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 窃电行为的查处

违约 窃电行为的查处
违约 窃电行为的查处

1? 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对违约、窃电行为的查处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给予检举、查获者的奖励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供电分公司。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3? 管理职能

违约、窃电的查处是营销管理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监察大队是违约、窃电的查处的归口部门。市场营销部负责辖区范围内,反窃电检查和对用户违约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电力监察大队负责处理全公司违约、窃电的查处工作,对电量超过十万千瓦时、金额超过5万元的违约、窃电案件的处罚,必须报公司分管营销副总经理审批。

电力监察大队和市场营销部可直接处理供电区域内违约窃电用户,也可将调查处理的用户交由供电分公司处理;对违约窃电情节复杂、需由上级查处更为合适时,供电分公司可报上级处理。

电力监察大队对全公司违约、窃电处理与反窃电专项检查管理失职、失

误负责;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对本级辖区内违约、窃电查处管理负责,并接受上级用电检查的监督管理。

当窃电案件较为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公司安保部门有移交处理

的联系职能,并参与案件的全过程。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必须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采用其它办法窃电。

下列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

电力设备的;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的;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它电源私自并网的。

违约、窃电的查处

违约、窃电的检查、处理需按照程序规范、手续合法、主体明确的要求进行。

查处违约、窃电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证据确凿,有法律认可的物证、摄相、笔录等证据。

每例案件均由主持调查责任单位填报《窃电、违约行为查处呈报表》上报电力监察大队。

现场取证填列《窃电、违约案件调查取证清单》,收取证据及材料。

用电监察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现场用电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检查确认有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的,检查人员必须当场调查、取证,并下达《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客户代表签收,一份送达客户,一份作为处理依据存档备查。

检查人员发现窃电行为应保护现场,及时采取拍照、摄像、录音等手段收集证据,收缴与窃电有关的物证(对不易移动的物证应进行拍照)并及时登记备案,对于窃电工具、窃电痕迹、计量表计等需要鉴定的,检查人员应予以封存。鉴定单位或机关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应及时登记备案。

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窃电行为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起诉。对已经查获且其窃电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依法起诉。

客户对违约用电行为或窃电行为拒不承认和改正,用电监察人员可依照电力法规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对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处理应依照查、处分开原则。用电监察部门应制定违约用电、窃电处理的内部流程,按照现场开据的连续编号的《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连续登记《违约用电、窃电处理情况登记表》,计算并填写《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按照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

后,填写《缴费通知单》,并交给客户;《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一式二份)交营业收费部门,登记《违约用电、窃电处理情况登记表》内“转营业收费日期”栏。客户持《缴费通知单》到营业收费部门缴费。营业收费部门依据《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收取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并填写有关内容。填写完毕的《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一份留存,一份转回用电监察部门。用电监察部门将“工作单”存档,同时登记《违约用电、窃电处理情况登记表》;对有停限电的客户,安排恢复送电工作。违约、窃电的客户交纳一切费用后,收费营业人员应及时通知用电监察部门,保证尽快恢复对客户的正常供电。

对查实窃电用户的处理,除当场停止供电,根据电量的多少,分级审批后按不同的电价,追补电费和补交追补电费的三倍违约使用电费。

对查实的违约用电户,除应立即制止、拆除、查封用电设备(器具)外,并给予下列经济违约处理: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的违约使用电量。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两部制电

价的用户,应补交增容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它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违约使用电费。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日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它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标准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它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它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场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违约用电用户,拒绝接受处理,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停止供电,并追交欠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停电造成的后果由违约者自负,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起诉,追究责任。

因窃电或违约用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私制供电企业专用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模者,造成窃电的按窃电处理,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按本标准第条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

窃电量和窃电时间的认定方法

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或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其它行为窃电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最大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三个月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供电职工在查处窃电、违约用电过程中,应遵守《供电职工服务守则》,供电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窃电,或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多次窃电案件或重大窃电案件时,用电检查应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视其情况及时进行批评、帮助、教育,直至扣发责任者奖金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待岗、开除等提议。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检举、查获违约、窃电行为人员的奖励:

