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款具体规定了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即:1、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1、3种范围的内涵是相对清晰的,比较容易认定。而第二项即“受委派”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分歧主要集中在非国有企业中哪些人员是具有“受委派”和“从事公务”特征之“准国家工作人员”。本文试对此展开阐述:

一、受委派的含义

“受委派”的含义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主体方面,包括委派者和受委派者。根据刑法的规定,委派者应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而受委派者有何条件,刑法并未进行限制性规定。二是内容方面,即受委派者的权利和义务,刑法将其限制为“从事公务”,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公务”的内容来确定。

何为受国有单位委派?受委派是与依法定、受委托相对应、相并列的概念。依法定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来自于依据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选举、任命、考核等,如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受委托是指行为人取得从事公务的资格是基于有关单位的委托而产生。受委派是基于委任或派遣。委托与委派之间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委派是委任、派遣,是一个单位任命某人到另一个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它实际上是任命,不过不是向本单位任命,而是基于某种合法缘由向外单位任命。被委派者担任一定的职务,获得一定的授权在职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委托则是基于协商将一定事务交给他人管理,被委托者以协议为依据独立从事活动,活动的结果按照协议由委托者和受委托者双方承担。在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了受委派从事公务,而未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关于委派的形式,笔者认为可以有多种,如任免令、聘书,或者其它类似文书。原则上应具备

书面形式,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出于临时考虑而向非国有企业委派公务人员,如国有企业下属集体企业领导机构因故缺员,主管单位临时委派负责人,但在此情况下,应对委派人员和委派职务在该企业公开宣布或予公示。

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被委派人员的原身份,即是否要求必须是国有单位的管理人员?是否要求具备干部身份?实践中曾流行一种观点,认为受委派人员作为贪污贿赂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前提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何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进一步解释则为国家干部,这是出身论或血统论观点。与之相对的观点即职能论。这种观点认为应以是否从事公务作为构成国家工作人员标准。被委派人员在被委派之前,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工人、农民、待业人员都可。不论被委派之前是什么身份,只要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就具备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能论观点反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实际上,那种认为被委派人员必须是委派单位人员的观点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委派的概念之下已包含着被委派人系委派单位所属人员之义。试想,如果被委派人不在委派单位管辖之下,委派单位有何权力去行使委派权,被委派人又怎能接受这没来由的命令呢!因此,被委派的前提是被录用或者聘用,录用或者聘用可以在委派之前完成,也可以在一个行为内完成。例如,国有单位向社会招聘经理,招聘时直接标明就职方向是其下属某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聘任行为就是将聘用和委派合二为一。随着企业人事制度的改革,管理人员的产生、作用、待遇、管理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不能再拘泥于过去的形式,应当侧重考察其有无任命或聘任手续;受委派人员的身份是否为国有单位所承认;是否被列为登记在册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等三方面情况。其中,有无任命或聘任手续是核心,它是隶属关系和职务授权的直接体现,在法律上具有其它证据所不具备的公信力和证明力。正式、合法、有效的任命书或聘书明确标明委派单位、被委派人和委派职权,有的还标明待遇等。正是此书面文书决定了是否受国有单位委派。

二、从事公务的含义

从事公务对于受委派人员来说就是在国有单位的授权范围内从事所在企业的管理事务。通说认为公务具有三方面特征:一是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国有企业的事务当然属于公共事务,受国有单位

的委派为国有单位而管理事务亦为从事公务。公务的管理性特征使公务与劳务相对应,劳务是以付出劳力进行纯体力劳动为特点,而管理则体现在行使职权,具体体现为对人管理、对物管理、对事管理。通过对人管理可以导致人力资源的再分配;对物管理可以凭行为人职权决定财物的收入和支出;对事管理可以决定事件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非国有企业中只有符合管理性特征的岗位才具备公务的条件之一。在案件中应结合上述特征予以具体分析、准确认定。二是职能性,即公务是行为人在国有单位授权下进行管理所在企业的活动。这里的管理是广义的,可以是对内的也可以是对外的,可以是管人也可以是管物,对外经营活动亦在其列。与委派相适应,受委派人员所行使的职能必须是国有单位赋予的,而非所在企业安排。在某些情况下,所在企业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对国有单位的委派进行承认或履行手续,有时对职权予以具体化,但这都是形式上的,最根本的,被委派人员的职能要来源于国有单位对非国有企业行使的职能。三是依法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依法进行的。这里的依法是指受国有单位正式、合法、有效的委派。所谓正式是指国有单位的委派是经过规定程序做出,并有规定载体,如人事令、聘书等;所谓合法是指国有单位的委派是基于其合法职权,是法定的职权或者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所谓有效是指国有单位的委派已经生效,处于拟议中的,或者尚未宣布的,或者是某位领导私下的允诺等都不能称其为有效。

三、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情形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

在我国,有大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依附于国有企业或者乡镇、街道政府,其中大多是国有单位过去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或者富余职工的就业问题而设立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调整。国有单位向所属的集体企业委派管理人员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人认为,这样的集体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一部分,应该同国有企业一样对待。也有人认为既然是集体企业,其工作人员不应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这两种观点都有偏颇之处,集体企业作为非国有企业,同样会存在着受委派而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企业中,只要是国有企业委派来的,从事管理性事务的人员,应该被认定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存在着准国家工作人员的前提是国有单位作为公司的股东

