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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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概述

一、法学词源

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稚:“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

西方:“法学”拉丁文JURISPRUDENTIA,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二、法学的概念和特点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第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是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特殊社会科学

第三,法学研究最核心的目的是探索在社会

中法治为什么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

三、法学学科的特点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制史和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生活

2、法学研究的内容涉及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

3、法律实践性非常强

4、法学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统一

5、法学具有专门性、职业性特点

6、法学具有价值性

四、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又称法学学科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1、法学的科学化(起始于19世纪)

2、法学的分支学科

法理学

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

法律史学

法制史

国内法学

应用法学国际法学

比较法学

外国法学

边缘法学

五、法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

1、法学与哲学

2、法学与政治学

3、法学与经济学

4、法学与社会学

5、法学与历史学

结论:

法学不是一个独立自足的科学,更不是封闭的科学,而是开发性的科学,它必须依次于其他科学,实现创新和突破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法学历史的发展

特点:1、以19世纪中叶为标志和分水岭

2、西方法学的基本格局是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

3、西方法学中心随历史、文化的变化

而不断变迁,在古代主要是地中海地区,在

近代是西欧地区,在现代是北美西欧,

4、西方法学教育的职业化

5、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昌盛

二、中国法学的发展

特点:1、三千多年的法律建设和发展,形成中华法系

2、中国法律制度是以刑罚为核心

3、中国法学深受儒家的影响

4、中国法学的专业化层次不高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二章法的概念

一、中文“法”的词源

汉代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由此可知:

(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一种审判活动;

(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社会权威)这一圣兽。

二、法与刑、律的互通

1、法与刑:夏:禹刑商:汤刑李

悝:《法经》

2、法与律:商鞅

三、中西方法的词意的比较

1、中文法的词意(法、刑、律)

(1)、法是一种规范、秩序

(2)、法是刑,是惩罚性的

(3)、法是一种规范,是公平断讼的标准

2、西方法的词意

(1)、法的核心是权利

(2)、是正义(公平)

(3)、是规则

四、中西方法的词义的分析比较

1、中国传统文化极大歪曲了人们的自然、社会、精神三大属性,导致权利观念无缘产生

2、西方法观念的出现,一开始就是和权利联系在一起的

五、法(法律)的概念

1、概念:李龙主编的《法理学》说: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具有国家意志性的、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体系。

2、辨析:法---法律

六、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具有确定性、抽象性和反复适用性

第三章法的本质

一、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

1、规则说:这种理论主要是由分析实证法学家所提出的

2、命令说:这一理论也主要由分析实证法学家所主张

3、判决说:这一理论是由社会法学家所主张

4、意志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意志

5、正义论:这一理论是由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

6、社会利益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利益的体现和表达

7、社会控制说:一些社会法学家认为,法律

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8、预测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二、法的本质

1、法律是统治阶级(国家)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

(1)、法律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反映

第一,法律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整体意志、普遍意志;

第二,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经过国家中介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

意志;

第三,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可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律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1)法律的基础、本源是社会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决定了法的产生、形成、发展、变革,决定了法的发展方向,决定了法的内

容、性质、本质、作用、运作、实施,决定

了法的价值。

(2)法是生产方式的集中体现和反映,相比于生产方式、经济基础,法是第二位的,是派生的。

(3)法对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具有重大的反作用。

第四章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概述

1、系统论

2、法律要素:

(1)概念: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法律就

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

(2)特点:①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元素或个体;

②多样性和差别性;

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3、法律要素说

(1)命令模式论:英国法学家奥斯汀从法律的形式出发,认为法律是由命令、

主权、制裁三要素组成

(2)规则模式论: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家代表人物哈特认为法律是由第一

规则和第二规则组成的规则体系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美国法学家、新自然法学家代表人物德沃金为代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美国法学家、社会法学代表人物庞德为代表

二、法律规则

1、定义:

李龙认为,法的规则是法的主干部分,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

2、结构

法律规则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结构。传统观念认为,法律规则主要有三个要素组成:假定、处理、制裁。

假定:又称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处理: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做什么(可为)、禁止做什么(不为)和必须做什么(应为)的规定

制裁: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应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

3、分类

(1)依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2)依据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3)根据法律规则的强弱程度,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三、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法律条文是规则的文字表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要素,而规则是条文的内容和内在本质

2、区别:

(1)规则既可以表现为成文法,也可以表现为不成文法的形式,而条文只能是成文法的形式;

(2)条文的主要内容是规则,但不限于规则,它还包括原则和概念;

