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

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

(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特殊联系的原因:a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b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c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

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

3.法学与历史学关系

○1法律是凝结的历史

○2法律的生命更重要的是经验

○3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4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

1法学方法论释义

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

2、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因此没有永恒的正义标准,正义的标准是发展的。

二、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三、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四、实证研究方法

1、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2、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

(1)社会调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实验,采集资料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现象进行纵向观察,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于文献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推理。

(5)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和语境来揭示词语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一、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1、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

1)引进初创(1949~1957)建立政法院校,从苏联引进教材,聘请苏联专家任教。

2)遭受挫折(1958~1966)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兴起,法学教育急剧萎缩和衰败。

3)恢复重建(1978~1991)十一届三中全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4)改革发展(1992~ )法学教育改革。

2、法学教育体系

1)形式上,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

2)层次上,中等专科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二、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1、主体意识。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

2、权利意识。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3、参与意识。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

4、平等意识。意识到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5、宽容态度。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见解。

6、法治观念。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则。

7、义务观念。意识到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8、理性精神。能够从实际从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

9、人本观念。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

10、全球意识。全球化时代,要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

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一)基础素质

1、思想素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素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

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2、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

3、身体心理素质。正当的动机和兴趣;恰当地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

(二)法律素质

1、法律思维能力。

2、法律表达能力

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一、概念: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三、法理学的性质与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1)词源——“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本

(2)最早使用——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3)普遍使用——20世纪90年代

(4)课程开设——旧中国少数

(5)词禁阶段——建国后,法理学被认为是资产阶级专有名词而禁止使用

(6)替称阶段——78年后,“法学基础理论”

(7)解锢阶段——80年代中后期,有人开始正式使用

(8)普遍接受——90年代后

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1)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

(2)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概念、法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

(3)历史问题——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4)运行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

(5)社会问题——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

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1)科学形象的确立

(2)实践指向的增强

(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

(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

(6)理论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1)善于从生活中具体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检验法理学理论。

(2)联系其他学科知识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3)了解法理学发展史来理解、掌握法理学理论。

(4)联系、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

(5)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讨论。(6)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马克思生活的年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时代,反思精神活跃、资产阶级政治革命风起云涌的时代

康德主义- 黑格尔主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①《共产党宣言》新发展

②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③《资本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新高峰

④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

⑤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

⑥“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⑦恩格斯捍卫,推进了新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

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一、列宁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

1、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揭示了法的现象的基本性质

2、列宁探讨了意志自由与历史必然性的关系

3、辩证地考察了近代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历史规律及其特点

二、俄国革命与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

1、科学概括了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鲜明的民主特点

2、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无产阶级法权要求的基本特点

3、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对于保障人民权利的极端重要性

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1.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内容。

2.系统阐述了马克思的国家学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

3.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

第四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一、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

为新民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重要的理论基础,新民主义

宪政和法制运动,确立一系列法律原则。

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

1、精辟分析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

2、明确指出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

3、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

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

四、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

1、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2、依法执政观

3、和谐法治观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五、十三届四中全会与十六大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发展

1、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职能的理论

2、它正确地解决了人民民主专政实现的形式

3、把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上升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共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4、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

5、把加强法制建设,建设法治国家不仅看做是发展民主的保障,而且看做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组成部分

6、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

7、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成果而形成的,是又一次重大理论创新

第二编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二、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

A、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B、法律经常是指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而法经常是指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集合。

第二节法的本质

A、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

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B、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种生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4.因此物质条件大致相似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的性质可能不同。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一方面生产方式对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法对生产方式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1、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一般作用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2、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3、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4、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5、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偏重法的社会作用的原因:○1社会作用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2以往法学研究深受哲学一般原理的支配,习惯于用历史唯物主义思维代替法学思维,因而未能深入研究法自身的特殊性。

6、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三、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和滞后性。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含义

尚未达成共识。法的效力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1、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

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1.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2.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

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四、法的渊源的类别

1、成文法。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国际法。

2、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

2、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

3、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

第二节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公认和适用的一种分类。(一)依制定法律主体

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方式

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制定程序

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

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

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

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区别:

1、法的效力表明了法的两重性:即表明了法存在的价值和权威,也反映了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而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

2、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当然,从某种意义讲,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

三、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是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

(一)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

(1)生效时间

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

③到达期限生效

○4该法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

(2)终止生效

①明示终止

②默示终止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二)法的空间效力

1、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法的效力等级、法的调整对象或内容等因素决定。

通常有4种类:

