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公证处“遗嘱与继承公证的理论和实务”业务沙龙纪实

长安公证处“遗嘱与继承公证的理论和实务”业务沙龙纪实
长安公证处“遗嘱与继承公证的理论和实务”业务沙龙纪实

长安公证处“遗嘱与继承公证的理论和实务”业务沙龙纪实编者按:近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例行组织了一期业务沙龙活动,活动面向公证处全体人员,讨论主题为遗嘱与继承公证的理论和实务。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们结合两起遗嘱公证书涉诉案件和继承立法修改建议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取得了信息沟通交流和防范执业风险的良好效果。本刊编辑部将沙龙的内容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郭岳萍(主持人):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一次业务沙龙,沙龙的形式就是不宣讲,重讨论,不说教,重参与。今天沙龙的主题是遗嘱和继承问题,通过最近媒体上报道的两个涉诉案件,对公证业务中与遗嘱和继承相关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首先看第一个案例,刚好和我本人有关。2012年我办理了一个遗嘱公证,立遗嘱人杨先生去世后,他所立遗嘱中的各受益人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打了场官司,北京电视台报道了这起案件,法院也到我处对遗嘱公证的卷宗进行了调查。首先由和我一起承办这次公证的公证员助理姚娟介绍一下情况。

姚娟:案情是这样的,杨先生家中共有兄弟四人,父母均已过世,杨先生排行老三,有一位同居多年的“朋友”马女士。2012年3月10日,杨先生通过拨打我处电话的方式

向我处提出上门办理遗嘱公证的申请。经了解,杨先生因病在北京协和医院治疗,不能亲自前来办理遗嘱公证。经审查,公证人员到医院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杨先生在遗嘱中表示:“本人之所有现金、银行存款、古玩、股票及其他物品,在本人身故后均归马女士所有,由马女士继承并全权进行处理。本人拥有的房产一处,在本人身故后,该房产中的三分之一的权益归马女士所有,三分之一的权益归杨先生的弟弟甲继承所有,六分之一的权益归杨先生的大侄女乙继承所有,六分之一的权益归杨先生的二侄女丙继承所有。”办证期间杨先生的神智清醒、思维正常,对公证员的提问均有正常的反应和正确的回答。

之后,杨先生在2012年4月将遗嘱中涉及的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存入银行。当杨先生去世后,马女士和杨先生遗嘱中的其他受益人发生了遗产继承纠纷。其他受益人认为马女士将售房款全部“据为己有”的行为违背了杨先生的生前意愿并侵害了受益人的权益,遂将马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按照遗嘱中处分房屋的比例分割售房款。本案中,原被告争论的焦点是售房款应如何处理,原告认为,杨先生不了解法律,出售房屋的本意是便于遗嘱受益人分割房产,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售房款应按遗嘱中处分房屋的比例进行分配。被告马女士则表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已明确告知在遗嘱生效前,处分相关财产的法律后果,杨先生生前的

真实意愿是由自己继承全部财产,故在生前出售了房屋,将售房款作为现金和存款留给自己继承。

郭岳萍:对于公证后立遗嘱人对财产进行了处分,做出了与公证遗嘱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使被遗嘱处分的财产在遗嘱继承开始前灭失或部分灭失、所有权转移或部分转移的,遗嘱如何认定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应当没有太大争议。我们在这里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公证处在进行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对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告知应当进行到什么程度合适。

陶峰:2013年2月18号下午,法院通知要来查阅卷宗,调研部调卷看了一下,认为公证员的工作没有问题。当天晚上电视台播出了关于该遗嘱继承纠纷的报道,短片中原被告对公证书本身均没有异议。我注意到短片中被告马女士说:“公证员跟他(杨先生)说了,在你生前可以随意处臵你的财产,你也可以把遗嘱撤销,房子你也可以随时卖。”记者追问有没有跟杨先生说把这个房子卖了可能对遗嘱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马女士说:“公证员就跟他说了,你卖完了之后就变成银行存款了。”看到这里,我认为马女士的表述有不实的内容,公证员不可能这么跟当事人做告知,第二天查阅笔录和与公证员核实也证实确实如此。另一方面,我认为法院来查阅卷宗,可能也想看看谈话笔录的内容,如果公证员真的像被告表述的那样告知立遗嘱人,从审理案件的角度

讲,原告说立遗嘱人出售房屋是便于分割房产的主张就不成立了,对法官来说,案子就好审了。针对告知的问题,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考虑在笔录里加上处分的内容。

