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保险监管的认识

浅谈对保险监管的认识

保险是通过收取保费,集中形成保险基金,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给予一定赔偿或给付的一种制度安排。对于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来讲,它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在更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性质的两重性,也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是来自于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个是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待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

一、偿付能力监管——监管会计的动因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在未来某一时点上,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入弥补现金流出的能力。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一个国家对其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保险监管者并不对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做出明确细致的安排,只是规定相应的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以特定的方式向保险监管者提供相关信息,保险监管者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处理,实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因此在客观上需要建立用于保险监管方面的、能够有效提供与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监管会计制度。

我国保险公司现行的会计报表体系主要是由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三部分组成,包括相应的报表附注。这套体系在反映保险公司的报表日的财务能力和经营成果上具有较大的优越性,然而在保险公司的偿付力监管上,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资产的组成部分为例,保险公司资产中包括预付费用和待摊费用,预付费用是提前支付的代理人费用及其他营业费用,在未来时点很

难变现以抵补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出。待摊费用是与一个以上营业周期相关,需在各期分散影响利润的已支付费用,完全不能变现抵补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出。这两项资产提供的会计信息与偿付能力的相关性很小,监管者没有必要处理这样的信息。又比如,现金流量表着重于反映当年的现金流量,缺乏动态的现金流量分析,没有反映各经济条件变化对保险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不利于监管者估计其可能出现的现金盈余或现金短缺。监管者只能从中判断保险公司准备金存量的充分性,难以判断准备金流量的充分性。很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上反映的状况是良好的,有足够的能力弥补未来的现金流,但如果某一经济条件(例如利率)出现不利变化,保险公司现金流的利率弹性又较大,导致现金流骤减,超出了原有的准备金估计,即可能形成偿付能力危机。而且对这种危机监管者事先没有准备,若涉及范围较广,又没有应对措施,很可能引发全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危机。因此,建立一套适应偿付能力监管的监管会计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二、传统财务会计原则——监管会计原则设计的出发点

监管会计是在传统财务会计的基础上的一种发展,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监管的保险公司出现偿付力危机,因此应从传统财务会计出发,寻求与传统财务会计原则的区别,进行合理的设计。

1.以财务控制为监管会计的重点。传统财务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是为了满足投资人,包括现在、潜在的股东及债权人的需要,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全方位展示公司经营状况,首重获利能力,次重财务状况。而监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监管者对偿付能力监控的需要,因此,与传统财务会计原则相比,监管会计原则应更注重在财务状况上的要求,财务报告应重点放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检查上来。

2.建立“准清算假设”[注1]为前提的会计制度。传统财务会计原则以持续

经营为会计基础,这是以企业持续、正常经营为前提条件的。而监管会计是以保险公司可能发生停业清算才出现的,排除了永续经营的理念。监管机关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过程中应注意区分以下一些问题:①传统财务会计坚持“保守性原则”,主张通过“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来确定资产价值,但是保险公司的资产尤其是金融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实际价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值得怀疑。监管会计应该确定以“净变现价值法”来确认资产价值,对一些在实际清算时不具备清偿能力或清算价值的资产予以剔除。②传统财务会计对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或债券,采取取得股票、债券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在取得收益时才对投资成本进行调整,不能在“准清算假设”前提下及时准确的反映股票或债券的价值。因此,监管会计应以股票投资的市价计价入账,债券投资则按债券的分摊价值(即取得成本加上折价或减去溢价摊销后的价值)计价入账。采用这种方法,保险公司投资尚未实现的资本收益或损失都可直接引起权益的变动,而不必等到股票或债券被抛售时才得以显现。③在“持续经营假说”下,承认长期负债的存在,并可合理估计负债,但是在“准清算假设”前提下,对于负债应更多地考虑保险公司的及时清偿能力,即应有足够的安全准备。

3.建立资产认许制度。资产认许制度是将保险公司在传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分为认许资产[注2]和非认许资产。认许资产是指那些在短时间内能以合理价值变现的资产,又称有清算价值的资产。其余资产则称为无清算价值资产,即非认许资产,它们的流动性较弱,在企业清算时,难以获得合理的转让价值。非认许资产通常包括:日常用品、办公家具、汽车、仪器设备;预付递延费用、预付租金;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期或逾期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雇员借款;代理人往来;租赁改良费用;股票投资账面价值超过市价部分等。

