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羁押制度初探

继续羁押制度初探
继续羁押制度初探

继续羁押制度初探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羁押作单独规定,也未明确羁押的法律地位,更未明确区分审判前、审判中及审判后阶段的羁押,只是将羁押作为拘留、逮捕的必然结果和延续状态。这就使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这个刑事诉讼法典中显得比较突兀。鉴于目前我国立法现状,本文以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入手,结合现行法律体系及规定不完善的情况,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机制的构建,从司法实践角度完善相关的司法体系,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合法权利。

关键词:逮捕;羁押必要性;继续羁押审查制度

我国的羁押期间包含于拘留、逮捕至判决前的整个期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也不具有特定性。因此,文章以“继续羁押”这一名词作为逮捕后至判决前羁押期间的特定名称,而对这一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则可称之为“继续羁押审查制度”。

一、关于继续羁押制度的限制性理论

由于未决羁押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剥夺,而且是在法院没有最终确定其有罪的前提之下。如果对其不做严格的法律限制,法律的公正性将会受到影响。因此对未决羁押措施的运用,学界提出了各种限制理论。其中主要的理论有三个方面:第一,无罪推定理论。我国学者认为:“尽管从法律功能上看,未决羁押与监禁刑不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关于王一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系王一之X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申请人:,系王一之X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申请事项: 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王一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因王一不具备羁押必要性,恳请贵院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事实及理由 王一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于2017年12月X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南京市某某区看守所,并于2018年1月X 日经贵院批准执行逮捕。结合王一涉嫌犯罪事实情况,申请人认为,王一不存在羁押必要性。因此,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六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恳请贵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予以慎重考虑。 一、案件本身事实及其变化因素 据王一在被羁押前向申请人陈述:受害人张二分别向朱四、王一借款8万元、2万元后拒不归还,还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2017年12月初,曾经向朱四借款1万元尚未归还的李三将张二在南京市

区某宾馆的信息告知朱四,朱四便电话通知王一一同前往该宾馆索取债务。见到张二后,朱四、王一、李三、张二等一行六人便准备回江浦的斌荣公司商讨还款事宜。其间,王一在途中便下了车,下车前还交代朱四不要为难李三、张二。再次见到朱四、李三、张二等人时,他们还一起吃饭、唱歌,玩了有七八个小时。事毕,王一和李三二人就离开现场。自始至终,王一并没有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殴打、侮辱、威胁、骚扰张二、李三的行为;而且,朱四、王一等人也没有持械,更没有致受害人受伤。李三与王一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和其他恩怨,故王一与李三之间亦未发生矛盾或冲突。 2018年1月X日,王一决定自行投案,当日即被刑事拘留。目前,全案人员均已到案。 在王一被贵院决定逮捕之后,受害人张二向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AA派出所提交了谅解书,对朱四、王一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南京市某某区司法局AA司法所亦对王一实施帮教、矫正的条件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申请人。 二、案件现阶段的社会危险性 (一)王一的犯罪性质情节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本案中可能存在如下情节: 第一、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第三、对于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四、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5.3

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 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必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第三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人权原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羁押例外原则。在保障诉讼的前提下,依法从严把握有羁押必要的条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三)全程审查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启动。 (四)全面审查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既可依申请启动,也可依职权启动;既要审查羁押必要性,也要审查羁押合法性。

