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羁押制度基本理论

未决羁押制度基本理论
未决羁押制度基本理论

浅谈未决羁押制度的基本理论

“未决羁押”是指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国家有权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未决羁押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起诉阶段的羁押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在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未决羁押制度为一种强制措施,未决羁押只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一种后续状态,一般将随案件的处理进程持续下去。

一、未决羁押与人权保障

羁押存在的根本目的不仅包括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惩罚犯罪,还包括了保障人权。

1.对立性

未决羁押就是要强制性地剥夺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人身自由权,并进而影响其它权利的实现。一方面,为了达到追诉的目的或者为了保全证据和预防再犯的需要,需要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这就势必侵犯了其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因而二者具有对立性。

2.同一性

刑事羁押与人权保障的同一性主要体现在:1、国家之所以设立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同时,设立刑事诉讼也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人权。2、刑事羁押是人权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刑事羁押,则犯罪行为得不到纠正。对人权的侵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犯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关于王一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系王一之X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申请人:,系王一之X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申请事项: 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王一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因王一不具备羁押必要性,恳请贵院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事实及理由 王一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于2017年12月X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南京市某某区看守所,并于2018年1月X 日经贵院批准执行逮捕。结合王一涉嫌犯罪事实情况,申请人认为,王一不存在羁押必要性。因此,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六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恳请贵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予以慎重考虑。 一、案件本身事实及其变化因素 据王一在被羁押前向申请人陈述:受害人张二分别向朱四、王一借款8万元、2万元后拒不归还,还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2017年12月初,曾经向朱四借款1万元尚未归还的李三将张二在南京市

区某宾馆的信息告知朱四,朱四便电话通知王一一同前往该宾馆索取债务。见到张二后,朱四、王一、李三、张二等一行六人便准备回江浦的斌荣公司商讨还款事宜。其间,王一在途中便下了车,下车前还交代朱四不要为难李三、张二。再次见到朱四、李三、张二等人时,他们还一起吃饭、唱歌,玩了有七八个小时。事毕,王一和李三二人就离开现场。自始至终,王一并没有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殴打、侮辱、威胁、骚扰张二、李三的行为;而且,朱四、王一等人也没有持械,更没有致受害人受伤。李三与王一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和其他恩怨,故王一与李三之间亦未发生矛盾或冲突。 2018年1月X日,王一决定自行投案,当日即被刑事拘留。目前,全案人员均已到案。 在王一被贵院决定逮捕之后,受害人张二向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AA派出所提交了谅解书,对朱四、王一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南京市某某区司法局AA司法所亦对王一实施帮教、矫正的条件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申请人。 二、案件现阶段的社会危险性 (一)王一的犯罪性质情节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本案中可能存在如下情节: 第一、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第三、对于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四、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示范文本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教 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专门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 教育。 1、对新进厂员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培训人 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安全教育(即指公司、车间 或部门、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安全教育由生产 部负责,技术部协助,学习内容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指 示、规定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安全的规 定;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由车间或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要 是学习本车间或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及安全生产注意 事项等;班组岗位安全教育主要学习本工序或班组范围内

有关安全规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等安全注意事项。 2、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车间、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3、对特种作业人员,如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起重、车辆驾驶、气瓶检验、易燃易爆人员,必须组织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上岗作业。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和总结。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部员工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规章制度

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工程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仅能提高各级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提高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而且能使广大员工掌握从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科学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应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为确保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对象 (1)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 (2)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 (5)新进公司员工; (6)重新上岗的待岗、转岗、换岗、复工人员; (7)各施工队及作业人员;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 安全教育的内容一般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法纪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经验教育等等。 四、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方式、方法: 安全培训需要把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实际应用或者操作结合在一起,根据不同的对对象,分别进行相应学时和内容的培训。主要采取授课附加研讨的方式进行。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 (1)项目经理部各级领导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先接受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培训教育,以提高领导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按有关规定,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应按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

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人民检察院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决定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准延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机关____________ 批准延长理由_____________ 延长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个月 批准人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 . .