之一,或者公司与国有单位之间存在着管理关系。国有单位推荐到公司中的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委派对象,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其对董事会负责,不属于委派对象。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单位推荐到公司中的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虽然是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但其职务来源是国有单位,国有单位的推荐具有决定的意义,其在公司履行职责是行使国有单位对公司的某方面管理职能。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实践中国有单位向公司推荐人员并不限于董事、经理,也包括一些中层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同样属于受委派而从事公务。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有人认为虽然中方国有单位向合营企业委派了人员,但又经合营企业重新聘任,是对合营企业负责,不再具备受委派的身份。笔者认为,这些人员虽经重新聘任,但不过是一种身份的“确认”,其本质仍是受委派,其职责是在合营企业中维护委派单位即国有单位的利益。在实践中,国有单位委派到合营企业中的人员还不止上述范围,有的还出现委派其他工作人员的情况,如果这些人员符合“从事公务”的特征,也应具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四、实践中的四种特殊情况

受委派和从事公务是具备“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两个条件,且要求同时具备、相互统一。受委派是从事公务的前提,从事公务是委派的内容。如果虽受委派但非从事公务或者虽从事公务但非委派职权所应从事的事务,都不能视为受委派从事公务。国有企业中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即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企业管理上的复杂性和变动性,被委派人员的身份在企业中可能发生变化,如从一岗位调整到另一工作岗位,职务的变化是否影响到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笔者认为,应在把握上述两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主要探讨四种常见的情形:(一)在严格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企业中,国有单位委派来的工作人员,又经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担任职务的,是否仍然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重大问题”,可见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因此,在严格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中,其主管单位即国有单位派来的管理人员工作到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时,其职位要经过大会的选举认可并通过。未通过的,一般由委派单位召回或在集体企业中改任其他职务。这样的集体企业,国有单位委派人员担任职务受到一定限制或具有暂时的效力,最终决定权在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管理人员其职务的来源只能是职工代表大会而不再是国有单位的委派,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而不再对委派单位负责。这些人员的身份特征因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而发生变化。即由国有单位的委派人员转化为企业民主管理产生的人员。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生效时起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认定身份的转化应掌握的原则:只要是经过合法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人员其身份即发生转化。在选举结果生效之前,原身份(准国家工作人员)不变;对于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表决等程序违法而导致选举违法的,选举无效,受委派人员虽经大会认可,其原身份亦不变。

(二)受委派人员在任职期间职务发生变化的,如何认定其身份?

经常有这种情况发生,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在非国有企业工作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职务得到升降或平调。对此情形的处理仍要坚持受委派并对委派单位负责和从事公务的原则。如果受委派人员职务变化是由委派单位决定的,且变动后职务仍为从事公务的,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变;如果变动是由所在企业依管理职权作出、委派单位同意或默许的,说明该工作人员的职务来源发生变化,由国有单位的委派转化为所在企业的任免或聘用,受委派人员也从对委派单位负责转向对所在企业负责。因此其从职务变动之日起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受委派人员在任职一定期间后又与委派单位或所在企业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如何认定?

此种情形也是笔者所考察的企业中经常遇到的。有很多国有单位或其非国有企业为减轻管理上的负担或刺激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多采取承包、租赁经营的方式。笔者认为,凡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受委派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告终止。因为,签订合同的行

为性质含有平等协商的因素,与委派的命令性质不相符合。合同签订后,行为人是对合同负责而不是对国有单位负责。另外,根据高检解释,承包、租赁方式下的经营、管理,其行为性质是受委托而非受委派,但由于行为人受委托经营、管理的系非国有财产,所以也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贪污论”的贪污罪。

(四)国有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其他类型企业的,企业中具有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是否仍然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国有单位改制的情形非常普遍。有的是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有的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原国有单位注销,成立了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二是分立,原国有单位仍然存在,只是划出部分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组成混合所有制公司、企业。在这两种情形中界定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是在新的公司、企业所担任职务的来源。如果来源为与新成立公司、企业具有某种关系(如股东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国有单位的委派,则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否则则无。虽然改制前在原国有单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改制后又经新设混合制公司、企业重新聘任的,则不是委派对象,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随之而终止。

综上,认定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要考察是否具备国有单位正式、合法、有效的委派;委派的内容是否为担任非国有企业的管理职务;受委派人员是否从事委派的管理事务等。一言以蔽之,受委派人员在非国有企业中的任职、职责乃至变动是国有单位意志的体现。另外,还应从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现状的实际出发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例如,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虽为股份制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提名聘任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应由经理聘任。但在实际上,上至公司董事长,下至公司部门负责人都由沈阳铁路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或解聘。也就是说,国有单位向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并不限于公司董事和监事。对此,应本着事实求是、依法认定的原则,凡是符合《刑法》规定受委派从事公务条件的人,都应认定为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干部身份审核认定表

“干部身份”审核认定表 姓名 李素芬 性别 女 单位及职务 张庆乡中学 教师 进入干部队伍 何时以何种方式 经国家统招办2004年8月批准,统一分配到张庆乡中学,为国家正式干部. 经办人签字:王玉虎 2012年4月28日 单位审批意见 经2012年6月10日,校会议核实研究, 李素芬 同志属 于国家正式干部。 主管领导签字:王玉虎 (单位盖章) 2012年6月10日 考、军转及聘用制等方式。如以转干方式进入干部队伍的, 第一栏应填写为:经××单位×年×月×日批准转为××正式 干部。“单位审批意见”栏应填写为:经×年×月×日核实, ××同志属于××干部。 2.此表计算机打印后连同有关批复文件或有关依据资料统

