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辨析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辨析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辨析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辨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公布施行,其第三十五条分为两款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撤回、撤销及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内容。主款为强制性规定,包括投标文件的撤回主体、撤回时点、撤回程序、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责任及其期限;副款则为任意性规定,对于撤销的投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拥有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权利。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引发的法律责任却是大相径庭。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其联系,笔者认为应当进行深入辨析,方能正确理解和灵活应用,即应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需维护招标人的选择权利,以期达到公平公正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法治目标。

词义内涵

“撤回”一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意为:(1)召回派出去的,如撤回军队;(2)收回发出去的,如撤回文件。依据上述解释,“撤回”的词义内涵重在“回”字这一动作行为之上,即收回、召回等。

“撤回”用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处本不多见,相关法律条文举例如下:(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2)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等。

“撤销”一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意为:(1)取消,如撤销诺言;(2)从法律上取消,如撤销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撤销”的词义内涵重在“销”字这一状态描述之上,即销掉效力、取消权利等。

“撤销”用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处,相对“撤回”而言数量较多,相关法律条文举例如下:(1)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2)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3)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撤销法律、行政法规等法规的权限;(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撤销判决等。

法律规定

涉及投标文件(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法律条文数量不多,主要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一些规定。法律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并不一致,有些条文能够互相补充,有些条文甚至产生冲突,需要根据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判断是否适用。

(1)《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合同法》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4)部门规章,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的相应规定。

历史渊源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施行之后,其第二十九条仅对投标文件的“撤回”做出规定,并未涉及投标文件的“撤销”情形。先期施行的合同法则对要约做出“撤回”和“撤销”两种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紧后的第十八条则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招标投标活动作为民事活动之一,受到《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的双重约束,在前述“二法”之间寻求联系并达到平衡。经过招标投标业内学者研究分析,基本达成如下共识:“招标公告”等同“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即为“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承诺”。由此进一步推论,投标文件的提交即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等同“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依据上述共识,投标文件作为要约,应当满足合同法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两种规定,即同时存在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投标文件的“撤销”两种情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前,投标文件作为要约尚未生效,此时所发生的“撤投标文件”的行为为“撤回”;而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文件已经产生要约效力,彼时所发生的“撤投标文件”的行为已经升格为“撤销”。

由于部门规章的规范和招标文件范本的引导,工作实践中编制招标文件时往往引用范本用语,普遍采用投标文件“撤回”的相关描述,分为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撤回”和之后“撤销”两种情形,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笔者亦在日常工作或评标活动中,发现大量招标文件存在上述滥用“撤回”的错误情形。

法律辨析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除在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实施程序、生效条件等方面相同之外,其他方面如词义内涵、法律依据、行为时点、权利所属、文件处理、效力冲突、风险范围、法律责任、投标保证金、影响后果等有所不同,存在明显的意义差异。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的法律辨析详见下表。

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的法律辨析表

适用情形

由此可见,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存在较大的法律差异,两者应当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一般而言,投标文件“撤回”源于投标人的主观因素,在投标截止前自愿放弃投标,从而保住投标保证金,减免可能

发生的损失。投标文件“撤销”往往非为投标人的主观自愿,更多源于客观现实或者其他困境,不得不舍弃投标保证金从而减免损失或者获得额外收益。两者可能的适用情形分析如下:

投标文件“撤回”的适用情形为:

(1)投标人认为市场竞争激烈自身不具备相应优势,因而放弃投标;

(2)投标人认为竞争环境缺乏公平公正,不愿浪费时间物力;

(3)投标人已经不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资审文件要求的合格条件,如资质降级、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许可证件被行政暂扣等;

(4)投标人财务状况发生问题,如基本账户被法院查封、缺乏投标保证金等;

(5)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失误如中标后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并且无法及时修改;

(6)投标人之间串标,随着活动进展已无陪标需要;

(7)投标人采取的竞争技巧,故意致使投标人不足3个以便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

投标文件“撤销”的适用情形为:

(1)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失误如中标后造成重大损失,但因发现时机较晚错过“撤回”机会,如投标报价出现严重偏差、整体丢项或者小数位错误等;

(2)投标人在开标后中标前的期间,出现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约合同,如资质降级或撤销、财务破产、营业执照注销等。

结语

本文通过词义内涵、法律规定、历史渊源、法律辨析和适用情形等多方面,对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销”进行了多层次多方位的意义辨析,以期寻找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和差异特点,便于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灵活运用,从而推动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投标文件“撤销”导致的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问题,建议招标文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明示投标保证金退还或不退还的适用情形;如不退还,建议招标文件继续明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明细条件和对应金额,避免招标投标双方因此产生争端,从而促进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开展。

EPC项目投标文件

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0一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 (一)投标函 (1) (二)投标函附录 (2) 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身份证明 (3) 三、授权委托书 (4) 四、投标保证金 (7) 五、承包人建议书 (9) 六、承包人实施计划 (21) (一)概述 (21) (二)总体实施方案 (21) (三)项目实施要点 (42) (四)项目管理要点 (61) 七、资格审查资料 (133)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33) 营业执照 (134) 组织机构代码证 (135) 税务登记证 (136) 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137)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138)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39) 安全生产许可证 (140) 进平备案介绍 (141)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42)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43)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49)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155)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56)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58)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60) 设计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161) 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163)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164) 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施工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165)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166) 八、其他资料 (170) (一)投标报价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承诺 (170) (二)工期承诺书 (171) (三)施工质量承诺书 (172) (四)工程款支付 (173) (五)、设计服务承诺 (174) (六)、施工服务承诺 (175) (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 (176) (八)、履约保证承诺 (177) (九)、外地进平单项备案承诺 (178) (十)、中标服务费 (179) (十一)投标有效期承诺书 (180) (十二)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181)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事情发生后,采购人应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作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结合政府采购实践,謹提出相关的建议。 政府采购实践中,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多数是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按时间点来统计,多是发生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到采购人确认中标人之前这段时间。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也有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个别还有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提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 一、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采购人的招标目的,是依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人的目的,是依法参加投标竞争活动,战胜其他投标人,使自己成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结果公告后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㈠项、第㈢项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三、中标结果公告前,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三、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a)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b) 投标担保; (c) 授权书; (d)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e) 投标书附表; (f) 资格预审的更新资料(如果有)或资格后审资料(如系资格后审); (g) 选择方案及其报价(如果有); (h) 按本须知规定应填报的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纲,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10.2 随同投标文件应提交初步的工程进度计划和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以表明其计划与方 案能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本须知第1.3款规定的工期。b5E2RGbCAP 11、投标价 11.1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第1条中所述的本工程所投合同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 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注5)为根据。p1EanqFDPw 11.2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 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总额价业主将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不符合性投标,其投标将被拒绝。 DXDiTa9E3d 11.3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a)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保险费由业主承担。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由招标人与承保人在所商定的投保存协议中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注6)。上述保险费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有一个单独的支付项,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填写总额价,中标后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收据支付给承包人。RTCrpUDGiT (b)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5PCzVD7HxA 11.4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匀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有什么区别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概念,撤回和撤销。撤回与撤销看着好像类似其实他们的区别很大,在各个方面都有区别,而我们只有真正能分得清撤回与撤销,才能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人的选择权利。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为大家分享国家对于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与联系。 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1、在实施程序方面,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 应通知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生效时间方面,撤回需要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知 到达招标人,即时生效,不需招标人同意。撤销是规定时点之后通知到达招标人,需招标人同意。 3、行为时点方面,撤回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撤销是投标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 4、权利所属方面,撤回是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撤回投标文件。撤销是 投标人不得擅自散销投标文件。 5、文件处理方面,撤回是在投标文件撤回之后,退还投标人。撤销是在 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封唱标。 6、风险范围方面,撤回是投标人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招标人面临投标 竞争减弱、招标失败的风险。撤销是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

