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

判例:

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

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

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该便衣侦探怀疑此二人有盗窃商店的意图,便上前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问两人的姓名,两青年并未给该侦探明确的回答。于是该侦探对两人进行了简单的搜查——“拍身”(Frisk,意即警察的手并未伸入嫌疑人的衣袋,而仅仅是在嫌疑人衣服外从上到下进行触摸),结果发现两年青人身上都带有手枪。两人因此被逮捕并起诉,但是被告律师认为该侦探在现场搜查所获的两只手枪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

而要求予以排除,理由是该侦探当时进行的搜查是一种非法搜查。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认为,该侦探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当警察在巡逻过程中观察到不寻常的行为,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可以合理地作出某种犯罪将会发生的判断,他就可以对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在认为嫌疑人身上带有武器时对其进行“拍身”,以阻止犯罪的发生,从而维护公共安全。该案判决理由中所潜在的法理依据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的考虑,警察机关所固有的行政权允许在警察认为存在合理根据时对嫌疑人进行搜查。

五、西尔沃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

(Silverthorne lumber co.v.Unitied States 251 U.S.385[1920]P7

1920年,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案(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SA)案中,联邦特工人员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一些书籍和记录,但是被告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特工人员遵守了法院的命令,但在归还书籍和记录之前,将这些要求归还的物品进行了拍照。法院审判中,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这些文件签发传票,辩方西尔弗索恩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正如控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违宪搜查获取的直接证据一样,对于以此搜查为基础而获得的间接证据亦不能使用。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并且这种污染延伸至通过以非法搜查得来的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不受无理拘捕、搜索和扣押,此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规定,而西尔弗索恩案却成为了确立毒树之果原则的重要源头。

(毒树之果理论(英语: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在美国指的是调查过程中,透过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证据[1],该术语的逻辑是如果证据的来源(树)受到污染,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果实)也是被污染的,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将不能被采纳[2],即使该证据足以扭转裁判结果亦然。)

例外情形包括:

(一)“善意例外”。在合众国诉莱昂(United States v. leon 468 U.S.897[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的行动没有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

规定,则该搜查就是合法的。此案中,根据一位秘密监察员的报告,警方认为存在合理根据而取得了搜查令状,在里昂的三个住处查出了大量毒品。由于申请令状的根据不充分,该证据起初被排除在法庭之外。最终,通过排除规则的例外使该证据的资格得以认定。

(二)“公共安全例外”。在纽约州诉夸利斯(NewYork v.Quarles 467 U.S.649[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紧急情况下,警察为了保护公共安全,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陈述,亦可在法庭上使用。

(三)“必然发现例外” (inevitable discovery exception)P7:在尼克斯诉威廉斯(Nix v.Williams 467 U.S.431[198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诉方可以证明证据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必然能够发现的话,非法搜集的证据仍可以使用。该案中,警察通过不合法的讯问得知了被告隐藏被害人尸体的地方。与此同时,一群200人的志愿者已经根据已有的安排朝尸体的方向在进行搜索,且尸体的埋藏地已经包含在搜索的范围之内。因此,最高法院裁决,因尸体将被“必然发现”,所以该具尸体可以在控方控诉时使用。

(四)“独立来源例外” (independence source exception):在默里诉合众国

(Murray v.United States 487 U.S. 533[1988])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诉方可以证明警察发现的过程独立与侦查中采取的违法程序,此类证据可以采纳。1960年的贝纽诉美国案。该案中,警察怀疑被告参与一起抢劫案,在没有达到法定逮捕标准的情形下对被告实施了逮捕行为,并采集了指印。当贝纽后来被重新指控时,控方使用的是FBI档案中保存的贝纽的一套旧指印,这套指印与作案现场的指印相吻合。尽管贝纽否定警察实施非法逮捕后所获取的一切证据的资格,但由于警察有权检验与其非法逮捕无关的任何指印,包括贝纽的指印,且其运用的旧指印并非通过非法逮捕后获得的证据,故巡回法院认为,这套旧指印因为“与非法逮捕没有任何关联”,可以作为独立来源而获得的证据采用。

(五)“稀释原则” (违法被消除的例外)(purged taint exception):如果因为被告人后来的自愿行为的介入而有效地打破了受污染的证据与警察机关最初的非法取证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那么就会稀释证据本身的违法性,从而使证据变得可以被采纳。④确立这一例外规则的典型案例的是1963年的王森诉美国案。该案中,联邦缉毒人员非法进入托伊的洗衣房,追赶并在其住宅逮捕了托伊,托伊立即供述是伊卖给他毒品。警察随后找到了托伊,托伊交出了一些海洛因并说这些毒品是从托伊和王森处得到的。警察逮捕了王森,在传讯后

允许其保释。几天后,王森自愿到警察局向缉毒官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最高法院认为,托伊的证言和从托伊处得到的毒品都是警察非法进入托伊的住宅以及对他非法逮捕的“毒树之果”,应予排除;王森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因为即使王森被非法逮捕并作了供述,但在被释放且被告知了权利后,其后来行为的自愿性已经稀释了逮捕和供述之间的“污染”。

以上例外原则的创立,实际上松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绝对性效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它所反映的是立法者基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从而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标作出的某种衡平。

六、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36 (1966)P20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例外:

(一)哈里斯诉纽约州( Harris v. New York 401 U.S. 222 (1971) )

1966年1月4日哈里斯在向便衣警官出售海洛因时被捕。当时米兰达规则还未问世,在警察没有告知其享有的宪法权利情况下哈里斯作了有罪供述。但到此案提交法庭审理时米兰达规则已经问世,在法庭上哈里斯否认自己向警察出售毒品,因此审讯期间的认罪供述被禁止提供。控诉方在法庭上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时未出示这次认罪供述,而是在质疑被告人在法庭上与法庭外的陈述不一致时出示了这次认罪供述。审判法官允许检察官将非法取得的认罪供述用于这种情形的质疑。经过评议,陪审团判定哈里斯有罪。哈里斯上诉到最高法院,1971年最高法院就此案举行听证并作了维持原判的裁定。通过哈里斯案,最高法院确立:被告人未经告知米兰大权利的供述,如果不是用来证明被告有罪或用来反对被告人的,而是用来质疑其在法庭上与法庭外的陈述不一致时是可以采纳的。这一例外使原本违反米兰达规则绝对不可采的口供具有了“有限的可采性”。哈里斯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

(二)“公共安全”例外:纽约州诉夸尔利斯(New York v. Quarles,467

US649(1984) ) 1980年9月11日,黑人青年本杰明?夸尔利斯涉嫌强奸,警察在犯罪发生后不久就发现了他,并对他进行了拍身搜查,发现他身上有个空枪套,警察便问他:“枪在哪里?” 夸尔利斯用头点了点墙角的一堆空纸箱,说:“枪在那里。”随后,警察在一个空纸箱内找到了一支子弹上膛的左轮手枪。在这之后警察才向夸尔利斯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夸尔利斯表示放弃,并告诉警察枪是他的及在哪里买的。在审判中,辩护律师提出排除“枪在那里”和枪支所有权及购买地点的供述。前者是因为,违反米兰达规则,后者因为是

前面违反米兰达规则行为的“污染”的“毒树之果”。初审法院、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上诉法院都判决应当排除该证据。1984年1月18日,最高法院就该案进行听证,并于同年6月12日以6比3的决议作出裁定,推翻了纽约州上诉法院的裁定。伦奎斯特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起草了裁定意见,认为“在本案这种情况下,‘公共安全’应该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要求嫌疑人回答问题的需要显然超过了遵循米兰达规则的需要。”因此,通过夸尔利斯案,确立了米兰达规则的“公共安全”的例外,美国最高法院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道路上后退了一小步。

