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领域”与“积极自由”

“私人领域”与“积极自由”
“私人领域”与“积极自由”

新闻自由:积极的自由还是消极的自由

新闻自由:积极的自由还是消极的自由 一、自由和新闻自由 自由是为人人所向往的东西: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下,无论是大至国家和民族的战争,小至个人的反抗斗争,往往与争取自由权利密不可分。而自由本身的概念和内涵,也随着时代的前进、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丰富和延伸:在内容上,人们经常提到经济自由、社会自由、政治自由、道德自由与形而上学的自由等等,它们有共同之处,但具体内涵则有很大的不同;在时间上,19世纪的自由主要是指社会的自由与政治的自由,而在20世纪自由则变得更加复杂,这是因为经济的发展使各种事物变得复杂,再加上我们对历史与自由的认识和理解有了发展,所以,没有人能够准确界定“自由“一词的涵义。这样一来,“正如‘幸福’、‘善’、‘自然’、‘实相’一样,‘自由’这个名词的意义也很模糊。 “新闻自由”同样如此。从历史上看,新闻自由缘起于欧美等国对出版自由的争取,以约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为起始,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从传统到新颖,逐渐发展出完整的体系。西方主流的新闻学术界认为新闻自由的传统理论基础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及民主促进理论,较新的新闻自由理论基础则为第四权理论。“新闻自由”这一概念本身的内涵也随着其理论基础的演变,不断地得到发展。其中,关于新闻自由应当属于“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的争论,至今仍是学术界的关注的焦点。 二、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 1.概念 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的概念,是被誉为当代自由主义一代宗师的伊赛亚·柏林最为人所知的思想贡献,对于人们理想自由的实质具有重大的意义。 伊赛亚·柏林在他的著作《两种自由概念》中提出:“消极自由”乃是相对于“积极自由”而言。我们可以将消极自由理解为一种“保留区”的自由,它划定个人的某一范围为外人,社会,法律及其他因素不加以干涉的保留区,不管这一不加干涉的保留区是依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是自然法、自然权利也好,或是功利原则或绝对命令也罢,抑或是社会契约的绝对不可侵犯性,或是任何其他人们用以阐明论证其信念的概念,反正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意味着“免于”的自由,意味着在一个虽然变动不居却总是可以加以确认的界限之类不受干涉。与此不同,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是按一种已经规定好,认为正确的生活方式生活的自由。自然,这种“已经规定好的方式”意味着也是不受干扰。但这种干扰不是一种“被动范围”内的不受干扰,而是“我希望只是自己的意志而非任何他人意志的行动手段。”简单来说,所谓“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在这种意义下,自由就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强制)。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就愈广。而“积极的自由”,则和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在这种意义下,自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 2.在新闻自由上的体现 两种自由的概念,在新闻自由上体现为两种不同的传播理论。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对这两种理论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即: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天赋人权论)和社会责任报刊理论(社会责任论)。 (1)自由主义报刊理论