举报奖励每笔(次)底线金额为20元。

用电监察人员直接查获处理的,按实际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4%计发

奖金,每笔(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供电企业从事营销管理工作的职工举报而查获处理的,按实际收取违约

使用电费总额的6%计发奖金,每笔(次)最高不超过600元。

供电企业其他职工举报而查获处理的,按实际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8%计发奖金,每笔(次)最高不超过800元。

非供电企业人员署名举报而查获处理的,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后,按实际

收取违约使用电费总额的15%计发奖金。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公司分管营销副总经理批准,奖金限额可以

适当提高;

对直接参与打击违约和窃电工作的公安司法机关有功人员,每次每人计

奖50—100元。

同一窃电(违约)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电力监察大队或电力监察中队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窃电(违约)行为的、按一案

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举报案件由电力监察大队受理。电力监察大队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填写《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

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支付奖金审批程序为:电力监察大队审核—分管领导初审—总经理审批—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电力监察大队领奖通知后两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携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及填发单位。

举报保密规定

举报人领取奖金填写的《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电力监察大队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电力监察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窃电(违约)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窃电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各供电分公司监察班每月应按时向电力监察大队呈报《用电检查月报表》

补收当年电量及电费按抄收管辖范围分别由供电分公司,营业站(点)开当月电费收据,入当月售电月报。

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电力违法行为受理、立案呈报表;

电力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审批表;

违约、窃电受理、立案登记簿;

用户违约、窃电处理登记簿;

反窃电专项检查记录表;

反窃电专项检查台帐。

查处违约窃电管理所形成的报告与记录,每季报公司分管营销副总经理审核,并抄送至市场营销部。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考核得分计入建设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总分,一并进行奖惩兑现。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窃电行为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处理窃电行为的法律依据汇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电力供应企业和电力使用者必须遵守的国家性行政法规。 中文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发布时间1996年4月17日 编号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 实施时间1996年9月1日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2009年11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文名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9.11.27 实施时间2010.03.01 第三十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一)遭遇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二)用电人确有窃电行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非居民用电人或居民小区运行中的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用电人的用电设备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非居民用电人在限期内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设施或设备的; (六)用电人擅自转供电能的; (七)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或拒不改正的; (八)未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缴纳电费,经催缴仍未缴清电费的; (九)因电力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故障检修; (十)国家规定可中止供电的其他情形。

窃电和违约用电的认定和处理

窃电和违约用电的认定和处理 ?让我们都来维护良好的供用电秩序 维护良好的电力市场秩序和供用电环境是确保电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总有那些破坏电力设施、不法窃电或违约用电的行为发生,它直接导致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供电,造成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也直接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我们呼吁“让我们都来维护良好供用电秩序,让我们都来保护生活所依赖的电力能源”。?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窃电行为会得到怎样的处理? 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计量准确性,或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获时钟,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 6、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等窃电装置用电; 7、私自变更变压器标牌参数或容量用电; 8、改变用电计量装置接线或二次回路用电的; 9、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窃电量的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窃电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乘以切电量计算。 ?对窃电行为的处理 1、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2、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4、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哪些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违约用电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版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

电力法规-偷电处理

为规范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程序,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职能 1.1对公司管辖的客户查获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下达通知、停电、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恢复送电等处理程序。 1.2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手段合理适当。 1.3稽查大队是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分管副经理负责。 2 职责 2.1按计划开展用电营业普查和稽查工作,及时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及时发现计量装置故障(含现场倍率与电费计算不符)。 2.2对查获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按程序进行处理。 3 处理程序 3.1稽查大队和各供电所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并按照规定出示证件。 3.2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认定及计算依据。 3.2.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两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日期按三个月计算。 3.2.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客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2.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两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客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3.2.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 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2.5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3窃电行为的认定及计算依据。 3.3.1窃电行为的认定 3.3.1.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3.3.1.2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3.1.3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3.3.1.4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3.1.5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的。 3.3.1.6将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 3.3.1.7擅自变更电容、变比等用电设备参数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 3.3.1.8采用其他方式、方法窃电的。 3.3.2对窃电行为追补电费的计算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发文号:总局令第15号 发布单位:安监总局 发布日期:2007-11-30 实施日期:2008-01-01 点击数: 28638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1日 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违约窃电行为的查处