(3)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有时不是一一对应的

第五章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律价值的概述

一、价值和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是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主体的效用(效应)

二、法律价值的用法

三、法律价值的分类

最高价值:公平正义

最低价值:秩序

第二节法律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

在古代,正义作为善,是给予了每个人应得的东西,是各得其所——这是正义的基本含义,最低底线。现代意义上的正义当然比古代广泛得多,它主要是指社会的公正,社会的理想状态,是指社会的公正性、合理性。

二、法律正义

1、概念: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一种是指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

2、种类:(1)分配正义(实质正义)

(2)矫正正义(形式正义)

(3)程序正义

3、法律与正义关系的学说

(1)法本身就是正义

(2)正义是衡量、评价法律的尺度、标准

(3)法律与正义是无关

四、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1、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目的

第一,追求正义是法律的首要和最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二,正义是衡量、评价法律的基本尺度和标准;

第三,正义引导法律发展变革,促进法律进步进化

2、法律是正义的保障机制,是实现正义的基本形式和手段

第一,法律通过配置权利和义务确立正义,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第二,通过法律运作,惩罚犯罪和罪恶伸张正义,实现矫正正义

第三,通过权利救济机制的建设和运作,法律补偿人们的损失以恢复正义,重建社会正义

第三节法律与秩序

一、法律秩序

法律意义上的秩序,是建立在法律方式基础上,通过法律规则,通过法治而形成的社会秩序。

法律秩序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法律秩序是一种独特的完善的社会秩序;

第二,法律秩序是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上的社会秩序;

第三,法律秩序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二、法律与秩序

1、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2、法律是实现秩序的基本方式

第四节法律与自由

一、自由的概念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

二、法律自由

第一,法律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通过法律界定的自由,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第二,法律自由是法律基础上的自由;

第三,法律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

第四,法律自由是相对的、可变的和发展的三、法律与自由

1、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的性、终极性)

(1)自由是法律灵魂、精神

(2)自由是确认法律资格,评价法律的基本尺度

2、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1)法律必须以自由为出发点和目的;

(2)自由必须有规则;

(3)保障自由是所有法律最重要的使命;

(4)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方式是多方面的3、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主要有四个理论、学说:(1)伤害原则(密尔原则),核心:伤害自我,伤害

(2)父爱主义原则

(3)立法伦理主义原则(法律道德主义原则)(4)冒犯原则

第五节法律与平等

一、平等

1、概念:所谓平等,就是人与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社会状态。

2、特性:

(1)平等不是平均,不是没有差别,而是有

差别的;

(2)平等反对特权;

(3)平等意味着尊重他人,尊敬他人,反对歧视

3、平等原则

(1)无差别原则

(2)比例平等原则

4、法律平等

主要包括平等权利、平等保护、平等遵守、平等适用、平等制裁

二、法律与平等

1、平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

(1)平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和目标;

(2)平等是评价法律善恶好坏的标准;

(3)平等指引着法律权利义务合理公正的配置和运作;

(4)平等指引着法律的发展、进步

2、法律是平等的保障机制

第五节法律与效率

一、效率

1、法律资源:

是指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化的一切社会资

源,包括所有法律活动、整个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秩序、法律观念平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主要的资源。

2、法律的经济分析

二、法律与效率

1、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2、法律是体现效率的制度机制

第六章权利、义务和权力

第一节概述

一、权利的概念

1、权利的历史发展

(1)中国:在传统的中国,没有权利的概念,只有“名分”,即名义与身份

(2)西方历史上的权利概念

①古希腊,正义与权利近似

②在罗马法中也没有明确的权利分类和权利概念

③在中世纪阿奎那借用罗马法概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④17—19世纪的西方思想家、法学家,

将权利概念从私权利扩展到公权利

⑤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认为,权利包含四种含义:

a.狭义的权利(right),指人们可以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行为;

b.特权(privilege),指人们能不受他人干涉而行为或不行为;

c.权力(power),指人们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

d.豁免(immunity),指人们有不应其他人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由。

⑥继霍菲尔德之后,庞德、耶林、哈特对权利问题进行了富有总结性的研究。

2、权利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二、权力的概念

1、权力是指一种控制他人的力量和能力

2、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1)行为主体不同。中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

一词,对公民使用权利一词。

(2)行为属性不同

(3)在自由上不同

(4)强制性不同

3、权利与义务的冲突

第二节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一、权利的分类

1、公权利和私权利;

