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例题: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 )。

A.可能性

B.必然性

C.偶然性

D.可靠性

答案:A

解析: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2)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夫权、亲权、家长权、监护权等。

知识产权不能单纯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畴。

例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权利的财产权是( )。(2006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生命健康权

B.肖像权

C.债权

D.姓名权

答案:C

解析: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例题2: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撤销权

答案:D

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例题3:根据( ),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A.其中有无财产内容

B.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

C.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

D.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答案:A

解析: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形成权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撤销权、追认

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

(4)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相对人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为永久抗辩,可为延期抗辩。抗辩权的防御性质,使其区别于请求权而成为一类独立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序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担保法》规定的先诉抗辩权也属于抗辩权范畴。

例题1: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 2011年试题)

A.留置权

B.解除权

C.催告权

D.代理权

答案:B

解析: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

例题2: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同时履行,王某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请求张某履行,张某予以拒绝,这时张某所行使的权利是()

A.请求权

B.绝对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答案:D

解析: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序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

例题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03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知识产权属于支配权

B.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C.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支配权

D.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支配权

E.撤销权属于抗辩权

答案:ABCD

解析: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不同意他人的请求,而提出证据加以抗辩的权利。

例题4: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撤销权

答案:D

解析: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

例题5: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债权

B.选择权

C.撤销权

D.追认权

答案:A

解析: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不必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相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之中,凡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为从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是相互对应的。主权利不存在,从权利也不存在;没有从权利,主权利则无从谈起。如抵押权和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其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则为从权利。

5.原权和救济权

按照权利形成的特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和救济权。

(1)原权

原权指由符合或者不违反法律的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权利均属此类。

(2)救济权

救济权指因原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恢复受侵害的权利,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

法权益。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权利。

6.既得权和期待权

按照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1)既得权

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即具备现实性的权利,为既得权。通常的权利属于既得权。

(2)期待权

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只具备现实可能性的权利为期待权。如附条件、附期限的权利,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均属期待权。

例题1:按照权利形成的特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 )。

A.救济权

B.原权

C.形成权

D.财产权

E.人身权

答案:AB

解析:按照权利形成的特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和救济权。

例题2:下列权利中,属于财产权的有( )。

A.物权

B.债权

C.亲权

D.名誉权

E.继承权

答案:ABE

解析: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例题3:依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

A.请求权与形成权

B.主权利与从权利

C.绝对权与相对权

D.财产权与人身权

答案:B

解析: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是以民事责任作为中介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原来正常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阻碍和干扰,从而产生民事责任法律关系。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便行使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第二性的义务,以对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补救。

公力救济形式:除了民事性质的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十种责任形式之外,还可以采用训诫、收缴财物或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行政和刑事性质的保护方法。在现代社会,法律趋于完备,国家组织也已规范化、制度化,对民事权利的救济,以国家保护为基本手段。

2.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情形紧迫,如不及时制止或躲避侵害,不仅会使权利人无从实现权利,还有可能扩大势态,影响社会秩序。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进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自卫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四要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进行中的。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在防卫问题。

3)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4)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四要件)

1)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在。

2)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3)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唯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4)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失。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

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助行为主要在于保护债权,如留置权。

例题: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 )。

A.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可以防卫

B.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C.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进行中的

D.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E.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BCDE

解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中,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一种不利益。

民事义务所特有的分类是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消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等。

例题:以下属于消极义务的是( )。

A.交付财物

B.完成工作

C.提供劳务

D.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

E.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

答案:DE

解析:民事义务所特有的分类是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消极义务,指以一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相邻关系中当事人的容忍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

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是性质上存在区别的两个概念。民事义务是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行为。而民事责任则是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时所应当受到的不利后果。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的方式很多,其中绝大多数属于财产责任的性质,如赔偿损害、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等。这是由民法的任务和调整对象所决定的。

3.民事责任的范围是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反映了它的补偿性和复原性。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功能不同,它主要不在于惩罚违法行为人,而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一划分是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划分。

(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侵害债权人的债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侵权责任是指侵犯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1)财产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财产上的不利益,包括: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都属于财产责任方式。

(2)非财产责任,是指内容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形式,是指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同时它也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具体方法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这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这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场合,不需要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实际的侵害。