违约窃电行为的查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1 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对违约、窃电行为的查处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给予检举、查获者的奖励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供电分公司。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3 管理职能 违约、窃电的查处是营销管理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监察大队是违约、窃电的查处的归口部门。市场营销部负责辖区范围内,反窃电检查和对用户违约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电力监察大队负责处理全公司违约、窃电的查处工作,对电量超过十万千瓦时、金额超过5万元的违约、窃电案件的处罚,必须报公司分管营销副总经理审批。 电力监察大队和市场营销部可直接处理供电区域内违约窃电用户,也可将调查处理的用户交由供电分公司处理;对违约窃电情节复杂、需由上级查处更为合适时,供电分公司可报上级处理。 电力监察大队对全公司违约、窃电处理与反窃电专项检查管理失职、失误负责;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对本级辖区内违约、窃电查处管理负责,并接受上级用电检查的监督管理。

当窃电案件较为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公司安保部门有移交处理的联系职能,并参与案件的全过程。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必须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采用其它办法窃电。 下列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的;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它电源私自并网的。 违约、窃电的查处 违约、窃电的检查、处理需按照程序规范、手续合法、主体明确的要求进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窃电行为查处

窃电行为查处 窃电行为的查处,包括窃电行为的查明和处理两部分内容。窃电行为的查明,是供电企 业用电检查人员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指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发 现窃电行为并查获窃电证据的行为。窃电行为的处理是指供电企业对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窃电 行为人,依法自行处理或提请电力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 根据《电力法》、《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窃电行为的查处应依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 一、用电检查 (1)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2)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 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 存档。 (3)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 (4)经现场检查(提取证据)确认用户明显存在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违 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二、窃电处理 (1)现场检查(提取证据)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在现场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并依法迫补电费和收取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2)拒绝接受处理的,供电企业及时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处理。电力管理部门根据供电企 业的报请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制发《违反电力法规行政处 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3)妨碍、阻碍、抗拒查处窃电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 关予以治安处罚。 (4)对构成犯罪的,供电企业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企业根据查获的证据材料,认定构成犯罪的,可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对供电企业报案应予接受、立案,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证 据。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供电营业规则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供电营业规则窃电的制止 与处理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第一百零五条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电网经营企业规定。

违约用电窃电处罚管理办法

违约用电、窃电处罚管理办法 本文标签: 违约电费用电千伏安电力 为规范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程序,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职能 1.1对公司管辖的客户查获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下达通知、停电、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恢复送电等处理程序。 1.2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手段合理适当。 1.3稽查大队是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分管副经理负责。 2 职责 2.1按计划开展用电营业普查和稽查工作,及时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及时发现计量装置故障(含现场倍率与电费计算不符)。 2.2对查获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按程序进行处理。 3 处理程序 3.1稽查大队和各供电所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并按照规定出示证件。 3.2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认定及计算依据。

3.2.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两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日期按三个月计算。 3.2.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客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2.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 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两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客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3.2.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 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2.5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3窃电行为的认定及计算依据。

物业部专项整治生活区窃电行为宣传的工作报告范文_工作报告.doc

物业部专项整治生活区窃电行为宣传的工 作报告范文_工作报告 一、生活区供电管理概况 目前,山西企业生活区用电均来自山西分公司供电。每月底由山西分公司、山西铝厂双方部门共同抄读一级电表,按表计量,由山西铝厂按规定向分公司支付电费。山西铝厂供电管理由后勤管理部牵头负责,分别由东兴、西旺物业部低压供电、收费、管理。山西铝厂与东兴、西旺物业部按电表计数,分摊收缴电费,达到收支平衡。 二、生活区用电管理概况 生活区用电户分别由山西分公司职工住户及部分单位,山西铝厂职工住户及公共单位,华泽公司职工住户及部分单位以及外部社区、经商户等组成。其中绝大部分用电户都能合法用电,计量缴费。但也有一小部分采取各种违法手段偷电,不惜破坏用电设施,干扰供电秩序,伤害他人利益,令广大用户深恶痛绝。 东兴物业部长期以来,尤其是今年六、七、八月份以来,由于采取各区管委会电费收缴率与员工收入挂钩,按规定差多少补多少的管理机制,各管委会加大了自主查处偷电力度。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违法用电,提高了居民合法用电、计量用电、按表缴费的意识。目前,还有极少数住户存在反复性偷电,有的偷电户甚至还未被发现。随着管委会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不断深化打击偷电力度,任何偷电都将能难以隐身,一经查出,必将严惩。

