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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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管理办法

人民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宣传国家政策;

(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用途、目的、数量、品种、样式、制作单位和装帧单位名称等内容。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装帧批准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在营业场所公示。

第十三条获得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装帧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撤回其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收回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第十五条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依法终止的,审批机关应注销其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行政许可,并收回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第十六条获得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属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金额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46部门规章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文(令)号][2005]第4号令 [公布日期]20051915[类别]经济法#金融管理 [施行日期]2005110110 第一条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006年第1期47 第八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宣传国家政策; (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用途、目的、数量、品种、样式、制作单位和装帧单位名称等内容。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装帧批准文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修订)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人民币管理有关法规制度

第四章人民币管理有关法规制度 第一节《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牵头单位、召开频率 1、主要职责 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成立于1994年,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研究提出国家关于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报请国务院决策; (2)研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律、法规,提出有关反假货币方面的立法建议; (3)制定阶段性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执行落实; (4)协调部门之间涉及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工作; (5)组织全国性反假货币工作知识培训工作; (6)组织、指导全国性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活动; (7)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2、牵头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由中宣部、高法院、高检院、外交部、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工商总局、港澳办、法制办、台办、银监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主管副部长(副主任、副院长、副局长、副主席、副行长)组成。 3、召开频率 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4、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

5、联席会议召开频率: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3-5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决策。 第二节《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工作制度》(一)联络会议的主要职责、牵头单位 1、主要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是银行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机制的主要工作形式,是联席会议的延伸,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落实国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反假货币工作,对相关方针、政策在执行层面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提出建议; (3)通报反假货币工作新情况,制定阶段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实施; (4)协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反假货币工作的重大事件及突发情况,正确引导假币舆情,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 (5)搭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推广先进工作方法及经验; (6)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建设,强化对假币的防堵截能力; (7)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专项行动,开展联合调研、检查和督导工作。 2、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为联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 联络单位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的现金运营管理部门。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类别】金融/货币与金融市场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0.02.03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唯一标志】26937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0号) (相关文章: 行政法规1篇1次部门规章16篇28次其他规范性文件3 篇4次地方法规3篇3次法学文献4篇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2003年12月24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人民币制度

人民币相关知识 人民币制度 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货币制度,人民币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第一,人民币是集中统一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合法货币是人民币,也就是说,在我国市场上只准人民币流通。中国人民银行以国家信用作保证发行人民币,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调控国民经济。货币流通规律要求市场货币流通量必须与商品流通量相适应,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人民币的发行原则是坚持经济发行、计划发行和高度集中统一发行,其中坚持经济发行是最根本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授权统一掌管人民币,负责集中统一印制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法律保护人民币,任何损害人民币和损害人民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人民币是独立自主的货币。建国不久,我国即排除了市场上流通的外国货币,以坚持独立的货币政策,不受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国内一切收付、计价单位和汇价的单位都由人民币承担,在国际上则作为计价、结算手段。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是根据国内国际市场情况独立自主确定的。人民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 第三,人民币是相对稳定的货币。人民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购买力,"因为我国物价是建立在国家拥有雄厚的物质储备,并按稳定的价格投入市场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我们建立了强大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统一管理了金融业,使货币流通的计划性日益加强,国家掌握的黄金、外汇也在逐日增多,单只黄金储备一项1954年就比1950年增加了10倍以上。"(注:

《人民日报》1955年3月1日社论:《做好新人民币的发行工作》。)由此可见,人民币不仅有充分的物资保证,而且有不断增加的金融储备,这是币值稳定的坚强后盾。当然,人民币是受纸币流通规律所制约的,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出现通货膨胀的危险,所以,人民币的稳定是相对的,这就要求将"稳定币值"突出地放在货币政策目标的首位。 第四,人民币采取主辅币流通结构。人民币的代号为"¥",以"元"字的汉语拼音"Y"加两横而成,其主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无论每次支付数额多大,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拒绝。辅币是有限法偿货币,供日常零星使用。在流通中,两者的比例应根据商品流通的客观需要,以满足金额大小不同的购买支付需要。一般地说,人民币主币与辅币的比例,各种主币之间的比例以及辅币之间的比例,搭配均是合理的,与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是相适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制度的内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人民币制度的内容 篇一:概括我国目前人民币货币制度及其主要内容。 一、概括我国目前人民币货币制度及其主要内容。我国现行的货币制度是一种“一国多币”的特殊货币制度,即在大陆实行人民币制度,而在香港、澳门、台湾实行不同的货币制度。表现为不同地区各有自己的法定货币,各种货币各限于本地区流通,各种货币之间可以兑换,人民币与港元、澳门元之间按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决定的汇价进行兑换,澳门元与港元直接挂钩,新台币主要与美元挂钩。 人民币是我国大陆的法定货币,人民币主币“元”是我国货币单位,具有无限法偿能力;人民币辅币与人民币主币一样具有无限法偿能力。人民币由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与管理。人民币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并以现金和存款货币两种形式存在,现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存款货币由银行体系通过业务活动进入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发行与流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发行基金计划的编制、发行基金的运送管理、反假币及票样管理和人民币出入境管理等方面。