黄安江:我倒是认为,笔录里不一定把每种情况的法律后果都说到,可以告知当事人“可执行遗嘱内容以你最后死亡时存续的财产为准”。

何治力:目前关于告知的内容,各个公证员都有自己的把握,但基本的要素包括:(1)公证遗嘱的效力,(2)可以修改,(3)可以撤回,(4)可以处分遗嘱中的财产。我认为上述内容点到为止。既可以满足《公证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告知要求,也不会出现冗余的情形。

郭岳萍:后续的案情是,当西城区人民法院到我处查阅卷宗的时候,发现卷宗里立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的同时办理了一份声明书公证,从这份声明书中牵扯出立遗嘱人杨先生在日本还有一个妻子。法院在得到该线索后,决定和杨先生在日本的妻子取得联系并调查相关情况,之前的继承纠纷案件的审期将不可避免地延长,结果也变得不那么明朗。在这里公证卷宗的档案意义就体现了。我们在办理公证时应当仔细制作和保存各项文件,保证卷宗的完备齐全和卷宗保管的安全妥善。

武军:在拉丁公证国家,掌握亲属关系的重要资料就是

公证档案,在法国国家档案馆中的很多珍贵史料也来源于公证档案。在我国目前户籍制度不能完全实现明确亲属关系特别是隔代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时候,公证机构关于亲属关系公证和继承公证的档案就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邵文:刚刚做了一个日本人的继承公证,日本的户籍誊本能够准确反映出家族的亲属关系,对于成年后户籍迁出、因婚姻关系户籍迁入、死亡后户籍注销的信息都记载得非常明确。我国的户籍档案没有这样的功能,因此只能结合人事档案来认定,用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来确认亲属关系的事实。

郑俊:中国公证协会正在制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的规则,但是对于建立一个多大层面的数据库、查询的权限等情况还不得而知。如果下一步能够把公证机构确认的亲属关系信息也实现共享,公证档案的意义将非常巨大,对公证执业和社会信息体系构建将产生积极影响。

杨光:从很多方面讲,遗嘱公证卷宗中的材料都是越多越好,便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便于法院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便于日后继承公证的办理。前期遗嘱公证的工作越全面详实,后续继承的工作就越容易,越便于遗嘱受益人继承遗产。反之,当事人立的遗嘱越简单,后续继承的工作就越复杂。

杨书铭:抛开案件争议,我在想一个问题,即本案中的

立遗嘱人为什么会在立完遗嘱后很短的时间内就处分了遗嘱中的房产。按照刚才的介绍,2012年3月份立的遗嘱,4月份就去把房子卖了,中间间隔一个月左右。人的思维是有惯性的,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一定有原因。特别是本案中的当事人生病不能到公证处来立遗嘱,却能去房屋交易场所卖房子,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他这么坚决?如果当事人真的是为了便于房产分配而处分,对处分的房产能否再写一份自书遗嘱加以佐证?这样和原告的主张就吻合了。

郭岳萍:谢谢诸位的分析,接下来我们看另外一个案例。前几天媒体报道了一个案件:公证处撤消了自己制作的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变为法定继承,原遗嘱受益人以财产损失为由起诉公证处,法院判决公证处承担过错责任,赔偿九十六万余元。这个案件在行业内也引发了一些热议,下面请了解此案前后一些情况的公证员助理李嘉健介绍一下案情。

李嘉健:在媒体上看到这个案例的时候,感觉疑点很多,最大的问题在于遗嘱公证书撤销后,当事人自书和代书的遗嘱为什么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呢?于是找来本案的判决书研读,结果发现在本诉之前还存在一个诉,即公证处在撤销遗嘱公证书后,原遗嘱受益人请求法院确认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判决其财产归原遗嘱受益人一人所有。在该诉中,法院经审查认定,要求法院确认的遗嘱系公证人员代书,但代书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没有代书人的签字,

因此不认可该遗嘱的有效性。基于此结果和之后法定继承的事实,原遗嘱受益人提出了媒体上报道的诉讼,公证处被判赔偿。

在这一系列的案件中,引发的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问题很多,今天不一定要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但可以抛出来分享和思考:(1)公证处撤销了遗嘱公证书,被证明的遗嘱文本本身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2)在遗嘱公证书被撤销后,公证处能否用被证明的遗嘱文本主张权益或者进行抗辩?(3)《遗嘱公证细则》要求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有没有冲突?换句话说,当事人自行提交打印好的遗嘱并签名,属不属于“自书”的范畴?(4)对于公证处而言,做遗嘱公证最“安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唐琳:遗嘱公证书撤销后,公证证明的文本本身在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要件时,还应当被认定为自书或者代书的遗嘱,这一点无论是司法部律公司编著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还是本案中法院的判例,都是明确的答案。

李静:但是目前还有一种观点,即公证遗嘱是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从立法上看,《继承法》将公证遗嘱与其他四个类型的遗嘱并列表述,并没有突出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效力,而只是在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公证遗嘱的证明效力。从理论上看,遗嘱的设立是要式法律行为,其设立必

