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通常是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目的是代偿受者相应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的功能。广义的器官移植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若献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个人,则这种移植称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虽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双生子)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不同种的动物间的移植(如将黑猩猩的心或狒狒的肝移植给人),属于异种移植。

现在,随着外科技术的进步,保存方法的改进,高速交通的发达,移植中心的建立,特别是新的副作用少、效力强大的免疫抑制剂的应用,器官移植的疗效广为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进行器官移植来延长生命。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器官移植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

一、关于器官的来源。器官移植由于供体器官来源短缺,器官难以长期保存,各种并发症难以预防,抑制免疫问题复杂,手术难度大等障碍,使得约有1/3心脏病人,1/4肺病患者因供体器官短缺而死亡,因此,解决供体器官来源问题已成为发展器官移植技术的首要社会和伦理问题。从医学的角度来说人体活器官是最佳的供体器官,而人体器官供体来源主要是以尸体为主,还有胎儿器官和活体器官。器官可以来自活体,也可来自尸体。但从活体上摘取单个器官无疑等于杀死或杀伤一个人去救另一个人,这必将被视为违法的行为,也是伦理原则所不容的。

二、器官的摘取时机问题。摘取的器官当然越新鲜,质量越高。但摘取器官的时机与死亡的界定有直接关系,所以器官移植又与死亡的伦理学问题有关。在我国,“脑死亡”概念还未被认定,法律不允许从心还跳着的“尸体”上摘取器官,使器官供体来源更加奇缺,质量也不高。

三、器官的分配问题。由于器官来源的奇缺,加之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众多,如何分配器官成为不得不重视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应遵循什么原则值得我们讨论。

四、异种器官移植问题。特别大脑移植,身份如何界定,究竟应以那一部分来界定人的身份。这些问题使大脑移植的伦理认同变得非常困难。

脑死亡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不少国家过去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均无法挽救患者生命。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

实施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1、更科学地判定人的死亡,维护了死者的尊严。脑是人的思维载体,脑死亡后作为人的本质特征的意识和自我意识已经丧失,有意义的生命个体就不复存在了。因此,脑死亡的标准更科学,以其判定人的死亡可以避免假死者为真死,从而救护了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心死亡标准相比,脑死亡标准更具科学性。脑死亡后即使心跳,呼吸仍在继续,但这个人的意志,信念,知觉,意识等则已完全消失,那么,这个人也就随之消失了。这更准确体现人的本质特征,也更有利于维护作为人的尊严,更好地尊重人的生命价值。

2、有利于节约卫生资源和减轻家属的负担。现代人工维持病人呼吸、循环功能的医学高技

术,可以使进入脑死亡状态的病人维持呼吸和心跳。但是,这是在维持一个毫无意义的“生命”,并且其代价超过了可以救治病人的数倍。其结果: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卫生资源,增加了家属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如果实施脑死亡的标准,在死者生前或死后家属能接受的情况下,那么当病人进入脑死亡状态,就可以宣布病人临床死亡而不再救治,哪怕是只有部分公众接受,也可以节约不少卫生资源或将卫生资源用于极需的普通患者。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有利于死者家属的利益和维护死者的尊严,可见具有明显的伦理价值。

3、有利于器官移植。脑死亡的病人,心搏,呼吸,血压均存在,全身器官的功能还可维持一定时间,这是取得的器官是鲜活的,有极高的移植价值。因此,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必将解决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难题,无疑极大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使更多器官终末期病人得到再生的机会。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的关系

在中国,脑死亡还没有立法,也没有被公众完全接受,如何界定脑死亡,以及脑死亡之后实施器官移植也就成为医学界难题。在国人眼里,只要还有一口气,这人就“活”着。而中国人体器官的移植供给少,需求大,如果公众能在法律的引导下,提高意识,把脑死亡器官移植当做一件慈善事业来看待,会造福很多人。

如果要立法,应该是脑死亡立法应该在前,器官捐献和移植在后,客观上脑死亡可以为器官移植提供资源。对于脑死亡立法,首先,对于“脑死亡”要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绝不仅仅是为了器官移植。“脑死亡”状态下其实已经没有太多抢救价值,反而会浪费大量医疗资源。所以推行“脑死亡”标准是医学、社会进步的标志。其次,不能把推行“脑死亡”单纯地与器官移植相联系,这违背医学伦理原则。脑死亡标准的采用,将会极大地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的发展,可以使成千上万的脏器衰竭患者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但这种“因果关系”不能颠倒,不能说是为了器官移植而去判定人家“脑死亡”,这是违反伦理的。第三,“脑死亡”的判定要有严格的程序,对医师的资质有很高的要求。“脑死亡”判定医师一般不能参与器官移植,避免利益冲突,这些都是国际上通行的、必须遵守的规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脑死亡与器官移植一定要严格分开,也就是说一个做脑死亡鉴定的医生,绝对不能参与与之有关的器官移植,否则很容易让人怀疑其动机和公正性。

的确,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有着千丝万缕的交织关系。器官移植需要对死亡进行界定,而脑死亡又没有成为公认的死亡判定标准。只有公众接受“脑死亡”标准,“脑死亡”才有可能进入立法程序,并最终指导器官移植。

【参考文献】:

1、吴素香主编.医学伦理学(第三版)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

2、谢志清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探析.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06

