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和问题处置建议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和问题处置建议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和问题处置建议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和问题处置建议

导读

由于金融不良资产市场的复杂化,资产评估公司采用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仍然有很多方面的欠缺。集慧分析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改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工作。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

(一)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使用最广泛的方法,是在假设对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进行破产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对债权可能受偿程度进行分析的方法。

适用范围:与债务有关的企业或相关的责任关联方(可以获得最近财务状况和其他的基本信息,而且通过合理可信的财务数据分析)。一般此类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相对简单,资产分布区域集中,经营条件困难。具体可表现为严重亏损或现金流严重不足。

具体公式:

债务人一般债权偿债能力系数=(有效资产-资产项优先扣除项目)/(有效负债-负债项优先扣除项目)

债务人一般债权可受偿额=(特定债权总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一般债权偿债能力系数债务人可获受偿额=一般债权可受偿额+优先债权受偿额

保证人所获受偿额=(债权总额-由债务人所获受偿额)×保证人一般债权偿债能力系数

可回收额=债务人可获受偿额+保证人所获受偿额

受偿比例=不良债权受偿金额/债权总额×100%

操作思路:

企业进行清算偿债时,以企业的总体资产为基础、减去无法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和实际不必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考虑债权的优先受偿,以分析债权资产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

(二)现金流偿债法

适用范围:与债务有关的企业或相关的责任关联方(可以获得最近财务状况和其他的基本信息,而且通过合理可信的财务数据分析的)。一般此类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相对简单,资产分布区域集中,公司的经营状况可以维持。具体可表现为略有盈利或虽然亏损但仍能获取一定现金流。

具体公式:

可回收额=(未来N年净现金流折现值+期末可收回资产价值折现)/企业全部负债总额×特定债权总额

操作思路:

现金流偿债法是根据近几年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对产品销售、企业管理、行业、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然后在一个合理的未来业务范围内,对可以偿债的现金流和经营成本进行分析。最终将用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果和因资产变现产生的现金流去清偿债务。

(三)信用评价法

适用范围:与债务有关的企业或相关的责任关联方(可以获得最近财务状况和其他的基本信息,而且通过合理可信的财务数据分析的)。一般此类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复杂,资产分布区域广泛,长期股权投资较多,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具体可表现为盈利。

具体公式:

贷款本金损失率=(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贷款利息损失率=(信用等级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信用等级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操作思路:利用分析得出的企业财务指标结果,判定公司的信用评价等级。在分析信用评价等级和贷款形态的情况下,计算不良贷款的本息风险度等级,并以此来计算不良贷款本息折扣率和现值。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理论的欠缺限制了发展

截至目前,对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业,我国还没有较完整的评估理论体系,因为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规范和条例,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等。然而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性

质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不适合对金融类的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所以,对于那些非正常交易,非连续运行,无收入或收入减少的不良资产来说,它们几乎没有可以借鉴的规范条例。而且,根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评估程序和评估办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不然,必然导致同一性质的不良资产的评估价值产生差异,进而也使这些不良资产处置的评估现值产生差异。

(二)评估价值产生的差异较大

在处置抵押物的不良资产时,时常发生实际处置价值与评估价值差异很大的现象。根据评估案例和交易情况的对比统计分析,得出评估值范围的误差一般是在14%左右。而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实际处置价值之间的差值,却远远超过这个范围。主要原因如下:原因

①对于停止、倒闭的企业,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

②多数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是不连续、不完整、不完全的。

③一些不完全相关的其他评估数据不完整。

④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无法出示投资合同或协议。

⑤企业的少数房地产并没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手续文件证明。

(三)存在低估的现象

虽然业内普遍认为,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值比实际处置价值要高。然而,仍然有少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敢于违背职业道德规范,迎合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协助企业完成收购金融不良资产的违法行为,只为达到负债企业快速变现的目的和收购低估价值企业的需要。当然还有个别的金融管理公司人员和一些品质不好的潜在买家,故意直接或间接地干扰实际公允价值的确定,干涉评估人员的评估,从而影响到评估价值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非财务因素