一归入九类的第四小类。 说明 XXX同志,X年X月X日毕业于XX学校,经国家统招办X年X月X 日批准,统一分配到XX单位,但档案内无派遣证。经所 在单位查找,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均无留存该同志派遣证, 依据档案内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认定为国家正式干 部。 1、统招统配:档案里有派遣证,本栏填写“经国家统招办××年××月批准,统一分配到××单位,为国家正式干部”。 2、转干:档案里有转干审批表,本栏填写“经××(批准)单位××年××月××日批准,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3、录干:档案里有录干审批表,本栏填写“经××(批准)单位××年××月××日批准,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 4、公开招考:档案里有录用审批表,本栏填写“经××(批准)单

位××年××月××日批准,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 5、军转:档案里有军转审批表,本栏填写“经××(批准)单位××年××月××日批准,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6、聘干:档案里有聘干审批表,本栏填写“经××(批准)单位××年××月××日批准,聘用为聘用制干部”。 “干部身份”审核认定表 姓名 朱振刚 性别 男 单位及职务 榆次老龄委副主任 进入干部队伍 何时以何种方式 朱振刚同志,2007年7月1日毕业于江苏省徐州师范大学学 校,经国家统招办2000年8月1日批准,统一分配到榆次区张庆乡政府,但档案内无派遣证。经所在单位查找,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均无留存该同志派遣证,依据档案内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认定为国家正式干部。 经办人签字: 2011年4月25日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1目的 全院所有参与患者服务的人员,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均应采用本制度规定的2种身份识别方式核对患者身份,保证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杜绝因身份识别而导致的异常事件。 2范围 全院所有参与患者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医技、药剂及财务、后勤、餐饮等为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及其他服务的人员。 3定义 3.1患者服务:指任何涉及患者干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治疗(如给药、各种穿刺等)、有创操 作(手术、腔镜等)、任何诊断性操作(各种激发试验等)、辅助检查、问诊等。 3.2腕带:一种方便医务人员核对患者身份的含有多种信息的识别带,住院患者腕带上有便于移动 设备识别的二维码,记录病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住院日期、各种医疗信息等)。 3.3操作物:指操作时患者的药物及治疗单、血制品、饮食单、输血申请单、输血记录单、检验申 请单、检查申请单、手术通知单等。所有操作物上均有两种身份识别信息。 3.4住院号:患者在本院办理住院手续时,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为本次住院特有,又称病案号。4内容 4.1所有工作人员在采集患者身份信息时都要严格核对患者的有效证件,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2身份识别信息及方式:同时使用两种方式识别患者身份,但不包括患者房间号和医院特定位置。 4.2.1门诊患者使用“姓名”和“出生年月日”两种身份识别信息,出生年月日各采用yymmdd编码 (如2001年1月1日编码为20010101); 4.2.2住院患者使用“姓名”和“住院号”两种身份识别信息,病室号和床号不能作为患者的身份识别 信息。 4.3患者身份识别时机:在进行诊断性操作、提供治疗和其他操作前识别患者身份。 4.3.1为患者问诊、给药、输血或使用血制品及采集血液和其他标本前。 4.3.2为患者实施各种辅助检查前,发放患者检查报告前。 4.3.3临床进行的所有治疗和操作前、侵入性操作前、手术前均要对患者进行身份识别。 4.3.4患者转科交接时。 4.3.5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送陪检患者前,膳食科工作人员发放膳食前。 4.3.6无陪护新生儿出入院身份识别按《无陪护新生儿出入院身份识别流程》执行。

病人身份标识管理制度

安徽省胸科医院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及流程 一、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身份。 二、结合我院实际,利用身份证号码作为就诊患者唯一标示管理。 三、在实施任何介入或有创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作为最后确定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四、完善并落实护理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的患者识别措施,交接程序与记录。 五、对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手术等患者,使用“腕带”作为患者身份识别标识;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前认真核对腕带信息,准确确认患者的身份。 六、填入腕带的识别信息必须经两名医务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 七、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项目包括:病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 八、患者使用腕带松紧适度,皮肤完整无破损。 (一)门诊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1、在实施任何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

的操作。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身份。在进行各项诊疗、护理活动中,至少同时使用姓名、性别、年龄三种方法确认患者身份。 3、各诊区挂号、分诊护士,挂号时认真核对患者“门诊就诊卡及病历封面上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药物过敏史及联系电话,了解患者基本病情并正确分诊,帮助患者选择医师,准确为患者刷卡挂号,避免因分诊错误导致换号、退号。 4、对预约患者认真核对预约单上患者姓名、手机号,就诊卡及病历封面上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药物过敏史及联系电话,挂号后盖预约优诊章,安排优先就诊。给患者建卡时核对身份证、医疗卡或病历封面上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药物过敏史及联系电话,正确输入患者信息。 5、医师为患者诊治前核对就诊卡及门诊病历患者基本信息,准确识别患者身份,认真为患者诊查,正确开检查单及处方。 6、对昏迷、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无自主能力、7 岁以下患儿及无痛检查、手术等患者,必须使用腕带作为识别身份的表示和查对的有效手段。在各种诊疗、护理操作前要认真核对腕带上的各项信息,准确识别患者身份。 7、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必须经两名