3、郑建中王洪奇脑死亡与器官移植伦理与法律问题.中华医学研究杂志,2005.09

4、陈忠华脑死亡临床判定指南.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11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通常是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目的是代偿受者相应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的功能。广义的器官移植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若献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个人,则这种移植称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虽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双生子)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不同种的动物间的移植(如将黑猩猩的心或狒狒的肝移植给人),属于异种移植。 现在,随着外科技术的进步,保存方法的改进,高速交通的发达,移植中心的建立,特别是新的副作用少、效力强大的免疫抑制剂的应用,器官移植的疗效广为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进行器官移植来延长生命。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器官移植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 一、关于器官的来源。器官移植由于供体器官来源短缺,器官难以长期保存,各种并发症难以预防,抑制免疫问题复杂,手术难度大等障碍,使得约有1/3心脏病人,1/4肺病患者因供体器官短缺而死亡,因此,解决供体器官来源问题已成为发展器官移植技术的首要社会和伦理问题。从医学的角度来说人体活器官是最佳的供体器官,而人体器官供体来源主要是以尸体为主,还有胎儿器官和活体器官。器官可以来自活体,也可来自尸体。但从活体上摘取单个器官无疑等于杀死或杀伤一个人去救另一个人,这必将被视为违法的行为,也是伦理原则所不容的。 二、器官的摘取时机问题。摘取的器官当然越新鲜,质量越高。但摘取器官的时机与死亡的界定有直接关系,所以器官移植又与死亡的伦理学问题有关。在我国,“脑死亡”概念还未被认定,法律不允许从心还跳着的“尸体”上摘取器官,使器官供体来源更加奇缺,质量也不高。 三、器官的分配问题。由于器官来源的奇缺,加之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众多,如何分配器官成为不得不重视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应遵循什么原则值得我们讨论。 四、异种器官移植问题。特别大脑移植,身份如何界定,究竟应以那一部分来界定人的身份。这些问题使大脑移植的伦理认同变得非常困难。 脑死亡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不少国家过去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均无法挽救患者生命。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 实施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1、更科学地判定人的死亡,维护了死者的尊严。脑是人的思维载体,脑死亡后作为人的本质特征的意识和自我意识已经丧失,有意义的生命个体就不复存在了。因此,脑死亡的标准更科学,以其判定人的死亡可以避免假死者为真死,从而救护了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心死亡标准相比,脑死亡标准更具科学性。脑死亡后即使心跳,呼吸仍在继续,但这个人的意志,信念,知觉,意识等则已完全消失,那么,这个人也就随之消失了。这更准确体现人的本质特征,也更有利于维护作为人的尊严,更好地尊重人的生命价值。 2、有利于节约卫生资源和减轻家属的负担。现代人工维持病人呼吸、循环功能的医学高技

植物人和脑死亡的区别及各国立法情况

植物人和脑死亡的区别 植物人和脑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植物人和脑死亡有着根本的区别,同时又存在一定的相互联系,下面就两者的发生机理及有关特征分别进行比较和区分。 首先,植物人属于临床医学的研究范畴,归类于神经病学科,它指的是患者的一种意识状态,这种意识状态主要包括去大脑皮质状态、运动不能性缄默症、闭锁综合征及慢性植物状态[1];这几种特殊类型的意识障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可以将其称为植物人,只不过患病的部位、临床表现及严重程度有所差别而已。一般情况下,植物人是指脑中枢的高级部位(脑的外围部位)如大脑皮质功能丧失,病人呈意识障碍或永久性昏迷,而脑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核和脑干)所司呼吸、体温调节、消化吸收、分泌排泄、新陈代谢以及心跳循环等自主功能依然存在[2]。这样的病人,只要护理得当,就可能长期生存。但实质上,最典型的植物人的意识障碍应为慢性植物状态,而慢性植物状态在事实上则包括了前面三种意识障碍,它是这几种特殊类型意识障碍中脑组织受损最广泛,患病程度最严重的一种。该病变主要是由于大脑皮质、皮质下结构、脑干部分或全部受损所引起;发病原因以严重的颅脑外伤,脑血管病、脑病、脑炎、中毒等多见。其临床表现有以下几个特征:(1)随意运动丧失,肢体对疼痛性刺激有时有屈曲性逃避反应。所以这种病人不能自行活动或变换体位,只能躺在床上,必须由别人护理和照料。(2)智能、思想、意志、情感以及其他有目的的活动均已丧失;其眼睑可以睁开,眼球呈现无目的的活动,不会说话,不能理解语言,有时即使眼睛可以注视,但也不能辨认。(3)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不能诉说饥饱,有时有吞咽、咀嚼、磨牙等动作。(4)大小便失禁。(5)脑电图平坦或出现静息电位,受伤后数月可有高波幅慢波,或有偶然的α节律。这些都是植物人的发病机理及临床特征。 而脑死亡则是人们在研究人体死亡的过程中对死亡的一种分类,脑死亡最早发现于临床, 其现代描述在1954年见于莫拉 雷特(Mollaret)和高伦(Goulon) 的文章,1968年哈佛医学院特 别委员会发表报告,对死亡的定 义和标准提出了新的概念,把死 亡规定为不可逆的昏迷或脑死 亡,由此出现了脑死亡这个概念 [3]。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人 们习惯上主要根据人体有无呼 吸及心跳来判断是否死亡,即死 亡学说中的肺性死亡及心性死 亡,在临床工作中基本上也是这 样判断的。而脑死亡主要是根据 人体生命活动中枢―――中枢 神经系统的功能是否存在来判断人体是否死亡,至于呼吸、心跳是否存在及其存在方式则意义不大。也就是说即在心跳、脑外体循环以及脊髓等脑外器官功能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均可宣告人的个体死亡。在死亡学说中,脑死亡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在内的全脑功能完全地、不可逆性的停止,该概念重点强调全脑功能不可逆的丧失。根据脑死亡的发生原因,可以将脑死亡分为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4]。原发性脑死亡是指由原发性脑疾病或损伤所引起的脑死亡,临床上大多数脑死亡都属于这一类。在临床实践中,如果脑死亡立法,原发性脑死亡者的脑外器官将是人体脏器移植中非常好