4.收入和费用确认实行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结合制。传统财务会计对待收入和费用实行权责发生制,对收入和费用实行严格的配比制,即将保费收入在不同期间予以确认,招揽费用也通过递延资产账户分摊到各期。但是,监管

会计注重的是实际占有的可变现资产,递延资产是否能够确认还是不确定的,因此,对于招揽费用应实行收付实现制在第一年确认收入时予以确认。比如,如果一个两年期保险单的年保费是1000元,总的招揽费用是600元,那么在监管会计准则下,第1年的保费收入是1000元,招揽费用是600元;第二年的保费收入是1000元,招揽费用为零。但在传统财务会计准则下,每年的保费收入和招揽费用分别是1000元和300元。

5.多方面经济因素的考虑。监管会计制度的制定还应该考虑多种经济因素可能对财务状况的影响,比如通货膨胀因素、利率变动、经济运行周期等。例如,在通货膨胀率较大的时候,保险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会与实际价值发生很大的背离,影响保险监管当局对偿付能力的判断。

三、构建我国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首先,保险监管会计应与监管机关的监管规范相协调。监管会计是专门为监管机关有效监管而设计出来的,它的一些标准、方法都应该是在监管规范的要求下产生的。因此,监管会计制度需要充分体现监管机关的监管意图,不能与监管规范相抵触甚至违背。

浅谈对保险监管的认识

浅谈对保险监管的认识 保险是通过收取保费,集中形成保险基金,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给予一定赔偿或给付的一种制度安排。对于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来讲,它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在更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性质的两重性,也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是来自于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个是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待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 一、偿付能力监管——监管会计的动因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在未来某一时点上,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入弥补现金流出的能力。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一个国家对其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保险监管者并不对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做出明确细致的安排,只是规定相应的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以特定的方式向保险监管者提供相关信息,保险监管者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处理,实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因此在客观上需要建立用于保险监管方面的、能够有效提供与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监管会计制度。 我国保险公司现行的会计报表体系主要是由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三部分组成,包括相应的报表附注。这套体系在反映保险公司的报表日的财务能力和经营成果上具有较大的优越性,然而在保险公司的偿付力监管上,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资产的组成部分为例,保险公司资产中包括预付费用和待摊费用,预付费用是提前支付的代理人费用及其他营业费用,在未来时点很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10章 保险监管

第十章保险监管 1. 2009.4名保险监管:即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险市场构成要素的监督管理,是对保险行业进行的宏观调控。 保险市场反映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综合,受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的影响。狭义上: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或者保险商品行销的区域,广义上讲,保险市场是指所有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对于一个市场而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买方、卖方和中介人。就保险市场而言,其构成要素是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2010.4单。 2015.4单在损失发生后对损失事故进行调查,以确定保险责任归宿、赔偿金额等具体事项的中间人是保险公估人。 2. 保险监管实质上就是对国内保险市场各个要素进行监督管理和对保险经营的业务、人事、财务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2011.7论联系实际谈谈保险人市场监管的内容。保险监管的目标。 由于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和经营技术的特殊性,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健康经营,使保险发挥其稳定社会的功能,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重点在于对保险人的监督管理。 (1)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最重要的内容2009.7单。各个国家保险法的许多措施都是为了这一监管目标而专门制定的,比如对保险企业的资本、保证金、责任准备金、自留保额等方面的规定,都是考虑到偿付能力的问题而专门制定的。 (2)保护保险人的合法竞争。在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防止市场上保险人之间的恶性竞争,使保险市场维持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 (3)防止保险人的欺诈行为。防止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是保险监管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目标。由于保险商品所提供的服务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所以,普通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很难鉴别,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很容易被动机不良的保险人所欺骗。由此,各国的保险监管都把防止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作为监管的目标之一。 (4)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管。保险中介人可以说是保险买卖双方的桥梁。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主要是凭借其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为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中介服务的。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管可以更好的发挥中介人的桥梁作用,更好的活跃保险市场。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是各国保险监管的目标之一。从各国的保险监管实践情况来石,对中介人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其资格和能力的监管来实现的。 3. 2011.4单2011.4多保险市场监管的方式:(1)公告管理(最为宽松);(2)规范管理(准则主义);(3)实体管理(批准主义,多数国家采用)。 4. 保险监管手段:立法手段(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司法手段、行政手段。 5. 2010.4论简述对保险人市场监管的内容: (1)对保险业组织方面的管理:①实施设立许可证;②限制组织形态;③解散清算的监管。 (2)对保险业财务方面的管理:①规定保险企业开业资金的最低限额;②保证金的规定;③提存各种准备金的规定;④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2009.4单。 (3)2009.7多对业务方面的管理:①对业务范围的监管(禁止兼业、禁止兼营、保险业者不得经营法定外业务);②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监管;③承保额的限制;④禁止不当竞争(禁止不实说明和禁止诱使换保);⑤检查经营情况。 6. 我国规定,保险人只能采用两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2015.4多。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财产保险公司法定准备金: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 人寿保险公司法定准备金:人寿保险未到期保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保险公司一律须依法计提公积金、公益金。 7. 简述各国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1)对保险中介人资格的监管。 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中,对经纪人的监管就显得较为重要,较为严格。 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是保险经纪人2011.7单。