(三)“必然发现”例外:尼克斯诉威廉姆斯(Nix v. Williams 467 U.S. 431 (1984) )

威廉姆斯涉嫌在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诱拐并谋杀一个10岁小女孩,警察在戴文波特(Davenport)逮捕被告,并向其告知了米兰达警告。警察通知被告的律师要把被告带回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但不会对他进行讯问。这时州警察还未找到小女孩的尸体。在押解威廉姆斯回戴斯莫尼斯(Des Moines)的途中,一名警察对他说:“可能要下雪了,有可能使得找不到小女孩尸体,无法给她一个正式的基督葬礼。” 威廉姆斯在听到警察的谈话后,自愿告诉警察尸体的位置并帮助找到了尸体。而此时,负责搜查的警察距离尸体的位置仅差2英里。辩方主张,作为被告供述的“毒树之果”的所有的证据都应排除,因为警察的讯问违反了被告的律师权。初审法院拒绝了该动议,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最高法院适用了“必然发现”原则,认为,就算没有被告的供述也必然会发现尸体,这样的证据不能被排除。

(四)俄勒冈州诉艾尔斯达德(Oregon v. Elstad,470 U.S. 298 (1985))

1981年12月,两名警察来到艾尔斯达德家,以涉嫌盗窃罪对其实施逮捕,警察以“随便聊聊的方式”与艾尔斯达德交谈了一会,在这个过程中当然没有宣读米兰达规则,艾尔斯达德作了他在犯罪现场的供述。随后,回到警局后,警察向其宣读了米兰达规则,艾尔斯达德因先前作了有罪供述所以表示放弃并交待了作案过程。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要求法庭排除被告人的两次供述,因为第一次供述是警察违反米兰达规则取得的;而第二次供述则属于“毒树之果”。初审法院认为第一次供述可采,第二次供述不可采。俄勒冈州上诉法院认为两个供述都不可采。1985年3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

3的投票结果作出裁定,推翻了俄勒冈州上诉法院的裁定。判决中表示:“在非法搜查的基础上获得的证据应该作为“毒树之果”排除,但米兰达规则只是一种立法上的推定,即在没有米兰达告知情况下获得的口供应被推定为非自愿的。即使该口供实际上是自愿作出的,法庭也应该排除。然而,把这种排除的做法延伸到后来经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口供则是对米兰达规则的不符合宪法精神的扩大解释。” 从一定意义上讲,艾尔斯达德判例给执法人员执行米兰达规则打开了一扇变通之门,或者说,艾尔斯达德判例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米兰达规则的效力。

(五)卧底警察取得的供述:伊利诺伊州诉伯金斯(Illinois v. Perkins 496 U.S. 292 (1990) )

卧底警察派瑞斯与犯罪嫌疑人伯金斯在同一个监所里,派瑞斯问伯金斯有没有杀过人,伯金斯讲述了他曾经杀过人。伯金斯因此被指控谋杀。辩方提议由于交谈之前没有给予米兰达警告,应当排除该供述。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裁定排除该供述。1990年6月4日,最高法院裁决推翻原判认为:被告人与卧底之间的谈话不是在警察控制的氛围下进行的,不存在强迫供述。肯尼迪大法官说:“被羁押和官方讯问所产生的强迫危险是米兰达规则的前提。”本案不存在强迫的危险。最高法院通过本案说明,卧底警察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虽然违反米兰达规则,但也具有可采性。

(六)迪克森案诉合众国(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530 U.S. 428(2000)

1997年,警察以涉嫌抢劫银行找到了查尔斯迪克森,警察对迪克森的讯问是以“随便聊聊”的方式进行的,并表明他们已获得搜查证就要对他的住宅进行搜查。由于迪克森知道他的住所中藏匿着作案时使用的手枪、面罩、手套以及经过染色的赃款,所以在警方没有告知米兰达权利的情况下,自愿向侦查人员作出了有罪供述。联邦法院认为,虽然供述是自愿的,但违反了米兰达规则,所以是不可采的。联邦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根据《1968 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中规定的口供采用标准是自愿性,推翻了联邦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中的供述是自愿的,所以是可采的。2000年4月19日,最高法院就该案举行了听证;并于同年6月26日以7比2的表决结果做出决定,推翻了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的裁定。最高法院坚持,就算供述是完全自愿的,因为违反了米兰达规则所以还是不能采纳的。迪克森案件是自米兰达判例以来对米兰达规则影响最大的一个案例。在最高法院做出裁决以前,很

多人猜测米兰达规则这次很有可能被推翻。尤其是当伦奎斯特大法官作为代表发表法庭意见时,大家都认为米兰达规则危险了。因为伦奎斯特大法官属于保守派并且一直以来对米兰达规则颇有微词。但当伦奎斯特在法庭上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后令所有的人“大跌眼镜”。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米兰达规则的胜利,但是,只要我们仔细阅读该案的裁定,就不难看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做出这一决定时主要考虑的并不是米兰达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是宪法级判例与国会立法之间的效力关系问题。可以说,迪克森案件是兰达规则经历的一次“生死劫”。

(七)合众国诉派顿(United States v. Patane 542 U.S. 630 (2004))

塞缪尔派顿由于电话骚扰他的前女朋友而被逮捕,后被保释,但附有不许再给他前女朋友打电话的限制性命令。但他明显违反了这个限制性命令,因此,警察福克斯(Fox)受命对这件事进行调查。同时,地方缓刑官通知“酒精,烟草和武器管理局”(ATF),派顿作为一个曾经被判有罪的重罪犯非法持有枪支。本纳(Benner)警探负责此事的调查。福克斯与本纳一起来到派顿家中,先是调查了他企图电话骚扰的事,福克斯逮捕了他。本纳(Benner)警探开始告知他米兰达警告,但被告打断了他的警告,说他知道他自己的权利,警官就没有再继续宣读米兰达警告。然后,本纳(Benner)警探问被告有关枪支的事,一开始被告不愿意谈这件事。但本纳(Benner)警探坚持让被告谈谈这件事,后来被告便告诉了本纳枪在他的卧室里。警探找到了枪并逮捕了他。大陪审团以被告非法持有武器起诉了他。地区法院认为警察逮捕派顿没有合理理由,因此违宪。第十巡回法院判决,认为非法骚扰其前女朋友,已经给予警察逮捕被告合理理由,但裁定枪支不可用作证据,因为是违反了法米兰达规则供述的“毒果” 。最高法院推翻了第十巡回法院的判决,但在本案中并没有形成多数意见。三位法官的意见是说米兰达规则仅是为了防止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只要违反米兰达规则的供述不是警察强迫取得的,根据该供述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具有宪法可采性的。另外两位法官,也认为实物证据实质上是可采的,但他们并没有讨论米兰达规则本身是否是宪法要求的。从这个案例来看,最高法院也在回避这个问题。

七、庞氏骗局P27

1919年起,庞兹于波士顿成立公司,设计了一个投资计划,向美国人兜售。

邮政票券为一种由某国邮政局发行,容许某国国民,寄送给另一国的对方,好让对方用此票据支付邮资。这些票券可以通过转让炒卖而获利。当时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世界经济混乱,庞兹乘机利用此一形势,公开卖广告,声称购买欧洲的某种邮政票券,再转卖回美国,获利率可达400%。庞兹开始在波士顿开设店铺,聘用代理,向广大波士顿人宣传自己的投资。之后他利用后来的投资者所支付的资金,填补下去,作为最先的一批投资人所得的回报。