. 检 准 延 [ ] 号 . . . 人民检察院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决定书 (副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准延号 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号文书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侦查羁押期限,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的规定,批准对犯罪嫌疑人_____延长侦查羁押期限_____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年月日 (院印) . . . 检 准 延 [ ] 号 . br>. . 人民检察院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准延号 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号文书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侦查羁押期限,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的规定,批准对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必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第三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人权原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羁押例外原则。在保障诉讼的前提下,依法从严把握有羁押必要的条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三)全程审查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启动。 (四)全面审查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既可依申请启动,也可依职权启动;既要审查羁押必要性,也要审查羁押合法性。

(五)迅速简约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快速高效,简化审查程序,及时作出决定,避免拖延而造成不必要的羁押。 第四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本院各内设机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未检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协作机制,确保相关信息共享,规范审查程序和案件流转,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监、公诉和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办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案件批捕后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监部门负责,该部门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针对侦查机关申请延羁、监所部门建议以及侦监部门认为有必要启动的,主动启动审查; (二)公诉部门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监所部门提出审查建议的,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审查; (三)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监所检察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适合继续羁押情形的,可向相关办案单位(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后,在次日将相关材料按照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移交给侦监、公诉或监所部门; (五)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或者看守所建议的,在案件捕后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监所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按照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转交侦监或公 2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XXX物流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 实施日期:2015年1月1日 签发人:(签字) (公章) XXX物流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2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1.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1.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从业人员。 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3.1人力资源部为从业人员招聘、职业健康及适应性检查、信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安全部、技术部、车队协助。 3.2安全部为从业行为考核、安全告诫及安全交代的主要管理部门。 3.3车队负责上述工作的日常管理。 四、招聘内容及要求等 4.1从业驾驶员 4.1.1聘用管理 1)驾驶员聘用条件:应聘驾驶员须持有经交警部门审核合格的有效合法驾驶证件。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

力。驾驶危险货物专用车辆三年以上,具有相应的从业证书资格。年龄25至55周岁之间。 2)驾驶员招聘程序包括应聘报名、初审、笔试、路试、桩考、心理测试、面试、从业履历审查、体检等环节。 3)应聘驾驶员从业履历审查中,发现在三年内,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有酒后驾驶、或超速50%违法行为的,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均不予聘用。 4)在体检和适应性检测中,发现有营运驾驶员职业禁忌症的,驾驶适应性结果需特别关注的应聘者,不予聘用。 5)面试环节要了解驾驶员工作履历、婚姻及家庭状况、性格特点等方面,有不适合营运驾驶员情形者,不予聘用。 6)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驾驶员证件、履历作假,或面试问答提供虚假信息的,解除劳动合同。 7)驾驶员选聘时,公司应向其危害告知,说明工作岗位和环境面临的职业危害以及有害因素等;对签订合同的驾驶员,在聘任合同中应加入危害告知书。 4.1.2 岗前培训管理 1)驾驶员聘任后,应进行不少于32学时的岗前培训。 2)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车辆技术、驾驶操作等国家规定的项目。 3)驾驶员培训完毕时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补考。

呈请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关于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报告 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我局正在办理的“许浩等人盗窃案”因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许浩、王超、陈学昆、朱小强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许浩,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越河村八组,2005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王超,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沈渡村村一组,2005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陈学昆,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小闸村五组,在华能淮阴电厂附近开废品收购站,2005年4月9日因涉嫌转移收购赃物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以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朱小强,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新渡村六组,在华能淮阴电厂附近开废品收购站,2005年4月9日因涉嫌转移收购赃物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以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二.简要案情 1.2005年3月份里的一天夜里12时左右,许浩伙同王超、沈华明(在逃)、程勇(在逃)、王维(在逃)、王玉前(绰号“夹子”,在逃)、丁卫军等人窜至华能电厂三期工程工地,盗窃几捆电缆,后卖给陈学昆得款1300多元。 2.三、四天之后一天夜里12时左右,许浩伙同王超、许强、徐学广、程勇、沈华明、王维、王玉前等人窜至华能电厂二期工程工地,由徐六在外望风,其余人翻墙入院,窜至华能电厂江西火电项目部盗窃废铝板690斤(价值4830元),卖给陈学昆得款4100元。 3.五、六天之后一天夜里12时左右,许浩、王超、沈华明、程勇、王维、王玉前、丁卫军等人窜至华能电厂二期工程工地江西火电项目部,盗得电缆20多米,卖给陈学昆得款2000多元。 4.2005年4月8日下午,许浩等人找到陈学昆与其商量好,由许浩等人进入华能电厂偷东西,陈学昆开车到华能电厂围墙外等,东西偷到后再卖给陈学昆,后陈学昆又邀朱小强加入。当日夜里11点多钟,许浩伙同王超、程勇、沈华明、王维、吕鹏(绰号“大头”,在逃)、王玉前、“小八斤子”等人带小钢锯翻墙进入华能淮阴电厂二期工程工地,在江西火电项目部,用小钢锯锯,盗窃得