浅谈《自由论》

浅谈《自由论》 摘要:freedom或liberty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称作“消极自由”,表现为:“主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称作“积极自由”,表现为:“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 前言:以赛亚·伯林(1909—1997),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二十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一。《自由论》是以赛亚·伯林最重要著作《自由四论》的修订与扩充版。 强制某人即是剥夺他的自由。但剥夺他的什么自由?人类历史上的几乎所有道德家都称赞自由。同幸福与善、自然与实在一样,自由是一个意义漏洞百出以至于没有任何解释能够站得住脚的词。我既不想讨论这个变化多端的词的历史,也不想讨论观念史家记录的有关这个词的两百多种定义。我只想考察这些含义中的两种,却是核心性的两种;我敢说,在这两种含义的背后,有着丰富的人类历史,而且我敢说,仍将会有丰富的人类历史。freedom或liberty(我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我将称作“消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我将称作“积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这两个问题是明显不同的,尽管对它们的回答有可能是重叠的。 伯林自由观主要体现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自由论”。伯林用“Negative Liberty”、“Positive Liberty”只是想说,这两种自由,一种是从反面理解的自由,一种是从正面理解的自由;一个是从否定的角度理解的自由,一是从肯定的角度理解的自由。当然,此处所谓“反面”、“正面”和“否定”、“肯定”也与汉语日常的含义略有不同,它们不包含任何价值上的负与正的评价,“反面”、“否定”与坏的、无益的无关,“正面”、“肯定”与好的、有益的无关。最典型的证据是,众所周知,伯林更偏爱“Negative Liberty”而不是“Positive Liberty”。我认为,伯林用“Negative Liberty”、“Positive Liberty”是想说存在两种自由,一种是从“不是什么”的角度理解的,一种是从“是什么”的角度来理解的。 一.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的确是从“消极”(即反面、否定方面)入手的,涉及的首先是个人的行动是否受到阻碍和受到阻碍的程度如何。当我通常说我是自由的时候,基本意思是说我没有受到任何别的东西的干预。假如我被捆起来了,我就是不自由的,因为我被绳索限制了。为了强调“消极自由”的“消极”一面的重要性,伯林甚至说,这种自由不需要“积极”面,因为它指的只是“行动机会”即“有多少门向我敞开”或“有多少路向我开放”,不一定涉及行动本身。伯林说,带了枷锁就是不自由的,没带枷锁就是自由的,并不需要加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样的正面规定。因此,伯林否认“消极自由”等于不受阻碍的“自愿”行为。他认为,某些“自愿”行为,某些非强迫性行为不属于真正的自由。比如,自愿服从权威,自愿断绝欲望,等等,对伯林而言不属于“消极自由”范畴。“消极自由”之所以为“消极”即反面的自由,实际上不是指普通的不受阻碍,而主要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一种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消极自由,一种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的积极自由。法律,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一、哈耶克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自由和法律的关系 他提出的法律是规则的语言化表述的理论是其自发性理论的扩展,是一种从经济自发性到法律自发性的转移。他的这一跨越是通过论述自由——自发性——法律三者关系来实现的。在这三者中,“自发性”是理论根基,“法律”是论题,“自由”是探讨的主旨。哈耶克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做为视角,重新划分了法律流派,即法律建构主义和法律进化主义,其界限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自发性,凡是承认的,就是进化主义,否则是建构主义。他坚持法律的进化理论,提出法律不能作为理性主义的滥用,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来达到不合理的社会目标。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对已有规则的语言化表述,而不是超越这些已有的规则。而规则是指自发性的秩序的规则,不是人为的规则,只要实现了自发性那么法律就得到了其应得之意,那么自由也在情理之中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证问题便成为实现法律自发性的问题,只要是保证了法律的自发性就是保证了个人自由本身。 哈耶克对于法律两种流派的划分的价值在于他认识到了在法律的发展中出现的人们对于理性的一种不加分析地信任,而导致了忽视理性可能在立法中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因为失去制约的理性,就会产生任意的不合适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但哈耶克也以消极理性作为理性缺点的克服,导致对理性的否定,在立法中就表现为片面承认自发性,排斥理性立法的作用。虽然哈耶克提倡的是法制下的自由,看到了个人自由与遵循法则的一致性,但他仅仅把法制限于对已有规则的明述,这样导致了他把法律的作用能缩小到了最小的范围,企图以消极的法律管理来实现个人最大化的自由,否认法律在社会所可能承担积极的功能。 二、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意义下,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公式表示为:“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不被强迫。这一公式所包含的内容是有限定的范围。政府或法律的干涉在这一范围,而“免于饥饿或贫困的自由”尽管完全符合这一公式,但“饥饿或贫困”却不在柏林的“消极自由”共识的范围内。即“经济自由”不属于伯林所述的消极自由。他说“如果我的穷困是由于疾病——因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因为我坡了脚,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只有当贫困是由不公正的制度安排所造成时,才能称之为受到压迫或奴役。所以在柏林的思想中,由市场本身或自身能力造成的贫困状况,即“经济不自由”,并不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也持相似的看法。他表述“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消极自由是绝对主体,不需要借助于他人行为,义务主体为除他以外的所有其他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立法上,法律应该原则上为他排除所有干涉。所以法律应该保护“消极自由”,为消极自由排除阻碍。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很可能会假以各种理由摧毁许多神圣不可侵犯的“消极自由”,伯林分析数种“积极自由”的自由观念有一个共同点,“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要想成为自由的人,就必须摆脱非理性的控制,达到那个“真实的”自我。认为自由即是“自主”的”积极自由”观,是建立在一个蛊惑人心的比喻的基础上。伯林对“积极自由”也有个公式,那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在某些情况下用“去做……的自由”公式表示的积极自由,甚至比用“免于……的自由”表示的消极自由还要“消极”。比如我们就此可以分析一下“去做绝食这件事的自由”与“免于饥饿的自由”这两个到底哪一个更加消极。哈耶克坚持这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摘要:弗洛姆对“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具有着重要的伦理与政治意义。其自由概念的实质是通过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来反对外在权威,提倡通过人自身发展与社会条件的改善实现真正的自由,孜孜以求人的自由发展。伯林的自由概念的实质则是阻止权威的入侵,摆脱任何形式的束缚,体现对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不可侵犯的神圣信仰。伯林在《自由论》中对弗洛姆的“积极自由”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积极自由”最终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人自由的丧失,而只有“消极自由”才能确保人的自由和权利。弗洛姆从人的发展与潜能实现的角度认为,“积极自由”在逻辑上已包含了“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是实现“积极自由”的必要条件,但只有“积极自由”才能保障人之自由的全面实现。这是弗洛姆对伯林等西方自由主义的最好回应。弗洛姆的“积极自由”更符合人的本性,更能代表人类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关键词:埃里希弗洛姆;以赛亚伯林;消极自由;积极自由;自由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图分类号:B0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3104(2014)03?A58?A5