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大约四万几的波士顿人成为庞兹的投资者,截至1920年,庞氏共收到共约1500万美元的小额投资,平均每人“投资”几百美元,而庞兹也在同时间赚逾百万美元。

当时已有金融专家质疑庞兹的投资计划根本不可能有巨大利润,庞氏就于1920年7月24

日在《波士顿邮报》发表文章反驳。这时邮报编辑已派人追踪庞兹的经营手法,并在该年7月26日发表文章质问庞兹。

1920年8月9日,多名波士顿市民向市政府报案,声称自己在庞兹的投资计划中受骗,引起了当局之怀疑。而两日后即是8月11日,庞兹宣告破产。由于骗局宣告失败,庞兹向当局投案。

八、麦道夫诈骗案United states v. Bernard L.madoff P27

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 L. Madoff,1938年4月29日-),美国犹太人,是美国金融界经纪,前纳斯达克主席,后开了自己的对冲基金——麦道夫对冲避险基金,作为投资骗局的挂牌公司。因为设计一种庞兹骗局(层压式投资骗局),令投资者损失500亿美元以上,其中包括众多大型金融机构。麦道夫的骗局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之下长期运作而未被察觉。英国金融时报引述消息人士说,汇丰控股于该次麦道夫诈骗案潜在风险可能负债15亿美元。

1990年代,麦道夫借用自己作为成功的股票上市经纪人的身份成立了一家资产管理公司。麦道夫通过自己的社会网络为这个基金公司进行筹资,他在透过棕榈滩乡村俱乐部或其它慈善团体的场合,广交朋友,并利用一些已落入他陷阱的投资客做介绍人,介绍更多客户给他,

那些介绍人可以收取回佣,自然乐于做中间人,这样就有滚雪球效应。有报道说,正是在这个俱乐部中,麦道夫找到了一个后来给他吸引了其他成员加入的投资者。

在表面看来,麦道夫的基金是一项风险很低的投资行为。他的庞大的基金有着稳定的利润返还率。一个月中的增长可能达到一到两个百分点的增长率。增长背后的原因是该基金不断的做着购买大盘增长基金和定额认股权等等生意。这种综合性的投资组合一直被人们认为可以产生稳定的投资收益。

2005年的时候,根据美国证监会的说法,麦道夫的投资基金生意逐渐变成了一个新的“庞式骗局”,所有的返还给投资者的收益都是来自于越来越多的新加入的投资者。根据美国证监会早些时候的数据显示,直到2008年一月份为止,麦道夫的基金一共管理着171亿美元的资金。虽然今年的形势不断的恶化,但麦道夫依然在向投资者报告说——他的基金依然在稳健的增长当中,这一增长数字直到去年11月依然高达每月5.6%,跟标普平均增长下降37.7%相比,这肯定是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表现。

虽然他依然在报告自己的增长记录,但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要求麦道夫返还投资。根据美国证监会的说法,仅仅12月份的第一个星期,麦道夫受理了高达70亿美元的赎回请求。

上周三,麦道夫对自己的两个儿子说,这一切不过是“一个巨大的庞式骗局”——而现在离破产的局面已经越来越近了。儿子们随后跟律师们接洽了情况,并最终向联邦报告了骗局。而就在被逮捕之前,麦道夫依然在向公司雇员及自家亲属们少量发放剩余的300亿美元资金。

假如不是因为这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话,也许这次骗局还能够继续延续下去。但危机使一切显形,麦道夫承认了自己的行为。正如巴菲特所说的那样——直到潮退的时候,你才知道谁在裸泳。

这一事件脱掉了如此之多的成熟的投资者和银行家们的游泳裤。数以百计的银行、对冲基金和富裕的个人都放心的把自己手中的钱交给麦道夫基金,因为他承诺的是一个如此诱人的数字——即使是艰难时势,一年仍有10%到15%的增长率。

受害的银行来自全球各地,BancoSantander,BNPParibas和汇丰这三家直道目前为止还在金融危机幸存的银行这一次也深深的中了着。更惨的是很多美国人,他们在这场危机中除了麦道夫的基金外,已经一无所获。

2009年6月29日被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判处150年监禁,现年71岁的麦道夫将在监狱里度过他的余生。

1.利用奢华场所建立人脉网

现年70岁的麦道夫经营资本管理多年。多年来,麦氏通过伯纳德·麦道夫投资证券公司下属的秘密资本管理分支机构,利用广泛人脉,骗取投资。麦道夫在美国达拉斯、芝加哥、波士顿和明尼阿波利斯等城市编织关系网,利用各种奢华场所接触投资者。

2.树立“投资必赚”口碑

麦氏仅在明尼苏达州霍普金斯市山顶高尔夫球俱乐部和橡树岭俱乐部就“融资”超过1亿美元。“当你在高尔夫球俱乐部打球或吃饭时,所有人都在讲麦道夫如何帮他们赚钱,所有人都想加入麦道夫的项目。”

3.发展“金字塔型下线”

麦道夫利用朋友、家人和生意伙伴发展“下线”,有的人因成功“引资”而获取佣金。一些“下线”又发展新“下线”。

4.合理回报率骗倒所有人

麦道夫每月向客户提交的投资报告显示他非常进取,客户也能随时在数日内赎回投资。而且与一般骗案的不合理高回报相比,麦道夫每年向客户保证回报只有约12%-13%,这样便令许多存有疑心的客户也不虞有诈。

八、Stanford Financial Group Case 斯坦福金融集团案P29

日前,斯坦福金融集团 StanfordFinancialGroup首席财务官詹姆斯·戴维斯 JamesDavis承认了法院的指控,即他在一个据称规模高达70亿美元的庞氏骗局中,为得克萨斯州亿万富翁艾伦·斯坦福 R.AllenStanford爵士提供了帮助。

现年60岁的戴维斯在美国休斯敦地区法院与当局达成协议,表示认罪。他承认的三项重罪中包括欺诈和妨碍司法公正,为此可能面临最高30年的刑期。

此前,戴维斯被指控犯有邮件、电讯及证券欺诈共谋罪,以及通过邮件欺诈和共谋来妨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调查等罪名。

“斯坦福案”是美国金融界继“麦道夫案”后爆出的又一起诈骗案。美国迄今为止最大的庞氏骗局主谋麦道夫今年3月承认犯有欺诈罪 涉案金额650亿美元,被判监禁150年。

今年2月17日,SEC对艾伦·斯坦福提起指控,称其正通过斯坦福国际银行出售大约80亿美元的存单,并在这一过程中有“大规模的、正在进行中的欺诈行为”。根据调查,他的诈骗手法几乎与麦道夫如出一辙。他们都以不切实际的高额回报为诱饵,用新投入的资金支付到期产品的收益,直到最后出现挤兑。

据受害者说,斯坦福的欺骗手段是承诺高达8%的回报率,比同一时期美国众多银行的投资回报吸引人得多。

由艾伦·斯坦福的祖父所创立的斯坦福集团拥有3万客户,管理着72亿美元的资产。

在SEC的要求下,斯坦福金融集团的所有资产已经被冻结。法庭调查显示斯坦福在加勒比岛国安提瓜和巴布达拥有高达22亿美元的资产,几乎是这个小国GDP的2倍。斯坦福与当地的监管机构高层官员LeroyKing互相勾结,得以避开种种监督,让他们通过该地的银行进行金融诈骗。