信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

xxxx 信息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的人员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人员信息安全意识,承担并切实履行各岗位相应的信息安全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人员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内部人员”包括编制内的正式人员,借调、轮岗、派遣的内部人员,以及从事常设岗位的非编制人员。“外部人员”是为指xxxx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或合作方的临时人员,以及其他临时使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xxxx信息科为信息化人员安全管理主管部门,xxxx信息科为本单位信息化人员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并应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规定的制订和修订更新。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人员信息安全培训。 (三)在日常工作中对各部门人员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所有人员信息系统的准入离岗审批管理。 第五条 xxxx为xxxx人员主管部门,xxxx人事科为本单位人员管理部门。 (一)负责参与本规定的制定和更新,并协助信息科做好

信息系统人员安全管理。 (二)协助信息科在人员管理的全过程中应落实对信息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包括对人员的背景调查、签订保密协议、技术考核、离职审核、年度考核等。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人员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落实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 (二)确保本部门人员参加各项信息安全培训。 (三)负责本部门人员信息系统准入和离岗的审核。 第三章人员准入 第七条人员上岗前,信息科应会同人事部门根据信息安全的要求负责对其人员身份、背景和专业资格等进行审查,签订保密协议。对于重要关键岗位信息科应对其所具有的技术能力进行考核。 第八条上岗人员明确其承担信息安全责任。内部人员上岗前应安排参加信息安全培训,包括信息安全制度的学习、信息安全意识教育等相关内容。外部人员上岗前可根据工作需要,接受信息安全教育或培训。 第九条人员上岗前应填写《xxxx信息系统人员调整申请表》,外部人员由其所在的部门责任人填写,填写包括工作内容、岗位、权限等内容。信息科审核通过后发放信息化设备,开通网络、账号、权限、邮箱等。

收押制度

收押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凭有效法律证件,办理收押手续,坚决杜绝违法收押。 2、收押时应对被押人员进行询问和登记。 3、依法保护被收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入所后应遵守的监规。 4、收押时应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被收押人员进行人身物品检查,对女性人犯检查由发女工作人员进行。 5、扣押物品应当面点清,赶写扣押物品清单,妥善放置,移交给内勤统一保管,严禁借用、挪用、贪污、丢失。 6、应按照性别、年龄和案件情况对收押人员分别羁押。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 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 公监管【2010】214号 (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地公安机关保障。 (二)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生签名或者医院盖章。(三)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具有《保护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工作,满足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其家属的知情权,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系统,方便家属来所单向会见。根据公安部、省公安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视频会见方式: 在押人员家属在服务接待大厅视频会见区,通过专用显示屏单向观察在押人员的活动情况,了解其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等。 二、单向视频会见适用现实表现较好,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会见时间: 在押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并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在看守所指定的时间进行。 四、会见地点: 单向视频会见时,在押人员在管教民警的的现场戒护下到监区民警管教室,在押人员家属在民警的现场监督下,至看守所服务接待大厅视频会见区就坐,进行单向视频会见。 五、会见要求: (一)、单向视频会见,在押人员与其系亲属禁止语音通话。 (二)、视频会见的在押人员家属必须听从现场民警的安排,控制情绪,保持安静。(三)、在押人员家属不得对视频会见情况照相、录音或录像。违反上述要求的,立即停止会见。因在押人员亲属违规照相、录音或录像在网络上传播,造成影响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视频会见每有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每次会见人员不超过30分钟。

