三,电子商务平台的提供者出于竞争等因素的考虑也不会要求交易双方必须通过电子签名认证各自身份.因而,电子商务中,尤其是在B TO C和C TO C模式和小额交易中,税务机关要想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和保密技术日新月异的条件下获取交易主体身份等相关信息仍然相当困难。

——产品数字化。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如:书籍、画册、报纸和音像制品等转化为以数字形式提供,数字化产品经过网络进行传送。网上信息和数据的销售业务是互联网中成长最快的领域之一。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迅速跟进

——印花税政策需要修订。1999年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合同的书面形式定义为”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确立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由于对电子签名缺乏法律上的认可和操作上的规范,以及合同纠纷中证据采信上的困难,电子合同始终没能被真正认可和广泛使用。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合同具备了法律上的有效性、技术上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加之具有安全快捷、节约成本、及时高效的特点,其使用范围会逐步扩大。但印花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均是制定在传统手签合同基础上的,国税函发[1997]505号文件中规定”对在

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但该文件是在新合同法确立数据电文是合同有效形式和电子签名被以法律形式确立其法律效力之前,该文件对于现在的电子合同和电子订单能否适用值得商榷,因此,电子合同与电子订单是否属于征税范围、纳税时间的确定、如何完税、如何确定正本与副本等税政问题在现行的印花税法规中尚无明确规定,这不仅会造成税政上的漏洞,带来税款上的流失,而且,还会因合同签订方式上的差异造成纳税人税负上的不公平。

——课税对象需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存在形式,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我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财产的使用都有严格区分,并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在网络交易中,交易对象常常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再加上出于安全考虑的加密技术,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划分变得更加困难。如:网上付费下载软件、图书等等,对于这种原来以有形产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化为以数字化资讯方式提供的交易所得,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尚需在税法上予以明确。

——应尽快出台针对电子商务新交易行为的税收政策。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全新的交易行为,比如:电子商务网站向在其网站开店的经营者收取的年费、上架费、陈列费等不同名目的费用,从实质上来讲,上述费用基本上相当于商场柜台的租赁费,但是,在营业税中对于租赁业的定义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显然,在这个定义中租赁的对象是指有形实体,而网上开店的店面租赁无疑不具备实物形态,这种交易在现行营业税法规中,既不能包括在租赁业税目,也不能被其他服务业税目所涵盖。另外,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还产生了很多虚拟产品的交易,但虚拟产品的交易却是用真实的货币进行的,换句话说,产品是虚拟的,但交易是真实的。如:网络游戏点卡的买卖,网络游戏所积累的虚拟财富的转让等等,这些交易行为是否应当纳税,应当如何计税都需要法规来明确。

——网上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应予以重视。网上交易的主体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除流转环节的征纳问题外,其所得征税问题也应引起税务机关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中,代扣代缴是一种重要的源泉扣缴的有效方式,但是,在网上交易中,既没有法律明确的扣缴义务人,也无法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去准确判断交易者的身份。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复杂,涉及大量的扣除问题,这进一步增加了对所得征税的难度。

——税收管辖权界定、常设机构的概念需进一步明确。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实行的是属人兼属地原则。即在我国境内的法人组织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收入的外国企业都有在我国纳税的义务。在属人兼属地原则下,收入来源地的确认成为税收征管的重要前提。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主体、银行、服务器、网络服务商等,有可能处于不同的地理区域,适用于不同的征管政策,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变得更加困难,甚至有可能引发国际税收管辖上的纠纷。网络交易的集约化程度还将加剧这一问题的产生。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电子商务建立在”虚拟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电子邮件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现有的常设机构的判定原则在电子商务中难于适用。

——应强化对网上经营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管理。有很多电子商务经营者既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税务登记,更没有申报纳税。一方面,网上经营者缺乏接受管理的意识,而另一方面,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都需要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这个地址必须实际存在,而网上经营实际上大多无法满足这个条件,就算网上经营者有接受管理的意识,恐怕也难于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可见,现有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都