(五)迅速简约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快速高效,简化审查程序,及时作出决定,避免拖延而造成不必要的羁押。 第四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本院各内设机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未检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协作机制,确保相关信息共享,规范审查程序和案件流转,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监、公诉和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办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案件批捕后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监部门负责,该部门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针对侦查机关申请延羁、监所部门建议以及侦监部门认为有必要启动的,主动启动审查; (二)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监所部门提出审查建议的,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审查; (三)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监所检察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适合继续羁押情形的,可向相关办案单位(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后,在次日将相关材料按照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移交给侦监、公诉或监所部门; (五)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或者看守所建议的,在案件捕后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监所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按照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转交侦监或公 2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学时要求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手段和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途径,矿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公司要高度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健全各自部门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对所属职工经常性地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是公司、部门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和促进公司教育培训工作。 2.根据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并紧密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结合实际编制以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建以公司优秀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技能人员为主以及外聘院校专职教师为辅的兼职教师队伍(名单附后),进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4.建立健全公司、部门、班三级教育培训网络。 5.管理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 6.对公司所属各部门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7.负责公司中级工及以下生产技能人员及关键作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及培训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公司高级工以上生产技能人员及特殊作业人员到省、市级所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职业资格培训的工作,确保持证上岗;负责组织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8.经批准外出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或职称评审相关培训的职工,培训结束后,部门或班站培训员应及时将其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到《员工培训考核登记表》中,同时将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存入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者,其培训费、资料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自理;培训不合格者,一切费用自理。 9.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处下达的关于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技能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计划的落实。继续教育要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更新和完善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 10.负责职工在职学历教育和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 11.职工教育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职工上岗、转岗、定级、任职、职称评定、评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12.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13.建立健全所属职工培训档案。

继续教育工作制度

三岔片区(2011-2015年)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工作制度 为切实抓好我片新一轮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本片教师的综合素质,根据各级有关精神,结合我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学校是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和主阵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在培训活动中要亲自带头,以身示范,按时组织完成各年度各阶段培训工作,各项资料按时收集归档. 二、各校建立教师继续教育领导、管理、工作机构,明确继教专干,责任落实到人,对整个教师继续教育的全过程加强管理,把征订教材、组织培训、考试考核、检查验收的各个环节抓紧、抓好、抓实.特别是要加强过程管理,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 三、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和教师的教学常规工作管理.把继续教育工作同学校的教学工作、教研工作、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安排,统一检查. 四、明确岗位责任制.学校校长:负责组织本片校继续教育的全面日常工作,具体抓好本片的组织管理、培训和对教师的考核工作.继教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小继教的政策,具体做好日常工作和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辅导教师:负责具体所承担辅导学科的培训任务,指导教师自学自练作业. 五、完善档案管理.按照有关继续教育文件要求建立继教专档(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包括各种文件、通知、简报、计划、规划、总结、考核斯考核成绩,各种调查资料,重要会议记录,重要活动记载,考勤记录、参培学员的数字和名单,辅导教师名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填写的各种表格,个人年度达标计划,学习笔记,培训作业,考试考核答卷及成绩,科研成果与论文,参加竞赛和有关实践活动的记录及成绩名次等.个人档案建立在片区以上学校,按人建档.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是 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 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 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 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 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 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收押制度

收押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凭有效法律证件,办理收押手续,坚决杜绝违法收押。 2、收押时应对被押人员进行询问和登记。 3、依法保护被收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入所后应遵守的监规。 4、收押时应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被收押人员进行人身物品检查,对女性人犯检查由发女工作人员进行。 5、扣押物品应当面点清,赶写扣押物品清单,妥善放置,移交给内勤统一保管,严禁借用、挪用、贪污、丢失。 6、应按照性别、年龄和案件情况对收押人员分别羁押。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 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 公监管【2010】214号 (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地公安机关保障。 (二)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生签名或者医院盖章。(三)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具有《保护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工作,满足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其家属的知情权,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系统,方便家属来所单向会见。根据公安部、省公安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视频会见方式: 在押人员家属在服务接待大厅视频会见区,通过专用显示屏单向观察在押人员的活动情况,了解其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等。 二、单向视频会见适用现实表现较好,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会见时间: 在押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并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在看守所指定的时间进行。 四、会见地点: 单向视频会见时,在押人员在管教民警的的现场戒护下到监区民警管教室,在押人员家属在民警的现场监督下,至看守所服务接待大厅视频会见区就坐,进行单向视频会见。 五、会见要求: (一)、单向视频会见,在押人员与其系亲属禁止语音通话。 (二)、视频会见的在押人员家属必须听从现场民警的安排,控制情绪,保持安静。(三)、在押人员家属不得对视频会见情况照相、录音或录像。违反上述要求的,立即停止会见。因在押人员亲属违规照相、录音或录像在网络上传播,造成影响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视频会见每有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每次会见人员不超过30分钟。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刑审案件) 要点 刑事案件中,受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请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_______ 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 律师,________ 案辩护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对涉嫌_________ 罪的犯罪嫌疑人_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性措施。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____________ 一案,于—年—月—日被______________ 执行逮捕,现羁押 于_____ 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_涉嫌的 ___________ 犯罪法定刑较轻,且有自首情节(主动到案接受侦查,如实供述 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目前,该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贵院审查起诉,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 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现王某某患有严重 _________ 病正在接受治疗,若继续羁押,很可能导致病情加重,而对其不 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住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对于涉嫌犯罪的各类产权主体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一律不采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等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辩护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 案件规定(试行)》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王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_______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律师 ——年——月——日