今年6月,检方指控艾伦·斯坦福、戴维斯和斯坦福首席投资官劳拉·潘德杰斯特-何特通过斯坦福国际银行,对70亿美元存单承诺高额回报,之后涉嫌挪用了其中大部分资金。

因涉嫌庞氏骗局,艾伦·斯坦福被指控犯有阴谋、欺诈和妨碍司法公正等21项罪名,如果全部罪名均告成立,他可能面临最多250年的监禁。

艾伦·斯坦福和潘德杰斯特-何特均否认了所有指控。

美国联邦调查局表示,涉及的70亿美元资金中,大部分已经被挪用,仅有不足20亿美元可追回。

九、Nevin Shapiro P29

41岁的夏皮罗(Nevin Shapiro)是一家名为美国Capitol投资公司的所有者和首席执行官。当地人看来,夏皮罗的百货销售业务蒸蒸日上。2007年,他和其公司员工向一位潜在投资人出示其公司的财务报表、税务返还记录和其他文件,宣称公司2006年总销售收入达到5500万美元,预计2007年全年将升至6000万。

通过“良好”业绩,他吸引了大量客户的投资,并声称将这些投资都用于发展公司业务。作为凭证,他和同事给投资者开具承兑票据,年利率为10%-26%。

在获取投资后,除了发展他所谓的百货业务,他将大量金钱用在了对体育的狂热上。作为当地出名的体育迷,他对迈阿密大学的体育发展抱有相当高的热情,慷慨捐赠15万美元。

但当2009年11月没有拿回本息的投资者申请将夏皮罗拥有的投资公司清算时,他的真实情况才被曝光:所谓的百货商品销售业务根本不存在,他和公司的财务总监、会计伪造了财务报表和大量交易发票,新投资人的钱同样被用作偿还之前投资者的本息。

调查记录显示,一位代号“RK”的投资者在2006年1月5日从个人账户转账20万美元至自己公司账户,然后再转账给夏皮罗,但夏皮罗将钱用于偿还其他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1月10日,夏皮罗通过假发票诱骗另一投资者投资12.6万美元,随即便将这笔钱连同其他投资者的资金一起凑足20.2万美元,通过投资公司的户头转账至“RK”公司户头。在2005年到2006年期间,“RK” 总共通过其位于新泽西的公司向夏皮罗的投资公司转账约540万美元。

美国德惠律师事务所(Dorsey & Whitney LLP)负责白领犯罪的律师迈克(William Michael)告诉本刊记者,庞式骗局最重要的证据便是资金流向。“庞式骗局的诈骗犯一旦面临审讯就很难为自己辩护,因为资金流向很容易追查,”他说。

2009年1月开始,由于投资者资金吃紧,夏皮罗开始无法返还原有投资者的本息。为回应投资者的质疑,他或称百货公司的客户拖欠货款,或称公司面临现金流困难,甚至以会计在休假为由拖延还款,后终于被诉。

调查发现,2005年1月至2009年11月30日间,他从至少75位投资者处获得了8.8亿美元投资,除支付之前投资者本息,他本人将3500万美元作为私人花销。值得一提的是,在投资者名单中,并没有夏皮罗平素交往的体育明星,而多是平头百姓。

而按照美国法律,若将价值1万美元以上的因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用于花销,就属于洗钱行为,因此9月15日他被控以洗钱和伪造证券。目前案件尚未宣判,但上述两项罪名总共最多可能使其获刑30年。

十、Moore's company ATMS Investing Schemes P30

投资自动取款机(ATM)在高流量的零售地点周围。通过收取ATM客户的费用,投资者会收回他们的钱,再加上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20-24回报百分比,

由美国联邦调查局的调查后,美国联邦政府在纽约南部地区上周对万斯穆尔,II和沃尔特netschi起诉,控以欺诈和阴谋。

根据起诉书,netschi和其他令人信服的销售计划的投资者主要是小型私人股本和对冲基金投资的公司,小企业,成千上万的退休人,甚至是朋友。通过自己的公司,netschi将“卖”的个人或团体的ATM自动取款机放置在大量的步行交通的便利店,地区的加油站,商场,酒店。

netschi然后据称投资者签署与穆尔的“公司”的服务和维护自动取款机的协议。

首先,投资者都是快乐的。据称,穆尔的公司打发他们的不仅是每月的财务报告和上市交易的历史以及免费的自动提款机,也有他们的利润份额。(这些投资者一点也不知道利润不是来自ATM费用而是随后的投资者的。)

大约4000的自动取款机被购买和netschi和穆尔服务,但在现实中,根据起诉书约百分之90的这些机器“卖”给的投资者要么不存在,要么被其他公司拥有。

然后,庞氏骗局会越来越大,直到无法养活自己。几个月来,netschi和穆尔据称给投资者不同的解释以解释非支付行为,比如银行和软件故障。他们甚至去招募更多的投资者。但他们无法筹集所需资金,最终,一个不幸的投资者通知当局。

十一、Pyramid Schemes 传销 P31

多年来,杰伊和埃里克·梅克尔经营自己的公司,是具有魅力成功的商人。他们是他们教会的活跃成员,有家人和大量的朋友。

但在2004年,他们决定结束自己生命中一个不同的方向。这时候,他们意识到他们已经投资了一家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合资企业,只不过是一个骗局。没有联络当局,兄弟俩选择采取方法依次为:继续与骗子工作...... 希望保持该计划顺利而收复部分失地。

显然,这还不够,因为Merkles决定把他们的犯罪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推出自己的庞氏骗局。

在德克萨斯州和俄克拉荷马州,他们开始在石油和天然气勘探领域建立自己的皮包公司 - 白金商务实业(PBI)。他们答应潜在投资者的回报长达一个月百分之六或者三到五年300%的高利率。他们说,风险是很低的,因为即使没有石油或天然气发现,土地可以出售,以收回花的任何钱。

他们最初的投资人是他们的家人,朋友和老乡教会成员。

在传统的庞氏骗局的风格,这一切都是空中楼阁。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不是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相反,该merkles使用一些资金支付早期投资者,其余大部分更多在赌博(兄弟显然没有吸取教训以前的庞氏骗局的受害者)。

榨干自己的客户后,兄弟俩,寻找更多的投资者。最终面对冷静下来的投资者,兄弟俩声称他们有以前的石油和天然气资产的尼日利亚买家,只是需要一些更多的钱,让他的4亿美元进入美国。

最终,兄弟俩都被法庭定罪并给予10年刑期。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保证金账户资金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案件平息