没有关于网上经营的相关规定,造成征管上的空白。

——尽快研究实施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税源的有效监控和稽查。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如何对税源进行有效监控和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严峻课题。传统的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通常立足于对纳税人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连续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的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同时,电子商务范围的无限拓展和交易对象的极度分散,加之网络虚拟世界的电子实体与现实物理世界的有形实体之间,不存在逐一对应的关系,都会使税务机关既缺乏有效的技术去追踪电子商务的每笔交易和支付行为,也缺乏相应的能力去处理过多的交易和支付数据。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单据和电子账薄的推行速度相比,现行税务机关的电子审计、网上稽查、流程监控和数据处理的技术水平明显滞后,税务电算化的程度也未能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步。除此之外,网络交易的实体无形、支付匿名、结果隐蔽和手段高科技等特征,加上超级密码、用户名等多重保护,以及日益增强的网络安全措施和不断进步的加密技术手段,都会不同程度地增加税务机关开展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工作的难度。

——应加强反避税的研究。电子商务打破了时间、空间上的限制,地域和国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影响逐步减弱,跨国公司可以通过网络轻松的将其在高税收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收地区或避税港,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另外,跨国公司通过网上进行内部交易,其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税务机关难以核定,从而使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式达到避税目的的可能性增大.比如,很多企业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目前,一些国际避税港甚至在互联网上推出了”避税服务”.今后,跨国公司利用网上贸易操控利润、规避税收将更加难以防范。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高税源监控能力的几点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税收相关政策法律,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1、国税函发[1997]505号文件与新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宗旨不相符,而且还会造成由于合同签定方式不同而造成的税收歧视和税负不公,建议将其废止,同时,将电子合同和电子订单纳入印花税征收范围并以电子印花税或其他方式确定其完税方式。

2、将法规相关条款做扩张性解释,使其将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交易形式涵盖其中。比如,修订关于租赁业的解释,将网上店面出租等无实物形态的租赁行为纳入其中;将虚拟财产的交易并入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将数字化产品的交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其营业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等。

(二)加强对网上经营行为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工商登记和税收征管办法。通过制定网上经营的工商登记和税收征管办法,将网上经营纳入日常管理,使其经营行为步入规范化的轨道。这既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也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三)通过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分类管理,实现对网上交易的源泉控管。电子商务企业从经营模式上来看,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实际经营者,或称自营模式,如搜狐商城,即将自产或购入的商品(含有形商品和数字化商品)在自有网站上销售。在这种模式下,网络成为其宣传和展示商品的方式,而其实际运作与传统商业模式较为接近,其税务管理上难度不大。另一种为平台搭建者,或称为平台模式,如淘宝网,即电子商务网站的经营者仅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平台,自身不经营商品。在这一模式下,平台上的交易主体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平台搭建者的经营模式和对交易平台的控制程度也有所不同。对此,应当对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经营模式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监控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将扮演平台搭建者角色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作为监控重点,获取更多的电子交易信息和数据,提高税源监控能力。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隐蔽性强、难于监控的问题。

(四)通过金融机构在支付环节扣缴税款方式,加强对电子商务资金流的监控,减少税款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资金流,而在电子商务中,凡是采用网上支付方式的,都要通过金融机构来实现。因此,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形式,确定金融机构在支付环节负有扣缴税款义务,减少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共享金融机构存储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数据,提高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资金流的监控能力。从支付环节入手,监控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方法。

(五)在网上税务局建立电子涉税票据中心,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印花税。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电子票务中心,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印花税。并制定电子票据申请、开具、取得等操作规程,使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能够在网上方便快捷的完税并取得发票。同时,通过联网或安装税控装置的方式获取交易数据,以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六)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遵照国际管理的原则下,确定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我国作为电子商务净输入大国,在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应以维护和扩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政策基点,相应缩小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应突破传统的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的或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前提的观念,寻求更能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因素,以促进跨国电子商务所得上税收权益的公平分配。比如,将网上提供劳务的所得,网上转让特许权所得、证券转让所得等财产转让所得,全部纳入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范围内;同时,进一步明确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适用,以及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行使后居民管辖权再行使时缔约国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的义务。在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问题上,可以认可服务器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常设机构。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不构成常设机构。比如,服务器的功能只是发布商业信息和介绍商品的主要功能,不参与具体的商务交易活动等等。

综上所述,不论是政策法规还是征管手段上的滞后,都将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修改和完善政策法规和征管体系,使之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相适应是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必然选择。随着税收征管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也必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论文

