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第09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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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1:银行结算账户

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Notice:

①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用途为核心考点。

②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范围为核心考点。

③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④本考点涉及2020年教材变化,需引起注意。

考点2:票据关系

①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均非票据义务人。

②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承兑后的付款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考点3: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形式要件

(1)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Notice:

①此处日期应理解为出票日期。

②票据无效应理解为出票时存在上述瑕疵,该票据无效。但在出票之后,发生上述瑕疵的,应适用票据丧失的规定,已经存在的票据权利并不消灭。

(2)记载事项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类事项的,票据行为无效。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须依照法律规定明确相应事项。

③任意记载事项,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就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 ,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Notice:出票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票据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考点4: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1)须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1)构成表见代理时:

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②行为后果归被代理人承受,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

(2)不构成表见代理时:

①该代理行为不生效力;

②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考点5: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2)无权处分人的行为导致原权利人的权利消灭,需承担相应责任。

Notice:

该责任非票据责任,有可能是民事赔偿责任。

2.善意取得适用的例外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税收、继承、赠与等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考点6: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1.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例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依法作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2.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考点7: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2.没有使用正确的本人姓名,不构成票据伪造,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3.法律后果

(1)假冒行为

假冒行为是指假冒一个存在的主体,代为实施票据行为。该票据行为效力,参照代理制度规定。

Notice:获得本人授权或者构成表见代理的,该票据行为有效。仅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的,该票据行为不发生效力,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虚构行为

虚构行为是指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主体。该票据行为应无效,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伪造人责任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要承担相应责任。

Notice:伪造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是指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考点8:票据的变造

票据变造是指无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变更签章除外!

1.原记载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人)有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但是应当专门就记载的变更行为进行签章。

2.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3.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4.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Notice:如果票据已经交付,需要变更,还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特别是持票人的同意。

5.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Notice:

如何理解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及收款人名称更改,对票据效力的影响?是否一定导致票据无效?答:不一定。

①如果出票行为成立时就存在该瑕庇,出票行为无效,票据权利根本不发生。如果出票行为成立时并无该瑕疵,此后再发生此类变更,该行为导致的“票据无效”应理解为该票据凭证失去效力,但是已经存在的票据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应当适用票据丧失的规定。

②如果从票面来看,对于这三种事项的变更可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应适用票据无效规定。如果其变更难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则票据的效力应不受影响,而适用关于变造的规定。

考点9:票据权利消灭的特别情形

1.没有进行票据权利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

2.票据时效的经过而导致票据权利消灭

(1)票据时效特点

①类似于诉讼时效,但排除了诉讼时效在票据法上的适用。

②票据时效较短,时效届满后导致票据权利消灭。

Notice:

①诉讼时效较长,通常为3年。

②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2)票据时效的中止、中断

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3)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该权利性质为民事权利,适用民法诉讼时效。

Notice: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届满而被消灭掉,并不影响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原因关系。考虑对特定利益的维护,持票人虽然失去了票据权利,仍可以要求行使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但注意,此时,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效问题,适用民法的诉讼时效,而不是票据时效。

(4)票据消灭时效和起算点

债务类型

票据种类

行使对象起算日时效

主债务(付款请求权)汇票、本票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

到期日;

见票即付的为出票日

2年

次债务(追索权)远期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2年即期汇票、本票出票人、承兑人出票日2年支票出票人出票日6个月

追索权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

6个月再追索权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

3个月

考点10:票据的抗辩

1.对物抗辩

考点11:票据丧失及补救

1.挂失止付

(1)适用

付款人接到失票人通知后,应当暂停支付,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Notice: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申请挂失止付。

(2)效力

①失票人必须在申请挂失止付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自通知挂失止付后3

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

Notice:失票人也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②付款人应暂停付款。其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付款人可以继续付款。

Notice: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程序

(1)含义

①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

Notice:公示催告是非讼程序。

②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申请人如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Notice:①如果无人申报权利,在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确认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②注意:申请除权判决为必要前提,否则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2)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情形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3)程序

①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②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

③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Notice:

利害关系人申报时:票据和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票据和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申报。

④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⑤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申请人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Notice:逾期未申请的,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除权判决的撤销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①在付款人尚未付款的情况下,法院已经作出了除权判决,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待票据恢复效力后再依法行使票据权利;

②在付款人已经付款的情况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请求公示催告申请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提起民事诉讼

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除了以公示催告程序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外,还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来实现其权利。

考点12: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Notice:此处的票据金额是实际结算金额。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记载无效事项

例如:出票人不得在票据上表明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

Notice:即使存在此记载,该记载不发生效力,出票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4.记载使票据无效事项

例如:出票附条件的,出票行为无效。

考点13:背书

1.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

(1)出票人记载不得背书转让;