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法规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剥夺人身自由的未决羁押应当是非常态的,非羁押性的候审措施才是常态的。为此,新的刑诉法将刑事强制措施调整为,以羁押【即逮捕】为例外,而以非羁押强制措施为常规,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立法理念的制度落实。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正当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之外,主要就是基本人身自由的保障;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身自由的保障,根本的与主要的路径就是在确保刑事诉讼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之下尽可能少羁押一点时间,这正是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的初衷与基本内涵。 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一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百一十七条: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第六百一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员工安全管理制度1.doc

员工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安全管理小组 (一)安全管理小组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二)安全管理小组组成成员 组长:总经理组员:副总、总工程师、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政策,负责公司安全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制定、执行各类安全管理措施; (二)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实; (三)出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拟订可行性处理方案; (四)组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人身安全的最高责任人为总经理及各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四章员工人身安全事故预防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 (1)由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及操作工的培训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动力设备部负主要责任,生产部门负次要责任。 (2)由于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生产部门负主要责任,动力设备部负次要责任。 (二)各部门必须遵守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配电房、用电管理制度,机械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安全网络图并落实相关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制定重点设备及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各部门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每月不少于两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浅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

浅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 [摘要]未决羁押作为我国拘留和逮捕措施后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上并未将羁押期限、羁押场所、羁押审查、羁押救济等关键之处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同时,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政法机关的政绩考核制度、笔录中心主义、各机关之间的地缘关系,司法资源的稀缺性等不可忽视地影响着公权力机关的“成本”与“收益”,制约着未决羁押制度的正确实施。因此必须结合实际综合考察多种因素,针对症结所在进行改革,才能保障该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未决羁押;困境;立法未竟;法外因素;改革 一、未决羁押制度的困境表征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一直在经验与教训中摸索,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不可小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未决羁押没有成为一种例外,而是作为一种常规 我国的未决羁押是拘留、逮捕之后的自然延伸,当前可以替代未决羁押的方法主要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很不乐观。某调查报告显示:某地公安机关在2003年至2010年7年间,采取取保候审人数总和为1967人,适用监视居住人员总数296人。①即平均每年适用取保候审281人,适用监视居住42人。 (二)未决羁押中存在超期限羁押和错误羁押情况 一项我国学者针对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人身权保障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受调查人员中有近一半人曾在看守所内受伤;有十分之一的人曾经受到过侦查人员的威胁,辱骂;有近一半的人被连续讯问4到8小时。②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在2009年提出了对337人的超期羁押纠正意见,2010年提出的纠正意见涉及525人,2011年该项意见涉及242人。③虽然随着对超期羁押问题的重视加大,该情况得到缓解,但现实中依然存在着办案机关利用职权之便变相超期羁押的情况。 (三)对于被羁押人的援助不足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困难一直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一项对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介入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20270件刑事案件,其中221件听取了律师意见,涉及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的案件比例为1.09%。④在事后救济上,由于我国没有对侦查行为设立专门的司法审查制度,侦查合法性问题也未列入行政诉讼立法中的受案范围。

简明刑事案件羁押期限计算

刑事案件羁押期限 羁押期限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3日内+(1~4日)+7日内或30日内=最少2日,一般10~14日,最多37日。 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10日内+(1~4日)=最少1日,最多14日。 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逮捕:2月内+1月+2月+2月+N月=一般两个月,多则7+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简称“交流广集”):(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1月+0.5月+退补=一般为1月~1.5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 一审阶段:1 ~1.5月+1月(交流广集)=一般1月~1.5月,注意重新计算的情况。

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措施,逮捕又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刑事诉讼法》既要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又要保障人权。 重庆打黑中一夜抓捕几千人,去年获释的九百多名警察披露,他们不知道为什么就被关押了,根本没有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手续,他们对被关押不服没有地方申诉。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立法目的 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保障人权。具体的说就是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尽量减少羁押,大幅度降低羁押率。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立后,就不会再出现一夜抓

