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有什么区别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有什么区别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有什么区别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概念,撤回和撤销。撤回与撤销看着好像类似其实他们的区别很大,在各个方面都有区别,而我们只有真正能分得清撤回与撤销,才能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人的选择权利。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为大家分享国家对于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与联系。

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1、在实施程序方面,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

应通知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生效时间方面,撤回需要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知

到达招标人,即时生效,不需招标人同意。撤销是规定时点之后通知到达招标人,需招标人同意。

3、行为时点方面,撤回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撤销是投标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

4、权利所属方面,撤回是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撤回投标文件。撤销是

投标人不得擅自散销投标文件。

5、文件处理方面,撤回是在投标文件撤回之后,退还投标人。撤销是在

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封唱标。

6、风险范围方面,撤回是投标人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招标人面临投标

竞争减弱、招标失败的风险。撤销是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

7、法律责任方面,撤回是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撤回”权益,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主张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无论招标人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8、影响后果方面,撤回可以为其他投标人创造竞争条件、提供竞争优势,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态势。可能造成不足法定数量3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对防止撤回没有主动权,一般被动接受该种情况。撤销是为其他投标人创造中标条件或者制造额外利益。由于投标人数量减少,可能造成其他投标人有效竞争不足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明确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利于防止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崔广平 李 庆)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崔广平副教授, 李庆 上传时间:2007-6-8 关键词: 要约撤回/撤销/大陆法/英美法 内容提要: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问题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大法系的差别较大,对两大法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 英国早在1789年Payne V 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为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了[1]。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2]。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3];或者(C)受要约人与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4]。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在美国,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发生了依赖,法院现代判决的倾向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生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德雷南诉明星建筑公司案(加州,1958年)改变了詹姆斯金·贝尔德公司诉贝尔兄弟(联邦第二巡回区,1933年)判例中的做法确立了这一规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7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则,该条规定:“如果要约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到其要约会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采取具有某种实质性质的行为或不行为,并且,该要约的确导致了这样的行为或不行为,该要约便同选择权合同一样,在为避免不公正而在必须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英国合同法对单方合同采用了例外规则,单方合同的要约人只要采取了与发出要约具有同样公开性的方式撤销要约,就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人已经开始采取了要约中提出的行为,要约人就不能自由地撤销要约了。

EPC项目投标文件

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0一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 (一)投标函 (1) (二)投标函附录 (2) 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身份证明 (3) 三、授权委托书 (4) 四、投标保证金 (7) 五、承包人建议书 (9) 六、承包人实施计划 (21) (一)概述 (21) (二)总体实施方案 (21) (三)项目实施要点 (42) (四)项目管理要点 (61) 七、资格审查资料 (133)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33) 营业执照 (134) 组织机构代码证 (135) 税务登记证 (136) 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137)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138)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39) 安全生产许可证 (140) 进平备案介绍 (141)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42)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43)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49)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155)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56)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58)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60) 设计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161) 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163)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164) 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施工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165)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166) 八、其他资料 (170) (一)投标报价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承诺 (170) (二)工期承诺书 (171) (三)施工质量承诺书 (172) (四)工程款支付 (173) (五)、设计服务承诺 (174) (六)、施工服务承诺 (175) (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 (176) (八)、履约保证承诺 (177) (九)、外地进平单项备案承诺 (178) (十)、中标服务费 (179) (十一)投标有效期承诺书 (180) (十二)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181)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事情发生后,采购人应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作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结合政府采购实践,謹提出相关的建议。 政府采购实践中,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多数是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按时间点来统计,多是发生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到采购人确认中标人之前这段时间。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也有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个别还有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提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 一、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采购人的招标目的,是依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人的目的,是依法参加投标竞争活动,战胜其他投标人,使自己成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结果公告后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㈠项、第㈢项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三、中标结果公告前,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 吴兆祥 上传时间:2002-10-9 一、案例 (一)案情 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在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反要约文件中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所以本案中,被告根本没有撤销其要约的权利。被告的代理人收到原告的承诺通知时,合同成立。被告拒绝出卖其楼房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解释,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国际贸易与实务第15章习题及答案