保险监督

浅谈我国保险监管 摘要在我国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这对我国保险业将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由于保险公司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影响着所辖保险机构的仅有决策,决定着整个保险行业结构与功能,为了维护本国保险市场体系安全稳定地运行,保险监管机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体系和现状。构与所管理的保险公司面临相似的挑战,因此,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对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维护保险业的资金安全,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有重大意义。然而,我们保险监管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未于国际接轨,这必将为我国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障碍。 我国保险监管现状出现的问题 1监管的力度不够。存在无监督的真空地带 目前我们都保险监管还是不够严格,市场无序竞争比较激烈,随着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市场竞争逐渐白热化,一些公司采取各种手段降低保险费率,高额支付手续费,甚至把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手续费率(4%)提高到几倍以至十几倍,搅乱了市场秩序,阻碍市场健康发展。 2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控不严。 保险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监管方式、手段尚需改进随着一批保险主体的入市,高管人才严重短缺,各公司之间相互挖人,甚至利用一部分品质、素质、业务能力相对较差的人员做高管,这些人一旦进入保险公司做了高管,就会采取非常手段进行不正常经营,增加经营成本,加大经营风险,破坏市场秩序。 3对理赔及服务监管不到位。 目前,社会上对保险公司理赔意见最大,理赔难已经成为投诉很高的案例,一些保险公司承保时候说的天花乱坠,到理赔时候会以种种理由不赔,惜陪、拖陪、无理拒赔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诉讼案件连年增长,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声誉,给保险行业到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 4保险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 当前我们一方面是保险监管法规不全一些急需的保险法规如《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办法》以及《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以至于日常监管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另一方面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例如保险法中有关资本金和自留保费的比例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持证上岗的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保险经营中假保费、假赔案、假数据、假报表屡禁不止。 西方国家保险监管的经验,启示 一、英国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 一、英国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 (一)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体系形成之前,英国采用欧盟偿付能力额度体系。但英国要求保险公司持有至少两倍于欧盟规定的偿付能力,某些承保业务要求的偿付能力倍数更高。虽然英国的监管要求较高,但未能克服欧盟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与治理监管研究共3篇

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与治理监管研究共 3篇 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与治理监管研究1 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与治理监管研究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对市场监管的加强,保险公司治理评价及治理监管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保险公司治理评价是指对保险公司治理水平的综合评价,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等方面。治理监管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治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利益和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保险公司治理评价是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等,各层次之间应该相互协调、互相制约,从而实现公司治理目标。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经营方针、大事进行决策,并对经营层进行监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董事会及经营层履行职责情况,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经营层则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并对公司日常经营进行管理。保险公司应该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各层次之间应相互协调、互相制约,从而运作有效。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保险公司治理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建立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的风险管理