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区别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简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亦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哪些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呢?要搞清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国家机关及其范围。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从国家学说上讲,国家机关,即国家政权机关,它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宪法明文确定了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因此,从广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实现同各民主党派及其他民主团体和爱国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机关。从严格意义上讲,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由于人民政协主要担负着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它同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可以直接左右或影响权力机关的决策与活动。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讲,人民政协不同于人民团体。因此,人民政协各级机关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亦可以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在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人事代理、干部身份等问题

什么是毕业生档案打回原籍?什么是人事代理?二者有无区别? 2011-05-31 10:56匿名|分类:公务办理|浏览7506次 我家是江苏江阴的,在河南郑州上的大学,现在马上毕业了,老师让我们选择档案的去向,选择打回原籍找,或到工作的话可以办人事代理。 1. 什么是打回原籍? 2.打回原籍是打回当地的人事局还是人才市场? 3. 打回原籍后需要每年都去人才市场交托管费吗? 4. 假如我的档案打回原籍了需不需要再去人才市场或人事局报到? 5.我们老师说档案打回原籍了调动就很困难,甚至会成为死档,断档,这是怎么一回事? 6.假如我暂时没找到工作,档案打回原籍后找到了工作,我的档案会如何走? 7.是不是档案打回原籍了就无法计算工龄了? 8.什么是人事代理,人事代理可以代理多久? 其他3条回答 把相关的东西都跟你说一下吧,免的有什么遗漏。 大学毕业后的一年最为关键,这一年是对其人生的基本规划最为重

要的一年,原因涉及三项:《就业协议书》、《报到证》(派遣证)、国家干部身份。 (一)为什么毕业前要签《就业协议书》呢?很多毕业生朋友,都认为《就业协议书》签订,就是为了学校方便统计就业率的。但其实最重要的一个作用是学校办理该毕业生报到、接转行政、档案转出、户口关系的依据。 (二)说到就业协议,必须提到的就是《报到证》与国家干部身份。就业协议作为国家统计大学生就业率的一个根据,同时也是学校报到证发放的一个证明。只有毕业生签署了就业协议,拿回学校,学校才会将报到证发给你,而你拿着报到证到你工作的单位报到,就此开始计算工龄,而你也就拥有了干部身份。 (三)《报到证》:《报到证》分上下两联(内容相同),上联(蓝色)由校就业指导中心寄发给毕业生,下联(白色)则放入学生档案内(人事档案属国家机密,不允许个人持有。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拥有档案管理资格那你的档案就放在单位;如果没有,那你的档案放在人才市场类的档案保存处。若你没签就业协议书,那你的档案就直接打回原籍)。而《报到证》则交由你手自行保管,要保管好。 (四)国家干部身份: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种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如果没有留住干部身份,可以说大学就是白念,而只是个有学士学位的工人,根本没有改变你自己的身份。国家干部身份靠什么来认定?靠

怎样认定干部身份

怎样认定干部身份 关于认定干部身份,收集整理了一些信息: 1、国家统一招收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也具备干部身份。 具体包括: (1)统招的中专如按干部分配就是干部; (2)统招的大专生及本科生毕业后派遣和转正了就是干部; (3)非统招类的五大毕业生,以前曾有录用制干部,可以长期保留干部身份。 (4)非统招类的大专及本科毕业生,以前和现在都可以为聘用制干部,但前提在还在用聘期。 最简单判定的办法: 1)工作或者挂靠人才中心满一年,做了转正(干)定级转为正式国家干部编制有完整

干部档案; 2)干部档案要求有证明为正式干部的派遣证/报到证、转正定级表及干部履历表。 特殊案例:对于毕业已经10多年,之前如果没有出过派遣证,可由学校出具当时的招生花名册(章要齐)以作证明。 2、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 3、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几种放弃干部身份的情况: 1)买断工龄; 2)弃档(包括自己拿档案);

3)档案内不能有除名、辞退、处分、擅自离职等 更多关于干部身份: [一] 什么是干部身份? 干部身份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现在大部分的单

的招聘、录取。如果没有干部身份就会有一系列的麻烦,甚至可能无法到该单位工作。还有一些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 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中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很多农村来的朋友家里都希望孩子通过念大学而改变祖辈农民的身份,而很多人却从毕业后就莫名其妙的丢了自己的干部身份。当然也有很多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干部身份。认为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没有的话我至少是四年大学毕业学士学位。其实你错了。如果你没有留住你的干部身份,可以说你的大学就是白念,而你只是个有学士学位的工人,根本没有改变你自己。 [二] 获得干部身份的途径?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及流程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及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DQTY-KII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一、住院患者必须建立床头卡。 二、对于治疗、护理不能配合医护人员进行有效核对的患者(如 手术、昏迷、神志不清、危重、气管切开、气管插管及机械通气患者和无法正确语言表达且无家属陪伴的住院患者 等),必须使用腕带,作为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载体。三、患者身份识别方法有床头卡核对、双向式核对(开放式询问 核对)、腕带核对、病历牌(卡)核对等。在标本采集、给药或输血等各类诊疗活动前,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并至少同时使用2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依据)。 四、转送、接收患者,必须认真识别患者身份。 五、转床、转科时,必须及时更新腕带信息,并做到二人核对, 确保患者身份识别信息与腕带信息一致。 六、完善并落实护理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的患者 识别措施、交接程序与记录。 七、填入腕带的识别信息必须经两名医务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 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 八、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项目包括:病 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 九、患者使用腕带舒适,松紧度适宜,皮肤完整无破损。 十、加强对患者腕带使用情况的检查,各科护理质量监控组每月 进行督导并有记录。