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法规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剥夺人身自由的未决羁押应当是非常态的,非羁押性的候审措施才是常态的。为此,新的刑诉法将刑事强制措施调整为,以羁押【即逮捕】为例外,而以非羁押强制措施为常规,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立法理念的制度落实。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正当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之外,主要就是基本人身自由的保障;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身自由的保障,根本的与主要的路径就是在确保刑事诉讼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之下尽可能少羁押一点时间,这正是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的初衷与基本内涵。 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一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百一十七条: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第六百一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中医院文件 ##中医院 关于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通知 全院各科室: 一、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院继续教育工作;日常工作由院教育干事负责。 二、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业务培训、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各临床科主任根据本科室业务情况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报办公室备案。 四、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医院继续教育计划,学分完成情况列入个人年终考核。 五、本院中级职称及以上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本院医学论文交流会上交流。 六、继续教育管理要突出“四性”(针对性、实用性、全员性、先进性)、“四新”(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特点,依法规范的进行组织管理。 七、建立计算机管理,完善电子版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八、继续教育的项目包括: 1、国家、市、区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院内的自管项目; 3、自学和其他形式项目; 4、远程医学继续教育(“好医生”网上医学教育项目)。 九、继续教育内容:

1、基础理论知识; 2、本专业技术知识; 3、相关学科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等。 十、继续教育形式: 1、以科室为单位,每周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学习。 2、以科室为单位,每季度末进行业务闭卷考试及技能考核。 3、每年10月份,医院组织召开一次医学论文交流会。 十一、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方法: 1、Ⅰ类学分:国家、市级继续教育项目及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2、Ⅱ类学分: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项目,发表医学论文或医学著作、远程教育、进修、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区县级科技成果奖,以及卫生局规定的自学学分。 十二、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度不低于25学分、72学时,其中:1、医、药、技人员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20分;2、主管护师Ⅰ类学分4分、Ⅱ类学分21分;护师(士)Ⅰ类学分2分、Ⅱ类学分23分。3、院内医学讲座每课时0.5学分。 4、取得各类学分证书后,一周内交院教育干事备案。 十三、医院接到卫生局等上级部门的各类人员培训通知后,经院长批准,教育干事负责通知有关科室,并办理培训费用等事宜。外出学习期间的交通费自理。 十四、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必须经科主任同意;科主任安排好本科室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十五、学分成绩由医院教育干事汇总、登记、备案,作为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和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并向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汇报。 ##中医院

