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

上海市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

本市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执业证号:

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具体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具体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具体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民营医院总数量,三级民营医院数量,二级民营医院数量,一级民营医院数量,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综合类民营医院数量,中医类民营医院数量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 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占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三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占全国三级民营医院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三级民营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医疗机构准入──民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准入──民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审批须知一、办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二、办事项目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三、受理范围 1、一级医院; 2、100张床位以下民办医院; 3、门诊部; 4、诊所; 5、护理院(站); 6、卫生所(站、室)、保健所。 四、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 材料需加盖公章)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6、设置申请单位(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7、由两个法人共同申请的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 8、设置申请单位资信证明; 9、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 10、涉及转制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 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11、涉及联合重组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 书 (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设置申请。(三)设置申请受理后,由承办业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核。(四)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设置 申请人。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告知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 机构名称核准手续。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全部材料之日起受理,30日内作出决定。 4 六、办事机构: 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七、办事地点及电话: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一、外地律师转北京律师(异地变更)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应当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和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经北京市律师协会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供协会审查。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二、北京派驻西安分所律师撤回派驻(分所派驻撤回总部) 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分所撤回派驻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县司 法局提交撤回派驻律师申请书,并交回律师执业证书。 这种情况具体你得问当地司法局或者总部行政部门需要的材料。 三、本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本地变更) 律师申请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先在原律师事务所开具三清证明:原执业机构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A4纸)。 (二)随后到北京律协开具有无投诉证明: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审查执业经历证明(A4纸),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首府大厦2楼大厅办理,大约一周取件。 (三)再到区县司法局办理无转所限制情况证明:原执业机构所在地

区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A4纸),同区转所不用开具 (四)新所打印申请人基本情况(A4纸):新律师事务所办理,网上填写,打印生成。 (五)新所出具接收证明:拟调入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A4纸)。 (六)劳动合同:新所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七)填写申请表:以上材料完备后,填写申请表提交新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司法局受理后等待领取新证,大约一个月内可以领取到新律师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事项:本地变更 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单编号: 北京市司法局 填表日期年月日注:此为封皮,内容为上述所需材料按顺序排列装订即可。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上海市三级和二级民营医院数量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上海市三级和二级民营医院数量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序言 上海市三级和二级民营医院数量数据专题报告从民营医院总数量,三级民营医院数量,二级民营医院数量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上海市三级和二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趋势变化。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上海市三级和二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上海市三级和二级民营医院数量专题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而得。 上海市三级和二级民营医院数量数据专题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上海市三级和二级民营医院数量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三级和二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占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三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占全国三级民营医院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三级民营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律师许可、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律师执业的许可及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司法局、各区县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本市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申请律师执业: (一)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二)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三)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且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七条位于北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条本市律师执业许可,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审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

上海市民营中医医院数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上海市民营中医医院数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上海市民营中医医院数量现状及趋势。 上海市民营中医医院数量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上海市民营中医医院数量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上海市民营中医医院数量核心指标从民营医院总数量,民营中医医院数量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上海市民营中医医院数量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上海市民营中医医院数量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民营中医医院数量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占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民营中医医院数量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民营中医医院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民营中医医院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民营中医医院数量占全国民营中医医院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民营中医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民营中医医院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民营中医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浦东新区中医药行业数据库账号对应表(民营医疗机构)》