与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包括公司管理架构、制定公司策略、风险评估、内部审计等内容,确保公司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部审计,建立规范的内部审计机制。内部审计应该独立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以便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保护公司的稳健运营。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是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制定严格的监管规定,保证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维护公众利益。此外,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督和考核,保证公司治理工作有效。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督,确保投资者得到更多的信息,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与治理监管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应该加强治理结构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利益 综上所述,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司的稳健运营,规范经营行为,降低风险,维护公众利益。同时,监管机构的监管和考核也是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管制度的研究和改进,以更好地促进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与治理监管研究2

保险监管的具体制度

保险监管的具体制度 保险监管制度是指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行政管理措施。下面是保险监管的具体制度: 1.保险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是保险监管的基础。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资本金要求、实施风险管理的制度、产品设计和销售的规定等。 2.保险公司准入制度:保险公司准入制度是指国家对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和管理。国家对保险公司的准入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保险公司在申请准入时需要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核准才能获得保险公司执照。 3.财务监管制度:财务监管制度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保障客户的权益。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报告,同时需要通过独立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监管部门还会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投资管理等进行监管。 4.保险产品监管制度:保险产品监管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保险公司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备产品,并经过审批才能销售。监管部门会对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费率、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方面进行监管。 5.保险销售监管制度:保险销售监管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人员合法合规地销售保险产品,并向监管部门报告销售情况。监管部门会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监管,例如对保险营销宣传、销售人

员从业资格、销售行为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管。 6.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股东会的权利、独立董事的任命、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进行监管,以确保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健康、透明、有效。 7.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的投诉处理、理赔处理、客户服务、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管,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和保障。 8.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和保障客户权益。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控制政策、风险评估和监测、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监管,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应对风险。 9.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信息透明和投资者知情权。监管部门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披露重要信息,例如财务报告、产品说明书、公司治理报告等,以便投资者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总之,保险监管制度是为了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行政管理措施。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的准入、财务、产品、销售、治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以确保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和保障客户权益。

保险监管目标

保险监管目标 保险监管目标是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其主要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险监管目标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保险公司和相关保险中介机构遵守法律规定,为消费者提供诚信、透明、高质量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控机制,避免误导销售、违规操作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保险市场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有着重要影响。保险监管机构的目标是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持续稳定运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应制定并实施适当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评估和处置工作,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保险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第三,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和创新。保险监管的目标之一是推动保险市场的竞争和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元化、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构应采取开放、包容的监管理念,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推动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推动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加强对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过程的监管,引导保险公司注重风险管理和产品质量,提高保险市场的整体水平和服务效果。

最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保险监管机构的目标还包括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总之,保险监管的目标是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为实现这些目标,监管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引导保险市场的竞争和创新,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的金融安全。

保险监管工作要点

保险监管工作要点 首先,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的监管规章制度,明确保险公司的经营要求和限制,规范市场行为,加强风险监测和预 警机制。同时,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保险公司的资质和经营能力,防止不合格的保险机构进入市场。 其次,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险公 司进行监督检查,了解其经营状况、风险情况和合规情况。监管部门要密 切关注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确保其资本充足,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对于 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另外,要加强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保险销售是保险业的重要环节,也是消费者最直接的接触点。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 管力度,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素质,严禁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建立健全保险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 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保险市场的新业态和新业务,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保险业务的创新,保险市场不断涌现出各种新业态,例如互联网保险、保险科技等。保险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市场发展的趋势,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加强对新业态的监管,保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最后,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保险市场的监管需要跨国界进行,保 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合作,加强信 息共享和经验交流。通过与国际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可以借鉴先进的监 管经验,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国内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综上所述,保险监管工作的要点包括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公司和销售行为的监督,监管新业态和新业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只有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浅谈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该是保障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 际上,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探究: 一、监管缺乏全局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虽然是分层管理的,但在分散的监管结构中,监管部门之间 的协调和配合不太充分,各自独立执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导致监管缺少全局性,监管数 据不够精准,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对于这一问题,应当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监督工作,并且在数 据监管上要求各级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减少监管数据的重复收集和重复管理。 二、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虽然初步形成,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比如监管部门的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足、监管政策不够完善、监管手段和技术不够先进等。 针对这些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强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健全 监管政策制度,采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 三、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是保障保险制度持续运行的必要条件,但是现实中,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安全的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管理流程薄弱,容易被不法行径利用作为隐蔽 的通道去洗钱,还有不少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管理的资金无从判断。 对于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流转的控制和安全监管,严密防范 洗钱和贪污行为,同时对各级保险机构,特别是小微保险机构要加强资金监管,使得社会 保险基金运转更加安全可靠。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中的问题较为复杂和多样化。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 的监督和管理,除了政府监管部门的积极作为之外,还需要各保险公司自身加强内部管理 制度、强化能力提升素质,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健发展。