须依照一定的法律形式,继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公证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遗嘱设立的五种法定形式之一,公证和遗嘱是一体的,二者不可分;当公证书撤销后,遗嘱当然不产生法律效力。据了解,有些法院的法官认同这样的观点。

向开罗:另外,就上述案件的情形而言,即便代书遗嘱被认定独立存在且无瑕疵,我认为在原遗嘱受益人诉公证处赔偿损失一案中,公证处也不能用这份代书遗嘱进行抗辩。因为在该案中,公证处只能就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律事实进行举证,这份代书遗嘱不具备证据上的关联性。换句话说,当公证书被撤销后,公证处可以引导受益人使用公证卷宗中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去对抗法定继承或其他遗嘱继承主张,但是否选择使用该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是当事人的权利,他如果就愿意告公证处,也没有办法。这里面存在着诉讼策略选择的问题,就像之前北京那个儿子把父母房子卖了的案件,当事人不去告自己的儿子而去告公证处,就是一种诉讼选择。

于坤:从上面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公证处现在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护自己成了公证员在工作中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在遗嘱公证中,还会存在这样的情形,一是当事人手写的自书遗嘱如果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必然导致打印遗嘱和自书遗嘱不完全一致;二是在遗嘱公证现场当事人说的话需要经过整理后记入笔录,这就会出现录像中当事人说的话

和笔录记载的不完全一致。而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将来继承人质疑公证处的理由。刚刚也提到了做遗嘱公证最“安全”的程序是怎样的,这样看来,在自书遗嘱有修改的情况下,让当事人照着修改后打印好的遗嘱原封不动地再抄一遍,是比较安全的做法,但这样做显然是给当事人增加了负累。

刘玉:另外最好全程录像记录,中间尽量不要停机和间断;在询问中提示一下当事人笔录是“经整理后的”并把这句话也写进笔录,让当事人一并确认。

郭岳萍:前面我们针对两个案例讨论了遗嘱公证中的一些问题。关于继承方面的内容大家还有什么想谈的,可以畅所欲言。

于坤:2012年我写过一篇文章讨论继承方面的立法修改问题,经过又一年的公证实践,更加深刻地感觉到公证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的特殊作用。对于遗产流转的方向及价值取向,我认为在立法中应当确立两个原则:一是在保障长辈正常生活居住的前提下,遗产应尽量向晚辈流转,这样可以充分地利用遗产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产效用,创造更多的财富,惠及整个家庭。二是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尽量保障遗产在家庭内部流转,避免因现代家庭模式的变化导致若干年后财产按现行法律规定无人继承的情况。

韦伟:刚刚看到一个著名的教授接受媒体访谈,着力强

调遗嘱自由,其实遗嘱自由也应当有限度。国家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加了一条关于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就是一个好的立法方向,实际上也类似于国外继承立法中的“特留份”制度。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被法理学界讨论了几个世纪,中国社会关于公序良俗的问题更是传承久远不容忽视,其实我们讨论的第一个案例就涉及到这样的问题。我认为今后的立法中不但要规定特留份,还有必要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设定上限,这也是某种意义上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杨少飞:我同意韦伟的观点,遗产的流转应当基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保障创造财富的人和整个社会的最大效益;此外,还应当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我建议下一步要弱化遗赠扶养协议的作用,现行立法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渊源是我国农村的“五保”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为实现“老有所养”提供了法律途径。但到现在,遗赠扶养协议的弊端已经显现:在早年做的相关公证中,遗赠人往往有一套房,但是没有钱,所以和继承人以外的受遗赠人签订一份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牵涉了人身关系的合同——由扶养人出钱为遗赠人养老送终,遗赠人去世后把房子赠给扶养人。我们不能否认非亲属间存在的感情因素,但也要考虑人的理性本质,房子的价格在近十年间飞涨,人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我们就遇到过一个真实的案例:老人家里的房价翻了几倍,

他觉得还按照几年前签的遗赠扶养协议从扶养人那里每月拿的那些生活费少了,但是扶养人又不愿意提高扶养标准,老人想了很多办法想制造扶养人未履约的情形,最后双方还闹到了法院。实际上,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不断完善,老人只有房没有钱的情况越来越少;另一方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只针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容易挑战社会的公序良俗。我认为要慎用遗赠扶养协议这种方式,除非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且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之外。