浦东新区中医药行业数据库账号对应表(民营医疗机构) 机构类别分类序号医疗机构名称用户名密码 专科医院1.上海南浦妇科医院M0001 123456 2.上海长安妇科医院M0002 123456 3.上海花园妇科医院M0003 123456 4.上海开元骨科医院M0004 123456 5.上海夕阳老年护理院M0005 123456 6.上海金高中西医结合医院M0006 123456 7.上海徐浦中医医院M0007 123456 专科门诊部8.上海泰坤堂东馆中西医结合门诊部M0008 123456 9.上海圣草中医门诊部M0009 123456 10.上海广德中医门诊部M0010 123456 11.上海含笑儿中医门诊部M1065 123456 12.上海身浦佳中医门诊部M0012 123456 13.上海泰麒中医骨伤科门诊部M0013 123456 14.上海锦医堂中医门诊部M0014 123456 15.上海童涵春堂兰村中医门诊部M0015 123456 16.上海国医馆中医门诊部M0016 123456 17.上海宝中堂中医门诊部M0017 123456 18.上海明阳中医门诊部M0018 123456 19.上海神华中医门诊部M0019 123456 20.上海琉璃光中医门诊部M0020 123456 21.上海平复堂中医门诊部M0021 123456 22.上海盛和红枫康复医学门诊部M0022 123456 综合门诊部23.上海福寿门诊部M0023 123456 24.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医疗保健中心M0024 123456 25.上海汇南门诊部M0025 123456 26.上海医林门诊部M0026 123456 27.上海汇星金浦门诊部M0027 123456 28.上海浩申门诊部M0028 123456 29.上海美东门诊部M0029 123456 30.上海锦绣华检门诊部M0030 123456 31.上海森茂诊所M0031 123456 32.上海川南门诊部M0032 123456 33.上海威瑞门诊部M0033 123456 34.上海沪南门诊部M0034 123456 35.上海爱康国宾名门门诊部M0036 123456 36.上海海威门诊部M0037 123456 37.上海瑞浦门诊部M0038 123456

北京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试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试行)(2010年9月28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律师行业管理,规范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工作,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是指具有《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员。 第四条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进行审查考核。 第五条本会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的审查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和面试考核的方式。 第六条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申请考核时应当提交《重

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执业申请书; (三)拟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申请人原执业律师身份的文件; (六)原执业经历和中止执业原因说明及对说明真实性的承诺; (七)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七条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应当向本会提交《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书; (三)拟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执业经历; (六)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

律师异地变更执业机构需要的材料及流程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市司法局 2011-10-14 律公处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是指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 律师调入: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和财务的交接手续。 律师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可提供复印件) ;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应当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和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司法分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联系电话:67086207) 注:参考《人事档案办理指南》 (四)经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审查的执业经历证明。(联系电话:67086113) 注:申请调取律师执业档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调档申请(注明律师执业档案现所属地,需加盖接受律师事务所公章); 2、法律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 3、律师执业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经重庆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审查的司考档案。(重庆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联系电话:67086199)注:申请调取司法考试资格档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调档申请(注明司法考试档案现所属地,需加盖接受律师事务所公章); 2、法律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供重庆市律师协会审查。 律师申请从外省调入重庆事务所执业时,应当如实填报《律师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执业律师调档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司法局律公处开具调档函,调转律师执业档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调档函,并说明理由。律师执业档案调转完成后,重庆市司法局在西部律师网上进行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调转律师执业档案期限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 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调出: 律师申请调往外省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办理调出手续。 律师办理调出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重庆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并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向市司法局交回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和财务结清明及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律师调出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同意律师调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外省(市)调档函之日起十日内寄送申请调出律师的执业档案。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附件1:《律师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附件2:《重庆市律师调出情况登记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司法局 2018年8月31日发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理。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75项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 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序言 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数据解读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进行剖析和阐述。 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数据解读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民营医院总数量,一级民营医院数量等,对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数据解读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大化,是了解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占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一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占全国一级民营医院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一级民营医院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一级民营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上海市二级民营医院数量情况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版

上海市二级民营医院数量情况3年数据研究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上海市二级民营医院数量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上海市二级民营医院数量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上海市二级民营医院数量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上海市二级民营医院数量情况数据研究报告对关键因素民营医院总数量,二级民营医院数量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上海市二级民营医院数量情况数据研究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二级民营医院数量情况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占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二级民营医院数量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二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二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二级民营医院数量占全国二级民营医院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二级民营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二级民营医院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二级民营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按级别)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按级别)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对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按级别)做出全面梳理,从民营医院总数量,三级民营医院数量,二级民营医院数量,一级民营医院数量,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按级别)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按级别)的理解,洞悉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按级别)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民营医院数量(按级别)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占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三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占全国三级民营医院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三级民营医院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三级民营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2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上海市民营综合医院数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上海市民营综合医院数量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前言 上海市民营综合医院数量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民营医院总数量,民营综合医院数量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上海市民营综合医院数量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上海市民营综合医院数量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上海市民营综合医院数量现状及发展 态势,客观反映当前上海市民营综合医院数量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上海市民营综合医院数量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民营综合医院数量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占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民营综合医院数量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民营综合医院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民营综合医院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民营综合医院数量占全国民营综合医院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民营综合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民营综合医院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民营综合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本地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