捕几千人的重庆模式。 二、主体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人大设立的代表人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察的机关。政府(包括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职责不仅是监督政府,而且监督法院是否公正审判,监督检察院的部是否依法办案。 三、审查对象 看守所关押人是否合法关押,是否有超期关押,是否有不必要的关押。 即包括公安局提请的逮捕,也包括检察院、法院决定的逮捕。 多数逮捕是由公安局呈报检察院批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审查公安局报批材料是否真实和检察院批准逮捕是否得当。 四、审查的启动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每一个被逮捕的人进行审查。公安局是根据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人的,逮捕后检察

院再来审查一遍羁押是否必要,其结果必然是羁押正确。这种审查浪费人力,没有什么意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是有重点的审查。包括被动性审查和主动性审查。 被动性审查,被羁押人、辩护律师对羁押的必要性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必须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主动性审查,即检察机关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鉴于检察院的人力、物力,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宜限制在一定范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做法是: (1)案情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或者特殊主体(如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在校生)犯罪; (2)案件有后续补充侦查空间,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侦查取证的; (3)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 (4)案件定性存在争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应继续羁押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817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制度 Road transport personnel safety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安排,驾驶员必须准点达到公司,到公司后先去调度报到,晚点一小时之内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者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3、驾驶员出车必须服从调度,对不服从者处以100元罚款。 4、驾驶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如因手机不通或本人不接听而影响公司正常出车者,月底扣除安全奖,严重者扣发工资及追加处罚。 5、车辆回公司后,必须如实向例检报告车辆情况,记清

里程数,如发现不报告或报告不实者,当班驾驶员每人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6、如发现路桥票有徇私舞弊者和倒卖燃油、货物、车辆配件者,扣发当月工资,严重者予以辞退,并追究全部责任。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的,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扯到公司派人处理者,其事故赔偿视情况予以追究。 8、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9、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10、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11、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13、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安排,驾驶员必须准点达到公司,到公司后先去调度报到,晚点一小时之内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者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3、驾驶员出车必须服从调度,对不服从者处以100元罚款。 4、驾驶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如因手机不通或本人不接听而影响公司正常出车者,月底扣除安全奖,严重者扣发工资及追加处罚。 5、车辆回公司后,必须如实向例检报告车辆情况,记清里程数,如发现不报告或报告不实者,当班驾驶员每人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6、如发现路桥票有徇私舞弊者和倒卖燃油、货物、车辆配件者,扣发当月工资,严重者予以辞退,并追究全部责任。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的,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扯到公司派人处理者,其事故赔偿视情况予以追究。 8、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9、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10、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11、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13、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山西大唐盛世物流有限公司

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 【摘要】审前羁押在我国成为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常态化处置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混同了逮捕与羁押从而导致司法审查的缺失以及司法救济的虚无。应当从根本上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改革,实现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将逮捕定位于羁押的前置程序并设置独立的羁押审查程序,以控制羁押的适用。在秉持司法授权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司法救济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现代审前羁押制度通行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可通过如下具体进路予以完善:坚持检察机关的审查主体定位,完善羁押审查程序,厘清羁押期限问题,强化羁押救济程序,丰富羁押替代措施。 【关键词】审前羁押;逮捕;羁押替代措施 审前羁押既是一种通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诉讼保障制度,更是一种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免受国家权力不当和恣意侵犯的人权保障制度。基于审前羁押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科学地构建审前羁押制度是我国实现刑事程序法治的一项重大课题。此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审前羁押适用的审慎性并扩大羁押替代措施的适用。鉴于此,本文将首先对我国现行审前羁押制度予以检讨和反思,并对本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制度的修改加以评论;在此基础上,本着现代审前羁押制度的通行原则,对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进路提出具体设想,以期对审前羁押制度的科学构建有所裨益。 一、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现状之反思 (一)逮捕与羁押之辨析 “逮捕”与“羁押”是审前羁押制度中一组较易混淆的概念,需要予区分。从语义学角度分析,逮捕指的是抓捕行为,具有暂时性;羁押则是一种剥夺相对人人身自由的状态,具有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法治发达国家所确立的审前羁押制度来看,一方面,逮捕与羁押相互分离,羁押并非逮捕的必然后果。被逮捕者应当被迅速地带至司法官员面前,由司法官员来裁决是否需要对其予以一段时间的持续羁押,经司法官员裁决后,被逮捕者可能被继续羁押,也可能被释放。另一方面,逮捕与羁押又紧密,逮捕与羁押的分离仅仅意味着逮捕的行为不必然导致持续羁押的状态,而并不意味着逮捕与羁押是两种相互独立的强制措施,可以说,逮捕是羁押必要而不充分的条