(1)全国范围——宪法及许多重要法律。

(2)一定区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规②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专为某区域制定的法③某区域有特殊情况,如特别行政区

(3)域外效力——我国某些法律或某些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

(2)属地原则

(3)保护原则

(4)综合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3、中国——综合原则

(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

3年以上适用。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首先必须明确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按上述原则解决效力冲突还存在问题时,可采用依法裁决,由法定机关撤销或改变,进行备案与审查方式解决。

在法治国家,还有法律系统化的方法,如法规清理、法律编纂等。它可以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问题,而且有利于法治的实现。

第六章法的要素

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

一、法的要素定义

(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二)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2)多样性和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三)判断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1.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2.法律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3.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二、法的要素分类

(一)西方: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二)中国:法律规范说--- 多要素说

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第二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一)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来源:(1)法律人吸纳(2)法律人创设

(三)功能:(1)认识功能(2)表达功能(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一)依涉及内容

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

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

(二)依功能

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

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

(三)依确定程度

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

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

(四)依涵盖面大小

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

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

第三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

(一)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二)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

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说

A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分为: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

B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分为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

(四)法律规则特点(与法律原则相比):

(1)微观的指导性: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实施范围内,可指导人们的行为

(2)较强的操作性: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公民也容易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3)较高的确定性: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依内容

(1)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作用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构筑或变更、终止其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

(2)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三大特征: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

(3)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准则。

(二)依形式特征

规范性规则: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规则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三)依功能

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的规则,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四)依强制性程度

强行性规则:行为主体必须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指导性规则: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作为、不作为的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

第四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一)概念: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二)作用: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指定具有指

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知道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

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有较强稳定性,而规则改变要容易的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一)依产生基础: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

(二)依覆盖面: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

(三)依内容: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特点:

1、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

2、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分量问题,可以“部分”地适用。

3、在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时候,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二)遵循规则:(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3)严格说明理由。

第七章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的释义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体系的特点:

(1)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形成的整体

(2)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

(1)法律体系VS法制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一个纵向的法律运转体系。

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除静态的法律规范之外,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

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

(2)法律体系VS法学体系:

区别:①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

②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大得多

③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

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2.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

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3)法律体系VS立法体系:

区别:1.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统一体系;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是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统一整体2.立法体系是以制定机关的地位及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

法理学 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 (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特殊联系的原因:a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b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c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 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 3.法学与历史学关系 ○1法律是凝结的历史 ○2法律的生命更重要的是经验

张文显第四版-名词解释

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1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第二编 2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1法律汇编,即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排列,编辑成册,不改变文件的内容,也不是制定法律。 法的清理: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法的现象:即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能了解到的。 法的本质:即法的内部联系,是指隐藏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 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或栖身之所,简称法源。 法的理论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1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行为和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2习惯法: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惯例:又称通例,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国内法: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成文法:又称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普通法:是除宪法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其内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 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总称。 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法理学大纲张文显

《法理学》教学大纲 (草案稿)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法理学 英文名称:Jurisprudenc 课程类型:必修 总学时数:56 讲课学时:实验学时: 学分:4 一、课程目的及要求 本课程在法律专业课程体系中是专业基础课,是一门向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一切学问和知识开放的学科。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培养掌握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提高学生的理性认识能力和法律智慧,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和理论抽象能力,培育学生健全的法律人格与品质。 二、课程在本专业的作用及与其他课程的衔接 法理学课程既是法学教育的起点,又是法科学生为养成法律人素质而须终生修习的一门知识。法理学不仅是法学的基础,而且是法学的方法论,其研究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论述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说明法律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是学习与研究法学的入门向导。对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支撑和理论渊源,是法学中的理论学科;法理学是法学中的宏观学科,视野开阔,对充分发挥法学在国家生活的特殊功能与作用,对提高法学的地位有直接意义。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和方法论,在整个法学体系居于基础、核心地位,在法律人才培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奠基性作用。 三、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 (一)教与学的内容及要求的概述 《法理学》课题共计56学时。首次讲授应当着重向学生讲解法理学的逻辑结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方法;在讲授各单元和章节内容时,应当首先简介各章内容及其在法理学课程中的地位,提示重点内容;课程结束前,应当通过串讲引导学生回顾全课程内容。学期中布置作业若干次,作业题应当体现法理学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有利于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社会生活中的热点法律现象。

《法理学》讲课提纲(张文显)