一般情况下,在处置过程中,想要准确确认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价值结果是困难的。因为它的评估价值不仅受负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而且还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企业职工的安置还款意愿;企业未来发展的社会信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变现和债权到股权的转换;投资者企业现有的价值和未来企业的盈利能力;许多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资产成本方式的评估;对企业未来盈利的网络营销的影响;企业声誉;还有评估业未来的发展前景等。这些非财务因素,需要资产评估师在实际操作中多多积累经验。

完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的建议

(一)研究编制相关的评估标准体系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和一般性质企业的资产评估有很大的差异,它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评估形式,在评估方法运用上应该有所不同。所以,应该在使用企业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根据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性,认真探究金融不良资产的状况和结构特点。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从而制定适用于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标准体系。

(二)对非市场因素进行有效的评估

在实务中,评估价值与处置价值之间将会有不小的误差幅度,非市场因素就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非市场因素问题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制定出具体的规则和方法,建立公允价值的资产评估体系,并基于非市场因素具体分析,进一步调整价格分析结果。在满足法律、企业、政府和其他方面需求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配置和调整,最终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三)加强行业建设,提高专业能力

应加强行业建设的诚信,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标准,营造一个良好的从业环境。制定可以让人接受的收费标准,提高评估机制的规范。调动评估机构对评估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快速推动评估工作的发展完成进度。评估人员应当注意提高专业的评估能力。由于这类资产比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要更加繁琐和复杂,所以要求相关的评估人员拥有广泛的知识内涵。因此,为了把评估工作做好,要求相关的评估人员每年必须进修学习专业知识,保持和提高评估专业能力。实施严格的评估程序,以确保评估方法的正确使用。

评估人员要建立风险防范意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基于职业的责任感,严格执行指导建议和准则规范。评估在实施和分析过程中,应该积极寻找有用的信息,仔细探究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以提高这类资产的评估价值。此外,关于评估方法,还应对其范围和前提的使用谨慎考虑,为正确评估不良资产提供保障。

(四)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

由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涉及到各个方面,有时可能涉及到几个部门,导致各个部门都有可能对其评估程序进行干涉,对相关的评估人员提出各自不同的要求,这就需要强调各部门之间协调的重要性。通过协调统一政策、统一要求,减少部门之间很多不必要的摩擦。如果只由评估机构的人员单独去配合工作,这个任务很难完成。如果行业管理部门能积极参与,这不失为一个更好的解决办法。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 被告郴州宾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郴民二初字第号20116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郴民二初2011字第号6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

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号。代表人丁晓杰,该公司186 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录荣,男,年月日出生。711965委托代理人张忠义,男,年月日出生。被告郴州319844宾馆,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雷7荣,该宾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群主,湖南五岭律师事 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 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湖南公司)因与被告郴州宾馆金融不 良债权追偿纠纷,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520115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2072011了审理。原告信达湖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录荣、张忠义, 被告郴州宾馆的委托代理人李群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达湖南公司诉称,被告郴州宾馆

年起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发生以下金融贷款业务:(1)2001 年月日借款万元,期限个月,年利率为602001200221%,用于技术改造。截止于年月日,尚欠2036.6332011贷款本金万元,利息元;年月(2)200132001,569,570.58日借款万元,期限为个月,年利率为%,6.6336030300用于技术改造。截止于年月日,尚欠贷款本金3202011万元,利息元;年月日又借32,357,433.27(3)200130300款万元,期限为个月,年利率为%,用于技6.63360900术改造。截止于年月日,尚欠贷款本金万9003201120 元,利息元;年月日借款万2758,011,387.4913(4)2001 8

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几点作法和建议(精)