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通用版) 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我们归纳为12种60类安全不放心人员,要加强不安全行为的管控,就要对安全不放心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致力于调控职工群众个体的安全行为,通过调控使之自觉遵章作业,养成安全行为,由基层各单位党支部书记、队长负责对职工认真开展“12.60”工作,摸排和调控职工的个体安全行为。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规范完善安全宣传教育记录记载。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印制专门的安全活动记录本,明确活动内容和活动要求,规范活动形式,要求各单位认真按照要求严肃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做为实况记载,党群工作部要定期深入队组进行检查,并严格考核。 二、加大事故案例教育的力度。党群工作部、安全监察部、职工学校要把案例教育作为重点工作,集中方方面面的力量开展案例教育的剖析、教育工作。职工学校组织全员性的案例考试,每季度

每人考三个案例。开展案例教育的措施包括: 1.观看光盘。即各队组要通过“二五”活动,组织职工收看《煤矿事故案例》和集团公司编制的《生命警示录》系列光盘。 2.编写案例教材。由职工学校牵头,安全监察部参加,编写事故案例教材,特别要深度挖掘每一起事故案例当事人发生事故背后的生理、心理、家庭、社会等原因,案例教材要及时更新。 3.组织开展事故案例巡讲。由工会、女职委、团委联合组织安全宣讲团到队组巡回演讲忽视安全、引发伤亡事故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要求每季度举办一次事故案例巡讲报告。 4.张挂图版漫画。各队部会议室要张贴悬挂安全图版漫画,通过这种形式,潜移默化的教育职工群众。 三、强力推进“三违”帮教。一直以来,各单位坚持开展一般“三违”帮教、严重“三违”过五关的帮助教育工作。“三违”不除,矿无宁日。公司上下要形成强大的“三违”帮教态势,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完善“三违”帮教的档案。各单位要认真对“三违”帮教记

中日刑事羁押制度比较分析

中日刑事羁押制度比较分析 【论文关键词】羁押;保障人权;司法审查;救济措施 【论文摘要】羁押是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同时羁押也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保障人身自由权是保障一切人权的基础,应当借鉴日本羁押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羁押法律制度:设立羁押司法审查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缩短羁押的期限,建立我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救济制度。 羁押是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 自由,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同时羁押也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不仅完全剥夺了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把被羁押人完全置于侦查和审判机关的直接控制下,而且,羁押的期间在所有强制措施中是最长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及时地适用羁押,可以有效地防

止其逃跑、自杀、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而滥施羁押,则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违背法律的根本宗旨。“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的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建设是最成功的。因此,有许多先进的司法制度值得同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学借鉴。”本文拟将中国 与日本的刑事羁押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比 较研究,评析两者的优劣短长,借鉴日本羁押制度中的合理因素,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圜的刑事诉讼制度有所裨益。 一、中日羁押制度之比较 国家权力具有扩张性的本能,为防止公民个人遭受国家权力的侵犯,必须通过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 的扩张。虽然基于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允许国家以强制性手段侵犯公民权利,但是家对公民权利进行强制性处分,必须根据法定条件,经由法定程序而作出。羁押措施的采用,虽然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其实施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为 代价,对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侵害非常严厉。根据“保障人身自由权才是保障一切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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