第十五章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是达成一笔交易不可缺少的两个环节。 A. 发盘和接受 B. 发盘和还盘 C. 询盘和接受 D. 还盘和接受 2.国际贸易谈判中,一方对另一方询盘的接受,对()。 A. 双方均有约束力 B. 双方均无约束力 C. 接受的一方有约束力 D. 在一定条件下有约束力 3.下列关于发盘的有效期起算时间计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通过电报发盘的,从交发电报之时起算 B. 通过电话发盘的,从发盘通知送达受盘人时起算 C. 通过书信发盘的,从寄出邮戳日期开始起算 D. 通过电传发盘的,从发盘通知送达受盘人时起算 4.在实际业务中,发盘()。 A. 是由卖方发出 B. 是由买方发出 C. 是由卖方或买方发出 D. 不是由买方发出 5.下列关于发盘终止情况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受盘人不理会发盘的条件 B. 受盘人表示拒绝或发出还盘 C. 发盘人对发盘的有效撤回 D. 发盘人对发盘的有效撤销 6.公约对发盘内容确定的要求涉及合同基本条款中的如下三个() A. 品名、数量、价格 B. 数量、价格、支付 C.品质、价格、支付 D. 品质、价格、装运 7.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受盘人经过其它途径获悉该发盘,则他()。 A. 任何时候都可以接受该发盘 B. 在有效期内可以接受该发盘 C. 不能接受该发盘 D. 经过其它途径获悉后即可接受该发盘 8.发盘的撤回可以()。 A. 在发盘生效之前 B. 在发盘生效之后 C. 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后 D. 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 9.根据公约,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对发盘()。 A. 可以有实质性变更 B. 可以有非实质性变更 C.不能有任何变更 D.的争议解决条款可以变更 10.公约规定,接受通知于()生效。 A. 发出时 B. 送达时 C. 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D.发盘人确认后 11.根据公约,逾期接受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 A.传递情况 B. 发盘人 C. 受盘人 D. 接受通知的正常传递 12.接受通知发出以后,受盘人在接受生效之前()。 A. 不能将其撤销和撤回 B.可以撤销 C. 可以撤回 D. 既可撤回也可撤销 13.接受的构成要件不应该包括() A.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B. 接受必须明确表示出来 C. 受盘人在作出接受时不能提出某些希望和建议 D. 接受通知要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14.根据公约,逾期的接受()。 A. 都是无效的 B. 原则上是有效的 C. 特定情形下有效 D. 在不可抗力条件下有效 15.()不是促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A.当事人具备法定资格 B.具备书面合同的形式要求 C.合同内容合法 D.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是合同生效的()。 A. 实质要件 B. 形式条件 C. 程序条件 D. 默示条件 17.一项发盘,经过还盘后,则该项发盘() A. 失效 B. 对原发盘人有约束力 C. 对还盘人有约束力 D. 在有效期内有效 18.根据UCP600,如信用证加列非单据条件,银行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A. 要求开证行具体列明这些条件 B. 对这些条件不予理会

三、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a)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b) 投标担保; (c) 授权书; (d)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e) 投标书附表; (f) 资格预审的更新资料(如果有)或资格后审资料(如系资格后审); (g) 选择方案及其报价(如果有); (h) 按本须知规定应填报的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纲,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10.2 随同投标文件应提交初步的工程进度计划和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以表明其计划与方 案能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本须知第1.3款规定的工期。b5E2RGbCAP 11、投标价 11.1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第1条中所述的本工程所投合同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 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注5)为根据。p1EanqFDPw 11.2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 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总额价业主将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不符合性投标,其投标将被拒绝。 DXDiTa9E3d 11.3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a)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保险费由业主承担。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由招标人与承保人在所商定的投保存协议中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注6)。上述保险费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有一个单独的支付项,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填写总额价,中标后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收据支付给承包人。RTCrpUDGiT (b)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5PCzVD7HxA 11.4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匀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有什么区别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概念,撤回和撤销。撤回与撤销看着好像类似其实他们的区别很大,在各个方面都有区别,而我们只有真正能分得清撤回与撤销,才能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人的选择权利。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为大家分享国家对于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与联系。 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1、在实施程序方面,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 应通知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生效时间方面,撤回需要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知 到达招标人,即时生效,不需招标人同意。撤销是规定时点之后通知到达招标人,需招标人同意。 3、行为时点方面,撤回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撤销是投标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 4、权利所属方面,撤回是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撤回投标文件。撤销是 投标人不得擅自散销投标文件。 5、文件处理方面,撤回是在投标文件撤回之后,退还投标人。撤销是在 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封唱标。 6、风险范围方面,撤回是投标人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招标人面临投标 竞争减弱、招标失败的风险。撤销是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