2、对事权和对人权,又称绝对权和相对权,对物权和对人权;

3、原始权和救济权;

4、专属权和可转移权;

5、行动权和接受权

二、义务的分类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第三节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相辅相成

一、有关权利与义务的不同观点

1、义务本位论

2、权利本位论

首先,拥有权利是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其次,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引申出来的;

最后,义务是为适应权利而设定的

3、权利义务本位论

(1)从权利和义务两词的释义来看

(2)从人的社会性来看

(3)从当代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都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权利本位论

权利是第一位的权利是义务存在的前提,相当于义务来说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配生物。

第七章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二、社会作用

1、政治作用:维护阶级统治,维护社会的秩序

2、社会公共事务功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理学笔记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一)、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它的首要特征。由于具有这一特征,法才与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 (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从法的实施方式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 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2 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四)、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而规范性内容(法的规则)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

一重要特征。 二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 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 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 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 ⑴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 ⑶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 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 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三)法律论证 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2.法律论证的特点 ⑴社会性 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 ⑵说理性 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 ⑶言辞性 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 ⑷论争性 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

大一法理学笔记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概说 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神意说,父权说,社会契约说,暴力说,心理说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经济根源;阶级根源; 司考中提及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社会资源有限与人欲望无限之间的矛盾,需要新的规范分配资源,优化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 二.原始社会的习惯或习惯法 原始社会没有法律(没有给法律的存在提供权力基础)但原始社会存在社会秩序。 原始社会的调整机制依靠原始习惯或习惯法。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前者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统治阶级创制,后者则是自发形成发展。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前者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后者则是以舆论之物作为保障。 4.两者的使用范围不同,前者为属地原则,使用与国家权力所能管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后者则为属人原则,与地域无关,只适用于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 5.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前者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后者是为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利 益。 三.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法的起源经历了从原始社会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2.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 3.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司法的出现,权利与义务观念的形成(与剩余产品私有制出现关联))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特殊形式。 一.法的历史类型释义 按照时间顺序可分为古代,近代,现代等若干发展阶段。 按照法的进化路径可分为习惯法时代,成文法时代和法典化法时代。 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可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在马克思法理学中划分的依据是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法的历史类型发展的一般规律: 1.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2.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二.社会主义法之前的法律制度 共同特征:建立在不同性质的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 法律只是反映统治集团等少数人的意义和利益。 第一,奴隶制法的特点: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 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留。 第二,封建制法的特点:肯定人身依附关系; 封建等级深严; 维护专制王权; 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第三,资本主义法的特点 近代资本主义法:强调私权神圣; 强调意思自治; 强调平等原则; 强调法治原则。

法理学笔记(张文显版)

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的本体 (1) 第一节法的定义 (1)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 三、法的特征 (1) 四、法的作用 (1) 第二节法的价值 (1)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2) 四、法的价值的种类 (2) 第三节法的要素 (2) 一、法律规则 (2) 二、法律原则 (2) 三、权利与义务 (2) 四、法律概念 (3)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3)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3)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3)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3) 四、法的分类 (3)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4) 一、法律部门 (4) 二、法律体系 (4)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4) 第六节法的效力 (4)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分类和范围 (4) 二、法对人的效力 (4) 三、法的空间效力 (5) 四、法的时间效力 (5) 第七节法律关系 (5)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5) 二、法律关系主体 (5)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5) 四、法律关系客体 (5)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6) 第八节法律责任 (6) 一、法律责任的 (6) 二、归责与免责 (6) 三、法律制裁 (6) 第二章法的运行 (6) 第一节立法 (6) 一、立法的定义 (6)