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虽未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4.返还财产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5.恢复原状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害,但是尚有恢复到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对损失进行赔偿。

6.修理、重作、更换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些合同关系。如一方根据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它不仅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场合,也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场合,如精神损害的赔偿。

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一方违约,就应当向如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也只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这十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责任形式的不同适用范围,正确选择责任承担的形式;区分违法行为的禾同情节,根据责任形式之间的内在逻辑,正确的合并适用责任形式。

例题1:下列法律责任方式中,属于民事责任方式的有( )。(2011年试题)

A.停止侵害

B.消除影响

C.赔礼道歉

D.吊销执照

E.赔偿损失

答案:ABCE

解析: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例题2:下列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题)

A.罚款

B.吊销证照

C.赔偿损失

D.赔礼道歉

E.停止侵害

答案:C DE

解析: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

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罚款、吊销证照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例题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2008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停止侵害

B.没收财产

C.返还财产

D.赔偿损失

E.支付违约金

答案:ACDE

解析: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概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传统民法中,它也被视为债的一种,被称为“侵权行为之债”或“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侵权责任具有补救性和制裁性的双重性质。

(1)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律补救。这也是侵权责任最基本的功能。其表现在:受害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有权请求加害人恢复其权利,要求其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

(2)侵权责任也是一种法律制裁。侵权责任具有惩戒不法行为、恢复秩序的功能。

2.侵权责任的分类

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将其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1)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2)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并不需要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应负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三种情况:①因特定主体致人损害,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②因特定活动致人损害,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③因特定物件或物质因素致人损害,如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等。

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结合《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同时还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密切联系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并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原则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受害人无需举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加害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就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必须对该损害负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根据这一归责原则,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并不重要,关键的问题在于法律是否对行为人的行为规定了特别的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较,无过错原则是一种例外,它只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损害的产生都没有过错且无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致使加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而有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认定责任的规则。它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侧重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例题:下列原则中,不包括在《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答案:D

解析: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主,同时还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4.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行为,而不是指违反了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可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救济性,因此决定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为前提。所谓损害,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财产损害又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又称积极损害,指既得利益的丧失或财产的减损。可得利益损失,又称消极损害,指妨碍现有财产的增加。

人身损害往往是一种非物质损害,这种损害,发生在侵犯人身权的场合。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必然联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

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按照法律要求,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联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必须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指对结果的发生起主要的决定作用的原因;次要原因指对结果的发生不起主要的决定作用的原因。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的目的在于正确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基础,从而有利于正确归责。

(4)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也是由民事责任所具有的预防教育功能和惩戒功能所决定的。

过错的形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在民法中,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而言,不会因行为人的过错形态而有不同。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又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如以下两种情况:①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都有过错的情形。要构成共同过错,须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客观上有共同违法行为并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主观上有共同致害的意思联络(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在共同过错的情形下,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行为人内部,则应根据每个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②混合过错。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依法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这种状况下,确定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就具有决定性意义。

5.特殊侵权责任

(1)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职务侵权行为的规定。

所谓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职务侵权行为,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某项指令、授权,对公民或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公权力的干涉或管理过程中造成的侵害行为。如果不是在执行职务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都不适用职务侵权民事责任。

3)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职务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只有法律

上明确规定必须承担责任的才承担责任。

(2)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即产品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责任作为一项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2)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事实。缺陷的判断有两种标准:①一般标准,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构成产品缺陷;②特殊标准,即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就构成缺陷。

3)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的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利用现代技术,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对周围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有高度危险性的业务操作活动。而因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必须是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

2)必须要有损害后果,即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定抗辩事由。如果作业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作业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1: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若这种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则( )承担民事责任。(2011年试题)

A.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

B.由受害人

C.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和受害人共同

D.按公平原则由受害人和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分别

答案:B

解析: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必须是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2)必须要有损害后果,即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定抗辩事由。如果作业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作业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2004年试题)

A.过错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过错推定责任

D.公平责任

答案:B

解析: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环境保护特别法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也做了规定。

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两项特征:其一,这种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其二,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只有损害存在,不论污染环境的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以下免责事由:其一,不可抗力;其二,受害人过错;其三,第三人过错。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边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公共场所施工或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特征:其一,损害产生的原因是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施工时违反对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其二,责任主体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的施工人;其三,对于该项责任的确定,采用过错推定。如果施工人能证明他已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而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04年试题)