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风暖鸟声碎,日高花影重。战无不胜,攻无不克。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几点作法和建议作者:曹相云发布时间: 2010-02-01 11:05:51 2007年以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43件,其中2007年受理39件,2008年受理4件。截止2009年11月审结34件,其中判决21件,调解、撤诉13件。十堰中院在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的具体做法:1、充分认识审理好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特殊性、重要性。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全球化趋势也在逐步加强。为了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将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但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上我国金融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复杂,利益关系特殊。事关全体国民和国家的利益,事关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基本信心,事关金融体制改革目的顺利实现。既要考虑到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历史、现状,又要考虑到虽为不良金融债权,但并不能豁免债务。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院始终做到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纪要》政策并重,坚持保护受让人债权与企业利益并重,把国家利益和企业正常秩序放在首位,力争办案社会效果与政治、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严格依法办事,注重法律效果。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基础合同都是借款合同。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先是严格审查基础合同的效力及原始债权的真实性。对借款合同、借据、借款双方的主体资格等逐一核实。对一方未到庭的情况强调提供原件。其次严格审查拍卖、受让的方式、受让主体的合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无效。对部分有效存在、转让合法的债权,在做大量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下判,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坚持调解优先,注重社会效果。针对金融债权案件的特殊性。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我们在审理案件时,结合每个国企债务人的历史、现状,让债权人充分认识不良债权的“不良性”。“不良”就意味着风险、损失,尽量降低债权实现的期望值。对每个债务人讲清债务必须履行,受让人与金融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并无实质区别,任何合法债权均应清偿。打消国有企业债务人期望国家豁免、逃僻债务的幻想。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我们审结的34件案件中13件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或案外和解债权人撤诉。另有3件,债权人也是大幅度的降低了起诉金额。比如受让人钱通公司对郧西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办法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资产评估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的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照托付方的要求,对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 价值分析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照托付方的要求,对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能够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差不多要求 第五条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熟悉金融不良资产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 第七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阻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托付方、资产占有方以及其他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依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并确信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有合理的支持依据,并予以明确披露。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是两种不同的专业服务。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现状分析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现状分析(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我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先后组建了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由于历史原因给我国商业银行累积的巨额不良贷款,并明确了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经营目标。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伴随着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使命而出现新生事物,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实现经营目标的过程中,评估发挥着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的不同情况,处置这些不良债权主要采取收本收息、债务重组(包括折扣变现、以资抵债、债转股、修改债务条件等)、债权转让、诉讼、清算等方式。除了收本收息、诉讼、清算由特定主体组织评估外,其它处置方式的运用都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评估或咨询意见。中介机构在对不良债权进行评估时,由于不良债权最终所形成资产表现形式的不同,也存在着不同的评估形式,主要包括对物权、股权等实物资产的评估、对债务人现实或未来偿债能力的评估、对债权人所持债权可变现价值的分析咨询等。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有两大特点:一是“债权”评估是一项新工作、无先例;二是评估的对象大多是关停、倒闭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形式多为债权,不同于其它资产,这类资产的处置价格除受资产本身的质量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不良资产特殊的市场供求状况、各种处置因素所影响。现有的评估标准和规范明显不适用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介评估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理论支撑。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在执行上述规范时,不论采用什么方法,只能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计算,难以准确核算出这些资产的无形损失和效率损失。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显然很不公平。尤其是法院裁决的项目一般是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判定,其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快速变现的因素构成,导致二次处置损失。 目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由于成立初始就面对大量的债权处置而提前进入了企业偿债能力的研究,并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制定了相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若干审判实务问题Word版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若干审判实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王富博辽宁师范大学都星羽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是近年来商事审判实务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它关涉国有资产保护、国家金融体制改革、企业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备受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以下笔者对当前在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是近年来商事审判实务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它关涉国有资产保护、国家金融体制改革、企业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备受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又因此类案件矛盾尖锐,成因复杂,政策性强,而相关法律法规却不完善,所以它又是商事审判中的一个难点。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量标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妥善公正审理好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保障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以司法政策的形式对审理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应遵循的原则、案件的受理、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等12个主要问题作出了规定,是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重要依据。但由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复杂性,而《纪要》的出台又有特殊的背景,故其不可能将审判实践中所有的问题均囊括其中一揽子解决,对于《纪要》未涉及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尚需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纪要》的精神原则,进一步研究和探索解决的途径。以下笔者对当前在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纪要》的适用范围问题 《纪要》的适用范围是审判实践中首先要廓清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正确适用《纪要》的前提。《纪要》第12条规定,其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理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对这一规定应从时间范围和对象范围两个维度上进行把握。从时间上看,《纪要》适用于在其发布之后尚在一、二审阶段尚未终审的案件,当然应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1999年至2000年

