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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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作者:薛瑞花

来源:《经营者》2017年第06期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本文简称电商)在我国兴起并得到快速的发展。其在创造效益、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得我国现行税制对电商销售环境中的电商经营行为征税的难度较大。然而,随着我国电商经济的蓬勃发展,如果不对电商经济实施科学的税收征管,将会导致我国潜在税源和财政收入的流失。我国应当借鉴成熟发达国家的电商税收征管体系,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并依据税制来调节电商与线下贸易的矛盾,发挥二者各自的优势。

关键词电商税收征管电子发票避税地

一、现代电商行业相关税收征管问题

(一)现代电商行业的税收征管体系存在问题

1.电商行业的纳税人身份和课税对象确认界限模糊。在电商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票据、税务发票都是基于网络销售数据记载的。然而,网络销售本身的隐蔽性和流动性较高,消费者、商家都可以用网络名称甚至匿名并隐藏地址,导致难以查证其真实身份,这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在电商交易中,传统的以产品实物形式确定课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失效,税务机关对课税对象的确认难度加大。在电商网站上,只需要购买数据便可以浏览和下载内容,税务机关不能断定电商的收入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转让所得,其行为是销售商品还是转让无形资产。虽然推行营改增,绝大多数电商的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但是在确定电商销售行为的纳税人身份与征税对象上,目前税法还缺乏明确的规定,所以电商销售行为的征税征管难度较大。

2.纳税环节、地点和期限难以判定。现行税制却不适合电商的情况,由于网络的便捷性,电商网站上的交易瞬间就能完成,传统的商品流通和销售环节被省略。贸易活动的付款日期、收款日期、发货日期、收货日期都难以确定,一般的电商都采用电子货币,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税务机关是以货币支付当天为纳税时间还是以发货当天为纳税时间无法断定。而且电商经济中的虚拟化和隐蔽性,导致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税法中的属地原则难以落实。税务机关难以断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从而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按照现行税法来对电商企业征税。

(二)电商企业的税款征收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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