. 毕业论文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产生的网络经济,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有的生活方式。而在网络经济中,电子商务起着核心作用。电子商务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基础,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虚拟化等诸多特点,促成了传统贸易模式的转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原动力,从而成为目前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心和国家战略性支柱产业。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网络已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经济的发展,如:现今盛行的“淘宝”、“天猫”“京东”,电子商务贸易方式广受人们青睐。但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为税收征管,税法规定提出了新的挑战,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成为近几年争论话题。 【关键词】网络经济贸易电子商务挑战税收征管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network economy largely changed people's existing way of life. In the network economy, electronic merce plays a central role. Electronic merce based on digital and network into, with lower transaction cost and transaction efficiency, virtualization, and many other features, contributed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trade pattern, provides the motive power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bee the focus of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present and the national strategic pillar industry. With the constant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ety of our country's national quality enhances unceasingly, the network has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精)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个极具发展前途的新生事务, 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思维观念、商品交换手段等等,而且对于税收征管工作而言, “ 网络税收” 有可能成为特定的名词和特有的内涵,使沿袭多年的纳税人、纳税环节、征税主体、征税客体以及国际税收管辖权等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 无纸化” 和“ 无址化” 是电子商务的两个最主要的特征,也正因这两个特征的存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 无纸化” 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 无址化” 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者具有多国性和流动性,不受时空和地域限制。“ 无纸化” 和“ 无址化” 的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电子商务无纸化使贸易流动化、国际化,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和交易模式;二是电子商务上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额难以统计;三是“ 常设机构” 概念受到挑战,纳税主体的认定发生困难;四是“ 无纸化” 使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税务处理上难以区别;五是“ 无址化” 交易利用因特网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使商品的中介作用削弱和取消;六是电子商务的“ 无纸化” 使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地点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使印花税的征收受到影响;七是电子商务的“ 无纸化” 使财务信息无纸化,传统的税务稽查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登陆网络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支付记录是以电子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且可以随意修改而不留痕迹,给税务稽查带来困难;八是电子商务的“ 无纸化” 和“ 无址化” 可成为新的避税方式。 二、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这是因为这些国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

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的特点

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给全球物流带来了新的发展,使物流具备了一系列新特点。 1)信息化。电子商务时代,物流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必然要求。物流信息化表现为物流信息的商品化、物流信息收集的数据库化和代码化、物流信息处理的电子化和计算机化、物流信息传递的标准化和实时化、物流信息存储的数字化等。因此,条码技术(Bar Code)、数据库技术(Database)、电子定货系统(Electronic Ordering System,EOS)、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快速反应(Quick Response,QR)及有效的客户反映(Effective Customer Response,ECR)、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ERP)等技术与观念在我国的物流中将会得到普遍的应用。信息化是一切的基础,没有物流的信息化,任何先进的技术设备都不可能应用于物流领域,信息技术及计算机技术在物流中的应用将会彻底改变世界物流的面貌。 2)自动化。自动化的基础是信息化,自动化的核心是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的外在表现是无人化,自动化的效果是省力化,另外还可以扩大物流作业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物流作业的差错等。物流自动化的设施非常多,如条码/语音/射频自动识别系统、自动分拣系统、自动存取系统、自动导向车、货物自动跟踪系统等。这些设施在发达国家已普遍用于物流作业流程中,而在我国由于物流业起步晚,发展水平低,自动化技术的普及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3)网络化。物流领域网络化的基础也是信息化,这里指的网络化有两层含义:一是物流配送系统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包括物流配送中心与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联系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另外与下游顾客之间的联系也要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比如物流配送中心向供应商提出定单这个过程,就可以使用计算机通信方式,借助于增殖网(Value Added Network,VAN)上的电子定货系统(EOS)和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来自动实现,物流配送中心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下游客户的定货的过程也可以自动完成;二是组织的网络化,即所谓的企业内部网(Intranet)。比如,台湾的电脑业在90年代创造出了“全球运筹式产销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点是按照客户定单组织生产,生产采取分散形式,即将全世界的电脑资源都利用起来,采取外包的形式将一台电脑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芯片外包给世界各地的制造商去生产,然后通过全球的物流网络将这些零部件、元器件和芯片发往同一个物流配送中心进行组装,由该物流配送中心将组装的电脑迅速发给订户。这一过程需要有高效的物流网络支持,当然物流网络的基础是信息、电脑网络。 物流的网络化是物流信息化的必然,是电子商务下物流活动的主要特征之一。当今世界Internet等全球网络资源的可用性及网络技术的普及为物流的网络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物流网络化不可阻挡。 4)智能化。这是物流自动化、信息化的一种高层次应用,物流作业过程大量的运筹和决策,如库存水平的确定、运输(搬运)路径的选择、自动导向车的运行轨迹和作业控制、自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解析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