武军:其实,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情况人们自然也会进行理性选择。为什么公证机构被投诉的重点一直是遗嘱公证,无非是子女多,老人把钱留给了这个没留给那个,他百年之后,没分到财产的子女自然会找各种理由质疑公证处、找公证处的麻烦。但是再过若干年,当独生子女这一代的父母老了之后,投诉是不是就会少了呢,也许立遗嘱的人数都会大幅下降。所以修法是一个方面,即便不修法,人们的选择也会跟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我想说的是另一种情况: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这样一个概念,却没有明确他的权利义务,没法操作。我们在做遗嘱公证的时候,为了尽到告知义务,会询问当事人你是否需要设立遗嘱执行人;很多时候当事人会反过来问公证员什么是遗嘱执行人,反而没办法给予一个法定的回答。遗嘱执行人,包括与之相关的遗嘱信托的具体内容,需要在继承立法中予以明确;而公证机构作为

遗嘱执行人的优势很多人都已经论证过了,公正的价值、专业的能力和效率、财产管理的安全等等,公证机构在今后应当发挥出这些优势。

陶峰:大家都有切身感受,继承公证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继承人的确认。之前也有同事提到了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普遍的做法是用人事档案加户籍档案的方法来确定继承人的事实。调档的工作在座的大多数同事也参与过,个中感受不用多说。年纪大一点的人的人事档案里经常有自传,查阅自传可能获取到我们需要的信息;现在年轻人的档案里没有这类材料,材料里会记载他的父母是谁,其他的亲属关系就不一定了。至于户籍,就更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了。前几天外交部的同志来访,谈到了婚姻的领事认证和双重国籍的问题,领事认证的婚姻和国内不联网,事实上的双重国籍也存在,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影响到我们的继承公证工作。目前通过实践积累可以探索的问题,一个是小额财产的继承,这里的小额是相对于一套房产的价值而言,具体的上限是多少还可以探讨。对于这样的继承,如果联系不到某个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提供的是证明力不那么强的证据,是不是也能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依据为何?再一个是公告的问题,香港地区宣誓加公告的模式是一个很好的范例,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设计这样的一个制度,通过法院或法律授权的机构发布申报继承权的公告,之后继承人就已知全体继承人到场及如

果新继承人出现后的遗产回转和再分配的情形进行声明。如果能够实现,将解决目前继承中很大一块问题。

郭岳萍:刚才听大家的讨论,提到了一个核心的观点就是发展,社会在发展,法律在发展,行业也在发展,行业如何适应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今天的发言很热烈,大家可能还没尽兴,尤其是很多问题的探讨还不够深入,但时间有限,下次业务沙龙可以继续交流。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的人都是有心人,谢谢大家的参与和配合,下次沙龙再见。

(李嘉健整理)

行政诉讼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代理人根据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依据虚假材料作出股权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经湖南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依据之一“委托书”系伪造的,该“委托书”以原告为委托人,葛倩妮为受托人,虚构由原告委托葛倩妮全权办理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事宜,原告对此不知情,委托书上的签名“龚德利”并非原告本人签名,委托事项不真实,从而证明葛倩妮无代理权,并进一步证明其后的所谓的代理行为均无效,同时也证明被告作出变更登记所依据的包括委托书在内的所有材料均系虚假材料,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 2、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回复函”证实,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依据之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4)京长安市证民字第03796号“公证书”系伪造的,该公证书虚构原告站在公证人员面前在前一“委托书”上签字,原告对此不知情,当日也未去过北京,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证实该处从未出具过03796号“公证书”,文书完全虚假,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 3、“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龚德利的签字均为葛倩妮代签,但葛倩妮并未取得原告授权,原告对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事宜均不知情,决议和协议明显虚假,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

4、葛倩妮为了骗取变更登记,在炮制了虚假的委托书、公证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材料后,又指使曾应明、曾继民伪造了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章程、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企业登记申请人承诺书、企业登记申请书,其中企业登记申请书连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栏为空白,明显不符合变更登记的形式要求。 综上所述,被告依据虚假的材料进行了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在作出变更登记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依据虚假、且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作出了变更登记 被告在进行审查时,并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即便是形式审查,也存在明显过失,比如,公证文书是北京长安公证处作出的,那么原告、第三人都是长沙的,为何跑到北京去做公正,审查时总该对此进行正常、合理的怀疑吧!公证书载明“原告站在公证人员面前在前一“委托书”上签字”,被告可以对原告进行简单询问便可了解事实、防止本次错误变更,但被告没有针对有疑问的材料进行任何核实性审查工作。另外,企业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栏为空白,明显不符合变更登记的形式要求。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5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另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