7、法律责任方面,撤回是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撤回”权益,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主张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无论招标人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8、影响后果方面,撤回可以为其他投标人创造竞争条件、提供竞争优势,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态势。可能造成不足法定数量3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对防止撤回没有主动权,一般被动接受该种情况。撤销是为其他投标人创造中标条件或者制造额外利益。由于投标人数量减少,可能造成其他投标人有效竞争不足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明确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利于防止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招投标相关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们北京市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并率先在西城区、丰台区和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试行。根据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我们对《范本》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范本》适用于我市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 二、《范本》分为两册。第一册为通用文本;第二册为专用文本,各单位需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写。 三、为方便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提供该《范本》的电子版,不再负责印制。 四、本《范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 采购办反馈,采购办将根据试行中的问题及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附件:北京市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文件范本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2、资金来源 3、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5、招标文件的澄清 6、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 8、投标文件构成 9、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0、投标报价 11、投标保证金 12、投标有效期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投标截止期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五开标及评标 17、开标 18、组建评标委员会 19、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20、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1、比较与评价 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辨析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辨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公布施行,其第三十五条分为两款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撤回、撤销及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内容。主款为强制性规定,包括投标文件的撤回主体、撤回时点、撤回程序、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责任及其期限;副款则为任意性规定,对于撤销的投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拥有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权利。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引发的法律责任却是大相径庭。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其联系,笔者认为应当进行深入辨析,方能正确理解和灵活应用,即应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需维护招标人的选择权利,以期达到公平公正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法治目标。 词义内涵 “撤回”一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意为:(1)召回派出去的,如撤回军队;(2)收回发出去的,如撤回文件。依据上述解释,“撤回”的词义内涵重在“回”字这一动作行为之上,即收回、召回等。 “撤回”用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处本不多见,相关法律条文举例如下:(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2)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等。 “撤销”一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意为:(1)取消,如撤销诺言;(2)从法律上取消,如撤销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撤销”的词义内涵重在“销”字这一状态描述之上,即销掉效力、取消权利等。 “撤销”用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处,相对“撤回”而言数量较多,相关法律条文举例如下:(1)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2)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3)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撤销法律、行政法规等法规的权限;(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撤销判决等。 法律规定 涉及投标文件(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法律条文数量不多,主要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一些规定。法律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并不一致,有些条文能够互相补充,有些条文甚至产生冲突,需要根据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判断是否适用。 (1)《招标投标法》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 1.投标人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个人; (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无效的情形(利害关系、隶属关系、资格条件)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3)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4)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③联合体协议书; ④投标保证金; 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⑥施工组织设计; ⑦项目管理机构; ⑧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⑨资格审查资料; ⑩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二)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截标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截标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1)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一、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三、要约与承诺的效力 1、要约效力。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及撤回的条件,拍买中的要约是否也可以撤回,拍买法未作规定,实务中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从立法上看要约的撤回是指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时,要约人有撤回要约的权利。在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是直接对话的意思表示,竞买人报价后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即拍卖人,要约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要约只有在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后才失其拘朿力。同时拍卖中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也是有区别的。一般合同的要约通常对受要约人即承诺人没有任何的拘朿力,拒绝承诺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而拍卖中的要约由于是受承诺人要约邀请的引诱而作出的,故竞买人的要约只要符合拍卖人要约邀请的条件,拍卖人应该承诺否则将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的编制 1、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资格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简历 (3)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身份证原件) (4)制造商委托代理书(销售代理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必须取得制造商的有效授权) (5)生产许可证及安装许可证复印件 (6)ISO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7)近三年在全国及本地区用户名单及用户使用意见 2、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工程图纸 (3)投标设备数量、价格表 (4)投标规范偏离表 (5)主要部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和国别) (6)产品的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7)详细的交货清单 (8)产品主要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9)投标人认为应该附上的其他文件、资料 (10)报价表 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编制技术﹑商务投标文件“正本”各一份和投标须知中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并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