脑死亡标准的意义和推广

脑死亡标准的意义和推广 摘要脑死亡标准能否替代心死亡标准在中国争议已久。“脑死亡就是死亡”相比传统的“心死亡才是死亡”观念更科学,也更有利于及时终止安慰性抢救病人造成病人家属经济上、精神上的负担,也有利于及早提供新鲜移植器官以拯救无数可以生还的病人的生命。 关键词 死亡标准心死亡脑死亡器官移植 正文 死亡对任何生物体而言都是指生命的终结。人的死亡不仅仅取决于医学、生物学意义上的判断,还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是一个具有深远现实意义的课题。根据中国国情,确立现代脑死亡标准是合理的需要。在脑死亡标准的立法和实施中应严格规定认定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机构和法律程序。 1脑死亡概念和标准的提出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呼吸、心跳的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沿袭了数千年之久,1951年美国著名的布莱克(Black)法律辞典给死亡下定义为:“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的停止。”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前,人们从未对传统的死亡定义产生过疑问,但是,自二十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没有了自主呼吸,停止了心脏跳动的病人,可以通过仪器的帮助或是采用器官移植的方法,仍然以植物人的状态生存下来,维持“生命”的延续,这就对传统的死亡概念提出了挑战,迫使人们必须重新界定死亡的定义和标准问题。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审查特别委员会在主席亨利·毕契尔(Henry Beecher)医生的主持下召开会议研讨了死亡判定标准问题,在其后发表的报告中,对死亡的定义和标准提出了新的概念,即“不可逆转的昏迷或脑死亡”他们提出了新的死亡诊断标准:①没有感受性或反应性;②在没有人工或机械设备支持下无法行动和呼吸;③各种精神反射消失;④脑电图平直,表示大脑没有任何活动迹象。以上各种指征在24小时以上重复多次而没有变化,才能确认为死亡。但是有两个例外:(1)体温过低(小于32.2摄氏度);(2)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的病例。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8年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也将死亡标准规定为: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完全没有反射和肌肉活动;停止自发呼吸;动脉压骤降和脑电图平直。这个标准与哈佛医学院特别委员会的标准基本上是一致的。 2 确定脑死亡标准的积极意义 现代脑死亡标准对解决现代医学科学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医学伦理难题,如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器官移植问题、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等问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 脑死亡病人的治疗费用对家属造成了极其沉重的负担。脑死亡的病人必须靠机器和营养进行基本的生命维持,而仅购买肠外营养液一天就要数百元,更不用说大量护理和仪器工作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据资料显示:一个脑死亡病人的花费可达5000~6000元/天,如果护理到位,没有感染和并发症,往往可以维持数年之久,这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而且,付出大量的劳动,大量的金钱,所维持的只是一具没有意识的躯壳,这对病人家属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痛苦。因此,确定和实施现代脑死亡标准,有利于合乎道德和法律的终止那些对处于不可逆昏迷的脑死亡病人的毫无必要的救治,使家庭、医院和社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的探析

目录 引言 (2) 一、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 (3) 二、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关系 (4) 三、脑死亡、植物人与安乐死 (4) 四、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立法构思 (5) 结语 (6) 参考文献 (8)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的探析 内容摘要: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心跳、呼吸停止,反应消失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但伴随着脑死亡观念的深入,人们正接受着新旧两种观念的抉择。与急剧增长的器官移植需求相比,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却进行得异常缓慢。目前我国的器官移植已基本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但与之相应的管理条例、法规、法律文件迄今却仍是空白。虽然在2007年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但是仍不能满足现在出现的种种问题。我国医学界从1980年开始探讨脑死亡问题,以裘法祖院士为代表的老一辈医学家多年来一直呼吁脑死亡立法,但至今仍然未出台。可见我国对脑死亡及器官移植问题的谨慎态度,虽然谨慎是应该的,但面对日益出现的矛盾,势必将出台一部规范脑死亡及器官移植的法律。 关键词:器官移植脑死亡问题法律条例

引言 脑死亡问题和器官移植问题必须是人们重视的问题,因为这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在分清脑死亡是伦理问题、医学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是为器官移植服务的,还是二者泾渭分明等问题时,我们不能在缓慢的推进脑死亡和器官移植了。在本文作者的构思和参考各界学者意见的前提下,通过本文阐述了我国脑死亡及器官移植问题的现状,二者关系,以及脑死亡、安乐死和植物人的区别还有立法构思。