保险行业的政策环境和监管趋势

保险行业的政策环境和监管趋势保险行业是一个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领域,而其政策环境和监管趋势对于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政策环境和监管趋势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保险行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一、政策环境 1.1 保险行业的发展背景 在现代社会,随着风险意识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保险需求的增长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保险行业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密切相关。因此,政府对保险行业的政策支持和管理愈加重视。 1.2 政府对保险行业的政策支持 为了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根据国情和市场需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例如,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创新业务和产品,推动保险科技的发展,提升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另外,政府还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3 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还能够投资产业和推动经济发展。保险业创造的税收和就业机会对于国家财政和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管趋势 2.1 强化保险监管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和金融风险的增加,监管机构对保险业的 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销 售行为和产品设计等进行监管,以防范市场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2.2 推动数字化转型 当前,科技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影响保险业的运营模式和市场竞争 格局。监管部门将推动保险公司加强数字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用 户体验。同时,也加强对互联网保险和保险科技公司的监管,促进行 业的创新与发展。 2.3 加强国际合作和开放性监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保险业面临着跨国业务和跨境监管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与 交流,共同制定标准和规则,促进国际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结论 保险行业的政策环境和监管趋势对于行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保 护具有重要影响。政府对保险行业的支持和管理,将促进行业的创新 与发展。同时,监管机构的加强监管力度和推动数字化转型,有助于 提升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国际合作与开放性监管,能够促进 国际保险市场的繁荣与稳定。这些政策环境和监管趋势将为保险业的 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保险监管的含义和必要性、保险财务的监管内容

保险监管的含义和必要性 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证。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1.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 保险的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三大特点。负债性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后收取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保险公司未来的责任准备金,是其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保障性是指保险的职能是补偿和给付;通过补偿和给付,保证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后,能及时得到恢复和弥补。广泛性是指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涉及千家万户,覆盖社会经济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并且通过再保险活动和海外投资活动使其经营超出国界,成为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因此需要对保险业严格地监督和管理。 2.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 对保险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培育、发展、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其数理基础的,保险这种商品的定价和设计过程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坚持承保条件的规范性和保险费的公平合理性。 3.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与对外开放的需要 对保险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发展本国民族保险业,保证其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需要。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国金融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合理实施国民待遇准则,保险业的区域化、国际化、一体化经营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本国保险市场既为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机遇,同时也对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挑战。与此同时,国内保险公司也必将更多更快地进入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保险业务,这要求其经营方式、核算标准等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为使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和国际两大保险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加强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职能显得尤为必要。

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的目标是在保险业运行中确保公平、安全和稳定的市场环境,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主要目标包括: 1. 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险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确保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通过监管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能力、产品设计和销售行为,保证保险产品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合理且透明,有效防范欺诈和不当销售行为。 2. 保障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监管机构应确保保险市场具有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公司提供质量更高的产品和服务。 3. 防止系统性风险和金融风险: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任务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监管机构需要监控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承受能力,确保其能够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防止保险公司的倒闭对金融系统造成的冲击。 4. 鼓励保险创新和发展:保险监管应支持保险业的创新和发展,促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监管机构需要积极引导保险公司适应新的科技和市场趋势,推动数字化转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5. 加强国际合作和监管协调:随着保险市场的全球化发展,国际合作和监管协调变得愈发重要。保险监管机构需要与国际监管机构和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解决

跨境保险业务的监管问题,防范跨境风险传播。 总体而言,保险监管的目标是通过监管和协调,确保保险业能够稳定运行,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保障。保险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也需要平衡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关系,为保险市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浅谈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的几个方向

