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笔记整理导言: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的学科。在大一学习法理学时,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理学知识点。本文将对大一法理学的知识点进行笔记整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相关概念。

一、法的定义和特征

法是一定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的一定领域内的一定适用对象的一定形式的意志的表现。法的特征包括客观性、强制性、规范性、相对独立性、变动性等。

二、法的分类

1. 种类分法:

-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

-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国内法是指调整国家内部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

- 杂项:剩下的那些非公法、非私法、非国际法、非国内法的法律。

2. 分类方法:

- 形式法和实质法:形式法侧重法律的成文形式和适用程序,实质法侧重法律的内容和目的。

- 客观法和主观法:客观法是指研究法的存在和效力的法律,主观法是指研究法的创制和适用的法律。

- 刑法和民法:以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划分的两大法律系统。

三、法律的效力和适用

1. 法律的效力:

- 强制性:法律是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

- 前后关系:法律的效力从法律发布时开始,不溯及既往。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效力。

2. 法律的适用:

- 法律的具体适用是通过判断事实和相应法律关系确定的。

- 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考虑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推理。

四、法律的解释和认识

1. 法律的解释:

- 文本解释:以法律的字面和文本为基础进行解释,是最常用的解释方法。

- 意旨解释:强调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取向进行解释。

- 制裁解释:侧重于法律的实际运用过程,解释与制裁结果的一致性。

2. 法律的认识:

- 实证认识:对法律规则进行实证研究,分析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 规范认识:通过法律的规范性质和规范逻辑分析,探讨法律的目的和效力。

- 高度抽象和一般性:法律具有高度抽象性和一般性,适用于多种情况和场景。

结语:

以上是大一法理学的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整理和归纳。通过学习法理学,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范,为进一步深入学习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希望本文对于大家理解法理学知识有所帮助。

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笔记整理导言: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的学科。在大一学习法理学时,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理学知识点。本文将对大一法理学的知识点进行笔记整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相关概念。 一、法的定义和特征 法是一定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的一定领域内的一定适用对象的一定形式的意志的表现。法的特征包括客观性、强制性、规范性、相对独立性、变动性等。 二、法的分类 1. 种类分法: -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 -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国内法是指调整国家内部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

- 杂项:剩下的那些非公法、非私法、非国际法、非国内法的法律。 2. 分类方法: - 形式法和实质法:形式法侧重法律的成文形式和适用程序,实质法侧重法律的内容和目的。 - 客观法和主观法:客观法是指研究法的存在和效力的法律,主观法是指研究法的创制和适用的法律。 - 刑法和民法:以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划分的两大法律系统。 三、法律的效力和适用 1. 法律的效力: - 强制性:法律是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的强制约束力。 - 前后关系:法律的效力从法律发布时开始,不溯及既往。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效力。 2. 法律的适用:

- 法律的具体适用是通过判断事实和相应法律关系确定的。 - 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考虑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推理。 四、法律的解释和认识 1. 法律的解释: - 文本解释:以法律的字面和文本为基础进行解释,是最常用的解释方法。 - 意旨解释:强调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取向进行解释。 - 制裁解释:侧重于法律的实际运用过程,解释与制裁结果的一致性。 2. 法律的认识: - 实证认识:对法律规则进行实证研究,分析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 规范认识:通过法律的规范性质和规范逻辑分析,探讨法律的目的和效力。 - 高度抽象和一般性:法律具有高度抽象性和一般性,适用于多种情况和场景。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 第一节:法学的概念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看书有四点:P6) 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原因: 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 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 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p9第二三句) 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 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 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这一特殊地位首先是由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一般性和法理学的根本性所决定的。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法学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释义 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大一上学期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有三大思想渊源,它们分别是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思潮。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历史局限性,指出了黑格尔思辨法哲学的实质,第一次指出无产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力量。成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奠基之作的是《德意志意识形态》,深刻论述了马克主义法理学的核心思想,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旗帜鲜明地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根本宗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互相作用;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法的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法与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以及法与上层建筑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从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法)。法的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重新确立了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包括人本主义标准,生产力标准,现实主义原则,历史主义原则等);重新诠释了法律的目的价值(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自由,秩序,正义,人权等法律目的价值作出了科学的解释,为这些目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 2.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的本质学说:资产阶级:意志说(卢梭,黑格尔);命令说(霍布斯,边沁,奥斯丁);规则说(哈特);判决说(格雷,卢埃林,弗兰克)行为说(布莱克);社会控制说(庞德);事业说(富勒)【历史局限性】无产阶级:本质和现象是一对范畴。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法根植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要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条件) 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指的是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则首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这就揭露了法的阶级本质。虽然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法所体现的是“公意”。而非“众意”。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指的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伦理,法学家的注解等。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的是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内容。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是因为一方面正是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有其他的因素。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不同层次的本质。 3.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它只对重要并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调整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法调节的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是反复适用的。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社会规范种类繁多,法律规范只是其中一种。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一点是: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国家创制法的方式有两种: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的概念 8. 张文显教授(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 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 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 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 行为规范体系。 9.法的基本特征:(一)法律是调整社会 关系(社会关系的本质:人与人之间的