一、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 在人们传统思想中判断一个人死亡的标准是:停止呼吸,没有心跳,那么这个人就被宣告死亡,不论在医学界还是普通民众之间这种标准似乎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在科技高速发展的社会里,医学领域各种先进设备的出现,在此标准下似乎可以延长人们的心跳和呼吸,例如:呼吸机、人工复苏技术等。然而对于一个脑死亡①的人来说,仅仅依靠外部的辅助设备来维持心跳和呼吸,在医学上及在法律上存在着何等的意义呢?在器官移植方面,我国更是争议颇多,下面是本文列举的一些关于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现状,但不仅限于此:(一)伦理道德接不接受脑死亡标准 2003年2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按照卫生部脑死亡起草小组最新标准认定患者脑死亡,这是中国内地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②。在拥有几千年文化的国度里,脑死亡标准触动了人们的对脑死亡的重新认定。脑死亡是医学问题、伦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人们争论不休。支持者的观点认为:脑死亡标准首先是医学问题,不是伦理问题,因为它符合“无害、有利、尊重和公正”的原则③。反对者认为:对一个有心跳、呼吸的人宣告死亡无异于故意杀人,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这也为非法买卖、摘除器官提供了机会,易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因此,对于脑死亡标准在伦路道德方面的分歧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难题。 (二)“脑死亡”与法律层面上死亡的认识冲突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原来是以心死亡为标准来判断既遂、未遂及加重、减轻情节的。如果采用了脑死亡标准,那么原来的“未遂”会变成“既遂”,原来的“重伤”会变成“致人死亡”,特别是涉及当事人财产方面的法律问题时,当事人何时继承财产?种种问题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甚至对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生来说,在宣告“脑死亡”后,其就可以对患者的器官进行非法移植、买卖,更容易造成人体器官商业化④的乱象。 (三)器官移植中供体不足滋生“黑中介” 卫生部副部长黄杰夫、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给出数据:中国每年移植手术量1.1万多例,其中40%来自活供体,由于供体不足滋生“黑中介”。我国器官移植“供体”与“患者”的比例为1:100⑤,严重的供体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充当起“黑中介”,架起“供体”和“患者”之间的桥梁,在这些“黑中介”中通过QQ等网路工具联系“供体”然后再联系“患者”,在中间赚取差额⑥,从事着器官移植的活动。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非法买卖器官罪。所以就以“非法经营”罪来取而代之,如2010年4月15日北京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破获⑦。虽然暂时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关于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是否仍能满足社会的现状呢? ①“脑死亡”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1959年,法国学者P. Mollaret和M. G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Le Coma Dépassé)的概念。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②载自《中国青年报》2004年6月2日。 ③宋儒亮:《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关联、争议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20页。 ④王岳:《医事法》,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433页。 ⑤载自《中国器官移植网》。 ⑥载自《中国法治报》2010年4月15日。 ⑦载《南方周末》2003年9月4日,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医生提供给记者一份他收罗到器官黑市价目表,

死亡标准与器官移植时的伦理痛苦与法律的无奈

死亡标准与器官移植时的伦理痛苦与法律的无奈 (本文作者:东南大学戴庆康) 1 死亡标准与器官移植的伦理悖论 器官移植技术已经比较成熟悉,成了许多患者康复的希望。但是,器官移植必须有相应的器官。器官不是野生的庄稼,可以随处拣到、收割。从何处获得可移植的器官? 当我们现有的技术还没有完善到可以安全、成功地移植动物的器官时,器官移植只能依赖于人类自身这一供体。 器官移植首先遇到的是其伦理上的悖论:器官移植需要健康的供体,而且越健康的供体,移植的成功可能性越大;而从生命等价原则出发,健康的人就不能成为供体,因为人人都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所以伦理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器官,这是悖论之一。如果从活人身上移植器官,则一人健康的恢复、生命质量的改善必然以损害供体的健康、生命质量乃至剥夺其生命为代价,这是悖论之二。基于生命等价原则,则器官的移植应主要限于死者的遗体,而如果是从死者身上移植,则出现了一人的死亡成了他人生的希望,这是悖论之三。为了移植的成功,最好是因事故死亡的健康者的供体,事故的增加有可能增加器官的供体,但预防和减少事故是社会的福利,这是悖论之四。 遗体捐献是将死者的遗体作为供体,摘除其器官,进行移植。遗体捐献所面临的最严重的伦理问题是对死亡的界定,即一个人到了什么状态可以被认为其已经走完了人生的旅程,已经不再属于现世人们中的一员,因此摘除器官的手术刀可以伸向他,摘除他的器官,为现世的人所利用。 医学已经证明人的死亡不是一个突然发生的事件,而是一个过程;不是肌体的所有器官同时死亡,而是从某一个或某几个关键器官的坏死或丧失功能开始,导致其他各个器官逐步坏死或丧失功能,最终导致人的生命之火的完全熄灭。如果等到人的生命之火完全熄灭,身体的所有器官都已经坏死或丧失功能,这样的遗体也就没有任何可移植的价值;如果在生命之火熄灭之前认定死亡,越早认定死亡,遗体中可移植的器官越多,遗体的可移植价值越高。然而所面临的问题是越早认定死亡,从而从遗体身上摘除器官,越有谋杀的嫌疑(为了现存的、比弥留之际的人强大得多的现有人的利益,牺牲弥留之际的人的利益,甚至杀害其生命) ,越经不住伦理的审判。 2 脑死亡:在器官移植的催生下,功利主义生出的文明的怪胎 回顾人类历史上不同的死亡观,我们会发现死亡被提前了,死亡在向我们走来,而脑死亡正是人类文明中所生长出来的怪胎。 2. 1 极端的死亡观:尸体腐烂说 在人类对人体生理系统缺乏足够的认识之前,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很极端的。1740 年, 英国的温思陆(Jacques Benigne Winslow) 主张死亡的唯一确定的标