7、法律责任方面,撤回是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撤回”权益,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主张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无论招标人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8、影响后果方面,撤回可以为其他投标人创造竞争条件、提供竞争优势,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态势。可能造成不足法定数量3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对防止撤回没有主动权,一般被动接受该种情况。撤销是为其他投标人创造中标条件或者制造额外利益。由于投标人数量减少,可能造成其他投标人有效竞争不足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明确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利于防止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招投标相关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们北京市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并率先在西城区、丰台区和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试行。根据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我们对《范本》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范本》适用于我市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 二、《范本》分为两册。第一册为通用文本;第二册为专用文本,各单位需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写。 三、为方便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提供该《范本》的电子版,不再负责印制。 四、本《范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 采购办反馈,采购办将根据试行中的问题及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附件:北京市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文件范本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2、资金来源 3、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5、招标文件的澄清 6、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 8、投标文件构成 9、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0、投标报价 11、投标保证金 12、投标有效期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投标截止期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五开标及评标 17、开标 18、组建评标委员会 19、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20、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1、比较与评价 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辨析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辨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公布施行,其第三十五条分为两款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撤回、撤销及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内容。主款为强制性规定,包括投标文件的撤回主体、撤回时点、撤回程序、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责任及其期限;副款则为任意性规定,对于撤销的投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拥有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权利。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引发的法律责任却是大相径庭。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其联系,笔者认为应当进行深入辨析,方能正确理解和灵活应用,即应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需维护招标人的选择权利,以期达到公平公正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法治目标。 词义内涵 “撤回”一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意为:(1)召回派出去的,如撤回军队;(2)收回发出去的,如撤回文件。依据上述解释,“撤回”的词义内涵重在“回”字这一动作行为之上,即收回、召回等。 “撤回”用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处本不多见,相关法律条文举例如下:(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2)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等。 “撤销”一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意为:(1)取消,如撤销诺言;(2)从法律上取消,如撤销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撤销”的词义内涵重在“销”字这一状态描述之上,即销掉效力、取消权利等。 “撤销”用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处,相对“撤回”而言数量较多,相关法律条文举例如下:(1)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2)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3)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撤销法律、行政法规等法规的权限;(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撤销判决等。 法律规定 涉及投标文件(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法律条文数量不多,主要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一些规定。法律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并不一致,有些条文能够互相补充,有些条文甚至产生冲突,需要根据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判断是否适用。 (1)《招标投标法》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 1.投标人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个人; (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无效的情形(利害关系、隶属关系、资格条件)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3)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4)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③联合体协议书; ④投标保证金; 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⑥施工组织设计; ⑦项目管理机构; ⑧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⑨资格审查资料; ⑩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二)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截标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截标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1)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的编制 1、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资格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简历 (3)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身份证原件) (4)制造商委托代理书(销售代理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必须取得制造商的有效授权) (5)生产许可证及安装许可证复印件 (6)ISO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7)近三年在全国及本地区用户名单及用户使用意见 2、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工程图纸 (3)投标设备数量、价格表 (4)投标规范偏离表 (5)主要部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和国别) (6)产品的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7)详细的交货清单 (8)产品主要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9)投标人认为应该附上的其他文件、资料 (10)报价表 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编制技术﹑商务投标文件“正本”各一份和投标须知中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并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

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文件的递交 (1)本工程投标文件采用下列方式密封: 要求各投标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技术标)。每个投标人应递交二个投标文件袋,其中所有工程图纸设计和方案材料(技术标正,副本)单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其他所有投标文件材料(商务标正,副本)装在另一个密封袋内; (2)所有密封袋封面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标。 (3)所有密封袋上都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所有密封袋密封口处均应由投标人密封。 (5)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5、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截止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更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规定的要求﹑密封﹑标志﹑盖章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截止以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开标、评标 1、开标 (1)在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3)投标人代表在规定的开标会时间后达到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