一、学习这门课的总体要求 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律。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有较深入的理解 本课程的特点: 1、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 全面系统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重点又是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 2、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二、法学体系 (一)什么是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如何划分法学的分支学科? 1、国外法学的划分 2、我国法学的划分 分成9个分支学科 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理论法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 国内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第二层次分科; 民法学:民法通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第三层次分科。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1、古希腊时期——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学 2、古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系统编纂的罗马法 3、西欧封建制社会的法学

公元476年——1640年 奥古斯丁——君权神授论 托马斯.阿奎那——上帝主宰一切 注释法学派 人文主义法学派 4、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法学 17、18世纪西方法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两大法系形成。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1、夏商周奴隶制时期 法学萌芽 2、春秋战国时期形成 3、西汉至清代中期 儒家所主张的人治、德治、礼治思想占了统治地位 4、清末至中华民国 从中西方法学的历史中,可以看出: 法学的产生 法学产生的条件 条件: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 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三节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与哲学 任何阶级的法学都是以一定的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为法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二、法学与经济学 二者的关系: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 三、法学与政治学 政治学:是以阶级、国家、政党、政府等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四、法学与社会学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版)

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的本体 (1) 第一节法的定义 (1)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 三、法的特征 (1) 四、法的作用 (1) 第二节法的价值 (1)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2) 四、法的价值的种类 (2) 第三节法的要素 (2) 一、法律规则 (2) 二、法律原则 (2) 三、权利与义务 (2) 四、法律概念 (3)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3)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3)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3)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3) 四、法的分类 (3)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4) 一、法律部门 (4) 二、法律体系 (4)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4) 第六节法的效力 (4)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分类和范围 (4) 二、法对人的效力 (4) 三、法的空间效力 (5) 四、法的时间效力 (5) 第七节法律关系 (5)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5) 二、法律关系主体 (5)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5) 四、法律关系客体 (5)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6) 第八节法律责任 (6) 一、法律责任的 (6) 二、归责与免责 (6) 三、法律制裁 (6) 第二章法的运行 (6) 第一节立法 (6) 一、立法的定义 (6)

二、立法体制 (7) 三、立法原则 (7) 四、立法程序 (7) 第二节执法与司法 (7) 一、法的实施与实现 (7) 二、执法 (8) 三、司法 (8) 第三节守法与违法 (9) 一、守法 (9) 二、违法 (9) 第四节法律监督 (9)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9) 二、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9) 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10) 四、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10) 第五节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0) 一、法律解释 (10) 二、法律推理 (10) 三、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11) 四、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11) 第三章法的演进 (11) 第一节法的起源 (11)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1)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11) 三、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11) 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1) 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11) 一、法的历史类型 (11) 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12) 三、资本主义法 (12) 四、社会主义法 (12) 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12) 第三节法的传统 (12) 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 (12) 二、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 (13) 三、西方两大法系 (13)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13) 一、法的现代化 (13) 二、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3) 第五节法治理论 (13) 一、法治的含义 (13) 二、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 (14)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4) 第四章法与社会 (14) 第一节法与经济 (14)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4) 二、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5)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学 1 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而作为个人权利的 基础,个人的义务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张文显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理 学是研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学说。本文将就张文显权利与 义务的关系法理学进行分析和探讨。 2 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权利是现代社会中个人和组织所拥有的法律意义上的法定权益, 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的自由、权力和利益。权利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 的组成部分,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给予人们行使和保护自己的自主权。对于一个人或组织而言,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2.1 绝对性 绝对性是指权利是与人的本质相联系的,不受任何人为约束。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或组织拥有的权利是不能被他人侵犯的。 2.2 主体性 权利只能属于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使能力的主体,如个人和组织等。 2.3 相对性 权利是相对的,即权利存在的同时必有义务存在。权利的认可要 求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2.4 法定性 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 利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 合理性与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合理性是个人和组织所应具有的表现正当行为的一种原则。而义 务则是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的行为标准。以自我约束的方式,使得个人和组织的行为更加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并体现一种依 法依德的社会文明进步。义务的特点如下。 3.1 必然性 如果一个人或组织拥有权利,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义务 的存在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3.2 相对性 义务是权利的相对概念。权利存在的同时就必须存在相应的义务,以保证权利的行使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 3.3 共同性 义务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行为。只有当个人和组织共同 承担义务时,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4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张文显首先提出了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内生的概念,其关系可 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当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出现时,权利与 义务之间就产生了紧密的相互关系。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研究对象 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 )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对法的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我国现阶段从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实践需发从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个从法学部门划分:国内法与国际法学. 另一个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第二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 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运动”,都是法学和经济学互相渗透、互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 法学与历史学 法律是凝结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 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法学教育的四个方面: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章法学历史 第二节中国法学的历史 夏,商,西周时期: 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春秋旧中国时期: 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 西汉至清代中期; 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 清末至中华民国: 当权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此为指导思想进行改革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它们没有揭示出甚至有意地掩盖了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因而从总体上来说是不科学的.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现象,揭示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规律,使未能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1)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马克思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开创了法学的新纪元.2)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3)以毛泽东为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与相邻学科 1.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发展 2.法学于其他学科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3.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人才 三、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理学理论研究要坚持一条路线、三个观点。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4.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P8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三)现代公民基本素质 1.主体意识 2. 权力意识 3.参与意识 4.平等意识 5.宽容态度 6.法治观念 7.义务观念 8.理性精神 9.人本观念 10。全球意识(四)法律人才的素质 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 2.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1.法理学性质: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意识形态。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第六:注意将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学习结合。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学习法理学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 .学习法理学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第五章法律制定 第一节法律制定的含义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我国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第二节法律制定的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这就要求:(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2)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3)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二、科学性原则 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十四章法的历史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分化,不可能有国家和法律,一切纠纷都是通过原始习惯调整的。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经历过程: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3)深刻影响:宗教规范、道德规范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法原始习惯 产生方式国家有意识地制定、认可自发形成,世代相传和演变体现本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体现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适用范围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属地)本氏族、本部落 调整内容权利义务的分离依习惯行事,无所谓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 实施方式暴力机关——国家社会舆论、首领威信、传统力 量、内心驱使 历史使命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维系氏族血缘关系,原始人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1.法的历史类型: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法律制度:是由奴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特征:1、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 2、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 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 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 (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就是经封建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封建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三、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A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法理学 张文显