保证金账户质押是银行与担保公司开展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时出现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该担保方式的产生有特定政策背景:中小企业经营发展大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各地政府都在出台多种措施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合作,由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从银行贷款获取资金。实践中,银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一般要求担保公司除提供信用保证外,还要开立保证金账户,按担保贷款比例存入资金并不得动用,在其担保贷款逾期时,银行可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用于代偿贷款。近年来安徽省各级法院受理了大量针对法院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而产生的执行异议之诉,本案即为其中典型案例之一。类似本案案件审理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商业银行对案涉账户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押权。如果商业银行主张的质押权能够成立,则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只能冻结,而不能扣划该账户资金;如果不成立,银行对该账户资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则该账户即与担保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无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直接扣划该账户资金。 一、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 审理本案首先需要正确认定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然后才能根据其法律性质来认定相关生效条件是否完备,得出银行主张质权是否成立的裁判结论。质押分为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关于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银行账户质押的实质是以未来债券出资的债权质押,所以应当属于权利质押。①存款人一经将金钱存人银行账户,就丧失了这些金钱的所有权,而只有权请求银行支付其账户上金钱债权,即账户金钱支付请求权,因此存款人不可能再就其账户中的金钱设定动产质权。账户质押的标的应当是账户金钱支付请求权,而账户质押的性质应为债权质押。②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账户质押的性质应当属于动产质押,理由如下:1.《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据此,储户对存入银行的存款享有所有权,而不是债权。储户以账户资金为质物设立质权,应当属于动产质押。2.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存款人将资金存人账户后,银行并不向其签发法定的权利凭证。若认定账户质押为权利质押,则其成立还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成立。而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账户质押登记手续。而事实上账户质押普遍存在于银行业务实践中,其效力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确认。事实上司法解释已经认可了银行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享有质权。权利质押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由此也可以反推出保证金账户质押不应属于权利质押。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特户是账户的一种,且该条是位于动产质押章节之下。特户是金融机构为出资金钱开设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特定化以区别于普通账户,③故该司法解释也认定账户质押的法律性质属于动产质押且属于金钱质押的一种。综上,在现行法律语境下,保证金账户质押应当认定为动产质押项下的金钱质押。 二、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前述分析,保证金账户质押属于动产质押。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权成立需要两项条件:其一是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二是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质押的性质决定质物移交于质权人的占有并不改变质物所有权主体,否则就成为标的物的转让,而不是出质。但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不同于其他动产,其权属确定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换言之,金钱的所有权随着交付而绝对转移。因此,金钱质押不能通过直接移交金钱物理上占有形式进行,而需用特定的方式。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湖北师范大学 美国文选论文 从18世纪的美国文学看“美国梦”的特点

从18世纪的美国文学看“美国梦”的特点“美国梦”从广义上讲,指作为”民主,平等,自由”国家的理想;从狭义上讲,指个人通过自我奋斗获得成功的梦想。”美国梦是一个被众多美国人普遍信仰的信念。 美国梦作为美国特有的精神追求,作为美国人民特殊的精神力量,有着丰富的内涵,它涵盖了美国文化、历史、社会、宗教、文学艺术等领域,是贯穿美国文学始终的重要的主题。 300年前,当英格兰移民乘坐着”五月花”号横穿大西洋来到马里兰,寻找一块清教徒能居住的“净土”时,“美国梦”已开始悄然萌芽——美国给了全世界每一个人均等的机会,只要努力奋斗,都可以实现自己的梦想。 一般而言,“美国梦”包含几个要素:美国提供了人人都能成功的机会;成功取决于自己的才能和努力,而不是家世和背景;人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人人都有信仰的自由。这些要素是与历史密不可分的,也必须和时代背景结合起来看。 18~19世纪的欧洲,贵族尚未退出历史舞台、社会等级森严、财富分配不公、宗教歧视严重……孟德斯鸠、笛卡尔等启蒙运动的先驱,开始对美国这块神奇的土地赞颂不已,这也燃起了弱势群体的“美国梦”。 18世纪来到美国的移民都是欧洲的弱势者,当他们来到还是殖民地的美国时,政治平等的要求就格外强烈,也自发地落实了民主。于是,“平等权利”成了“美国梦”的一个内涵。 南北战争前后,美国开始了工业化。欧洲来的移民更多地进入纽约、芝加哥、底特律等新兴的工业城市。从此,“美国梦”有了新的内涵。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奋斗起家的工商业巨子。比如依靠个人发明而创立通用电气公司的爱迪生,采石油的洛克菲勒,搞银行的摩根,发明汽车生产线的福特。他们的共同特点是:起家寒微,但通过勤奋终于创立了自己庞大的事业,成为传奇人物。 到了21世纪的信息时代,微软的比尔·盖茨、雅虎的杨致远以及GOOGLE的三个创立者变成了“美国梦”的新偶像。他们凭借自己的智慧,年纪轻轻就积累了数百亿美元的庞大资产。他们活生生的故事似乎表明,只要有智慧,有天才,在美国就可以成功。 乐观主义与《本杰明·富兰克林自传》 "乐观主义" 选取本杰明·富兰克林的《本杰明·富兰克林自传》为代表. 富兰克林(1706-1790),美国最伟大的先驱者和美国民主的缔造者之一,著名的科学家、出版家、外交家、政治家、哲学家和实业家,美国独立运动的领导人,曾参与起草并签署了《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 富兰克林1706年出生于北美新英格兰的波士顿,他在家中的17个孩子中排行15,父亲是从事蜡烛和肥皂制造的小商人。富兰克林少年时进过两年学校,后因家境困顿,被迫辍学,12岁时,父亲让他到哥哥的印刷铺里当学徒。学徒的日子是艰难的,然而,他却利用学徒的闲暇时间刻苦自学,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在政治、科学、历史、文学等方面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他还通过自学能熟练地运用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拉丁语。 1726年,富兰克林开始在费城独立经营印刷工厂。从此,富兰克林的事业生涯开始蒸蒸日上,开始创造一个美国梦的传奇故事:他印刷并发行影响巨大的《宾夕法尼亚报》;他发明了避雷针、两用眼镜、新式火炉和新型路灯;他率先提出了北美殖民地“不联合就死亡”的口号,并与杰斐逊起草《独立宣言》;而当美国制宪会议因为联邦体制问题争论不休时,富兰克林又欣然前往,进行调解。1771年,他出版了改变无数年轻人命运的《富兰克林自传》。这本书生动地记叙了富兰克林的成长历程,告诫年轻人积极向上,在世界上影响深远。一个人在如此众多的领域成就斐然,美国历史上几乎无人能及。 富兰克林既相信社会秩序又信奉人有自然赋予的权利, 既渴望社会安定又向往为革命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来源:一零一研究所时间: 2010-10-08 08:37 一、基本情况 美国人口普查局于2003年12月31日宣布,到2004年1月1日,美国的总人口将达到2.92亿。美国人口普查局说,“在今年1月份,美国每8秒钟将有一人出生,每13秒钟将有一人死亡。同时,国际移民活动将使美国每25秒钟增加一人。其综合结果是,大约每12秒内美国的总人口将增加一人。”据此,在美国,一年死亡人口达260多万。 美国的殡葬服务业很发达,这表现在殡葬服务场所的数量和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殡葬设备设施的科技现代化、殡葬专业教育的高度发展、殡葬服务的人性化专业化、殡葬工作者的专业化执业化、殡葬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市场化等等方面的程度和水平都很高。 在美国,殡葬的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自由选择,美国的平均火化率近30%,但在一些大城市,高达70%。美国50个州,几乎每个州都有2-3所殡葬专科学院或在大学设立殡葬系,欲从事殡葬服务业者,须参加专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且每年要经过资格审查方可继续从事殡葬服务。美国共有殡仪馆27000多家,平均每一万人就有一家殡仪馆,且这些殡仪馆都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城区,殡仪馆的建筑设计既普通又独特,规模不大,但功能齐全;公墓的数量更是数以千计,从规模宏大的国家公墓,到小巧精致的乡村家族墓地,可谓难计其数。 在美国,殡葬服务业是商业服务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私有化的企业管理方式,即使是在国家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方面也处处可见市场机制的影子,这与其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 二、美国的法律体系介绍 在了解美国殡葬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美国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立法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行使。联邦的法律效力最高,州的一切法律包括州的宪法在内,不能违背联邦的法律。联邦和州的任何立法不能违背联邦宪法。 美国属典型的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主要有英国法、立法、判例法。 1、美国原来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属于普通法体系,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体系不同,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已经接受英国的法律传统,美国独立以后,英国法律不能再为美国法院援引作为法律根据,直到十九世纪下半期才摆脱英国法的影响。然而相同的文化背景和长期的历史结合,英国法律传统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决定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概念和特征。 2、当代美国法律最主要的渊源是立法。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是国会,各州也有民选的立法机关。他们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是狭义的立法。近现代,国家机关所适用的成文的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规则,绝