二、立法体制 (7) 三、立法原则 (7) 四、立法程序 (7) 第二节执法与司法 (7) 一、法的实施与实现 (7) 二、执法 (8) 三、司法 (8) 第三节守法与违法 (9) 一、守法 (9) 二、违法 (9) 第四节法律监督 (9)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9) 二、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9) 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10) 四、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10) 第五节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0) 一、法律解释 (10) 二、法律推理 (10) 三、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11) 四、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11) 第三章法的演进 (11) 第一节法的起源 (11)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1)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11) 三、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11) 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1) 第二节法的历史发展 (11) 一、法的历史类型 (11) 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12) 三、资本主义法 (12) 四、社会主义法 (12) 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12) 第三节法的传统 (12) 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 (12) 二、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 (13) 三、西方两大法系 (13)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13) 一、法的现代化 (13) 二、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3) 第五节法治理论 (13) 一、法治的含义 (13) 二、由“法制”概念向“法治”概念的过渡 (14)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4) 第四章法与社会 (14) 第一节法与经济 (14)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4) 二、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5)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录 第一编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二编法理学基本概念 第四章法、法律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法律体系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法的要素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法律行为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第十章法律关系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十二章法的历史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法律演进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 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 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3)判决论或预测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A.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B.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C.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A.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B.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I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A.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B.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C.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D.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三种代表性观点 1.处罚论 ⑴处罚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接受的“处罚”、“惩罚”或“制裁” ⑵处罚论存在明显缺陷,主要适用于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而很难解释以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的民事法律责任 2.后果论 ⑴后果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 ⑵后果论的主要缺陷在于,“不利后果”的含义过于宽泛 3.义务论 ⑴义务论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义务 ⑵义务论对法律责任的解释更为合理,它既能全面地涵盖各类法律责任,也准确地揭示了法律责任的强制性,缺点在于没有充分说明法律责任这种后产生的义务与作为前提的原定义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二)法律责任定义 1.法律责任定义: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也称为第二性义务论或新义务论 2.优点 ⑴它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 ⑵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为性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或条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机关认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 (一)主体 1.主体:责任主体,即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2.对于自然人而言 ⑴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常地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⑵责任能力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并能够有意识地引导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⑶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来判断的 3.对于法人而言,责任能力从法人成立时起便具备 4.国家在一些情况下也是责任主体 (二)主观心理状态 1.主观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又称为主观过错 2.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⑴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⑵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法理学笔记汇总

引论 法学是什么 ●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 案的学问。 一、法学的性质: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的: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而其他学问的发展并不一定以法制和秩序的存在为条件。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世俗生活,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困惑、纠纷、矛盾和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用语”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应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二、西方法学发展的背景: 1、公元前254年科伦纽卡士大神官——在公众场合,在众人面前讲解法律条文 2、公元前198年阿埃利乌斯执政官——以其世俗的身份讲解法律知识 ●(古罗马)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物的认识,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三、中国法学发展的背景: 1、先秦时期!封建时期注重礼法、刑法! “刑名法术之学” 、“刑名之学” 刑:刑种名:赏罚分明 2、魏明帝时期 “律学”最早出现在:汗 律学的作用:对现行法律进行注解,解释。 3、南北时期: 《南齐书》: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法学】:最早出现的“法学”的字眼,相当于律 学;与古罗马时期的“法学”有根本的区 别。 四、中国与西方对于“法学”认识的区别: ●中国:注重对现行法律进行注释,解释。重归纳轻演绎;重考据轻理论;重实用技巧轻 学理阐释;重刑轻民。 ●西方:是对神事和人事的认识,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西方法学除了大量的实用知识、 技巧,也还有大量的知识涉及到法律哲理、法律原理的思考。所以,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除了法学家,还有哲学家、理论家、政治学家、逻辑学家为此做出了贡献 五、法学的层次: 1、知识之学:法学是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体系 2、智慧之学初级智慧之学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处理各种事情 高级智慧之学创造法律知识 3、精神之学法学的本质是一种精神【注】:法学是精神之学,促进发展法律, 法学的极致是一种信仰捍卫法律社会。 六、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由日本输入;日本汉字“法学”一词由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研究对象 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 )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对法的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我国现阶段从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实践需发从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个从法学部门划分:国内法与国际法学. 另一个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第二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 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运动”,都是法学和经济学互相渗透、互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 法学与历史学 法律是凝结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 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法学教育的四个方面: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章法学历史 第二节中国法学的历史 夏,商,西周时期: 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春秋旧中国时期: 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 西汉至清代中期; 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 清末至中华民国: 当权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此为指导思想进行改革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它们没有揭示出甚至有意地掩盖了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因而从总体上来说是不科学的.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它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个方面的现象,揭示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规律,使未能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1)马克思,恩格斯奠定了马克思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开创了法学的新纪元.2)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3)以毛泽东为

法理学第五章法的作用笔记

第五章法的作用 第一节法的作用的概念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 1.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系。 2.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整体作用和部分作用;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1.从法的一个特征来解释法的作用: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解释法的作用: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 2.规范作用:是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基于其本质和目的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3.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但却不是并列的,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 4.切勿只重社会作用忽视规范作用。 5.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最早是由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的。拉兹认为,法不仅具有社会作用,就像庞德所说的那样,而且具有规范作用,就像富勒和凯尔森所说的那样。