关于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思考

关于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思考【摘要】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不良资产以某一时点为基准日,对其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和分析判断的行为。近几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本文就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提出了一些设想。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不仅指导着资产处置价格,而且成为考核资产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和监督资产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现状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455.5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2613.2亿元,可疑类贷款5176.6亿元,损失类贷款4665.9亿元,分别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6.63%、1.39%、2.75%和2.48%。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不良贷款余额减少了669.2亿

元、次级贷款减少了668.2亿元、可疑类贷款增加了141.5亿元、损失类贷款减少了142.3亿元。不良贷款按机构划分:主要商业银行为11614.2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659.6亿元、农村商业银行为150.6亿元、外资银行为31.3亿元。其中,后三者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分别减少了201.9亿元、7.5亿元和5.4亿元。 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末,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现金回收率20.84%。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468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现金回收率22.1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707.8亿元,回收现金278.3亿元,现金回收率10.2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现金回收率23.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0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现金回收率31.56%。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在总量上呈现下降的趋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形势依然严峻,如果不尽快将金融不良资产降到合理的区域,势必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当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的前提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 二、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 (一)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提供定价基础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篇一: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2011-05-11 11:09:48) 转载▼ 标签:分类:公司对外融资与担保法务 文化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9】24号 广东银监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银监报【200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像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人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三、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 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五、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附注: 银行债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一、相关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 2001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请示》作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3、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0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 第11条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依照《规定》、《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银行通常先将债权转让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受让银行债权后再通过债权转让或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将债权转让予非金融机构。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八条规定:“权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将该债权予以转让,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效力。经相关人民法院审查后,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的几个案例

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债权转让案 2005年11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将一笔本金1850万元、利息约600万元的不良债权以全价转让给一家公司,但债务人对这一转让提出质疑并将农行衡水分行告上了法庭。法庭援引央行2001年下发的银办函(2001)648号《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说法,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上诉到河北高院,河北高院则请示最高院,农行总行也以书面形式请示银监会,但至今最高院与银监会均未给出正面答复,目前河北高院尚未作出判决。 此案中,涉及到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效力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不良债权”作出明确定义。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看,资产所包含的项目为:国外资产、储备资产、中央银行债券、对中央政府债权、对企业或者其他部门债权、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其中,后四类属于债权;在债权中,贷款占主要部分。由于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主要集中在贷款这一资产项目上,因此,银行不良债权主要指不良贷款。对于不良贷款的范围,根据我国传统的贷款分类法,贷款被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俗称“一逾两呆”。由于传统的分类法不利于衡量贷款的真实质量,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和2001年相继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借鉴国际通用的银行贷款划分办法,按贷款的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项为不良贷款。 目前,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十分有限,主要为直接扣收、正常催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依法清收、贷款核销等传统方式。自1999年起,国家决定组建东方、信达、华融、长城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可以将特定范围的不良债权相应转让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竞标、竞价、拍卖转让或者打包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良资产(包括不良债权),而且,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一般的企业法人,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一般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虽不包含信用业务,但作为合格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仍然可以受让债权。值得注意的是在债权受让方是否当然地取得计收利息的权利问题上,目前仍存在争议。那么,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能否将不良债权转让给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的企业法人吗? 目前业界对此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业银行可以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委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等约定应当有效。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禁止转让的情形之列,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即便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

新一轮金融不良资产如何评估

新一轮金融不良资产如何评估?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目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所存在的主 要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并在评估理论和实践方面作出了突破。然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由于非常复杂,给评估分析带来了各种挑战。 那么,新一轮不良资产该如何评估?作为不良资产从业者应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相关定义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包括哪些? 包括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的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 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二、如何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 1、未受到限制情况下 在未受到限制、能够履行必要资产评估程序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考虑执行价值评估业务。 2、受到限制情况下 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资产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价值分析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等咨询报告。