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文件的递交 (1)本工程投标文件采用下列方式密封: 要求各投标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技术标)。每个投标人应递交二个投标文件袋,其中所有工程图纸设计和方案材料(技术标正,副本)单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其他所有投标文件材料(商务标正,副本)装在另一个密封袋内; (2)所有密封袋封面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标。 (3)所有密封袋上都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所有密封袋密封口处均应由投标人密封。 (5)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5、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截止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更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规定的要求﹑密封﹑标志﹑盖章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截止以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开标、评标 1、开标 (1)在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3)投标人代表在规定的开标会时间后达到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

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第三章第二节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小结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发盘和接受必不可少。一方的发盘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一、询盘(Inquiry),又称询价,邀请发盘,要约邀请 询盘既可由买方发出,也可由卖方发出。 询盘对买卖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二、发盘(Offer),又称报盘,报价、发价,要约 发盘可以由卖方提出,也可以由买方提出。 发盘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公约》规定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一)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 1、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①完整,三个基本要素: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 ②明确:不使用“大概”、“预计”、“可能”、“参考”等词语。 ③终局:不能有保留性、限制性的条款。 3、发盘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二)发盘的有效期 一段有效期,如发盘有效期5天 最迟接受的期限,如发盘限7天复 按惯例在合理时间内有效,不明确规定有效期。 (三)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送达受盘人时开始生效 1、发盘的撤回:发盘尚未生效,阻止发盘生效

撤回通知应当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2、发盘的撤销:发盘已经生效,解除其生效行为 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 3、发盘不得撤销的情形: ①发盘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四)发盘的终止 (1)超过了有效期 (2)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有效的撤销; (4)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如战争、灾难或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 三、还盘(Counter offer) 还盘构成一项新的发盘,还盘一旦作出原发盘随之失效。 四、接受(acceptance) 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更改或撤销。 (一)构成接受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声明(statement):用口头、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行为(performing an act):卖方发运货物、买方支付价款 3、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未作实质性更改 A.实质性更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重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撤销投标文件处理方法的讨论

撤销投标文件处理方法的讨论 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2014年第10期。 何红锋 梅爱民先生在《评标过程中若投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该怎么办?》(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2014年第7期,以下简称“放弃”一文)一文中,讨论了一个招标采购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评标过程中若投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该怎么办。文中介绍的案例的处理方法是:在评标过程中,北京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提出不能按规定供货而主动要求放弃中标资格,评标委员会发现,如同意其放弃中标资格,则由次低报价中标,中标价抬高20.2万元,即便没收北京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万元也无法弥补招标人的差价损失。故评标委员会决定:不接受北京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悔标要求,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程序确定北京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为中标人。笔者不赞成这样的处理方法,且认为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相关的立法与规定没有悔标的说法。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有关部门的规定,没有区别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如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区分了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要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撤回投标文件,是允许的,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要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撤销投标文件,是不允许的。 无论是国内的各种规定,还是国际上的规定,对于投标人要求撤销投标文件的要求,均是规定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拒绝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对于合同行为,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没有强制订立和履行的权利。当然,投标截止后,我们可以理解为立法是不允许撤回投标文件的,但我们应该知道,法律上的不允许一般是无法绝对禁绝行为本身,而是对禁止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如我们可以理解法律禁止闯红灯,但法律无法绝对禁绝闯红灯的行为,法律只能规定,如果闯红灯,就应该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对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法律也无法绝对禁绝,只能规定法律责任——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再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拒绝撤销投标文件的效果。“放弃”一文告诉我们,拒绝撤销投标文件对于维护招标人利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这样的效果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文章没有介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北京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是否订立了合同。但是,在理论上,如果投标人想撤销投标文件了,即意味着其不想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了,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仍然会拒绝订立合同。这个时候,招标人会发现,根据相关的规定,招标人仍然只能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的数量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此时只是发生了一个对招标人不利的变化:由于需要重新招标,合同订立时间必然后移,招标人的损失扩大了。从合同法理论上说,此时扩大的损失不应该由投标人承担。因为当合同一方明确表明了不订立或者不履行合同的意思后,另一方不能放纵损失的