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一、指引作用 对象: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 1.法的规范作用首先体现为对本人行为具有指引作用。 2.分为两类:(1)个别指引: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2)规范性指引: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 (二)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1.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性指引: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一般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该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 2.授权性规范代表有选择性指引: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一般规定,这样的行为会带来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3.法律目的:(1).确定的指引:防止人们做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 (2).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鼓励人们,至少是允许人们从事法律所指示的行为。 4.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一方面在于鼓励至少是允许人们从事某种行为,另一方面在于防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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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的法律: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学者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成为法律。) 法的阶级本质: 第一国家意志的体现, 第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体现。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 法理学的性质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需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 (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法的效力,法律外部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正式渊源: 1、宪法 2、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专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 法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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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又要研究法的外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法学历史发展的四个阶段: 夏商西周时期,不少关于法律的论述,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时期; 西汉至清代中期,封建时期律学; 清末至中华民国时期,中国近代法学的开端.。 3、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上的表现最为明显,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它像是一门中间学科,一端与哲学相连,另一端与具体的法学部门接壤,是把法学部门与哲学连接起来的一栋桥梁。 4、法学与经济学: 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第一,法所反应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发作用,它既能推动社会经济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第四,将经济学的许多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民对法律的认识。 5、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 作为一种特殊的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结起来有两项, 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 者。 6、法律人的基本素质:一是基础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基础素质包括: 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人文素质、科学素质)、身体素质(人才素质的基本部分)、心理素质(心理动力、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心理能力) 法律素质:(法律人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 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 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即搜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7、法律思维能力包括哪几方面的要求? 第一,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 第二,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 第三,法律推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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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1、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 2、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五)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 二、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一)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二)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一)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二)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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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 (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 (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 (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3)判决论或预测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 (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A.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B.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C.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A.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B.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I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 A.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 B.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 C.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D.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II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三、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二章: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理学界形成热潮。法学方法论的对象又包括法律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法理学研究方法属于法学研究方法。 一、两种权威观点 (1)张文显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的法学方法 法学的最高方法论:实事求是、存在决定意识,普遍联系,永恒发展(哲学) 法学的基本方法论: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语义分析法、社会实证分析法。 一般方法论:统计法,文献分析法,调查法, (2)舒国潆:狭义的法学方法,主要是法律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法,以为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根据。 (3)非权威观点:三个层次的法学方法 观念模式:哲学、神学及其它世界观(起到方法论的作用) 基本方法:纯方法(社会实证方法、价值方法、语义方法等) 司法技术方法(暂定词):法律发现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论证方法 二、观念模式与基本方法(纯方法)的区别 (1)是否预设结论--------哲学方法及阶级分析法与其它方法不同,它是非中立的,有预设结论的。我们可以把它叫作起方法作用的观念模式。如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世界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认识的。这是可知论的观点,结论已经预含其中。从历史上看,可知论的思想更多地基于常识和实践,而不可知论更多地基于思想推论,基于思想的深刻。而其它方法是所谓是纯方法,即中立的,无预设结论的方法。 (2)本原与派生----感知与观察,以及比较等方法,可能是最原始的认识方法,由此人们得出一些观念性的思想意识,形成观念模式。后者一旦稳定,会在一定时期里具有比较确定的认识方法。唯物唯心,辩证与形而上学都是如此。 (3)稳定与嬗变------基本方法是比较稳定的,和相对不变的。而观念模式具显示出历史变迁的特点。 结论:观念模式的方法论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局限的一面。 三、基本方法介绍

(完整版)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与相邻学科 1.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发展 2.法学于其他学科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3.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人才 三、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理学理论研究要坚持一条路线、三个观点。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4.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P8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三)现代公民基本素质 1.主体意识 2. 权力意识 3.参与意识 4.平等意识 5.宽容态度 6.法治观念 7.义务观念 8.理性精神 9.人本观念 10。全球意识(四)法律人才的素质 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 2.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1.法理学性质: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意识形态。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第六:注意将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学习结合。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学习法理学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 .学习法理学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

法理学笔记(精典版)

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2)理性论。(3)规范论。(4)意志论。(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7)民族精神论。(8)利益论。(9)社会控制论。 第三节法律的特征 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从结构上看,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第三章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法理学笔记重点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概念P3 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 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了解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 2、阶级分析方法P8 3、价值分析方法P8 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 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 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1、法理学的对象P15 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 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了解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了解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了解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 第二节法的本质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的本质的论述P41 2、法的阶级本质P42 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第四节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 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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