住院患者身份识别腕带管理规定 一、为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营造一个安全的 医疗环境,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佩戴身份识别腕带。 二、身份识别腕带信息包括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入院日 期、科室等。 三、病房护士接待患者时,为患者佩戴腕带,一般戴于患者右手 腕部。 四、医护人员充分告知患者佩戴腕带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保证 腕带的完好。 五、一人一带唯一对应,是保障正确识别患者身份最重要的条 件。 六、若遇到患者身份腕带丢失、严重损坏等情况,责任护士应第 一时间更换腕带。 七、患者出院时,责任护士为患者安全剪断腕带,按照医疗垃圾 处理。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界定的几种情形

非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界定的几种情形 【关键词】非国有企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界定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一款具体规定了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而其中“受委派”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 受委派和从事公务是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两个条件,且要求同时具备、相互统一。受委派是从事公务的前提,从事公务是委派的内容。如果虽受委派但非从事公务或者虽从事公务但非委派职权所应从事的事务,都不能视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由于企业管理上的复杂性和变动性,被委派人员的身份在企业中可能发生变化,职务的变化是否影响到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笔者认为,应在把握上述两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主要探讨四种常见的情形: 一、在严格实行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企业中,国有单位委派来的工作人员,又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职务的,是否仍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重大问题”,可见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因此,在严格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中,其主管单位即国有单位派来的管理人员工作到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时,其职位要经过大会的选举认可并通过。未通过的,一般由委派单位召回或在集体企业中改任其他职务。这样的集体企业,国有单位委派人员担任职务受到一定限制或具有暂时的效力,最终决定权在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管理人员其职务的来源只能是职工代表大会而不再是国有单位的委派,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而不再对委派单位负责。这些人员的身份特征由国有单位的委派人员转化为企业民主管理产生的人员,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生效时起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身份的转化应掌握的原则:只要是经过合法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人员其身份即发生转化。在选举结果生效之前,原身份不变。二、受委派人员在任职期间职务发生变化的,如何认定其身份? 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在非国有企业工作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职务得到升降或平调。对此情形的处理仍要坚持受委派并对委派单位负责和从事公务的原则。如果受委派人员职务变化是由委派单位决定的,且变动后职务仍为从事公务的,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变;如果变动是由所在企业依管理职权作出、委派单位同意或默许的,说明该工作人员的职务来源发生变化,由国有单位的委派转化为所在企业的任免或聘用,受委派人员也从对委派单位负责转向对所在企业负责。因此其从职务变动之日起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受委派人员在任职一定期间后又与委派单位或所在企业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如何认定? 此种情形也是笔者所考察的企业中经常遇到的。有很多国有单位或其非国有企业为减轻管理上的负担或刺激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多采取承包、租赁经营的方式。笔者认为,凡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受委派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告终止。因为,签订合同的行为性质含有平等协商的因