浅谈我国保险业监管发展的几个方向 一、我国保险业监管的现状 二、监管法律框架的完善 三、监管机制的流程与规范 四、监管创新技术与模式的推进 五、监管团队的专业化和国际化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保险行业开始成为日益重要的金融服务之一。与此同时,保险市场也面临着不少挑战与机遇。保险监管作为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其管理和监管一直是业内重视的问题。本文将从保险业监管的若干方向展开单方面探讨,并案例分析相关问题,让读者认识到保险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对于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一、我国保险业监管的现状 保险业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一环,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等方面。在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虽然较短,但其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国内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位置,保险监管也逐步向成熟方向转变。目前,国内保险业监管部门在机构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都已取得一定成果和经验。

二、监管法律框架的完善 建立监管法律框架是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在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框架已初步成型,主要以《保险法》为基础,衍生出一系列附属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保险法律框架还有些不足如,法规制定时间较短,相应法规或许存在着缺失或者不完整。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保证全系统的有效性。 三、监管机制的流程与规范 监管机构的机制流程及规范管理是保障保险业监管有效发挥的条件。事实上,完善监管机制不仅是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管部门,同时也是实现完善监管体系的必要前提。要加强监管的规范化管理及流程连续性,注重每一个环节的控制,充分保证监管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四、监管创新技术与模式的推进 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尝试采用一些创新技术与模式来实现监管任务,科技的应用能够提升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最终实现监管方式的转型升级。尤其在风险分析、信息化管理、数据分析、对多边风险监管等方面,科技都能够实现较大的创新和提高。 五、监管团队的专业化和国际化 监管机构的团队素质直接决定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而在当下保险市场的大环境下,不断提高监管团队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的素质,是金融监管总体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要

浅析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与监管

浅析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与监管 1. 引言 关联交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存在法律、资本、人事或经营等方面的联系和依 赖关系的各方之间进行的交易。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进行关联交易时也面临着转让定价和监管的问题。本文将就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与监管进行浅析。 2.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原则 保险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转让定价是一个重要问题。转让定价原则主要包括 公平原则、市场价格原则和风险控制原则。 2.1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关联交易中,以公正、公平、无歧视的原则确定转让 价格。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应该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并避免利益输送和内部人利益占便宜的行为。 2.2 市场价格原则 市场价格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转让 价格。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应该参考市场上类似交易的价格,以保证交易在公开、公正和自由的环境中进行。 2.3 风险控制原则 风险控制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应合理控制风险,确保交易不会对 公司的利益和稳定性造成严重影响。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确定转让价格时,应考虑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和影响,并做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 为了保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各方的利益,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关联交 易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3.1 监管规定 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进 行规范和监管。这些规定包括了转让定价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以及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和监督。

3.2 报告披露要求 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报告披露。这些披露要求包括关联交易的基本信息、转让定价的原则和方法、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以便监管机构对该交易进行监督和评估。 3.3 检查和审计 监管机构会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检查和审计。通过检查和审计,监管机构可以评估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4.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与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和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监管能力薄弱等方面。 4.1 信息不对称 在关联交易中,保险公司往往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其他交易方可能对这些信息缺乏了解。这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转让定价的公平和市场价格的确定变得困难。 4.2 利益冲突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往往拥有多个子公司和关联公司,这导致了利益冲突的问题。在关联交易中,保险公司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和内部人利益占便宜的行为,对其他交易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4.3 监管能力薄弱 监管机构的能力和资源有限,往往无法对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管。这使得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地监督和评估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导致监管措施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5. 结论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与监管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转让定价原则的确立和监管措施的完善是保证关联交易公平、合规和稳定的关键。然而,转让定价与监管中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以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与监管的浅析,涉及了转让定价原则、监管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等方面。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以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各方的利益保护。

浅析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析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浅析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一、引言 医疗保险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随 着医疗保险的发展,监督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难点和挑战。本文 旨在对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难点 1·信息不对称 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难点。患者、医生、 医院等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全面了解医疗行为的真 实情况,从而制定出有效的监管措施。 2·基金管理与使用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另一 个难点。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与医疗资源的适当分配紧密相关,但实际操作中存在滥用和挪用基金的情况,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3·跨区域流动