美国教育技术十大经典著作

美国教育技术十大经典著作 内容编辑:张汇芬 /网上发布; 2009-2-2 /已经查看:330646次
1.《教育传播与技术研究手册》 Jonassen, D. H. (Ed.) (1996). (Handbook of research for educational communications and technology) ,是由美国密苏里大学信息科学与学习技术 学院终身教授大卫·詹纳森(David Jonassen)博士担纲主编,由来自以美国为 主的世界10多个国家的近百位顶尖教育技术学家主笔的大型手册, 它于1996年由 迈克米兰出版公司(Macmillan Publishers)首次出版。后来,美国教育传播与技 术协会(AECT)获得了电子版本的有限传播权,AECT 的所有会员都可以在线 浏览 AECT 网站上的电子版。 在与美国同行的交流过程以及网络浏览美国大学教育技术学教学网站中,笔者了 解到本书是美国同行的重要参考书,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必读参考 书。最近,在与詹纳森的 E-mail 交流中获悉,本书的修订版本已经完成,新版增 加好几章内容,预计在今年秋季,印刷本与 CD-ROM 将有 Lawrence Erlbaum 公 司出版发行。 第一篇 教育传播与技术研究基础 (10章) 共包括:先驱者的声音:教育技术学的早期讨论;行为主义与教学技术学 ;系统 探究及其教育应;学习外传:学习与媒体的传播研究传统;心理学的认知维度; 迈向教育技术学的社会学;建构主义:对教学设计与传输的意义;作为鲜活环境 的媒体:教育技术学的生态心理学 ;批评理论与教育技术学;后现代与后结构主 义理论等; 第二篇 硬技术:媒体相关研究 (5章) 共包括:电视学习研究;关于新兴技术以及借助新兴技术的研究;远程教育;基 于媒体的传播;虚拟现实; 第三篇 软技术: 教学与信息设计研究 (10章) 共包括:视觉素养、教育游戏与模拟:探索(研究)范式的技术;教学设计的基 于条件模型;智能导师系统:过去、现在与未来;认知教学模型;以用户为中心 的教育超文本/超媒体设计;适应性教学系统;主动学习的丰富环境;基于技术的 学习:作为认知工具的计算机的应用;图书馆与信息中心信息接入技术; 第四篇 教学信息设计研究 (10章) 共包括:视觉信息设计与学习:静态与动态呈现的作用;文本设计;听觉表示与 语言实验室;多通道沟通:多媒体的理论与研究基础;Mathemagenic 活动的控 制;产生式学习:过去、现在与未来;反馈研究;学习者控制与教学技术学;教 学技术与态度的变化;合作与技术的应用; 第五篇 教学策略研究 (1章) 共包括:工效学与学习环境 ;

美国公司种类

一. 美国公司种类 首先根据笔者的理解,略谈一下美国公司的类别. 大类分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包括: -Sole Proprietorship (一人独资) -General Partnership (两人或多人经营的)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包括: -LLC: 这种公司类型非常简单明了,对于small business来说,这个是比较合适的一种形式. -C Corporation: 小规模的新公司,开设LLC的成本小,运营成本也相对低。但如果公司的收入或者净利润会很高,那么C-Corp可能会是更佳的选择了. 因为C Corp的盈利挣的钱,可以放在公司里,按照公司缴税,税率比较低。而和个人所得税一起交的话,有可能会tax比较高. -S Corporation: 最多不超过100个股东. S Corp仅限于美国公民或者常住外国居民(resident alien)可以注册。这个理解上有些歧义,比如说,绿卡是永久居民,但如果H1B在美国多年的,从报税角度讲,也算是常住外国居民. 关于这个问题,请看 Can H1B or H4 Open A Business In USA? steven 23:40:01 二. LLC 和 S Corporation 的区别 LLC运营简单,而S-Corp比较麻烦,需要定期开股东会议并且做会议纪要. 税收上,LLC和S-Corp的盈利和亏损是pass-through给股东的,和每个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一起报. 但LLC的收入是全部要交payroll tax的. Payroll tax也叫employment tax, 包括SSN + medicare tax, 有15.3%的税率. S-Corp比LLC在税收上有一定的优势,就是只有S-Corp发给你自己的工资部分是收employment tax的。其他的工资以外的部分是算作分红 (distribution), 分红是不用交payroll tax的, 只是和个人所得税一起报税,所以税率可以很低. 这样的话,很多人就会说,那我把钱从S-Corp拿出来,都尽量算作是分红不就行了,这样不用交payroll tax. 但这种想法是非常天真的,因为IRS针对这个有规定的。就是说,S-Corp一定要付给员工合理的工资的。所以,你从S-Corp 拿钱出来给自己,要小心,不能轻易的将应该是作为工资的钱当成是分红,否则会惹IRS的麻烦。

最高院判例:买卖合同判例规则知识讲解

最高院判例:合同法纠纷案例指导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解决。 ——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购销合同》是闽路润公司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钢翼公司订立,现尚无证据证明钢翼公司在与闽路润公司订立合同时明知闽路润公司是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其订立的合同,故不能依据《合同法》第402条认定该合同直接约束兴盟公司。 《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隐名代理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则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委托人代替受托人成为合同主体,受托人不能行使合同权利;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的,则合同仍约束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行使合同权利。在闽路润公司向钢翼公司主张权利之前,兴盟公司并未向钢翼公司主张权利,故不能认为兴盟公司已经行使介入权。既然兴盟公司没有行使介入权,则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不享有《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 闽路润公司虽是基于兴盟公司的委托与钢翼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钢翼公司订立的合同,在兴盟公司并没有行使介入权的情况下,闽路润公司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有权行使《购销合同》项下的权利。因此,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闽路润公司有权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钢翼公司返还货款。 2.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合同约定本身不

美国文学的“美国梦”情结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43171225.html, 美国文学的“美国梦”情结 作者:杨君 来源:《消费导刊》2009年第22期 [摘要]本文就“美国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及在不同历史时期文学作品中所展现的“美国梦”进行初步探讨,旨在从历史与文学角度对“美国梦”的演变过程作一番追溯与总结。 [关键词]美国梦美国文学情结 每个具有独特文化传统的国家和民族的文学都有自己的情结。对于美国文学来说,这个情 结就是“美国梦”。本文就“美国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及在不同历史时期文学作品中所展现的“美国梦”进行初步探讨,旨在从历史与文学角度对“美国梦”的演变过程作一番追溯与总结。 一、金色“伊甸园”中玫瑰盛开 “美国梦”是一个被众多美国人普遍信仰的理想主义信念,是对机会均等、人人都有成功希望和创造奇迹可能性的乐观自信。它像是神圣的伊甸园中盛开的绚丽的玫瑰花,令人们无限向 往。300多年前,一群饱受宗教迫害的清教徒离开了世袭制度盛行的欧洲大陆,将自己放逐到了 美利坚,想要在这块美丽的“新大陆”上建立一个完美的“伊甸园”。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西部“淘金潮”的出现,也为“美国梦”抹上了浓厚的金黄色彩。人们越发相信:只要靠自己的努力奋斗,人人都可以获取成功。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著名的政治家、科学家、外交家和文学家----本杰明富兰克林。他用自己的怀揣一元钱独闯天下艰苦创业的成功经历完美的阐释了美国文学中“从破衣烂衫到腰缠万贯”的“美国梦”的实现。富兰克林在《自传》中强调的自力更生、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的现代精神,构建了美国人自我奋斗的传统。这种精神恰好符合当时美洲新大陆的需要,它驱使一代又一代美国人,凭借个人奋斗的魔力去创建美洲土地上的“伊甸园”。19世纪中后期,以惠特曼为代表的浪漫主义文学,以粗犷的豪情和热烈的梦想歌唱美国。其代表作《自我之歌》全篇歌 颂的“自我”既是诗人又大于诗人,是具有美国民族特征和民主理想的巨人形象。这些作品向世人宣告:只要勤奋、乐观、有志向、有信心,任何人都可以在美国获得成功。 二、“镀金”时代里的玫瑰“褪色”