A.地下设施的所有人

B.施工人

C.国家交通管理部门

D.受害人自己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边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条规定的责任,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特征有:

1)这种责任是物件致损责任,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致损责任;

2)这种责任的主体,是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致损物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这种责任的确立,适用过错推定的方法。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

例题:某甲盖房屋,在与某乙房屋相邻处挖一地沟蓄水备用,并树牌警示。外地人某丙夜间寻友至此,陷入沟中,致右臂骨折。那么,某丙的医疗费应由( )承担。

A.由某乙承担

B.由某甲承担

C.由某丙自己承担

D.由某甲和某丙分担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责任,简称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特征在于:首先,它是由于物件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责任,而非行为责任;其次,它采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由于其属性,尽管经过饲养,也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者是受益者,同时又最有可能了解其饲养管理的动物的习性并对之施加控制,所以规定无过错责任对于受害方、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比较公平合理。

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必须为饲养的动物,指为人们管理,长期持续喂养的动物。山野里的野生动物,不是饲养的动物。

2)必须是动物因其本能行为造成了损害。所谓本能行为,指动物自身动作而非受外人驱使、挑逗。

3)必须没有免责事由。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 )承担民事责任。(2011年试题)

A.动物饲养人

B.动物管理人

C.受害人

D.第三人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2:于某养了一条宠物狗,每日由其保姆吕某负责在小区内遛狗。某日,小区里的范某在吕某遛狗时用石块砸了该狗,狗受惊后咬伤了正在玩耍的儿童朱某。朱某被狗咬伤,应当由( )承担民事责任。( 2009年试题)

A.于某

B.范某

C.吕某

D.于某和吕某共同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3:甲替乙看管花狗一只,丙逗花狗玩耍,狗突然咬伤与丙同来的丁,丁应向( )。

A.丙请求赔偿

B.乙请求赔偿

C.甲请求赔偿

D.甲、乙、丙三人请求赔偿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这一责任,又被称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它是一种推定责任。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2)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独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教唆、操纵、指使,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害由教唆、操纵或者指使者直接承担。3)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4)承担责任者必须与加害人之间有监护关系存在。

例题:下列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推定责任

B.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C.无论什么情况,监护人都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D.如果被监护人有自己的财产,监护人只负补充责任

答案:C

解析: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只有在被监护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时,监护人才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例题: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 )。 A.可能性 B.必然性 C.偶然性 D.可靠性 答案:A 解析: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2)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夫权、亲权、家长权、监护权等。 知识产权不能单纯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畴。 例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权利的财产权是( )。(2006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生命健康权 B.肖像权 C.债权 D.姓名权 答案:C 解析: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例题2: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撤销权 答案:D 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例题3:根据( ),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A.其中有无财产内容 B.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 C.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 D.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答案:A 解析: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形成权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撤销权、追认

部编第二单元 理解权利义务( 知识点整理)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 班级:姓名: 第三课公民权利 1.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由谁规定?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有什么意义?※ (1)由宪法规定。 (2)意义:我国公民依法行使这些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2.公民的行使监督权时的注意事项?重要性或意义是什么?※ (1)注意事项:①公民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②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合法的行使。 (2)重要性或意义: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的内容和意义分别是什么?※ (1)含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2)意义: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 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4.教育的地位(或作用) 是什么?我国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制定的政策是什么? (1)作用: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2)保障政策:①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②国家制定资助政策,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 的教育。 5.我国公民应该如何行使基本权利?※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 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6.公民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怎么办?)※ ①树立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②维护权利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7.为什么公民行使权利要遵守正当的程序?※ 遵守正当的程序,有利于公民实际享受权利,有效避免和化解纠纷,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课公民义务 8.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怎样的关系?※ 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②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③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劳动和受教育。 ④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9.我们应该如何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①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②不仅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也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10.什么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我们应该如何履行法定义务?※ (1)含义:法定义务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2)要求或做法:①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②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11.什么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其后果是什么?※ (1)含义:公民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做的行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关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因此,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如“财产权”、“人身权”。 民法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 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