实务操作过程中搜集资料应关注的要点 (注:本文仅对金融不良资产打包或单户处置评估实务操作过程中资料的搜集 及关注要点进行分析,未对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其他方式处置情况下的资料搜集和关注要点进行展开。)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包括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和价值分 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通常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也包括能够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债权资产。 通常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评估业务因债务人的不配合、债权人的资料不齐 备、档案查阅受限等原因,无法达到价值评估业务的要求。本文就此重点阐述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通常是债权资产,也包括因受到限制,资产 评估师无法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的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在价值分析过程和现场尽调的过程中,评估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关注:一、“人”:债权人、债务人(企业)、担保人(企业)(以下统称:债务人、担保人); 、“物”:债务人抵质押物、担保人抵质押物。 、人: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 我们通常会面临各式各样的债权,但债权的购成人一般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构成,或者不含担保人。 一)债权人 金融资产产生不良后,往往存在债务人和担保人联系不上或者不配合的情况,债权人可能是我们获取债权分析对象资料的主要来源。 访谈工作是我们了解债权信息的重要来源,债权人原金融借款项目经

金融不良债权尽职调查法律操作指引

金融不良债权尽职调查法律认定操作指引 根据对拟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或其组合的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公司/办事处及其专业律师将通过专业分析以实现尽职调查目的。本指引针对分析过程,提出如下法律认定参考要素及具体判断标准,以便操作: 第一,判断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的权利属性及有无负担:债权、物权、股权、其他权利; 第二,贷款债权档案材料法律上的完整与关联性; 第三,贷款债权涉及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法律及事实状态; 第四,贷款债权各相关时效及瑕疵判定; 第五,担保债权相关问题及瑕疵判定; 第六,相关其他要素。 (一)关于拟处置资产的权利属性及负担 1、结合尽职调查所获资料从实质上判断拟剥离的资产属于债权类、物权类还是股权类资产,或是其他权益,从而对该等资产的估值提供前提和有效条件,以及评估时适用正确的方法。 2.结合尽职调查所获资料判断债权类资产的具体类别,并分别认定其属于原始贷款债权、借新还旧形成的债权、以物抵债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权、还款计划或协议项下的债权、诉讼/仲裁项下的债权等 3、资料中涉及以物抵贷的,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履行完毕,

抵债物尚未交付的,因物权或其他权属尚未发生变动,仍属于债权性质;如已经交付,则该资产为物权或其他权益,此时应审查物权变动资料的完整和有效性,是否仍存在各种权利负担,如税费、租赁以及存在第三人权利要求的负担等。 4、如拟转让的不良资产被实质上判断为股权资产,则审查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被质押、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 5、诉讼/仲裁项下债权,如发生已经执行终结(且无债权凭证)、破产终结、一审败诉且未上诉、终审败诉、已逾申请执行时效等情形的,该等债权即为灭失。 6.审查拟转让贷款债权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的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法院颁发的债权凭证等司法文书中载明债权或权利凭证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条款等;同时结合财政部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的规章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打包处置管理办法中有关限制或禁止转让的债权类别的规定,对债权的可转让性作出综合判断。(二)关于贷款档案资料法律上的完整性和关联性 1、证实原债权银行确已发放贷款且债权真实存在的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件的完整性。这些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合同及文件”、“保证相关合同,保证人有关文件”、抵押相关合同及其相关文件”、诉讼有关文件”、“证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及其他法定期间未丧失的法律文书”,该等法律文书的全部或部分缺失(包括仅有复印件而缺失原件的情形),特别是有关债权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概述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概述 一、评估及评估项目的特点 资产评估公司受雇于资产管理公司,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评估。评估项目的特点是对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人可以偿还贷款资产线索的查证、资产变现值的估算,经营现金流的判定,其他任何可能偿还贷款的线索以及可回收贷款的判定。判定的是偿债能力。 二、中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项目所具有的特殊性 (一)评估程序一般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集中体现在: 1、债务企业不配合评估; 2、基本财务资料等缺乏; 3、现场清查与调查工作难度大; 4、评估结论瑕疵较多; 5、评估结论的应用需考虑的因素多。 (二)与其他行为资产评估相比,评估方法的选择局限较多。体现在评估资料的可得性和评估方法的选择性等方面。 (三)在评估选用参数方面,非量化因素多。 (四)对评估主业人员的要求高。 (五)实务中,评估服务收费偏低。 三、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一)评估的对象

