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46部门规章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文(令)号][2005]第4号令

[公布日期]20051915[类别]经济法#金融管理

[施行日期]2005110110

第一条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006年第1期47

第八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宣传国家政策;

(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用途、目的、数量、品种、样式、制作单位和装帧单位名称等内容。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装帧批准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

48部门规章

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在营业场所公示。

第十三条获得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装帧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撤回其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收回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第十五条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依法终止的,审批机关应注销其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行政许可,并收回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第十六条获得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属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金额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46部门规章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文(令)号][2005]第4号令 [公布日期]20051915[类别]经济法#金融管理 [施行日期]2005110110 第一条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006年第1期47 第八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宣传国家政策; (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用途、目的、数量、品种、样式、制作单位和装帧单位名称等内容。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装帧批准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

人民币发行流通和管理知识

人民币发行流通和管理知识 1、我国的人民币是由哪个银行发行的? 我国共发行过几套人民币?目前正在流通使用的是第几套人民币? 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拿起任何一张人民币纸币,你都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图案与字样,这表明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货币,由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从1948年12月1日至今,我国先后共发行过五套人民币。目前正在流通使用的是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发行的第五套人民币,共有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5角、1角共8个劵种,从设计、纸张、油墨,到印刷工艺、设备、防伪技术、机读等方面较第四套人民币有了长足进步,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代表了我国印刷技术的最高水平。 2、第五套人民币的防伪特征主要有哪些? (1)水印:均位于各票面正面左侧空白处,迎光透视,可以看到立体感很强的水印。100、50元纸币的固定水印为毛泽东头像图案;20、10、5、1元纸币的固定水印分别为荷花、月季花、水仙花和兰花图案。 (2)安全线:199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50元为磁性微文字安全线;20元为明暗相间的磁性安全线。2005年版100元、50元、20元纸币将原磁性缩微文字安全线改为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100元、50元纸币背面中间偏右,有一条开窗安全线,开窗部分分别可以看到由缩微字符“¥100”、“¥50”组成的全息图案。 (3)隐性面额数字:第五套人民纸币正面右上方有一装饰图案,将票面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作平面旋转45度或90度角,可看到面额数字字样。 (4)光变面额数字。1999年版人民币50元、100元正面左下方用新型油墨印刷了面额数字,当与票面垂直观察其为绿色,而倾斜一定角度则变为蓝色。2005年版100元、50元纸币光变油墨面额数字左移至原胶印对印图案处,背面右下角胶印对印图案调整到主景图案右侧中间处。 (5)阴阳互补对印图案:第五套人民币纸币正面左下角和背面右下方各有一圆形局部图案,透光观察,正背图案组成一个完整的古钱币图案。2005年版100元、50元纸币正面左下角胶印对印图案调整到主景图案左侧中间处,并在20元纸币正面左下角和背面右下角增加了阴阳互补对印图案。 (6)雕刻凹版印刷:第五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行名、面额数字、盲文面额标记等均采用雕刻凹版印刷,用手指触摸有明显的凹、凸感。

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支付行为,落实资金支付责任,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支付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可以随时用于对外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和其他可以用于对外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本公司资金支付的原则是:计划控制、权限划分、归口审批、集中分配支付、跟踪落实。 第二章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 第四条资金的支付申请:资金支付申请部门必须根据公司资金计划表安排本部门的具体资金分配。有业务经办人员填写付款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单上签字。 第五条资金的支付审批:所有资金的支付必须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批准同意。第六条资金的支付结算:公司出纳人员根据支付申请单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三章资金支付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对资金的公司对资金的支付业务实行受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受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资金对外支付统一由财务办理。财务应加强资金的调度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手续严密,结算畅通,服务周到。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支付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九条资金的支付业务的职责要求如下: 一、支付申请部门的职责: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公司规定管理有关原始单据,对原始单据进行分类、整理、自查、粘贴、汇总,保证手续齐全,填写业务内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并在单据上签字。需要向收款单位索要发票或收据的,应保证在一周内将发票交财务。公司的分管副总经理根据公司的资金计划在责任权限内合理支配使用资金,对资金支付的计划、合理性负责,按照资金支付程序办理支付手续,并敦促下属人员做好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工作,维护公司信誉和形象。 二、财会部门职责: 1. 根据审核无误的手续,办理银行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及时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在月末做出相应的调整,落实未达账项。 2. 认真审查付款申请和有管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复核资金支付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做到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3. 公司出纳人员必须保证资金支付的准确性,不得屋里拖延支付,不得刁难业务经办人或收款单位人员。对于出纳人员违反公司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司将严肃处理。 4. 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公司资金支付规定的申请,如果出纳人员工作失职,办理了不符合该规定的资金支付,一经查实,公司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资金支出的责任权限 第十条资金支出权限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修订)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银发[2001]4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近年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于加强现金管理,作用十分明显。但近期,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在大中城市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在县及县以下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各开户银衍可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超库存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回笼。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金融机构对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形成制度,对于违规的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都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开户行不得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经营性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提供方便,并为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开户银行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资金从其个人储蓄账户及时划入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结算,并不得为其通过储蓄账户支取大额现金提供方便。各商业银行必须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落实该规定。 四、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除继续执行人民银行已经颁布的有关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对于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五、严禁公款私存各开户银行应继续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有关规定。对于单位付给个人小额劳务报酬等,如附有完税证明,开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业务,否则,不予办理。