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还面临跨区域流动的难点。由于医疗资 源的不均衡分布和人口流动的现实情况,患者往往跨区域就医,而 不同地区的医保制度存在差异,造成了监管的困扰。 4·社会诚信问题 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社会诚信问题。一些医院和个 人存在虚构病情、诊断乱象、报销欺诈等行为,给监管工作带来了 不小的困扰。 三、对策 1·加强信息共享与互通 医疗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医疗机构、医保机构等的信息共享 和互通,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监管部门获得准确的信息, 提高监管效能。 2·强化基金管理与监督 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建立严格的财务监管制度,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察,防范基金滥用和挪用问题。 3·推动跨区域医保协同发展 推动跨区域医保协同发展,建立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和医保报 销流程,加强跨区域医保数据共享和协调,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4·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

我国保险制度监管分析

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分析

摘要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虽然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一、监管对象不完全: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保险中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 关键字:投保人保险价格机制监管经验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险监管制度完善对我国保险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仍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对象不完全: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

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较强。是过分强调行政管理在保险监管中的作用,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完善,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也存在缺陷,对保险业的社会监督处于分散、软弱状态。这种情况造成在其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政府监管缺乏规范,一方面在政府监管内容手段等方式的选择上违背了保险市场运行的规律,干预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冲突;另一方面监管当局重管理轻服务,制约了政府监管效能的实现。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保险中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一管制。费率还未能完全真正反应市场供求关系。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违规经营方式来变相适应市场供求的变

保险监管模式

保险监管模式 一、监管的职能及目标 保险监管, 通常是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 ,对保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与管理。就监管体系来讲 , 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督形式。 经国务院批准 ,1998 年 11月 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根据国务院规定 ,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 , 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监管职能 , 依照法律、法规集中统一监管保险市场。 中国保监会的基本职能:一是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 ; 二是调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体分为四个方面: 1. 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2. 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 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3. 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 , 推进保险业改革 , 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 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 ;4. 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 , 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 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职能 , 我国内地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 努力建设一个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要素完善、具有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其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 , 保证公平竞争 , 监督保险企业规范经营、具有充足偿付能力 ,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 最终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 为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监管的方式 目前, 由于我国内地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 ,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还不健全 , 企业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 ,中国内地的保险监管必须实行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式 , 即不仅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 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产品及费率等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可以说 , 中国内地保险监管采取的是较为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同多数国家一样 , 目前中国内地

浅谈保险资金的运用与监管

浅谈保险资金的运用与监管 作者:张楚苗 来源:《新一代》2017年第18期 摘要:我国的保险业自从恢复以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保险行业现在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行业的发展中,保险资金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保险行业能否安全高效的运用保险资金,将直接影响到其公司的运行和发展,因此,在保险行业的发展中,必须要加强对保险资金的运用监管。本文就保险资金的运用与监管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在保险行业的发展中,运用好保险资金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和债偿能力,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监管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 一、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监管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迅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我国于1980年成立,在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的发展表现出了一片蓬勃的趋势。从目前来看,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监管现状呈现出这样的特点: 第一、保险资金投资运用和监管渠道不断增加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保险行业也得到了繁荣发展。在保险行业的发展中,经历了保险行业投资意识发展、保险行业探索渠道拓展以及保险行业投资经验的完善几个过程。在社会的开放下,保险行业资金运用不断开放,呈现出了多渠道的应用手段,如股票形式、债券形式、基金形式等等。 第二、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监管结构有所调整 我国现有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银行存款、金融债券以及政府债券等。在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监管中,可以采取任何一种途径进行资金的运用和监管。在我国当前的保险资金运用中,资金运用形式开始发生转变,传统的保险资金运用和监管比较偏向于银行存款,而在现代化的经济发展下,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监管已经逐渐的呈现向其他金融行业发展。 第三、保险资金的的运用和监管逐渐专业化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保险行业证券市场的投资渠道越来越广阔,相关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健全。在1984年之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和监管全部集中在银行部门,而就现代化的保险行业资金运用状况和监管状况来看,保险行业的资金运用已经逐渐向其他行业转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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