公证书格式及范本

范本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写明标题、编号,即“ XXX公证书”,“(XXXX )X公证字第X号”。继承、收养、亲属关系公证书还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又称证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的事项,写明公证机关确认的法律行为 或法律事实。 (三)尾部。写明制作文书机关的全称,并由公证员签名盖章,注明文书签发的年月日, 并加盖公章。 公证书范本 (一)XX合同公证书 (XX)字第XX号 兹证明XXXX(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X与XX XX(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与XXXX年XX月XX 日,在XXXX(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XX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XXXX年XX月XX 日 (二)继承权公证书 (XX)字第XX号 被继承人:XXX(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XXX(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因XXX(死亡原因)在XXX地(死 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XXX (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XXX、XXX (继 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公 证处 公证员(签名) X XXX年XX月XX 日 (三)出生公证书 (XX字)第XX号 根据XX省XX市(县)XX户籍管理机关XX年X月X日档案记载(或XX单 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XX提供的材料),兹证明XXX,男(或女)于XX年X月 X日在XX省XX市出生°XXX的父亲是XXX,XXX的母亲是XXX。

假黄金首饰对身体的危害

个人收集整理-ZQ “件金首饰,只卖元!”黄金价格下跌让电视购物中地金饰品也卖得风生水起.不过看到这样地“好事”时,别冲动!中商联媒购委今天上午通报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时称,经权威部门检测,这些所谓地“金首饰”不但一点儿不含金,而且有害元素超标近倍,竟然是可怕地“毒首饰”. 现象 据媒购委近期监测,辽宁、山西、湖北、四川、江西、河北、深圳、天津卫视等余家卫视疯狂发布低价销售黄金首饰地电视购物广告.媒购委此间收到大量消费者投诉,均称通过电视购物买到了假黄金首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假黄金、假钻石电视购物广告在卫视上已经横行了几年”,媒购委负责人王文学告诉记者,监测人员先后两次在不同广告时间,对卫视上宣传地部分黄金饰品予以采样购买,同时采取了证据保全,全过程在律师指导下,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地公证下,并委托国家首饰质检中心予以检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真相假金首饰检出致癌物 检测结果令人大吃一惊!“金首饰”不但不含金,而且还是可怕地“毒首饰”.经检测,在这些所谓地“金首饰”中发现了大量致癌物质镉().国家标准规定,严禁在贵金属中添加有害健康地物质镉.国家标准是小于毫克千克,而在这些“金首饰”中实际检测到地镉含量竟达到毫克千克,相当于含有超过总质量四分之一地镉.此外,这些“金首饰”地主要成分还有大量地有毒有害元素镍、铅,而正是这些元素地组合才让假首饰有了黄金地色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追究律师称已构成虚假宣传 这些“金首饰”在卫视促销时往往以酬宾为名,并在不起眼地地方用很小地字显示“表面含金”,但在电话购买时又强调是百分百地千足金.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宋昌江律师认为,广告中以纯金价格作为宣传对比点,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媒购委表示,在公证地所有购买记录中不能看出销售厂家,在广告中也没有生产来源,其鉴定证书也系伪造.因此广告所宣传地产品,其实就是假地黄金饰品、有毒有害地三无产品,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媒体购物质量将可追溯 媒体购物行业第一个行业标准《媒体购物经营要求》将于今年月日实施,同时,媒购委联合中国诚信建设促进会及国家信用研究机构共同开发了“媒体购物行业诚信管理系统”.目前,已在部分媒体购物企业中开展了渠道商、供应商地注册信息认证和抽样商品地诚信认证,并颁发“媒体购物商品诚信身份证”,实现了媒体购物商品地质量可追溯. 本报记者杨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镉 不仅会引发过敏反应,而且对人体骨骼会造成严重损伤,更是一种致癌物质.佩戴含镉地首饰,会使身体持续摄入低剂量地镉.镉在人体积蓄后,潜伏期可长达至年.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镍 会对人体产生辐射,长期佩戴镉、镍、铅等有毒有害元素含量超标地饰品,患者会出现全身过敏反应,先是皮肤红肿,接着开始起小丘疹、长水泡,如不及时治疗皮肤细胞则容易发生恶性病变,严重者更有可能引发哮喘、皮肤癌等恶性疾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1 / 1

遗嘱继承公证书样本

遗嘱继承公证书样本 【篇一:遗嘱公证书样本】 遗嘱公证书标准样本 1.格式 遗嘱公证书 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 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 2.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 法律效力的行为。遗 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 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 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 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 到公证处办理。无行 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 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 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 理公证。遗嘱人 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 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 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 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篇二:公证遗嘱范文 公证遗嘱范文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 法律效力的行为。遗 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

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以下是公证遗嘱格式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遗嘱公证书范本 ( ) 字第号 兹证明________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 ____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 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公证员:__________(签名章或签名) _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附: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 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 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 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 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 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 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 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 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 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 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 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 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篇三:公证书格式及范本范本 公证书格式

公证处授权委托书(模板)