弗洛姆一生执着于诊断和剖析现代人“逃避自由”的心理机制,以此来反对极权主义与各种非理性权威,呼吁通过爱与生产性工作,改善现代人之自由的经济、政治、心理等条件。弗洛姆的自由概念,不仅仅是一个心理学的范畴,他对“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同时具有着重要的伦理与政治意义。与伯林的两种自由相比,二者在外延与内涵上虽不尽相同,但在理论价值取向上却有着相通之处。本文通过对弗洛姆与柏林的不同致思路径的分析,对二者自由思想做一简单比较,以彰显弗洛姆自由思想的伦理与政治意义。 一、弗洛姆与伯林自由思想的 不同致思路径 西方自由主义对自由问题的探讨一直沿袭着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两种传统,“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争,则是这两种传统的集中体现,贯穿于近现代自由思想的发展始终。具有思想史家与思想家双重身份的以赛亚伯林,通过对自由思想史的考察,明确系统地提出了“消极自由”与“积

比较和理解“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比较和理解“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即“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是对当代自由主义的积极自由主义和消极自由主义的两个基本概念。 20世纪下半叶,以赛亚·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按照伯林的分析,这两种自由的区分对应于两个逻辑上相互区别的问题。如果有人问:“是谁控制我?”这一问题的答案将说明“积极自由”的内容。一些人能不能回答:“我控制我自己”,这就是积极的自由。如果有人问:“其他人在多大程度上干涉我?”答案将说明的是“消极自由”的内容。有人会回答:“很少”,这就是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涉及的是机会,积极自由涉及的是能力和资源。前者涉及的是“有多少扇门是向我敞开的”;后者涉及的是"我的活动空间有多么大”,即:自主的能力或利用资源的能力。当一个人正在做想做的事的时候,他是积极自由的;当没有人干涉他的时候,他是消极自由的。伯林还认为,手段不构成对自由的限制。因为手段是与自由的运用有关,而不是与自由的拥有有关。如一个人太穷或太无知而不能利用他得到的自由,那么并不能说没有自由。门仍然对他开着,虽然他不能走出去。不可否认,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都是任何有尊严的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但较之消极自由来说,积极自由更常遭到人们的滥用。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都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是不可逃避的问题。“一个社会为这两个问题所做的答案便可以决定这个社会的性质是自由的还是专制的,民主的还是暴政的,世俗的还是宗教的,私有的还是共有的等等。这两个概念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道德上均被歪曲过,并向其反面发展。”伯林认为他所谓的“积极自由”同理性主义的观念有逻辑联系。在理性主义者看来,自由和理性是人的特征,主张自由包含在符合理性的行为和生活中。理性构成了人的本质,因而按照理性来生活就是符合人的真正的本质,就是自主和自我表现决定,就是自由。如果有的人不能发现理性并按照理性来生活,那么他就可能会被那些有足够特权知道并按照理性生活的人所“引导”和强制。这种“引导”和强制不仅能促进他的利益,而且能促进他的自由。它们会把他从情感的“专制”下或低劣的自我表现中解放出来,并帮助他成为真正自由的和民主的存在。伯林据此得出结论,依靠理性获得自由(LIBERRATION BY REASON)是“积极自由”的核心。另一方面,我们主张消极自由,则表示对于人的理性的一种审慎的