有关法的起源的学说 法产生的 社会背景 法最终形成的标志 神意说:最早、时间最长,法律和王权均出自于宇宙中某种 万能的神秘精神力量 社会契约说: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 之中,靠自然法调整社会关系,由于自然状态带有 某种不变,因而人们定力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法 律是契约的具体化 暴力说:在原始部落之间战争中,强大部落以暴力征服弱小 部落,征服者成为主任和统治者,被征服者成为奴 隶和被统治者,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律均是暴 力征服的结果 心理说:任何社会都有两种人,一种是英雄和强者,属少数, 一种是普通者,占多数,普通人在本性上即有服从 强者支配和引导的需要,国家和法律是这种心理规 律的必然结果 1.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导致(1)出现了剩余产品和产品交换, 致使动产的私有化出现(2)劳动生产率达到一个人的劳动所得 除了养活自己还略有剩余的程度,战俘不在被吃掉或杀掉,转 而成为家庭奴隶 2.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导致(1)奴隶劳动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情, 奴隶制开始形成(2)为掠夺人口和财富,战争频繁,氏族军事 首领的权力增加(3)个体家庭开始出现并日渐代替氏族公社而 成为基本经济单位,私有制正式形成 3. 商业的出现,使财富的集聚速度加快,贫富分化加剧,私有制、 奴隶制和阶级分裂最终形成 国家和法律相伴而生:随着私有制和奴隶的出现而产生 1.国家的产生:法律是与国家相伴而生的,在原始社会中,是通过习惯规范 调控社会的,而法律调控意味着:法是由专门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法由 专门机构执行;为保证法不被蔑视,违反者会受到有组织暴力世家的制裁, 这三个方面都是国家机构所具有的特点 2.诉讼和审判的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矛盾由当事人自行解决,部落 之间的纠纷则诉诸物理,以战争方式解决。法律对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调控, 意味着这种“私力救济”的现hi和“公力救济”的出现。负责,任由当事 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自行处置,便难以在利益冲突普遍化状态下保持必要 的秩序 3.权利和义务的分离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理学界形成热潮。法学方法论的对象又包括法律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法理学研究方法属于法学研究方法。 一、两种权威观点 (1)张文显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的法学方法 法学的最高方法论:实事求是、存在决定意识,普遍联系,永恒发展(哲学) 法学的基本方法论: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语义分析法、社会实证分析法。 一般方法论:统计法,文献分析法,调查法, (2)舒国潆:狭义的法学方法,主要是法律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法,以为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根据。 (3)非权威观点:三个层次的法学方法 观念模式:哲学、神学及其它世界观(起到方法论的作用) 基本方法:纯方法(社会实证方法、价值方法、语义方法等) 司法技术方法(暂定词):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论证方法 二、观念模式与基本方法(纯方法)的区别 (1)是否预设结论--------哲学方法及阶级分析法与其它方法不同,它是非中立的,有预设结论的。我们可以把它叫作起方法作用的观念模式。如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世界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认识的。这是可知论的观点,结论已经预含其中。从历史上看,可知论的思想更多地基于常识和实践,而不可知论更多地基于思想推论,基于思想的深刻。而其它方法是所谓是纯方法,即中立的,无预设结论的方法。 (2)本原与派生----感知与观察,以及比较等方法,可能是最原始的认识方法,由此人们得出一些观念性的思想意识,形成观念模式。后者一旦稳定,会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比较确定的认识方法。唯物唯心,辩证与形而上学都是如此。 (3)稳定与嬗变------基本方法是比较稳定的,和相对不变的。而观念模式具显示出历史变迁的特点。 结论:观念模式的方法论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局限的一面。 三、基本方法介绍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笔记)