. .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性别),年月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我们,委托人_______和_______系夫妻关系,我们是座落于辽宁省沈阳市_____区_______路____号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沈房权证____字第_______号,登记卷号:________)房产的所有权人,现因我们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特委托全权代替我们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如下事项: 1、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到贷款银行办理该房产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一切手续,领取注销抵押凭证并到房产抵押部门(或担保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注销手续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代为签署《房屋抵押合同》,代为到房产抵押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领取抵押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到房产抵押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注销手续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领取上述注销抵押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5、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代为办理该房产的产权交易、更名、过户、查档等与出售上述房产有关的一切事宜; 6、受托人有权代替委托人回答上述房产产权(或抵押)登记询问笔录并代替原房主签署房产承诺书; 7、如上述房产地址、面积与实际不符,受托人有权代为办理更改并领取地址、面积更正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 8、代为办理该房产《土地使用证》的更名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9、代为到当地税务部门交纳该房产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并在契税、营业税、个税、印花税等税费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办理、领取该房产的《契证》; 10、代为办理(或放弃)该房产二手房资金监管的一切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1、代为办理该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证》的挂失、补办手续; 12、代为办理该房产室内的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电话、物业、采暖等配套设施更名手续; 13、代为协助买房人办理该房产的银行交易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协助买房人到房产抵押部门(或担保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担保)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代交各种费用、代为开立银行放款账户、代为收取银行放款、代为收取售房款; 15、上述房产如遇动迁,受托人有权代替委托人办理该房产的动迁(回迁)手续及相关事宜、代为签署《拆迁协议》、代为开立银行账户并领取动迁补偿款。 16、代为到房产部门办理该房产非金融抵押的一切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17、有关上述房产出售的未尽事宜,受托人可以全权处理。 本项授权为我们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期间所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我们均予同意,其引发产生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由我们承担。 委托期限:从即日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委托人: 二O一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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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公派北京长安公证处公证费 篇一:国家公证费收费标准 国家公证费收费标准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按照规定收取公证费,公证收费标准简介如下: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收费10元; 2、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收费5元; 3、证明招标、拍卖、开奖、收费100~150元; 4、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记载,收费10元; 5、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来自:/ 第一接待室: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56号,电话:64070171 第二接待室: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92号煤机大厦四楼423室,电话:64268385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一号京东宾馆会议中心一层 邮编:100007 电话:84217035 84217032 篇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58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精神,制定本收费标准(试行): 一、办理遗嘱公证、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 (二)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二、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2‰收费,最低200元。 三、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二)涉及人身权益以外其它关系 1、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1‰收费,最低200元。 (三)证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20费元。 四、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 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2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元。 (四)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 (五)代拟经济合同,双方协商收费。 (六)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10元;书面解答法律咨询的每件收费30元。 五、依法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一)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遗产继承公证书范本

遗产继承公证书范本 篇一:遗产公证书格式 遗产公证书格式 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

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篇三:存款继承公证书样本 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导读: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 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下面我们一起来理解一下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必须: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

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③被继承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 (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 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篇三: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公证处常见公正类型

公证处常见公正类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一、公证事项类有: 1.合同公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公证机构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对合同订立各方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加以核查并证明。 2.继承公证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3.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合法的活动。但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均可委托,涉及身份关系的行为,诸如结婚、离婚、遗嘱等依据法律规定不得委托。 4.声明公证

声明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公开的意思表示。它表现为书面形式,即声明书。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声明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机构证明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者冒名顶替,使接受声明书的当事人消除疑虑。 5.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6.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的遗嘱,属于独立的遗嘱形式。其制作程序、要求和效力都有别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7.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公证/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公证 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雁栖湖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赖汉林。 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24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克。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丝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肤堂公司)、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靠伟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丝丝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肤堂公司、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丝丝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在2002年7月取得了第1805240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是图形商标,内容是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3类,包括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皮肤增白乳膏、去斑霜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美肤堂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美颜焕采面膜贴”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2005年7月初,我公司又发现可靠伟业公司旗下的网站i吧电子商务联盟(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d716890114.html,)上经销的化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网页显示该产品的制造商是美肤堂公司,销售商是至诚商城。为保全证据,我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申请长安公证处对网站涉及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我公司认为,美肤堂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美颜焕采面膜贴”面膜和“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可靠伟业公司在其下属网站宣传侵权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美肤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消除包装盒上的商标图形,并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停止在其下属网站上发布侵权商品的信息;2、请求依照法定赔偿额进行赔偿,判令美肤堂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1万元、律师费20万元;3、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美肤堂公司和被告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遗产继承权公证书样本文档

2020 遗产继承权公证书样本文档 Document Writing

遗产继承权公证书样本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篇一】 (_____)_____字第_____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