简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简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

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

电子商务作用特点

作用特点 电子商务平台即是一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电子商务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发展业务和应用。一方面网上商家以一种无序的方式发展,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商家业务发展比较低级,很多业务仅以浏览为主,需通过网外的方式完成资金流和物流,不能充分利用Internet无时空限制的优势,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业务发展框架系统,规范网上业务的开展,提供完善的网络资源、安全保障、安全的网上支付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 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可以建立起电子商务服务的门户站点,是现实社会到网络社会的真正体现,为广大网上商家以及网络客户提供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网上生存环境和商业运作空间。 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不仅仅是初级网上购物的实现,它能够有效地在Internet 上构架安全的和易于扩展的业务框架体系,实现B2B、B2C、C2C、O2O、B2M、M2C、B2A(即B2G)、C2A(即C2G)ABC模式等应用环境,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展示、宣传或者销售自身产品的网络平台载体越来越趋于平常化。 电子商务平台扩展另外一种途径—互联网营销,让用户多一种途径来了解、认知或者购买我们的商品。 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帮助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自主创业,独立营销一个互联网商城,达到快速盈利的目的,而且只需要很低的成本就可以实现这一愿望。

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帮助同行业中已经拥有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提供更专业的电子商务平台解决方案。发展电子商务,不是一两家公司就能够推动的产业,需要更多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和奋斗,共同发展。 特点 更广阔的环境 人们不受时间的限制,不受空间的限制,不受传统购物的诸多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在网上交易。通过跨越时间、空间,使我们在特定的时间里能够接触到更多的客户,为我们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环境。 更广阔的市场 在网上这个世界将会变得很小,一个商家可以面对全球的消费者,而一个消费者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家商家购物。一个商家可以去挑战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买家客户群,在网上能够收集到丰富的买家信息,进行数据分析。 快速流通和低廉价格 电子商务减少了商品流通的中间环节,节省了大量的开支,从而也大大降低了商品流通和交易的成本。通过电子商务,企业能够更快的匹配买家,实现真正的产-供-销一体化,能够节约资源,减少不必要的生产浪费。 主要分类 1、B2C平台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与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电子商务时代,而这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征管问题已成为各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崭新而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并日渐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 一、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与现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难以对接。由于目前90%的电子商务不提供发票,而法律上对此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控变得举步维艰。 (二)电子商务纳税对象难以确定 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中,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 就电子商务的先驱者淘宝而言,卖家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在淘宝网站上开店,根本就不需要营

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这样税务机关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 (三)电子商务征税基础难以可靠计量 “无纸化”是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特征,“无纸化”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是以网上数子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和不留痕迹的可能,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 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收入来源难以确定 目前,税法上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标准是提供劳务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者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使得他们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受限制,如果劳务提供地和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和地区,就会发生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至的情况,使一国对实际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无法征税,造成