只评估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本身。所谓资产,是指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评估的范围 只评估债务人及其债务连带责任人,具体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四、评估业务类型划分及运用差异 评估业务类型划分为两种: (一)价值分析业务——对于资产管理公司那些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项目,采用价值分析形式。价值分析业务,应当确信受到的限制不会影响其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合理性。评估的价值是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的程度。 (二)价值评估业务——对于资产管理公司那些在未受到限制、能够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项目,通常应当考虑执行价值评估业务。评估的价值为基准日的价值。 在资产处置当中,资产管理公司一般采取价值评估的方式,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才采取价值分析形式进行评估。 限制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约定时限内,是否能够充分获取评估对象的资料和信息; 2、对评估对象的现场调查是否受到限制,如由于相关当事

银行金融不良债权尽职调查法律认定操作指引

银行金融不良债权尽职调查法律认定操作指引 根据对拟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或其组合的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公司/办事处及其专业律师将通过专业分析以实现尽职调查目的。本指引针对分析过程,提出如下法律认定参考要素及具体判断标准,以便操作: 第一,判断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的权利属性及有无负担:债权、物权、股权、其他权利; 第二,贷款债权档案材料法律上的完整与关联性; 第三,贷款债权涉及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法律及事实状态; 第四,贷款债权各相关时效及瑕疵判定; 第五,担保债权相关问题及瑕疵判定; 第六,相关其他要素。 (一)关于拟处置资产的权利属性及负担 1、结合尽职调查所获资料从实质上判断拟剥离的资产属于债权类、物权类还是股权类资产,或是其他权益,从而对该等资产的估值提供前提和有效条件,以及评估时适用正确的方法。 2.结合尽职调查所获资料判断债权类资产的具体类别,并分别认定其属于原始贷款债权、借新还旧形成的债权、以物抵债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权、还款计划或协议项下的债权、诉讼/仲裁项下的债权等 3、资料中涉及以物抵贷的,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履行完毕,

抵债物尚未交付的,因物权或其他权属尚未发生变动,仍属于债权性质;如已经交付,则该资产为物权或其他权益,此时应审查物权变动资料的完整和有效性,是否仍存在各种权利负担,如税费、租赁以及存在第三人权利要求的负担等。 4、如拟转让的不良资产被实质上判断为股权资产,则审查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被质押、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 5、诉讼/仲裁项下债权,如发生已经执行终结(且无债权凭证)、破产终结、一审败诉且未上诉、终审败诉、已逾申请执行时效等情形的,该等债权即为灭失。 6.审查拟转让贷款债权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的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法院颁发的债权凭证等司法文书中载明债权或权利凭证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条款等;同时结合财政部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的规章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打包处置管理办法中有关限制或禁止转让的债权类别的规定,对债权的可转让性作出综合判断。(二)关于贷款档案资料法律上的完整性和关联性 1、证实原债权银行确已发放贷款且债权真实存在的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件的完整性。这些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合同及文件”、“保证相关合同,保证人有关文件”、抵押相关合同及其相关文件”、诉讼有关文件”、“证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及其他法定期间未丧失的法律文书”,该等法律文书的全部或部分缺失(包括仅有复印件而缺失原件的情形),特别是有关债权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和问题处置建议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和问题处置建议 导读 由于金融不良资产市场的复杂化,资产评估公司采用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仍然有很多方面的欠缺。集慧分析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处置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改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工作。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 (一)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使用最广泛的方法,是在假设对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进行破产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对债权可能受偿程度进行分析的方法。 适用范围:与债务有关的企业或相关的责任关联方(可以获得最近财务状况和其他的基本信息,而且通过合理可信的财务数据分析)。一般此类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相对简单,资产分布区域集中,经营条件困难。具体可表现为严重亏损或现金流严重不足。 具体公式: 债务人一般债权偿债能力系数=(有效资产-资产项优先扣除项目)/(有效负债-负债项优先扣除项目) 债务人一般债权可受偿额=(特定债权总额-优先债权受偿金额)×一般债权偿债能力系数债务人可获受偿额=一般债权可受偿额+优先债权受偿额 保证人所获受偿额=(债权总额-由债务人所获受偿额)×保证人一般债权偿债能力系数 可回收额=债务人可获受偿额+保证人所获受偿额 受偿比例=不良债权受偿金额/债权总额×100% 操作思路: 企业进行清算偿债时,以企业的总体资产为基础、减去无法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和实际不必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考虑债权的优先受偿,以分析债权资产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