论第三种自由概念

自由是 政治 哲学 的核心概念。西方政治哲学过去三十余年的 发展基本上是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二分法(berlin,1969)的 理论 框架之中展开的。社群主义的崛起不但没有走出反而强化了这种二元对峙的概念樊篱。晚近以来公民共和主义的重新发现和阐释则另辟蹊径,提出了第三种自由概念(pettit,1997;skinner,2001),试图运用全新的理论架构全面整合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政治遗产。准确地把握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内涵不但 影响 到政治哲学史的谱系构成,关系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的恰当理解,而且有助于在既多元分化又全球一体的复杂 社会 对自由理想的坚持与捍卫。 但是,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倡导者们实际上已经陷入了某种僵局:他们既想继续运用伯林的概念架构表达超出伯林视野的洞见,但又没有对伯林的理论前提做出彻底的重新审察,甚至未能对伯林思想的内在紧张提出有说服力的诠释。这不但表现在他们把伯林的洞见简单地还原为冷战 时代 的意识形态需要,听任其表面上各不相同的论题处于经不起推敲的并行不悖的状态,而且表现在他们忽而把自己倡导的自由概念等同于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忽而又把它与伯林的两种自由区分开来,自命"第三种自由",最后又在肯定第三种自由是一种独立的自由概念的同时,仍然把它理解为消极自由,尽管是不同于伯林意义上的消极自由。在我们看来,第三种自由的倡导者们不但生硬地肢解了伯林的思想,严重地误解了自己的主张,而且遮蔽了理解自由或第三种自由概念的另一条更有前景的道路。 一 在我们看来,伯林的自由概念的真正问题在于他对于理性主义的自律(主)理论采取了简单化的敌视态度,其根源不但在于他的两种自由的区分局限于个人选择的层次,"没有把自由看成一个需要由社会生活来说明和满足的概念…脱离了社会共同生活的脉络…从而无足以构成一套社会、政治理论";(钱永祥,1999)而且在于他误解了自律理论与价值多元论之间的关系。他不是认为价值多元论必定排斥理性主义的自律概念,就是认为理性主义的自律必然导致他恰当地视作自我选择特别是自我创造之死敌和西方理性主义传统之痼疾的价值一元论。正由于他把自律概念与理性主义的自我形而上学紧紧捆在一起,他既无法想象一种对社会和文化的情境保持开放的个人自律理论,也堵死了在修正理性主义的意志自由或自由意志概念的基础上保留和开辟理解自律概念,并在社会共同生活的视野中重新把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整合在一起的新途径。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我们必须援引美国哲学家哈里o法兰克福特(harry g. frankfurt)在意志自由和自律理论方面的重要工作。 法兰克福特主张,人类区别于动物的特征不在于欲望和动机,甚至不在

论文格式-消极教学自由及其积极价值(11)