Notice: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收款人将其背书转让他人,该背书行为无效,后手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②非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影响后手的背书行为的效力。

(2)法定的禁止背书转让:

①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②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2.转让背书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

Notice:被背书人的名称,可以授权受让人予以补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禁止背书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背书附条件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仍有效。

(5)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6)回头背书

①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A出票交付于甲,并先后背书转让给乙丙丁,丁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A,则A不能向甲乙丙丁追索。

②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A出票交付于甲,并先后背书转让给乙丙丁,丁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甲,甲不能向乙丙丁追索,但可以向A追索。

3.票据贴现

(1)票据贴现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实质是一种票据权利的买卖。

Notice:

①申请贴现的人,必须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并在该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②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③上述情形下,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

(2)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4.委托收款背书

(1)款式

在背书转让基础上,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该事项,形式上体现为转让背书。

(2)效力

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备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Notice:①委托收款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不得再进行质押背书。②委托收款人的被背书人可以再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5.质押背书

(1)款式

在一般背书转让基础上,加上“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Notice:不构成质押背书情形:①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但未在票据上签章的;②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

(2)效力

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可以取得优先受偿权。

Notice:①票据质权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②票据质权人可以再作委托收款背书。③票据质权人不得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

Notice:关于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的抗辩切断:

①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抗辩切断。②质押背书具有抗辩切断效力。

考点14:承兑

1.程序

(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Notice:

未按时提示承兑,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②付款人拒绝承兑,应当交还汇票,并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

2.款式

(1)日期

承兑人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2)承兑附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Notice:本考点为核心高频考点。

3.效力

付款人承兑后,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考点15:保证

1.含义

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Notice: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款式

(1)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Notice: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附条件

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效力

(1)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票据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

Notice:

票据因为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保证人免责。

票据因为实质要件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不免责。

(3)票据保证人责任的连带性。

Notice:

①承兑人是被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票据责任后,票据关系全部消灭。

②出票人、转让背书人是被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票据责任后,可以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

考点16:付款

1.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Notice:本考点为核心高频考点。

(3)持票人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付款人死亡、逃匿而无法对其提示付款,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可不提示付款。

2.付款

(1)对票据权利的真实性,付款人只有形式审查义务。

(2)对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付款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3.错误付款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Notice: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视同付款。

(2)期前的错误付款。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考点17:追索权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Notice:票据到期前,下列情形中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的保全

持票人需遵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

3.追索金额

(1)最初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追索权的行使

(1)持票人的通知义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

Notice: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被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Notice:出票人被行使追索权承担票据责任后,可以向承兑人进行再追索。

考点18:本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Notice:汇票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7项,本处少一个“付款人名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本票的付款

(1)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19:支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Notice:汇票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为7项,本处少一个“收款人名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Notice: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支票的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3)出票人的存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为空头支票,付款人不予付款。

考点20:部分支付结算方式

1.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包括信汇、电汇。

(2)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①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②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仍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适用

①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③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④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⑤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托收承付的付款

①验单付款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②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同已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3.委托收款

(1)适用

①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②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基本流程

①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当向银行提交所填写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③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同时退还债务证明(不同于信用证)。

4.银行卡

(1)分类

①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

②借记卡,包括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

(2)银行卡计息

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计付利息。

(3)信用卡相关规定

①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②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③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④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⑤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5.预付卡

(1)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2)预付卡不包括: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预付卡;仅限于称作交通工具的预付卡;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3)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4)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挂失,不赎回。不记名预付卡有限期不得低于3年。

6.电子支付

(1)方式: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

(2)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建成运行。

交易日志保存自交易后5年。

考点21:国内信用证:

1.国内信用证概述

(1)我国的信用证为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 且不受其约束。

(4)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证的具体流程

(1)开证

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

(2)保兑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3)修改

a.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b.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

c.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作拒绝接受修改。

d.保兑行有权选择是否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

①扩展至修改的,自作出扩展通知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②不对修改加具保兑的,应及时告知开证行并在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4)通知

a.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

①如申请人未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

②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

b.开证行应于收到通知行查询次日起2个营业日内,对通知行做出答复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内容。

c.通知行应于收到受益人同意或拒绝修改通知书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行,在受益人告知通知行其接受修改或以交单方式表明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Notice:开证行收到通知行发来的受益人拒绝修改的通知,信用证视为未做修改,开证行应于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申请人。

(5)转让

a.可转让信用证指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

b.开证行必须指定转让行,转让行可为开证行。

c.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d.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

Notice::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

(6)议付

a.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b.议付行只审核并转递单据而没有预付或没有同意预付资金的不构成议付。

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c.议付行在受理议付申请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作出决定。

①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②保兑行议付时,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7)寄单索款