认识脑死亡

2005年第40卷第6期生物学通报17 4问题及展望 RAPD技术作为一种分子标记具有其独特的优点。与PCR相比,RAPD使用的随机引物,不需要预先了解目的基因和相应的序列;引物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自动化操作分析;操作简便,实验周期短,能在较短的时间筛选大量样品。与RFLP相比,RAPD分析只需要少量模板,一次扩增仅需20~100ng;RAPD标记具有更大的随机性,灵敏度高,无需借助于有伤害性的同位素,可以覆盖整个基因组,RAPD产物有大于50%的条带扩增于单拷贝区,经过克隆和序列分析后,可作为RFLP和原位杂交的探针,在基因定位、克隆及品种鉴定中可以广泛应用。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该技术存在一定的缺陷,并对此作了一些探索。RAPD技术的局限性首先表现在RAPD标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显性标记,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表现为共显性标记(待扩增的DNA的变异如发生在引物结合位点为显性标记,发生在扩增区域则为共显性标记)。RAPD这种显性标记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不能区分杂合型和纯合型,因此在遗传分析及遗传图谱的构建等一些方面受到限制。如果RAPD与其他分子遗传标记结合使用,结果会更有说服力。 其次影响因素较多,RAPD技术的稳定性易受干扰。RAPD技术是以PCR反应为基础的,因此对反应条件极为敏感,反应条件的细微变化可能会影响到扩增结果的重复性。然而只要保持实验操作的稳定性和一致性,RAPD的扩增结果还是不难重复的。此外,在实验结果的分析中,尽可能分析那些重复性好的谱带。将RAPD标记转化为其他分子标记也是克服RAPD技术稳定性差的方法之一。 除此以外,不同物种RAPD反应不同。这就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在借鉴其他相近物种RAPD反应条件的基础上,建立适于本物种的RAPD反应条件。只要某一物种的RAPD反应条件一旦建立,该物种的RAPD操作将变得简便、快速。 每一种技术和方法都有其优势和缺陷,只要仔细研究,在实际运用中注意取长补短,就会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RAPD技术也是如此。对此进行的一系列研究会使RAPD技术日益成熟和完善,并在人类认识自然生命现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丁波,张亚平,刘自明等.RAPD分析与白头叶猴分类地位探讨.动物学研究,1999,20(1):1—6. 2MamurisZ.,SfougarisA.I.,StamatisC.etal.AssessmentofgeneticstructureofGreekbrownhare(Lepuseuropaeus)populationsbasedonvariationinrandomamplifiedpolymorphicDNA(RAPD).Biochem Genet,2002,40(9-10):323—338. 3SemenovaS.K.,IllarionovaN.A.,Vasil′evV.A.etal.Geneticanalysisandestimationofgeneticdiversityineast-Europeanbreedsofswifthounds(Canisfamiliaris!L.)basedonthedataofgenomicstudiesusingRAPDmarkers.Genetika,2002,38(6):842—852.4SuzanneaA.,Albustan,MajedA.etal.Geneticvariationofinbred-laboratoryratsbyRAPD ̄PCR.KuwaitJ.Sci.ENG,2001,28(2):2—6.5PonsuksiliS.,WimmersK.,HorstP..EvaluationofgeneticvariationwithinandbetweendifferentchickenlinesbyDNAfingerprinting.JournalofHeredity,1998,89:17—23.(BF) 死亡对任何生物体而言都是指生命的终结。生命终结的指症是什么?何时才能宣布一个人的死亡?这类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人的死亡不仅仅取决于医学、生物学意义上的判断,还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生与死的讨论从未停止过,因为它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和社会,是一个具有深远现实意义的课题。 1脑死亡概念的由来 长期以来,医学上一直把心肺活动不可逆的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依据,“心死人才死”。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医学科学的进步,现代复苏技术、器官移植等兴起,可以使脑功能完全丧失的病人心肺功能人工地维持一段时间,有心跳、有呼吸,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可以认为他还“活着”。但由于全脑功能已经丧失,作为社会学上的人,人的本质特性(如应有的意识以及通过大脑来实现人的使命等)已不复存在,可以认为他已经死去。有脑电图作指标观察1000多例脑死亡而仍有心跳、呼吸病人,无一例能逃脱很快死亡的 认识脑死亡 赵瑛1,2(1重庆大学生物工程院重庆4000302重庆市动物生物学重点实验室重庆师范大学重庆400047) 摘要死亡标准的争议由来已久。被称为“全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的“脑死亡”,能否替代传统的“心死亡”,它涉及医学、法学和伦理学等诸多领域。主张“脑死亡就是死亡”者认为这有利于及时终止安慰性抢救病人带来的医药资源的浪费,以及病人家属经济上、精神上的负担,也有利于及早提供移植器官以拯救无数可以生还的病人的生命。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各国意见不同,至今尚无统一标准,但已有不少补充。 关键词脑死亡心死亡脑死亡标准器官移植 !!!!!!!!!!!!!!!!!!!!!!!!!!!!!!!!!!!!!!!!!!!!!!!!!

脑死亡后多久器官衰竭-

脑死亡后多久器官衰竭? 人体的内部结构比较复杂,而大脑对于身体来说是非常关键的器官,大脑出现问题就会容易导致出现重度昏迷,或者是植物人的表现,而人体在脑死亡后身体器官还可以维持心跳,如果用医疗机器维持身体器官还可以存活1个月左右,过了1个月身体开始出现逐步的退化。 ★脑死亡后器官能活多久? 脑死亡就不可能醒过来了!因为脑死亡后并不代表着没有心跳。有人脑死亡,但在医院里还用着呼吸机,照样有心跳。只要持续供氧,身体各个器官就能维持长达一月之久,然后才开始衰竭。直到心跳也没有。 ★脑死亡临床意义 1、更科学地判定人的死亡 脑是人的思维载体,脑死亡后作为人的本质特征的意识和自我意识已经丧失,有意义的生命个体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在判定死亡上脑死亡更符合生命所处状态。