各级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医务人员继续教育 制度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各级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为加强我院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提高医院服务广大患者的能力,保证医疗质量,贯彻医疗安全的宗旨。根据上级的要求,加强各级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广泛开展医务人员岗位训练,遵照我院有关的指导思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继续教育目标 通过系统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我院各级医务人员的理论基础及工作技能水平,推动医务人员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一)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三)卫生行政法律法规。 (四)专业培训及进修学习。 三、继续教育对象 全院各级医务人员 四、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和职责 职责:1.制定继续教育考核的方案及制度。 2.监督继续教育方案的实施。 3.评价继续教育的实施结果。 (二)继续教育培训小组和职责

1.继续教育培训小组 下设:内科组、外科组、医技组、护理组 2.继续教育培训小组职责: (1)负责具体的继续教育计划实施。 (2)分析教育效果。 (3)向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和提出整改建议。 继续教育日常工作由科教办负责管理。 五、继续教育实施方法 (一)自学:自学为主,在工作中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通过医院安装的医师学习考试系统,进行练习、病例处置、模拟考试,理论与实践的反复练习,扎实掌握三基技能。 (二)科室培训:科室制定本专业的培训计划,通过小讲课、临床带教、操作示范等方式进行培训。 (三)医院培训:医院职能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共性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医疗文书书写、典型病例讨论、文献综述报告、专题学术报告、教学查房、卫生法律法规教育、人文、艺术等。 (四)外出学习及进修学习:通过进修学习和医学会、护理学会各专业分会举办的各项专题学术讲座及培训,巩固本专业知识,追踪学科发展方向,提高医疗技能和理论水平。 六、考核管理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科学、规范、全面、严格、公正、人性化原则。

浅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

浅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 [摘要]未决羁押作为我国拘留和逮捕措施后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上并未将羁押期限、羁押场所、羁押审查、羁押救济等关键之处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同时,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政法机关的政绩考核制度、笔录中心主义、各机关之间的地缘关系,司法资源的稀缺性等不可忽视地影响着公权力机关的“成本”与“收益”,制约着未决羁押制度的正确实施。因此必须结合实际综合考察多种因素,针对症结所在进行改革,才能保障该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未决羁押;困境;立法未竟;法外因素;改革 一、未决羁押制度的困境表征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一直在经验与教训中摸索,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不可小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未决羁押没有成为一种例外,而是作为一种常规 我国的未决羁押是拘留、逮捕之后的自然延伸,当前可以替代未决羁押的方法主要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很不乐观。某调查报告显示:某地公安机关在2003年至2010年7年间,采取取保候审人数总和为1967人,适用监视居住人员总数296人。①即平均每年适用取保候审281人,适用监视居住42人。 (二)未决羁押中存在超期限羁押和错误羁押情况 一项我国学者针对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人身权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受调查人员中有近一半人曾在看守所内受伤;有十分之一的人曾经受到过侦查人员的威胁,辱骂;有近一半的人被连续讯问4到8小时。②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在2009年提出了对337人的超期羁押纠正意见,2010年提出的纠正意见涉及525人,2011年该项意见涉及242人。③虽然随着对超期羁押问题的重视加大,该情况得到缓解,但现实中依然存在着办案机关利用职权之便变相超期羁押的情况。 (三)对于被羁押人的援助不足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困难一直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一项对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介入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20270件刑事案件,其中221件听取了律师意见,涉及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的案件比例为1.09%。④在事后救济上,由于我国没有对侦查行为设立专门的司法审查制度,侦查合法性问题也未列入行政诉讼立法中的受案范围。