张文显《法哲学通论》 背景:哲学贫困、史学危机、经济学混乱、法学幼稚。 法学学科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1:法学与哲学。 黑格尔:“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19世纪中期,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表现: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取向的转变。 2:法学与政治学。 形象的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 法律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 政治和法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3:法学和经济学。 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学科。 4:法学和社会学。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律,即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即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 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5:法学和历史学。 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在于经验。 实证研究:从实在的事实中获取确切的知识的方法。 { 6:法律与逻辑学。 法律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分析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 辩证推理 法哲学: 从语源上:“法理学”来自于拉丁语Jurisprudentia,原指“法律的知识”或者“法律的技术”。 “法哲学”源自德国的近代哲学。莱布尼茨首次使用“法哲学”—以法律为内容的哲学部门。 权利与义务是法哲学的基本范畴。权利—基石范畴。 { 托马斯.库恩:“范式”的概念。科学理论的发展、飞跃,以至科学革命就在于(表现为)范式的更替。 科学发展的动态模式: 1:前科学时期(科学范式尚未形成) 2:常规科学时期(形成了某种成熟的科学范式)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张文显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张文显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它研究法律的本质、原理和逻辑。在大一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 本的知识点和理论。下面是对法理学大一学习中的一些重要知识 点进行总结。 一、法的概念与分类 法是管理人类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制度,它是经过国家权威机关 制定并实施的。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法划分为公法和 私法。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主要调整国与国、政府 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等,侧重于调整个人之 间的权益关系。 二、法律的特征 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和稳定性。 普遍性意味着法律适用于所有的人;强制性表示法律规定的内容

必须被遵守;规范性是指法律具有指导和规范人类行为的作用; 稳定性则表明法律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三、法律的层级关系 在法律体系中,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层次关系。最高法律是 宪法,宪法对其他法律有最高的约束力;法律之下则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次级法律;再次之下是法律条文、法律解释等。各个 层次的法律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四、法律的解释与适用 法律在实践中需要有人对其进行解释和适用。法律解释的原则 包括文字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等。在适用法 律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并进行正确的解 释和判断。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关系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可以分 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 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定 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 受到的法律制裁。 六、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包括法律逻辑、法律比较、法律历史、法律社会 学等。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规范的推理和演绎规则;法律比较是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寻找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法律历史是研究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演变过程;法律社会学则 是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七、法学的基本原理 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等。法治 原则是指法律至高无上,所有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平等原则 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贫富、地位、种族都应平等对待; 公正原则是指法律适用应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

法理学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二节:法的本质 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体现一种生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 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2)效力。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1.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 4.程序性 必须指出,发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第四节:法的作用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第一章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第一章课后习题答案 单选 ABCBC 多选 ABCD ABCD ABC ABC BC BCD 简答题 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 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 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 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随着法律发展成为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 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然而,如何分 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我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 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一个新的法律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 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答: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各门科学都以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面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如法的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和客观倾向,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第二,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3-6章重点

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做的分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 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权利本位:权利本位指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公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特征:1.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1、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 •2、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 •3、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 •4、在法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权利推定; •5、权利只受法律限制,而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权利与维护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秩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 增进效益和福利 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 保证决定的正当化 对尊严的尊重 •法律演进的类型(选择): •1、模式——进化论、建构论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 1、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3、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4、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5、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7、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8、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10、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12、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13、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14、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15、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18、属人主义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 19、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士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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