三、违法用电各种危害 1、由于偷电不用花钱,无形中造成挥霍用电,极大浪费了公共能源。 2、偷电导致无节制的浪费,加重了用电高峰供电设施负荷,每年夏季几乎都有变压器烧坏,影响偷电户所在区域长时间停电。 3、随意乱动电表、电表盘、电缆等设施,一旦缺乏安全操作,极易造成操作者人身伤害。 4、个别偷电户入住前私自改造线路,经常导致家中断路、短路,从而波及本单元停电,甚至造成火灾事故。 5、用户如有偷电行为,也是构成邻里不和睦的一个因素,因为别人会对你的人格大打折扣,影响邻里和谐。 四、违法用电查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或第15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晋铝东兴物业部文件》晋铝东兴字[]12号《关于印发〈能源计量表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发现违法用电(三级计量表计),按以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违约处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违约处理 实施细则

莆田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 违约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沈海复线高速公路莆田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业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本着对国家建设项目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对本工程项目实行严格管理,合同违约人将以此为依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施工规范、规章、办法等,凡违反规定的,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违约分为三类:一般违约、重大违约和严重违约。一般违约是指每次(处)违约金在元以内(含元)的违约情况,重大违约是指每次(处)违约金在元以上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违约情况,严重违约是指每次(处)违约金在10000元以上的违约情况。违约情况作为日常考评的依据。 第二章工程安全生产的违约处理

第五条凡本实施细则未提及到施工或监理单位的其它违约,仍按合同文件违约处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并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若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完整,除限期补充、完善外,并处以承包单位10000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施工单位未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的,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并处以承包单位10000元的违约金。 第八条经检查,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处以责任单位元/次的违约金;对现场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或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则处以责任单位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对恶劣的劳动条件长期不加以改进的,则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 0元/次的违约金。 第九条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0元~30000元,直接责任人元~5000元的违约金;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以责任单位30000元~80000元,直接责任人10000元~0元,主管领导5000元~10000元违约金,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视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工整顿。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特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则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人的违约金,并责令更换该无证人员。

窃电行为及处理窃电的法律依据

一、前言 盗窃电能一直是困扰电力正常供应和电力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窃电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更造成了电力设施的损坏,形成重大的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威胁着电网的安全。窃电之风的难以刹住,主要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错误地认为“窃电不算偷,窃电不犯法”;受经济利益驱动和诱惑,一些个体户、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等,把窃电作为一种降低成本、牟取暴利的手段,因而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窃电,形成了由过去个人窃电发展到现在单位窃电的现象。同时由于电能具有发、供、用同时完成和无影无踪的特点,窃电手段大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证据极易销毁或转移,尤其是对使用高技术窃电的取证难度较大,查处窃电案件不可能像查处其他盗窃案件那样“人赃俱获”,这给电力企业查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二、窃电行为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2.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4.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5.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的。 6.将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 7.擅自变更电容、变比等用电设备参数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 8.采用其他方式、方法窃电的。 三、对窃电行为的处理及法律依据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行为的处理: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窃电处罚通知书