交单行应在收单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对其审核相符的单据寄单。

(8)付款

a.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时:①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单时);②远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b.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c.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并决定拒付的,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以电子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交单行或受益人。

d.开证行或保兑行拒付时,应提供书面拒付通知。

e.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9)注销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一轮教材基础精讲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2.5分,题型均为客观题,本章内容比较简单,复习难度不大。重点关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全面依法治国”。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卷) 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2题2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 合计2题2.5分2题2.5分2题2分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P3)(2018年多选题) 【解释】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解释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是由法所处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解释2】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解释1】“制定”即有权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解释2】“认可”即由国家权力确认某种社会上已经通行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规则可能来源于习惯、教义或礼仪等。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解释】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国家权力代表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公众就会自觉遵守法律。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解释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随着管理科学的出现和发展,人类管理社会的规则不断技术化,进而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技术规范,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这些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解释2】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在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方面,道德、宗教规范以及风俗习惯等也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法是社会规范 B.法是行为规范 C.法是技术规范 D.法是道德规范 【答案】AB 【解析】(1)选项C: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只有技术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才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2)选项D:法律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考点2】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 【解释1】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解释2】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和各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CPA经济法:第09章考点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1:银行结算账户 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Notice: ①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用途为核心考点。 ②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范围为核心考点。 ③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④本考点涉及2020年教材变化,需引起注意。 考点2:票据关系

①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均非票据义务人。 ②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承兑后的付款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考点3: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形式要件 (1)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Notice: ①此处日期应理解为出票日期。 ②票据无效应理解为出票时存在上述瑕疵,该票据无效。但在出票之后,发生上述瑕疵的,应适用票据丧失的规定,已经存在的票据权利并不消灭。 (2)记载事项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类事项的,票据行为无效。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须依照法律规定明确相应事项。 ③任意记载事项,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就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 ,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Notice:出票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票据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考点4: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 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

20XX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知识点:共有 一、共有的基本规定 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对外关系 1.按份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共同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分你我。

三、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 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何处理?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解释】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权行为。对于债权行为,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买卖合同均有效。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一) 狭义的无权代理 【知识点】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1)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多选题】2017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知识点】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注册会计师注会CPA经济法背诵版

经济法总结 第一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 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非公开发行股票; 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相关关联股东回避;

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总额的50%以后的任何担 保 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担保; 一般职权是“制定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定”的事项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股份公司,成员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会议记录需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签名。 董事与董事会所以事项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 亲自或代其他董事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 行,决议需经“出席的无关联董事”的1/2通过。

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撤销;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可撤销。 可撤销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个,通过职代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和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单元独立董事制度 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直接或间接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东单位或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上述所列举三项的情形;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 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2020cpa经济法知识点

企业演进与商法内容 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15年16年17年18年19年 A B A B 单选*1 4题4题4题4题4题4题4题 多选*1.5 2题2题2题2题2题2题2题 案例 合计7分7分7分7分7分7分7分 本章知识体系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20新增) 教材共五点,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四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注意】若约定一方当事人无论企业盈亏,均有权获得固定金额回报,此类协议不构成合伙协议2.税收问题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8单选)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合伙企业与法人的异同 相同点(1)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有自己的财产 (3)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不同点法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先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理解) 三、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除典型的合伙企业外,注意两点: 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如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规定。 2.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是外方)。 管理要求(四个方面): 合法合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货币出资外方货币出资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设立登记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17年·单选题)境外甲私募基金与境内乙有限责任公司拟合作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在境内经营共享充电宝项目。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当由乙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B.甲出资的货币应当是人民币 C.应当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D.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从事会计师行业的人中很重要的一件事,有压力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考前有压力和适度紧张是必要的。压力产生动力,可以使你精力集中,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发挥,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而取得良好的成绩。所以不要害怕考前有压力。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定义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2)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3)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二、法律规范与类似概念的区分 (1)法律规范≠国家的个别命令 国家的个别命令,效力仅针对特定的主体或场合(一事一时),不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2)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的国家机构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的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载体。 (3)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 法律条文的内容除了法律规范,还可能包含其他要素,如法律原则等。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也不是一一对应的: 一项法律规范可以表现在多个法律条文甚至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多个法律规范的内容。 很多考生会随着考试的临近,自乱阵脚。其实只要在备考初期就安排好了合理的学习计划,那么在冲刺阶段只要按照原来的学习计划走就可以了,只要计划合理,那么备考时间不够用的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就算紧张,也不要打乱自己的学习计划,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知识点: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 1.留置权的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此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教材举例)例如,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乙取回保管物时拒绝支付保管费,此时,甲即有权扣留该物不还,直至乙支付保管费,若乙一直拒绝支付,则甲有权将该物变卖,将所得价款扣除保管费后返还于乙。 2.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不过,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1)为防止物的占有人滥用留置权,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之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教材举例)甲借用乙的自行车,到期乙要求归还时,甲不得以乙之前欠自己100元未还为由将自行车留置,原因在于,甲占有自行车因而应予返还与乙欠甲100元属于两项不同的法律关系。 (2)能够产生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但以合同关系为典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输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作物。 (3)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注会《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2020年注会《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提示】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支付令;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⑤申请强制执行;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5)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提示】①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②对方当事人为自然