电子商务特点有哪些

简答 第一章 1、电子商务特点有哪些? 高效性、方便性、集成性、可扩展性、安全性、协调性。 2、电子商务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广告宣传、交易的咨询洽谈、网上订购、网上支付、电子帐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 3、电子商务的基本功能有哪些? 4、请简述电子商务活动中“四流”的概念和四流的关系? 商流:指转移商品(或产品)所有权的活动,其研究对象是商品交换的全过程。 物流:是将货物由供应者向需求者的物理性移动,是创造时间价值和场所价值的经济活动,包括包装、搬运、保管、库存管理、流通配送等活动领域。(据日本《物流手册》)信息流:即商品信息、服务信息、技术支持信息、企业资信信息、商业贸易单证信息(包括询价单、报价单、付款通知单、转帐通知单等)的传递过程。 资金流:指资金的转移过程,包括付款、转帐等。 关系: (1)信息流是资金流和物流的描述和记录,反映资金流和物流的运动过程,即信息流是资金流和物流活动的依据。 (2)电子商务的过程一般是以信息流为依据,通过资金流实现商品的价值,通过物流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物流集成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流。 5、通常一次完整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含哪“四流”?试简述之。 6、电子商务有哪几种交易模式,各自特点如何?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 to B) (2)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 to C) (3)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 to G) (4) 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C to G) (5)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 7、按交易对象不同,电子商务中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型? 8、电子商务的基本模式有哪些? 可以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企业与政府(B2G),消费者对政府(C2G),政府对政府(G2G)等6种基本模式。 9、构成电子商务系统的主要角色有哪些? (1)采购者;(2)供应者;(3)支付中心;(4)认证中心;(5)物流中心;(6)电子商务服务商。 10、简述电子商务系统的支撑环境。 1)电子商务的支付环境;2)电子商务的物流环境;3)电子商务的信用环境。 11、电子商务系统的支撑环境有哪些? 1)电子商务的支付环境;2)电子商务的物流环境;3)电子商务的信用环境。 12、网络市场与传统市场的差异是什么? 相对于传统市场,网络市场有相当的虚拟性,可以称之为虚拟市场。在网络营销中顾客所见的并不是实物,而是商家(大部分情况下是网站)对该商品的描述,成交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家的描述以及该商家的可信度。而传统营销的市场中,顾客是通过视觉、触觉、嗅觉等感官系统对商品形成一个直觉印象,通过综合各种因素从而决定买不买该产品。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

BUSINESS REVIEW 商业经济评论 经济导刊68 2011 / 04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 根据CN N IC 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6月底,我国互联网网民已经达到4.2亿人,突破了4亿关口,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较2009年底提高了2.9个百分点。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和成熟快速的技术发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应用的群体规模稳定增长,应用电子商务的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都在显著增加。 2008-2009年的金融危机,给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在此情形下,企业更愿意利用电子商务来开拓销售渠道,个人也倾向于通过网络购买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因此,金融危机给电子商务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经济环境逐渐回暖,企业、个人的信心都在增强,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更加良好。 从2009年至今,我国各级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进行了大力扶持。电子商务监管的条例更加务实,更具可操作性,也更加明确。这些新变化有利于政府未来对电子商务的规范化进行引导和推进,更有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长远发展。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达到3.6万亿,同比增长22.9%。据艾瑞咨询预测,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预计2013年将达到12.7万亿元。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诸多不同于传统交易的特点逐渐显现出来,电子商务对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之上的税收法律及税收征管造成严重冲击,引起了社会 各界的广泛关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的 立法现状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目前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一些国际性组织已经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了一些原则。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如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 )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暂不征销售税或使用税;对在网上销售而网下无等同物的商品与服务,如数字化产品及劳务,暂不征税。此外,美国还力推将互联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欧盟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没有美国成熟,主要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 我国政府意识到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为电子商务中信息流、金融流和物 流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环境,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2007年6月发布了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规划中指出,相关部门需研究制定包括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在内的多方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当前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还是一片空白,主要表现为:第一,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部分企业因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性质可以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外,税法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也无法体现税收政策对电子商务发展的调节作用。第二,目前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制度尚未出台。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些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逃避税收,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营造一个秩序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和诚信体系。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经济发展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出发,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目前,我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 文 | 廖 阳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电子商务的特点(优点、缺点)