用户名称(姓名):户号:用电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经现场检查,你处有窃电行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持此通知书到**电力集团公司**供电公司(路号、电话:)接受进一步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公司将依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或者移交电力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检查人:用户签章:日期:年月日 《电力法》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2、 确有窃电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 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公司 违章用电通知书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4737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 理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违约处 理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过程控制,减少不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给工程建设导致的损失或不良影响,避免隐患、事故的发生或扩大,确保工程各项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处理对象为因相关单位责任过失而使工程产生潜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已产生质量、安全隐患及相关缺陷行为的当事方,处理的目的旨在督促、警告、监管当事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

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的处罚办法

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的处罚办法 1.1本办法规定了窃电、违章的几种行为、对窃电、违章的处理规定和对有关人 员的考核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供电分局工作人员。 1.3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局 监字[1999]02号文件。 2窃电行为包括 2.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2.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2.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2.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确或者失效; 2.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3窃电的处理 3.1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 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2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3.2.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 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3.2.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容量(千伏安 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3.2.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 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4违章行为包括 4.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4.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4.3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 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4.4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4.5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5违章的处理 5.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5.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 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5.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 设备,应停用违约使用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它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5.2规定的违约责任。 5.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5.5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 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对各营销班站、供电营业所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6.1各营销班站、各供电营业所工作人员与用户内外勾结合伙窃电者以盗窃罪论 处,应如数追回所得非法收入,当谋取非法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足500元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000元以

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处罚管理规定修订

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 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处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包商(含分包商、下同)施工安全管理履约行为、提升施工承包商的履约信誉、确保施工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等企业内部制度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为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下称河北石油分公司)提供过或正在提供项目施工业务(含检维修业务)的承包商,均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河北石油分公司对纳入管理范围的承包商实行“黑名单”管理办法,凡其在承担我公司项目施工中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十一条所述条款的,将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公布违规违约记录和处理情况并“列入黑名单”,直至终止合同,取消其参与河北石油分公司工程建设施工投标资格。 第四条市分公司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切实加强承包商现场作业安全监管,杜绝违规违约行为。

第五条河北石油分公司合同主办部门在签署所有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对本《规定》的认可条款。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职责 1、负责组织对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综合监督管理; 2、负责受理省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承包商申诉,并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3、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年度考评市分公司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状况; 第七条省公司发展规划处职责 1、负责组织施工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管; 2、负责承包商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资质的初审; 3、负责对省公司管辖范围的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4、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确定的管理权限,参与对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事故的调查、确认和处理;参与对承包商违规违约申诉事项调查、确认和最终裁定。 5、负责建立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信息档案,发布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处罚信息并提供给有关部门; 6、负责对承包商安全违规违约行为的统计分析。

违约用电与窃电行为的常用判断方法

违约用电与窃电行为的常用判断方法 摘要:讨论了违约用电与窃电的危害性,详细介绍了其常见表现形式和识别方法。 关键词:违约用电;窃电;电流回路;电压回路 一、违约用电与窃电 (一)定义 违约用电是指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窃电是一种非法侵占电能,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量的行为。 (二)危害性 违约用电与窃电行为严重侵害了供电企业的利益,侵吞了国有财产,破坏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一方面造成了电量漏计,管理线损升高,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供电企业还需支付因开展反违章、反窃电工作带来的额外费用,营业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违章用电者、窃电者在不法用电的过程中,严重破坏了供用电设施和电能计量装置,用电毫无节制、肆无忌惮,造成变压器、电力线路重载、过载,危及到供用电安全以及其他用电客户的用电权益。所以,必须采取用力措施予以打击。 二、违约用电的判断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了六类违约用电行为,针对不同的行为,应分别情况,区分对待,提高识别和查处的工作效率。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主要是通过营销稽查系统、用电营业系统或核算台账筛选执行电价低且用电量大的客户,列为主要检查对象。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判别,一是通过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来查看其某一阶段最大用电负荷;二是根据售电量、生产班次折算其用电负荷;三是通过高低压钳形电流表现场测试其用电负荷。对于用电负荷超出设备运行容量125%的用户,应重点检查、核对相关用电设备。首先,应要求其提供各变压器(高压电动机)的明细,询问清楚安装位置;其次,根据提供明细现场复核,检查是否存在设备无铭牌或铭牌更换现象。在上述复核无误后,还应查清负荷出线柜出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