云南省中考道德与法治专题复习(六)权利与义务知识点梳理

专题六权利与义务 考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考标要求】29。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A】 【考点分析】该考点是每年云南省中考的必考考点。 1.宪法的核心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权力与义务相统一。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2)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教育权和劳动权。 (3)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还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3.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人身自由。 (3)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4)其他权利: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对妇女儿童和残疾等特定人群的权利。 4.公民享有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 5.公民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1)尊重他人的权利。 (2)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4)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6.公民权利受到损害的维权方式:协商、调节、仲裁和诉讼。 考点:【人身权】 【考标要求】30.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 【考点分析】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是中考常考点,备考时要明确相关的基本概念,特别注意人生自由权增加的内容。 1.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的内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地位: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3.住宅不受非法侵害。注意: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注意: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

【广西专版】2021中考道德与法治九上第5单元第14课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复习

第五单元第十四课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考点与预向 1.考点概要: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2.中考预向:这部分内容属于法律方面的知识,中考常以选择题和材料分析题的方式呈现,重在考查学生对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判断和运用。 思维导图 学以致用 1.根据我国民法,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2.人身权利涉及我们的生命、健康、自由和尊严。作为自然人,我们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另外,我们的个人信息,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也都受到法律保护。而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则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4.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5.所谓“债”,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又分为合意之债(如合同、遗嘱)和法定之债(如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 6.取得财产权利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原始取得,也包括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的是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权的权利而取得的所有权。继受取得指的是通过某种法律途径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例如买卖、继承、接受赠与等。 7.对于发明创造或创作成果,我们享有智力成果权,也就是知识产权。作为青少年,我们也可以享有知识产权。我们在享有该权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这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从不购买、不使用各种盗版产品开始,逐步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 8.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目的是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以恢复。 9.民事责任有多种类型,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常见)等。 10.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11.一般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构成要件。主要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侵犯人格权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因他人行为致损的特殊侵权行为和因特定物致损的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权利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 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对称。民事主体为了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实现权利而承担的法律约束。它与民事权利呈对应关系: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也必有权利。表现为一定的行为约束。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即完成一定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法律义务,它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履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人义务是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且有一定限度,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超过限度履行义务。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民事权利 一、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特征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 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2.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 概念: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①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③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④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 为民事主体参加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②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 而是相对立而存在的。 ③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 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身享有,民事权利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 有限制性。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终身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⑤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移或抛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 权以外,一般是可以转让或抛弃的。

初中政治公民权利和义务知识点归纳

初中政治公民权利和义务知识点归纳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下面是职场范文网和大家分享初中政治公民权利和义务知识点归纳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1、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内容 内容 政治权利和自由 (重要性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人身自由 (重要性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劳动权 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 文化权利(包括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其他文化活动) 其他权利平等权 宗教信仰自由

妇女等特定人群受特殊保障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条件我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意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3、监督权。 (1)内容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意义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要求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依法行使。 4、人身自由

(1)重要性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2)侵权行为①非法拘禁、②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③非法搜身。 5、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侵权行为指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6、受教育权。 (1)含义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 (2)重要性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3)国家措施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等。 第二框依法行使权利 1、公民如何依法行使权利? ①任何权利都是有范围的。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

「精品」九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五单元走近民法第十四课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第2框了解民事责任教案教科版

了解民事责任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养成正确的法律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能力目标 通过学习、讨论,学法、懂法、守法、尊法、护法的法律素养。 3.知识目标 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分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教学重点: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民事责任的类型。 教学难点:什么是民事侵权行为以及发生民事侵权行为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教师准备:查阅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查找相关案例,选取恰当的案例充实到课堂教学中。 学生准备:查阅民法通则的内容,提前了解课本内容,整理疑问。 【呈现课件】 每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2018年的央视3?15晚会重点关注农村消费和老年消费,曝光一批违法生产销售的山寨饮料。有不少公司在外包装上煞费苦心,外观设计、包装色调、构图、代言人形象是他们模仿的主要内容,让人难以分辨。 【教师提问】同学们,这些企业的行为为什么是违法的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交流分享】略。 【教师引导】今天我们就共同来学习新课:了解民事责任。 (设计意图:通过大家耳熟能详的消费者权益日曝光的一组图片来导入新课,能够充分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可以引发学生思考,这种行为为什么是违法行为,调动学生产生学习新知的积极性。) 环节一:初识民事责任 【呈现课件】不识字的陈某到商店买酒,喝后喉咙疼痛难忍,食道被严重灼伤,造成食道下三