招投标文件格式完整版

招投标文件(完整版) (参考格式) 说明:招标文件就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与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就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因为评标就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进行的。此外,招标文件就是签订合同所遵循的依据,招标文件的大部分内容要列入合同之中。因此,准备招标文件就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采购的质量与进度。本文档就是在综合分析各行业招投标文件共性特征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的通用格式版本,可供一般企业(包括招投标双方)在制作相关文件时借鉴参考。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投标公告 一、招标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供货地点 四、交付期限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七、投标及开标时间、地点 八、投标担保要求 九、投标保证金 十、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情况 十一、投标公告发布的媒体 招标人: 招标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授权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授权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第二章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招标项目概况:项目概述、招标项目内容及范围、项目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投标总体要求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需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三、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与付款要求:投标报价与报价方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付款方式及要求 五、合同签订 六、安装及验收要求 七、安全施工 八、售后服务及技术培训要求 九、交付使用期限 十、其她要求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一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二)定义 (三)投标费用 (四)中标服务费 二、招标文件说明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与时间变更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与递交(投标) (一)要求 (二)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三)投标文件的组成(基本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 (四)投标报价 (五)投标文件有效期 (六)投标内容填写说明、格式说明 (七)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与招标代理费 (八)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九)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十)投标文件的递交 (十一)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四、开标 (一)开标时间与地点 (二)开标程序 (三)开标异议 五、评标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事情发生后,采购人应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作者,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结合政府采购实践,謹提出相关的建议。 政府采购实践中,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多数是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按时间点来统计,多是发生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到采购人确认中标人之前这段时间。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也有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个别还有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提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 一、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采购人的招标目的,是依法经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人的目的,是依法参加投标竞争活动,战胜其它投标人,使自己成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能够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能够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能够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能够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结果公告后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能够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㈠项、第㈢项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

撤销、吊销、注销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撤销、吊销、注销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有撤销许可证的条款,第七十条有注销许可证的条款,而在其他法律、法规上又有吊销许可证的条款。那么,撤销、吊销、注销这三个法律术语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呢?撤销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况由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第一种情况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对被许可人作出适当的补偿。第二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这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被许可人可以依据《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三种情况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对这种情况,一经查实,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即撤销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 吊销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这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是被许可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贿赂的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者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 注销行政许可。分两种情况。一是被许可人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行政机关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依法予以注销。另一种是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被许可人没有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一是行政许可的证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是行政许可的前置许可、条件被依法撤销、撤回的;五是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逻辑外延看,撤销包含了吊销。撤销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许可;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强行中止行政许可。而吊销则专指行政处罚,是撤销的后一种情况。注销是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不属于行政处罚,除被许可人自己申请注销外,也可能是被许可人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客观外界的原因,保留这种行政许可已经失去意义,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在具体行政执法中,我们不能把撤销、吊销、注销这三个法律术语相互混淆,尤其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和对外宣传上切不可张冠李戴。吊销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注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同时,也具有程序性质。 吊销有三种情况:一是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二是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和逃逸的,吊销驾驶证,且终身禁驾;三是驾驶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扣留驾驶证,超过十五日未去接受处理,且无正当理由逾期的,则吊销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如果想重新申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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