燃气业务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知识解读参考文本

燃气业务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知识解读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燃气业务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知识解读参 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 最高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燃气行业的专项法规。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 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 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以及《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1条款“城镇燃 气(city gas)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 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 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 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

气和人工煤气”。 锚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人民币管理有关法规制度

第四章人民币管理有关法规制度 第一节《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牵头单位、召开频率 1、主要职责 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成立于1994年,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研究提出国家关于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报请国务院决策; (2)研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律、法规,提出有关反假货币方面的立法建议; (3)制定阶段性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执行落实; (4)协调部门之间涉及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工作; (5)组织全国性反假货币工作知识培训工作; (6)组织、指导全国性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活动; (7)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2、牵头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由中宣部、高法院、高检院、外交部、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工商总局、港澳办、法制办、台办、银监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主管副部长(副主任、副院长、副局长、副主席、副行长)组成。 3、召开频率 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4、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

5、联席会议召开频率: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3-5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决策。 第二节《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工作制度》(一)联络会议的主要职责、牵头单位 1、主要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是银行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机制的主要工作形式,是联席会议的延伸,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落实国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反假货币工作,对相关方针、政策在执行层面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提出建议; (3)通报反假货币工作新情况,制定阶段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实施; (4)协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反假货币工作的重大事件及突发情况,正确引导假币舆情,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 (5)搭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推广先进工作方法及经验; (6)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建设,强化对假币的防堵截能力; (7)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专项行动,开展联合调研、检查和督导工作。 2、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为联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 联络单位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的现金运营管理部门。

银行人民币流通管理自查报告

银行人民币流通管理自查报告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提高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切实保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年度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检查方案》要求,我行立即组织总行营业部、各支行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建设与内控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商行人民币流通管理、发行出纳业务、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出台了《ⅩⅩ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纳管理制度》、《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操作实施细则》、《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暂行规定》、《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现金业务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的内控制度。总行营业部、各支行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受理每笔人民币收付业务,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依据各业务类型的相关资料进行分类登记,资料专人专夹妥善保管,实物定期上缴。 二、自查情况

(一)网点公示、张贴情况 多数网点公示以下业务服务承诺: 1.人民币收付业务举报电话; 2.办理提前支取、查询、挂失、开户等业务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3.反假货币业务咨询台、残损人民币兑换窗口; 4.钱币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发现假币一律收缴; 5.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业务,如有推诿、拒绝请电话投诉举报。 部分网点张贴了以下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3、《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二)现金收付、反假、反洗钱情况 1、加强现金需求预测,确保现金供应。现金供应问题关系到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全局性问题,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员工对现金需求预测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能按时向总行上报现金需求预测,科学预测日常业务所需现金数量、券别,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对现金的需求倾向,提高现金预测的准确性,对大额现金支取的客户实行提前预约、分级审批制度并进行逐一登记。 2、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我行

《2016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pdf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1.《条例》的立法背景 1)征信业务存在征信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征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缺乏可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获取信 息渠道有限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不够清晰,征信业务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 2.《条例》的立法目的 1)监管征信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引导、促进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条例》出台的作用 1)解决征信业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 2)引导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 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 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1.征信业务概念的要点 1)信息来自第三方 2)信息为第三方使用 3)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 2.信用信息的范围 1)信用信息的范围《条例》未进行直接规定; 2)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的信息(第十四条) 3)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规定 1)国家设立 2)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 3)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 4.除外规定的理解 政府履职产生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的依法互联互通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国家秘密的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商业秘密的范围: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当前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1、天然气已成为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天然气供应涉及国家能源安全 3、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天然气供应提出更高要求 4、我国天然气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1)上游:生产稳步增长,多种气源并存 (2)中游:跨区域管网和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3)下游:城市燃气成为消费主导市场 (二)形势研判 1、我国燃气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投资主体多元化;垄断格局被打破;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上游企业的进入所带来的冲击;气源垄断与不公平竞争。(地方国企与央企、民营企业) 2、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理顺上下游关系;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制度完善;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 关于燃气管理立法的必要性(背景) 1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交叉,建设、规划、工商、质量监督、公安消防等) 2统筹发展、重视规划(部分地区对燃气规划重视程度不够,重复建设、随意建设、设施建设不配套)、 3加强应急储备、健全应急调度制度 4完善燃气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竞争、明确经营责任、提高服务质量) 5加强安全管理,建立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本条例最初命名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6地方燃气管理条例出台早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如何衔接? 例:《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出台,2004年第一次修改;《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立法目的)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农村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门站外适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发布执行;门站内适用本条例),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如属经营行为,则适用本条例),不适用本条例。(适用环节)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指气质成分、压力、热值)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城镇燃气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经人大审议。提升政府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小结:燃气管理体制的职能分解 一、人民政府:(5项) 1.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 .本行政区域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类别】金融/货币与金融市场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0.02.03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唯一标志】26937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0号) (相关文章: 行政法规1篇1次部门规章16篇28次其他规范性文件3 篇4次地方法规3篇3次法学文献4篇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