分之一狭窄。原因是商店老板把含有过氧乙酸的洗涤剂和白酒放在一起,天黑看不清,误把洗涤剂卖给了陈某。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该商店老板赔偿陈某5860元。 【教师提问】为什么法院要让商店老板进行赔偿? 【交流分享】因为商店老板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要承担相关责任。 【教学过渡】通过刚才的交流,我们知道民法赋予我们很多权利,有权利就有义务。如果违反民事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呈现课件】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教师提问】法院判决商店对陈某进行赔偿,对陈某来说具有什么意义? 【学生活动】对陈某来说,是一种补偿…… 【呈现课件】民事责任,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目的是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以恢复。 (设计意图:通过设置情境、设置问题、不断追问的方式,创设轻松的课堂氛围,引发学生深入思考,让学生感受到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在享有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应该自觉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如果违反民事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能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 环节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教学过渡】民事责任有多种类型,其中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这里我们主要来学习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 【呈现课件】画家张某邀请中学生小杨作为其人体模特以便练习人体写生,但未告知小杨便将其画像编入相册,后小杨的画像被结集出版。小杨的亲友、邻居看到后纷纷谴责,小杨也痛苦万分。 【教师提问】材料中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小杨的哪些人身权利? 【交流分享】小组讨论,进行作答。 【教师引导】本案中,张某侵犯了小杨的人身权中的肖像权、名誉权,张某应承担的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责任种类。 (设计意图:通过画家张某侵犯学生小杨人身权利的案例,将学生进行角色带入,体会同为学生的小杨被侵权后内心的感受,从而使学生树立学习法律和自觉维权的意识。) 【教师引导】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直接致人损害,因而使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虽然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首先我们来看看一般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呈现课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如某小杨的画像被私自出版,小杨内心痛苦万分,即为非物质的。) (2)行为的违法性。(如画家张某私自将小杨的画像进行出版从而获得报酬,就违反了法律。)

(浙江选考)高考政治强化复习讲义: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二第四十二课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及人身权讲义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课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及人身权【分析考情扫描考向】

考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它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两者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等互利的。 考点二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1.实现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所有社会成员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使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 2.承担民事责任 (1)民事义务:我国法律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2)法律责任:为了切实保障民事权利,法律对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选一选:甲在某饭店吃饭,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吵架,继而动手打斗。乙用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甲头部被砸伤。本案中乙应该对甲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 ①赔偿损失②恢复名誉③赔礼道歉④恢复原状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解析本案中乙砸伤了甲,应该赔偿损失,包括医药费等,同时还应赔礼道歉,①③符合题意;②一般适用于侵犯人格,不符合题意;④一般适用于侵犯财产权,不符合题意。 答案 C 考点三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四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是首要的人格权。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前提条件。 3.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五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考向一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例1】(2018·04新高考,40.2)11月9日,小李看中一网店3 000元的A款手机,要求

2019年中考道德与法治总复习九上第5单元走近民法第14课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习题教科版

第十四课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知识概要 作为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民法赋予我们每一个民事主体许多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民法赋予我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如果违反民事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们要学习、了解我们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道侵犯民事权利的后果, 学会用民法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生活。 两大民事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 两种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思维导图 关键词:人身权 财产权 考点梳理 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主要包括那些?(识记)(P109) 根据我国民法,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2.什么是人身权?其内容有哪些?(识记)(P110) 在民法中,有一类权利与我们的人身直接相关,这种权利叫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涉及我们的生命、健康、自由和尊严。 作为自然人,我们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另外,我们的个人信息,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也都受到法律保护。而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则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什么是财产权?其内容包括哪些?(识记)(P111)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在民法上,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4.什么是“债”“债权人”“债务人”?(理解)(P111) 所谓“债”,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