大一法理学笔记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概说 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神意说,父权说,社会契约说,暴力说,心理说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经济根源;阶级根源; 司考中提及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社会资源有限与人欲望无限之间的矛盾,需要新的规范分配资源,优化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 二.原始社会的习惯或习惯法 原始社会没有法律(没有给法律的存在提供权力基础)但原始社会存在社会秩序。 原始社会的调整机制依靠原始习惯或习惯法。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前者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统治阶级创制,后者则是自发形成发展。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前者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后者则是以舆论之物作为保障。 4.两者的使用范围不同,前者为属地原则,使用与国家权力所能管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后者则为属人原则,与地域无关,只适用于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 5.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前者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后者是为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利 益。 三.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法的起源经历了从原始社会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2.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 3.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司法的出现,权利与义务观念的形成(与剩余产品私有制出现关联))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特殊形式。 一.法的历史类型释义 按照时间顺序可分为古代,近代,现代等若干发展阶段。 按照法的进化路径可分为习惯法时代,成文法时代和法典化法时代。 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可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在马克思法理学中划分的依据是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法的历史类型发展的一般规律: 1.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2.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二.社会主义法之前的法律制度 共同特征:建立在不同性质的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 法律只是反映统治集团等少数人的意义和利益。 第一,奴隶制法的特点: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 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留。 第二,封建制法的特点: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封建等级深严; 维护专制王权; 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第三,资本主义法的特点 近代资本主义法:强调私权神圣; 强调意思自治; 强调平等原则; 强调法治原则。

大一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大一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总结法理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基础知识。在大一阶段,学习法理学是为了打下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本文将对大一法理学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门学科。 一、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存在形式和基本原理。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和规范性特征,法理学揭示了法律的价值和合理性,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法学的基本概念 1. 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强制力的规范性行为规则。它是社会生活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和约束,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2. 私法和公法

私法是调整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商法等;公法则是调整国家和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3. 人法关系和事法关系 人法关系是指规定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如买卖合同等;事法关系是指触及人、事物间关系的法律调整,如刑法等。 三、法律的效力和效果 1.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产生作用的程度和范围。一般包括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其中绝对效力是指法律具有普遍而不受个人意愿干预的效力;相对效力是指法律对于特定主体或特定情形具有效力。 2. 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是指实际操作中法律规范所产生的结果。例如,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果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产生和实现。

四、法律解释与适用 1.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含义的理性分析和说明。法律解释的形 式有文本解释和目的解释等,以实现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2.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 确定权利义务的过程。法律适用要考虑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 现公正、公平和效率。 五、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表达方式,它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形 式和内容。法律精神则是法律条文背后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它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六、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立法过程来进行的。 立法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以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合 理性。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XXX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干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本领。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标准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标准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说明: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举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举动。

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复习总结归纳用,考研也可用以复习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 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 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 律性。