消极教学自由及其积极价值 姓名:罗祖兵学号:2014456789 [摘要]消极教学自由是指教师在教学中的最少强制状态,是一种“除规则禁止以外都许可”的自由。不自由均由限制过多造成,但限制与消极教学自由并非势不两立:最低程度的限制为消极教学自由所必需,来自教师本身的限制以及外在的客观限制并不威胁消极教学自由。除消极教学自由外,还有积极教学自由。积极教学自由就是教师进行正确教学的自由,是自我实现的自由,是“除规则许可以外都禁止”的自由。和积极教学自由相比,消极教学自由具有基础性,因为它不存在戕害自由的危险,是积极自由的条件,比积极自由更有价值,也更接近全称的自由。消极教学自由的积极价值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确证着教师作为人的存在,确保教学活动的合理性,为教学创造提供了可能,有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关键词]消极教学自由积极教学自由价值 英国著名思想家以塞亚·柏林(Berlin, I) 1958年在牛津大学发表了题为“两种自由的概念”的齐契利(the Chichele)讲座教授就职演说,演讲中他阐述了“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的观念并将其与“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作了区分,由此引发了人们对自由的旷日持久争论与思考。受柏林等人的启发,本文将教学自由分为“消极”与“积极”两类,并着重讨论消极教学自由及其积极价值。 一、消极教学自由的本质 从逻辑上讲,“教学自由”应包括教师“教的自由”和学生“学的自由”,但本文的“教学自由”仅指“教的自由”。 (一)消极教学自由的意涵 理解“消极教学自由”的前提是弄清楚何谓“消极自由”。在就职演讲中柏林说,“消极自由”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那个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1]这一描述甚是晦涩,其“答案”更让人犯难。为此,柏林补充到:消极自由是指,“就没有人或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是“免于……的自由”。因此,有研究者将“消极自由”概括为“免于限制的自由”。 这一概括虽简明但却略显过度。柏林只说“免于……的自由”,但并没有明言其省略的就是“限制”。作为以“自由”为旗号的哲学家,柏林确实反对“限制”,认为限制是自由之不存的重要原因;但作为伟大的哲学家,他并不会简单地、无理性地反对限制。柏林曾这样讲到,自由“这个领域不可能是没有限度的,因为否则,那将是一个所有人可以没有限制地干涉所有人的状态。”[2]其实,另一位自由主义哲学家哈耶克(Hayek,F. A.)对消极自由(被译为“否定性自由”)的解释更为明朗。他说:“自由是‘一种人的状态’,‘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coercion),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3]是“除规则所禁止的以外,一切事项都为许可”[4]的状态。在哈耶克的著作中,“自由”和“消极自由”是同义的。所以准确地说,消极自由反对的是“强制”,而不是一般的“限制”。 顺此,消极教学自由是指教师在教学中的最少强制状态,是一种“除规则禁止以外都许可”的自由。消极教学自由不是教师在教学中的纯主观感受,而是一种客观状态。当教师拥有消极自由时,他应该感受不到或很少感受到强制。但若教师没有感受到强制,并不能断定他拥有消极自由,因为他可能主观上认可了不合理的强制或对其已经麻木而降低了其对强制的感受性。“专制主义的胜利就在于强迫奴隶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它也许不需要强迫;奴隶也许会非常真诚地欢呼他们是自由的:但他们毕竟还是奴隶。” [5]另一方面,当教师感受到较强的强制时,他也不一定缺乏消极教学自由,因为这可能是因其心性太高或感受性太强而对至弱限制产生了强烈反应。 消极教学自由只能被设定为教师个体的自由。这是因为,“一个真正的自由群体,却未必是一个由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本文试图挑战这样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可以把政治和社会自由区分成两类或两个概念—消极自由与积极自。我所要论证的并不是在这两种自由中,只有一种是惟一、“最真实的”或“最值得追求的”自由,而是这两种自由的的区别从来就不是清晰明确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建立在一种严重的概念混淆的基础上,而且若要理解使不同的哲学家、意识形态和关注自由的社会运动之间产生分歧的原因,那么这种区分也会使我们的注意点偏离正确方向。纠正这种偏离的一个办法就是,始终把自由看作是同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但同时要承认相互竞争的派别对于其变项(term variables)的范围的理解是各不相同的。以这种方式来看待自由,可以使我们避免这种流行的但实际上却毫无价值的对自由“种类”的划分,转而关注社会和政治哲学领域中真正重要的问题。 一 由社会中有无自由的问题而引发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相互关联的四种—(l)关于自由本质的争论;(2)关于获得自由与获得其他可能的社会利益之间关系的争论;(3)关于自由在这些利益中所处地位的争论;(4)关于实现或获取自由的这种或那种政策的结果的争论.其中任何一种类型的争论很容易转化为其他类型的争论。 那些把自由理解为一种利益的人中的多数也会认为它不是社会为其成员提供的惟一利益保障,其他的利益可能包括经济和军事安全、技术效率以及各种审美价值和精神价值的范例。然而,一旦这一点得到认可,就可能产生第(2)类和第(3)类争论。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提出:一是自由的获得与其他这些利益的获得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和因果关系;二是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是否会以损失前者为代价而理性地选择培养或强调后者中的某一些。因此,人们可能不得不问:任何人都能够以牺牲其他这些目标和价值为代价而培养和强调自由吗(反之亦然)?其次,任何人都应该(总是)这样做吗?实际上,这些问题常常被为了实现各种目标和价值的这种或那种行为的结果所产生出来的争论所掩盖和混淆。 进而言之,上面提到的任何一种争论都可能来源于或转化为自由是什么的争论。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从来就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但是,它之所以难以界定的原因之一—这一点开始时就应该特别地指出—就在于,从历史上看,有关自由本质的争论最好应该理解为在许多问题上相互对立的派别把与自由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最受人们欢迎的态度拉到自己一方的一系列尝试。一般说来,各个派别把自由的有无与其他那些社会利益的有无尽可能地联系在一起是大有好处的,其他那些社会利益的有无被认为是由受到提倡或谴责的社会组织所保障或否定的。相应地,每一种社会利益不是被视为自由的结果,就是被视为自由的组成部分,而每一种责任则被莫名其妙地与自由的缺失联系在一起。这一问题的历史有助于解释自由是如何能与如此众多又各不相同的社会和个人利益之间建立起联系,以及为什么仅仅作为一组社会利益中一员的自由的状态会处于模糊不清之中。由此产生的自由概念的灵活性以及自由价值的提高成为争论者们的焦点所在。由社会中有无自由的问题而引发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相互关联的四种—即:(1)关于自由本质的争论;(2)关于获得自由与获得其他可能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的争论;(3)关于自由在这些利益中所处地位的争论;(4)关于实现或获取自由的这种或那种政策的结果的争

自由概念

自由概念 一、自由概念分析 1、自由的最基本含义是不受限制和阻碍(束缚、控制、强迫或强制),或者说限制或阻碍的不存在。 这似乎一清二楚,无可质疑。可是,问题在于: 第一,来自于什么的限制和阻碍? 第二,限制和阻碍了谁? 第一个问题的简单回答是:他人的强迫或威胁就是对我的限制和阻碍,它们导致我不能做出被强迫和威胁所要求的行为之外的选择。 在此,限制和阻碍被认为是来自于人为的、故意的行为。自由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而不是在他人的意志支配下作出选择。 哈耶克(《自由宪章》) 自由就是“社会中他人的枪支被尽可能地减到最小限度”的状态。 “一个人不受其他某人或某些人武断意志的强制,这种状态常常被看作个人的或人身的自由”。 对自由的传统解释是:不受他人武断意志的支配。 “就此一意义言,‘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 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是可怜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事事皆好或没有坏事。自由的确可能意味着忍饥挨饿、铸成大错或舍命冒险。(We may be free and yet miserable.Liberty does not mean all good things or the absence of all evils.)“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在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 自由是能与“不准做某些事情”相容的,但如果个人在做他能做的大多数事时,还需别人同意,这便无自由可言。 一般而言,实现自由应该具备四项权利:第一,一个受保护的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第二,免于随意的逮捕;第三,自行选择工作的权利;第四,自行选择迁徙的权利。 伯林 “强制意味着在我可以以别的方式行事的领域,存在着别人的故意干涉。只有当你被人为地阻止达到某个目的的时候,你才能说缺乏政治权利或自由。” 在此意义上的自由被称为“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liberty from),其含义是外部阻碍的不存在,或不受阻碍地做想做的事情。 伯林:“对自由的捍卫就存在于这样一种排除干涉的‘消极’目标中。”