无羁押必要性申请书.pdf

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无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被现在法治文明国家所普遍限制使 用,我国刑事法律也严格限制羁押措施的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是2012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引入的新概念和新机制。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均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该机制是刑事诉讼法贯彻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具体举措,使我国羁押性强制措施得到了进一步的慎用。 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辩护人;通讯地址:;电话:。 申请事项: 对市(区)公安局公()捕通字[201 ] 号《逮捕通知书》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经辩护 律师对本案的了解和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其次……; ……; 【根据案情分析是否属于检察机关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之申请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几大类:】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 态度、积极退赃或主动赔偿损失、悔罪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监护条件等相关 情况 ,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如: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妇 女、老年人、残疾人等;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 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 犯、从犯、胁从犯;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及其他特殊情形,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⑤在本地有固定居所,工作单位和家庭情况等均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等等。 2、羁押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防止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发生;避免出现“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的情形。根据案情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已不存在上述情形,如: ①属于经济犯罪或过失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经可以排除; ②涉及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上已解除羁押或变更了强制措施,说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不具备实施“新的犯罪”,导致“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发生的条件的;等等。 3、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结合案件进展情况及法律政策适 用的变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可以视为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如: ①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案件事实基本查清,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②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在逮捕时不具备监管条件,但现在已经具备的; ③交通肇事、轻伤害案件,逮捕时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现在已经和解并实际履 行完毕的; ④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证明无罪或者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措施,逮捕又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刑事诉讼法》既要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要保障人权。 重庆打黑中一夜抓捕几千人,去年获释的九百多名警察披露,他们不知道为什么就被关押了,根本没有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手续,他们对被关押不服没有地方申诉。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立法目的 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保障人权。具体的说就是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尽量减少羁押,大幅度降低羁押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立后,就不会再出现一夜抓

捕几千人的重庆模式。 二、主体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人大设立的代表人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察的机关。政府(包括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职责不仅是监督政府,而且监督法院是否公正审判,监督检察院的部是否依法办案。 三、审查对象 看守所关押人是否合法关押,是否有超期关押,是否有不必要的关押。 即包括公安局提请的逮捕,也包括检察院、法院决定的逮捕。 多数逮捕是由公安局呈报检察院批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审查公安局报批材料是否真实和检察院批准逮捕是否得当。 四、审查的启动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每一个被逮捕的人进行审查。公安局是根据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人的,逮捕后检察

院再来审查一遍羁押是否必要,其结果必然是羁押正确。这种审查浪费人力,没有什么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是有重点的审查。包括被动性审查和主动性审查。 被动性审查,被羁押人、辩护律师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必须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主动性审查,即检察机关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鉴于检察院的人力、物力,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宜限制在一定范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做法是: (1)案情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或者特殊主体(如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在校生)犯罪; (2)案件有后续补充侦查空间,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侦查取证的; (3)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 (4)案件定性存在争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应继续羁押的;

继续教育基地工作制度与工作实施方案(doc 9页)

继续教育基地工作制度与工作实施方案(doc 9页)

法律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健全完善法律培训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培训工作由医务科及本院法律顾问共同负责。对全院医务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定期组织全院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及典型案例分析。 三、培训后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内容考核。 将法律学习培训纳入全员岗位培训内容,在综合培训中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增强全员的法律意识。

继续教育师资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在院医生的专业技术,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教学水平,要求医务人员在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学术会议、情报、信息交流或参加各种短训班来提高业务水平。 1、如每学期开展几次学术讲座,以专题报告形式或中心发言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请其他业内人士演讲,开展学术研讨会、疑难病例讨论会,对于新兴的边缘学科,要采取短训班培训的方法,使医务人员知识结构向纵深发展,还可以举办各种学习班、讲座及技能训练,定期对临床医生进行考试。 2、有计划的安排资金,定期选派医生外出进修学习,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学习先进的医疗技术,回院后写出自己的学习体会,将所学到的应用到自己的工作中去,以促进我院医疗水平的进步发展。 3、认真做好老中医带徒的继承工作,按国家制定的中医师带徒管理办法,做到教有计划、学有规划。随时检查中医师带徒情况,看老师教的是否认真,徒弟学的是否仔细,并定期对学徒进行技能测试,使祖国医学得到更好地继承与发扬。