电子商务的特点(优点、缺点)2009-05-29 01:03 A.M.电子商务的特点〔优点〕 与传统商务形式相比,电子商务有以下几个特点: (1)市场全球化。凡是能够上网的人,无论是在南非上网还是在北美上网,都将被包容在一个市场中,有可能成为上网企业的客户。 (2)交易的快捷化。电子商务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而且无须人员干预,加快了交易速度。 (3)交易虚拟化。通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贸易,双方从开始洽谈、签约到订货、支付等,无须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4)成本低廉化。由于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信息成本低,足不出户,可节省交通费,且减少了中介费用,因此整个活动成本大大降低。 (5)交易透明化。电子商务中的双方的洽谈、签约,以及货款的支付、交货的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电子屏幕上显示,因此显得比较透明。 (6) 交易标准化。电子商务的操作要求按统一的标准进行。 (7)交易连续化。国际互联网的网页,可以实现24小时的服务。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向网上企业查询信息,寻找问题的答案。企业的网址成为永久性的地址,为全球的用户提供不间断的信息源。 电子商务的缺点 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将会遇到下列一些问题: 1、网络自身有局限性 有一位消费者在网上订购了一新款女式背包,虽然质量不错,但怎么看款式都没有网上那个中意。许多消费者都反应实际得到的商品不是在网上看中的商品。这是怎么回事呢?其实在把一件立体的实物缩小许多变成平面的画片的过程中,商品本身的一些基本信息会丢失;输入电脑的只是人为选择商品的部分信息,人们无法从网上得到商品的全部信息,尤其是无法得到对商品的最鲜明的直观印象。。 2、搜索功能不够完善 当在网上购物时,用户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在众多的网站找到自己想要的物品,并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搜索引擎看起来很简单:用户输入一个查询关键词,搜索引擎就按照关键词到数据库去查找,并返回最合适的Web页链接。但根据NEC研究所与Inktomi公司最近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在互联网上至少10亿网页需要建立索引。而现有搜索引擎仅仅能对5亿网页建立索引。仍然有一半不能索引。这主要不是由于技术原因,而是由于在线商家希望保护商品价格的隐私权。因此当用户在往上购物时,不得不一个网站一个网站搜寻下去,直到找到满意价格的物品。 3、用户消费观念跟不上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方式一个很大的不同是交易的当事人不见面,交易的虚拟性强,这就要求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要好,信用消费的观念要深入人心。西方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势头比较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西方的市场秩序比较好,信用制度比较健全,信用消费观念已被人们普遍接受。然而在我国,一方面人们信用消费的意识非常薄弱,信用卡的使用远没有普及;另一方面,人们到商场还怕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更何况是在不知道离自己多远的网上? 4、交易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仍然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由于Internet的迅速流行,电子商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被公认为是未来IT业最有潜力的新的增长点。然而,在开放的网络上处理交易,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成为电子商务能否普及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调查公司曾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前景进行过在线调查,当问到为什么不愿意在线购物时,绝大多数的人的问题是担心遭到黑客的侵袭而导致信用卡信息丢失。因此,有一部分人或企业因担心安全问题而不愿使用电子商务,安全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障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与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电子商务时代,而这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征管问题已成为各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崭新而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并日渐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 一、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与现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难以对接。由于目前90%的电子商务不提供发票,而法律上对此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控变得举步维艰。 (二)电子商务纳税对象难以确定 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中,税务登记就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就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就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 就电子商务的先驱者淘宝而言,卖家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银行账号就可以在淘宝网站上开店,根本就

不需要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这样税务机关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与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就是很困难的。 (三)电子商务征税基础难以可靠计量 “无纸化”就是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特征,“无纸化”就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就是以网上数子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与不留痕迹的可能,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 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收入来源难以确定 目前,税法上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标准就是提供劳务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者的不确定性与流动性使得她们在时间与空间上不受限制,如果劳务提供地与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与地区,就会发生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至的情况,使一国对实际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无法征税,造

电子商务与税收新理念的探析

电子商务与税收新理念的探析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 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治理模式带来了庞大的挑战,甚至让人措手不及。问题还不仅表现在是否应该对它征税的问题,更大的挑战是,如何监督、治理由于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如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税收体系及其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成熟和有效的治理。比如:消费者直截了当在互联网上观赏音乐,完成商品消费,征税机构能否征收“比特税”?随着互联网上匿名电子货币和精湛密码技术的进展,纳税对象如何确认?能否把公司或个人设立的服务器作为征税对象?横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的电子商务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系统工程之一,以它为主体形成的网络经济冲击着包括税收法规在内的某些旧有规则,而新的规则既无前车之鉴又来不及制定,由此必定导致电子商务的征税盲点。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峻。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峻。网上贸易进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专门是跨国公司)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税务机关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显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量,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账簿、发票均可在运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截了当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样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形,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运算机加密技术的进展,纳税人能够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爱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特点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特点