某公证处公证翻译若干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某公证处公证翻译若干规 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5353某公证处公证翻译若干规定 Some Provisions on Notary Translation of a Notary Offic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证处公证翻译若干规定 为提高公证翻译工作效率,确保公证文书及被证明文书的翻译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公证翻译应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翻译格式翻译各种公证文书,无规定格式的文书,应力求做到译文的语法、表述、用词准确无误。 二、翻译人员应做到认真细致,防止差错。翻译人员发现被翻译文书的中文有差错应及时通知承办人员予以更正。 三、当事人要求翻译外文名或增加别名的,翻译人员应根据主办公证员或审批人的出证意见翻译。 翻译工作日 (一)高校成绩单、判决书、调解书、审计报告等字数多、内容复杂的被证明文书,经接待人员征求翻译人员意见后,

确定翻译工作日,并可根据情况,在出证之前提前翻译; (二)英文翻译为半个工作日; (三)小语种翻译为一个工作日; (四)翻译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难以完成的,应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审批人或主办公证员。 四、翻译人员应做好各种小语种译文中的数字、日期、性别、姓名的校对工作,发现差错应及时通知本处委托的翻译机构更正并做好每次的纠错记录。 五、因翻译差错发现一次扣5元,累计3次扣lOO元。因翻译人员的过错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翻译任务,导致对外承诺期限不能兑现一次扣100元,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作待岗或解聘处理。 六、因本处翻译人员的翻译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失并引起索赔的,按本处制定的错证索赔及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70岁老人可免费公证遗嘱,这些遗嘱知识您需要知道

70岁老人可免费公证遗嘱,这些遗嘱知识您需要知道 为了防止子女因财产起纠纷,也为了避免子女将来继承财产的繁琐手续,不少老人会选择生前立下遗嘱。 为满足社会对遗嘱公证日益增长的需求,全国首家公证遗嘱中心正式成立。记者在遗嘱中心采访了解到,目前老人给独生子女立遗嘱的情况非常多,甚至很多人是为了将房子等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不作为子女的夫妻财产分割。 全国首家公证遗嘱中心落户北京 全国首家公证遗嘱中心——长安公证遗嘱中心设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业务大厅最深处的一间接待室,这样的安排是为了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遗嘱中心的墙上有公证员自己创作的公证漫画,还有一些宣传语,比如“遗嘱不是临终遗言,而是对人生规划的延续”。 遗嘱中心公证员:“中国人总觉得立遗嘱就好像是临终遗言,甚至有人觉得立遗嘱不吉利。我们希望对社会进行引导,让大家意识到立遗嘱是合理安排,未雨绸缪。” 在公证遗嘱中心,有一套专门的咨询、接待、审查、办证过程。公证处开发设计了一款软件,当事人登录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官网或者微信公众号就可以填写资料,进行预约。公证人员看到预约后,会跟当事人联系,核对资料、预约时间,告知所需材料,让当事人准备充分。 公证处还专门安排了一位今年67岁、有着丰富经验的公证业“前辈”,带着几位公证助理员先期接待当事人,充分了解立遗嘱人的全部诉求,并详细记载笔录,帮助他们订立一份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遗嘱。 在这个过程中,公证助理员对立遗嘱人,特别是老年人的主体资格、行为能力、精神状态都有了审查和判断。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再转给公证员进行审查、询问、录像等正式办理遗嘱公证,速度就快多了。以前一个公证员一天最多办理2至4件遗嘱公证,现在,一个公证员可以办理七八件遗嘱公证,大大提高了效率。 老人为独生子女立遗嘱增多 据了解,现在老人给独生子女立遗嘱的越来越多了。在记者采访时,就有一位60多岁、拥有本科学历的老人来遗嘱中心立遗嘱,把遗产留给自己的独生女儿。 按理说,独生子女不存在争遗产的问题,老人干嘛还立遗嘱呢? 遗嘱中心公证员一语道破:“其实这些老人都只为留下一句话:自己的遗产作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万一子女离婚的话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儿媳妇或女婿。”