其具体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 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法理学大一上学期期末考试复习笔记——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法学体系: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2.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3.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制度或者“纸面意义上的法” 动态的法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或者“现实生活中的法” 4.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责任、义务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5.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的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6.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7.法律义务: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8.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9.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

他国家或地区。 10.法系:原先主要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11.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2.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13.法的制定的概念: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14.立法体制的概念: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和运行的情形和状态。 15.法的渊源: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16.部门法的概念: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一个国家的同类法律部门的总称。 17.法的实施: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18.法的遵守: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 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19.法的执行: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实施法律。 20.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 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1.法律效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理学课堂笔记

法理学课堂笔记

法理学课堂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概述 一、法学词源 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稚:“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 西方:“法学”拉丁文JURISPRUDENTIA,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二、法学的概念和特点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第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是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特殊社会科学 第三,法学研究最核心的目的是探索在社会

中法治为什么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 三、法学学科的特点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制史和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生活 2、法学研究的内容涉及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 3、法律实践性非常强 4、法学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统一 5、法学具有专门性、职业性特点 6、法学具有价值性 四、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又称法学学科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法学的科学化(起始于19世纪) 2、法学的分支学科 法理学 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 法律史学 法制史 国内法学 应用法学国际法学 比较法学

外国法学 边缘法学 五、法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 1、法学与哲学 2、法学与政治学 3、法学与经济学 4、法学与社会学 5、法学与历史学 结论: 法学不是一个独立自足的科学,更不是封闭的科学,而是开发性的科学,它必须依次于其他科学,实现创新和突破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法学历史的发展 特点:1、以19世纪中叶为标志和分水岭 2、西方法学的基本格局是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 3、西方法学中心随历史、文化的变化 而不断变迁,在古代主要是地中海地区,在 近代是西欧地区,在现代是北美西欧, 4、西方法学教育的职业化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和精神条件)。

大一期末法理学考点归纳

法理学考点归纳 导论: 1.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切法律现象(包括一般法律现象: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实现、法律和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具体法律现象:民法、刑法等各个微观法律的解释和应用。 2.法学发展的历史:西方:西方法学萌发于古希腊,高潮发端于古罗马。中世纪以后沦为神学的附庸,在经过了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和宗教改革三大社会运动之后,西方法学再度繁荣起来。20世纪以后,众多部门法学产生以及众多新法学流派出现;中方:中国的法学思想萌发于夏、商、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学思想百家争鸣的繁荣时期。秦汉至明清时期在法学思想上总的特征是因袭有余而创新不足。鸦片战争之后西方法学和法律传入中国,西方式的法学教育随之引进,这标志着法学首次在中国成为独立学科。“五四”运动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传入中国,由此,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历史才真正开始。 3.法学研究方法:①阶级分析方法②价值分析方法③实证研究方法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4.法的特征、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要素:概念、规则、概念 6.法律规则分类: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1)从性质上分类: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式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关键词“应当、必须、不得、严禁”)、授权性规则(具有任意性既不强令人民作出一定的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关键词“有权、可以、有……自由、不受……干涉侵犯”)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绝大多数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可分为委任规则(强式、弱式)、组织规则、审判规则)(2)从形式特征上分类:规范性规则(“假定、行为模式、后果”都是明确、肯定、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不需要加以解释)、标准性规则(有关构成部分不甚明确或具体,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3)从功能上分类:调整性规则(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在调整性规则制定出来之前,这些行为就已经存在)和构成性规则(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构成性规则先于由它调整的活动) 7.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区别:①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②在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的场合(案件)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法律原则是必不可少的:①原则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②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正确进行 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8.法起源的一般规律:①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②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③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9.法和原始习惯区别:①两者体现的意志不一样。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在阶级已经形成的社会中,法则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②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的;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22 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于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和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判断,因而他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因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法的事实判断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即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的真实情况,如果判断正确的话,那么他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判断的维度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明显的有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法的事实判断的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或是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主观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尽可能的做到情感中立或者价值中立。 3、判断的方法不同。法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法。法的事实判断在11中描述性判断。 4、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法的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取决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二、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22 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准则,每一种价值又有自身相对应的独特性,所以各个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导致互相抵牾。 冲突具体表现在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 2、共同体基金价值发生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解决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线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一是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必须侵犯另一种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三、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40 1、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同时,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实现。 A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是为自由而设定的。 B从法律的授权、义务规定来看,法律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的义务性规定也是为了确保自由而设立。 C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看,法律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律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感谢李振坤的辛勤劳动