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

代理权的滥 用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乙公司有个塔吊,甲和乙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甲代理乙公司将该塔吊出售。甲的下列情况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把塔吊卖给自己 B.与丁恶意串通,将塔吊低价卖给丁,损害了乙的利益 C.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卖出,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D.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的名义把塔吊卖出 【答案】ABC 【解析】(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B);(2)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原则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2015年)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2012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专题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及相关理论 知识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概念区别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特征 ◆ 四个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 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都不是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1)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无关。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居间行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只是传话筒,是光“借嘴”,代理要“借脑”。 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思考:法律后果中包括好的坏的,都由被代理人承担吗?代理买货抽签中奖归谁?回扣归谁?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举例:职员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购销活动视同职务代理,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不是代理,是代表行为。法人代表公司是代表机关) 3.代理与行纪★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例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代书遗嘱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201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总结

201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总结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020注会考试经济法心得分享及生活建议

2020注会考试经济法心得分享及生活建议 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心得分享及生活建议 一、经济法 最后一门写经济法,听郭守杰的基础班课件,他的基础班课件会将教材的顺序打乱,但是讲的也很有调理。经济法大章有第4、6、7、8、12章,章节之间联系不多,但是可以对比,比如一项政策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如何规定的,在股份公司中如何规定,在合伙企业中又是如何规定的,横向纵向比较,便于记忆。 听完郭守杰基础班,自己整理下知识点,然后再听黄洁洵的习题班,基本上就没什么问题了。经济法考的会很细,所以一些边角的地方也要看到,比如2014年考到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2期以上或达15%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经济法一些法律源于现实中,跟我们主观认知其实没有太大的差别,比如合同法、物权法,有些跟我们认知相同的就没必要特别记忆了,与我们认知所不同的,可以单独记录下来,时不时看看,比如: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只是6个月,而不是无限期。定金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等等。 总结一下就是,经济法知识点比较简单,没有什么难度,但是可以考的很细。 二、与看书无关的东西 上面一些各科目的想法都是我自身学习后,想分享给大家的,各方面都有,写的比较杂乱,希望有心人能好好看一下。这一部分,我打算说一件与看书无关的东西,但对考试又是至关重要的东西——作息规律。 在事务所工作的人也许能感受的到,由于经常性的加班和各种压力,自身的记忆力和专注力在不断下降,我也有过这样的过程,觉

得看书看一会就看不下去,要背的东西经常读但就是记不住,常常 感叹自己体力透支过度衰老。 在13年考试之前,我脱产在家,每天作息规律,一周基本上有 3-4天晚上会出去跑步锻炼身体,睡前会泡泡脚,晚上11点睡觉, 早上7点多起床,整个人很精神,记忆力也有所提升,而且感觉个 人免疫力也提升了,不怎么感冒生病。就这样一直坚持到考试前, 结果顺利通过。今年考试前我也实行这样的作息时间,考完试压抑 了许久连续疯玩了3天,每天都是3、4点睡觉,结果立马就感冒了。 所以,也许有人有熬夜看书的习惯,但是每个人可以感受一下,昨天晚上看的东西是否真的记住了,熬夜看书效率真的高吗?分析一 下自己一天之中哪个时间段看书效率最高,调整自己的看书时间, 科学合理的规划。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难点归纳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难点归纳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公司法 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票的上市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破产申请的受理;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抵销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和解协议的效力;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注会经济法题库-(28)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法律责任所适用对象的不同,狭义上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指的是()。 A.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B.因妨碍反垄断执法活动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C.因反垄断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当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D.实施垄断行为,情节轻微构成犯罪的,承担的刑事责任 2.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的“境内”,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C.知识产权的行使,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D.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3. 下列关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当依举报人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B.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C.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应为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D.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 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路径是:假设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看其能否持久而小幅提高其商品的价格,并仍然有利可图。下列选项中对上述“看其能否持久”的时间和“小幅”的幅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一般为2年;一般为5%~10% B.一般为1年;一般为5%~10% C.一般为1年;一般为10%~15% D.一般为2年;一般为10%~15%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以执法机构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 C.原告和被告都有权申请专家出庭 D.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

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内幕信息的认定 【内容导航】: 1.内幕信息的范围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十单元内幕交易的内容。 【知识点】:内幕信息的认定 1.内幕信息的范围 (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1条);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因此,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 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1)内幕信息的形成 ①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②“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收购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③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2)内幕信息的公开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内容导航】: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3.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4.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十单元内幕交易的内容。 【知识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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