读《两种自由的概念》有感为何替自由套上理性的枷锁

读《两种自由的概念》有感为何替自由套上理性的枷锁“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的这句话道出了自由最大的无奈。在西方语境中,生而自由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为什么人们总是希望自己的是自由的呢?为什么对自由充满了渴望呢?她 到底有多大的魅力,使得如此多的人为了为她倾心,为她疯狂?匈牙利作家裴多菲就高声喊出:“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是一个怎样的态度啊,不自由毋宁死,每个生命只能有一次,为了那个镜花水月般的自由,竟然可以为了自由放弃者唯一的一次生命的机会,这是怎样的向往甚至疯狂!但是我们又是无法摆脱枷锁的,是不是因为我们无法摆脱,或者说是无法完全得到自由,才使得我们对自由愈发的渴望了呢? 约翰·密尔是想要回答这个问题的,他似乎更相信所有人的随心随遇的碰撞形成的思想汇总的创造性。他认为自由是一切灵感的激发、思想的进步、文明的发展的前提条件。这似乎是很有说服力的,文明要进步,社会要发展,人就必须得到自由,没有自由,社会就将要“集体平庸”,而人是不甘于这种平庸的,所以人就孜孜不倦的追求自由了。但是自由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状态呢?没有人能轻轻松松的说清楚,而你认为说清楚了之后在别人看来也许是大有问题的。 从霍布斯、洛克到边沁、密尔都在试图描述清楚自由这种状态。他们的自由单纯的从政治角度说是有重大意义的,而他们的自由也似

乎都是集中在为自己的天生的权利划定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任何外来的权力都是不可干预的,是一种防止自己受到侵害的措施,就像是武侠小说中的“金钟罩”、“铁布衫”之类的功夫——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消极自由,而在政治上的集中表现就是防止国家权力对自己空间的侵害。但是我们的思想家们似乎不会满足于这样一种毫无攻击力的功夫,他们怀着对芸芸众生的悲悯情怀,怀着推动人类进步的梦想,要在这样在空间之外,再设计一种蓬勃向上的动力,创造一种积极进取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再是一个空间问题,而是达到某种境界的一种推动力和引擎,在武侠小说里就相当于“七伤拳”之流的功夫——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积极自由,她不仅希望在政治中获得一席之地,而且想要融入人的日常生活。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其实都是建立在人的理性之上的,不存在看得见摸得着的自由的界限,更不存在这一种客观的推动自己成为一种什么样的人的力量。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积极自由并不是消极自由的一种延生和扩展,相反的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限制与约束。许多的怀着积极自由的思想家,还是沉浸在自己理性构建的__之中,企图以某种强制的力量去推广自己的自由,殊不知强制之于自由(主要是消极自由)是不共戴天的仇敌。当然,积极自由的思想也是针对消极自由的现实困境提出来的,我们知道不会存在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说中的“自由人”,我们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生活在人的圈子之中,就必然面临着各种不能完全按照自己意愿解决的问题,每当