档案与干部身份

大学毕业后的一年最为关键,这一年是对其人生的基本规划最为重要的一年,原因涉及三项:《就业协议书》、《报到证》(派遣证)、国家干部身份。 这里先说说干部身份对于毕业生而言,有些什么样的作用,在我国,无论各行各业都会有职称评定,而且相信任何单位都希望有那些有职称的人来工作,而且,就算你工作的单位没有职称评定一说,那想你如果是高级工程师你拿的钱也绝对比别人多。而什么人能评定职称呢?有干部身份的人。 (一)为什么毕业前要签《就业协议书》呢?很多毕业生朋友,都认为《就业协议书》签订,就是为了学校方便统计就业率的。但其实最重要的一个作用是学校办理该毕业生报到、接转行政、档案转出、户口关系的依据。 (二)只有毕业生签署了就业协议,拿回学校,学校才会在该毕业生毕业后将报到证发给你,而你拿着报到证到你工作的单位报道,就此开始计算工龄,而你也就拥有了干部身份。 (三)《报到证》: 《报到证》分上下两联(内容相同),上联(蓝色)由校就业指导中心寄发给毕业生,下联(白色)则放入学生档案内(人事档案属国家机密,不允许个人持有。如果你的用人单位拥有档案管理资格那么你的档案就放在单位;如果没有,那你的档案放在人才市场类的档案保存处。若你没签就业协议书,那你的档案就直接打回原籍,而《报到证》则交由你手自行保管。在这里必须要重点说的是,很多人在毕业后没多久就把《报到证》丢了,而当若干年后单位希望将你提干要求出示《报到证》时,很多就没有了,而只能再跑回某地去重新开证明,这时的证明可就没那么好开了。 (四)国家干部身份: 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种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而很多人却从毕业后就莫名其妙的丢了自己的干部身份。当然也有很多是根本不在乎自己的干部身份。认为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没有的话我至少是四年大学毕业学士学位。其实你错了。如果你没有留住你的干部身份,可以说你的大学就是白念,而你只是个有学士学位的工人,根本没有改变你自己的身份。国家干部身份靠什么来?靠就业协议,靠《报到证》。《报到证》就是你大学生干部身份的证明,假如某天你被提干时,这个就是你可以被提干的证明,因为你是干部身份。否则你就不能被提,因为你是工人。也许很多人说:我不会被提干,那我要干部身份干嘛,我就想挣钱。 (五)那么我现在要说的就是职称评定了。其中也涉及到关键一年的具体事宜。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单位上岗后,必须要经过一年的见习期(国家规定)。见习期满后,本人必须记得要签《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这是你转正的鉴定表(从此你就拿正常工资了),说明你已经是一个合格的人才了(见习期需要在同一单位完成,也就是你的就业协议、报到证以及你的转正证明表,这三个上面盖的要是同一单位的章,否则视为无效)。紧接着要记得填写《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也就是初级职称评定表(这些事要你自己留心,没有人会提醒你去做的,表要到人事部网站下载)。具体可评定的职称可以到人事部网站上查询(职称最好和自己学的专业有联系,否则到中高级评定时比较难)。现在我国职称评定这块要通过考试(除艺术、工艺美术、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模版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1、医护人员在各类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姓名、性别、床号3种方法确认患者身份。 2、病情危重、意识障碍、新生儿、围手术期患者必须按规定使用“腕带”标识。 3、护士在为患者使用“腕带”标识时,实行双核对。“腕带”记载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床号、科别、诊断、过敏史等。由病房责任护士负责填写。 4、护士在给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标示时,必须双人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同样需要经两人核对。佩戴“腕带”标识应准确无误,注意观察佩戴部位皮肤无擦伤、血运良好。 5、介入治疗或有创治疗活动、标本采集、给药、输血或血制品、发放特殊饮食前,医护人员应让患者或家属陈述患者姓名,并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核对床头卡和腕带,确认患者身份。 6、在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沟通,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保证对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7、手术患者在转运交接过程中,必须有患者身份识别的如下具体措施: (1)手术患者进入手术室前,由病房护士给患者使用“腕带”标识,写清患者床号、姓名、性别、住院号、科别、血型后,与手术室护士交接并填写病房与手术室对接单,无误后方可进入手术室。 (2)围手术期患者“腕带”使用时间必须依据护理部规定,即手术前一日开始使用,手术后病情危重期间使用(直至改为二级护理),手术后病情稳定使用三日,结束后由病房负责护士核对后取下。 8、急诊、病房、产房、手术室、ICU之间患者识别,必须有患者身份识别的如下具体措施: (1)急诊科危重患者转科:由医务人员护送,确保搬运安全;出示患者在急诊就诊的复写病例、入院病例;认真与科室护士交接,内容包括患者一般资料、病情、置管情况、特殊情况等,并填写急诊科危重患者转接记录单,无误后方可离开。 (2)门诊急诊患者与ICU、手术室、病房转接患者:由医务人员护送,确保搬运安全;出示患者在急诊就诊的复写病例、入院病例;认真与科室护士交接,内容包括患者自然情况、生命体征、意识状况、皮肤完整情况、出血情况、引流情况等,填写门诊急诊患者与ICU 、手术室、病房对接记录单,无误后方可离开。 (3)病房与手术室转接患者:病房护士认真查对,做好手术前准备;认真与手术室护士进行交接,内容包括:床号、姓名、手术名称、生命体征、手术前准备、药物情况等,并填写病房与手术室患者对接记录单。

保留干部身份证明书

保留干部身份证明书 篇一:如何写干部身份证明 如何写干部身份证明(一)认真抓好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培训,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部 着眼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实践、推动发展,采取多种形式,抓好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武装工作。 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十七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精神的学习培训。县委党校组织骨干教师进行研讨,确定教学专题,在每个主体班次中对学员进行集中授课辅导,把学习宣传落实到党校的每个培训班中。 (二)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 一是不断更新完善培训内容。以《干部教育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内容为依据,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和分析工作,创新培训内容,完善课程设置,及时将公共危机管理、现代金

融、形势研判、招商引资等知识列入培训内容,真正做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什么就重点培训什么、干部缺什么就补什么,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更好地与全县发展大局相适应,与干部成长需求相结合。 二是进一步改进培训方法。在提高讲授式教学质量的基础上,加强对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情景式等培训方法的研究和运用,使培训更加贴近实际、贴近干部,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县委党校要切实加强“三制两库”即课题招标制、授课准入制、培训菜单制和课题库、讲师库的建设工作力度。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着力在优化和整合培训资源上下功夫,实现培训机构、师资力量、培训教材、信息技术等优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为广大干部提供优质的培训资源。继续抓好中央党校c级网站教学专题集中听课活动。四是切实抓好学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盛市委关于突出抓好学风建设的相关精神,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学习培训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尝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加强县委党校主体班学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学习培训纪律,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党校教师要把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贯穿于教学过程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政府机关工勤人员到底是什么身份

政府机关工勤人员到底是什么身份? -------------------------------------------------------------------------------- 在没有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前我们属国家工作人员,是以工人身份在政府部门等待转干的工作人员,以前称之为“以工代干”,也就是准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时,应当紧紧地扣住这类人员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具备这三个条件,且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的前两种情形的人员,即可以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 然而国家实行公务员制度后,我们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我们变成了“工勤人员”,这个“四不象”怪胎。 工勤不是工种,过去通常是指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内从事驾驶、收发、打字、维修等工作的工人。因此,工勤是与从事管理岗位上的干部(含以工代干身份)人员相对的工人身份。它曾经与“勤杂人员”通用。 我们政府机关(包括一些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工勤”基本上含有两种成分。一种是纯粹的工勤,即上述从事工种的那些工人;一种是因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选拔的从事管理工作岗位的工人。 这里所谈的“工勤”,主要就是这后一种。 在《公务员暂行条例》尚未制订时,政府机关一般只有干部和工人区分。当时干部和工人在行使执法职能、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上差别不是很大。当建立和规范公务员队伍时,严格了“公务员”与“工勤”的区别,这后一种工勤身份的人员遭受不公待遇的弊端就凸显了出来。他们与打杂的勤杂人员混为一谈。 几年的实践证明,一些带“长”或年轻或有关系的工人,通过门路轻而易举地过度成公务员。而一些年龄较大、机遇不好或没有关系的工勤,便成了名副其实的工勤——尽管他们至今仍在政府部门工作岗位上从事管理或执法工作。 通过竞争考试进入公务员无可厚非。但把一些在工作岗位上任劳任怨默默无闻工作、不谙官场“潜规则”的老工勤拒之公务员队伍行列之外,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先前的《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后来的《公务员法》角度分析,都与情与法不通。因为法规上除了规定“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可以考入公务员,并没有规定年龄偏大点的就不能考公务员啊。看来,我