撤销投标文件处理方法的讨论

撤销投标文件处理方法的讨论 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2014年第10期。 何红锋 梅爱民先生在《评标过程中若投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该怎么办?》(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2014年第7期,以下简称“放弃”一文)一文中,讨论了一个招标采购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评标过程中若投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该怎么办。文中介绍的案例的处理方法是:在评标过程中,北京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提出不能按规定供货而主动要求放弃中标资格,评标委员会发现,如同意其放弃中标资格,则由次低报价中标,中标价抬高20.2万元,即便没收北京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万元也无法弥补招标人的差价损失。故评标委员会决定:不接受北京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悔标要求,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程序确定北京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为中标人。笔者不赞成这样的处理方法,且认为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相关的立法与规定没有悔标的说法。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有关部门的规定,没有区别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如2003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区分了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要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撤回投标文件,是允许的,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要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撤销投标文件,是不允许的。 无论是国内的各种规定,还是国际上的规定,对于投标人要求撤销投标文件的要求,均是规定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拒绝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因为对于合同行为,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没有强制订立和履行的权利。当然,投标截止后,我们可以理解为立法是不允许撤回投标文件的,但我们应该知道,法律上的不允许一般是无法绝对禁绝行为本身,而是对禁止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如我们可以理解法律禁止闯红灯,但法律无法绝对禁绝闯红灯的行为,法律只能规定,如果闯红灯,就应该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对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法律也无法绝对禁绝,只能规定法律责任——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再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拒绝撤销投标文件的效果。“放弃”一文告诉我们,拒绝撤销投标文件对于维护招标人利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这样的效果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文章没有介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北京世纪工场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是否订立了合同。但是,在理论上,如果投标人想撤销投标文件了,即意味着其不想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了,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仍然会拒绝订立合同。这个时候,招标人会发现,根据相关的规定,招标人仍然只能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的数量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此时只是发生了一个对招标人不利的变化:由于需要重新招标,合同订立时间必然后移,招标人的损失扩大了。从合同法理论上说,此时扩大的损失不应该由投标人承担。因为当合同一方明确表明了不订立或者不履行合同的意思后,另一方不能放纵损失的

招投标文件格式完整版

招投标文件(完整版) (参考格式) 说明:招标文件就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与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就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因为评标就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进行的。此外,招标文件就是签订合同所遵循的依据,招标文件的大部分内容要列入合同之中。因此,准备招标文件就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采购的质量与进度。本文档就是在综合分析各行业招投标文件共性特征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的通用格式版本,可供一般企业(包括招投标双方)在制作相关文件时借鉴参考。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投标公告 一、招标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供货地点 四、交付期限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七、投标及开标时间、地点 八、投标担保要求 九、投标保证金 十、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情况 十一、投标公告发布的媒体 招标人: 招标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授权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授权委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第二章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招标项目概况:项目概述、招标项目内容及范围、项目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投标总体要求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需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三、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与付款要求:投标报价与报价方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付款方式及要求 五、合同签订 六、安装及验收要求 七、安全施工 八、售后服务及技术培训要求 九、交付使用期限 十、其她要求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一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二)定义 (三)投标费用 (四)中标服务费 二、招标文件说明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与时间变更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与递交(投标) (一)要求 (二)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三)投标文件的组成(基本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 (四)投标报价 (五)投标文件有效期 (六)投标内容填写说明、格式说明 (七)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与招标代理费 (八)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九)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十)投标文件的递交 (十一)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四、开标 (一)开标时间与地点 (二)开标程序 (三)开标异议 五、评标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事情发生后,采购人应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作者,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结合政府采购实践,謹提出相关的建议。 政府采购实践中,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多数是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按时间点来统计,多是发生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到采购人确认中标人之前这段时间。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也有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个别还有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提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 一、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采购人的招标目的,是依法经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人的目的,是依法参加投标竞争活动,战胜其它投标人,使自己成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能够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能够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能够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能够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结果公告后撤回投标文件,供应商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能够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㈠项、第㈢项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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