专科大一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专科大一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必修的一门重要课程。它研究法律的起源、性质、目的、价值以及法律规范的效力等问题。下面将对专科大一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和介绍。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 法律是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行为的准则和标准。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制约性和可变性的特征。普遍性是指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人际关系;强制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必须性,具有强制性执行力;制约性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可变性是指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变革而变化。 二、法律的分类 法律可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劳动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法是研究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和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学科,民法是研究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刑法是研究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具有有效性和强制性。有效性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上 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人们共同遵守并根据其来行动;强制性是指 法律规范有权威性,不服从法律规范将受到制裁。 四、法律的解释和适用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的文字、意义和范围进行解释和说明的 过程。法律的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中,依据法律 规则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法官的责任和义务。 五、法律的缺陷 法律的缺陷是指法律在制定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完善和矛盾 之处。法律的缺陷可能包括条文不明确、适用不灵活、制定程序 不合理等问题。法律的缺陷需要通过法律改革和完善来解决。 六、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 法治社会是指国家和社会的各方面行为都以法律为准绳,法律 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的社会。法治国家是指在法治社会基础上,国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依法约束和制约自己,保障公民权利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

法理学笔记重点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概念P3 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 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了解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 2、阶级分析方法P8 3、价值分析方法P8 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 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 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1、法理学的对象P15 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 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了解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了解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了解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 第二节法的本质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的本质的论述P41 2、法的阶级本质P42 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第四节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 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大学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研究对象包括: 1.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法的历史类型); 2.法的本体(包括法的概念、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内容); 3.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包括国内的、国际的); 4.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文化、法与宗教等); 5.法的运行(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职业、法律方法等)。 6.法的价值(包括法与人权、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等)。 16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习主席新16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法学体系的划分 1、法律部门划分 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 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 2、认识论 (一)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理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的共同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其特征有:高度抽象性、高度概括性、理论的基础性、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 (二)应用法学——国内法、国际法 应用法学是以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为目的,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其特征有:较强的实用性、较高的针对性、学科的广泛性。 (三)边缘法学 边缘法学是法学和其他学科因部分研究对象的交叉重合而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其特征有:学科领域的交叉性、学科属性的多样性、研究内容的针对性。 三、法学与相邻学科 1、法学与哲学 2、法学与政治学 3、法学与经济学 4、法学与社会学 5、法学与历史学 6、法学与逻辑学 *四、法学的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2、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

法理学完整版笔记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 (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 (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 (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 (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A.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B.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C.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的逻辑结构以及法律的内在价值体系等内容。在法学教育中,法理学是学生们必修的一门课程,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下面将对我在学习法理学时总结的笔记进行分享。 一、法律的定义与特征 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法律具有强制力。法律作为国家的命令,具有强制性执行的特点。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国家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不分阶层和群体,保证了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3. 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不发生变化或只发生少量变化,保证了社会秩序和正常的法律运行。 二、法律的目的与功能 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的基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2. 保护公共利益。法律通过规定一系列社会行为的规范和标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3. 促进社会进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 三、法律的分类 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一般可以分为

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1.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2. 权利法和义务法。权利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如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法是规定人们的义务和责任,如刑法中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3.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规范各个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国内法是规范国家内部行为的法律,如宪法、刑法等。 四、法律的解释与适用 1. 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研究和解释的过程。法律的解释可以通过法律文字本身、法律文件的制定者的意图以及司法实践等途径进行。 2. 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和事实,判断出合适的法规进行适用。法律的适用过程可能涉及法官的判断和裁量。 以上是我在学习法理学时总结的一些笔记,虽然简洁,但涵盖了法律的定义、特征、目的与功能、分类以及解释与适用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对这些基本概念的学习,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对法学的研究和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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