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贾西津) 中国的非营利部门正在发展之中。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社会化及社区建设的展开,以及庞大的事业单位改革的开始,使得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这个阶段的非营利部门需要大力扶持、发展、培育,也更需要澄清认识,规范管理,建立配套可行的法律政策体制和监督机制,使之走上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这样它们才能真正承接政府职能转换转移出的功能,完成治理结构的变革。西方非营利组织管理体制中有一些较为共通的东西和成熟的经验,是中国在进行非营利部门管理改革时应该注意的。本文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和法律管理体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内外部监督管理体制等三个方面简要阐述。 一、非营利组织的分类和法律管理体系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非营利组织主要指以下三类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前两种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后一种视不同情况获得法人、合伙或者个体的行为主体资格。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法人具有民法中的法人地位。没有经过民政部批准!登记取得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被视为非法组织。 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有不同的模式。在美国,根据联邦税法501C3,在宗教、慈善、教育、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促进业余体育竞争或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等七个方面,从事非营利性、非政治性活动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慈善组织,获得税收优惠。除此以外,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统一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多种多样的志愿活动已经渗透在整个社会的运作机制之中。英国非营利组织的传统主要源于志愿互助和民间慈善,它们被称为“志愿部门”,比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非营利部门”的概念要窄,其历史可以上溯到几个世纪以前,英国1601年出台的《慈善法》和《救济法》,是世界上较早的专门规范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行为的法规。另外,有些国家针对非营利部门设有专门的基本法律,用以促进这类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其活动,如日本的《非营利组织法》,南非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德国的《结社法》,匈牙利的《公益组织法》,捷克的《公益法人法》等等,侧重点各不一样,但其作用地位均是使非营利组织纳入到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之中。 总结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主要可以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第一,对公民自组织的合法性的认可。在倡导结社自由的许多国家,非营利组织进行登记和取得法人地位是其获得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条件,但登记与否并不是组织合法性的前提。如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公民自组织被认为是公民的权利,注册与否则是可以选择的。不过,组织要获得税收优惠,则需要经过复杂的申请、验证,只有在经过批准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日本的《民法典》及一系列细致的法律规范严格定义了各类法人的设立程序,但同时也允许未经任何登记注册的“任意团体”的存在,它们不具法人资格,但同样具有组织合法性,日本众多的非营利组织都以“任意团体”的形式长期存在和开展活动。1998年日本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旨在为大量以“任意团体”形式存在的非营利组织提供一个易于获得法人资格的申请和认证机制,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非营利组织采取任意团体的形式。

百年世界战史十大经典战役- -

百年世界战史十大经典战役- - 20世纪是战役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在战争历史的坐标上,人类由机械化战争走到高技术战争、信息化战争。作为战争重要组成部分的战役,也从陆地、海洋走向了天空、太空,从有形的战场走向了无形的空间。难以计数的会战、空战、海战、登陆战等构成了机械化战争时代战役的主要内容,千机轰炸,百舰聚首,千辆坦克大战,几百万人的军队厮杀成为它的典型画面。一个"大"字可以说是这一时代战役的最根本特征。 60、70年代新技术革命兴起后,战争向着信息化方向发展。尽管临近世纪末,战争仍处于从机械化到信息化的过渡期,但在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等高技术战争中,仍显示出陆、海、空、天、电全维立体作战的信息化时代战役特征和高效、低耗、精确、灵敏、即时等战役特性。随着通讯、指挥、控制、打击等战争手段日益完备,一些战术、战役行为往往能达成战略目的,战略、战役、战术3者的界限更加难以区分,战役层次在战争中的轮廓日益模糊。即使如此,20世纪仍有许多战役犹如夜空中的点点繁星,熠熠生辉。 ⑴"大战中的大战"―――凡尔登―索姆河战役

堑壕前的大厮杀。双方共伤亡130多万人。"陆战之王"初显神威。 1916年,德军对通往巴黎的门户和法军阵地的枢纽―――凡尔登进行重点进攻。英法联军为减轻凡尔登所受压力,在索姆河发动支援性进攻战役。2月21日,德第5集团军担任凡尔登主攻。德法两军前线兵力3∶1,火炮对比7∶1。为求胜利,双方不断加大兵力投入。 在正面15~30公里、纵深7~10公里战场上,双方共150万人的军队进行了激烈厮杀。战役第一天,德军就发射了200万发炮弹。7月1日,英法军队向驻守索姆河地区的德第2集团军发起进攻。双方共投入了153个师,约一万门火炮、1000架飞机。 英军在作战中首次使用了新式武器―――坦克。在由堑壕和支撑点配系的3道防御阵地上,德军进行了顽强抵抗。英法联军以伤亡61.5万人的代价仅推进了5~12公里。德军损失65万人,失去240平方公里阵地,但打破了英法联军的计划。此役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战役,阵地消耗战成为主要的作战形式。此战德国大伤元气。战争向有利于协约国的方向发展。

美国判例法一则

美国判例法一则——非登记股东无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查阅权 原告:KAREN SHAW and FORREST FOSTER 被告:AGRI-MARK, INC. 特拉华州最高法院 1995年7月6日移送,1995年8月2日裁定 概要:本案股份公司成员特指非股东身份的公司实际出资者。本案股份公司仅董事是登记股东并限于董事任期期间。股份公司成员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向公司提出查阅该股份公司帐簿和记录的请求遭拒后提起诉讼请求查阅。地区法院作出有利公司成员的裁定,认为公司成员是公司衡平法意义上的所有人并证明了查阅的正当目的。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概括了本争议的法律问题。法院作出结论指出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成员不是公司的登记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帐簿和记录。法院认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是认定登记股东的依据,只有登记股东才有要求查阅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权利,股份公司成员的权利限于公司成员之间的协议。 结论:上诉法院裁定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成员须是公司的登记股东才有权查阅公司的帐簿和记录。 代理人: Noel E. Primos, Esquire, Schmittinger and Rodriguez, Dover, Delaware and Robert A. Gensburg, Esquire (argued), St. Johnsbury, Vermont, for appellants. Jesse A. Finkelstein, Esquire (argued) and Lisa A. Schmidt, Esquire, Richards, Layton & Finger, Wilmington, Delaware and Robert B. Hemley, Esquire and Dennis R. Pearson, Esquire, Gravel and Shea, Burlington, Vermont, for appellee. 法官: WALSH, HOLLAND, and BERGER 裁判理由(W ALSH法官发表): 摆在法院面前的是两个法律问题。这两个法律问题的产生根据是特拉华州宪法第四部分第11(9)条和特拉华州最高法院41号规则。法律问题由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认并为本法院1995年3月10日的决定所接受。这两个法律问题如下: (1)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者并直接参与选举了公司董事,非股份公司的登记股东是否享有特拉华州普通法查阅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权利? (2)对于问题如果是肯定回答,那么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8篇第220条,这种查阅权是否得以继续存在?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作为股份公司的实际出资者,非公司的登记股东无根据特拉华州普通法查阅公司的帐簿和记录的权利。因此,我们对于第一个法律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n1 n1 我们认为第一个法律问题和第二个法律问题是相互关联的,因此,本裁定中我们合并这两个法律问题作一分析。 一. 以下无争议的事实由第二巡回法院向本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确认书记载。n2 被告Agri-Mark, Inc.系依照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8篇第101条设立的股份公司,以麻州