附件3 本地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本人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为北京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原所)_________(专职/兼职)律师,拟变更到北京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新所)执业,截止承诺日: 1.本人已与北京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原所)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本人不存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3.本人未有正在市、区律师协会审查的投诉案件。 4.本人已与北京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新所)正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合同文本附后)。 5.本人执业经历如下: (1) (2) (3) 现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2.上述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3.本人已知晓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基本要求。 4.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5.本人申请在变更执业机构期间,妥善保管、依法依规持有北京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原所)执业证书; 6.本人承诺在领取北京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新所)律师执业证书时,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区司法局上缴北京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原所)执业证书(原件遗失的,持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的载明持证人姓名、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的遗失声明),换领新证。 7.本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全部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 序号申请材料名称 材料类 型(原 件/复 印件) 是否 需要 电子 材料 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 要求 备注 1 律师执业登记表(经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盖章) 原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本人签名 2 蓝底2寸照片(近期免冠正 面、着律师袍) 原件否2张35mm×45mm 必要申请人自备无 3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原件否1份A4纸必要律师事务所出具单位签章 4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 格证书正、副本 复印件 (原件备 查) 否1份A4纸 非必要(仅限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C证换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人员提供) 司法部颁发 5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 案调入证明 原件否1份A4纸 非必要(仅限律师资 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 案未调入广西司法厅 存档者提供)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 法厅出具 司法行政部门 签章 6 身份证 复印件 (原件备 查) 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 7 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 复印件 (原件备 查) 否1份A4纸 非必要(仅限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C证申请 人提供) 申请人自备 1

8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 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 形的证明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司 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 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及同 意转所的证明 原件否1份A4纸必要设区市司法局出具单位签章 9 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 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 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 手续的同意转所的证明(分 所律师还需提交总所同意其 转所的证明) 原件否1份A4纸必要律师事务所出具单位签章 10 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 收的聘用合同书(拟在分所 执业的律师还需提交总所同 意接收的证明) 原件否1份A4纸必要申请人自备本人签名 11 跨省、跨市转所需提交人事 档案转入广西区内县以上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的证 明;其他市内转所的需提交 人事档案存放于某人才交流 原件否1份A4纸必要 广西区内各级人才 交流服务中心 单位签章 2

上海市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上海市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上海市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上海市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数据洞察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上海市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数据洞察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上海市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民营医院总数量,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上海市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 (1) 第二节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占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上海市民营医院总数量同全国民营医院总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上海市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指标分析 (7) 一、上海市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上海市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占全国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上海市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上海市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未定级民营医院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关于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补充协议

关于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的补充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原律师事务所): 丙方(现律师事务所): 丁方(承办律师): 鉴于: 1、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17)字第号,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为:,承办律师为丁方。 2、截至目前,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为:承办律师已经提供下列服 务;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 币元,乙方已经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 3、丁方拟将律师执业机构由乙方变更至丙方。 现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乙方将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余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现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签订本合同,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订之前,甲、乙双方之间互不存在违约责任,互不存在拖欠款项。 二、各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将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余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乙方退出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履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直接约束甲方和丙方,由甲方和丙方继续履行,由丙方指派律师继续为甲方提供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由甲

方依据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丙方支付律师费(其中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继续有效)。 三、自丁方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正式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至丙方后,由丙方继续指派丁方为乙方提供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四、丙方、丁方不得因丁方执业机构的变更影响原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履行与服务质量。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一份,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签署时间:年月日 乙方(盖章): 签署时间:年月日 丙方(盖章): 签署时间:年月日 丁方(盖章): 签署时间:年月日 s:simple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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