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5.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理解)(P112) ①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叫合意之债。合意之债主要有合同,此外还有遗嘱。②基于一定事实,由法律设定权利义务而发生的债,叫法定之债。法定之债主要有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 6.取得财产权利的方式有哪些?(理解)(P113) 取得财产权利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原始取得,也包括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的是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权的权利而取得的所有权。继受取得指的是通过某种法律途径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例如买卖、继承、接受赠与等。 7.什么是知识产权?作为青少年,我们应该怎么对待知识产权?(理解、运用)(P114-115) ①我们都有从事发明创造或创作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发明创造或创作成果,我们享有智力成果权,也就是知识产权。②作为青少年,我们也可以享有知识产权。我们在享有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从不购买、不使用各种盗版产品开始,逐步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 民事责任 1.什么是民事责任?它包括哪些类型?(识记)(P115)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目的是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以恢复。民事责任有多种类型,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中侵权责任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责任种类。 2.什么是民事侵权行为?(理解)(P115-116)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并致使他人遭受损失, 因而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构成要件,而特殊侵权行为则由法律另作特别规定。 3.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运用)(P118)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支付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典题聚焦 【典例】2018年7月,李某举家外出旅游,暴雨将至。邻居王某看见李某家的雨棚摇摇欲坠,担心李某家的雨棚被风刮掉,祸及自家,就雇人加固了李某家的雨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王某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C.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李某不需支付王某加固雨棚的费用 【解析】本题考查对无因管理的理解。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本题中,虽然王某在帮助李某加固雨棚的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是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李某的利益而加固雨棚,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AB项错误。 另外,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本题中,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加固雨棚的费用,李某应支付。因此,D项错误。答案C。 2019备考原创

(浙江选考1)2019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时训练41民事权利义务及人身权新人教版选修5

课时训练41 民事权利义务及人身权 一、选择题 1.汪姓明星屡次出入赌场,据此记者卓某在自己的博客中评价汪某为“赌坛先锋”,汪某因 此以卓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卓某告上法庭。2016年5月12日,法院裁定汪某败诉。汪某 败诉的原因可能有( ) ①卓某的评价并未实质性地侮辱诽谤汪某②卓某的评价并未真正影响汪某私人生活③ 卓某侵害了汪某的隐私权而不是名誉权④卓某的评价从一个侧面描述了某些事实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 B 解析汪某败诉的原因可能是卓某的评价并未实质性地侮辱诽谤汪某,①正确;卓某的评价已 经影响了汪某的私人生活,②不选;材料既涉及了汪某的隐私权,也涉及了名誉权,③不选;汪 某败诉的原因可能是卓某的评价从一个侧面描述了某些事实,④正确。 2.(2018浙江杭州高三期末统测)赵某一年前从某房产公司购买一商品房,留下了姓名、身 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信息。不久,房产公司员工张某因出售顾客个人信息给中 介、商场等而获刑,赵某信息也在其内。本案中张某侵害了赵某的( ) A.名誉权 B.身份权 C.姓名权 D.隐私权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隐私权的知识。材料中,房产公司员工张某因出售顾客个人信息给中介、商 场,侵害了赵某的隐私权,D不符合题意;本题未体现名誉权、身份权和姓名权,排除A、B、 C。 3.2013年2月,李阳因做生意资金不够,便向王明借了2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但没有写下 借条。可是,后来李阳做生意亏本无力还债务,王明碍于情面没有要求李阳还钱。2016年3 月,王明买房子急需用钱,向李阳索要欠款,但李阳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王明无奈,只 有向法院提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该案没过诉讼时效②该案王明负有举证责任③该案已过诉讼时效④该案李阳负有 举证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 C 解析根据题目的表述,2013年2月李阳因做生意便向王明借了2万元,只有口头约定但是 没有借条,2016年3月,王明向李阳索要欠款,但李阳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王明无奈, 只有向法院提请诉讼,此案例中王明想要回钱需要进行举证,另外,根据时间的判断可以看出 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故②③入选。①④表述错误。 4.(2018浙江重点中学期末联考)某报记者徐某撰写文章将李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 给他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该报道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②该报道侵犯了李某的荣誉权

【拔高教育】2017_2018学年高中政治专题一民事权利和义务1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讲义新人教版选修5