北京方正公证处公证书真伪鉴别

北京市部分公证处信息 注:如下公证处可以做意大利语译文和西班牙语译文的公证书 1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原 北京市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朝外大街吉祥里206号 邮编:100020 电话:65538988 65538989 2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原北京市第二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四层邮编:100037 电话:68096188 3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15室邮编:100027 电话:65544478 4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 邮编:100032 电话:52601155 5 北京市国立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68号邮编:100035 电话: 62259975 办公场所: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楼四层邮编:100062 电话:67124408 7北京市精诚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宣武区菜园街建功北里二区2号楼一层邮编:100053 电话:63549989 8北京市正阳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23号 邮编:100026 电话:85961236 9北京市首佳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十层 邮编:100073 电话:63814355 10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里司法局院内邮编:100043 电话:68875084 88915322 68834410 11北京市海诚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08号豪景大厦a座三层邮编:100086 电话:62106523 办公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c座九层邮编:100088 电话:82255185 13北京市恒信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关东路4号 邮编:102401 电话:69365827-601 14北京市嘉诚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43号 邮编:102500 电话:69344820 15北京市潞洲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建街17号 邮编:101100 电话:69557977 69553774 16北京市龙诚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南街18号 邮编:101300 电话:69441820 69448486 17北京市志诚公证处 办公场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29号大兴区司法局一楼邮编:102600 电话: 69240442

房屋继承公证书样本(共7篇)

篇一:房产公证书范本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公证书 ( )××字第××号 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号。被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房屋×间,死者生前立有遗嘱。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二: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 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死亡证明、 6、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配偶: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长子: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次子: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 一二年五月三日 篇三:财产继承公证书 (2010)安文证民字第11号申请人: 董现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1009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公证书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篇四:房屋遗嘱继承公证书 房屋遗嘱 (1)将坐落在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 号正房三间房产归三儿刘国林所有并继承; (2)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南房三 立遗嘱人签名手印: 中证人签名手印: 2011年3月18日

公证处公证费用标准

公证处公证费用标准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每个地区的收费标准不一样,具体的收费还是要按照当地的情况来看,以下仅供参考。也可上PC端“法信公证云”进行了解,可进行线上公证预约】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 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4、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 (3)物的保全:不动产,其它物证保全 1000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1000 5、票据拒绝证书 400 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 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 8、证明经济合同: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1)50万元以下部分收3‰,不足200收200; (2)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2.5 ‰;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2‰ ; (4)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1.5‰ (5)2000万元至5000元部分收1‰; (6)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0.5‰ (7)1亿元以上部分收0.1‰。 9 其它经济合同 (1)2万元以下的收1%,不足50元按50 元收取; (2)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收8‰; (3)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收6‰; (4)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5‰; (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4‰; (6) 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收3‰; (7)2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收2‰ (8)3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收1‰; (9)400万元以上部分收0.5‰. 10 证明民事协议 200,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 11 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 500 生父母单方送养; 800 其他监护人送养 1000 12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 2% ,最低 200 13 提存公证 0.3%,最低100。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14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 ‰ 15 遗嘱 200

北京市公证处一览表

北京市公证处一览表 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邮编:100027 电话:0l0-5252l373 传真:5252l373 北京市公证处 地址:朝外大街吉祥里206号邮编:100020 电话:0l0-5252l373 总机:5252l373 北京市第二公证处 地址: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3层邮编:100037 电话:0l0-5252l373 (总机) 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 地址:东城区和平里南街6区16楼邮编:100013 电话:0l0-5252l373 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 地址: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1号邮编:100034 电话:0l0-5252l373 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 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69号邮编:100045 电话:0l0-5252l373 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 地址:宣武区菜园街建功北里2区2号楼1层邮编:100053 电话:0l0-5252l373 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 地址:崇文区幸福大街甲39号邮编:100061 电话:0l0-5252l373 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 地址:朝阳区水碓子东路23号邮编:100026 电话:0l0-5252l373 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 地址:海淀区知春路108号豪景大厦A座303 邮编:100086 电话:0l0-5252l373 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 地址:海淀区魏公村中关村南大街24号邮编: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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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的成立

公证处的成立 一、公证处成立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公证处成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三、成立公证处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5)开办资金证明;(6)办公场所证明;(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审批内容及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依法审查如下内容: (1)该公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2)该公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公证机构设立的规则,即《公证法》第七条的规定。 (3)该公证机构是否已经具备了《公证法》所要求的四项条件 (4)报送的主体是否正确。即是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逐级报送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于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职业证书;对于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享有公证证明权的标志,没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以公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公证证明活动。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证机构执业证书载明的权限办理公证事项,不得逾越此范围。 五、

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与羽汉堂文化传播公司软件开发合同协议书纠纷案精编

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与羽汉堂文化传播公司软件开发合同协议 书纠纷案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与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高民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北京清河毛纺织厂厂区(西区)汽车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继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190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君,女,35岁,汉族,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畦里村7号楼442室。 委托代理人翟延奇,男,28岁,汉族,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兴华路21号。 上诉人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简称艾迪中心)因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7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艾迪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温继强,被上诉人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羽汉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君、翟延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艾迪中心与羽汉堂公司于2002年9月27日签订了《技术(项目承包)合同书》,主要约定:艾迪中心委托羽汉堂公司开发清华同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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