篇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各金融机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订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度;是否设置检查、培训登记簿并规范记载。 (三)营业场所公示内容。是否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是否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按要求组织爱护人民币宣传。 (四)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管理情况。是否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准确掌握兑换标准;兑换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按规定收兑只收不付人民币或停止流通人民币;是否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是否对回笼款及时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有无互相夹带现象。 (五)缴存款质量。缴存到人民币银行的钱捆是否符合

网民地下交易买卖Q币涉嫌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doc

网民地下交易买卖Q币涉嫌违反人民币管 理条例> - 近日,一些学者提出“Q币可能会对人民币产生冲击”的观点引起了众多网民关注。 专家所指的“Q币”是在2002年5月由腾讯公司推出的网络虚拟产品,用以购买其提供的多项虚拟服务,因QQ占有的庞大用户群以及Q币充值的便利性,Q币很快风行用户之间。用Q 币购买各类虚拟商品,享受QQ会员服务,成为流行的时尚。 2005年以来,Q币的触角开始延伸至QQ领域之外,网民把Q币作为购买网游装备的“等价物”,或把Q币当成交换其他网络服务的“流通币”,在“地下”,甚至有贩卖者开始出售Q币,换取人民币,以谋取利益。正是这一现象,引起了金融学专家的担忧。而对于专家的这一观点,腾讯公司回应称,Q币是一种统计代码,并非一种货币,并未在QQ之外领域流通。 Q币的地下流通 网友小凯是黑龙江的一名网络游戏爱好者,他和他的6个

朋友,从2003年开始,业余时间出售网游装备,他亲历了Q币逐渐成为网络“等价物”的整个过程。 “一开始,购买游戏装备只能是到银行汇款”,小凯说,2003年,出售《传奇》中的装备时,购买者只能到银行汇款,因为过程麻烦,出售一件装备,往往要商谈很长时间。而去年开始,Q 币交易慢慢取代了传统交易方式,购买者只需提供Q币,就可以买到网游装备。他们得到Q币后,再将Q币出售给当地网吧的玩家,转化为人民币。 小凯称,Q币的价格不断浮动,目前维持在每枚八角钱的价位。他们的“工作小组”曾月售上千枚Q币,获利近千元。 在Q币的地下流通过程中,有一个关键环节——“转账”,即如何将Q币从一个QQ账号转移到另一个账号。腾讯公司曾表示,Q币是与账号绑定,无法转账。但小凯称,这根本无法阻止地下Q币流通,交易者一般是把Q币转化为QQ公司推出的QQ 游戏中的游戏币,再把游戏币“输给”另外账号,最后把游戏币转化为Q币,完成Q币转移,“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至于Q币的货源,除了用游戏装备换外,大部分来源于“QQ 黑客”。小凯称,提供Q币货源的人,大都是用木马软件等黑客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山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交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 1 -

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含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操作柜员、库管员。 第六条柜员对外支付现金应遵循: 一、原封新券; 二、人民银行已清分的完整券; 三、经本行现金中心整点后的完整券; 四、柜员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剔残损币后剩余的完整券; 五、ATM机等自助设备中放置的现金为人民银行已清分的或经本行整点后的完整券。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置设置“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由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印制人民 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

规定全部销毁。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 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 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含义