专题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学案1 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判一判(1)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2)我国民法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当事人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且在经济利益上也是等价有偿的。( ) 提示(1)×(2)×(3)× 2.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1)决定因素:民事权利的实现,除了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实际行动。 (2)要求 ①自觉运用法律来协调和解决这些冲突。 ②所有社会成员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使社会健康和谐地发展。 ③增强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 (3)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想一想如何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 提示增强权利意识,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义务意识,要尊重他人的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3.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一说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超越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还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示不能。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其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 4.简要回顾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专题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明确目标、把握高频考点 二、构建知识框架 三、知识默写、关注记忆细节 考点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构成要素 1. 要具有相应的 能力,包括 、 、 。 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包括: 、 ;可以进行与其 、 相 的民事活动;可以进行接受 、 、 等纯获利的民事活动,其它由其代理人代理或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 和 ,通常二者之间是 和 ,互有 关系 1.2.承担方式:(略)(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 适用)

三.民法对诉讼维权时效的规定为年,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不再民事主体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 注意:对于相同两个主体的民事责任和责任同时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只能。 考点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人身权包括:和权(在家庭婚姻中) 2.人身权(一般):权、权、权、权、权 (1)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条件。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责任(略) (2)民法总则规定,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和依照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笔名和其他名同样受法律保护。(成年、未成年、依法修改) (3)民法总则规定,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和排除的权利。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4)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人和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用、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5)为了保障人们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取得并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或他人个人信息。任何侵害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只要不涉及利益(前提),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上侵权,权利人有要求侵害、恢复、消除、,并可以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维护自已的人身权益,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益。 考点三依法行使财产权——狭义 一、所有权——权利人可以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并享有其利益。 1.动产一般按照(动产转移给对方占有)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对于价值较大的动产也以取得所有权,但如果遇到取得并登记,则取得所有权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则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注意:善意取得即岀于、价格、应该登记已、不需登记的已经。 物、物、物、物、的饲养动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用益物权——以财产的、为目的的物权。 农民的:权、权(村所有、由政府审核、政府批准)都农民的重要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三、担保物权 1、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或)的,不动产抵押签订合同并且登记,方有对抗效力。 2.质权则将其产移交债权人(不是有) 3.留置权,债权人有权其已经合法的债务人的产。 担保优先受偿是指可以将其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或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多余款项要归债务人,不对对方担保物享有权。

浙江省2020高考政治二轮复习专题十五民事权利和义务及法律救济强化训练(含解析)

专题十五民事权利和义务及法律救济 一、选择题(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某中学九年级学生刘胜、李明等四人同住一宿舍,刘胜等三人见李明不在宿舍,就偷偷地传阅李明的日记,还在教室里面宣传和起哄,以致班里许多同学经常挖苦、讽刺李明,造成很坏的影响。刘胜等三人的行为是( ) A.侵犯李明姓名权的行为 B.侵犯李明隐私权的行为 C.侵犯李明受教育权的行为 D.侵犯李明肖像权的行为 解析:选B。A、C、D与题意不符,应排除。 2.甲医院依防疫部门文件对驻地单位的妇女进行身体检查。甲医院对乙饭店10名职工进行体检,其中5人被诊断为患有性病。此消息造成乙饭店职工心理压力,使饭店遭受损失数万元。后经丙权威医院复查,无一人得此疾病。这一案例表明了( ) A.甲医院侵害了女职工身体权 B.甲医院侵害了女职工名誉权 C.甲医院侵害了乙饭店的财产权 D.甲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解析:选D。甲医院的错误诊断并非是主观上故意造成的,侵害名誉权是指故意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名誉。因此,甲医院不构成侵权。D项说法正确。 3.乙在甲处存放一台电视机多年,甲以为乙不要了,于是将电视机拿到旧货市场上去卖,丙以适中价格购得,正巧乙到丙家做客发现电视机,便向丙讨还,丙不给。那么该电视机应( ) A.还给乙,由甲退款给丙 B.还给乙,由乙退款给丙 C.还给甲,由甲退款给丙 D.归丙取得,乙向甲要求赔偿 解析:选D。电视机属动产,一般应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其所有权,丙从甲处购得电视机,没必要了解其对电视机是否有所有权,所以在正常交付情况下,应视甲拥有所有权,丙交款即视其拥有该电视机所有权,乙应向甲要求赔偿。根据题意选D项。 4.李某从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爱多”牌音响,电器公司门前广告牌标明家用电器免费送货上门。公司指派的人力三轮车在送货途中突遇大雨,家电被淋湿,此损失应由( ) A.电器公司承担 B.李某承担 C.电器公司和李某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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