2、有利于器官移植 供体来源困难是当前困惑器官移植工作的主要原因。脑死亡的器官是最佳器官移植供体,因为移植的器官必须在有血供时从供体上取出,因此,在脑死亡后心跳未停止之前,有血压的情况下摘取移植器官是最理想的,成活率高。器官移植的发展在极大程度上要依赖于脑死亡患者提供器官。 3、减轻社会、家庭的负担 据粗略统计,ICU(重症监护病房)患者的费用是普通患者的4倍,而在ICU,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费用又是抢救成活患者的2倍。这种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及安慰式的救治,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会造成大量的医疗资源浪费。因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来抢救一个脑死亡患者是不值得的。 ★鉴别 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存在,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患者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是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丧失。

植物人和脑死亡的区别

植物人和脑死亡的区别植物人和脑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际医学工作中,许多医务工作者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认识。随着我国的入世,在生命科学领域,脑死亡的立法也正在与国际接轨,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也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那么,脑死亡的人是否就是植物人?或者说植物人是否就发生了脑死亡呢?答案是否定的。植物人和脑死亡有着根本的区别,同时又存在一定的相互联系,下面就两者的发生机理及有关特征分别进行比较和区分。首先,植物人属于临床医学的研究范畴,归类于神经病学科,它指的是患者的一种意识状态,这种意识状态主要包括去大脑皮质状态、运动不能性缄默症、闭锁综合征及慢性植物状态;这几种特殊类型的意识障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可以将其称为植物人,只不过患病的部位、临床表现及严重程度有所差别而已。一般情况下,植物人是指脑中枢的高级部位(脑的外围部位)如大脑皮质功能丧失,病人呈意识障碍或永久性昏迷,而脑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核和脑干)所司呼吸、体温调节、消化吸收、分泌排泄、新陈代谢以及心跳循环等自主功能依然存在。这样的病人,只要护理得当,就可能长期生存。但实质上,最典型的植物人的意识障碍应为慢性植物状态,而慢性植物状态在事实上则包括了前面三种意识障碍,它是这几种特殊类型意识障碍中脑组织受损最广泛,患病程度最严重的一种。该病变主要是由于大脑皮质、皮质下结构、脑干部分或全部受损所引起;发病原因以严重的颅

脑外伤,脑血管病、脑病、脑炎、中毒等多见。其临床表现有以下几个特征: (1)随意运动丧失,肢体对疼痛性刺激有时有屈曲性逃避反应。所以这种病人不能自行活动或变换体位,只能躺在床上,必须由别人护理和照料。(2)智能、思想、意志、情感以及其他有目的的活动均已丧失;其眼睑可以睁开,眼球呈现无目的的活动,不会说话,不能理解语言,有时即使眼睛可以注视,但也不能辨认。(3)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不能诉说饥饱,有时有吞咽、咀嚼、磨牙等动作。(4)大小便失禁。(5)脑电图平坦或出现静息电位,受伤后数月可有高波幅慢波,或有偶然的α节律。这些都是植物人的发病机理及临床特征。而脑死亡则是人们在研究人体死亡的过程中对死亡的一种分类,脑死亡最早发现于临床,其现代描述在1954年见于莫拉雷特(Mollaret)和高伦(Goulon)的文章,1968年哈佛医学院特别委员会发表报告,对死亡的定义和标准提出了新的概念,把死亡规定为不可逆的昏迷或脑死亡,由此出现了脑死亡这个概念。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上主要根据人体有无呼吸及心跳来判断是否死亡,即死亡学说中的肺性死亡及心性死亡,在临床工作中基本上也是这样判断的。而脑死亡主要是根据人体生命活动中枢——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是否存在来判断人体是否死亡,至于呼吸、心跳是否存在及其存在方式则意义不大。也就是说即在心跳、脑外体循环以及脊髓等脑外器官功能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均可宣告人的个体死亡。在