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含义 外汇管理法又称外汇管制,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为了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价水平的稳定,对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实行限制性的政策。外汇管理法是调整外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外汇,肯定有很多疑问,那么今天小雅就给大家收集整理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吧啊! 什么叫外汇 外汇的概念,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动态意义的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即将一国货币换成另一国货币,以便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活动;静态意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概念作了静态解释:“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也是从静态意义来界定外汇的,其第3条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外汇管理,但在管理的程度上有所不同,约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实行比较全面的外汇管理,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这类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希望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来达到促进经济的目的;第二种是实行部分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则进行一定的限制;第三种是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普遍和经常性的限制。 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表现为:(1)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2)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督管理;(3)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流通;(4)对保税区和边境地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而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人民币管理制度

宜黄农村商业银行收付业务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人民币流通业务行为、加强对营业机构现金收付管理,切实从日常操作、管理流程和运作机制上落实营业机构现金收付管理内控制度,提高、督促各机构支付、上缴现金钱捆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管理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我行现金收付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及窗口支付和上缴人行的钱捆质量的全面提高,确保柜面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上缴、结账的规范操作和主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现金安全,切实履行货币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条:考核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宜黄农村商业银行所有支行现金服务窗口机构,包括本外币现钞的柜面收付、兑换、整点、上缴、结账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1、办理现金业务机构临柜人员对外支付现金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流通标准; 2、临柜人员是否掌握《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3、是否按照残币兑换办法为客户无偿兑换残损人民币,兑换程序是否合规;

4、临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持反假币资格证书上岗证进行假币收缴; 5、营业机构柜员是否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只收不付人民币、停止流通人民币; 6、办理收付业务时,发现可疑类交易和反洗钱交易特征的业务是否及时上报。 第五条:考核人及考核对象为各营业机构会计和柜员,会计为本机构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对象为本机构所有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柜员。 第三章考评办法 第六条: 季度考评采取柜员自查和按日监督抽查按月统计按季度考评结果的形式,并将每个柜员考评结果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1、机构柜台人员一日内多次违反“考核内容(第一条)相应条款; 2、主管负责人定期对柜员掌握《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情况进行检查,一个月内发生多次对办法和标准不熟悉掌握的。 3、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4、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办法》规定收缴残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8.03.19 【实施日期】201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试卷二_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管理条例

c《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管理条例》 一、单选题 1、保证人为( C )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A、出票人 B、承兑人 C、背书人 D、付款人 2、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每日票据金额( B )的罚款。 A、百分之0.7 B、千分之0.7 C、百分之0.5 D、千分之0.5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B )日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A、10,11

B、12,13 C、30,31 D、60,61 4、《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自( C )起施行。 A、1999年12月28日 B、2000年2月3日 C、2000年5月1日 D、2000年5月10日 5、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 A )。 A、《人民币管理条例》 B、《人民银行法》 C、《票据法》 D、《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6、(B )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 A、国务院 B、中国人民银行 C、财政部 D、中国钱币总公司 7、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 A)批准,并由()公告。 A、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 D、国务院、国务院。 8、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C )以下的罚款。 A、5万元 B、2万元 C、1万元 D、5千元 9、金融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的,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第四条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二)宣传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生产工艺和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 第六条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使用单位名称、目的、图案式样、材质、数量、制作方式、制作厂家及出版单位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意见报总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其核发人民币图样使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使用人民币纸币(含塑料钞)图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使用与人民币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必须加盖“图样禁止流通”的非隐形文字字样,字样大小应覆盖图样幅面的1/3以上。 (二)使用放大和缩小的人民币图样,放大和缩小的比例必须不低于25%。

第九条获得使用人民币图样许可的法人,应将使用人民币图样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修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5.09.05 【实施日期】2005.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2005年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第一条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人民币管理办法

人民币管理办法

人民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人民币收付业务内部考核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内部考核制度 为保障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确保人民币流通领域各类券别结构合理搭配,进一步提高流通中的人民币整洁度,净化人民币流通市场,杜绝个别营业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客户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损害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影响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现制定考核制度如下: 一、各营业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若发生一起客户有理由投诉,扣罚相关当事人200元; 二、各营业人员要重视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及时进行挑剔整理,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凡被人行或本行业务检查发现对外支付钱捆中夹带不宜流通人民币的,超过比例部分每张扣50元; 三、交存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的钱捆不得上交,出纳对差错率高的及时上报业务管理员进行通报批评。 四、各网点应由执《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人员按规定进行假币的收缴工作,按月上交人民银行,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50元。 各网点应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业管、稽查应加大对人民币流通工作的检查管理,对网点的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促进人民币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贸支行人民币收付 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不易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特制定《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制定。 每月学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由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 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 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 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 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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