大学生干部身份详解_大学生必看

一、什么是干部身份? 干部身份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现在大部分的单位都在弱化这一概念。但在一些情况下还有用。比如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招聘、录取。如果没有干部身份就会有一系列的麻烦,甚至可能无法到该单位工作。还有一些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 二、毕业生如何获得干部身份? 国家统一招收并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到学校或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报到证”,毕业的时候,将报到证和档案转到合适的接收单位(有人事接受能力的单位或单位合作的人才服务中心),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后,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具备干部身份。以后干部身份的转移就等同于人事关系的转移,凭该单位开出的人事关系转移介绍信转到下个单位。 三、哪些情况下大学生易失去干部身份? 档案交给就业单位,而单位没有档案保存、管理资质,则失去干部身份;没有就业、档案转到原籍居委会的话就没有干部身份了;就业单位没有资质导致档案失去管理也没有干部身份;已经有干部身份后的如果在档案再转交过程中失去有资质的单位管理,也自动丧失干部身份。想要不失去干部身份,关键是注意干部身份的载体,干部身份的载体就是人事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单位现在出于规避人力成本的考虑,不直接接受人事,劳动关系,而是通过人才派遣、租赁的办法。则你本人需注意你签订合同的人才服务机构,须有办理这一合同的资质。防止自身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你工作的单位管理不正规,不接受人事关系,你也可以自己找有资质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你的人事档案关系。 四、毕业生转正定级 转正定级是实现干部身份的重要环节。 如果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在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一年时,档案在我处管理的,可在我处办理该手续。在事业单位或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其转正定级手续由单位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完成。县级以上政府人事主管部门隶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也都可以为毕业生办理该手续。 现在,我中心正在为2008届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毕业生可到我中心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申请表》,填写并经用人单位盖章认定后,报送到青岛市人才交流中心,经该中心认定后,将该表归入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该手续就完成了。 青岛中高级人才服务网提醒,转正定级手续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当协助毕业生办理该手续。同时,由于转正定级手续的办理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必须是在毕业后工作满一年时才能办理,如去年的毕业生,办理手续的时间为今年6月底到12月底,过了这个时间段,按规定是不能补办的。因此,有办理需要的2008届毕业生一定要及时办理,否则等到要落户北京、上海、青岛时就来不及了。 五、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 简单说,在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下,正常在职人员常见两种身份,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及流程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及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腕带管理制度 一、目的 保证医务人员随时对病人身份进行快速而准确的识别,确保标识对象的唯一性及正确性。 二、术语 患者标识腕带:是系在患者手腕上,标有患者重要资料的身份标识带,能够有效保证医务人员随时对患者进行快速而准确的识别,防止被调换或随意取下,确保标识对象的唯一性及正确性。 三、正文 (一)适用范围 1、需佩戴腕带的部门:住院部。 2、需佩戴腕带的患者:意识不清患者;急诊抢救;住院患者;无自主能力患者;语言交流障碍患者等。 (二)使用注意事项 1、不能随意调换或拆除。 2、腕带的材质良好,不会引起患者皮肤过敏。 3、腕带上的字迹不能被洗掉或被擦掉。 4、根据患者情况选择大小合适的腕带。 (三)腕带佩戴要求 1、腕带一般应由二位护士核对后佩戴在病人手腕上,如病情禁忌,则佩戴在脚踝上。优先顺序:右手腕、左手腕、右脚踝、左脚踝。 2、佩戴腕带前,应仔细核对病人病历。腕带上应注明患者病历号、病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和过敏史,如在住院过程中药物皮试阳性或发生过敏反应,也应随时记录在身份腕带上。 3、佩戴腕带的患者,医护人员在对患者实施任何检查、操作或转运患者前应核对腕带,确认患者身份。 4、患者腕带佩戴标识应准确无误,佩戴部位皮肤完整,无擦伤,手部血运良好。 5、患者转科或腕带遗失、损坏,必须立即佩戴新腕带。

(1)核对患者病历。 (2)要求患者口头证实自己的身份。 (3)对无法沟通的患者,应请在场的家属证实患者的身份。 6、患者出院、转院时由护士拆除腕带。 (四)佩戴腕带操作程序 1、护士按《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准确确认患者身份; 2、直接将患者资料用不褪色笔写在识别腕带上; 3、请患者或家属核对无误; 4、将腕带环绕于患者手腕或脚踝部,松紧及位置适宜。 5、向患者及家属交代其用途及注意事项; 6、患者出院时由责任护士将腕带剪断取下。 患者身份识别管理制度 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因身份识别差错而发生各类医疗不良事件、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医疗安全,来院就诊的每位病人应当如实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是指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身份资料。相关人员有责任依据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城乡居民医保票据等有效证件,在各种医疗文书、收款依据上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 二、挂号及出入院处在输入病人身份信息时应当加以核对,并对有疑问的病人信息加以核实。 三、医院在各种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正确识别患者身份。核对时让患者或家属陈述患者姓名,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规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规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