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

文章编号:167126914(2005)05200212(07) 收稿日期:2005203230 基金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人权法的理论与实践” (02FB1020)。 作者简介:龚向和(1969—  ),男,湖南邵阳市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 龚向和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摘 要〕 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存在明确而具体的区别,但它不同于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主流人权理论所谓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义务区别”、“冲突区别”和“效力区别”都是虚构的、错误的。每一项权利都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相联系;相应地,与社会权一样,自由权之间也存在相互冲突;社会权对国家不仅产生政治和道德约束力,也产生与自由权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产生可由司法裁决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社会权;自由权;区别;义务;冲突;效力 Abstract :Distinction between positive rights and negative rights are clear and specific ,but they are different from those between social rights and liberal rights.The alleged distinction of duty ,conflict and validity between social rights liberal rights ,which the mainstream human rights theory claims arbitrarily ,are fictive and wrong.Every right associates with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duties.Correspondingly ,there are conflicts among liberal rights just as those among social rights.S ocial rights ,like liberal rights ,constrain the government in politics and moral as well as in law ,and lead to judi 2cial protection in some areas and to certain extent. K ey Words :social rights ;liberal rights ;human rights theory 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关于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区别,主流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将其等同于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区别①。以此为根据,学界推导出自由权具有可诉性而社会权不具有可诉性的结论,从而导致社会权在全球都程度不同地遭到漠视。是否社会权都是积极权利,自由权都是消极权利?是否社会权之间相互冲突而自由权之间则能共存?社会权是针对国际社会、主权国家、社会组织,还是个人提出的要求?就国家作为义务主体而言,这部分保障社会权实现的义务是法律义务、政治义务还是道德义务。在承认国家义务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社会权是否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都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或是只对某一权力有强制约束力?社会权是否只是国家权力的指导原则,而无司法强制保障的效力?这些是人权基本理论问题,对其不同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到社会权的保障实施。而主流人权理论所谓的“义务区别”、“冲突区别”和“效力区别”理论,扭曲了社会权与自由权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的关系,我们应当对其进行批判,以纠正理论认识的 偏差,保障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健康发展。 一、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含义及其区别关于社会权性质的第一个问题是,是否社会权仅仅是一种积极权利,而与社会权相对应的自由权只是一种消极权利。当前主流理论虽然承认社会权的人权地位,但同时认为社会权与自由权不同,社会权是一种积极权利,需要国家积极作为予以提供方能实现。在实际运用这对范畴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以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来分别指代社会权与自由权,这似乎成为一个公理。因此,正确认识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确切含义及其区别,是厘清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的理论前提。 将权利分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已有几百 ①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分类是学界对权利的简单二分法。一般 认为,二者分别对应于国际人权两公约,即社会权泛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自由权泛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如〔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7页。近年来国内也有学者采用这一方法对社会权进行探讨,如郑贤君:《全球化对公民社会权保障趋势的影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潘荣伟:《论公民社会权》,《法学》2003年第4期。为避免概念理解差异引起对本文观点的争议,本文采用通说使用社会权与自由权两个概念。

自由的分类

一、自由的分类 英国伯林——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 消极的自由——免于···的自由。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进行了界定,指出消极自由的含义是“我们一般说,就没有人或者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的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因而,消极自由的本质就在于“不干预”,即个人免于他人乃至国家的专断意志的干预。哈耶克也有类似的论述,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一书开篇所讨论的就是自由的问题。在他看来,自由指的是一种人的状态,“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亦被称为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在此,自由是免于···的自由,仅仅涉及与他人的关系,在此自由观下,对于自由的侵犯只来自于人的强制,特别是来自政府等强制性权利道德强制。至于呢由于能力挥着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不能为或者受限制,如脚破了无法跑步,乃至经济上的贫困,道德上的自持等,都与自由观念无关。自由就是自由,不是平等、公平、正义,不是文化,也不是人类的幸福或平静的良心。 与之相对,积极自由“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就积极自由来说,随着自我的不断扩张,实现自我的力量便越来越巨大,自由在此就不再是那种免于强制的状态或领域,而变成了自我控制、自我实现,是做···的自由。 关于两种自由的区分,显然没有考虑到自由不单纯是与不受外部强制有关,而且还与人的生命的自我操作有关。关于消极自由的定义,其错误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首先,即便是就不受强制来说,它只是谈到了外部强制,而忽视了心理动机问题,即自由与人的主观因素有关,如何克服人心理上的各种因素对于自由的制约,这是重要的从主体实现角度看,自由即使没有外在的阻碍,也可能有内在的阻碍,免于外部强制的消极自由观念,显示是表面的和粗糙的。其次,无论是从人的生命的自由操作还是免于强制的心理动机来看,自由观念都需要自我的能动性,即判断一个人是否自由的最终裁定者任然是主体自己,是自我主动的判断动机,进行操作的能力,这样,消极自由是表面的描述,本质上是不存在的,真正的自由只能是积极的,积极自由才是自由的真实形态。 二、自由与法律 莱奥尼指出,事实上,自由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或政治概念,相反,自由是、并且首先可能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自由必然涉及一整套复杂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有很多种不同的观点,有的甚至相互之间还是对立的,尽管如此,有一个基本方面是为几乎所有的理论家所接受的,那就是,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是一种客观性的社会关系,与人的行为有关,特别是与人的行为的规则、戒律或禁令有关。从法律史的角度来看,关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概括起来大致有这样三种不同的理论。 (一)禁止论 禁止论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法律理论,它的基本观点是,法律是禁止性的命令,他基于其强制性而要求令行禁止。汉莫拉比法、摩奴法典、摩西十诫等都属此类。当然从完整的理论形态来看,禁止论最集中的体现在现代的法律实证主义之中。在这派理论来看,法律是官方制订和颁布的戒律或命令,与其他道德的、风俗的、文化的规范相比,法律作为一套系统的命令、规范、和禁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力。奥斯丁进一步认为法律是无限主权者或国家权威者的命令,以威胁为后盾并要求人们的服从。 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旦法律被定义为禁止性的官方命令,那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就很清楚了,所谓自由,就是与法律无涉,或者说,在法律之内就咩有自由,自由就是摆脱法律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以赛亚·伯林的《自由四论》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刘春 1969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英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以赛亚.伯林的《自由四论》一书。该书收录了伯林最著名的论述自由问题的四篇论文。即“二十世纪的政治思想”(1949年)、“历史必然性”(1953年)、“两种自由概念”(1958年)和“密尔与人生的目的”(1959年)。这四篇论文集中概括了柏林的关于政治自由的思想。伯林把西方哲学和政治理论中的自由概念进行了梳理,尤其是对政治自由的涵义和表现形式作了细致的分析和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自由的新的概念和分类。他提出的著名观点包括: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划分、多元主义自由的观点等。伯林对于自由概念的分析将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引向深入,它揭示了20世纪人类政治实践对于传统的自由概念的冲击,具有现实的针对性。他的观点引发了学术上的深入争论和探讨,对于西方政治理论特别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自由四论》因而成为20世纪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重要代表作之一。 伯林在1949年的“二十世纪的政治思想”一文中,谈到了自由在20世纪的尴尬处境。新的世纪人们对于国家的看法发生重大变革,特别是“积极的国家”观念在人文主义的个人主义和民族主义潮流的强力推动下逐步深入人心,国家力量被作为追求自由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西方社会中,传统的将国家视为自由的对立物的观点快速退出主流。新的产业和科技手段更加集中地汇聚和控制着人的生存资源,大规模地蚕食社会小单元固有的自由领地。这种社会发展状况使得自由面临着巨大的冲击。伯林明确地指出了个体和小单元自由空间被压缩,恰恰是在国家保护个体自由的名义下进行的。“今天,家长式统治的国家的最美好的愿望,消除穷困,疾病和不平等的真诚渴望,已经深入到每一个被忽略的角落,那些地方可能正需要它的公正和恩惠,国家的恩泽成功地施及到每一处,正是这些仁慈的举措,使得个人可能犯大错的空间变窄了。国家为了他自身的利益(真正的利益),或他的理智健全,他的健康,他的安全,使他免于匮乏和恐惧而消减了他的自由。他的选择的范围被缩小了,但不是以相反的原则的名义。”正是从这个角度,伯林提出了重新审视自由概念的命题,为什么在追求和扩大自由的进程中,人们的自由反而逐步萎缩和消失。公共力量在维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时,能否因保障个人自由而剥夺个人自由的一切空间。如何建构真正合乎自由理念的社会制度。这些疑问也由当时其他自由主义理论家们不约而同地提了出来。无疑,这些问题绝不是18-19世纪西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们提出的同类问题的简单重复,它是打上20世纪政治现实烙印的具有新的内涵的命题。 伯林在1958年的“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对自由的概念进行了革命性的划分。伯林将自由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种。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LIBERTY TO……)。这种自由是“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