(二)现金流偿债法 适用范围:与债务有关的企业或相关的责任关联方(可以获得最近财务状况和其他的基本信息,而且通过合理可信的财务数据分析的)。一般此类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相对简单,资产分布区域集中,公司的经营状况可以维持。具体可表现为略有盈利或虽然亏损但仍能获取一定现金流。 具体公式: 可回收额=(未来N年净现金流折现值+期末可收回资产价值折现)/企业全部负债总额×特定债权总额 操作思路: 现金流偿债法是根据近几年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对产品销售、企业管理、行业、市场等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然后在一个合理的未来业务范围内,对可以偿债的现金流和经营成本进行分析。最终将用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果和因资产变现产生的现金流去清偿债务。 (三)信用评价法 适用范围:与债务有关的企业或相关的责任关联方(可以获得最近财务状况和其他的基本信息,而且通过合理可信的财务数据分析的)。一般此类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复杂,资产分布区域广泛,长期股权投资较多,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具体可表现为盈利。 具体公式: 贷款本金损失率=(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贷款利息损失率=(信用等级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信用等级系数×贷款资产形态系数) 操作思路:利用分析得出的企业财务指标结果,判定公司的信用评价等级。在分析信用评价等级和贷款形态的情况下,计算不良贷款的本息风险度等级,并以此来计算不良贷款本息折扣率和现值。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评估理论的欠缺限制了发展 截至目前,对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业,我国还没有较完整的评估理论体系,因为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规范和条例,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等。然而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性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的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 价值分析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书。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悉金融不良资产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 第七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以及其他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并确信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有合理的支持依据,并予以明确披露。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是两种不同的专业服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未受到限制、能够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考虑执行价值评估业务。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发[2009]1 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臵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影响较大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臵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l O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臵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怎么进行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88788938.html,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怎么进行 金融机构是可以将不良债权转让出去的,无论是给投资者、投资公司还是境外投资者都是可以的。转让也是金融机构处理不良债权的最常见的一种方式,那么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怎么进行?赢了网小编带你了解不良债权转让知识。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怎么进行 1、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合同法》第79条规则:债权人能够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拜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二)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只需当事人的商定是真实的意义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制止性规则,该等商定应当有效。(三)按照法律规则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做出明白的制止性规则。因而,只需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制止转让的情形之列,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即使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作出了相关的

规则,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的效能。 2、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形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招致金融次序的紊乱。 3、银行转让详细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运营性活动,不触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历问题,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应如何处置问题的批复》有关企业借贷合同违背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规则。 金融不良债权不可以转让的情况如下: 1、受让方主体资历存在障碍。 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放贷收息是运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益。因而,由贷款而构成的债权及其他权益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历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答应,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则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答应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历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对不具备法人资历的金融机构颁发《金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现状分析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现状分析 (作者: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 我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先后组建了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由于历史原因给我国商业银行累积的巨额不良贷款,并明确了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经营目标。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是伴随着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使命而出现新生事物,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实现经营目标的过程中,评估发挥着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的不 同情况,处置这些不良债权主要采取收本收息、债务重组(包括折扣变现、以资抵债、债转股、修改债务条件等)、债权转让、诉讼、清算等方式。除了收本收息、诉讼、清算由特定主体组织评估外,其它处置方式的运用都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评估或咨询意见。中介机构在对不良债权进行评估时,由于不良债权最终所形成资产表现形式的不同,也存在着不同的评估形式,主要包括对物权、股权等实物资产的评估、对债务人现实或未来偿债能力的评估、对债权人所持债权可变现价值的分析咨询等。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有两大特点:一是“债权”评估是一项新工作、无先例;二是评估的对象大多是关停、倒闭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形式多为债权,不同于其它资产,这类资产的处置价格除受资产本身的质量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不良资产特殊的市场供求状况、各种处置因素所影响。现有的评估标准和规范明显不适用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介评估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理论支撑。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财会[2001]1051号)。在执行上述规范时,不论采用什么方法,只能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计算,难以准确核算出这些资产的无形损失和效率损失。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对资产管理 公司的运作显然很不公平。尤其是法院裁决的项目一般是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判定,其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快速变现的因素构成,导致二次处置损失。 目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由于成立初始就面对大量的债权处置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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