脑死亡后多久器官衰竭

文章导读 人体的内部结构比较复杂,而大脑对于身体来说是非常关键的器官,大脑出现问题就会容易导致出现重度昏迷,或者是植物人的表现,而人体在脑死亡后身体器官还可以维持心跳,如果用医疗机器维持身体器官还可以存活1个月左右,过了1个月身体开始出现逐步的退化。 脑死亡后器官能活多久? 脑死亡就不可能醒过来了!因为脑死亡后并不代表着没有心跳。有人脑死亡,但在医院里还用着呼吸机,照样有心跳。只要持续供氧,身体各个器官就能维持长达一月之久,然后才开始衰竭。直到心跳也没有。 脑死亡临床意义 1、更科学地判定人的死亡 脑是人的思维载体,脑死亡后作为人的本质特征的意识和自我意识已经丧失,有意义的生命个体就不复存在了。因此在判定死亡上脑死亡更符合生命所处状态。 2、有利于器官移植 供体来源困难是当前困惑器官移植工作的主要原因。脑死亡的器官是最佳器官移植供体,因为移植的器官必须在有血供时从供体上取出,因此,在脑死亡后心跳未停止之前,有血压的情况下摘取移植器官是最理想的,成活率高。器官移植的发展在极大程度上要依赖于脑死亡患者提供器官。 3、减轻社会、家庭的负担 据粗略统计,ICU(重症监护病房)患者的费用是普通患者的4倍,而在ICU,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费用又是抢救成活患者的2倍。这种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及安慰式的救治,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会造成大量的医疗资源浪费。因此,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来抢救一个脑死亡患者是不值得的。 鉴别 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存在,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患者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是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丧失。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 一.摘要 随着医学科研工作的迅猛发展、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的突破、仪器设备的不断创新,器官移植在医疗中越来越占据更重要的地位。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快速发展,无数曾经无法治愈的病人通过器官移植手术获得了“新生”。器官移植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直到最近几十年,才在技术上真正有所突破器官移植技术在我国发展迅速,给广大病人带来了福音,使人类日益远离疾病的痛苦和死亡的威胁,在延长生命时间和提高生命质量两方面为人类提供了巨大福祉,但器官移植技术在我国的发展也遇到了一些障碍,与此同时,它所产生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同样引发了各个方面的深刻讨论,这无疑是其发展中遇到的挑战之一。 二.正文 1.简介 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 是将一个人健康的器官移植到病人体内的复杂手术,目的是替换病人因疾病丧失功能的器官。广义的器官移植还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狭义的器官移植。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器官移植的免疫学理论逐渐建立并不断完善,器官移植手术技术和围手术期治疗水平不断提高,新型免疫抑制药物不断涌现并应用于临床,肾、肝、心脏、胰腺、小肠移植等相继获得成功,器官移植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器官移植技术已经成为公认的治疗各种终末期器官疾病的有效手段。 2.发展史 器官移植的想法由来已久,古埃及建造的狮身人面像和我国古代扁鹊换心的传说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近代,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体健康或生命之所以不能维持,往往是因部分组织或个别器官丧失功能所致,并非机体所有器官都已损坏,因而产生了更换受损组织或器官的设想。19世纪的欧洲,人们为了实现用新的器官替换功能低下的器官的愿望,进行了大量器官移植的实验研究。 角膜移植是最早的组织移植,有近200年的历史。1824年Reisinger首次设计出了角膜移植术式,并成功地实施了鸡与兔之间的异种角膜移植。1906年,Zirm 应用一个男孩因眼外伤而摘除的眼球为一个烧伤的病人进行了全层角膜移植,术后获得了植片永久性透明。1931年Felatove首次将尸体眼球保存在2-4℃环境中,于1-3天内使用,获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1905年法国的Carrel发明了血管缝合术,从而促进了后来的器官移植实验发展,使一切临床器官移植在技术上成为可能。1912年Carrel由于他所从事的包括血管和器官移植在内的一系列研究工作而荣获了诺贝尔奖。1923年Villiamson 进行了病理组织学研究。Burnet和Medamar等进行了针对免疫现象的理论研究和实验证明。1927年Gayei实施了胰腺移植动物实验。1936年苏联的V oronoy 进行了最早的同种肾移植。1932年Padgett曾报道过同种异体皮肤移植。1937年Brown为一对单卵双生子施行了交叉皮肤移植。1947年Demioov做了肺移植动物实验[2]。 1954年,在美国波士顿的布里格姆医院,Murry做了世界第一例同卵双生兄弟间的肾移植手术,获得成功,开辟了器官移植的新纪元,也为其他器官(如肝、

中国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立法的现状与挑战

? 2009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编辑部https://www.360docs.net/doc/0114833098.html, C JEBM 中国“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立法”的现状与挑战 宋儒亮?袁?强?李?玲?陈群飞?成?岚?王?莉?李幼平*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循证医学中心(成都?610041) 摘要?目的通过比较世界发达国家器官移植立法和我国法律现状,探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现状与面临 的挑战。方法计算机检索WHO网站;美国NIH、美国移植学会(AST)、器官移植共享网(UNOS)、各国司法网站 及相关会议论文和专家共识,纳入与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立法相关的法律文本、文件、部门文件和专家共识,排除与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技术相关的文献,将纳入文献按法律、法规、部门文件和专家共识分类分级,并根据不同主题结 合我国情况作描述性对比分析。结果①?纳入10个法律文本、1个法规、9个部门文件和4个专家共识。②?国外 器官移植立法20世纪60年代始于欧洲,英国最早,美国第三。而脑死亡立法于1978年由美国率先颁布。③?1991 年起,针对全球器官移植面临的全局性关键问题,世界卫生大会(WHA)等非政府组织先后颁布了7个共识文件, 以规范业内人士行为。④?中国(包括港、澳、台)至今尚未制定法律,均靠相关法规监管器官移植,比美、英立法落后 40年和46年。结论中国器官移植和脑死亡立法上存在至少以下6种挑战:①?死亡标准选择与器官供体来源。 ②?对旅游名义的跨国界器官移植的监管和防范。③?活体供者的风险评估及防范(保险方式)。④?尸体器官捐献者 的选择权——配偶、父母、子女的权限界定。⑤?器官捐献的无偿或补偿原则。⑥?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法律单独还 是合并立法。以上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来解决。 关键词中国;器官移植立法;脑死亡立法;现状与挑战 Organ Transplantation and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in China: Current Status and Challenges SONG Ru-liang, YUAN Qiang, LI Ling, CHEN Qun-fei, CHENG Lan, WANG Li, LI You-ping* Chinese Evidence-based Medicine Center, West China Hospital,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610041, China Abstract Background and Objective Organ transplantation has become an essential and irreplaceable treatment for patients with organ failure. Although organ transplantation was introduced to China in the 1960s, it has witnessed rapid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However, problems have been identified in the course of its development. We aim to present both medical and legal points of view on organ transplantation, to compare the current status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 in China with that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discuss the challenges China faces in developing its own legislation for organ transplantation. Methods We searched the websites of WHO, NIH, AST, UNOS, and governments, as well as relevant conference proceedings and expert consensus documents. Articles or documents involving organ transplantation legislation were identified. Results We included 10 legal documents, 1 regulation, 9 government documents, and 4 expert consensus documents. Organ transplantation legislation started in the 1960s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was soon followed by New Zea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The first law on brain death was enac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1978. Since 1991, the World Health Assembly (WHA) and other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have issued 7 consensus documents in order to regulate behaviors related to organ transplantation. China including Hong Kong, Macau and Chinese Taipei has not yet formulated any law on organ transplantation. Conclusion At least six challenges about organ transplantation and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in China are identified: ① death definition and source of organ donors; ② prevention of organ transplant tourism; ③ risk assessment and insurance for living donors; ④ defining who has the right to choose about potential organ donation for an individual: whether spouses, parents, or children; ⑤ whether an organ donor should receive compensation; ⑥ whether brain death and organ transplant laws should be formulated separately. Key words China; Organ transplantation law; Brain death law; Current status and challenges 基金项目:①?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2003~2004年年度项目《脑死亡立法研究》课题(03104E05)。 ②?国家科技部973课题(2009CB522401)“特异性抗原致移植器官慢性失功的免疫学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宋儒亮,男(1968年~),在读博士,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法学部(系)法律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等职,以循证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立法和医患纠纷的法律与证据基础为主要研究方向。 *通讯作者,E-mail: yzmylab@https://www.360docs.net/doc/0114833098.html,。 ? 187 ?