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及流程

腕带管理制度 一、目的 保证医务人员随时对病人身份进行快速而准确的识别,确保标识对象的唯一性及正确性。 二、术语 患者标识腕带:是系在患者手腕上,标有患者重要资料的身份标识带,能够有效保证医务人员随时对患者进行快速而准确的识别,防止被调换或随意取下,确保标识对象的唯一性及正确性。 三、正文 (一)适用范围 1、需佩戴腕带的部门:住院部。 2、需佩戴腕带的患者:意识不清患者;急诊抢救;住院患者;无自主能力患者;语言交流障碍患者等。 (二)使用注意事项 1、不能随意调换或拆除。 2、腕带的材质良好,不会引起患者皮肤过敏。 3、腕带上的字迹不能被洗掉或被擦掉。 4、根据患者情况选择大小合适的腕带。 (三)腕带佩戴要求 1、腕带一般应由二位护士核对后佩戴在病人手腕上,如病情禁忌,则佩戴在脚踝上。优先顺序:右手腕、左手腕、右脚踝、左脚踝。 2、佩戴腕带前,应仔细核对病人病历。腕带上应注明患者病历号、病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和过敏史,如在住院过程中药物皮试阳性或发生过敏反应,也应随时记录在身份腕带上。 3、佩戴腕带的患者,医护人员在对患者实施任何检查、操作或转运患者前应核对腕带,确认患者身份。 4、患者腕带佩戴标识应准确无误,佩戴部位皮肤完整,无擦伤,手部血运良好。 5、患者转科或腕带遗失、损坏,必须立即佩戴新腕带。 (1)核对患者病历。 (2)要求患者口头证实自己的身份。 (3)对无法沟通的患者,应请在场的家属证实患者的身份。 6、患者出院、转院时由护士拆除腕带。 (四)佩戴腕带操作程序 1、护士按《患者身份识别制度》准确确认患者身份; 2、直接将患者资料用不褪色笔写在识别腕带上;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如何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本条例对具体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未做详细说明;但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我们的案件的定性与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加以具体阐述。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界定 1997年刑法典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可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这样,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上就出现了三个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我们应当准确理解这几个概念的逻辑关系,即国家工作人员是上位概念,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则是下位概念。 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依据我国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和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就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权利机关,就是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管理机构。国家审判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就是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管理的各级机构,如国家军事委员会、四总部等。 从我国的政体和国情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但从其性质上看,它毕竟是一个政党,而不是国家机构,所以还是不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视为国家机关为宜。至于目前在我国存在的所谓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更不应视为国家机关。所以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中以及在原为行政机关而现在为总公司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供电公司、烟草公司,显然应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不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所谓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现行刑法典中所规定“以国家工作论”的人员。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三种:第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医院病人身份识别制度

医院病人身份识别制度 病人在院期间应被正确识别身份,包括门、急诊病人和住院病人。 1. 住院病人均应佩戴腕带作为身份识别标识。 2. 腕带佩戴规范 目的:(1)病人流动过程中能被正确识别(如加床、转床、手术、外出检查等);(2)有过敏史者有醒目标记,随时提醒,方便核对;(3)意识模糊或不清者能被正确识别;(4)确保母婴的唯一性,防止相互混淆;(5)医生查房时准确快速地确认病人、读取病人信息。 ①手术病人(包括微创手术)、危重病人以及过敏性体质病人必须佩带腕带,作为病人识别标志。 ②腕带填入的识别信息必须经两人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有损坏,及时更新,同样需要经两人核对。 ③按操作规范给病人佩带腕带,垫1-2指按紧搭扣,松紧适宜,防止扭曲、勒伤。病人出院时去除腕带(在医院死亡病人需经家属确认尸体后才去除) ④执行各项治疗、护理操作时均需核对腕带。 附:国际病人安全目标管理规程 (一)目的 保证医院相关运作流程和政策符合国际病安全目标的

要求,通过有效的监控措施,保证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得到执行,以确保病人安全,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标准 1、正确识别病人:要使用至少两套病人识别码 (1)当给病人用药、输血或输血制品、抽血标本或采集其他临床检验标本、给病人进行其他任何治疗或操作时,至少要有两套病人识别码。 (2)住院病人使用住院号(性别或年龄)和病人姓名作为病人的识别码,在病人入院时记录在腕带上;急诊抢救室的病人使用病人的姓名(对于身份不明的昏迷病人,由接诊的医护人员临时命名)和门诊号作为病人的标识码,在病人进行抢救室时记录在手腕带上;门诊病人使用病人姓名、就诊卡号作为病人的识别码,出生日期、住址、电话号码可以作为病人识别的补充信息,当使用识别码有困难时可选择这些补充信息,询问病人后再与这些信息进行核对。在核对病人的识别码时,询问病人“请问你叫什么名字?“让病人回答,然后将病人的回答与手中信息进行核对。 (3)放射科、检验科等辅助科室允许使用流水号或住院号、姓名等其他符合要求的号码作为病人标本的识别码,但科内必须统一,并在科室管理规程中书面写明政策。 (4)在病人的血袋、药袋和标本的标签上要写明(或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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