外国企业打入美国汽车市场

案例作者: 梁能 来源: 梁能,《跨国经营概论》 案例研究:三家外国企业打入美国汽车市场的“进入战略”比较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小轿车市场,小轿车保有量占世界三分之一以上,更重要的是,它是世界上利润最高的小轿车市场,据分析,日本汽车制造商的利润大部分来自于美国市场。不难想象,世界各国的汽车商都想打入美国市场。在80年代中期,日本的铃木,韩国的现代和南斯拉夫的尤口(Y ugo)家汽车商相继进入美国市场,但只有韩国的现代取得了显著成功(见表1)在美国市场站住了脚。比较这三家公司的美国市场进入战略,对志在跨国经营的企业有相当启发。 (1)韩国现代的“进入市场时机” 80年代中期,贸易保护主义在发达国家重新抬头,美国也不例外,以种种关税和非关税形式对汽车进口加以限制。但是,由于国与国之间的不平衡,对于一个国家筑起的贸易壁垒,可能成为另一个国家打入市场的“战略窗口”。 80年代初,美国经济陷入战后历时最长的经济萧条,高失业、高通货膨胀使汽车销量骤减,在1982年降到年销售720万辆的水平。1983年之后,美国经济开始复苏、扩张,汽车销量从1983年起开始回升,到1986年,新车销售量达到1100万辆,创造了美国新车年销量的最高水平。 但是,当时对美出口汽车的主要国家日本,却因受所谓“自愿出口限制”配额的影响,每年允许增加的进口日本车仅为10万辆,这就造成了对进口车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巨大差距。一个日本本田汽车的美国经销商说,“我可毫不费力地一个月内卖出60辆本田车;但我却只能拿到25辆。” 由于日本车对美出口量受到配额限制,而日元对美元的比价又从1985年开始大幅升值,日本汽车商纷纷采取了向高档车转移的方针。据统计,在郭国“现代”车打入美国的1986年,日本产的汽车在美国市场上平均售价上涨达7%。 与此同时,美国国内的三大汽车商对低价车也不感兴趣。从自身利益出发,美国三大厂商觉得与其多生产价低利薄的基本型轿车,不如趁日本汽车涨价的时机,相应提高美国车的售价。当年,美国同类汽车的售价上涨了6。3%。克莱斯勒总裁艾科卡认为,低档车(售价5400美元以下)的市场至多不过10万辆,低于最低经济批量50万辆的水平。艾科卡说:“等低价车市场超过10万辆,我再考虑。但不是现在。” 总之,由于日本车的向高档升级,和底特律对低价车市场的无动于衷,给韩国及其他汽车生产国创造了一个打入美国市场的战略窗口。据美国汽车销售商联合会估计,当时5000美元以下的低档普通车的市场每年至少在200万辆。 (2)打入美国市场的“产品战略” 韩国现代公司早就瞄准了美国市场,在1980年,当“现代”车在韩国本国的销量只有10万辆时,“现代”就建造了设计规模为60万辆的现代化生产厂,准备伺机进入美国市场。1986年时机成熟,韩国“现代”的定价为4995美元的现代卓越牌汽车也已准备就绪。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借款纠纷”司法观点集成(2005-2014) 来源:法律讲坛日期:2014年11月19日11:26 阅读提示:本文共收录24则案例,分五个小节(程序、合同效力、债权债务转让、借款担保、其他),均是围绕借款合同纠纷中系列问题展开,均收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一节:程序 一、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荣、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7)民四终字第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12期 裁判摘要: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华公司据以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借款人为鲁祥集团和景韦公司两家公司,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既有多个自然人又有多个法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此类诉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和人民法院许可。而作为本案当事人之一的黄岗集团对上诉人瑞华公司在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明确提出了管辖权 异议且不同意合并审理,原审法院也不认为本案可以合并审理,因此,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所提起的诉讼不具备法定的合并审理的条件。上诉人的上诉无理,依法应予驳回。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8年第9期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

美国文学与美国梦

徐佩岚2012213068 Since I took the English literature course last semester, I realize that to have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a work, one should know about the writer; and to understand the writer, one should look to a larger background--the history. Therefore, literature is to some extent connected with the history. In other words, literature reflects and sometimes reviews history. America is a country established after struggling for independence. At that time, they value private judgement on religious and political issues, and self-knowledge and self-expression. They want to get rid of Britain's governance, and they began to propaganda the value of freedom and individuality. In this way, an essential part of American Dream--individualism has been deeply rooted in their mind when the county was born. In American literature, one can always catch a swift of American dream, sometimes a bunch of. As American Dream changes from time to time, it has been reflected on American literary works. And of course, different writers h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and attitudes towards American Dream. Here, I will primarily focus on three writters—Washington Irving, Walt Whitman, and Francis Scott Fitzgerald. In Washington Irving's Rip Van Winkle, one can feel the embryo of American Dream and how it changed Americans. From the contrast of the village before and after the Independent War, the power of struggling for freedom and individuality is evident. "Instead of the great trees that used to shelter the quiet little Dutch inn of yore, there now was a naked pole, with something on the top that looked like a red night-cap, and from it was fluttering a flag, on which was a singular assemblage of stars and stripes- all this was strange and incomprehensible.”“‘What brought him to the election with a gun on his shoulder, and a mob at his heels, and whether he meant to breed a riot in the village?’- ‘Alas! Gentlemen,’ cried Rip,somewhat dismayed, ‘I am a poor quiet man, a native of the place, and a loyal subject of the king, God blesses him!’ Here a general shout burst from the bystanders- ‘A tory! A tory! A spy! A refugee! Hustle him! Away with him!’" what’s more, they regard General Washington as a kind of hero (this might be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ir heroism). From those descriptions of the changed appearance of the hotel, the people in front of the hotel inspecting and talking austerely to Rip Van Winkle, and the beautiful picturesque village and tranquil life before the War, I feel that aspiration for freedom and individuality drove the establishment of America, and consequently, the establishment of America convinced them that their pursuit of freedom and individuality is the right path to go. American poet Walt Whitman is apparently a supporter of the American Dream. In the poem “I Hear America Singing”, he described the harmonious atmosphere in America—the carpenter singing, the mason singing… The theme of the poem is a eulogy to the thriving American nation, to the proud and strong love for country contribution, the laboring people and the poet’s optimistic attitude towards the world and life. In another poem “There Was a Child Singing”, the “child” in the title represents a young and growing America. “And the ?rst object he look’d upon, that object he became, And that object became part of him for the day or a certain part of the day, Or for many years or stretching cycles of years.” In my opinion, this means that America is aa young and progressive country that actively learn things from the outside world. His admiration for American is most distinct in the poem “Song of Myself”. “I celebrate myself, and sing myself, And what I assume you shall assume, For every atom belonging to me as good belongs to you.”This is a strong declaration of the value of individualism and democracy. He went through the Civil War, and experienced the nation hero Abraham Lincoln’s assassination. With the unity of the north and the south, and the liberation of the black convinced him “An individuality is as supe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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