自由的本质就是由自

自由的本质就是由自 一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个词语“井底之蛙”,常常是贬义之词,大致是说一个人没有见过世面,视野不开阔,往往拘泥于自己的一幅小天地,真有“躲进小楼成一统”之势。 因此,就有人好为人师(姑且认为是教师),想把“井底之蛙(姑且认为是学生)”带出“井外”,看一看外面的世界,帮助学生获得更大幅度的自由,于是设定“井外的世界”为首要目标。教师们认为,井外的宽阔相对于井内的狭窄,无疑具备了更大的伸展空间、更多的选择可能。 然而,他们却忽略掉一点:“也许不是每一个学生都适合井外的生活。”所以,就有必要考虑以下三个问题。问题之一,井外与井内有何区别?哪一种生活更适合学生?是适合这个学生还是适合那个学生还是适合全体学生?问题之二,学生是否知道爬出井内的方法?如果知道,那么,有没有能力爬出,这又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教师在这个过程中,该扮演怎样的角色?问题之三,学生愿不愿意爬出这个令他很是舒适的井内,来到充满险恶、居心叵测的井外呢?要知道“不是每个学生都有能力在现阶段,就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决定。” 在这里,就不能不提到一位英国哲学家柏林,他是20世纪英国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两种自由概念”是柏林在1958年荣膺牛津大学齐契利讲座教授时所发表的就职演说。依柏林之见,“自由”这个概念,具有“消极”与“积极”两种最根本的意涵。 简单一点讲,人的自由是一个衡量,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和。换句话说,“消极自由”多了,“积极自由”则少了;反之,亦然。打个比方,假如,你要想成为一位钢琴家,勤学苦练是必须坚持的,懒散拖拉则必须放弃的。勤学苦练是积极自由,懒散拖拉则是消极自由。显然,勤学苦练多了,懒散拖拉则少了。其实,自由的意义,若在免于枷锁,免于“外力”的枷锁,绝对不是自由的全部,因为免于“无知”的枷锁,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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