现金管理制度范本

现金管理制度范本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将随着国家相关政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和完善。 第二章现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使用现金范围: (一)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二)出差人员差旅费; (三)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点1000元以下的; (四)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五)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现金收付原则 第四条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经过审批签章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不予付款。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 第五条购买物品或支付货款,尽量使用支票、汇款等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付量。 第六条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出纳一律凭相关负责人审批的、财务部统一印制的借款单付款。 第七条出纳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第四章现金收入和支出 第八条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第九条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 第十条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在特殊情况下对按规定应转账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申请公司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第五章现金报销时间规定 第十二条购买物品借用现金应在购货后3个工作日内报销,出差人员所借现金必须在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如不按时还清借款又不向财务部门说明原因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出国人员个人购汇所借现金,应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还清。 第六章库存现金的保管 第十四条库存现金不应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于月末、季末、年末清理各类借款,及时催收,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 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 第十七条库存现金必须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按“财产损溢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项相互补抵。 第十八条保管现金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 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下班要检查保险柜、窗户、门,锁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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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 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 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 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 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据统计,到201X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 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 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

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 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 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 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 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 急保障能力不强。 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 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 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 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 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 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 理不严格。 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驾驶等违反交通运 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 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第六,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正常供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2003年12月24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人民币现金收付和人民币流通净化工程情况汇报

长海支行人民币现金收付和人民币流通净化工程 情况汇报 根据分行《关于报送2011年度人民币现金收付和人民币流通净化工程情况的通知》,为加强人民币流通的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提高流通中人民币质量,提升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我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现将我行人民币现金收付情况和人民币流通净化工程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民币现金收付工作情况 1.我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币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相关规定。 2.我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常静专门负责,将反假币货币管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及现金收付业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中。 3.我行营业场所按照要求张贴《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假币管理办法》及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识牌、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设置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实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首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拒绝兑换。发现假币时,柜员必须做到双人收缴、当面加盖“假币”戳记、向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严禁截留、返还客户或私自处理假币,我行绝对

杜绝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 4.我行由于地区特点,现金收付量虽然不大,但我行严格执行人民币的“五好”质量标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对日常收到的假币,确保假币信息报送时限和质量。 5.规范我行的现金收付业务,确保我行营业网点对外支付的现金必须是经过整点的完整券,严禁“即收即付”现象的发生。 6.开展业务竞赛活动,提高我行从业人员的技能和业务素质,通过竞赛活动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 二、人民币流通净化工程工作情况 1.我行认真执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人民币流通净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根据分行要求,我行成立了人民币净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徐永堂、副组长傅春红、网点负责人张灵燕。 3.我行遵循以科学发展为指导思想,切实提高金融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质量与水平,增强我行员工的责任意识,为提升流通中人民币的质量作出一份贡献。 4.我行工作中以“总量满足、结构合理、票面整洁、持有者放心”为目标,确保我行在营业中加大小面额货币投放量,切实改善人民币的整洁度,加强现金整点和处理的设施

公司现金管理办法

公司现金管理办法 1 目的 鉴于现金流动性强、收付业务频繁、易于流失的特点,为加强本企业的现金管理,保障企业日常经济业务的开展,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政策、法规,维护财经纪律,保全资金运作,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现金管理职能、现金及空白支票的使用范围、建立健全现金帐目、签发支票及印鉴保管等方面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现金管理。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制度》 (及其它上级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或文件) 4 职责 4.1 在总经理领导下,由财务部负责全厂现金管理。 4.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现金管理工作。 4.3 财务部出纳具体负责现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现金的开支范围: 5.1.1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医药费、差旅费等对职工个人的直接支付。 5.1.2 在国家现有的法规、法令、制度、条例规定范围内,向不能通过银行结算的单位购买物资或支付应付劳务报酬。 5.1.3 不足转帐金额起点1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付款。 5.1.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2 现金与印鉴的管理要求: 5.2.1 企业的现金收入、支出和保管,应由专职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其不得兼管会计工作,非出纳人员也不得经管现金。金库的钥匙由出纳人员妥善保管并随身携带。金库密码不得遗失或转告他人。每日工作结束时,一定要检查金库是否关闭,并注意三防工作。 5.2.2 出纳人员提取现金时,一万元以内的由出纳人员自行提取;一万元以上的须派车提取。本企业的库存现金依照银行核定限额十万元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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