1、理性思维明显增强,开始实行战略转变 去年,是中国电子商务获得较快发展的时期。也是思想认识得到升华,整体战略发生转变的时期。主要有三大转变: (1)由定性模式向创新模式的转变。 模式,是商业网站经营定位的基础。 初期的网站大多由从上网冲浪者,演变成网站建设者;由新闻部门转出网络版;由原有的科技情报部门电子化。原有人才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特点,使初期的网站无明显的商业特点。 恰在这时,我们的入门老师来了。他们为了宣传和推销自己的产品,推介了一些固定的模式和理念。btob,btoc,ctoc三种定式模式迅速推广开来。初期的人们,把这些东西学来,当做“圣经”一样去复读和妙作。对推动我国初期电子商务的发展,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给人们留下了太多的迷惑和不解。特别是被当做“唯一”,定式化了。 人们总是要在实践中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的。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告诉人们:三种定式摸式不能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和特点。 王东临首先对这种“克隆”的“亚马逊模式”模式表示了怀疑。他看到了自己在中文全息化技术上,在数十万源代码软件的基积上具有的优势。提出了以自己独有技术为依托,以网上开架浏览为特点,以销售服务,延伸下家联锁完成配送,方为整体完成的b—b—c的新模式。

理性思维的增强,使人们开始认识到:网络经济是购买力经济。光调动眼球不行,必须扑捉现实商机。只有赢利,网站才能生存,网络经济的生命力才能显现出来。 要促成商机,必需进行资源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整合。 整合理念是童家威先生提出的。它引起了全球电子商务业界,华尔街投资界,学术界及国际媒体的广泛关注。它回答和解决了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网上和网下的关系,互联网因素与非互联网因素的关系,电子交易与商务运作的关系,现代商务模式和传统企业的关系,同获商机和利润共享的关系。因此受到了人们的重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越发感到,网站的人力资源也需要整合。 搞电子商务需要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懂it业。更要有:洞查市场的分析力,审视信息的穿透力;善于沟通的亲合力:搏击市场的拓展力,多向思维的说服力。当这样一批人才和it业的精应们实现了整合和互补的时侯,就会形成一种开拓市场的爆发力! 4、网站建设迅猛发展,大众化程度明显提高 当前网站数量已经突破11500个,商务网站已达1200多家,网上商店林立。电子商务的交易额今年可望达到30亿元。 特别去年是首界电子商务大会的召开,在海内外引起了较大的震动和反响。电子商务的整体意识得到了提升。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分析及对策思考

目录 目录 摘要...............................................................................................................................I ABSTRACT.. (Ⅱ) 一、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趋势 (1)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1)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 (2)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3) (一)税源监管难度大 (3) (二)税务管理环节困难 (5) (三)电子商务状态下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效率降低 (6)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分析及对策 (6) (一)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6) (二)针对我国当前形势提出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措施 (7) 结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摘要 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这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以其方便快捷的电子化,导致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在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及如何征的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也缺乏现有的征管模式和征管办法。本文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展开讨论的。 本文首先简要论述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为下文的探讨提供了一个完整的理论背景。然后详尽分析了电子商务引致的一系列税收征管问题及其成因,突显出我国现行税法的许多空白和漏洞,指出强化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己成为当务之急。最后分析了国外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以期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4800字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4800字 一、电子商务对税务登记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相应的管理,但税务登记和管理没有跟上,新征管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控等于一张白纸。为此,在即将出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以企业的法人代码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注册从事网上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计入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标明于网站主页上,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银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实现相互联网,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此外,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和居住地址等资料,从CA(验证字管理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密匙、数字签名等信息。我国对国内企业的税务登记包括一般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两种。尽管注册税务登记地不一定是申报纳税地,但注册税务登记对于纳税人

生产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并与其注册地税务机关沟通情况是十分必要的。物流配送是网上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中国大多数是卖方自己配送,美国大量是第三方配送。对从事网上贸易的企业在外地的物流配送中心的税务登记是一个极待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应分别视同为其分支机构或营业代理人,在当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总机构应将其在外地设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上注明。其配送中心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配送中心的配送情况通报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供其汇总监控总机构电子商务的经营情况。而对于从事网上服务和销售数字化产品的企业,由于其业务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不需要设立传统意义上的机构或场所的特点,使得劳务活动发生地或机构、场所的认定发生困难,但由于不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益,本着简化的原则,对这类企业可以其注册地或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税务登记地点。二、电子商务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与对策发票是企业会计记账和纳税申报的原始凭据。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习惯,我国的税务管理一直十分重视发票的管理,以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关键和重心,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统一发售,统一管理。电子商务对这一传统的发票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对此,解决方案有三个:一是彻底摒弃传统的发票管理模式,改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即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印制和保管,税务机关只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