浅谈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

浅谈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 外国语学院英语XXX班XXX 记得《聊斋志异·陆判》讲的是这样一则故事。书生朱尔旦结交了十王殿=里一个叫陆判的阳司判官,陆判给朱尔旦换上了一颗“慧心”,使他考上了孝廉。后来朱尔旦嫌老婆的“面目不甚佳丽”,陆判又觅到了一颗美人头为他老婆做了掉换头颅的手术。本来这只是蒲松龄为批判社会现实而虚构的传奇故事,不想到今日,这样荒诞不经的换心故事却早已变成了现实。 自1967年南非医生班纳德(Barnard)成功实施首例心脏移植手术至2002年,全世界已有5万例次的心脏移植,最长存活超过30年。但是实践中却遇到了极为棘手的困难。传统的死亡标准认为,当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后,即为死亡,也就是我们现在普遍所指的心肺死亡标准。如果按照传统的观念,以心肺功能丧失作为死亡的判定标准,摘取患者的心脏用于移植势必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如果承认脑死亡,将心脏仍然可能处于跳动状态的脑死患者宣布为死亡,就意味着可以摘除正在跳动的心脏进行移植,使心脏移植成为可能。而且,如果在脑死亡状态下进行包括眼角膜在内的其他器官移植,由于脑死亡后患者体内还维持一定的新陈代谢,移植器官存活和新鲜状态将大大改善。可以说,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将为器官移植开辟最广泛的前景,这也是确立脑死亡标准的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医学价值之所在。可是由于立法的滞后,现实已经遭遇了尴尬。许多时候因为一些伦理问题,器官移植往往无法成功。那么,我们到底需不需要对脑死亡进行立法? 其实,作为一名大学生,通过法医学这门课,我深刻大二的了解到脑死亡立法的一些好处及优势,但也无可否认,脑死亡立法也会带来许多问题。很多人认为,对一个有心跳、呼吸的人宣告死亡无异于故意杀人,这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这也为非法买卖、摘除器官提供了机会,易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另外,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原来是以心死亡为标准来判断既遂、未遂及加重、减轻情节的。如果采用了脑死亡标准,那么原来的“未遂”会变成“既遂”,原来的“重伤”会变成“致人死亡”,特别是涉及当事人财产方面的法律问题时,当事人何时继承财产?种种问题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甚至对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生来说,在宣告“脑死亡”后,其就可以对患者的器官进行非法移植、买卖,更容易造成人体器官商业化的乱象。种种问题,不一而足。 在我看来,对脑死亡认定的立法,有助于建立起合理有效的遗体捐赠体系。对脑死亡的认定也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医疗水平及其文化水平的体现。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对脑死亡认定的立法,有利于解决供体短缺等现实问题,发挥潜在的捐献潜能。但是,其前提应该包括提高我国医疗行业的医疗信用度,医患关系紧张等现实问题的先行解决。不然,脑死亡立法反而会祸害群众利益。我国还是应该将脑死亡后自愿的遗体捐赠成为供体来源的发展重点,加强舆论宣传,民众教育,提高医疗行业的医疗水平和社会信用度,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

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

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 摘要:脑死亡问题是随着现代医学诊断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脑死亡”概念的出现是是对传统的死亡诊断标准的直接挑战,同 时引起了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界的观念冲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技术在我国迅速发展,给广大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供 体器官短缺制约着器官移植的发展。而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紧密 联系。本文通过对脑死亡立法与器官移植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 出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和意义,通过对脑死亡的分享,使人们逐渐 接受新的死亡标准,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以促进人类克服各种疾病。关键词脑死亡器官移植立法 在2008年3月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 黄洁夫提出以“脑死亡”确定生命死亡的做法有望在中国试行,这 一举措为我国器官移植的发展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也对我国传统 伦理观念、道德和法学带来一次革命性的冲击。 一、脑死亡的概念 长期以来,死亡的概念是比较恒定的,即呼吸、心跳停止就意 味着人的死亡。然而,随着现代医学科学的飞速发展,临床医生无 数次成功抢救呼吸、心跳停止的病人,这使得传统的以呼吸、心跳 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成为过时的死亡概念。 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的医学、伦理学、法学家要求建立一 种新的更具科学性和完整性的死亡概念和标准。于是脑死亡的概念 出现了。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首次提出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时指出:“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的不可逆状态”。1971年,英国提出脑干死亡就是脑死亡的概念。英国的这一观点在美国也得 到认同,Mohandas等认为脑干反射消失就可以诊断脑死亡。目前国 际上通用的脑死亡的定义是指原发于脑组织严重外伤或脑的原发性 疾病,致使脑的功能不可逆转地停止,最终导致人体死亡。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 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 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将发展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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