继续教育基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院领导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组织落实,具体措施是: 一、成立继续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党政一把手任组长,主管医疗副院长任副组长,全体班子成员为组员,办公室设在医务部。 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组织动员全院医护人员明确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意义,明确责任,积极主动、自觉的做好工作。 四、我院组织业务学习、讲座,邀请社区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参加。 五、由医务科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不定期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了解医生情况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全科诊疗能力。 六、定期总结前一段工作,制定下一步工作方向,年底总结,做出评价。附:领导小组 组长:郭鲁义苗钱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

好相关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培训内容〕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沿性,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条〔培训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启发创新思维、提高综合素质。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时更新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第七条〔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继续教育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 【摘要】审前羁押在我国成为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常态化处置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混同了逮捕与羁押从而导致司法审查的缺失以及司法救济的虚无。应当从根本上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改革,实现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将逮捕定位于羁押的前置程序并设置独立的羁押审查程序,以控制羁押的适用。在秉持司法授权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司法救济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现代审前羁押制度通行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可通过如下具体进路予以完善:坚持检察机关的审查主体定位,完善羁押审查程序,厘清羁押期限问题,强化羁押救济程序,丰富羁押替代措施。 【关键词】审前羁押;逮捕;羁押替代措施 审前羁押既是一种通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诉讼保障制度,更是一种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免受国家权力不当和恣意侵犯的人权保障制度。基于审前羁押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科学地构建审前羁押制度是我国实现刑事程序法治的一项重大课题。此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审前羁押适用的审慎性并扩大羁押替代措施的适用。鉴于此,本文将首先对我国现行审前羁押制度予以检讨和反思,并对本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制度的修改加以评论;在此基础上,本着现代审前羁押制度的通行原则,对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进路提出具体设想,以期对审前羁押制度的科学构建有所裨益。 一、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现状之反思 (一)逮捕与羁押之辨析 “逮捕”与“羁押”是审前羁押制度中一组较易混淆的概念,需要予区分。从语义学角度分析,逮捕指的是抓捕行为,具有暂时性;羁押则是一种剥夺相对人人身自由的状态,具有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法治发达国家所确立的审前羁押制度来看,一方面,逮捕与羁押相互分离,羁押并非逮捕的必然后果。被逮捕者应当被迅速地带至司法官员面前,由司法官员来裁决是否需要对其予以一段时间的持续羁押,经司法官员裁决后,被逮捕者可能被继续羁押,也可能被释放。另一方面,逮捕与羁押又紧密,逮捕与羁押的分离仅仅意味着逮捕的行为不必然导致持续羁押的状态,而并不意味着逮捕与羁押是两种相互独立的强制措施,可以说,逮捕是羁押必要而不充分的条

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汇编.doc

佛冈县金博士职业培训学校 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一、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1) 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2) 三、继续教育基地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2) 四、任课教师备课、上课管理制度 (3) 五、教学质量督导评估制度 (3) 六、培训效果跟踪评估制度 (4) 七、班主任工作职责 (4) 八、学员考勤管理办法 (5) 九、考试管理制度 (5) 十、后勤保障工作制度 (6) 十一、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6)

为深入贯彻省、市和我县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证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特制订以下的相关管理制度。 一、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1、继续教育基地在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财政局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积极开展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 2、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不以任何名义擅自收取费用。 3、开展面向全县的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财会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法律、法规的培训。 4、按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教学质量。 5、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公布的培训项目,组织培训与教学管理。 6、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规定保证培训学时,严格考试,及时为合格的学员办理继续教育证书。 7、每年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等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8、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和审核,完善各项工作。

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和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不以任何名义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2、学员的培训学习费用由继续教育基地统一上缴到县财政局并为学员出具收费发票。 3、所收培训费应主要用于课时费、管理费、培训基地设施建设和条件改善的开支,充分体现培训经费来自于专业技术人员,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原则。 三、继续教育基地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1、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精神强,热爱继续教育事业。 2、具有相关教师任职资格、本学科大学本科(含)或以上学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具有所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好。 4、能认真编写教材,对财会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及法律法规兴趣浓厚。 5、勇于进行教学改革和创新,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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